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3年特殊困难老年人家庭、百岁老人家庭适老化改造)竞争性磋商公告
项目概况
2023年特殊困难老年人家庭、百岁老人家庭适老化改造采购项目的潜在供应商应在线上获取采购文件,并于2023年06月06日 14时00分(北京时间)前提交响应文件。 一、项目基本情况
项目编号:JH23-210103-00025
项目名称:2023年特殊困难老年人家庭、百岁老人家庭适老化改造
采购方式:竞争性磋商
包组编号:001
预算金额(元):560,000.00
最高限价(元):560,000
采购需求:查看
一、项目背景 为深入贯彻落实省民政厅、省财政厅、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省残疾人联合会《关于印发辽宁省特殊困难老年人家庭适老化改造“十四五”实施方案的通知》(辽民发〔2022〕19号)要求,结合“十四五”时期整体工作部署,按照《关于进一步推动沈阳市特殊困难老年人家庭适老化改造工作的通知》《2023年“品质养老”民生工程先锋事项清单》及《2023年沈河区百岁老年人家庭适老化改造实施方案》要求,沈阳市沈河区2023年将在170户特殊困难家庭及百岁高龄老人家庭中开展适老化改造工作。 二、 服务对象 (一)特殊困难老年人家庭适老化施工改造及设备配置;家庭适老化改造实施对象为特殊困难老年人家庭,包括以下两类人群: 1.沈阳市分散供养特困人员中80周岁及以上高龄老年人,60-79周岁残疾老年人和经评估为重度失能、中度失能、轻度失能老年人。 2.城乡低保对象中80周岁及以上高龄老年人,60-79周岁的残疾老年人、空巢老年人、留守老年人、计划生育特殊家庭老年人和经评估为重度失能、中度失能、轻度失能老年人。 改造对象家庭应拥有对拟改造住房的产权或长期使用权。实施改造的房屋应符合质量安全相关标准、具备基础改造条件且未纳入拆迁规划。已接受“困难重度残疾人家庭无障碍改造”“2020 年度困难老年人家庭适老化改造”和“2022年家庭养老床位建设”的老年人家庭,不纳入此次改造范围。 (二)百岁高龄老人适老化改造。百岁高龄老人适老化改造对象为户籍在沈河区、且在沈河区常住的100岁以上的老年人 。已接受“困难重度残疾人家庭无障碍改造”、“2020 年度困难老年人家庭适老化改造”“2022年家庭养老床位建设”和“2023年特殊困难老年人家庭适老化改造”的家庭,不纳入此次改造范围。 三、 服务内容 改造企业依据沈阳市《特殊困难老年人家庭适老化改造项目和老年用品配置参考清单》和《2023年沈河区百岁老年人家庭适老化改造项目和老年用品配置参考清单》,结合沈河区实际以及家庭养老床位建设等要求,以满足老年人实际需求、符合其改造意愿为前提,逐户确定居家生活照料、起居行走、康复护理等方面的改造内容。 改造企业根据改造标准和改造时限负责入户进行老年人家庭适老化改造需求评估、改造方案设计、改造施工安装。改造机构应建立完整的改造档案,保留完整的改造信息,包括改造设计图、完整清晰的改造前后图片等资料,并按统一要求将全过程改造数据录入沈阳市养老事业服务管理平台,接受监督审查。施工改造、辅具配备等工作完成之后,工作人员应具有现场指导老年人、老年人家属或其他家庭照护者的能力,具体包括基本操作、日常维护、保养等知识,使服务对象能独立使用。改造企业应提供一年售后服务,处理常见故障以及进行日常维护,并留下紧急维修电话。 四、 改造原则 一是坚持需求导向。在老年人自愿参与的前提下按照需求急迫程度(如失能程度由重到轻)确定改造顺序,根据老年人家庭实际情况确定改造内容,避免出现超需求改造或配置产品情况。 二是坚持“一户一案”。改造以“户”为单位进行,结合老年人身体状况、其家庭成员情况及住宅的室内环境,对老年人进行改造需求评估,重点考虑助行、助力、助浴、防滑安全、家庭照护等方面的需求,做到“一户一案”。 五、 供应商要求 改造机构应具有至少两年的居家适老化改造及运营管理经验,具有成熟的居家适老化改造评估能力、设计能力和施工改造能力,拥有稳定、高效的专业化工作团队。 团队应具备居家适老化改造经验丰富的项目负责人、评估人员、方案设计人员、施工改造人员。项目负责人应具本科及以上学历。项目成员中应至少具有评估员5人,并参与到实际评估工作中。(以上所有项目团队成员必须为供应商正式职工) 六、 进度安排 项目交付周期:合同生效之日起90个自然日内完成改造工作。 第一阶段——系统培训。第三方技术咨询机构对改造机构的项目负责人、评估人员、设计人员、施工改造等相关的工作人员进行改造系统化培训工作。培训内容包含沈阳市居家适老化改造信息平台的使用,改造的评估、设计、施工标准等。 第二阶段——入户设计。由改造机构依据老年人能力评估报告,结合服务对象的服务需求、居住环境等,分别为服务对象制定适老化改造方案,向第三方技术支持机构提报《沈阳市特殊困难老年人家庭适老化改造需求评估表》进行审核。 第三阶段——协议签订。改造方案经第三方机构审核通过的,由改造机构与服务对象签订家庭适老化改造协议,约定施工时间等,若产生补贴政策规定范围之外的自费项目,需由改造机构与服务对象协商约定收费标准。 第四阶段——改造施工。由改造机构依据改造方案,为服务对象进行家庭适老化改造,配置相关设施设备。改造过程应录入至“适老化改造”系统,全程留痕。改造结束后,改造机构要对服务对象及同住人进行适老化产品使用培训。改造产品设备需以显著方式标明“彩票公益金资助”标识。 第五阶段——工作验收。由市民政局委托第三方机构进行验收,沈河区民政部门要组织做好配合入户验收工作。验收合格后,第三方机构将验收表反馈沈河区民政局,录入“适老化改造”模块存档。对于验收不合格的,由沈河区民政局联合第三方技术支持机构督促改造企业限期整改。 第六阶段——满意度评价。沈河区民政局组织对服务对象家庭适老化改造情况进行入户回访,市民政局对改造情况进行抽检。 七、 售后服务 1、在项目实施改造过程中,如因配置相关设施设备的质量问题,导致改造对象受伤等情况发生,所有后果及产生的经济损失由供应商承担,采购人不承担任何责任。 2、项目验收通过并交付后,改造企业需提供针对本项目至少1年的免费质保服务,在免费质保期内提供免费人工、部件的维修维护,包括硬件保修、电话远程技术支持和现场支持等服务。 3、改造完成后,改造机构应与老年人家庭签署设施维护维修和安全使用协议,明确改造各方的权责利关系。 八、 其他要求 1、项目实施过程中,中标供应商需提供2条主流新闻媒体报道,依托网络宣传渠道,多媒体、多角度的宣传适老化改造工作成效及亮点。 2、自签订合同之日起,供应商需配备1-2名常驻在采购人办公地点的人员,要求熟练掌握办公软件、为人热情、善于沟通,工作内容包括但不限于协助采购人录入信息,协助采购人进行满意度调查以及采购人要求的其他事宜。
附本地化服务一览表:
九、 付款方式 成交供应商向采购人递交申请,提供每户服务对象的服务协议,采购人审核后拨付60%的建设补助资金。成交供应商在完成家庭适老化改造老人全部满意后,采购人于2023年11月底前将剩余40%补贴资金拨付到位。完成情况按户计算。
十、 改造服务需求表 特殊困难老年人家庭适老化改造项目和老年用品配置参考清单
2023年沈河区百岁老年人家庭适老化改造项目和老年用品配置参考清单
十一、 采购一览表及技术参数要求
老年人居家适老化改造项目和老年用品配置参考清单
注:1、报价需低于改造目录表及技术规格中规定的限价,且不得低于规定的规格型号材质。 2、 改造目录表产品图片为提供的示意图片,具体产品生产商、产地不限。 3、所有产品的报价需包含安装、售后服务、培训等费用。产品最终要交付到老人可以正常使用的标准。 十二、 服务终止 以下任意一种情况发生时,服务终止:1.签约服务对象去世;2.签约服务对象居住地变更;3.签约服务机构被依法依规责令停业整顿或关停;4.经老年人能力评估复评,服务对象身体状况不再符合本实施方案确定的服务对象范围的;5.其他导致服务终止的情形。 发生第2种情形时,服务对象可向变更后的居住地社区重新提出申请,但适老化改造费用则需由申请人自行承担。
附件: 一、2023年沈河区百岁老年人家庭适老化改造项目和老年用品配置参考清单 二、2023年沈河区百岁老年人家庭适老化改造申请审批表 三、2023年沈河区百岁老年人家庭适老化改造需求申请表 四、2023年沈河区百岁老年人家庭适老化改造验收单 五.关于进一步推动沈阳市特殊困难老年人家庭适老化改造改造的通知
合同履行期限:合同签订之日起90个自然日(具体时间以双方签订合同为准)
需落实的政府采购政策内容:1.专门面向中小微企业采购,其他按照财库【2020】46号、省财政厅省工业和信息化厅关于做好政府采购促进中小企业发展有关工作的通知(辽财采〔2021〕153 号),财政部 工业和信息化部关于印发《政府采购促进中小企业发展管理办法》的通知执行。 2、对于中小微企业(含监狱企业)的相关规定; 3、对于促进残疾人就业政府采购政策的相关规定等。
本项目(是/否)接受联合体投标:否
二、供应商的资格要求
1.满足《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二十二条规定。
2.落实政府采购政策需满足的资格要求:1.专门面向中小微企业采购,其他按照财库【2020】46号、省财政厅省工业和信息化厅关于做好政府采购促进中小企业发展有关工作的通知(辽财采〔2021〕153 号),财政部 工业和信息化部关于印发《政府采购促进中小企业发展管理办法》的通知执行。 2、对于中小微企业(含监狱企业)的相关规定; 3、对于促进残疾人就业政府采购政策的相关规定等。
3.本项目的特定资格要求:投标人应具有至少两年的居家适老化改造及运营管理经验,具有成熟的居家适老化改造评估能力、设计能力和施工改造能力,拥有稳定、高效的专业化工作团队。 团队应具备居家适老化改造经验丰富的项目负责人、评估人员、方案设计人员、施工改造人员。项目负责人应具本科及以上学历。项目成员中应至少具有评估员5人,并参与到实际评估工作中。(以上所有项目团队成员必须为供应商正式职工)
三、政府采购供应商入库须知
参加辽宁省政府采购活动的供应商未进入辽宁省政府采购供应商库的,请详阅辽宁政府采购网
“首页—政策法规”中公布的“政府采购供应商入库”的相关规定,及时办理入库登记手续。填写单位名称、统一社会信用代码和联系人等简要信息,由系统自动开通账号后,即可参与政府采购活动。具体规定详见《关于进一步优化辽宁省政府采购供应商入库程序的通知》(辽财采函〔2020〕198号)。
四、获取采购文件
时间:2023年05月26日 09时00分至2023年06月02日 17时00分(北京时间,法定节假日除外)
地点:线上获取
方式:线上
售价:免费
五、响应文件提交
截止时间:2023年06月06日 14时00分(北京时间)
地点:辽宁政府采购网
六、开启
时间:2023年06月06日 14时00分(北京时间)
地点:沈阳市沈河区财政事务服务中心开标室(沈阳市沈河区万柳塘路111号巷,4号楼1楼开标室4102)(原辽宁省图书馆地址)
七、公告期限
自本公告发布之日起3个工作日。
八、质疑与投诉
供应商认为自己的权益受到损害的,可以在知道或者应知其权益受到损害之日起七个工作日内,向采购代理机构或采购人提出质疑。
1、接收质疑函方式:线上或书面纸质质疑函
2、质疑函内容、格式:应符合《政府采购质疑和投诉办法》相关规定和财政部制定的《政府采购质疑函范本》格式,详见辽宁政府采购网。
质疑供应商对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的答复不满意,或者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未在规定时间内作出答复的,可以在答复期满后15个工作日内向本级财政部门提起投诉。
九、其他补充事宜
1、参加辽宁省政府采购活动的供应商,请详阅辽宁政府采购网“首页-办事指南”中公布的“辽宁政府采购网关于办理CA数字证书的操作手册”和“辽宁政府采购网新版系统供应商操作手册”,具体规定详见《关于启用政府采购数字认证和电子招投标业务有关事宜的通知》(辽财采(2020)298号)、《关于完善政府采购电子评审业务流程等有关事宜的通知》(辽财采函(2021)363号)。技术咨询电话以辽宁政府采购网最新发布为准。2、本项目根据辽宁政府采购网新版本要求,采取CA锁电子报名及投标,供应商除在电子评审系统上传投标(响应)文件外,还需在递交投标(响应)文件截止时间前提交U盘存储的可加密的备份文件,并承诺备份文件与电子评审系统中上传的投标(响应)文件内容、格式一致、备系统突发故障使用,供应商仅提交备份文件,投标无效。3、因供应商原因造成投标文件未解密的或因供应商自用设备原因造成的未在规定时间内解密、上传文件或投标(响应)报价等问题影响电子评审的,视为放弃投标(响应)。因供应商原因未对文件校验造成信息缺失、文件内容或格式不正确以及备份文件不符合要求等问题影响评审的,由供应商自行承担相应责任。4、供应商在开标时须自行携带笔记本电脑(自备上网功能)或预留相关技术人员在自己公司解密电子文件,电子解密时间控制在0.5小时内(如遇系统故障或大型项目除外),未携带笔记本电脑或CA证书导致无法解密或未在规定时间完成解密的自行承担后果备注:具体详见辽财采[2021]363号文件
十、对本次招标提出询问,请按以下方式联系
1.采购人信息
名 称:沈阳市沈河区民政局
地 址:沈阳市沈河区盛京路25号
联系方式:024-24865656
2.采购代理机构信息
名 称:沈阳长华建设咨询管理有限公司
地 址:沈河区先农坛路12号
联系方式:024-88901317
邮箱地址:329665491@qq.com
开户行: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沈阳上园支行
账户名称:沈阳长华建设咨询管理有限公司
账号:06130501040001984
3.项目联系方式
项目联系人:赵翠红、吴婷一
电 话:024-88253555、1332403859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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