招标
包河区沈阳路与吉林路交口西北角地块项目施工图设计澄清变更公告
金额
-
项目地址
安徽省
发布时间
2024/07/10
公告摘要
项目编号2024bffbz01412
预算金额-
招标公司合肥工投工业科技发展有限公司
招标联系人凌工
招标代理机构安徽公共资源交易集团项目管理有限公司
代理联系人张工0551-66223797
标书截止时间-
投标截止时间-
公告正文
一、原公告主要信息 原项目名称:包河区沈阳路与吉林路交口西北角地块项目施工图设计
原项目编号:2024BFFBZ01412
原公告日期:2024-07-02
二、公告内容(更正事项、内容及日期等)
包河区沈阳路与吉林路交口西北角地块项目施工图设计招标补疑1
(2024BFFBZ01412)
第一部分:投标人疑问回复内容
1.招标文件中对投标人与项目负责人业绩要求如下:自 2019 年 1 月 1 日以来(以合同签订时间为准), 投标人须具备工业建筑(或公共建筑)项目工程施工图设计业绩,且单个合同中总建筑面积不少于 16 万平方米。问:工业建筑业绩厂房、仓库类业绩算不算?
答:符合招标文件类型要求。
2.投标人业绩与项目负责人业绩是否可以重复使用得分?
答:可以。
3.招标文件商务中投标人业绩要求“2019 年1月1日以来(以合同签订时间为准),投标人须具备工业建筑(或公共建筑)项目工程施工图设计业绩,且单个合同中总建筑面积不少于16万平方米,每个业绩得3分,满分6分。”本条设置的投标人业绩为工业建筑(或公共建筑)为加分项。根据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二十条规定,采购人不得以特定行政区域或者特定行业的业绩、奖项作为加分条件或中标、成交条件对供应商实行差别待遇或者歧视待遇。建议修改为:“2019年1月1日以来(以合同签订时间为准),投标人须具备房屋建筑项目工程施工图设计业绩,且单个合同中总建筑面积不少于 16万平方米,每个业绩得3分,满分6分”;
答:不修改,请按招标文件要求执行。
4.招标文件商务中项目负责人业绩要求“2019年1月1日以来(以合同签订时间为准),拟任项目负责人须具备工业建筑(或公共建筑)项目工程施工图设计业绩,且单个合同中总建筑面积不少于 16 万平方米。每个业绩得 3 分,满分 6 分。”本条设置的行业为工业建筑(或公共建筑)为加分项。根据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二十条规定,采购人不得以特定行政区域或者特定行业的业绩、奖项作为加分条件或中标、成交条件对供应商实行差别待遇或者歧视待遇。建议修改为:“2019 年 1 月 1 日以来(以合同签订时间为准),拟任项目负责人须具备房屋建筑项目工程施工图设计业绩,且单个合同中总建筑面积不少于 16 万平方米。每个业绩得 3 分,满分 6 分。”。
答:不修改,请按招标文件要求执行。
5.招标文件商务中投标人业绩要求“2019年1月 1 日以来(以合同签订时间为准),投标人须具备工业建筑(或公共建筑)项目工程施工图设计业绩,且单个合同中总建筑面积不少于16万平方米,每个业绩得3分,满分6分。”作为加分项,本条只规定建筑面积而未对投资额进行明确。建议修改为:“2019年1月1日以来(以合同签订时间为准),投标人须具备工业建筑(或公共建筑)项目工程施工图设计业绩,且单个合同中总建筑面积不少于 16 万平方米或投资额不低于6个亿,每个业绩得 3 分,满分 6 分。”;
答:不修改,请按招标文件要求执行。
6.招标文件商务中项目负责人业绩要求“2019 年 1 月 1 日以来(以合同签订时间为准),拟任项目负责人须具备工业建筑(或公共建筑)项目工程施工图设计业绩,且单个合同中总建筑面积不少于 16 万平方米。每个业绩得 3 分,满分 6 分。”作为加分项,本条只规定建筑面积而未对投资额进行明确。建议修改为:“2019 年 1 月 1 日以来(以合同签订时间为准),拟任项目负责人须具备工业建筑(或公共建筑)项目工程施工图设计业绩,且单个合同中总建筑面积不少于 16 万平方米或投资额不低于6个亿。每个业绩得 3 分,满分 6 分。”。
答:不修改,请按招标文件要求执行。
7.请问:项目负责人业绩要求,附录5:合同协议书中体现了项目负责人名字,而设计已完成证明文件如审图合格证(因各地图审格式不一致)上没有项目负责人名字,请问此项目负责人业绩是否有效?
答:招标文件中已明确,上述情形有效。
注:此补疑视同招标文件的组成部分,与招标文件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招标人名称:合肥工投工业科技发展有限公司
地 址:合肥市庐阳工业区工投研发楼
联 系 人:凌工
电 话:0551-65679205
招标代理:安徽公共资源交易集团项目管理有限公司
地 址:合肥市滨湖新区南京路2588号(徽州大道与南京路交口)联系人:张工
联系方式:0551-66223797、66223831
2024年7月10日
原项目编号:2024BFFBZ01412
原公告日期:2024-07-02
二、公告内容(更正事项、内容及日期等)
包河区沈阳路与吉林路交口西北角地块项目施工图设计招标补疑1
(2024BFFBZ01412)
第一部分:投标人疑问回复内容
1.招标文件中对投标人与项目负责人业绩要求如下:自 2019 年 1 月 1 日以来(以合同签订时间为准), 投标人须具备工业建筑(或公共建筑)项目工程施工图设计业绩,且单个合同中总建筑面积不少于 16 万平方米。问:工业建筑业绩厂房、仓库类业绩算不算?
答:符合招标文件类型要求。
2.投标人业绩与项目负责人业绩是否可以重复使用得分?
答:可以。
3.招标文件商务中投标人业绩要求“2019 年1月1日以来(以合同签订时间为准),投标人须具备工业建筑(或公共建筑)项目工程施工图设计业绩,且单个合同中总建筑面积不少于16万平方米,每个业绩得3分,满分6分。”本条设置的投标人业绩为工业建筑(或公共建筑)为加分项。根据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二十条规定,采购人不得以特定行政区域或者特定行业的业绩、奖项作为加分条件或中标、成交条件对供应商实行差别待遇或者歧视待遇。建议修改为:“2019年1月1日以来(以合同签订时间为准),投标人须具备房屋建筑项目工程施工图设计业绩,且单个合同中总建筑面积不少于 16万平方米,每个业绩得3分,满分6分”;
答:不修改,请按招标文件要求执行。
4.招标文件商务中项目负责人业绩要求“2019年1月1日以来(以合同签订时间为准),拟任项目负责人须具备工业建筑(或公共建筑)项目工程施工图设计业绩,且单个合同中总建筑面积不少于 16 万平方米。每个业绩得 3 分,满分 6 分。”本条设置的行业为工业建筑(或公共建筑)为加分项。根据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二十条规定,采购人不得以特定行政区域或者特定行业的业绩、奖项作为加分条件或中标、成交条件对供应商实行差别待遇或者歧视待遇。建议修改为:“2019 年 1 月 1 日以来(以合同签订时间为准),拟任项目负责人须具备房屋建筑项目工程施工图设计业绩,且单个合同中总建筑面积不少于 16 万平方米。每个业绩得 3 分,满分 6 分。”。
答:不修改,请按招标文件要求执行。
5.招标文件商务中投标人业绩要求“2019年1月 1 日以来(以合同签订时间为准),投标人须具备工业建筑(或公共建筑)项目工程施工图设计业绩,且单个合同中总建筑面积不少于16万平方米,每个业绩得3分,满分6分。”作为加分项,本条只规定建筑面积而未对投资额进行明确。建议修改为:“2019年1月1日以来(以合同签订时间为准),投标人须具备工业建筑(或公共建筑)项目工程施工图设计业绩,且单个合同中总建筑面积不少于 16 万平方米或投资额不低于6个亿,每个业绩得 3 分,满分 6 分。”;
答:不修改,请按招标文件要求执行。
6.招标文件商务中项目负责人业绩要求“2019 年 1 月 1 日以来(以合同签订时间为准),拟任项目负责人须具备工业建筑(或公共建筑)项目工程施工图设计业绩,且单个合同中总建筑面积不少于 16 万平方米。每个业绩得 3 分,满分 6 分。”作为加分项,本条只规定建筑面积而未对投资额进行明确。建议修改为:“2019 年 1 月 1 日以来(以合同签订时间为准),拟任项目负责人须具备工业建筑(或公共建筑)项目工程施工图设计业绩,且单个合同中总建筑面积不少于 16 万平方米或投资额不低于6个亿。每个业绩得 3 分,满分 6 分。”。
答:不修改,请按招标文件要求执行。
7.请问:项目负责人业绩要求,附录5:合同协议书中体现了项目负责人名字,而设计已完成证明文件如审图合格证(因各地图审格式不一致)上没有项目负责人名字,请问此项目负责人业绩是否有效?
答:招标文件中已明确,上述情形有效。
注:此补疑视同招标文件的组成部分,与招标文件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招标人名称:合肥工投工业科技发展有限公司
地 址:合肥市庐阳工业区工投研发楼
联 系 人:凌工
电 话:0551-65679205
招标代理:安徽公共资源交易集团项目管理有限公司
地 址:合肥市滨湖新区南京路2588号(徽州大道与南京路交口)联系人:张工
联系方式:0551-66223797、66223831
2024年7月1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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