招标
河南省人民检察院更换维修部分监控设备项目公开招标公告
金额
9.22万元
项目地址
河南省
发布时间
2024/05/21
公告摘要
项目编号0635-2401n418zz
预算金额9.22万元
招标公司河南省人民检察院
招标联系人姚老师
招标代理机构设备国际招标有限公司
代理联系人宋宇
招标代理机构河南省机电设备国际招标有限公司
代理联系人宋宇0371-65528803
标书截止时间2024/05/28
投标截止时间2024/06/12
公告正文
河南省人民检察院更换维修部分监控设备项目公开招标公告
一、项目基本情况
1、招标编号:0635-2401N418ZZ
2、项目名称:河南省人民检察院更换维修部分监控设备项目
3、采购方式:公开招标
4、预算金额:92294.80元 最高限价:92294.80元
资金来源:财政资金
5、采购需求:
5.1河南省人民检察院更换维修部分监控设备项目包括监控点位维修服务 一批、监控系统存储服务器数据恢复及硬盘更换 一批、监控室拼接屏幕更换 一批、UPS不间断电源更换电池 一批(具体详见招标文件)。
5.2交货及安装期:自合同签订之日起,30日历天内供货、安装完毕。
5.3质保期:维修服务期1年;设备类以招标文件中的技术要求为准。
5.4交货地点:采购人指定地点。
6、合同履行期限:同交货及安装期
7、本项目是否接受联合体投标:否
8、是否接受进口产品:否
9、是否为只面向中小企业采购:否
二、申请人的资格要求
1、满足《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二十二条规定;
2、落实政府采购政策需满足的资格要求:否
3、本项目的特定资格要求:
3.1根据《关于在政府采购活动中查询及使用信用记录有关问题的通知》(财库[2016]125 号) 、《河南省财政厅关于转发财政部关于在政府采购活动中查询及使用信用记录有关问题的通知的通知》(豫财购〔2016〕15 号)的规定,对列入失信被执行人、重大税收违法失信主体、政府采购严重违法失信行为记录名单的供应商,拒绝参与本项目的采购活动;【查询渠道:(www.creditchina.gov.cn)、“信用中国”网站、中国政府采购网(www.ccgp.gov.cn)】;
3.2单位负责人为同一人或者存在直接控股、管理关系的不同供应商,不得参加同一合同项下的政府采购活动。供应商(投标人)需出具承诺函。
三、获取招标文件
1、时间:2024年05 月22 日~2024年05 月 28日,上午8:00时~12:00时,下午14:30时~17:30时(节假日除外)。
2、地点:河南省郑州市东明路187号金成大厦B座10层111室
3、方式:现场获取。获取招标文件时须提供下列资料:
(1)法定代表人(或非法人组织的单位负责人)购买招标文件时须提供法定代表人(或单位负责人)身份证;
(2)委托代理人购买招标文件时须提供单位授权委托书原件(加盖单位公章)、委托代理人身份证复印件。
4、售价:500元/本,售后不退。
四、投标截止时间、开标时间及地点
1、投标截止时间(开标时间):2024年06月12日09点30 分(北京时间)。
2、投标文件提交地点(开标地点):河南省郑州市东明路187号金成大厦B座11层会议室
3、投标文件提交方式:现场递交
4、逾期提交的、未提交到指定地点的投标文件,采购人将予以拒收。
五、发布公告的媒介及招标公告期限
本次招标公告在《河南省电子招标投标公共服务平台》、《中国招标投标公共服务平台》上发布。招标公告期限为5个工作日。
六、其他补充事宜
1、执行《政府采购促进中小企业发展管理办法》[财库(2020)46号];
2、执行《关于进一步加大政府采购支持中小企业力度的通知》财库〔2022〕19号;
3、执行《财政部、司法部关于政府采购支持监狱企业发展有关问题的通知》(财库[2014]68号);
4、执行《三部门联合发布关于促进残疾人就业政府采购政策的通知》(财库[2017]141号)。
5、执行关于印发节能产品政府采购品目清单的通知(财库〔2019〕19号);
6、执行关于印发环境标志产品政府采购品目清单的通知(财库〔2019〕18号);
7、采购代理机构按照《河南省招标代理服务收费指导建议》向中标人收取招标代理服务费,不足3500元按3500元收取。
七、凡对本次招标提出询问,请按照以下方式联系
1、采购人信息
名 称:河南省人民检察院
地 址:郑州市郑汴路134号
联系人:姚老师
联系方式:0371-66788518
2、采购代理机构信息(如有)
名 称:河南省机电设备国际招标有限公司
地 址:河南省郑州市东明路187号金成大厦B座10层招标一部
联系人:宋宇、林冬玲
联系方式:0371-65528803
3、项目联系方式
项目联系人:宋宇、林冬玲
联系方式:0371-65528803
采 购 人:河南省人民检察院
采购代理机构:河南省机电设备国际招标有限公司
日 期: 二〇二四年五月二十一 日
河南省人民检察院更换维修部分监控设备项目的潜在供应商(投标人)应在河南省机电设备国际招标有限公司(河南省郑州市东明路187号金成大厦B座10层111室)获取本项目的招标文件,并于 2024年06月12日09点03分(北京时间)前提交投标文件。 |
一、项目基本情况
1、招标编号:0635-2401N418ZZ
2、项目名称:河南省人民检察院更换维修部分监控设备项目
3、采购方式:公开招标
4、预算金额:92294.80元 最高限价:92294.80元
资金来源:财政资金
序号 | 包号 | 包名称 | 包预算(元) | 包最高限价(元) |
1 | 1 | 河南省人民检察院更换维修部分监控设备项目 | 92294.80 | 92294.80 |
5、采购需求:
5.1河南省人民检察院更换维修部分监控设备项目包括监控点位维修服务 一批、监控系统存储服务器数据恢复及硬盘更换 一批、监控室拼接屏幕更换 一批、UPS不间断电源更换电池 一批(具体详见招标文件)。
5.2交货及安装期:自合同签订之日起,30日历天内供货、安装完毕。
5.3质保期:维修服务期1年;设备类以招标文件中的技术要求为准。
5.4交货地点:采购人指定地点。
6、合同履行期限:同交货及安装期
7、本项目是否接受联合体投标:否
8、是否接受进口产品:否
9、是否为只面向中小企业采购:否
二、申请人的资格要求
1、满足《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二十二条规定;
2、落实政府采购政策需满足的资格要求:否
3、本项目的特定资格要求:
3.1根据《关于在政府采购活动中查询及使用信用记录有关问题的通知》(财库[2016]125 号) 、《河南省财政厅关于转发财政部关于在政府采购活动中查询及使用信用记录有关问题的通知的通知》(豫财购〔2016〕15 号)的规定,对列入失信被执行人、重大税收违法失信主体、政府采购严重违法失信行为记录名单的供应商,拒绝参与本项目的采购活动;【查询渠道:(www.creditchina.gov.cn)、“信用中国”网站、中国政府采购网(www.ccgp.gov.cn)】;
3.2单位负责人为同一人或者存在直接控股、管理关系的不同供应商,不得参加同一合同项下的政府采购活动。供应商(投标人)需出具承诺函。
三、获取招标文件
1、时间:2024年05 月22 日~2024年05 月 28日,上午8:00时~12:00时,下午14:30时~17:30时(节假日除外)。
2、地点:河南省郑州市东明路187号金成大厦B座10层111室
3、方式:现场获取。获取招标文件时须提供下列资料:
(1)法定代表人(或非法人组织的单位负责人)购买招标文件时须提供法定代表人(或单位负责人)身份证;
(2)委托代理人购买招标文件时须提供单位授权委托书原件(加盖单位公章)、委托代理人身份证复印件。
4、售价:500元/本,售后不退。
四、投标截止时间、开标时间及地点
1、投标截止时间(开标时间):2024年06月12日09点30 分(北京时间)。
2、投标文件提交地点(开标地点):河南省郑州市东明路187号金成大厦B座11层会议室
3、投标文件提交方式:现场递交
4、逾期提交的、未提交到指定地点的投标文件,采购人将予以拒收。
五、发布公告的媒介及招标公告期限
本次招标公告在《河南省电子招标投标公共服务平台》、《中国招标投标公共服务平台》上发布。招标公告期限为5个工作日。
六、其他补充事宜
1、执行《政府采购促进中小企业发展管理办法》[财库(2020)46号];
2、执行《关于进一步加大政府采购支持中小企业力度的通知》财库〔2022〕19号;
3、执行《财政部、司法部关于政府采购支持监狱企业发展有关问题的通知》(财库[2014]68号);
4、执行《三部门联合发布关于促进残疾人就业政府采购政策的通知》(财库[2017]141号)。
5、执行关于印发节能产品政府采购品目清单的通知(财库〔2019〕19号);
6、执行关于印发环境标志产品政府采购品目清单的通知(财库〔2019〕18号);
7、采购代理机构按照《河南省招标代理服务收费指导建议》向中标人收取招标代理服务费,不足3500元按3500元收取。
七、凡对本次招标提出询问,请按照以下方式联系
1、采购人信息
名 称:河南省人民检察院
地 址:郑州市郑汴路134号
联系人:姚老师
联系方式:0371-66788518
2、采购代理机构信息(如有)
名 称:河南省机电设备国际招标有限公司
地 址:河南省郑州市东明路187号金成大厦B座10层招标一部
联系人:宋宇、林冬玲
联系方式:0371-65528803
3、项目联系方式
项目联系人:宋宇、林冬玲
联系方式:0371-65528803
采 购 人:河南省人民检察院
采购代理机构:河南省机电设备国际招标有限公司
日 期: 二〇二四年五月二十一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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