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标
华南理工大学海丽文体中心中央空调系统换新及房屋修缮工程施工总承包
中央空调系统换新及房屋修缮工程房屋修缮工程屋修给工程施工总承包固定沥青摊铺机电气系统配电箱内断路开关灯具插座线管桥架电线电缆消防电气相关设给排水系统阀门不锈钢管道塑料管道灭火器消防水炮水泵暖通系统屋顶式空调风机风阀声器橡塑保温材料玻璃棉保温材料排气扇土建装修专业防滑砖铝合金材料五金件窗户五闭门器门吸合页防火门防水材料无机涂料乳胶外墙漆蜂窝陶铝吸音板花岗岩复合木地板文体中心中央空调系统换新及房屋修维工程中央空调系统换新及房屋修鳝工程白蚂蚁灭治费通讯联络现场查勘测量放线钻孔与勘探性开挖工程试车计日工分包工程现场签证竣工验收施工设计图纸文物和地下障碍物地下障碍物处置交通运输场外交通水路和航空运输专利技术监理工程师造价工程师保险提前竣工绿色施工安全防护费测设施工控制网钻孔和勘探性开挖工程质量检查现场工艺试验隐蔽工程投料试车缺陷责任与质量保修工程优质费预付款竣工结算廉政建设施工图纸文物化石等物品保护土建配合预埋工程担保钢筋抽料表会议纪要
金额
-
项目地址
广东省
发布时间
2022/05/08
公告摘要
项目编号2203-440106-04-02-627949
预算金额795.72万元
招标公司华南理工大学
招标联系人胡老师
招标代理机构广东华伦招标有限公司
代理联系人麦工020-22236637
中标联系人-
中标公司广东坚朗五金制品股份有限公司
中标联系人-
公告正文
华南理工大学海丽文体中心中央空调系统换新及房屋修缮工程施工总承包
华南理工大学海丽文体中心中央空调系统换新及房屋修缮工程施工总承包
公告简要
- 项目名称:华南理工大学海丽文体中心中央空调系统换新及房屋修缮工程施工总承包
- 项目编号:JG2022-12167
- 本项目采用资格审查方式:资格后审
- 项目所在区域:广东省广州市天河区
- 投标登记时间:2022年5月8日 0时0分~2022年5月30日 10时0分
- 投标登记方式:网上登记
- 是否允许联合体投标登记:否
- 保证金金额(万元):15
- 最高投标限价(万元):795.726455
- 投标人资格条件:1、投标人参加投标的意思表达清楚,投标人代表被授权有效。 2、投标人均具有独立法人资格,按国家法律经营。 3、投标人持有建设行政主管部门颁发的企业资质证书及安全生产许可证。 4、投标人应具备以下资质: 投标人具有承接本工程所需的建筑工程施工总承包三级或以上级别施工总承包资质。投标人拟担任本工程项目负责人的人员为:建筑工程专业二级或以上级别的注册建造师; 注:①资质内容按照建市[2014]159号文颁布的新版《建筑业企业资质标准》中对应的资质类别及等级的承包工程范围和《住房城乡建设部关于建筑业企业资质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建市[2015]154号)、《住房城乡建设部关于简化建筑业企业资质标准部分指标的通知》(建市[2016]226号)、《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办公厅关于建设工程企业资质延续有关事项的通知》(建办市函〔2020〕334号)、《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办公厅关于做好建筑业“证照分离”改革衔接有关工作的通知》(建办市〔2021〕30号)、《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办公厅关于建设工程企业资质统一延续有关事项的通知》(建办市函[2021]510号)、《广东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建设工程企业资质有效期延期的通知》(粤建许函〔2021〕849号)的要求设置。招标内容含有设计要求,且设计要求仅为深化设计的,在投标人的资质设置要求中,不允许设置设计资质。 ②根据广东省建设厅《关于明确省外二级建造师入粤注册和执业有关问题的通知》(粤建市函〔2011〕218号),二级建造师执业资格证书、注册证书仅限所在行政区域内有效,不得跨省执业。投标人应提供有效的二级建造师执业资格证书。小型项目负责人需符合粤建市[2010]26号文规定,专业以企业聘书上所聘专业为准,如聘书中专业未明确,以小型项目负责人培训合格证或小型负责人继续教育培训合格证中的专业为准。项目负责人在任职期间不得担任专职安全员,项目专职安全员在任职期间也不得担任项目负责人,项目负责人和安全员不为同一人。 ③根据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办公厅《关于全面实行一级建造师电子注册证书的通知》(建办市〔2021〕40号),自2022年1月1日起,一级建造师统一使用电子证书,纸质注册证书作废。 5、项目负责人持有安全培训考核合格证(B类)或建筑施工企业项目负责人安全生产考核合格证书; 6、投标人拟担任本工程技术负责人的资格要求为:具有建筑工程相关专业中级或以上职称。 7、专职安全员须具有安全生产考核合格证(C类)或建筑施工企业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安全生产考核合格证书。 8、投标人已按照附件一的内容签署盖章的投标人声明。 9、关于联合体投标:本项目不接受联合体投标。 10、资格审查前,投标人须在广州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建立企业信用档案及拟担任本工程项目负责人、专职安全员须是本企业信用档案中的在册人员。企业信用档案取自投标截止时间投标人在信用管理平台内的信息,投标人无需提交相关资料,若招标人延长递交投标文件截止时间的,信用档案信息的评审时点也相应延长。(信用档案办理详见《广州市住建行业信用管理平台施工企业信息录入指引》 http://zfcj.gz.gov.cn/zwgk/zsdwxxgkzl/gzsjzyglfwzx/bszy/content/post_8074009.html) 11、投标人未出现以下情形:与其它投标人的单位负责人为同一人或者存在控股、管理关系的(按投标人提供的《投标人声明》第八条内容进行评审)。如不同投标人出现单位负责人为同一人或者存在控股、管理关系的情形,则相关投标均无效。 12、未被纳入失信联合惩戒名单且被限制参加财政投资工程或政府投资工程或建设工程投标的(具体名单以递交投标文件截止时间“信用广州”https://credit1.gz.gov.cn/sgs/sgsXkNew公布的“失信黑名单”为准); 注:因联合惩戒措施表述存在细微差别,惩戒措施与上文不完全一致但措施内容相同的,也应属于被限制参与相关项目的投标。 注:未在招标公告第九条单列的资审合格条件,不作为资审不合格的依据。
- 投标人拟担任本工程项目负责人要求:投标人拟担任本工程项目负责人的人员为:建筑工程专业二级或以上级别的注册建造师;项目负责人持有安全培训考核合格证(B类)或建筑施工企业项目负责人安全生产考核合格证书;
- 使用企业库数据源: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企业库
- 开标时间:2022年5月30日 10时0分 - 2022年5月30日 11时0分
- 开标地点:第03开标室(中心本部)
- 投标文件递交时间:2022年5月8日 0时0分 - 2022年5月30日 10时0分
- 递交电子光盘备用(投标)时间:2022年5月30日 9时45分 - 2022年5月30日 10时0分
- 递交电子光盘备用(投标)地点:第03开标室(中心本部)
- 自助签到日程安排:/
- 招标人:华南理工大学
- 招标代理:广东华伦招标有限公司
- 联系人:胡老师
- 代理联系人:麦工
- 联系方式:020-22236637
- 代理联系方式:020-83172166-843
- 招标监督机构:广州市建设工程招标管理办公室
- 监督电话:020-28866214
- 备注:以上为招标公告简要描述,招标公告详细信息请查看“招标公告”附件,具体时间及场地安排可能会因项目的补充、澄清、暂停等情况发生变更,请各投标人密切留意广州公共资源交易中心网站中公布的本项目日程安排。
- 图纸.rar
- 20220506华南理工大学海丽文体中心中央空调系统换新及房屋修缮工程建设项目招标公告.pdf20220506华南理工大学海丽文体中心中央空调系统换新及房屋修缮工程建设项目招标公告.pdf
- 20220506华南理工大学海丽文体中心中央空调系统换新及房屋修缮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文件.pdf20220506华南理工大学海丽文体中心中央空调系统换新及房屋修缮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文件.pdf
- 20220419关于党委常委会会议有关决议事项的通知(海丽立项).pdf20220419关于党委常委会会议有关决议事项的通知(海丽立项).pdf
- 用地证明.pdf用地证明.pdf
- 20220419海丽项目代码回执.pdf20220419海丽项目代码回执.pdf
- 代理合同.pdf代理合同.pdf
- 关于图纸和技术资料已满足施工需要的证明.pdf关于图纸和技术资料已满足施工需要的证明.pdf
- 电子签名委托书.pdf电子签名委托书.pdf
- 招标人声明.pdf招标人声明.pdf
- 招标申请函.pdf招标申请函.pdf
- 资金来源说明.pdf资金来源说明.pdf
- 最高投标限价公布函(海丽).pdf最高投标限价公布函(海丽).pdf
- 华南理工大学海丽文体中心中央空调系统换新及房屋修缮工程建设项目招标公告(发布稿).doc华南理工大学海丽文体中心中央空调系统换新及房屋修缮工程建设项目招标公告(发布稿).doc
- 华南理工大学海丽文体中心中央空调系统换新及房屋修缮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文件(发布稿).doc华南理工大学海丽文体中心中央空调系统换新及房屋修缮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文件(发布稿).doc
- 20220506海丽施工合同.docx20220506海丽施工合同.docx
- 招标人授权代表证明书.pdf招标人授权代表证明书.pdf
- SL202205060036-202205071148.GZZB
附件:
华南理工大学海丽文体中心中央空调
系统换新及房屋修给工程施工总承包
招标公告
招标单位:华南理工大学
招标
有
招标代理单位:广东华伦招标有限公
东7
日
期:2022年月
华南理工大学海丽文体中心中央空调系统换新及房屋修缮工程
施工总承包招标公告
根据《关于党委常委会会议有关决议事项的通知》批准,并且图纸和技术资料
满足施工需要,华南理工大学现对华南理工大学海丽文体中心中央空调系统换新及
房屋修缮工程施工进行施工总承包公开招标,选定承包人。
一、工程名称:华南理工大学海丽文体中心中央空调系统换新及房屋修缮工程
施工总承包
项目代码:2203-440106-04-02-627949
二、招标单位:华南理工大学
联系人:胡老师联系电话:020-22236637
招标代理机构:广东华伦招标有限公司
联系人:麦工联系电话:020-83172166-843
招标监督机构:广州市建设工程招标管理办公室
监管电话:020-28866214
三、建设地点:广州市天河区五山路381号华南理工大学校内海丽文体中心
四、项目概况:文体中心为斜拉索钢筋混凝土环桥结构体系,主体由3道环梁、
32条拉索构成,为旋合式结构,整体建筑空间跨度达54米。建筑面积约为5539.6
平方米,为地上4层,高度约21.8米。
五、标段划分及各标段招标内容、规模和最高投标限价:
1、本工程划分为1个标段。
2、招标内容及规模:海丽文体中心中央空调系统换新及房屋修缮工程内容包括但
不限于以下内容:
结构工程:对空调相关结构构件进行加固。
空调通风内容工程:空调通风系统更换;更换室外冷源设备、管线、管件及阀门
等;消防机械排烟系统和自然排烟系统工程。
装修电气(强电)工程:照明配电、插座配电;新设空调风机(位于夹层和屋顶)
配电。
消防电气(强电)工程:完善消防设备电源监控系统监控区域;按新规设置集中
控制型应急照明和疏散指示系统;新增防火门监控系统;主场地、入口门厅水炮系统
,1
设备及管线配合水专业调整;主场地及其他局部区域新增消防广播扬声器、红外光束
报警探测器及管线。
给排水工程:生活给排水系统;消防给水系统。
土建工程:按消防新规要求,增设或更换疏散门、可开启窗和防火门;首层小音
乐厅放映室修缮;门厅入口改造;屋顶排烟机房改造,阳光雨棚更换;屋面五脚砖防
水重做;小音乐厅屋面地砖更换;防水重做。
装修工程:体育馆比赛区域内做原有木地板拆除,并重做防水层;体育馆及走廊
天花维修;局部门窗更换;小音乐厅墙面吸音板更换,地面局部木地板更换;部分房
间墙修整墙面和地板,及补漏防水;建筑外墙修补裂纹及重刷涂料,红砖墙面清洗。
室外工程:室外防水工程,东南侧楼梯增加铁门;主入口广场的挡土墙上增加LOGO
标识。
拆除工程:体育馆天花吸音板、木地板、排烟风机拆除,天花抹灰层铲除至楼板;
原空调室外机及相关风管和空调水管拆除;原室外冷源设备、管线、管件及阀门拆除;
外墙窗全部进行检修及更换;门厅吊顶原灯膜拆除;二三层局部房间拆除原有木地板;
各层卫生间吊顶水泥纤维板拆除;二、三层走廊两端窗局部拆除改开启扇,二三层走
廊吊顶拆除;原室内外墙面抹灰层空鼓部位铲除;给排水管道拆除部分,拆除工作量
约为新装工作量的85%;现强弱电线路、开关插座面板、底盒等,按设计图纸须新做
的拆除相应现有的部分,拆除工作量约为新装工作量的80%。
详细拆除要求见设计拆旧说明及设计补充说明。
白蚁治理与防治工作。
在施工维修过程中,根据实际损坏情况报备建设单位确认后方可施工维修。
具体详见各专业施工图、设计补充说明和工程量清单。
3、最高投标限价:7957264.55元。
六、资金来源:中央高校改善基本办学条件专项资金
七、公告发布日期、递交投标文件时间与开标时间:
1、公告发布日期(含本日):2022年月日至2022年月日
凡有意参加投标者,请登录广州公共资源交易中心交易平台网站下载电子招标文
件。
注:发布招标公告的时间为招标公告发出之日起至投标截止时间止。
2、递交投标文件起始时间:2022年月日00时00分;
,2
截止时间:2022年月日时分。
3、开标开始时间:2022年月日时分。
4、递交投标文件截止时间与开标时间是否有变化,请密切留意招标答疑中的相
关信息。递交投标文件截止时间后,开标时间因故推迟的,相关评标信息仍以原递交
投标文件截止时间的信息为准。
5、投标人通过广州公共资源交易中心交易平台递交电子投标文件。投标人应在
递交投标文件截止时间前,登录广州公共资源交易中心交易平台网站办理网上投标登
记手续。按照交易平台关于全流程电子化项目的相关指南进行操作。详见:【全流程
电子化项目】电子招投标操作手册(无纸化)。
八、招标文件获取方式:
本项目招标文件随招标公告一并在广州公共资源交易中心交易平台网站发布。招
标文件一经在广州公共资源交易中心交易平台发布,视为发售给投标人,招标文件由
投标人自行在广州公共资源交易中心交易平台网站下载。
九、投标人合格条件:
1、投标人参加投标的意思表达清楚,投标人代表被授权有效。
2、投标人均具有独立法人资格,按国家法律经营。
3、投标人持有建设行政主管部门颁发的企业资质证书及安全生产许可证。
4、投标人应具备以下资质:
投标人具有承接本工程所需的建筑工程施工总承包三级或以上级别施工总承包
资质。投标人拟担任本工程项目负责人的人员为:建筑工程专业二级或以上级别的注
册建造师;
注:①资质内容按照建市[2014]159号文颁布的新版《建筑业企业资质标准》中
对应的资质类别及等级的承包工程范围和《住房城乡建设部关于建筑业企业资质管理
有关问题的通知》(建市[2015]154号)、《住房城乡建设部关于简化建筑业企业资
质标准部分指标的通知》(建市[2016]226号)、《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办公厅关于建设
工程企业资质延续有关事项的通知》(建办市函〔2020〕334号)、《住房和城乡建
设部办公厅关于做好建筑业“证照分离”改革衔接有关工作的通知》(建办市〔2021〕
30号)、《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办公厅关于建设工程企业资质统一延续有关事项的通知》
(建办市函[2021]510号)、《广东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建设工程企业资质有效
期延期的通知》(粤建许函〔2021〕849号)的要求设置。招标内容含有设计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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且设计要求仅为深化设计的,在投标人的资质设置要求中,不允许设置设计资质。
②根据广东省建设厅《关于明确省外二级建造师入粤注册和执业有关问题的通知》
(粤建市函〔2011〕218号),二级建造师执业资格证书、注册证书仅限所在行政区
域内有效,不得跨省执业。投标人应提供有效的二级建造师执业资格证书。小型项目
负责人需符合粤建市[2010]26号文规定,专业以企业聘书上所聘专业为准,如聘书中
专业未明确,以小型项目负责人培训合格证或小型负责人继续教育培训合格证中的专
业为准。项目负责人在任职期间不得担任专职安全员,项目专职安全员在任职期间也
不得担任项目负责人,项目负责人和安全员不为同一人。
③根据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办公厅《关于全面实行一级建造师电子注册证书的通知》
(建办市〔2021〕40号),自2022年1月1日起,一级建造师统一使用电子证书,
纸质注册证书作废。
5、项目负责人持有安全培训考核合格证(B类)或建筑施工企业项目负责人安全
生产考核合格证书;
6、投标人拟担任本工程技术负责人的资格要求为:具有建筑工程相关专业中级
或以上职称。
7、专职安全员须具有安全生产考核合格证(C类)或建筑施工企业专职安全生产
管理人员安全生产考核合格证书。
8、投标人已按照附件一的内容签署盖章的投标人声明。
9、关于联合体投标:本项目不接受联合体投标。
10、资格审查前,投标人须在广州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建立企业信用档案及拟担
任本工程项目负责人、专职安全员须是本企业信用档案中的在册人员。企业信用档案
取自投标截止时间投标人在信用管理平台内的信息,投标人无需提交相关资料,若招
标人延长递交投标文件截止时间的,信用档案信息的评审时点也相应延长。(信用档
案办理详见《广州市住建行业信用管理平台施工企业信息录入指引》
http://zfcj.gz.gov.cn/zwgk/zsdwxxgkzl/gzsjzyglfwzx/bszy/content/post_8
074009.html)
11、投标人未出现以下情形:与其它投标人的单位负责人为同一人或者存在控
股、管理关系的(按投标人提供的《投标人声明》第八条内容进行评审)。如不同投
标人出现单位负责人为同一人或者存在控股、管理关系的情形,则相关投标均无
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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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未被纳入失信联合惩戒名单且被限制参加财政投资工程或政府投资工程或建
设工程投标的(具体名单以递交投标文件截止时间“信用广州”
https://credit1.gz.gov.cn/sgs/sgsXkNew公布的“失信黑名单”为准);注:因
联合惩戒措施表述存在细微差别,惩戒措施与上文不完全一致但措施内容相同的,
也应属于被限制参与相关项目的投标。
注:未在招标公告第九条单列的资审合格条件,不作为资审不合格的依据。
十、资格审查方式:
本工程采用资格后审方式,由评标委员会负责资格审查。
十一、资格审查结果将在广州公共资源交易中心交易平台和广东省招标投标监管
网公示,公示时间不得少于3日。
十二、满足资格审查合格条件的投标人不足3名或通过有效性审查的投标人不足
3名时为招标失败。招标人分析招标失败原因,修正招标方案,报有关管理部门核准
后,重新组织招标。
十三、投标人和中标候选人的重大变化告知义务:投标人发生可能影响其资格条
件或者招标公正性的重大变化、中标候选人的经营、财务状况发生较大变化或者存在
违法行为的(包括但不限于:合并、分立、破产、重大财务变化、项目负责人等主要
人员变化、被责令关闭、被吊销营业执照、被暂扣安全生产许可证、一定期限内被禁
止参加依法必须招标项目的投标等情形),应当及时书面告知招标人。
十四、投标文件全部采用电子文档,投标人按招标文件要求提交投标文件。若投
标文件中的部分内容要求取自广州市住建行业信用管理平台的,则投标人选择平台中
记录的该部分上传件将被视为投标人递交投标文件的一部分,不需重复提交(类似工
程业绩需提供项目名称及项目编号)。评标委员会对该部分资料的审查将以递交投标
文件截止时间在广州市住建行业信用管理平台内上传件为依据。若招标人延长递交投
标文件截止时间的,以上资料的评审时点也相应延长。投标人应及时维护其在广州市
住建行业信用管理平台登记的信息及上传件,确保各项信息及上传件在有效期内。
十五、潜在投标人或利害关系人对本招标公告及招标文件有异议的,向招标人书
面提出。
异议受理部门:华南理工大学招标中心
异议受理电话:020-22236637
地址:广州市天河区五山路381号物资大楼附楼207
,5
十六、本公告在广州公共资源交易网(网址:http://www.gzggzy.cn)、广东省
招标投标监管网(网址:http://www.gdzbtb.gov.cn/)、中国招标投标公共服务平
台(网址:http://www.cebpubservice.com/)、中国政府采购网
(http://www.ccgp.gov.cn)和华南理工大学招标中心网站
(http://www2.scut.edu.cn/zhaobiao)发布,本公告的修改、补充,在广州公共资
源交易网发布。
十七、本招标公告及招标文件使用GZZB2018-3招标文件范本。本公告与范本内容
不同之处均以下划线标明,所有标明下划线部分属于本公告的组成部分,同其他部分
具有同样的效力。
十八、招标公告网上发布时,同时发布招标文件、施工图纸、最高投标限价。本
工程根据国家和省有关计价规范设置最高投标限价。招标公告发布之日起计算编制投
标文件时间,编制投标文件的时间不得少于20天。
十九、《投诉处理决定书》和《行政处理决定书》在广州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网
站上公布的,视为送达其他与决定书有关的当事人。
特别提示:投标人在本项目招标人的工程项目中存在下列行为的,将被拒绝一定
时期内参与招标人后续工程投标。(注:拒绝投标时限由招标人视严重程度确定,最
低三个月起,自招标人发出通知之日起计):
1.将中标工程转包或者违法分包的;
2.在中标工程中不执行质量、安全生产相关规定的,造成质量或安全事故的;
3.存在围标或串标情形的;
4.存在弄虚作假骗取中标情形的;
5.拖欠农民工工资的;
6.未按照国家、省、市有关建筑施工实名制管理和工人工资支付分账管理的规定
执行,被行政监管部门通报或处罚的;
7.中标人在项目实施过程中选取的专业分包单位或劳务企业或劳务班组长与投标
时不一致的(如有)。
招标人:华南理工大学
招标代理:广东华伦招标有限公司
日期:2022年月日
,6
附件一:
投标人声明
广州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本招标项目招标人及招标监管机构:
本公司就参加华南理工大学海丽文体中心中央空调系统换新及房屋修缮工程施
工总承包投标工作,作出郑重声明:
一、本公司保证投标文件及其后提供的一切材料都是真实的。如我司成为本项目
中标候选人,我司同意并授权招标人将我司投标文件商务部分的人员、业绩、奖项等
资料进行公开。
二、本公司保证在本项目投标中不与其他单位围标、串标,不出让投标资格,不
向招标人或评标委员会成员行贿。
三、本公司不存在下列情形之一:
(1)为招标人不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附属机构(单位);
(2)为本标段前期准备提供设计或咨询服务或者与本项目设计人或提供咨询服
务的机构存在附属关系的;
(3)为本项目监理人或者与本项目监理人存在隶属关系或者其他利害关系;
(4)为本标段的代建人;
(5)为本标段提供招标代理服务的;
(6)与本标段的监理人或代建人或招标代理机构同为一个法定代表人的;
(7)与本标段的监理人或代建人或招标代理机构互相控股或参股的;
(8)与本标段的监理人或代建人或招标代理机构相互任职或工作的;
(9)与本标段的检测机构有隶属关系或者其他利害关系;
(10)与招标人存在利害关系且可能影响招标公正性;
(11)与本标段的其他投标人为同一个单位负责人;
(12)与本标段的其他投标人存在控股、管理关系;
(13)被暂扣安全生产许可证的;
(14)被依法暂停或取消投标资格的;
(15)被责令停产停业、暂扣或者吊销许可证、暂扣或者吊销执照的;
(16)进入清算程序,或被宣布破产,或其他丧失履约能力的情形;
(17)在最近三年内有骗取中标或严重违约或重大工程质量问题的;
(18)被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在全国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中列入严重违法失信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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业名单;
(19)被最高人民法院在“信用中国”网站(www.creditchina.gov.cn)或各级
信用信息共享平台中列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
(20)在近三年内投标人或其法定代表人、拟委派的项目负责人有行贿犯罪行为
的;
(21)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四、本公司保证:本项目拟派的项目负责人没有在其他在建项目中任施工单位项
目负责人,本项目拟派的专职安全员没有在其他在建项目中任职。
五、本公司已经对投标时拟投入本项目的管理团队和专业技术人员进行了自查,
保证拟投入的所有人员都是本单位正式人员,都在本单位缴纳社保,不存在持证人注
册单位与实际工作单位不符、买卖租借(专业)资格(注册)证书等“挂证”违法违
规行为。
六、本公司承诺,中标后不转包或违法分包,在施工过程中,严格执行安全生产
相关管理规定;依法按照国家、省、市的有关规定发包劳务或使用自有劳务队伍,依
法按时足额支付工程款给分包单位(如有)和支付工资给劳务工人,不以工程款未到
位为由克扣或拖欠工人工资。
七、本公司承诺,切实落实《住房城乡建设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关于印发建
筑工人实名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建市〔2019〕18号)、《广东省建设工程领
域工人工资支付专用账户管理办法》(粤人社规〔2018〕14号)、《广州市住房和城
乡建设局关于印发<广州市建筑施工实名制管理办法>的通知》(穗建规字〔2020〕18
号)、《广州市建设领域工人工资支付分账管理实施细则》(穗建规字〔2020〕37
号)、《关于印发广州市房屋建筑及市政工程实名制和工资支付分账平台化管理工作
方案的通知》(穗建筑〔2018〕183号)、《广州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关于转发<
广东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用工实名管理暂行办法>
的通知》(穗建筑〔2018〕981号)等关于用工实名制和工人工资支付分账管理的各
项规定。中标后将利用信息技术手段,采用人脸、指纹、虹膜等生物识别技术进行电
子打卡,实施考勤管理,对施工现场人员建立基本信息档案、实行实名制管理的制度
并按照工程进度将建筑工人工资通过本企业在银行开设的工资专用账户按时足额支
付。我公司对实名制管理负总责。若本项目在经招标人认可后,部分专业工程依法分
包或实行劳务分包的,我公司对专业分包企业和劳务分包企业实施统一管理,监督其
,8
用工企业按时足额支付作业工人工资,督促落实实名制管理制度。本公司接受招标人
及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的监督、检查。(适用于施工总承包招标项目)。
八、与本公司单位负责人为同一人或者与本公司存在控股、管理关系的其他单位
包括:。(注:本条由投标人如实填写,如有,应列出全部满足招标公告
资质要求的相关单位的名称;如无,则填写“无”。)
九、本公司拟委派专职安全员兼任本工程的工地余泥渣土运输与排放管理员,严
格遵守建设工程余泥渣土运输与排放管理制度,执行“一不准进、三不准出”规定,
选择合法的余泥渣土运输单位及排放点。
十、如果本公司使用采用告知承诺制方式取得的资质参与本项目投标,该资质经
资质审批部门核查被依法注销的,本公司承诺自动放弃投标及中标资格。如经查实该
资质为以欺骗等不正当手段取得的,将依法接受监督部门的行政处罚。
十一、本公司违反上述保证,或本声明陈述与事实不符,一经查实将按相关规定
进行信用记录。本公司对失信行为产生的一切后果已知悉。其中,本声明陈述与事实
不符的,属于弄虚作假骗取中标,将依法接受监管部门的处罚。
特此声明。
声明企业:
法定代表人签字:
项目负责人签字:
技术负责人签字:
年月日
(企业公章)
注:招标人应当要求投标人的项目负责人和技术负责人签字。
,9
华南理工大学海丽文体中心中央空调
系统换新及房屋修给工程施工总承包
招标文件
招标单位:南理工大学
招标
有限
招标代理单位:广东华伦招标有限公司
日
期:2022年月
东
目录
第一章投标须知
一、投标须知前附表
二、投标须知修改表
三、投标须知通用条款
(一)总则
(二)招标文件
(三)投标文件的编制
(四)投标文件的提交
(五)开标、评标、定标及合同签定
第二章开标、评标及定标办法
一、开标、评标及定标办法修改表
二、开标、评标及定标办法通用条款
(一)总则
(二)开标评标办法程序和细则
第三章合同条款
第四章投标文件格式
第五章技术条件(工程建设标准)
第六章图纸及勘察资料
第七章工程量清单
第八章最高投标限价
第一章投标须知
一、投标须知前附表
声明:本投标须知前附表使用GZZB2018-3招标文件范本,与范本不同之处均以下划线
标明,所有标明下划线部分属于本表的组成部分,同其他部分具有同样的效力。对范
本《投标须知通用条款》和《开标、评标和定标办法通用条款》可选择部分的选择使用,
均已在本表中注明,通用条款可选择部分中未被本投标须知前附表选择的部分无效。
项目 | 条款号 | 内容 | 说明与要求 |
1 | 1 | 定义 | 招标人(即发包人):华南理工大学 招标代理:广东华伦招标有限公司 设计单位:华南理工大学建筑设计研究院有限公司 监理单位:东莞市建设监理有限公司 检测机构: / |
2 | 2.2 | 工程名称 | 华南理工大学海丽文体中心中央空调系统换新及房屋修缮工 程施工总承包 |
3 | 2.2 | 建设地点 | 广州市天河区五山路 381 号华南理工大学校内海丽文体中心 |
4 | 2.2 | 建设规模 | 详见本工程招标公告。 |
5 | 2.2 | 承包方式 | 包工、包料、包工期、包质量、包安全、包文明施工。固定综 合单价包干,项目措施费包干,其它详见合同条款。 |
6 | 2.2 | 质量标准 | 工程质量管理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 279 号《建设工 程质量管理条例》执行,验收标准按照国家颁发的《建筑工程 施工质量验收统一标准》(GB50300-2013)及国家现行相关专 业有关施工质量验收规范标准,符合设计图纸中相关设计规 范、标准,达到合格或(以上标准),并通过发包人及相关主 管部门进行的项目验收。 |
7 | 2.2 | 招标范围 | 详见本工程招标公告 |
8 | 2.2 | 工期要求 | 2022 年 月 日计划开工,施工总期: 180 日历天。 |
9 | 3.1 | 资金来源 | 中央高校改善基本办学条件专项资金 |
10 | 4.1 | 投 标 人 资 质 等 级 及 项 目 负 责 人 等 级要求 | 详见本工程招标公告。 |
项目 | 条款号 | 内容 | 说明与要求 |
11 | 资格审查方式 | 详见本工程招标公告。 | |
12 | 13.1 | 报 价 以 及 单 价 和 总价计算方式 | 工 程 量 清 单 计 价 , 按 《 建 设 工 程 量 清 单 计 价 规 范 》 (GB50500-2013)执行。 |
13 | 15.1 | 投标有效期 | 90 日历天。(从投标截止之日计起) |
14 | 16.1 | 投标保证金 | 15 万元人民币,缴纳时间在投标文件递交截止时间之前。投 标保证金有效期:与投标有效期一致。 投标保证金可采用现金、支票、投标保函、投标保证保险、 专业工程担保公司担保的形式递交,须在递交投标文件截止时 间前完成缴纳。 1、如采用现金或者支票形式提交的,投标保证金从投标人 基本账户递交,由广州公共资源交易中心代收。具体操作要求 详见广州公共资源交易中心有关指引,递交事宜请自行咨询交 易中心;请各投标人在投标文件递交截止时间前按上述金额递 交至广州公共资源交易中心,到账情况以开标时广州公共资源 交易中心数据库查询的信息为准。 2、依法必须招标的房屋建筑工程如采用非电子形式的银行 保函、专业工程担保公司担保或保证保险提交投标保证金的, 在开标前不强制要求投标人提交纸质原件,由中标候选人在中 标候选人公示前提交并在网上公示,投标人应在投标文件中提 交保函、担保或保证保险扫描件并加盖投标人电子印章。如投 标人选择在开标前提交纸质原件的,可在投标截止时间前单独 密封递交至开标室。 3、采用电子保函提交投标保证金的,具体操作要求详见广 州公共资源交易中心有关指引,递交事宜请自行咨询交易中 心。 |
15 | 5 | 踏勘现场 | 1.方式:招标人不集中组织,投标人务必自行踏勘; 2.现场详细地点:广州市天河区五山路 381 号华南理工大学校 内海丽文体中心; 3.联系人: 杨老师 ;联系电话:020-87110556; 4.因疫情原因,投标人须提前一个工作日联系招标人,预约具 体现场踏勘时间,并按招标人要求携带授权书及身份证原件等 资料。 |
16 | 8 | 投标答疑 | 1、疑问提交时间:2022 年 月 日 时前; 2、形式:投标人的疑问通过 广州公共资源交易中心交易平台 提交。 3 、 具 体 要 求 : 按 照 交 易 平 台 关 于 全 流 程 电 子 化 项 目 的 相 关 指 南进行操作,详见:《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全流程电 子化项目专章》。 提问一律不得署名。 |
17 | 20.1 | 投标截止时间 | 2022 年 月 日 时(北京时间)。 具体时间以广州公共资源交易中心网站项目查询的为准。 |
项目 | 条款号 | 内容 | 说明与要求 |
18 | 20.1 | 开 标 开 始 时 间 和 地点 | (技术标和经济标同时开标) 1、开标开始时间:2022 年 月 日 时 分(与投标截 止时间为同一时间),地点:广州公共资源交易中心第 开标 室 注:投标文件解密问题。投标人只用执行一次解密,招标人执 行解密次数根据招标文件开标次数确定。 2、递交投标文件备用光盘时间:2022 年 月 日 时 分 至 2022 年 月 日 时 分;递交地点:广州公共资源 交易中心第 开标室。(建议安排在投标文件截止时间前 15 分 钟至投标文件截止时间) 上述时间及地点是否有改变,请密切留意招标答疑纪要的相关 信息。 |
19 | 26 | 开标评标办法 | 方式一:选取办法七(适合综合评分法四,技术标与经济标同 时开启)。 投 标 人 总 得 分 =[ 技 术 得 分 × 技 术 得 分 权 重 ( 20% ) + 经 济 得 分 × 经 济 得 分 权 重 ( 80% ) ] × 95% + 综 合 诚 信 评 价 排 名 得 分 × 诚 信综合评价分数权重(5%) |
20 | 29.1 | 履约担保 | 方式一:中标人提供的履约保证金为中标价款的 10%。 |
21 | 最高投标限价 | 本项目最高投标限价为人民币 7957264.55 元。 | |
22 | 非竞争费用 | 本项目绿色施工安全防护措施费为 353483.92 元,暂列金额为 548616.67 元,暂估价为 20000.00 元。(未按招标文件规定的 金额填写的,由评标委员会按照招标文件规定的金额进行修 正) | |
23 | 保修期 | 按照《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规定。 | |
24 | 计 算 评 标 参 考 价 的等分点值 | 本款不适用。 | |
25 | 进 入 第 二 阶 段 评 审的家数 | / |
项目 | 条款号 | 内容 | 说明与要求 |
26 | 工程成本警戒价 | 工程成本警戒价为 7161538.09 元(最高投标限价的 90%)。对 低于该警戒价的投标报价,投标人必须提供详细的施工组织设 计、单价、措施性费用、单价分析表、主要材料价格表、投标 人成本分析供评标委员会评审,由评标委员会判定其是否低于 企业自身成本。在评标过程中,评标委员会发现投标人的报价 明显低于其他投标报价或者低于成本警戒价,使得其投标报价 可能低于其个别成本的,应当要求该投标人作出书面说明并提 供相关证明材料。投标人不能合理说明或者不能提供相关证明 材料的,由评标委员会认定该投标人以低于成本报价竞标,应 当否决其投标。 注:为充分体现招标人意愿及落实项目招标人负责制,警戒价 由招标人决定。 | |
27 | 第 一 阶 段 各 分 值 的权重 | / | |
28 | 评标委员会人数 | 评标委员会由招标人依法组建。 | |
29 | 企 业 综 合 诚 信 评 价分数 | 本项目的企业综合诚信评价分数,以施工企业房建诚信评价排 名为准。 注:企业的诚信综合评价分数以开标当天广州市工程招标代理 行业协会网站上公布的为准。 | |
30 | 第 二 阶 段 投 标 人 名 次 的 排 序 方 法 (适用于办法一、 办法二) | 本款不适用。 | |
31 | 经 济 分 相 同 情 况 下的排序方法(适 用于办法三、办法 四) | 本款不适用。 | |
32 | 第 二 阶 段 投 标 人 名 次 的 排 序 方 法 (适用于办法五、 办法六) | /。 | |
33 | 13.4 、 13.5.2 | 合 同 价 款 的 调 整 办法 | 按合同条款相关约定调整。 |
项目 | 条款号 | 内容 | 说明与要求 |
34 | 建 设 工 程 质 量 检 测管理办法 | 根据《建设工程质量检测管理办法》(建设部令第 141 号)第 十二条规定,建设工程质量、安全检测业务应由建设单位依法 委托,不列入本次招标范围。招标文件中与此条不一致的,以 此条为准。建设单位和中标人均不得委托近二年(从招标公告 发布年度起逆推 2 年的 1 月 1 日起至投标截止时间止)因伪造 检测数据、出具虚假检测报告被各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市场 监 督 管 理 部 门 行 政 处 罚 或 通 报 的 检 测 单 位 负 责 本 项 目 的 检 测 工作。 | |
35 | 分包 | ■不允许; □允许:分包内容要求:/ 分包金额要求:/ 对分包人的资质要求:/ 对分包人的其他要求:/ | |
36 | 电子招标投标解 密失败及突发情 况的补救 | 1、按照交易平台关于全流程电子化项目的相关指南进行操作。 详 见 : 广 州 公 共 资 源 交 易 中 心 网 站 → 服 务 指 南 专 区 → 系 统 帮 助。 2、提交投标文件光盘备用 投标人可制作非加密的电子投标文件(PDF 格式)刻入光盘(1 份),在投标须知前附表第 18 项规定的时间、地点提交备用。 刻录好的投标文件光盘密封在密封袋中,并在封口处加盖投标 人单位公章。密封袋上应写明项目名称和招标人名称。递交的 光盘不得加密。光盘无法读取或导入的,则视为未提交备用投 标文件光盘。如果投标人没有按规定通过交易平台网上递交电 子投标文件的,不再读取提交的光盘。投标人也可不提交备用 光盘。 3、补救方案 (1)投标文件解密失败的补救方案: 在规定时间内,因投标人之外原因(指网络瘫痪、服务器损坏、 交 易 系 统 故 障 短 期 无 法 恢 复 ) 导 致 的 电 子 投 标 文 件 解 密 失 败 , 在开标现场读取光盘内容,继续开标程序。评标委员会对其投 标文件的评审以光盘内容为准。因投标人之外原因解密失败且 未递交电子光盘的,视为撤回投标文件。 (2)评标时突发情况的补救方案 若遇不可抗力发生(指网络瘫痪、服务器损坏、交易系统故障 短期无法恢复等因素),由评标委员会开启投标人递交的全部 投标文件光盘,并按光盘内容进行评审。 ( 3 ) 除 发 生 上 述 情 况 外 , 开 标 评 标 均 以 投 标 人 通 过 交 易 平 台 网上递交的电子投标文件为准。 |
注:企业综合诚信评价得分即企业综合诚信评价60日诚信分,以下同。
二、投标须知修改表
声明:本投标须知使用GZZB2018-3招标文件范本的投标须知通用条款,与该通用条款不同之处,
均在本表中列明,并以现文为准,原文不再有效。本招标文件中不再转录投标须知通用条款,请投标人
自行到广州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网站(网址:http://www.gzcc.gov.cn/)下载查阅。
条款号:5.1修改类型:修改
原文:5.1投标人应按本投标须知前附表第15项所述时间和要求对工程现场及周围环境进行踏
勘,投标人应充分重视和仔细地进行这种考察,以便投标人获取那些须投标人自己负责的有关编制
投标文件和签署合同所涉及现场所有的资料。一旦中标,这种考察即被认为其结果已在中标文件中
得到充分反映。考察现场的费用由投标人自己承担。
现文:5.1投标人应按本投标须知前附表第15项所述时间和要求对工程现场及周围环境进行踏
勘,投标人应充分重视和仔细地进行这种考察,以便投标人获取那些须投标人自己负责的有关编制
投标文件和签署合同所涉及现场所有的资料,投标人不进行踏勘的,视为已熟知现场条件,自行承
担相关风险。投标单位自行勘察并对工程量清单及图纸内容、准确性进行复核,如有误差必须在答
疑中提出,否则视为已认可本项目的工程量清单及图纸所有内容。一旦中标,这种考察即被认为其
结果已在中标文件中得到充分反映。招标人不受理因投标人缺乏对现场条件的了解或掌握而提出的
任何索赔。考察现场的费用由投标人自己承担。
条款号:8.1修改类型:修改
原文:8.1投标人若对招标文件(包括招标图纸)中有疑问,可以书面形式通过交易
平台提交给招标人或招标代理人,提交形式见本须知前附表第16项。
现文:8.1投标人若对招标文件(包括招标图纸)中有疑问,可以通过广州公共资源交易中心
交易平台提交给招标人或招标代理人,提交形式见本须知前附表第16项。
条款号:8.2修改类型:修改
原文:8.2招标答疑会会议纪要将在提交投标文件截止时间15日前在交易平台“项
目答疑纪要”专区公开发布。答疑纪要一经在交易平台发布,视作已发放给所有投标人。
现文:8.2招标答疑纪要将在提交投标文件截止时间15日前在广州公共资源交易中心交易平台
“项目答疑纪要”专区公开发布。答疑纪要一经在广州公共资源交易中心交易平台发布,视作已发
放给所有投标人。
条款号:8.4修改类型:修改
原文:8.4若招标答疑会会议纪要与招标文件有矛盾,以答疑会议纪要最后发出的书面形式的
文件为准。
现文:8.4若招标答疑纪要与招标文件有矛盾时,以广州公共资源交易中心交易平台最后发布
的答疑纪要为准。
条款号:9.2修改类型:修改
原文:9.2招标文件的澄清或修改将在交易平台“项目答疑纪要”专区公开发布。答
疑纪要一经在交易平台发布,视作已发放给所有投标人,以交易平台上网发布时
间作为送达时间。
现文:9.2招标文件的澄清或修改将在广州公共资源交易中心交易平台“项目答疑纪要”专区
公开发布。答疑纪要一经在广州公共资源交易中心交易平台发布,视作已发放给所有投标人,以广
州公共资源交易中心交易平台上网发布时间作为送达时间。
条款号:9.4修改类型:修改
原文:9.4招标文件的澄清或修改均以书面形式明确的内容为准。当招标文件的澄清、修改、
补充等在同一内容的表述不一致时,以最后发出的书面形式的文件为准。
现文:9.4招标文件的澄清、修改均以广州公共资源交易中心交易平台发布的内容为准。当招
标文件的澄清、修改在同一内容的表述不一致时,以广州公共资源交易中心交易平台最后发布的内
容为准。
条款号:11.2、11.3修改类型:修改
原文:11.2投标文件技术标部分主要包括下列内容:
11.2.1技术投标文件(按招标文件的要求填写);
11.2.2资格审查文件:
(1)投标人声明;
(2)法定代表人证明书、法定代表人签字或盖章的本投标文件授权委托证明书;
(3)企业营业执照(取自平台内上传件);
(4)企业资质证书(取自平台内上传件);
(5)建筑施工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取自平台内上传件);
(6)项目负责人(按网上投标登记时选择拟投标的项目负责人)
(7)专职安全员(按网上投标登记时选择拟投标的专职安全员)
(8)拟委托技术负责人的相关证书、资料(具体要求由招标人明确)
(9)拟委派项目负责人的建造师注册证书或小型项目负责人相关证明(取自平台内上传件);
(10)项目负责人安全培训考核合格证明或在有效期内的安全考核合格证书(B类)或建筑施
工企业项目负责人安全生产考核合格证书(取自平台内上传件);
(11)专职安全员须具有在有效期内的安全考核合格证书(C类)或建筑施工企业专职安全生
产管理人员安全生产考核合格证书(取自平台内上传件);
(12)用于资格审查的业绩(设置业绩要求时选择此项,投标人须提供类似工程业绩的项目名
称及项目编号,具体格式由招标人自定);
(13)资格审查前,投标人须在广州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建立企业信用档案,拟担任本工程项
目负责人、专职安全员须是本企业信用档案中的在册人员。
(14)列明主办单位的联合体工作协议(采用联合体投标时需递交,投标人拟任本工程项目负
责人应为联合体主办方信用档案中的在册人员,联合体工作协议应明确约定各方拟承担的工作和责
任);
(15)投标人具有在广州地区可使用适合本工程的机械设备的证明文件(提供沥青摊铺机自有
发票或权属证明及设备现场全貌彩照(彩照须能反映其规格型号))。(含有市政道路面层沥青摊
铺且沥青摊铺占预计发包价50%或以上的大、中修市政公用工程需提供该项内容的证明文件)。
11.2.3项目管理机构配备。
(1)投标人应列出该项目工程的施工组织机构构成和画出机构框架图及其负责人;
(2)投标人应详细列出该施工组织机构中主要成员的名单、简历资料、职务职称和在本项目中
拟担任的职务等资料,并附上有关证明材料扫描件;
(3)其他辅助说明资料。
11.2.4投标人在广州市可使用适合本工程的机械设备(附:机械设备为自有或租赁的说明;及
承诺机械设备如属于租赁的,其租赁是不属于重复租赁)。
11.2.5施工组织设计或施工方案。
11.2.6按照招标文件要求填写的《参与编制技术标投标文件人员名单》。
11.3经济部分投标文件主要包括下列内容:
11.3.1经济投标文件(按招标文件的要求填写)。
11.3.2投标总价。投标人必须按招标工程量清单填报价格,工程量清单的组成、格式、项目编
码、项目名称、项目特征、计量单位、工程量和工程量计算规则必须与招标工程量清单一致。投标
报价由投标人依据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规范、招标文件、招标工程量清单、设计文件、企业定
额、施工现场情况和投标时拟定的施工组织设计或者施工方案,结合企业成本、市场价格以及招标
文件中载明的风险内容和范围等编制。其中包括如下:
(1)投标总价封面、扉页;
(2)总说明
(3)工程项目投标报价汇总表;
格式四:对投标文件编制的承诺
对投标文件编制的承诺
本公司授权(身份证号:)负责对投标文件的编制及内容
进行解释、说明,并承诺以下事项:
1.被授权人清楚投标文件编制的具体情况,包括技术方案文件、工程量清单、以及投
标文件的加密打包的理解;
2.在本项目开标至评标结束前,努力确保被授权人在项目评标所在地附近;
3.从评标委员会要求澄清起二小时内,被授权人应如实地书面澄清。
如由于未遵守上述承诺内容之一导致无法进行澄清的,我公司认可和接受评标委员会
作出的评审结论。
附件:《投标文件编制情况》
投标人名称(盖法人公章):
法定代表人或被授权人(签字或盖章):
日期:年月日
投标文件编制情况
1.投标文件报价编制方式:□自行编制的,编制的负责人:(盖造价工程师执业专用
章或全国建设工程造价员章,执业单位应与投标人一致)。□委托编制的,受委托单位,
编制的负责人:(盖造价工程师执业专用章或全国建设工程造价员章,执业单位应与受委
托单位一致)。
2.投标文件加密打包的电脑情况投标文件加密打包的电脑自有□外包
□其他□
电脑类型
电脑所属单位
电脑所在地址(如××市××区(县)××街(路)××号××大厦××房)
格式五:主要材料(设备)厂家或品牌选用表
主要材料(设备)厂家或品牌选用表
项目名称:华南理工大学海丽文体中心中央空调系统换新及房屋修缮工程施工总承包
投标选用品牌
序号 | 材料名称 | 推荐品牌或厂家名称 |
电气系统 | ||
1 | 配电箱 | 顺特电气设备有限公司 广东科源电气股份有限公司 广州白云电气设备股份有限公司 广东长电成套电器有限公司 |
2 | 配电箱内断路 器、开关等 | 西门子(中国)有限公司 ABB(中国)有限公司 施耐德电气(中国)有限公司 |
3 | 灯具 | 广东三雄极光照明科技有限公司 惠州雷士光电科技有限公司 广东欧普照明有限公司 惠州西顿照明工业有限公司 |
4 | 开关、插座 | 西门子(中国)有限公司 罗格朗低压电器(无锡)有限公司 施耐德电气(中国)有限公司 |
5 | 线管、桥架 | 广东金来电气有限公司 广东宏际线管实业有限公司 广东金基电器实业有限公司 广东一通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广州番禺天虹工业开发有限公司 |
6 | 电线电缆 | 广州电缆厂 广东南洋电缆厂有限公司 番禺电缆集团有限公司 深圳成天泰电缆实业发展有限公司 |
7 | 消防电气相关设 备 | 深圳市泰和安科技有限公司 深圳市赋安安全系统有限公司 深圳泛海三江电子股份有限公司 海湾安全技术有限公司 |
给排水系统 | ||
1 | 阀门 | 广州市佳福斯阀门制造有限公司 上海金来邦阀门制造有限公司 天津塘沽阀门有限责任公司 广东永泉阀门科技有限公司 |
2 | 不锈钢管道 | 广州富力通管道设备有限公司 天津友发钢管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广东穗生管业有限公司 |
3 | 塑料管道 | 山东圣大管业有限公司 广州广化塑料管道有限公司(锋牌) 永高股份有限公司 广东雄塑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
4 | 灭火器、消防水 系统等设备 | 赋安、福建闽山、天广 |
5 | 消防水炮 | 深圳共安、福建闽山、科大立安 |
6 | 水泵 | 广州市白云泵业集团有限公司 上海凯泉泵业(集团)有限公司 山东双轮股份有限公司 广一水泵有限公司 |
暖通系统 | ||
1 | 屋顶式空调 | 约克、特灵、麦克维尔 |
2 | 风机、风阀、风 口、静压箱、消 声器等 | 广州市科创通风环保实业有限公司 广州天下机电设备有限公司 上虞风机(集团)有限公司 |
3 | 橡塑保温材料 | 华美节能科技集团有限公司 广州优比绝热保温材料有限公司 中山市贝柠保温材料有限公司 阿乐斯绝热材料(广州)有限公司 |
4 | 玻璃棉保温材料 | 华美节能科技集团有限公司 广州优比绝热保温材料有限公司 中山市贝柠保温材料有限公司 阿乐斯绝热材料(广州)有限公司 欧文斯科宁复合材料(杭州)有限公司 |
5 | 排气扇 | 广东绿岛风空气系统股份有限公司 金羚电器有限公司 广东正野电器有限公司 |
土建装修专业 | ||
1 | 防滑砖 | 广东马可波罗陶瓷有限公司 蒙娜丽莎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广东省罗曼缔克陶瓷有限公司 广东东鹏控股股份有限公司 |
2 | 玻璃 | 信义玻璃工程(东莞)有限公司 上海耀华皮尔金顿玻璃股份有限公司 深圳市三鑫科技发展有限公司 |
3 | 铝合金材料 | 广东凤铝铝业有限公司 广铝集团有限公司 广东坚美铝型材厂(集团)有限公司 |
4 | 五金件(窗户五 金件、闭门器、 门吸、合页等) | 广东坚朗五金制品股份有限公司 广东合和建筑五金制品有限公司 广东顶固集创家居股份有限公司 |
5 | 防火门 | 蓝盾集团 广州市白云南粤防火门有限公司 佛山市共安消防设备有限公司 |
6 | 防水材料 | 广州大禹建筑防水材料有限公司 科顺防水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广东禹能建设发展有限公司 德高(广州)建材有限公司 |
7 | 无机涂料、乳胶 漆 | 广州立邦涂料有限公司 广东华润涂料有限公司 阿克苏诺贝尔太古漆油(广州)有限公司(多乐士) |
8 | 外墙漆 | 四国化研(上海)有限公司(SKK) 上海申得欧有限公司(STO) 庞贝捷管理(上海)有限公司(PPG) |
9 | 蜂窝陶铝吸音板 | 锐美家、瑞欣、蓝博 |
10 | 花岗岩 | 合格品 |
11 | 复合木地板 | 圣象集团有限公司 苏州安心实业有限公司 上海菲林格尔木业销售有限公司 佳美斯特江苏木业有限公司 |
说明:投标人根据品牌推荐表的要求在品牌选用表中填写一个明确的选用品牌或厂家名称。
投标人应优先选用招标人推荐的材料设备品牌或厂家。若投标人在编制投标报价时所选用
的材料设备品牌(厂家)是优于或相当于招标人推荐的品牌(厂家)的,在签订合同时应
提供相关证明材料证明,否则招标人有权要求中标人更换为招标人推荐的品牌且费用不予
增加。
单位负责人签字:
单位盖章:
第五章技术条件(工程建设标准)
采购需求书
一、项目基本要求:
1.项目名称:华南理工大学海丽文体中心中央空调系统换新及房屋修缮工程
2.项目背景:2012—2013年文体中心有过一次修缮。目前海丽文体中心天花
大面积脱落,幕墙存在安全隐患,中央空调系统问题和体育活动地板破损问题,
致使运动条件较差,使用受到严重影响,其功能和设施条件已逐渐不能适应校园
目前对体育活动设施的需求。
3.项目规模:文体中心为斜拉索钢筋混凝土环桥结构体系,主体由3道环梁、
32条拉索构成,为旋合式结构,整体建筑空间跨度达54米。建筑面积约为5539.6
平方米,为地上4层,高度约21.8米。
3.建设地点:广州市天河区五山路381号华南理工大学校内海丽文体中心
4.工期要求:180天
5.质量标准及验收标准:工程质量管理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279
号《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执行,验收标准按照国家颁发的《建筑工程施工质
量验收统一标准》(GB50300-2013)及国家现行相关专业有关施工质量验收规范
标准,符合设计图纸中相关设计规范、标准,达到合格或(以上标准),并通过
发包人及相关主管部门进行的项目验收。
6.保修期:详见合同格式附件《工程质量保修书》。
7.缺陷责任期:缺陷责任期自工程竣工验收之日起24个月。
8.项目注意事项:
①因有木装修需要考虑白蚁治理与防治,费用包括在本次标价中。本建筑物
为单层高度超过18米、屋顶跨度54米的超高层、大跨度圆顶公共建筑,圆周内环
为高低不平的看台阶梯,施工设施及安全措施的搭设难度较高,投标人须在考察
现场并充分了解现场情况的前提下自行编制施工组织设计文件,自行考虑施工措
施及安全措施投入,在取得施工安全及经济投入合理平衡的基础上实施报价。
②注意场地成品保护,施工期间场地周边的保护,如有破坏,施工完毕须要
修复原状态(请投标单位自行考虑该费用)。
二、招标范围及内容:
海丽文体中心中央空调系统换新及房屋修缮工程内容包括但不限于以下内
容:
结构工程:对空调相关结构构件进行加固。
空调通风内容工程:空调通风系统更换;更换室外冷源设备、管线、管件及
阀门等;消防机械排烟系统和自然排烟系统工程。
装修电气(强电)工程:照明配电、插座配电;新设空调风机(位于夹层和
屋顶)配电。
消防电气(强电)工程:完善消防设备电源监控系统监控区域;按新规设置
集中控制型应急照明和疏散指示系统;新增防火门监控系统;主场地、入口门厅
水炮系统设备及管线配合水专业调整;主场地及其他局部区域新增消防广播扬声
器、红外光束报警探测器及管线。
给排水工程:生活给排水系统;消防给水系统。
土建工程:按消防新规要求,增设或更换疏散门、可开启窗和防火门;首层
小音乐厅放映室修缮;门厅入口改造;屋顶排烟机房改造,阳光雨棚更换;屋面
五脚砖防水重做;小音乐厅屋面地砖更换;防水重做。
装修工程:体育馆比赛区域内做原有木地板拆除,并重做防水层;体育馆及
走廊天花维修;局部门窗更换;小音乐厅墙面吸音板更换,地面局部木地板更换;
部分房间墙修整墙面和地板,及补漏防水;建筑外墙修补裂纹及重刷涂料,红砖
墙面清洗。
室外工程:室外防水工程,东南侧楼梯增加铁门;主入口广场的挡土墙上增
加LOGO标识。
拆除工程:体育馆天花吸音板、木地板、排烟风机拆除,天花抹灰层铲除至
楼板;原空调室外机及相关风管和空调水管拆除;原室外冷源设备、管线、管件
及阀门拆除;外墙窗全部进行检修及更换;门厅吊顶原灯膜拆除;二三层局部房
间拆除原有木地板;各层卫生间吊顶水泥纤维板拆除;二、三层走廊两端窗局部
拆除改开启扇,二三层走廊吊顶拆除;原室内外墙面抹灰层空鼓部位铲除;给排
水管道拆除部分,拆除工作量约为新装工作量的85%;现强弱电线路、开关插座
面板、底盒等,按设计图纸须新做的拆除相应现有的部分,拆除工作量约为新装
工作量的80%。详细拆除要求见设计拆旧说明及设计补充说明。
白蚁治理与防治工作。
在施工维修过程中,根据实际损坏情况报备建设单位确认后方可施工维修。
具体详见各专业施工图、设计补充说明和工程量清单。
三、承包方式:
包工、包料、包工期、包质量、包安全、包文明施工。固定综合单价包干,
项目措施费包干,其它详见合同条款。
四、付款方式:
每月按项目监理及发包人核定的实际完成工程量的80%支付进度款,工程完
成100%,验收合格后,工程款付至合同价扣除暂估价和暂列金额后的85%,工程
经发包人组织有关部门竣工验收合格,承包人在工程竣工验收后30天内提交该
项工程完整的竣工结算资料给发包人,资料移交完毕并由学校相关部门完成结算
审核后,凭全额发票付至工程结算价款(扣除承包人应付的违约金、赔偿金及应
由承包人交纳的各项费用等)的100%。同时,承包人应向发包人缴纳工程结算
价款的3%作为本工程的质保金。如未发生需要扣取质保金的情形,待竣工验收
合格之日起满两年后无息付清。
五、技术要求或验收要求:
1.与消防相关内容需严格按照图纸和消防规范要求实施,并满足消防验收标
准。
2.工程质量管理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279号《建设工程质量管理
条例》执行,验收标准按照国家颁发的《建筑工程施工质量验收统一标准》
(GB50300-2013)、国家现行相关专业有关施工质量验收规范标准及设计图纸中
相关设计规范、标准,达到合格或(以上标准),并通过发包人及相关主管部门
进行的项目验收。
第六章图纸及勘察资料
注:本章由招标人自行制定,另册。
第七章工程量清单
注:本章由招标人自行制定。
第八章最高投标限价
招标人应当在发布招标文件时,公布最高投标限价的总价,分部分项工程费、
措施项目费、其他项目费、规费和税金,以及绿色施工安全防护措施费、暂列金
额等投标人不可竞争的固定报价。
具体见本项目《最高投标限价公布函》。
中共华南理工大学委员会办公室
关于党委常委会会议有关决议事项的通知
基建处、财务处:
学校党委于2021年12月29日召开的本年度第21次常
委会会议上,听取了基建处关于海丽文体中心修鳝方案及投
资估算相关事项的汇报。经研究,原则同意海丽文体中心修
给方案,2021年启动,2022年度安排预算资金855(80%)
万元,2023年度安排预算资金213万元。由基建处负责,根
据会议所提意见建议对修方案进行进一步完善。海丽文体
中心内现使用单位的搬迁方案另行制定,搬迁费用要进一步
压缩。
会议要求,工程设计、施工、监理等单位和学校业务管
理部门都要以建优质工程、精品工程的标准和要求,建立健
全责任制度,严把工程质量关,加快工程进度,力争在2022
年10月高质量地完成修给。
特此通知。
大学
工
华南理
共
公安
学校党
办公寓7
202
F
广东省投资项目代码
台
台
项目代码: 2203-440106-04-02-62794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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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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项目名称: 海丽文体中心中央空调系统换新及房屋修缮工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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东
东
审核备类型: 备案
广
广
项目类型:
行业类型: 公共建筑装饰和装修【E5011】
建设地点: 广州市天河区五山街道广州市天河区五山街道381
号华南理工大学
项目单位: 华南理工大学
台
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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管
监
监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12100000455414429R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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守信承诺
本人受项目申请单位委托,办理投资项目登记(申请项目代码)手续,本人及项目申
请单位已了解有关法律法规及产业政策,确认拟建项目符合法律法规、产业政策等要求,
不属于禁止建设范围。本人及项目申请单位承诺:遵循诚信和规范原则,依法履行投资项
目信息告知义务,保证所填报的投资项目信息真实、完整、准确,并对填报的项目信息内
台
台
平
平
管
管
监
监
批
批
容和提交资料的真实性、合法性、准确性、完整性负责。
审
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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目
目
项
项
资
资
投
投
省
省
东
东
广
广
说明:
1.本项目代码申请回执仅作为申报回执,不作为投资项目代码凭证。
2.通过平台首页“赋码进度查询”功能,输入回执号和验证码,可查询项目赋码进度,也可以通过扫描以上二维码查询赋码进
度;
3.赋码机关将于1个工作日内完成赋码,赋码结果将通过短信告知;
4.赋码通过后可通过工作台打印项目代码回执。
5.附页为参建单位列表。
正本
合同编号:华南工招标20220012
项目名称:华南理工大学海丽文体中心中央空调系统换新及房屋修维
工程
工程建设项目采购代理合同
工程建设项目采购代理协议书
委托人:华南理工大学
受托人:广东华伦招标有限公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及国家的有关工程采购法律、行政法规,遵
循平等、自愿、公平和诚实信用的原则,根据《华南理工大学工程建设项目采购
代理服务》(项目编号:SCUT[2021]GC013)透选文件要求及入选通知书,双方就
华南理工大学海丽文体中心中央空调系统换新及房屋修维工程项目采购代理事
项协商一致,订立本合同。
、项目概况
项目名称:华南理工大学海丽文体中心中央空调系统换新及房屋修维工程。
工程建设地点:广州市天河区五山路381号华南理工大学校内海丽文体中心
工程建设规模:文体中心为斜拉索钢筋混凝土环桥结构体系,主体由3道环
梁、32条拉索构成,为旋合式结构,整体建筑空间跨度达54米。建筑面积约为
5539.6平方米,为地上4层,高度约21.8米,具体详见图纸及工程量清单。
采购内容:华南理工大学海丽文体中心中央空调系统换新及房屋修维工程内
容包括但不限于以下内容:
结构工程:对空调相关结构构件进行加固。
空调通风内容工程:空调通风系统更换:更换室外冷源设备、管线、管件及
阀门等:消防机械排烟系统和自然排烟系统工程。
装修电气(强电)工程:照明配电、插座配电:新设空调风机(位于夹层和
屋顶)配电。
消防电气(强电)工程:完善消防设备电源监控系统监控区域;按新规设置
集中控制型应急照明和疏散指示系统:新增防火门监控系统:主场地、入口门厅
水炮系统设备及管线配合水专业调整:主场地及其他局部区域新增消防广播扬声
器、红外光束报警探测器及管线。
给排水工程:生活给排水系统:消防给水系统。
土建工程:按消防新规要求,增设或更换疏散门、可开启窗和防火门:首层
小音乐厅放映室修继:门厅入口改造:屋顶排烟机房改造,阳光雨棚更换:屋面
五脚砖防水重做:小音乐厅屋面地砖更换:防水重做。
装修工程:场内地板更换为塑胶地板:体育馆及走廊天花维修:局部门窗更
换:小音乐厅墙面吸音板更换,地面局部木地板更换;部分房间墙修整墙面和地
板,及补漏防水;建筑外墙修补裂纹及重刷涂料,红砖墙面清洗。
室外工程:室外防水工程,东南侧楼梯增加铁门:主入口广场的挡土墙上增
加LOGO标识。
拆除工程:体育馆天花吸音板、木地板、排烟风机拆除,天花抹灰层铲除至
楼板:原空调室外机及相关风管和空调水管拆除:原室外冷源设备、管线、管件
及阀门拆除:外墙窗全部进行检修及更换;门厅吊顶原灯膜拆除:二三层局部房
间拆除原有木地板:各层卫生间吊顶水泥纤维板拆除;三、三层走廊两端窗局部
拆除改开启扇,二三层走廊吊顶拆除:原室内外墙面抹灰层空鼓部位铲除:给排
水管道拆除部分,拆除工作量约为新装工作量的85%;现强弱电线路、开关插座
面板、底盒等,按设计图纸须新做的拆除相应现有的部分,拆除工作量约为新装
工作量的80%。
详细拆除要求见设计拆旧说明及设计补充说明。
在施工维修过程中,根据实际损坏情况报备建设单位确认后方可施工维修。
具体详见各专业施工图、设计补充说明。详见招标图纸和工程量清单。
投资额:本项目总预算约677万元。
二、委托人委托受托人为华南理工大学海丽文体中心中央空调系统换新及房
屋修给工程项目的采购代理机构,承担该项目的施工采购代理工作。
三、合同价款
采购代理服务费约为人民币38188元。最终合同价款按照本合同第8.1条进
行调整。
四、组成本合同的文件:
1、本合同履行过程中双方以书面形式签署的补充和修正文件;
2、本合同协议书;
3、本合同专用条款;
4、本合同通用条款。
五、本协议书中的有关词语定义与本合同第一部分《通用条款》《专用条款》
中分别赋予它们的定义相同。本合同《通用条款》约定的内容与《专用条款》约
定的内容相冲突时,以《专用条款》所约定的内容为准。
六、受托人向委托人承诺,按照本合同的约定,承担本合同专用条款中约定
范围内的代理业务。
七、委托人向受托人承诺,按照本合同的约定,确保代理报酬的支付。
八、合同订立
合同订立时间:2022年04月08日
合同订立地点:广州
有限公司
九、合同生效
标
招
本合同双约定
订之且后生效。
X
委托人(盖章)受托人(盖章)
东
华
同专用章
法定代表人(签字或盖章)法定代表人
招标中心负责人(签字)项目负责人(签字
单位地址:广州市越秀区广仁路1号广仁
单位地址:广州市天河区五山路381号
大厦6楼
联系电话:020-22236637联系电话:020-83172166
传真:020-22236966传真:020-83172223
电子信箱:电子信箱:hualunsibu@163.com
开户银行:开户银行:中信银行广州北京路支行
帐号:
帐号:7443400182600049783
第一部分通用条款
第一部分通用条款采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部、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发布
的《建设工程招标代理合同(GF-2005-0215)》的通用条款,适用于委托人委托
的非招标项目。
第二部分专用条款
一、词语定义和适用法律
2、合同文件及解释顺序
2.1合同文件及解释顺序本合同履行过程中双方以书面形式签署的补充和修
正文件,本合同协议书,本合同专用条款,本合同通用条款。
3、语言文字和适用法律
3.1语言文字
本合同采用的文字为:按本合同通用条款第3.1条款
3.2本合同需要明示的法律、行政法规:《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中华
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广东省实施
(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办法》、国家政府采购相关法规政策以及省、市
有关工程招标投标的法律和法规。
二、双方一般权利和义务
4、委托人的义务
4.1委托采购代理工作的具体范围和内容:包括按照法律、法规等要求合法、
公正的编制采购公告、采购文件,按照国家及地方法律、法规规定的媒体公开发
布采购公告,接受投标人(供应商)报名,组织答疑及整理、发布答疑纪要,按
现行要求抽取专家工作,组织评审工作,发布项目中标(成交)信息,办理并发
放中标(成交)通知书,按要求进行本项目采购各环节的备案工作等采购过程工
作。
4.2委托人应按约定的时间和要求完成下列工作:
(1)向受托人提供本项目采购代理业务应具备的相关工程前期资料及资金落
实情况资料的时间:按采购进度提供(如立项批准手续、资金证明等):
(2)向受托人提供完成采购代理业务所需的全部资料的时间:按采购进度提
供(如相关批准文件,图纸、相关证明材料等)。
(3)向受托人提供保证采购工作顺利完成的条件:按采购进度提供相应资料
并确定相应文件和结果。
(4)委托人代表姓名:胡劲電电话:020-22236637。
(5)需要与第三方协调的工作:负责协调本项目采购工作相关单位(如用户
单位等)配合本项目采购中的各阶段工作(如答疑等)。
(6)应尽的其他义务:。
5、受托人的义务
5.1采购代理项目负责人姓名:梁勇身份证号:52010219821221581X
采购代理项目经办人姓名:麦成龙身份证号:440103198308171213
电话:18028805902
5.2受托人应按约定的时间和要求完成下列工作:
(1)组织采购工作的内容和时间(按采购工作的程序写明每项工作的具体内
容和时间):在委托人提供完整、正确资料的前提下,按照法律、法规等要求合
法、公正的完成编制采购公告及采购文件、按照要求进行采购项目备案等工作,
按照国家及地方法律、法规规定的媒体公开发布采购公告、接受投标人(供应商)
报名、组织答疑并整理发布答疑纪要、按现行要求抽取专家工作、组织评审工作,
撰写采购情况报告、发布项目中标(成交)信息、办理并发放中标(成交)通知
书等采购过程中应完成的工作。
(2)为采购人提供的为完成采购工作的相关咨询服务:5.2(1)所有采购过
程中发生的工作。
(3)承担采购代理业务过程中,应由受托人支付的费用:采购代理业务范围
所发生的费用,包括但不限于协助采购人进行需求调查、编制采购实施计划、采
购资料(含采购文件、提供给投标人(供应商)的图纸及清单等印刷费、评审过
程产生的专家费(包括但不限于评审费、因采购人直接申请非招标采购方式须邀
请专家对项目作相关评审证明意见所需费用、因采购失败需邀请专家对采购文件
评审是否具有不合理条款的论证意见所需费用、评委会专家保险费、评审期间评
委会的误餐费、交通费等需要抽取或邀请专家参与的费用)、考察费等在委托事
项范围内发生的一切费用。
(4)应尽的其他义务:无。
6、委托人的权利
6.1委托人拥有的权利:
(8)委托人拥有的其他权利:委托人有权获知本项目任何时间的采购进度、
见证抽取评委会专家、出席开标评标会。
7、受托人的权利
7.1受托人拥有的权利:
(7)受托人拥有的其他权利:受托人有权拒绝委托人提出的有违国家法律、
法规的要求。
三、委托代理报酬与收取
8、委托代理报酬
8.1代理报酬的计算方法:参照国家发展计划委员会颁布的《招标代理服务
收费管理暂行办法》(计价格[200211980号)、《关于招标代理服务收费有关问题
的通知》(发改办价格[2003]857号)及国家发展改革委颁布的《国家发展改
革委关于降低部分建设项目收费标准规范收费行为等有关问题的通知》(发改价
格[2011]534号)规定,以招标、采购项目的中标(成交)金额为基数,按差
额定率累进法下浮20%后计算采购代理服务费。没有中标(成交)金额的项目,
计费基数按照项目预算(有最高限价的按最高限价执行)的90%。下浮后不足5000
元的,按5000元计算。单个项目的代理服务费用不超过12万元。
在代理服务过程中,由于采购失败或不可抗力等非委托人主观原因造成委
托项目取消或暂停的,委托人有权终止服务合同,受托人应无条件接受并积极配
合学校采购管理机构做好善后工作,委托人不支付任何形式的补偿。
因任何原因造成同一委托项目需进行多次采购时,委托人按代理合同规定
标准仅全额收取一次代理服务费。
代理服务费由中标人支付。
代理服务费的金额或收取比例:按上述计算方法收取。
代理服务费的币种:人民币汇率:-
代理服务费的支付方式:电汇、转账、现金、支票。
代理服务费的支付时间:发出中标(成交)通知书之日。
9、委托代理服务费用的收取
9.1预付委托代理服务费额度(比例):
9.3逾期支付时,银行贷款利率:
9.4逾期支付时,应收取的利息:
四、违约、索赔和争议
10、违约
10.1本合同关于委托人违约的具体责任:
(1)委托人未按照本合同通用条款第4.2-(3)款的约定,向受托人提供保证
采购工作顺利完成的条件应承担的违约责任:若由于委托方的责任造成采购中止
或失败的,委托人承担违约责任,赔偿因其违约给受托人造成的经济损失。
(2)委托人未按本合同通用条款第4.2-(6)款的约定,向受托人支付委托代
理报酬应承担的违约责任:
(3)双方约定的委托人的其他违约责任:
10.2本合同关于受托人违约的具体责任:
(1)受托人未按照本合同通用条款第5.2(2)款的约定,向委托人提供为完成
采购工作的咨询服务应承担的违约责任:由于受托方责任造成采购中止或失败的
受托人承担违约责任,受托方不得收取代理费用,赔偿因其违约给委托人造成的
经济损失。
(2)受托人违反本合同通用条款第5.4款的约定,接受了与本合同工程建设
项目有关的投标(响应)咨询业务应承担的违约责任:按合同通用条款第10条
执行。
(3)受托人违反本合同通用条款第5.7款的约定,泄露了与本合同工程相关
的任何不应泄露的采购资料和情况应承担的违约责任:受托人应按委托人要求签
订《廉政保密承诺书》,作为本合同的附件。受托人若违反保密承诺或廉政承诺
规定,服务合同终止,受托方不得收取代理费用,并赔偿因此给委托人造成的经
济损失。
(4)双方约定的受托人的其他违约责任:
在代理服务过程中,由于代理机构项目负责人或经办人原因(包括但不限于
专业性不够、受其他利益第三方影响、其他主观故意等),导致出现重大失误,
除采取补救措施、赔偿委托人经济损失外,同时承担返工或复核工作的全部费用。
如返工或复核后之成果仍未能满足委托人要求,委托人有权终止合同。
12、争议
12.1双方约定,凡因执行本合同所发生的与本合同有关的一切争议,当和
解或调解不成时,选择下列第(2)种方式解决:
(1)将争议提交/仲裁委员会仲裁;
(2)依法向广州市天河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六、其他
16、合同份数
16.2双方约定本合同一式肆份,其中,正本贰份,双方各持壹份;副本贰
份,双方各持壹份;正、副本具有同等法律效力,当正本与副本表达不一致时,
以正本为准。
附件:《廉政保密承诺书》
廉政保密承诺书
致华南理工大学:
我方同意根据国家、省、市关于廉政建设的规定做好贵校采购代理服务工作,
同意签订华南理工大学海丽文体中心中央空调系统换新及房屋修维工程项目的
廉政保密承诺书,具体内容如下:
一、廉政责任
1.1严格遵守中央和省、市有关廉政法律法规的规定,优质高效做好服务
工作。
1.22认真开展廉政教育和宣传工作,建立健全廉政制度。
1.3定期开展自查自纠,及时发现、提醒并纠正工作中违反廉政建设、廉
洁自律规定的行为。定期组织风险排查、制定防控措施,切实加强廉政风险防控。
1.4发现廉政、廉洁问题或线索,主动向双方纪检监察部门反映、举报,
不得绚私舞。
1.5积极配合有关部门对违反廉政建设、廉洁自律规定问题的调查核实。
1.6受托人应当坚持公平、公开、公正和诚信的原则,不得损害委托人利
益,不得违反相关法律法规及规章制度。
1.7受托人不得以任何理由、任何形式向委托人及其家属行赔,包括但不
限于馈赠礼金、有价证券、贵重礼品、购物卡、高档通讯工具、高档交通工具、
高档办公用品或安排娱乐活动等。
1.8受托人不得以任何名义为委托人及其家属报销应由委托人或工作人员
个人支付的任何费用。
1.9受托人不得以任何形式索要或变相收取潜在投标人(供应商)的购赔,
包括但不限于回扣、礼品礼金、有价证券、贵重物品、购物卡等。
1.10 受托人及其工作人员不得违反规定与委托人或潜在投标人(供应商)
发生任何利益输送行为。
二、保密责任
2.1受托人应加强内部控制,分事行权、分岗设权、分级授权,不相容岗位
相互分离,规范管理。
2.2受托人不得以任何理由向第三方,包括其家属、同事,透露或暗示采购
项目的保密信息。
2.2受托人不得向任何人泄露项目的报名信息,包括报名人数,投标人(供
应商)名称等。
2.3在采购文件正式公布前,受托人不得向任何人泄露采购方案和采购文件
的内容、细节。
2.4在正式评审前,受托人不得向任何人泄露评审专家信息。
2.5受托人不得向他人透露对投标(响应)文件的评审和比较、中标候选人
的推荐(如有)以及与评审有关的其他情况。
2.6受托人应对项目的所有纸质及电子版文件资料,包括投标(响应)文件、
评审资料等进行妥善保管,不得允许第三方随意查阅或丢失,无需存档的文件资
料定期进行保密性清理。
2.7在服务期间若发生信息泄密的情况,受托人保证为委托人提供查找相关
工作人员和泄密原因的原始资料、线索和证据,并积极协助调查工作。
我方已仔细阅读上述内容,并承诺若有违反,经查证属实后,愿意接受贵校
或相关部门在网络上公开我方“不良行为”信息所造成的一切后果;若构成违约
的,承担全部违约责任;若造成财产损失,承担全部赔偿责任;若触犯刑律,承
担刑事责任。
项目负责人及经办人(签名):
标有限
采购代理机构(单位公章
日期41年4月
8日
关于图纸和技术资料已满足施工需要的证明
广州市建设工程招标管理办公室:
广州公共资源交易中心:
由华南理工大学实施的海丽文体中心中央空调系统换新及房屋修鳝工
程的施工总承包,施工图纸设计已完成,已具备满足施工招标所需的图纸
和技术资料。
特此证明
理
设计单位:华南理设计开究院有限公司
/
招标单位+南华南理工大学
2022年4月
18H
电子签名委托书
委托人(招标人):华南理工大学
被委托人(招标代理单位):广东华伦招标有限公司,统一社会
信用代码:9144010172560168X0,电话:020-83172166。
兹委托上列被委托人担任委托人的代理人,代理完成华南理工大
学海丽文体中心中央空调系统换新及房屋修工程施工总承包招标
文件及相关资料的电子文件备案活动。被委托人代理权限如下:
1)代理委托人提交招标项目的招标文件及相关资料的电子文件,
委托人确认:被委托人提交的上述电子文件已经委托人审核和认可,
因此产生的权利义务归委托人承担。
2)被委托人报送上述电子文件过程中代理委托人实施电子签名,
其代理签名的行为对委托人产生法律效力,因此产生的权利义务由委
托人承担。
特此委托
工
理
华南理
年04.月14
2022
华南理工大学
招标人声明
广州市建设工程招标管理办公室:
我单位就华南理工大学海丽文体中心中央空调系统换新及
房屋修鳝工程施工总承包项目进行公开招标,现就有关事项作出
如下声明:
一、本项目已具备法定招标条件。
二、本次招标内容与政府有关部门的文件相符。
三、招标公告和招标文件均依法编制,无违法内容(其中企
业资信评分项总得分具有同等竞争力的潜在投标人不少于3名)。
我单位承诺,如上述声明与事实不符,由我单位承担由此导
致的一切法律责任,并自愿接受监督部门或机构的查处和公开通
报。
华南理工大学
2022年4月14日
招标申请函
广州市建设工程招标管理办公室:
广州公共资源交易中心:
我校实施的华南理工大学海丽文体中心中央空调系统换新及房屋修
给工程施工总承包项目已具备招标条件,现我校为尽快开展该项工作,特
向贵办/中心申请办理施工招标有关手续。同时委托广东华伦招标有限公
司全权负责该项目的招标代理工作。
专此函达
Y华南理工教
2022年04月14日
资金来源说明
广州市建设工程招标管理办公室:
广州公共资源交易中心:
华南理工大学海丽文体中心中央空调系统换新及房屋修维
工程施工总承包项目已具备招标条件。该项目的资金来源为虫
央高校改善基本办学条件专项资金,项目资料已落实。
特此说明。
工
理
华南理工大学
2022年4月18日
最高投标限价公布函
(2018计价办法)
工程名称:华南理工大学海丽文体中心中央空调系统换新及房屋修鳝工程
最高投标限价(元):7957264.55
分部分项工程费(元):5486166.62
措施项目费(元):1142405.79
其中绿色施工安全防护措施费(元):353483.92
(详细列明各专业工程绿色施工安全防护措施费)其中:
1.结构工程:48369.45元;2.装饰工程:192956.87元;
3.通风空调工程:52882.78元;4.电气工程:15659.45元;
5.给排水工程:3004.03元;6.消防工程:40071.62元;
7.室外管道工程:539.72元
其他项目费(元):671670.29
其中暂估价(元):20000.00(白蚂蚁灭治费)
暂列金额(元):548616.67;
(详细列明各专业工程暂列金额)其中:
1.结构工程:71986.12元;2.装饰工程:247120.30元;
3.通风空调工程:150915.20元;4.电气工程:28870.37元;
5.给排水工程:3027.84元;6.消防工程:45097.42元;
7.室外管道工程:1599.42元
税金(元):657021.85
对公开招标工程,投标人须按照公布的绿色施工安全防护措施费、暂列金额、暂
估价报价。
理
工
招标单位
2022年5月6
华南理工大学海丽文体中心中央空调系统换新及房屋修缮工程施工总承包
招标公告
招 标 单 位:华南理工大学
招标代理单位:广东华伦招标有限公司
日 期:2022年 5 月
华南理工大学海丽文体中心中央空调系统换新及房屋修缮工程施工总承包招标公告
根据《关于党委常委会会议有关决议事项的通知》批准,并且图纸和技术资料满足施工需要,华南理工大学现对华南理工大学海丽文体中心中央空调系统换新及房屋修缮工程施工进行施工总承包公开招标,选定承包人。
一、工程名称:华南理工大学海丽文体中心中央空调系统换新及房屋修缮工程施工总承包
项目代码:2203-440106-04-02-627949
二、招标单位:华南理工大学
联系人:胡老师 联系电话:020-22236637
招标代理机构:广东华伦招标有限公司
联系人:麦工 联系电话:020-83172166-843
招标监督机构:广州市建设工程招标管理办公室
监管电话:020-28866214
三、建设地点:广州市天河区五山路381号华南理工大学校内海丽文体中心
四、项目概况:文体中心为斜拉索钢筋混凝土环桥结构体系,主体由3道环梁、32条拉索构成,为旋合式结构,整体建筑空间跨度达54米。建筑面积约为5539.6平方米,为地上4层,高度约21.8米。
五、标段划分及各标段招标内容、规模和最高投标限价:
1、本工程划分为 1 个标段。
2、招标内容及规模:海丽文体中心中央空调系统换新及房屋修缮工程内容包括但不限于以下内容:
结构工程:对空调相关结构构件进行加固。
空调通风内容工程:空调通风系统更换;更换室外冷源设备、管线、管件及阀门等;消防机械排烟系统和自然排烟系统工程。
装修电气(强电)工程:照明配电、插座配电;新设空调风机(位于夹层和屋顶)配电。
消防电气(强电)工程:完善消防设备电源监控系统监控区域;按新规设置集中控制型应急照明和疏散指示系统;新增防火门监控系统;主场地、入口门厅水炮系统设备及管线配合水专业调整;主场地及其他局部区域新增消防广播扬声器、红外光束报警探测器及管线。
给排水工程:生活给排水系统;消防给水系统。
土建工程:按消防新规要求,增设或更换疏散门、可开启窗和防火门;首层小音乐厅放映室修缮;门厅入口改造;屋顶排烟机房改造,阳光雨棚更换;屋面五脚砖防水重做;小音乐厅屋面地砖更换;防水重做。
装修工程:体育馆比赛区域内做原有木地板拆除,并重做防水层;体育馆及走廊天花维修;局部门窗更换;小音乐厅墙面吸音板更换,地面局部木地板更换;部分房间墙修整墙面和地板,及补漏防水;建筑外墙修补裂纹及重刷涂料,红砖墙面清洗。
室外工程:室外防水工程,东南侧楼梯增加铁门;主入口广场的挡土墙上增加LOGO标识。
拆除工程:体育馆天花吸音板、木地板、排烟风机拆除,天花抹灰层铲除至楼板;原空调室外机及相关风管和空调水管拆除;原室外冷源设备、管线、管件及阀门拆除;外墙窗全部进行检修及更换;门厅吊顶原灯膜拆除;二三层局部房间拆除原有木地板;各层卫生间吊顶水泥纤维板拆除;二、三层走廊两端窗局部拆除改开启扇,二三层走廊吊顶拆除;原室内外墙面抹灰层空鼓部位铲除;给排水管道拆除部分,拆除工作量约为新装工作量的85%;现强弱电线路、开关插座面板、底盒等,按设计图纸须新做的拆除相应现有的部分,拆除工作量约为新装工作量的80%。
详细拆除要求见设计拆旧说明及设计补充说明。
白蚁治理与防治工作。
在施工维修过程中,根据实际损坏情况报备建设单位确认后方可施工维修。
具体详见各专业施工图、设计补充说明和工程量清单。
3、最高投标限价: 7957264.55元。
资金来源:中央高校改善基本办学条件专项资金
七、公告发布日期、递交投标文件时间与开标时间:
1、公告发布日期(含本日):2022年5月8日至2022年5月30日
凡有意参加投标者,请登录广州公共资源交易中心交易平台网站下载电子招标文件。
注:发布招标公告的时间为招标公告发出之日起至投标截止时间止。
递交投标文件起始时间:2022年5月8日00时00分;
截止时间:2022年5月30日10时00分。
3、开标开始时间:2022年5月30日10时00分。
4、递交投标文件截止时间与开标时间是否有变化,请密切留意招标答疑中的相关信息。递交投标文件截止时间后,开标时间因故推迟的,相关评标信息仍以原递交投标文件截止时间的信息为准。
5、投标人通过广州公共资源交易中心交易平台递交电子投标文件。投标人应在递交投标文件截止时间前,登录广州公共资源交易中心交易平台网站办理网上投标登记手续。按照交易平台关于全流程电子化项目的相关指南进行操作。详见:【全流程电子化项目】电子招投标操作手册(无纸化)。
八、招标文件获取方式:
本项目招标文件随招标公告一并在广州公共资源交易中心交易平台网站发布。招标文件一经在广州公共资源交易中心交易平台发布,视为发售给投标人,招标文件由投标人自行在广州公共资源交易中心交易平台网站下载。
九、投标人合格条件:
1、投标人参加投标的意思表达清楚,投标人代表被授权有效。
2、投标人均具有独立法人资格,按国家法律经营。
3、投标人持有建设行政主管部门颁发的企业资质证书及安全生产许可证。
4、投标人应具备以下资质:
投标人具有承接本工程所需的建筑工程施工总承包三级或以上级别施工总承包资质。投标人拟担任本工程项目负责人的人员为:建筑工程专业二级或以上级别的注册建造师;
注:①资质内容按照建市[2014]159号文颁布的新版《建筑业企业资质标准》中对应的资质类别及等级的承包工程范围和《住房城乡建设部关于建筑业企业资质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建市[2015]154号)、《住房城乡建设部关于简化建筑业企业资质标准部分指标的通知》(建市[2016]226号)、《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办公厅关于建设工程企业资质延续有关事项的通知》(建办市函〔2020〕334号)、《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办公厅关于做好建筑业“证照分离”改革衔接有关工作的通知》(建办市〔2021〕30号)、《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办公厅关于建设工程企业资质统一延续有关事项的通知》(建办市函[2021]510号)、《广东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建设工程企业资质有效期延期的通知》(粤建许函〔2021〕849号)的要求设置。招标内容含有设计要求,且设计要求仅为深化设计的,在投标人的资质设置要求中,不允许设置设计资质。
②根据广东省建设厅《关于明确省外二级建造师入粤注册和执业有关问题的通知》(粤建市函〔2011〕218号),二级建造师执业资格证书、注册证书仅限所在行政区域内有效,不得跨省执业。投标人应提供有效的二级建造师执业资格证书。小型项目负责人需符合粤建市[2010]26号文规定,专业以企业聘书上所聘专业为准,如聘书中专业未明确,以小型项目负责人培训合格证或小型负责人继续教育培训合格证中的专业为准。项目负责人在任职期间不得担任专职安全员,项目专职安全员在任职期间也不得担任项目负责人,项目负责人和安全员不为同一人。
③根据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办公厅《关于全面实行一级建造师电子注册证书的通知》(建办市〔2021〕40号),自2022年1月1日起,一级建造师统一使用电子证书,纸质注册证书作废。
5、项目负责人持有安全培训考核合格证(B类)或建筑施工企业项目负责人安全生产考核合格证书;
6、投标人拟担任本工程技术负责人的资格要求为:具有建筑工程相关专业中级或以上职称。
7、专职安全员须具有安全生产考核合格证(C类)或建筑施工企业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安全生产考核合格证书。
8、投标人已按照附件一的内容签署盖章的投标人声明。
9、关于联合体投标:本项目不接受联合体投标。
10、资格审查前,投标人须在广州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建立企业信用档案及拟担任本工程项目负责人、专职安全员须是本企业信用档案中的在册人员。企业信用档案取自投标截止时间投标人在信用管理平台内的信息,投标人无需提交相关资料,若招标人延长递交投标文件截止时间的,信用档案信息的评审时点也相应延长。(信用档案办理详见《广州市住建行业信用管理平台施工企业信息录入指引》
http://zfcj.gz.gov.cn/zwgk/zsdwxxgkzl/gzsjzyglfwzx/bszy/content/post_8074009.html)
11、投标人未出现以下情形:与其它投标人的单位负责人为同一人或者存在控股、管理关系的(按投标人提供的《投标人声明》第八条内容进行评审)。如不同投标人出现单位负责人为同一人或者存在控股、管理关系的情形,则相关投标均无效。
12、未被纳入失信联合惩戒名单且被限制参加财政投资工程或政府投资工程或建设工程投标的(具体名单以递交投标文件截止时间“信用广州”https://credit1.gz.gov.cn/sgs/sgsXkNew公布的“失信黑名单”为准); 注:因联合惩戒措施表述存在细微差别,惩戒措施与上文不完全一致但措施内容相同的,也应属于被限制参与相关项目的投标。
注:未在招标公告第九条单列的资审合格条件,不作为资审不合格的依据。
十、资格审查方式:
本工程采用资格后审方式,由评标委员会负责资格审查。
十一、资格审查结果将在广州公共资源交易中心交易平台和广东省招标投标监管网公示,公示时间不得少于3日。
十二、满足资格审查合格条件的投标人不足 3 名或通过有效性审查的投标人不足3名时为招标失败。招标人分析招标失败原因,修正招标方案,报有关管理部门核准后,重新组织招标。
十三、投标人和中标候选人的重大变化告知义务:投标人发生可能影响其资格条件或者招标公正性的重大变化、中标候选人的经营、财务状况发生较大变化或者存在违法行为的(包括但不限于:合并、分立、破产、重大财务变化、项目负责人等主要人员变化、被责令关闭、被吊销营业执照、被暂扣安全生产许可证、一定期限内被禁止参加依法必须招标项目的投标等情形),应当及时书面告知招标人。
十四、投标文件全部采用电子文档,投标人按招标文件要求提交投标文件。若投标文件中的部分内容要求取自广州市住建行业信用管理平台的,则投标人选择平台中记录的该部分上传件将被视为投标人递交投标文件的一部分,不需重复提交(类似工程业绩需提供项目名称及项目编号)。评标委员会对该部分资料的审查将以递交投标文件截止时间在广州市住建行业信用管理平台内上传件为依据。若招标人延长递交投标文件截止时间的,以上资料的评审时点也相应延长。投标人应及时维护其在广州市住建行业信用管理平台登记的信息及上传件,确保各项信息及上传件在有效期内。
十五、潜在投标人或利害关系人对本招标公告及招标文件有异议的,向招标人书面提出。
异议受理部门:华南理工大学招标中心
异议受理电话:020-22236637
地址:广州市天河区五山路381号物资大楼附楼207
十六、本公告在广州公共资源交易网(网址:http://www.gzggzy.cn)、广东省招标投标监管网(网址:http://www.gdzbtb.gov.cn/)、中国招标投标公共服务平台(网址:http://www.cebpubservice.com/)、中国政府采购网(http://www.ccgp.gov.cn)和华南理工大学招标中心网站(http://www2.scut.edu.cn/zhaobiao)发布,本公告的修改、补充,在广州公共资源交易网发布。
十七、本招标公告及招标文件使用GZZB2018-3招标文件范本。本公告与范本内容不同之处均以下划线标明,所有标明下划线部分属于本公告的组成部分,同其他部分具有同样的效力。
十八、招标公告网上发布时,同时发布招标文件、施工图纸、最高投标限价。本工程根据国家和省有关计价规范设置最高投标限价。招标公告发布之日起计算编制投标文件时间,编制投标文件的时间不得少于20天。
十九、《投诉处理决定书》和《行政处理决定书》在广州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网站上公布的,视为送达其他与决定书有关的当事人。
特别提示:投标人在本项目招标人的工程项目中存在下列行为的,将被拒绝一定时期内参与招标人后续工程投标。(注:拒绝投标时限由招标人视严重程度确定,最低三个月起,自招标人发出通知之日起计):
1.将中标工程转包或者违法分包的;
2.在中标工程中不执行质量、安全生产相关规定的,造成质量或安全事故的;
3.存在围标或串标情形的;
4.存在弄虚作假骗取中标情形的;
5.拖欠农民工工资的;
6.未按照国家、省、市有关建筑施工实名制管理和工人工资支付分账管理的规定执行,被行政监管部门通报或处罚的;
7.中标人在项目实施过程中选取的专业分包单位或劳务企业或劳务班组长与投标时不一致的(如有)。
招 标 人:华南理工大学
招标代理:广东华伦招标有限公司
日 期:2022年5月8日
附件一:
投标人声明
广州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本招标项目招标人及招标监管机构:
本公司就参加华南理工大学海丽文体中心中央空调系统换新及房屋修缮工程施工总承包投标工作,作出郑重声明:
一、本公司保证投标文件及其后提供的一切材料都是真实的。如我司成为本项目中标候选人,我司同意并授权招标人将我司投标文件商务部分的人员、业绩、奖项等资料进行公开。
二、本公司保证在本项目投标中不与其他单位围标、串标,不出让投标资格,不向招标人或评标委员会成员行贿。
三、本公司不存在下列情形之一:
(1)为招标人不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附属机构(单位);
(2)为本标段前期准备提供设计或咨询服务或者与本项目设计人或提供咨询服务的机构存在附属关系的;
(3)为本项目监理人或者与本项目监理人存在隶属关系或者其他利害关系;
(4)为本标段的代建人;
(5)为本标段提供招标代理服务的;
(6)与本标段的监理人或代建人或招标代理机构同为一个法定代表人的;
(7)与本标段的监理人或代建人或招标代理机构互相控股或参股的;
(8)与本标段的监理人或代建人或招标代理机构相互任职或工作的;
(9)与本标段的检测机构有隶属关系或者其他利害关系;
(10)与招标人存在利害关系且可能影响招标公正性;
(11)与本标段的其他投标人为同一个单位负责人;
(12)与本标段的其他投标人存在控股、管理关系;
(13)被暂扣安全生产许可证的;
(14)被依法暂停或取消投标资格的;
(15)被责令停产停业、暂扣或者吊销许可证、暂扣或者吊销执照的;
(16)进入清算程序,或被宣布破产,或其他丧失履约能力的情形;
(17)在最近三年内有骗取中标或严重违约或重大工程质量问题的;
(18)被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在全国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中列入严重违法失信企业名单;
(19)被最高人民法院在“信用中国”网站(www.creditchina.gov.cn)或各级信用信息共享平台中列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
(20)在近三年内投标人或其法定代表人、拟委派的项目负责人有行贿犯罪行为的;
(21)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四、本公司保证:本项目拟派的项目负责人没有在其他在建项目中任施工单位项目负责人,本项目拟派的专职安全员没有在其他在建项目中任职。
五、本公司已经对投标时拟投入本项目的管理团队和专业技术人员进行了自查,保证拟投入的所有人员都是本单位正式人员,都在本单位缴纳社保,不存在持证人注册单位与实际工作单位不符、买卖租借(专业)资格(注册)证书等“挂证”违法违规行为。
六、本公司承诺,中标后不转包或违法分包,在施工过程中,严格执行安全生产相关管理规定;依法按照国家、省、市的有关规定发包劳务或使用自有劳务队伍,依法按时足额支付工程款给分包单位(如有)和支付工资给劳务工人,不以工程款未到位为由克扣或拖欠工人工资。
七、本公司承诺,切实落实《住房城乡建设部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关于印发建筑工人实名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建市〔2019〕18号)、《广东省建设工程领域工人工资支付专用账户管理办法》(粤人社规〔2018〕14号)、《广州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关于印发<广州市建筑施工实名制管理办法>的通知》(穗建规字〔2020〕18号)、《广州市建设领域工人工资支付分账管理实施细则》(穗建规字〔2020〕37号)、《关于印发广州市房屋建筑及市政工程实名制和工资支付分账平台化管理工作方案的通知》(穗建筑〔2018〕183号)、《广州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关于转发<广东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用工实名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穗建筑〔2018〕981号)等关于用工实名制和工人工资支付分账管理的各项规定。中标后将利用信息技术手段,采用人脸、指纹、虹膜等生物识别技术进行电子打卡,实施考勤管理,对施工现场人员建立基本信息档案、实行实名制管理的制度并按照工程进度将建筑工人工资通过本企业在银行开设的工资专用账户按时足额支付。我公司对实名制管理负总责。若本项目在经招标人认可后,部分专业工程依法分包或实行劳务分包的,我公司对专业分包企业和劳务分包企业实施统一管理,监督其用工企业按时足额支付作业工人工资,督促落实实名制管理制度。本公司接受招标人及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的监督、检查。(适用于施工总承包招标项目)。
八、与本公司单位负责人为同一人或者与本公司存在控股、管理关系的其他单位包括: 。(注:本条由投标人如实填写,如有,应列出全部满足招标公告资质要求的相关单位的名称;如无,则填写“无”。)
九、本公司拟委派专职安全员兼任本工程的工地余泥渣土运输与排放管理员,严格遵守建设工程余泥渣土运输与排放管理制度,执行“一不准进、三不准出”规定,选择合法的余泥渣土运输单位及排放点。
十、如果本公司使用采用告知承诺制方式取得的资质参与本项目投标,该资质经资质审批部门核查被依法注销的,本公司承诺自动放弃投标及中标资格。如经查实该资质为以欺骗等不正当手段取得的,将依法接受监督部门的行政处罚。
十一、本公司违反上述保证,或本声明陈述与事实不符,一经查实将按相关规定进行信用记录。本公司对失信行为产生的一切后果已知悉。其中,本声明陈述与事实不符的,属于弄虚作假骗取中标,将依法接受监管部门的处罚。
特此声明。
声明企业:
法定代表人签字:
项目负责人签字:
技术负责人签字:
年 月 日
(企业公章)
注:招标人应当要求投标人的项目负责人和技术负责人签字。
-3
SF-2019-0204
项目编码:
工程编码:
合同编号:
广 州 市 建 设 工 程 施 工 合 同
工程名称:华南理工大学海丽文体中心中央空调系统换新及房屋修缮工程
工程地点:广州市天河区381号华南理工大学五山校区内
发 包 人: 华南理工大学
承 包 人:
广州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制定
广州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目 录
第一部分 协 议 书7
一、工程概况7
二、工程内容与承包范围7
三、合同工期7
★四、质量标准7
五、合同价款8
★六、工人工资支付分账8
七、 组成合同的文件8
八、 词语含义9
九、 承包人承诺9
十、 发包人承诺9
十一、 合同生效9
十二、 合同份数9
第二部分 通用条款11
一、总 则11
1 定义11
2 合同文件及解释14
3 阅读、理解与接受14
4 语言及适用的法律、标准与规范15
5 施工设计图纸15
6 通讯联络16
7 工程分包16
8 现场查勘17
9 招标错失的修正17
10 投标文件的完备性18
11 文物和地下障碍物18
12 事故处理19
13 交通运输19
14 专项批准事件的签认20
15 专利技术20
16 联合的责任20
17 保障21
18 财产21
二、合同主体21
19 发包人21
20 承包人22
21 现场管理人员任命和更换24
22 发包人代表25
23 监理工程师25
24 造价工程师26
25 承包人代表27
26 指定分包人28
27 承包人劳务28
三、担保、保险与风险30
28 工程担保30
29 发包人风险30
30 承包人风险31
31 不可抗力31
32 保险32
四、工 期33
33 进度计划和报告33
34 开工34
35 暂停施工和复工34
36 工期和工期延误35
37 加快进度37
38 竣工日期37
39 提前竣工37
40 误期赔偿38
五、质量与安全38
★41 质量与安全管理38
★42 质量标准39
★43 工程质量创优40
44 工程的照管40
★45 绿色施工安全防护40
46 测量放线43
47 钻孔与勘探性开挖44
48 发包人供应材料和工程设备44
49 承包人采购材料和工程设备45
50 材料和工程设备的检验试验46
51 施工设备和临时设施47
★52 工程质量检查47
★53 隐蔽工程和中间验收48
★54 重新验收和额外检查检验49
55 工程试车49
★56 工程变更50
57 竣工验收条件52
58 竣工验收52
59 缺陷责任与质量保修54
六、造 价55
60 资金计划和安排55
★61 工程量56
★62 工程计量和计价56
★63 暂列金额57
★64 计日工57
★65 暂估价58
★66 提前竣工奖与误期赔偿费58
★67 工程优质费59
★68 合同价款的约定与调整59
★69 后继法律变化事件60
★70 项目特征描述不符事件60
★71 分部分项工程量清单缺项漏项事件60
★72 工程变更事件61
★73 工程量偏差事件62
★74 费用索赔事件63
★75 现场签证事件63
★76 物价涨落事件64
★77 合同价款调整程序65
★78 支付事项66
★79 预付款67
★80 绿色施工安全防护费68
★81 进度款68
★82 竣工结算70
★83 结算款71
★84 质量保证金72
85 最终清算款72
七、合同争议、解除与终止73
86 合同争议73
87 合同解除74
88 合同解除的支付75
89 合同终止76
★90 承包人的违约责任76
★91 发包人的违约责任77
★92 除外责任77
九、其 他77
93 缴纳税费77
94 保密要求77
95 廉政建设78
96 禁止转让78
97 合同份数78
98 合同管理79
第三部分 专用条款80
1.定义80
2.合同文件及解释80
4.语言及适用的法律、标准与规范80
5. 施工设计图纸80
6. 通信联络80
7. 工程分包81
11. 文物和地下障碍物81
13. 交通运输81
14. 专项批准事件的签认81
19. 发包人81
20. 承包人82
21. 现场管理人员任命和更换84
22. 发包人代表84
23. 监理工程师84
24. 造价工程师85
25. 承包人代表85
26. 指定分包人85
28. 工程担保85
28.8 担保内容、方式和责任等事项的约定:85
32. 保险87
33. 进度计划和报告87
34. 开工87
35.暂停施工和复工87
36. 工期及工期延误88
本工程不计取赶工措施费。88
38. 竣工日期88
★42. 质量标准、目标88
★45. 绿色施工安全防护89
46. 测量放线90
48.发包人供应材料和工程设备90
49. 承包人采购材料和工程设备90
50. 材料和工程设备的检验试验90
51. 施工设备和临时设施90
53. 隐蔽工程和中间验收90
55. 工程试车90
56.工程变更91
★58. 竣工验收91
59. 缺陷责任与质量保修91
61. 工程量91
★63.暂列金额92
★65.暂估价92
★66.提前竣工奖与误期赔偿费92
★67.工程优质费、工程建设标准费用92
★68. 合同价款的约定与调整92
73. 工程量偏差事件95
75. 现场签证事件96
★76. 物价涨落事件96
78. 支付事项96
★79. 预付款96
★80. 绿色施工安全防护费97
★81. 进度款97
82. 竣工结算98
★83. 结算款101
★84. 质量保证金101
86. 合同争议102
97. 合同份数102
第四部分 附件与格式103
附件一103
附件二105
附件三107
附件四108
附件五109
第一部分 协 议 书
发包人:(全称) 华南理工大学
承包人:(全称)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遵循平等、自愿、公平和诚实信用的原则,双方就合同工程施工有关事项达成一致意见,订立本合同。
一、工程概况
立项批文编号或广东省企业基本建设投资项目备案证备案项目编号:
项目名称:海丽文体中心中央空调系统换新及房屋修缮工程
合同类型:总承包施工合同 □专业分包施工合同 □其它:
工程规模:海丽文体中心中央空调系统换新及房屋修缮工程所有施工内容。
结构形式:框架结构
资金来源:中央高校改善基本办学条件专项资金
其他:
二、工程内容与承包范围
海丽文体中心中央空调系统换新及房屋修缮工程项目位于学校五山校区,主入口朝西,面向1号楼的大广场,学生活动用房集中在西和西南方。文体中心为斜拉索钢筋混凝土环桥结构体系,主体由3道环梁、32条拉索构成,为旋合式结构,整体建筑空间跨度达54米。建筑面积约为5539.6平方米,为地上4层,高度约21.8米。
海丽文体中心中央空调系统换新及房屋修缮工程内容包括但不限于以下内容:
结构工程:新增钢结构设备夹层,并对新增夹层相关的原结构构件进行加固。
空调通风内容工程:空调通风系统更换;更换室外冷源设备、管线、管件及阀门等;消防机械排烟系统和自然排烟系统工程。
装修电气(强电)工程:照明配电、插座配电;新设空调风机(位于夹层和屋顶)配电。
消防电气(强电)工程:完善消防设备电源监控系统监控区域;按新规设置集中控制型应急照明和疏散指示系统;新增防火门监控系统;主场地、入口门厅水炮系统设备及管线配合水专业调整;主场地及其他局部区域新增消防广播扬声器、红外光束报警探测器及管线。
给排水工程:生活给排水系统;消防给水系统。
土建工程:按消防新规要求,增设或更换疏散门、可开启窗和防火门;首层小音乐厅放映室修缮;门厅入口扩建工程;增加空调夹层以及屋顶排烟机房。
装修工程:体育馆比赛区域内做原有木地板拆除,并重做防水层;体育馆及走廊天花维修;局部门窗更换;小音乐厅墙面吸音板更换,地面局部木地板更换;部分房间墙修整墙面和地板,及补漏防水;建筑外墙修补裂纹及重刷涂料,红砖墙面清洗。
室外工程:室外防水工程(阳光雨棚更换;屋面五脚砖防水重做;小音乐厅屋面地砖更换;防水重做);东南侧楼梯增加铁门;主入口广场的挡土墙上增加LOGO标识。
拆除工程:体育馆天花吸音板、木地板、排烟风机拆除,天花抹灰层铲除至楼板;原空调室外机及相关风管和空调水管拆除;原室外冷源设备、管线、管件及阀门拆除;外墙窗全部进行检修及更换;门厅吊顶原灯膜拆除;二三层局部房间拆除原有木地板;各层卫生间吊顶水泥纤维板拆除;二、三层走廊两端窗局部拆除改开启扇,二三层走廊吊顶拆除;原室内外墙面抹灰层空鼓部位铲除;给排水管道拆除部分,拆除工作量约为新装工作量的85%;现强弱电线路、开关插座面板、底盒等,按设计图纸须新做的拆除相应现有的部分,拆除工作量约为新装工作量的80%。详细拆除要求见设计拆旧说明及设计补充说明。
白蚁治理与防治工作。
具体详见各专业施工图、设计补充说明和工程量清单。
三、合同工期
工程合同工期总日历天数:180天。
暂定从 年 月 日开始施工,至 年 月 日竣工完成,具体开工日期以现场具备施工条件且在办理相关手续后,监理工程师签发的开工令日期为准。工期总日历天数与根据前述计划开竣工日期计算的工期天数不一致的,以工期总日历天数为准。
★四、质量标准
确保符合国务院、省、市《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279号)、《建筑工程施工质量验收统一标准》(GB50300-2013)、国家现行相关专业质量验收标准及设计图纸中相关设计规范、标准,达到合格或(以上标准),并通过发包人及相关主管部门进行的项目验收。
以及符合优质工程 质量验收标准。
创优目标:
市级工程优质奖;
省级工程优质奖;
国家级工程优质奖;
其它
创文明工地目标:
市级安全文明绿色施工样板工地;
省级安全文明示范工地;
国家级安全文明工地;
广州市建筑业绿色施工示范工程;
广东省建筑业绿色施工示范工程;
全国建筑业绿色施工示范工程;
其它
五、合同价款
含税合同总价(大写): 元;
(小写): 元。
其中:暂列金额 元;
绿色施工安全防护措施费 元,
余泥渣土(土方、石方、淤泥)场外运输与排放费用 元。
项目单价:详见承包人的投标报价书(招标工程);
详见经确认的工程量清单报价单或施工图预算书(非招标工程)。
★六、工人工资支付分账
工人工资款支付专用账户开设的约定内容: 。
工人工资款支付专用账户开户银行: ,
工人工资款支付专用账户: 。
工程款中的工人工资款比例: ,
其中:每一期工程进度款中的工人工资款比例: 。
工人工资支付周期: 每月支付 。
承包人已确认上述约定工程款中的工人工资款比例能满足本工程项目的工人工资支付,如未能足额支付工人工资的,发包人有权扣减对应阶段的工程进度款,用于支付工人工资。
组成合同的文件
下列文件为组成本合同的一部分,并互为补充和解释,如各部分之间不一致的,则以下列先后排列次序为优先:
1、合同实施后的补充协议;
2、本合同协议书;
3、中标通知书;
4、本合同专用条款;
5、招标文件(含工程量清单、补充、修正、澄清文件、答疑纪要及说明等);
6、承包人投标文件及其附件(含评标过程中的澄清文件和补充资料),承包人所提供的技术文件(施工组织设计)中的施工进度控制表;
7、工程图纸(施工图纸要求或标准高于招标文件或工程量清单要求的,按照施工图纸);
8、本合同通用条款;
9、合同附件;
10、其他。
词语含义
本协议书中有关词语含义与本合同第二部分《通用条款》第1条赋予它们的定义相同。
承包人承诺
承包人向发包人承诺已阅读、理解并接受本合同所有条款,按照本合同约定进行施工、竣工并保修合同工程,按照合同规定范围全面完成各项承包工作,履行本合同所约定的全部义务,包括配合发包人管理及向其它协作单位提供的协调、配合工作。
承包人向发包人承诺应在领取《中标通知书》前缴纳以下费用:
(1)招标代理费
承包人参照国家计委计价格[2002]1980号、国家发改委发改办价格[2003]857号、发改价格[2011]534号文规定的收费标准,以中标金额为基数,按差额定率累进法计算招标代理费,按下浮20%向招标代理机构缴纳招标代理费。
收费标准:
中标金额(百万元) | 1以下 | 1-5 | 5-10 | 10-50 | 50-100 | 100-1000 | 1000以上 |
费率% | 1.0 | 0.7 | 0.55 | 0.35 | 0.2 | 0.05 | 0.01 |
(2)交易服务费
承包人应按发包人通知规定的日期及政府相关文件的规定,向广州公共资源交易中心交纳交易服务费。交易服务费的金额为中标总金额的0.9‰。
(3)工程量清单及预算审核费
承包人参照广东省物价局粤价函[2011]742号文规定的工程量清单及预算编制费标准,以中标金额(扣除暂列金额、专业工程暂估价后)为基数,按差额定率累进计费法下浮14%计算工程量清单及预算编制费,并在工程量清单及预算编制费基础上再下浮20%,向发包人指定的造价咨询单位缴纳工程量清单及预算审核费。
收费标准:
咨询项目名称 | 100万元以下 | 101-500万元 | 501-1000万元 | 1000-5000万元 | 5000万元-1亿元 | 1亿元以上 |
单独编制工程量清单 | 3‰ | 2.5‰ | 2.4‰ | 2.2‰ | 2‰ | 1.8‰ |
单独编制预算造价 | 1.8‰ | 1.6‰ | 1.4‰ | 1.2‰ | 0.9‰ | 0.8‰ |
上述所有费用已包含在中标费用中,发包人不再另行支付。承包人缴纳上述费用后,发包人向其颁发中标通知书。
发包人承诺
发包人向承包人承诺已阅读、理解并接受本合同所有条款,按照本合同约定的时限和方法支付工程款及其他应当支付的款项,履行本合同所约定的全部义务。
合同生效
本合同订立时间: 2022 年 月 日
本合同订立地点:广州市天河区五山路381号华南理工大学
合同份数
本合同一式 拾贰 份,正本 贰 份,副本 拾 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其中发包人执 壹 份 ,共 柒 份,承包人执 壹 份 ,共 叁 份。
合同双方当事人约定本合同自双方签字、盖章后生效。
(以下无正文)
发 包 人: (盖单位章) | 承 包 人: (盖单位章) |
地 址: | 地 址: |
法定代表人: (签字或盖章) | 法定代表人: (签字或盖章) |
委托代理人: (签字或盖章) | 委托代理人: (签字或盖章) |
电 话: | 电 话: |
传 真: | 传 真: |
开户银行: | 开户银行: |
帐 号: | 帐 号: |
邮政编码: | 邮政编码: |
电子邮箱: | 电子邮箱: |
第二部分 通用条款
一、总 则
1 定义
下列词语或措辞,除非特别说明,在本合同中均具有以下赋予的含义:
1.1 合同:指合同双方当事人为实施、完成并保修合同工程所订立的合同文件。合同文件由第2.2款所列的文件组成。
1.2 协议书:指合同双方当事人为合同工程所签订的协议书。除法律另有规定或合同另有约定外,合同双方当事人的法定代表人或其委托代理人在协议书签字或盖单位公章后,合同即告生效。招标工程应当自中标通知书发出之日起30天内签订。
1.3 通用条款:指根据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以及建设工程施工的需要所订立的,通用于建设工程施工的条款。
1.4 专用条款:指合同双方当事人根据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结合本合同工程实际,经协商达成一致意见的,专用于本合同工程施工的条款。它是对通用条款的具体化,也是对通用条款的补充和完善。招标工程的专用条款,应当符合招标文件的实质性要求。
1.5 中标通知书:指发包人正式接受中标人投标文件的书面文件。
1.6 承包人投标文件:指构成合同文件组成部分的,由承包人根据招标文件编制完成、签字并被中标通知书所接受的,承包人为实施、完成并保修合同工程向发包人提交的技术、经济文件。
1.7 标准、规范及有关技术文件:指构成合同文件组成部分的,本合同所指明的和合同工程依法应适用的标准与规范,以及监理工程师、造价工程师对有关技术方面问题做出的补充、修改和批准文件。
1.8 施工设计图纸:指构成合同文件组成部分的,按规定审批的由发包人提供或经发包人批准由承包人提供,满足承包人施工需要的所有设计文件、施工图纸、模型(包括任何补充和修改的施工图纸、配套说明和有关资料)。图纸应当按照法律规定审查合格。
1.9 工程量清单:指构成合同文件组成部分的,由发包人在招标文件中提供的,合同工程分部分项工程项目、措施项目、其他项目、规费项目和税金项目的名称和相应数量等的明细清单。
1.10 发包人:指在协议书中约定,具有工程发包主体资格和支付工程款能力的当事人,以及取得该当事人资格的合法继承人。
1.11 承包人:指在协议书中约定,被发包人接受且具有工程施工承包主体资格的当事人,以及取得该当事人资格的合法继承人。
1.12 分包人:指被发包人接受且具有相应资格,并与承包人签订了分包合同,依法分包合同工程某一部分的当事人,以及取得该当事人资格的合法继承人。
1.13 第三方:除合同双方当事人(含双方雇员及代表其工作的人员)以外的任何他人或组织。
1.14 设计人:指受发包人委托的,负责合同工程的工程设计专业技术且具有相应工程设计资质的当事人,以及取得该当事人资格的合法继承人。
1.15 监理人:指受发包人委托的,负责合同工程的工程监理专业技术且具有相应工程监理资质的当事人,以及取得该当事人资格的合法继承人。
1.16 工程造价咨询人:指受发包人委托的,负责合同工程的工程造价专业技术且具有相应工程造价咨询资质的当事人,以及取得该当事人资格的合法继承人。
1.17 工程造价管理机构:指国务院有关部门、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受其委托的工程造价管理机构。
1.18 发包人代表:指发包人指定的,履行本合同的全权代表。发包人代表由发包人依据第22.1款规定任命并书面通知承包人。
1.19 监理工程师:指监理人委派常驻施工现场负责合同工程的工程监理专业技术的专业人员。监理工程师由监理人提名,经发包人依据第23.1款规定任命并书面通知承包人。
1.20 造价工程师:指工程造价咨询人或监理人委派常驻施工现场负责合同工程的工程造价专业技术的专业人员。造价工程师由工程造价咨询人或监理人提名,经发包人依据第24.1款规定任命并书面通知承包人。
1.21 承包人代表:指承包人指定的,履行本合同和负责合同工程施工现场管理的全权代表。承包人代表由承包人依据第25.1款规定任命并书面通知发包人。
1.22 合同工期:指合同双方当事人在协议书中约定,按照总日历天数(包括法定节假日)计算的从开始实施到完成合同工程的天数。
1.23 开工日期:指根据第34条规定,监理工程师在开工令中写明的、承包人按照合同约定最迟在该日期开工的日期。
1.24 计划竣工日期:指自开工日期起根据合同约定要求承包人完成合同工程并竣工的全部时间(包括根据第36条和第37.2款规定所做的调整)。
1.25 实际竣工日期:指承包人实际完成合同工程或某单位工程后,由发包人按照第58条规定组织竣工验收、接收工程并颁发工程接收证书的日期。实际竣工日期,按照第38.2款规定确定。
1.26 缺陷责任期:指履行第59.3款规定的缺陷责任的期限。具体期限在专用条款中约定,包括第59.2款规定的延长期限。
1.27 基准日期:指招标工程递交投标文件截止日期前28天的日期;非招标工程订立合同前28天的日期。
1.28 小时或天:除特别指明外,指时钟小时或日历天。合同中约定按照小时计算时间的,从发生事件有效时开始计算,不扣除休息时间;约定按照天计算时间的,开始当天不计入,从次日开始计算。时限的最后一天是休息日或其他法定节假日的,以节假日次日为时限,但竣工日期除外。时限最后一天的截止时间为当天24:00(即次日零点)。
1.29 中标价格:指中标通知书中列明的,发包人接受中标人(承包人)实施、完成并保修合同工程的价格。
1.30 合同价款:指承包人按照合同约定完成了包括缺陷责任期内的全部承包工作后,发包人按照合同约定及时足额(包括调整的合同价款)支付给承包人的全部金额。其具体款项依据协议书中标明的包括暂列金额、暂估价在内的金额和第68.2款规定合同价款调整事件确定。
1.31 费用:指为履行合同所发生或将发生的所有合理开支,包括管理费和其他合理分摊的开支,但不包括利润。
1.32 分部分项工程费:指为实施、完成并保修永久工程,发生于工程实体项目所需的人工费、材料费、机械使用费、管理费、利润和风险费用。
1.33 措施项目费:指为实施、完成并保修合同工程,发生于合同工程施工准备和施工过程中的技术、生活、安全、环境保护等方面的非工程实体项目费用。
1.34 工程款:指为实施、完成并保修合同工程,发包人支付或应当支付给承包人的各种价款,包括进度款、结算款等。
1.35 暂列金额:指发包人在工程量清单中暂定并包括在合同价款中的一笔款项。用于在签订协议书时尚未确定或者不可预见的所需材料、设备、服务等的采购,施工过程中可能发生的工程变更、合同约定的工程款调整以及经确认的索赔、现场签证等的金额(包括以计日工方式支付的金额)。
1.36 暂估价:指发包人在工程量清单中提供的用于支付必然发生但暂时不能确定价格的材料、工程设备以及专业工程的金额。
1.37 计日工:指在施工过程中,承包人完成发包人提出的施工设计图纸以外的零星项目或工作,按照合同中约定计价付款的一种计价方式。
1.38 质量保证金:指按照第84条约定用于保证在缺陷责任期内履行缺陷修复义务的金额。
1.39 合同工程:指合同双方当事人在协议书中约定的承包范围内的工程,包括永久工程和(或)临时工程。
1.40 永久工程:指按照合同约定承包人应当实施、完成并移交给发包人的永久性工程,包括工程设备。
1.41 临时工程:指实施、完成并保修永久工程过程中所需要的各类临时性工程,不包括施工设备。
1.42 分包工程:指合同工程中,由具有相应分包资质的分包人实施、完成的非主体结构(除钢结构外)的专业性工程。
1.43 单位工程:指具有独立的设计文件,竣工后可以独立发挥生产能力和效益的永久工程。组成合同工程的单位工程名称、内容和范围等应在专用条款中明确。
1.44 施工场地(或工地 、现场):指由发包人提供的用于合同工程施工的场所,以及发包人在合同中具体指定的供施工使用的其他任何场所。
1.45 工程设备:指构成或计划构成永久工程一部分的机电设备、金属结构设备、仪器装置及其他类似的设备和装置。
1.46 施工设备:指承包人临时带入现场用于合同工程施工的仪器、机械、运输工具或其他物品,但不包括用于或安装在合同工程中的工程设备。
1.47 工程变更:指经发包人批准的,由监理工程师根据第56条规定发出指令的工程任何变更。
1.48 索赔:指合同履行期间,对于非自己的过错而应由对方当事人承担责任的情况所造成的损失,并根据第36条和第74条规定向对方当事人提出费用补偿和(或)工期顺延的要求。
1.49 现场签证:指合同双方当事人按照第14.2款约定的指定人选根据第75条规定就施工过程中涉及的责任事件所作的签认证明。
1.50 不可抗力:指不能预见、不能避免并不能克服的客观情况。
1.51 竣工验收:指承包人完成了全部合同工作后,发包人按照合同要求进行的验收。
1.52 国家验收:指政府部门根据法律和政策等有关规定,针对发包人全面组织实施的整个工程正式交付投运前的验收。
1.53 书面形式:指合同文件、信函、电报、电传、传真、电子数据交换文件、电子邮件等可以有形地表现所载内容的形式。合同双方当事人可在专用条款中注明所采用的书面形式。
1.54 国家:指中华人民共和国。
2 合同文件及解释
标题和旁注2.1
本合同条款的标题和旁注不构成合同的组成部分。
★2.2
合同文件组成及优先顺序下列组成本合同的文件是一个合同整体,彼此应当能相互解释,互为说明。当出现相互矛盾时,组成本合同文件的优先解释顺序如下:
1、合同实施后的补充协议;
2、本合同协议书;
3、中标通知书;
4、本合同专用条款;
5、招标文件(含工程量清单、补充、修正、澄清文件、答疑纪要及说明等);
6、承包人投标文件及其附件(含评标过程中的澄清文件和补充资料),承包人所提供的技术文件(施工组织设计)中的施工进度控制表;
7、工程图纸(施工图纸要求或标准高于招标文件或工程量清单要求的,按照施工图纸);
8、本合同通用条款;
9、合同附件;
10、其他。
上述各项合同文件包括合同当事人就该项合同文件所作出的补充和修改,属于同一类内容的文件,应以最新签署的为准。
2.3
监理或造价工程师作出解释当合同文件内容出现含糊不清或不一致时,由合同双方当事人在不影响合同工程正常实施的情况下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由监理工程师、造价工程师分别按照第23.2款、第24.2款规定职权作出解释。如合同任何一方当事人不同意监理工程师或造价工程师作出的解释,按照第86条规定处理。
3 阅读、理解与接受
3.1
阅读、理解与接受合同双方当事人应认真阅读和理解本合同的全部内容。除合同双方当事人同意修改外,本合同一旦订立,视为合同双方当事人已全面接受本合同的所有条款。
修改合同条款的限制3.2
合同一方当事人违背本合同的承诺,要求另一方当事人接受其对拟订立或正在履行的本合同条款修改后存在不公平的条款,另一方当事人不接受的,应及时提出修正意见。经再次催告修正无效的情况下,不利一方当事人有权拒绝订立或单方解除本合同;给对方当事人造成损失的,责任方应予赔偿。
4 语言及适用的法律、标准与规范
语言文字4.1
本合同所使用的语言文字为中文(汉语)。
对于必须使用外文表达的专用术语等,应附有中文注释。合同当事人在合同中使用两种以上语言时,汉语为优先解释和说明合同的语言。
4.2
适用法律本合同适用的法律为中华人民共和国的现行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和合同工程所在地的地方性法规、地方政府规章、行政规范性文件。
4.3
本合同适用的标准与规范为国家、行业和广东省的标准与规范或规程,以及发包人在合同中要求使用的标准与规范。
合同双方当事人在专用条款中约定适用的国家标准、规范名称;国家没有但行业有的,约定适用的行业标准、规范名称;国家和行业没有但广东省有的,约定适用的广东省地方标准、规范名称。
国内没有适用的标准、规范的,由发包人在招标文件中或在承包人投标报价前提出施工技术要求,承包人在自主报价时按照要求提出施工工艺,经发包人确认后执行。发包人要求使用国外标准、规范的,应负责提供中文译本;有异议时,以中文译本为准。
5 施工设计图纸
5.1
图纸的提供发包人应按照专用条款约定的时间和数量,向承包人提供经已审批的施工设计图纸及其技术资料。如承包人需要增加数量的,发包人可代为办理,发生的费用由承包人承担。如发包人未能按时提供施工设计图纸造成工期延误的,按第36.3款规定处理。
5.2
承包人提供配合施工的图纸如果合同约定由承包人负责提供大样图、加工图等配合施工设计图纸的,承包人应在其设计资质等级许可的范围内,按照监理工程师的工作指令完成有关施工设计图纸。承包人应按照专用条款约定的时间和数量向监理工程师提交此类施工设计图纸,监理工程师应在专用条款约定的时间内报发包人批准后予以答复。即使经监理工程师同意,承包人仍应对其施工设计图纸负责。
5.3
图纸的修改施工设计图纸需要修改和补充的,监理工程师应及时书面报告发包人。发包人收到书面报告后应及时通知设计人予以修改,并在合同工程或其相应部位施工前按照专用条款约定的时间和数量提供给承包人。承包人应按照发包人新提供的经设计人修改后的施工设计图纸施工。
5.4
图纸错漏的改正承包人发现发包人提供的施工设计图纸存在明显错漏或疏忽,应及时书面通知发包人和监理工程师。发包人收到书面通知后应及时予以答复,并通知设计人予以改正。因发包人未及时答复等原因造成承包人损失的,发包人应予赔偿。
5.5
图纸的使用与退还施工期间,承包人和监理工程师均应在施工现场保留一套完整的包括第5.1款、第5.2款、第5.3款规定内容的施工设计图纸供实施合同工程过程需要时使用。本合同终止后,除承包人存档需要的施工设计图纸外,承包人应将全部施工设计图纸退还给发包人。
6 通讯联络
通讯形式6.1
本合同中无论何处涉及到各方之间的申请、批准、确认、同意、决定、核实、通知、任命、指令、要求、意见、证明、证件或表示同意、否定等的通讯(含派人面交、邮寄、电子传输等),均应采用书面形式,且只有在对方当事人收到后方能生效。
6.2
发送通讯合同中无论何处涉及到各方之间的通讯都不应无理扣压或拖延。合同双方当事人
应在专用条款中约定各方通讯地址和收件人,并按照约定期限内送达指定地点和接收人。
收件人应在通讯回执上签署姓名和时间。一方当事人拒绝签收另一方当事人通讯,另一方当事人以特快专递、挂号信等专用条款约定的方式将通讯送至通讯地址的,视为送达。
7 工程分包
分包工程的要求7.1
承包人应自己实施、完成合同工程的主体结构。承包人不得将其承包的全部工程或将其肢解后以分包的名义转包给第三方,也不得将合同工程主体结构、关键性工作分包给第三方。
分包工程的批准7.2
承包人可依法将部分工程分包给具有相应分包资质的分包人,但未经发包人同意,承包人不得将工程的任何部分或任何工作分包给第三方。下列情况则属例外:
施工劳务作业分包;
按照合同约定的标准购买材料和工程设备;
合同中已指定的分包工程。
7.3
签订分包合同承包人分包工程的,应与分包人签订分包合同,并在分包合同签订后的7天内向发包人和监理工程师、造价工程师各提交一份分包合同。承包人有义务禁止分包人将分包工程再次分包。
分包工程款结算与支付7.4
分包工程款由承包人与分包人结算。除合同另有约定或取得承包人的同意外,发包人应将分包工程款按专用条款约定的支付方式全部支付给承包人,禁止发包人直接向分包人支付任何工程款。
如发包人有要求时,承包人应提供能证明自己已向分包人支付其分包工程款等证明资料。否则,发包人有权直接向分包人支付承包人应支付而未支付的分包工程款,并在承包人得到的工程款中扣除。
分包工程责任和义务7.5
工程分包不能免除承包人应承担的任何责任和应履行的任何义务。承包人应在分包场地派驻相应管理人员保证本合同的履行。
分包人应对分包工程负责。分包人的任何违约行为或疏忽导致工程损坏、损害或给发包人造成损失的,承包人应承担连带责任。
分包合同终止7.6
无论何种原因,当本合同终止时,分包人与承包人签订的分包合同也随即终止。承包人应在本合同终止前向分包人支付分包人应得所有款项。
8 现场查勘
发包人提供资料的责任8.1
发包人应按照第19.2款第(4)点规定向承包人提供有关资料。此资料作为招标文件的组成部分,与招标文件一并发布。发包人对其提供的上述资料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负责。因发包人提供上述资料错误导致承包人发生损失的,发包人应承担由此增加的费用和(或)延误的工期,并向承包人支付合理利润。
8.2
承包人现场查勘承包人应依据发包人按照第19.2款第(4)点规定提供的资料和自己对现场查勘来编制投标文件,并对发包人提供上述资料的理解、推断和应用负责。因承包人未能充分查勘、了解以下情况或未能充分估计以下情况所可能产生后果的,承包人承担由此增加的费用和(或)延误的工期。承包人的投标文件应被认为已经考虑了现场及其周围环境的影响,包括但不限于以下内容:
(1)现场地质情况及地形地貌特征;
(2)水文和气候条件;
(3)为实施、完成并保修合同工程所需的临时工程和措施项目;
(4)为实施、完成并保修合同工程所需的材料采购和加工、设备的采购,及所需的施工设备、周转性材料、人员和管理等;
(5)场地内外的交通情况及水、电、食宿供应条件;
(6)可能对投标报价有影响或起作用的其他情况。
9 招标错失的修正
合同条款及格式完备性和义务9.1
发包人招标文件中的合同条款及格式,应被认为是正确的和公平的,并已包括了发包人履行本合同的全部义务,包括但不限于以下内容:
(1)支付工程款及其他应付款项的义务;
(2)完成本合同第19.2款约定工作的义务;
(3)修正不正确合同条款及格式的义务;
(4)澄清并改正被认定有失公平的合同条款的义务;
(5)协助承包人实施、完成并保修合同工程的义务。
工程量清单准确性和修正9.2
发包人招标文件提供的工程量清单及其招标控制价等资料,应被认为是准确的和完整的。当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发包人应及时予以修正,并相应调整合同价款:
(1)施工设计图纸发生变化的;
(2)出现第68.2款规定调整合同价款事件的;
(3)未按照国家、省有关计价规定编制的其它情形。
(4)工程量清单存在缺项、漏项的;
10 投标文件的完备性
投标文件完备性和义务10.1
承包人投标文件中的工程量清单所填单价和合价,应被认为是正确的和完备的,并已包括了承包人履行本合同的全部义务,包括但不限于以下内容:
(1)提供材料和工程设备、服务的义务及处理意外事件的义务;
(2)实施和完成合同工程的义务;
(3)工程质量保修的一切义务。
承包人报价的限制10.2
承包人投标文件中的工程量清单中没有填入单价或合价的清单项目,应认为该项目价款已包含在工程量清单的其他项目的单价或合价中,发包人将不另行支付。
算术性错误的调整10.3
承包人投标文件中出现算术性错误,导致其实际总造价与报价总金额不一致时,合同双方当事人可按照国家、省有关规定予以修正,并相应调整合同价款。
11 文物和地下障碍物
11.1
文物化石等物品保护在施工现场发现的古墓、古建筑遗址等文物、古迹以及其他具有考古、地质研究等价值的遗迹、化石、钱币或物品,属于国家所有。一旦发现上述文物,承包人应立即保护好现场,防止任何人员移动或损坏上述文物,并于4小时内以书面形式通知监理工程师和发包人。监理工程师应在收到通知后立即指令承包人继续保护好现场,并在收到通知后24小时内报告当地文物管理部门,合同双方当事人应按照文物管理部门的要求采取妥善保护措施。发包人承担由此增加的费用和(或)工期延误,并向承包人支付合理利润。如发现文物后隐瞒不报或报告不及时,导致上述文物丢失或遭受破坏的,由责任方赔偿损失,并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地下障碍物处置11.2
本合同已明确指出的地下障碍物(发包人招标文件提供的工程量清单有列明或提供的地质资料已明确反映的),应视为承包人在投标报价时已预见其对施工的影响,并已在合同价款中考虑。
本合同未有明确指出的地下障碍物(发包人招标文件提供的工程量清单没列明或提供的地质资料不能明确反映的),在施工过程遇到时,承包人应于8小时内以书面形式通知监理工程师和发包人,并提出处置方案。监理工程师在收到处置方案后24小时内予以确认或提出修正方案,并发出施工指令。承包人应按照监理工程师指令进行施工。发包人应承担由此增加的费用和(或)延误的工期,并向承包人支付合理利润。
12 事故处理
发生事故的通知12.1
合同履行期间,合同工程发生质量与安全事故,承包人立即通知监理工程师和发包人。
事故的处理12.2
接到事故通知后,合同双方当事人应立即组织人员和设备进行紧急抢救和抢修,减少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防止事故扩大,并保护事故现场。需移动现场物品时,应做好标记和书面记录,妥善保护有关证据。
合同双方当事人应按照国家规定时限如实上报政府有关部门,配合政府有关部门的调查和处理,由此发生的费用和(或)延误的工期由事故责任方承担。
事故争议认定12.3
合同双方当事人对事故责任有争议时,应按照政府有关部门的认定处理。
13 交通运输
道路通行权和场外设施13.1
除专用条款另有约定外,发包人应根据实施合同工程的需要,负责办理取得出入施工场地的专用和临时道路的通行权,以及取得为实施合同工程所需修建场外设施的权利,并承担有关费用(包括运输超大件或超重件所需的道路和桥梁临时加固改造费用和其他有关费用)。承包人应协助发包人办理上述手续。
承包人应在订立合同前查勘施工现场,并根据工程规模及技术参数合理预见工程施工所需的进出施工现场的方式、手段、路径等。因承包人未合理预见所增加的费用和(或)延误的工期由承包人承担。
场内临时道路和交通设施13.2 除专用条款另有约定外,承包人应负责修建、维修、养护和管理施工场地内所需的临时道路和交通设施,包括维修、养护和管理发包人提供的道路和交通设施,并承担相应费用。
承包人修建的临时道路和交通设施应免费提供发包人使用。
场外交通13.3
承包人应遵守有关交通法规,严格按照道路和桥梁的限制荷重安全行驶,并服从交通管理部门的检查和监督。承包人车辆外出行驶所需的场外公共道路的通行费、养路费和税款等,由承包人承担。
超大件和超重件的运输13.4
承包人应负责向交通管理部门办理运输超大件或超重件的申请手续,发包人应协助承包人办理上述手续。除专用条款另有约定外,运输超大件或超重件所需的道路和桥梁临时加固改造费用和其他有关费用,由承包人承担。
13.5
道路和桥梁的损坏责任因承包人运输造成施工场地内外公共道路和桥梁损坏的,由承包人承担修复损坏的全部费用和可能引起的赔偿。
水路和航空运输13.6
本条内容适用于水路运输和航空运输,其中“道路”包括河道、航线、船闸、机场、码头、堤防以及水路或航空运输中其他相似结构物;“车辆”包括船舶和飞机等。
14 专项批准事件的签认
专项批准事件的签认14.1
合同履行期间,合同工程发生第23.3款、第24.3款专项批准事件的,发包人批准后应通知监理工程师和(或)造价工程师按照合同约定以书面形式向承包人发出工作指令,提供所需的相关资料。承包人在收到监理工程师和(或)造价工程师发出的工作指令后,应按照合同约定实施发生事件的相关工作。
合同双方当事人应按照第14.2款规定对发生的专项批准事件予以签认,并及时将发生事件的相关资料整理、归档,同时按第23.2款、第24.2款规定职权将其中一份送监理工程师和(或)造价工程师留存。
14.2
专项批准事件签认人的要求合同双方当事人应按照第23.1款、第24.1款和第25.1款规定,分别在专用条款中写明负责专项批准事件签认的监理工程师、造价工程师和建造师具体人选,授予其负责专项批准事件签认的权力,并提供该人选的印章、签字式样,作为本合同的附件。当专项批准事件发生时,该人选应在其职权范围内,按照本合同约定的程序、时限、生效条件等要求,对发生事件的内容、数量和单价等办理签认手续,并加盖所在单位的法人公章或其授权的施工现场管理机构章。
15 专利技术
15.1
侵犯专利技术责任承包人在实施、完成并保修合同工程过程中,如因采用施工工艺或使用施工设备及自身供应的材料和工程设备,而发生侵犯他人商标、图案、工艺、材料、设备专利权或知识产权的行为,并引起索赔或诉讼,则一切与此有关的损失、赔偿、诉讼等责任,均由承包人承担。但由于遵守发包人提供的施工设计图纸、标准与规范、技术说明和要求而造成的侵权,则属例外。
15.2
专利技术的使用承包人在投标文件中采用专利技术的,其发生的费用已包含在投标报价内。承包人的技术秘密和第91条规定的保密信息、资料等,发包人应严格按照第91条规定不得为合同以外的目的泄露给第三方。
版权和知识产权15.3
合同双方当事人各自对属于自己的施工设计图纸及其他文件保留版权和知识产权。双方签订本合同后,应视为分别授权对方当事人为实施合同工程而复制、使用、传送上述施工设计图纸和文件。但未经对方当事人同意,另一方当事人不得将其另作他用或转给第三方。
16 联合的责任
共同的和各自的责任16.1
如果承包人是联合体经营,则联合体各方应共同与发包人签订合同协议书,并在工程开工前签订联合体施工协议书,作为本合同的附件。该联合体各方都应在合同履行期间对发包人负有共同的和各自的责任。
联合体文件签署16.2
联合体应有一个被授权的、对联合体各方有约束力的牵头人,由其负责与发包人、监理人和工程造价咨询人(如有)联系,组织联合体各方全面履行合同。该牵头人应指派专职代表负责,履行合同的有关文件由该专职代表签署。未经发包人事先书面同意,联合体的组成、结构和施工协议书不得随意变动。
17 保障
合同双方相互保障17.1
合同一方当事人应负责和保障另一方当事人不因其自身的行为或疏忽而引起的一切损害、损失和赔偿。但受保障的一方当事人应积极采取合理措施减少可能发生的损失或损害。因受保障的一方当事人未采取合理措施而导致损失扩大,则损失扩大部分由其自身承担。
承包人对发包人的保障17.2
承包人应保障发包人不承担因承包人移动或使用施工场地外的施工设备和临时设施所造成的损害而引起的赔偿。
18 财产
18.1
用于工程材料、工程设备和施工设备的合同工程所需的材料、工程设备(包括备品备件、安装专用工器具与随机资料)和承包人的施工设备一经运至施工现场,即成为实施合同工程的财产。没有经监理工程师同意并由其报发包人批准,承包人不得使用合同工程的财产,也不得将实施合同工程的财产运出施工现场,但用于运送材料和工程设备、施工设备和雇员的运输工具除外。
发包人财产及其使用18.2
如果发包人依据第87.3款规定的情形解除合同,则合同工程和临时工程,应认为是发包人的财产。
承包人财产及其使用18.3
如果承包人依据第87.4款规定的情形解除合同,则承包人有权要求发包人支付已完工程款,并赔偿因此造成的损失。发包人应为承包人撤出现场提供便利和协助。如发包人未付完相关款项,承包人有权留置施工现场,直到发包人付完款项为止。
二、合同主体
19 发包人
19.1
遵守法律发包人在履行合同期间应遵守法律,并保证承包人免于承担因发包人违反法律而引起的任何责任;遵守国家、省、市有关社会信用体系建设工作的法律、行政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严格执行信用承诺制度,违背信用承诺约定时,承担违约责任,并依法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19.2
发包人工作发包人应按照合同约定完成下列工作,包括但不限于:
办理土地征用、拆迁、平整施工场地等工作,使施工场地具备施工条件,并在开工后继续负责解决上述工作遗留的问题;
将施工所需水、电、通讯线路从施工场地外部接驳至专用条款约定的地点,保证施工期间的需要;
开通施工场地与城乡公共道路间的通道,满足第13条交通运输的需要;
向承包人提供施工场地的工程地质勘察资料,以及施工现场及毗邻区域内供水、排水、供电、供气、供热、通信、广播电视等地下管线资料,气象和水文观测资料,邻近建筑物和构筑物、地下工程的有关资料,并保证资料的真实、准确、完整;
办理施工许可及其他所需证件、批准文件和办理临时用地、停水、停电、中断道路交通、爆破作业等的申请批准手续(承包人自身施工资质的证件除外);
确定水准点与坐标控制点,组织现场交验并以书面形式移交给承包人;
(7) 按照专用条款约定的时间向承包人提供一式两份约定的标准与规范;
(8) 组织承包人和设计人进行图纸会审和设计交底;
(9)协调处理施工场地周围地形关系问题和做好邻近建筑物、构筑物(包括文物保护建筑)、古树名木等的保护工作;
(10)及时接收已完工程,并按照合同约定及时支付工程款及其他各种款项。
发包人可将其中部分工作委托给承包人办理,具体由合同双方当事人在专用条款中约定。除合同价款已包括外,由发包人承担所需费用,并向承包人支付合理利润。
19.3
发包人提供施工场地发包人应按照专用条款约定的时间提供施工场地,并在确保承包人按照计划进度顺利开工的时间内给予承包人进入和使用施工场地的权利。
发包人保留其工作人员、雇员和相关执法人员进入和使用施工场地的权利。
19.4
发包人支付款项发包人应按照合同约定的期限和方式向承包人支付工程款及其他应支付的款项。
19.5
发包人组织竣工验收发包人应按照第58条规定组织承包人、设计人、监理人和工程造价咨询人(如有)等进行竣工验收。
发包人供应材料和工程设备要求19.6
发包人供应材料和工程设备的,发包人应按照第48条规定向承包人提供材料和工程设备。
19.7
发包人未尽义务的责任发包人未能正确完成本合同约定的全部义务,导致费用的增加和(或)延误的工期,由发包人承担;给承包人造成损失的,发包人应予赔偿。
20 承包人
20.1
遵守法律承包人在履行合同期间应遵守法律,并保证发包人免于承担因承包人违反法律而引起的任何责任。遵守国家、省、市有关社会信用体系建设工作的法律、行政法规、 部门规章,严格执行信用承诺制度,违背信用承诺约定时,承担违约责任,并依法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承包人在本项目发包人的工程项目中存在下列行为的,将被拒绝参与发包人后续工程投标。拒绝投标时限由发包人(招标人)视严重程度确定,并在专用条款中约定。
1.将中标工程转包或者违法分包的;
2.在中标工程中不执行质量、安全生产相关规定的,造成质量或安全事故的;
3.存在围标或串标情形的;
4.存在弄虚作假骗取中标情形的;
5.存在因过错行为被生效法律文书认定承担违约或侵权责任的。
20.2
承包人工作承包人应按照合同约定完成下列工作,包括但不限于:
按照合同约定和监理工程师的指令实施、完成并保修合同工程;
按照合同约定和监理工程师的要求提交工程进度报告和进度计划;
按照合同约定和造价工程师的要求提交支付申请和工程款报告,包括绿色施工安全防护费、进度款、结算款和调整合同价款等;
负责施工场地安全保卫工作,防止因工程施工造成的人身伤害和财产损失,提供和维修非夜间施工使用的照明、围栏设施等安全标志;
按照专用条款约定的数量和要求,向发包人提供施工场地办公和生活的房屋及设施,并在施工现场保留本合同、约定的标准与规范、变更资料等各一份,供监理工程师、造价工程师需要时使用;
遵守政府部门有关施工场地交通、环境保护、施工噪声、绿色施工安全防护等的管理规定,办理有关手续,并以书面形式通知发包人,费用按政府有关部门相关文件规定由发(承)包人各自承担;
在合同工程或其某单位工程已竣工未移交给发包人之前,负责已完工程的照管工作。工程接收证书颁发时尚有部分未竣工工程的,还应负责该未竣工工程的照管工作,直至竣工后移交给发包人为止。照管期间发生损坏的,应予以修复并承担费用;发包人要求采取特殊保护措施的,由发包人承担相应费用;
做好施工场地地下管线和邻近建筑物、构筑物(包括文物保护建筑)、古树名木的保护工作;
遵守政府部门有关环境卫生的管理规定,保证施工场地的清洁和做好交工前施工现场的清理工作,并承担因自身责任造成的损失和罚款;
工程完工后,应按照合同约定提交竣工验收申请报告和竣工结算文件。
20.3
承包人实施工作承包人应按照合同约定和监理工程师指令实施、完成并保修合同工程。除专用条款另有约定外,承包人应提供为完成合同工程所需的劳务、材料、工程设备、施工设备和其他物品。如果承包人不按照合同约定或监理工程师依据合同发出的指令组织施工,且在监理工程师书面要求改正后的7天内仍未采取补救措施的,则发包人可自行或委托第三方进行补救,由此发生的费用和造成的损失由承包人承担。该笔款项经造价工程师核实后,由发包人从应支付或将支付给承包人的工程进度款或结算款中扣除。
20.4
承包人实施施工组织设计和工作安排承包人对所有现场作业和施工方法的完备性、稳定性和安全性负责,并应按照合同约定的工作内容和施工进度要求,向监理工程师提交合同工程拟采用的施工组织设计和工作安排的详细说明。如承包人对施工组织设计和工作安排作出重大修改,应事先征得监理工程师同意。
20.5
承包人为发包人的人员提供配合承包人应按照合同约定或监理工程师的指令,配合和协助下述人员在施工场地及其附近实施与合同工程有关的各项工作:
(1)发包人的工作人员;
(2)发包人的雇员;
(3)任何监督管理机构的执法人员。
此类指令若增加了承包人的工作或支出,包括使用了承包人的设备、临时工程或通行道路等,则视为工程变更,按照第72条规定调整合同价款。
20.6
承包人避免施工损害他人利益承包人在施工过程中,不得侵害发包人与他人使用公用道路、水源、市政管网等公共设施的权利,避免对邻近的公共设施产生干扰。承包人占用或使用他人的施工场地,影响他人作业或生活的,应承担相应责任。
20.7
承包人未尽义务的责任承包人未能正确完成本合同约定的全部义务,导致费用的增加和(或)延误的工期,由承包人承担;给发包人造成损失的,承包人应予赔偿。
21 现场管理人员任命和更换
21.1
发包人现场管理人员任命和更换发包人应任命代表发包人工作的现场管理人员,并在开工前将该任命书以书面形式通知承包人。该类管理人员可包括发包人代表、监理工程师、造价工程师等。国家、省规定发包人可不委托监理人和(或)工程造价咨询人(如有),发包人因而没有任命监理工程师和(或)造价工程师的,本合同规定的监理工程师和(或)造价工程师及其代表的工作,由发包人代表担任。
发包人如需更换现场管理人员,应至少提前7天以书面形式通知承包人,否则该项更换无效。承包人应在收到通知后7天内予以回复,否则视为已收到通知。后任现场管理人员应继续行使合同规定的前任现场管理人员的职权和履行相应的义务。
21.2
承包人代表任命和更换承包人应任命代表承包人工作的承包人代表,该代表的人选应具有注册建造师执业资格,由承包人在开工前依法向发包人提出,经发包人同意后在专用条款中写明。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有规定的,应遵守其规定;招标工程的承包人代表,应为投标文件所载明的人选。
承包人如需更换承包人代表,应取得发包人的同意和遵守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的规定,并至少提前7天以书面形式通知发包人,否则该项更换无效。发包人应在收到通知后的7天内予以答复,否则视为同意。后任承包人代表应继续行使合同规定的前任承包人代表的职权和履行相应的义务。
21.3
监理工程师、造价工程师代表任命和撤回除合同约定或依法应由监理工程师、造价工程师行使的职权外,监理工程师、造价工程师可将其职权以书面形式授予其任命的监理工程师、造价工程师代表,亦可将其授权撤回。任何此类任命或撤回,均应至少提前7天以书面形式通知承包人。未将有关文件送交承包人之前,任何此类任命或撤回均为无效。
21.4
承包人代表授权人选任命和撤回除合同约定或依法应由承包人代表行使的职权外,承包人代表可将其职权以书面形式授予其任命的合格人选,亦可将其授权撤回。任何此类任命或撤回,均应至少提前7天以书面形式通知发包人和监理工程师、造价工程师。未将有关文件提交发包人和监理工程师、造价工程师之前,任何此类任命或撤回均为无效。
22 发包人代表
22.1
发包人对其代表授权发包人应在专用条款中写明发包人代表具体人选,并在开工前将发包人代表任命书以书面形式通知承包人,授予其代表发包人履行合同规定职责所需的一切权力。除专用条款另有约定外,发包人不应对发包人代表的权力另有限制。
22.2
发包人代表职权发包人代表应代表发包人履行合同规定的职责、行使合同明文规定和必然隐含的权力,对发包人负责。发包人代表在发包人授予职权范围内工作,发包人应予认可。
23 监理工程师
23.1
发包人对监理工程师授权发包人应在专用条款中写明负责合同工程监理专业技术的监理人名称和监理工程师具体人选,并在开工前将监理工程师任命书以书面形式通知承包人,授予其代表发包人履行合同规定职责所需的权力。
23.2
监理工程师职权监理工程师行使合同明文规定和必然隐含的职权,代表发包人负责监督、检查合同工程的进度、质量和安全,试验和检验承包人使用的与合同工程有关的材料、工程设备、施工设备和施工工艺,及时向承包人提供工作所需的批准、确认和通知等指令。监理工程师无权免除或变更合同规定的合同任何一方当事人在合同履行期间的权力、义务和责任。
23.3
监理工程师职权限制除属于第86条规定的争议外,监理工程师在职权范围内的工作,发包人应予认可,但下列事件应事先取得发包人的专项批准:
根据第5.2款规定批准承包人提供的配合施工设计图纸;
根据第7.2款规定同意承包人分包工程;
根据第18.1款规定批准承包人将材料和工程设备、施工设备移出施工场地;
根据第33条规定批准承包人的施工组织设计和工程进度计划;
根据第34.2款规定发出的工程开工令;
根据第37.2款规定发出加快进度的变更指令;
根据第49.6款规定使用替换材料;
根据第63条规定发出使用暂列金额的工作指令;
根据第64条规定发出使用计日工的工作指令;
(10)根据第56条规定指令或批准的工程变更;
(11)根据第75条规定指令或确认的现场签证;
(12)专用条款约定需要发包人批准的其他事项。
监理工程师指令23.4
监理工程师应按照合同约定时间向承包人提供实施合同工程的进度、质量和安全工作所需的批准、确认和通知等指令。
监理工程师提供的指令,均应采用书面形式。在紧急情况下,监理工程师可发出口头指令,但应在48小时内给予书面确认。对监理工程师的口头指令,承包人应予执行。如果承包人在监理工程师发出口头指令48小时后未收到书面确认,则应在接到口头指令后的7天内向监理工程师发出书面确认函。监理工程师应在承包人发出书面确认函后48小时内给予答复;逾期未予答复的,视为承包人的书面确认函已被认可。
23.5
承包人执行监理工程师指令如果承包人认为监理工程师的指令不合理,应在收到指令后24小时内向监理工程师提出书面报告,监理工程师应在收到承包人报告后24小时内做出修改指令或继续执行原指令的决定,并书面通知承包人。逾期不做出决定的,承包人可不执行监理工程师的指令。
23.6
监理工程师职权委托监理工程师可按照第21.3款规定授权给其任命的监理工程师代表,亦可将其授权撤回。监理工程师代表行使监理工程师授予的职权,对监理工程师负责。监理工程师代表在监理工程师授予职权范围内工作,监理工程师应予认可,但监理工程师保留因监理工程师代表未反对合同工程的工程质量检查、材料和工程设备使用等工作的错误而否定该类工作,并发出纠正指令的权力。未按照第21.3款规定,任何此类任命或撤回均为无效。
23.7
监理工程师未尽义务或失误的责任监理工程师(含其代表)未能正确完成本合同约定的全部义务,或工作出现失误,导致费用的增加和(或)延误的工期,由发包人承担;给承包人造成损失的,发包人应予赔偿。
24 造价工程师
24.1
发包人对造价工程师授权发包人应在专用条款中写明负责合同工程造价专业技术的工程造价咨询人(如有)名称和造价工程师具体人选,并在开工前将造价工程师任命书以书面形式通知承包人,授予其代表发包人履行合同规定职责所需的权力。
24.2
造价工程师职权造价工程师行使合同明文规定和必然隐含的职权,代表发包人负责工程计量和计价,工程进度款的调整和核实,结算价款的编制、调整和复核,签发支付证书,及时向承包人提供合同价款的核实、调整和通知等指令。造价工程师无权免除或变更合同规定的合同任何一方当事人在合同履行期间的权力、义务和责任。
24.3
造价工程师职权限制除属于第86条规定的争议外,造价工程师在职权范围内的工作,发包人应予认可,但下列事件应事先取得发包人的专项批准:
根据第63条规定使用暂列金额;
根据第64条规定使用计日工;
根据第65条规定使用暂估价;
根据第66条确定的提前竣工奖与误期赔偿费;
根据第67条确定的工程优质费;
根据第68.2款规定事件调整的合同价款;
专用条款约定需要发包人批准的其他事项。
24.4
造价工程师指令造价工程师应按照合同约定时间向承包人提供实施合同工程的工程造价工作所需的核实、调整和通知等指令。
造价工程师提供的指令,均应采用书面形式。在紧急情况下,造价工程师可发出口头指令,但应在48小时内给予书面确认。对造价工程师的口头指令,承包人应予执行。如果承包人在造价工程师发出的口头指令48小时后未收到书面确认,则应在接到口头指令后的7天内向造价工程师发出书面确认函。造价工程师应在承包人发出书面确认函后48小时内给予答复;逾期未予答复的,视为承包人的书面确认函已被认可。
24.5
承包人执行造价工程师指令如果承包人认为造价工程师的指令不合理,应在收到指令后24小时内向造价工程师提出书面报告,造价工程师应在收到承包人报告后24小时内做出修改指令或继续执行原指令的决定,并书面通知承包人。逾期不做出决定的,承包人可不执行造价工程师的指令。
24.6
造价工程师职权委托造价工程师可按照第21.3款规定授权给其任命的造价工程师代表,亦可将其授权撤回,造价工程师代表行使造价工程师授予的职权,对造价工程师负责。造价工程师代表在造价工程师授予职权范围内工作,造价工程师应予认可,但造价工程师保留因造价工程师代表未反对合同工程的工程计量和计价工作的错误而否定该工作,并发出纠正指令的权力。未按照第21.3款规定,任何此类任命或撤回均为无效。
24.7
造价工程师未尽义务或失误的责任造价工程师(含其代表)未能正确完成本合同约定的全部义务,或工作出现失误,导致费用的增加和(或)延误的工期,由发包人承担;给承包人造成损失的,发包人应予赔偿。
25 承包人代表
25.1
承包人对其代表授权承包人应依据第21.2款规定在专用条款中写明承包人代表具体人选,同时在开工前将承包人代表任命书以书面形式通知发包人,授予其代表承包人履行合同规定职责所需的一切权力。
25.2
承包人代表职权承包人代表应代表承包人履行合同规定的职责、行使合同明文约定或必然隐含的权力,对承包人负责。承包人代表在承包人授予职权范围内的工作,承包人应予认可。
25.3
承包人代表临时任命人职权如果承包人代表在合同履行期间确需暂离现场,则应在监理工程师同意下,按照第21.4款规定授权给其任命的合格人选,亦可将其授权撤回。任命的人选行使承包人代表授予的职权,对承包人代表负责。该人选在承包人代表授予职权范围内的工作,承包人代表应予认可,但承包人代表保留因该人选未曾对实施、完成合同工程工作错误加以反对的失误而否定该工作,并发出纠正通知的权力。未按照第21.4款规定,任何此类任命或撤回均为无效。
25.4
紧急情况时承包人代表采取措施及双方责任承包人代表按照经发包人认可的施工组织设计和监理工程师发出的指令组织施工。在紧急情况下,且无法与监理工程师取得联系时,承包人代表应立即采取保证人员生命和工程、财产安全的有效措施,并在采取措施后48小时内向监理工程师提交书面报告,通知发包人。属于发包人或第三方责任的,其发生的费用和(或)延误的工期由发包人承担,并支付承包人合理利润;属于承包人责任的,其发生的费用和(或)延误的工期由承包人承担。
26 指定分包人
26.1
指定分包人工作指定分包人是指发包人事先指定的从事下列工作之一的分包人:
(1)根据专用条款的约定,发包人依法事先指定的实施、完成部分永久工程的分包人;
(2)根据专用条款的约定,发包人选定的提供合同工程材料、工程设备和服务的分包人。
26.2
承包人对指定分包人的接受指定分包人属于承包人的分包人,发包人不应要求承包人有义务接受承包人有理由反对的任何指定分包人。
指定分包工程款结算与支付26.3
发包人应按照合同的约定向承包人支付指定分包人的分包工程配合费。
指定分包工程款的结算与支付,按照第7.4款办理。
承包人对指定分包工程的义务26.4
指定分包人应按照分包合同的约定对承包人负责。承包人有义务协助、配合指定分包人实施分包工程。
27 承包人劳务
27.1
承包人提交施工机构安排报告承包人应在接到开工令后28天内,向监理工程师提交承包人在施工场地的管理机构以及人员安排报告,并附上投标文件中的“主要人员一览表”。报告内容应包括管理机构的设置、各主要岗位的技术和管理人员名单及其资格,以及各工种技术工人的安排情况等。
27.2
承包人人员的雇佣承包人除应雇佣投标文件中“主要人员一览表”中指明的人员外,也可以雇佣经监理工程师批准的其他人员,但不得从发包人或服务于发包人的人员中雇佣人员。
27.3
承包人对雇员应做的工作承包人应完善雇员的劳务注册手续,并与雇员订立劳动合同,明确双方的权利和义务。雇佣期间,承包人应做好下列工作:
(1)负责为雇员提供必要的食宿及各种生活设施,采取合理的卫生、劳动保护和安全防护措施,保证雇员的健康和安全;
(2)保障雇员的合法权利和人身安全,及时采取有效措施抢救和治疗施工中受伤害的雇员;
(3)充分考虑和保障雇员的休息时间和法定节假日休假时间,尊重雇员的宗教信仰和风俗习惯;
(4)在施工现场主要出入口处设榜公布雇员工资发放时间和投诉电话,以及合同工程中标价格、进度款支付情况。
(5)督促雇员和发包人现场人员应佩戴由合同双方当事人共同盖章、签发的工作证上岗;
(6)办理雇员的意外伤害等一切保险,处理雇员因工伤亡事故的善后事宜。
27.4
承包人特殊时间施工的批准承包人如需在法定节假日施工,应经监理工程师同意;如需在夜间施工,除应经监理工程师同意外,还应经有关部门批准。此类情况,均不得超过法律规定的限度,并应按照法律规定给予雇员补休或付酬。如无特殊原因,只要在不影响工程质量、施工安全、周围环境的情况下,监理工程师应予同意。但为抢救生命、保护财产,或为工程安全、质量而不可避免的作业,则无需事先经监理工程师同意。
27.5
承包人向雇员支付劳务工资承包人应按照时足额向雇员支付劳务工资,并不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因承包人拖欠其雇员工资而造成群体性示威、游行等一切后果,由承包人承担。对发包人造成损失和(或)导致工期延误的,应赔偿发包人的损失,工期不予顺延。
27.6
承包人向工地派遣雇员的要求承包人的雇员应是在行业或职业内具有相应资格、技能和经验的人员。承包人应向施工场地派遣足够数量的下列雇员:
具有相应资格的专业技工和合格的普工;
具有相应施工经验的技术人员;
具有相应岗位资格的各级管理人员。
27.7
承包人雇员安排和撤换承包人安排在施工场地的雇员应保持相对稳定,但有下列行为的任何承包人雇员,监理工程师可要求承包人将其撤换:
经常行为不当,或工作漫不经心;
无能力履行义务或玩忽职守;
不遵守合同的约定;
有损安全、健康和不利于环境保护的行为。
27.8
承包人对雇员的保护承包人应自始至终采取各种合理的预防措施,防止雇员内部发生打斗和任何无序、非法的不良行为,以确保现场安定和保护现场及邻近人员的生命、财产安全。
三、担保、保险与风险
28 工程担保
承包人提供履约担保28.1
为正确履行本合同,发包人应在招标文件中或在签订合同前明确履约担保的有关要求,承包人应按照合同约定时间向发包人提供履约担保。履约担保采用银行保函、担保公司担保或履约保证保险的形式,提供履约保函、担保公司担保、履约保证保险所发生的费用由承包人承担。
履约担保期限和退还28.2
履约担保的有效期,是从提供履约担保之日起至合同工程竣工验收合格之日止。发包人应在担保有效期满后的14 天内将此担保退还给承包人。
向发包人支付索赔款项28.3
发包人在对履约担保提出索赔要求之前,应书面通知承包人,说明导致此项索赔的原因,并及时向担保人提出索赔文件。担保人根据担保合同的约定在担保范围内承担担保责任,并无须征得承包人的同意,直接向发包人支付索赔价款。
发包人提供支付担保28.4
承包人按照第28.1款的要求提交了履约担保,发包人应按照合同约定时间向承包人提交与履约担保等值的支付担保;发、承包人也可约定由发包人向承包人提交预付款等值的支付担保。支付担保采用银行保函、担保公司担保或支付保证保险的形式,提供支付保函、担保公司担保、支付保证保险所发生的费用由发包人承担。
支付担保期限和退还28.5
支付担保的有效期,是从提供支付担保之日起至发包人根据本合同约定支付完除质量保证金以外的全部款项之日止。承包人应在担保有效期满后的14天内将此担保退还给发包人。
向承包人支付索赔款项28.6
承包人在对支付担保提出索赔要求之前,应书面通知发包人和造价工程师,说明导致此项索赔的原因,并及时向担保人提出索赔文件。担保人根据担保合同的约定在担保范围内承担担保责任,并无须征得发包人的同意,直接向承包人支付索赔款额。
双方延长担保期限28.7
合同双方当事人均应确保合同工程担保有效期符合工期合理顺延的要求。若合同一方当事人未能保证延长担保有效期,另一方当事人可向其索赔担保的全部金额。
约定担保事项28.8
合同双方当事人在专用条款中约定担保内容、方式和责任等事项,并签订担保合同,作为本合同附件。
29 发包人风险
发包人承担风险29.1
发包人应承担本合同中规定应由发包人承担的风险。
29.2
发包人风险自开工之日起至颁发工程接收证书之日止,发包人风险包括但不限于:
由于永久工程本身或施工而不可避免造成的财产(除工程本身、材料和工程设备和施工设备外)损失或损坏;
由于发包人工作人员及其相关人员(除承包人外)的疏忽或违规造成的人员伤亡、财产损失或损坏;
由于发包人提前使用或占用永久工程或其部分造成的损失或损坏;
由于发包人提供或发包人负责的设计造成的对永久工程、材料和工程设备和施工设备的损失或损害;
由于地质、邻近建筑物、古树名木和物价上涨等非承包人原因造成施工过程中费用的增加。
30 承包人风险
承包人承担风险30.1
承包人应承担本合同中规定应由承包人承担的风险。
承包人风险30.2
自开工之日起直到颁发工程接收证书之日止,承包人风险为:除第29条和第31条以外的人员伤亡以及财产(包括但不限于合同工程、材料、工程设备和施工设备)的损失或损坏。
31 不可抗力
31.1
不可抗力是指合同当事人在签订合同时不可预见,在合同履行过程中不可避免且不能克服的自然灾害和社会性突发事件,如地震、海啸、瘟疫、骚乱、戒严、暴动、战争等。
31.2
不可抗力处理程序不可抗力事件发生后,承包人应立即书面通知发包人和监理工程师,并在力所能及的条件下迅速采取措施,尽力减少损失,发包人应协助承包人采取相应措施。监理工程师认为应当暂停施工的,承包人应暂停施工。不可抗力事件结束后的7天内,承包人向监理工程师通报受害情况和损失情况,并预计清理和修复的费用,抄送造价工程师。不可抗力事件持续发生,承包人应每隔7天向监理工程师和造价工程师报告一次受害情况。不可抗力事件结束后的28天内,承包人应分别按照第36条、第74条规定索赔工期、费用。
31.3
不可抗力引起费用的承担因不可抗力事件导致的费用,由合同双方当事人按照下列规定承担,并相应调整合同价款:
永久工程本身的损害、已运至施工场地的材料和工程设备的损害,以及因工程损害导致第三者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由发包人承担;
承包人施工设备和用于合同工程的周转材料损坏以及停工损失,由承包人承担;发包人提供的施工设备损坏,由发包人承担;
施工场地内的人员伤亡和本款第(1)点、第(2)点以外财产损失及其相关费用,由合同双方当事人各自承担;
停工期间,承包人应监理工程师要求照管工程的费用,由发包人承担;
工程所需的清理、修复费用,由发包人承担。
不可抗力引起工期的处理31.4
因发生不可抗力事件导致工期延误的,工期相应顺延;不能按期竣工的,承包人无需为此支付任何误期赔偿费。发包人要求赶工的,承包人应采取赶工措施,赶工费用由发包人支付。
延迟履约发生不可抗力的责任31.5
合同任何一方当事人延迟履行合同后发生不可抗力事件的,不能免除另一方当事人因不可抗力造成损失的责任。
避免和减少不可抗力的损失31.6
不可抗力事件发生后,合同双方当事人应采取措施尽量避免和减少由此发生的损失。因合同任何一方当事人没有采取有效措施而导致损失扩大的,则损失扩大部分由其自身承担。
32 保险
32.1
发包人办理保险发包人应按照下列规定办理保险,并支付保险费:
工程开工前,为合同工程办理建筑工程一切险、安装工程一切险;
工程开工前,为施工场地内的自有人员(包括监理工程师、造价工程师在内)办理工伤保险、意外伤害保险;
为第三者办理第三者责任险;
为运至施工场地内用于永久工程的材料和待安装工程设备办理保险。
保险期从办理保险之日起至工程竣工验收合格之日止。
发包人可将其中部分事项委托给承包人办理,具体由合同双方当事人在专用条款中约定。除合同价款已包括外,由发包人承担所需保险费用,并向承包人支付合理利润。
(5)工程开工前,为合同工程办理工程质量保险;并由保险公司对工程质量、施工安全进行综合担保,以及聘请专业的团队进行工程建设全过程风险、质量控制。
32.2
承包人办理保险承包人应按照下列规定办理保险,并支付保险费:
(1)工程开工前,为施工场地内自有人员(包括分包人在内)办理工伤保险、意外伤害保险;
(2)为施工场地内的自有施工设备、第32.1款第(4)点以外采购进场的材料和工程设备等办理保险。
保险期从开工之日起至工程竣工验收合格之日止。
32.3
合同一方当事人应按照本合同要求向另一方当事人提供有效的投保保险单和保险凭证。
未按规定投保的补救32.4
合同双方当事人应遵守本条规定办理有关保险事项。如果未按规定投保的,应按下列规定补偿:
(1)由于负有投保义务的合同一方当事人未按合同约定办理保险,或未能使保险持续有效的,则另一方当事人可代为办理,所需费用由对方当事人承担;
(2)由于负有投保义务的合同一方当事人未按合同约定办理某项保险,导致受益人未能得到保险人的赔偿,则该项保险金应由负有投保义务的一方当事人支付。
发生保险事故双方应尽的责任32.5
当合同工程发生保险事故时,被保险人应及时通知保险人,并提供有关资料。合同双方当事人有责任采取合理有效措施防止或减少损失,并应相互协助做好向保险人的报告和理赔工作。
32.6
工程变更被保险人应尽的责任当合同工程的性质、规模或计划发生变更时,被保险人应及时通知保险人,并在合同履行期间按照本条规定保证足够的保险额,由此造成的费用由责任方承担。
32.7
保险赔偿金的用途从保险人收到的因合同工程本身损失或损坏的保险金,应专项用于修复合同工程的损失或损坏,或作为对未能修复合同工程这些损失或损坏的补偿。
约定投保事项32.8
具体投保内容、保险金、保险期限及相关责任等事项,合同双方当事人应在专用条款中约定。
四、工 期
33 进度计划和报告
提交工程进度计划33.1
承包人应在签订本合同后的31天内,向监理工程师提交一式两份施工组织设计和合同工程进度计划,向发包方提交一份施工组织设计和合同工程进度计划。经发包人批准后,监理工程师应在收到该设计和计划后的7天内予以确认或提出修改意见,逾期不确认也不提出书面意见的,视为同意。工程进度计划,应对合同工程的全部施工作业提出总体上的施工方法、施工安排、作业顺序和时间表。合同约定有单位工程的,承包人还应编制单位工程进度计划。
工程进度的监督和检查33.2
承包人应按照经监理工程师确认并由其报发包人批准的进度计划组织施工,接受监理工程师对工程进度的监督和检查。
提交施工进度报告和修订进度计划33.3
除专用条款另有约定外,承包人应编制每月施工进度报告,同时每季度对进度计划修订一次,并在每月或季结束后的7天内向监理工程师提交上述报告和修订计划一式两份。月施工进度报告的内容至少应包括:
(1)施工、安装、试验以及其他发包人工作等进展情况的图表和说明;
(2)材料、设备、货物的采购和制造商名称、地点以及进入现场情况;
(3)索赔情况和安全统计;
(4)实际进度与计划进度的对比,以及为消除延误正在或准备采取的措施。
实际进度与进度计划不符时的处理33.4
如果监理工程师指出承包人的实际进度和经确认的计划进度不符时,承包人应按照监理工程师的要求提出改进措施,经监理工程师确认后执行。因承包人的原因导致实际进度迟于计划进度的,承包人不但无权就改进措施要求发包人支付任何附加费用,而且应按照第66.2款规定向发包人支付由此产生的误期赔偿费。工程进度计划即使经监理工程师确认,也不能免除承包人按照合同约定应承担的任何责任和应履行的任何义务。
34 开工
开工条件34.1
工程开工必须具备法律规定的开工条件,并已经领取了施工许可证。
工程开工34.2
承包人应在签订本合同后的28天内,向监理工程师提交开工申请书,并附上表明已做好开工准备的有关资料。除专用条款另有约定外,监理工程师应在本合同签订后的42天内报发包人批准后向承包人发出开工令;承包人应在接到开工令后的7天内开工,并一直保持合同工程连续均衡施工,直至其被改变为止。
承包人未按时开工的处理程序和责任34.3
承包人未能按照时开工,应在接到开工令后立即以书面形式向监理工程师提出延期开工的要求并说明理由。监理工程师应当在接到延期开工申请后的48小时内书面予以答复,否则视为同意。由此造成的损失和延误的工期由承包人承担.
发包人推迟开工的处理程序和责任34.4
因发包人的原因不能在第34.2款规定的时间内发出开工令的,监理工程师应至少提前7天以书面形式通知承包人推迟开工。由此造成的损失由发包人承担,开工日期相应顺延。监理工程师未能提前7天通知承包人推迟开工的,由此造成损失的扩大由发包人承担。
35 暂停施工和复工
暂停施工的指令35.1
监理工程师认为有必要时,可向承包人发出暂停施工令,并在48小时内提出处理意见,承包人应按照监理工程师的指令停止施工。不论任何原因造成的暂停施工,暂停施工期间承包人应妥善保护已完工程并提供安全保障。
因发包人的原因引起暂停施工的合同工程发生紧急情况,且监理工程师又未及时发出暂停施工令时,承包人可先暂停施工,并及时向监理工程师提出暂停施工报告。监理工程师应在收到暂停施工报告后的24小时内予以答复;逾期未答复的,视为承包人的暂停施工报告被认可。
35.2
复工的要求承包人实施监理工程师的处理意见后,可向监理工程师提交复工报审表要求复工;监理工程师应在收到复工报审表后的48小时内予以答复。具备复工条件时,监理工程师应立即向承包人发出复工令,承包人应立即组织复工。监理工程师在收到复工报审表后的48小时内未答复也未提出处理意见的,承包人可自行复工,监理工程师应予认可。
承包人无故拖延或拒绝复工的,由此增加的费用和(或)延误的工期由承包人承担;因发包人的原因无法按时复工的,承包人有权要求发包人增加发生的费用和(或)顺延工期,并支付合理利润。
暂停施工持续56天以上的复工要求35.3
非承包人的原因造成暂停施工持续56天以上时,承包人可向监理工程师提交复工报审表要求复工;监理工程师应在收到复工报审表后的28天内准许复工。如果在上述期限内监理工程师未予准许,则承包人可以作如下选择:
如果此项停工仅影响合同工程的一部分时,则根据第56.2款规定及时提出工程变更,取消该部分工程,并书面通知发包人,抄送监理工程师和造价工程师;
如果此项停工影响整个合同工程时,则根据第87.4款规定解除合同。
因承包人的原因引起暂停施工持续56天以上,承包人不采取有效的复工措施,造成工期延误的,发包人可根据第87.3款规定解除合同。
35.4
发包人、承包人原因和不可抗力因素造成暂停施工的责任因发包人的原因造成暂停施工且引起工期延误的,承包人有权要求发包人增加由此发生的费用和(或)顺延工期,并支付合理利润。
因承包人下列原因造成的暂停施工,增加的费用和(或)延误的工期由承包人承担:
工作失误或违约造成的;
为合同工程合理施工和安全保障所必需的;
施工现场气候条件(除不可抗力停工外)导致的;
擅自停工的;
专用条款约定的其他原因。
因不可抗力因素造成暂停施工的,按照第31条规定处理。
35.5
发包人不按规定支付工程款造成暂停施工的责任如果发包人未按照合同约定支付工程进度款,经催告后在28天内仍未支付的,承包人可以暂停施工,直至收到包括第78.2款规定的应付利息在内的所欠全部款项。由此造成的暂停施工,视为是因发包人的原因引起的,并按照第35.4款规定处理。
35.6
暂停施工结束后的处理暂停施工结束后,承包人和监理工程师应对受暂停施工影响的工程、材料和工程设备进行检查。承包人负责修复在暂停期间发生的任何变质、缺陷或损坏,因而发生的费用和造成的损失按照第35.4款规定处理。
36 工期和工期延误
36.1
合同工程的工期,由合同双方当事人根据广东省建设工程工期定额等有关规定,结合合同工程拟实施的施工组织设计或施工方案等情况,科学合理地编制工期,并在合同中约定。工期计算如合同工期与广东省建设工程工期定额规定不一致的,需说明与省工期定额规定不一致的原因,并制定保障措施,确保质量、施工安全。
36.2
工期约定的要求合同双方当事人应在专用条款中约定合同工程的工期,工期从开工日期开始计算。合同中包括有多个单位工程的,应在专用条款中约定各单位工程的工期。
36.3
工期顺延合同履行期间,由于下列原因造成工期延误的,承包人有权要求发包人增加由此发生的费用和(或)顺延工期,并支付合理利润。本款发生顺延的工期,由承包人提出,经监理工程师核实后由合同双方当事人协商确定;协商不能达成一致的,由监理工程师暂定,通知承包人并抄报发包人。构成争议的,由合同双方当事人按照第86条规定处理。
(1) 发包人未能按照专用条款的约定提供施工设计图纸及其它开工条件;
(2)发包人未能按照专用条款约定的时间支付工程预付款、绿色施工安全防护费和进度款;
(3) 发包人代表或施工现场发包人雇用的其他人员造成的人为因素;
(4) 监理工程师未按照合同约定及时提供所需指令、回复等;
(5) 工程变更(含增加合同工作内容、改变合同的任何一项工作等);
(6) 工程量增加;
(7) 一周内非承包人原因停水、停电、停气造成停工累计超过8小时;
(8) 不可抗力;
(9) 发包人风险事件;
(10)因发包人的原因导致的暂停施工;
(11)非承包人失误、违约,以及监理工程师同意的工期顺延。
(12)发包人造成工期延误的其他原因。
36.4
提交工期顺延报告当第36.3款所述事件首次发生后,承包人应在14天内向监理工程师发出工期顺延意向书,并抄送发包人。承包人应在发出工期顺延意向书后的14天内,向监理工程师提交工期顺延报告和有关详细资料。
36.5
工期顺延持续发生的要求如果工期顺延事件持续发生时,承包人应每隔7天向监理工程师发出工期顺延意向书,并在工期顺延事件终结后的14天内,向监理工程师提交最终工期顺延报告和详细资料。
36.6
拒绝延期如果承包人未能在第36.4款和第36.5款(发生时)规定的时间内提交(最终)工期顺延报告和详细资料,则视为该事件不影响施工进度或承包人放弃顺延工期的权利。
36.7
工期顺延的核实与确定监理工程师应在收到承包人按照第36.4款和第36.5款(发生时)规定提交(最终)工期顺延报告和详细资料后的28天内,按照第36.3款规定予以核实,或要求承包人进一步补充顺延工期的理由。合同双方当事人一旦协商确定顺延的工期,发包人应承担由此增加的费用,并向承包人支付合理利润。
如果监理工程师在收到上述报告和资料后的28天内未予核实也未对承包人作出进一步要求,则视为监理工程师已认可承包人上述报告中提出的顺延工期天数。
36.8
承包人误期的赔偿、责任承担承包人未能按照合同进度计划完成工作,或因承包人的原因造成工期延误,发包人可按照本条规定的时限和第66.2款规定要求承包人支付该支付期的误期赔偿费。
36.9
赶工措施费 发包人要求的合同工程工期小于定额工期时,按合同工程基准日期实施的赶工措施费规定执行:广东省建设工程计价依据的赶工措施费、广州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或广州市造价管理部门发布的赶工措施费。同时在专用条款中约定具体计算方法。
37 加快进度
承包人原因加快进度的要求37.1
在非发包人延误工期的情况下,如果监理工程师书面指出承包人实施合同工程或其任何部分的进度过慢,迟于进度计划或不能按期竣工,则承包人应按照第33.4款规定采取改进措施,加快工程进度。如果承包人在接到监理工程师通知后的14天内,未能采取加快工程进度的措施,致使实际进度进一步延迟;或承包人虽然采取了改进措施,仍无法按期竣工,监理工程师应立即报告发包人,并抄送承包人。发包人可按照第87.3款规定解除合同,也可将合同工程中的一部分工作交由第三方完成,由此增加的一切费用由承包人承担。即使承包人承担增加的费用,也不能免除其按照合同约定应承担的任何责任和应履行的任何义务。
发包人原因加快进度的要求37.2
如果发包人希望承包人提前竣工,那么发包人可要求承包人提交为加快进度而编制的提前竣工建议书。承包人应在接到发包人要求后的7天内完成编制并向发包人提交提前竣工建议书,该建议书的内容至少应包括:
加快进度拟采取的措施;
加快进度后的进度计划,以及与原计划的对比;
加快进度所需的合同价款增加额(含第66.1款规定的提前竣工奖)。该增加额按照第72.2款、第72.3款和第72.5款规定计算。
发包人应在接到建议书后的7天内予以答复。如果发包人接受了该建议书,则监理工程师应以书面形式发出变更指令,相应调整工期;造价工程师应核实并相应调整合同价款。
38 竣工日期
约定计划竣工日期38.1
约定计划竣工日期合同双方当事人应在协议书和专用条款中约定合同工程的计划竣工日期。
38.2
实际竣工日期的确定除发生不可抗力事件致使发包人不能按时竣工验收外,实际竣工日期按照下列情况分别确定:
工程经竣工验收合格的,以承包人提交竣工验收申请报告之日为实际竣工日期;
(2)承包人已按照第57.2款规定提交竣工验收申请报告,但发包人未按照第58.3款规定完成合同工程验收的,以承包人提交竣工验收申请报告之日为实际竣工日期;
(3)工程未经竣工验收,发包人擅自使用的,以转移占有工程之日为实际竣工日期。
38.3
延迟竣工的责任因发包人的原因导致实际竣工日期迟于计划竣工日期的,发包人应承担由此增加的费用和(或)延误的工期,并向承包人支付合理利润。
因承包人的原因导致实际竣工日期迟于计划竣工日期的,承包人应按照第40条规定赔偿发包人由此造成的损失,并向发包人支付误期赔偿费。
39 提前竣工
39.1
提前竣工的要求发包人要求承包人提前竣工,或承包人按照第37.2款规定提交提前竣工建议书为发包人接受的,监理工程师应与承包人商定采取加快工程进度的措施,并修订合同工程进度计划。
39.2
提前竣工天数的计算提前竣工天数按照第38.2款规定确定的计划竣工天数减去实际竣工天数计算,其公式为:
提前竣工天数=计划竣工天数 — 实际竣工天数
合同工程提前竣工,发包人应承担承包人由此增加的费用,并按照第66.1款规定向承包人支付提前竣工奖。
40 误期赔偿
40.1
误期的赔偿如果承包人未按照第33.4款规定按计划进度施工,导致实际进度迟于计划进度的,承包人应向发包人支付误期赔偿费,具体金额可另行约定。即使承包人支付误期赔偿费,也不能免除承包人按照合同约定应承担的任何责任和应履行的任何义务。
40.2
实际延误天数的计算误期(实际延误天数)按照实际施工天数减去计划施工天数计算,其公式为:
实际延误天数=实际施工天数 - 计划施工天数
合同工程发生误期,承包人应赔偿发包人由此造成的损失,并按照第66.2款规定向发包人支付误期赔偿费。
五、质量与安全
★41 质量与安全管理
41.1
履行职责和义务合同双方当事人应严格遵守国家、省有关工程质量和施工安全的法律法规、标准与规范等规定,认真履行合同约定的工程质量和施工安全的职责和义务。如发生质量、安全方面的问题、隐患,合同双方当事人应按照国家规定时限如实上报政府有关部门,配合政府有关部门的调查、处理,由此发生的费用和(或)延误的工期由责任方承担。
41.2
质量与安全的监管发包人在领取施工许可证或者开工报告之前,应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办理合同工程质量和施工安全监督手续。承包人应在施工场地设置专门的工程质量和施工安全管理机构,配备专职管理人员,建立完善的管理制度。
管理的要求41.3
发包人不得以任何理由,要求承包人在施工作业中违反法律法规、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以及工程质量和施工安全标准,降低合同工程质量。承包人应加强对施工作业人员的工程质量和施工安全教育培训,定期考核施工作业人员的劳动技能,加强工程质量和施工安全管理。
承包人对质量与安全负责41.4
承包人应对合同工程质量和施工安全负责,严格执行国家、省有关工程质量和施工安全的操作规程及管理要求,按照施工设计图纸和施工技术标准施工,不得偷工减料,不得擅自修改施工设计图纸,确保合同工程质量和施工安全。
因承包人原因造成工程质量未达到合同约定标准的,发包人有权要求承包人返工直至工程质量达到合同约定的标准为止,并由承包人承担由此增加的费用和延误工期的责任。
41.5
发包人对质量与安全应负的责任因发包人原因造成工程质量未达到合同约定标准的,由发包人承担由此增加的费用和延误工期的责任,增加的费用按本合同相关条款以及投标报价或预算的计价原则计算。
41.6
监理人的质量检查和检验监理人按照法律规定和发包人授权对工程的所有部位及其施工工艺、材料和工程设备进行检查和检验。承包人应为监理人的检查和检验提供方便,包括监理人到施工现场,或制造、加工地点,或合同约定的其他地方进行察看和查阅施工原始记录。监理人为此进行的检查和检验,不免除或减轻承包人按照合同约定应当承担的责任。
★42 质量标准
42.1
约定工程质量标准合同双方当事人应在专用条款中约定工程质量标准,但不得低于国家或行业的强制性标准。工程质量应当达到专用条款约定的质量标准。
工程质量验收,按照合同约定的标准执行;合同没有约定的,按照国家或行业的质量验收标准执行。
承包人保证工程质量的职责42.2
承包人对合同工程的质量向发包人负责,其职责包括但不限于下列内容:
(1) 编制施工技术方案,确定施工技术措施;
(2) 提供和组织足够的工程技术人员,检查和控制工程施工质量;
(3) 控制施工所用的材料和工程设备,使其符合标准与规范、设计要求及合同约定的标准;
(4) 负责合同工程施工中出现质量问题或竣工验收不合格的返修工作;
(5) 参加合同工程的所有验收工作,包括隐蔽验收、中间验收;参加竣工验收,组织分包人参加工程验收工作;
(6) 承担质量保修期的工程保修责任;
(7) 承担其他工程质量责任。
质量保证体系42.3
承包人应建立健全完善的质量保证体系。
(1)承包人应向发包人和监理人提交工程质量保证体系及措施文件,建立完善的质量检查制度,并提交相应的工程质量文件。对于发包人和监理人违反法律规定和合同约定的错误指示,承包人有权拒绝实施。
(2)承包人应建立健全完善的质量保证体系,对施工人员进行质量教育和技术培训,定期考核施工人员的劳动技能,严格执行施工规范和操作规程。在合同工程开工前,承包人应向发包人和监理人提交质量保证体系实施程序、施工质量检验制度和施工质量水平评定考核制度等文件、资料。建立完善的质量检查制度,并提交相应的工程质量文件。监理工程师有权要求承包人提交即使承包人遵守质量保证体系,也不能免除其按照合同约定应承担的任何责任和应履行的任何义务。
工程质量有争议的处理42.4
合同双方当事人对工程质量有争议的,按照第86.4款规定调解或认定,所需的费用及由此造成的损失,由责任方承担。双方均有责任的,由双方根据其责任划分分别承担。
★43 工程质量创优
43.1
发包人鼓励质量创优发包人应配合承包人加强合同工程质量与施工安全管理,鼓励承包人实施合同工程质量创优。对于合同工程质量标准高于国家规定或合同约定的质量验收合格标准的,应按照第67条规定向承包人支付工程优质费。
43.2
承包人争取质量创优承包人应采取有效措施确保合同工程质量与施工安全,在保证工程质量、施工安全达到国家或行业的强制性标准的前提下,提高工程质量与施工安全管理水平,争取合同工程质量创优。
44 工程的照管
工程照管44.1
从开工之日起,承包人应全面负责照管合同工程及运至现场将用于和安装在合同工程中的材料和工程设备,直到合同双方当事人确认工程移交之日止。此后,工程的照管即转由发包人负责。
如果在整个工程移交前,合同双方当事人已经确认移交或发包人提前使用其中任一单位工程,则从确认移交或提前使用之日起承包人无须对该单位工程负责照管,而转由发包人负责。但是,承包人应继续负责照管尚未完成的工程和将用于或安装在合同工程中的材料和工程设备,直至完成上述工作并经合同双方当事人确认整个工程移交之日止。
照管期间承包人造成损失的责任44.2
承包人在负责工程照管期间,如因自身原因造成合同工程或其任何部分,以及材料和工程设备或临时工程的损坏,承包人应自费修复上述损坏,保证合同工程质量达到合同约定的标准。
★45 绿色施工安全防护
绿色施工安全防护的要求45.1
合同当事人均应当遵守国家、省、市有关绿色施工安全防护的要求,合同当事人有特别要求的,应在专用合同条款中明确施工项目绿色施工安全防护标准化达标目标及相应事项。承包人有权拒绝发包人及监理人强令承包人违章作业、冒险施工的任何指示。
在施工过程中,如遇到突发的地质变动、事先未知的地下施工障碍等影响施工安全的紧急情况,承包人应及时报告监理人和发包人,发包人应当及时下令停工并报政府有关行政管理部门采取应急措施。
发包人应组织承包人和有关单位进行安全检查,授权监理工程师按合同约定的绿色施工安全防护内容监督、检查承包人实施绿色施工安全防护,并按照第 80 条规定及时向承包人支付绿色施工安全防护费。
承包人应及时执行监理工程师发出的绿色施工安全防护的工作指令,并按合同约定的期限和绿色施工安全防护内容编制绿色施工安全防护措施计划,包括施工扬尘污染防治措施、用工实名管理等各类专项方案计划,以及淤泥运输方案并承诺使用专用运输工具运输,提交给监理工程师并由其报发包人批准后实施。
用工实名制、工人工资支付分账管理45.2
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应按国家、省、市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发布的有关用工实名制、工人工资支付分账管理办法、规定等文件要求实施用工实名制、工人工资支付分账。
建设单位负责协调、监督项目各参建单位按规定落实实名管理,在工程安全文明措施费中明确列支实名管理所需的费用;负责监督施工总承包单位的工人工资支付情况,协调建设项目的工人工资支付事宜。
建筑施工实名制以建设项目为管理单位。施工总承包企业对实名制管理负总责;专业承包企业和劳务分包企业按照合同约定,对本企业施工范围的实名制管理负责。
建设单位、施工总承包企业、专业承包企业和劳务分包企业存在违反有关文件规定情形的,需承担相应的责任。
45.3
发包人责任在合同工程实施、完成及保修期间,发包人承担下列责任:
(1)发包人应配合承包人做好绿色施工安全防护工作,定期对其现场机构雇佣的全部人员进行绿色施工安全防护教育和培训。
(2)发包人应对其现场机构雇佣的全部人员的安全事故承担责任,但由于承包人原因造成发包人人员安全事故的,应由承包人承担责任。
(3)发包人有下列行为之一或由于发包人原因造成安全事故的,由发包人承担责任,由此增加的费用和延误的工期由发包人承担。
1)要求承包人违反绿色施工安全防护操作规程施工的;
2)对承包人提出不符合国家、省有关安绿色施工安全防护全文明施工法律和强制性标准规定要求的;
3)明示或暗示承包人购买、租赁、使用不符合安全施工要求的安全防护用具、机械设备、施工机具及配件、消防设施和器材的。
(4)发包人应负责赔偿下列情形造成的第三者人身伤亡和财产损失。
1)工程或工程的任何部分对土地的占用所造成的第三者财产损失;
2)由于发包人原因在施工场地及其毗邻造成的第三者人身伤亡和财产损失。
45.4 承包人责任
在合同工程实施、完成及保修期间,承包人承担下列责任:
(1)承包人应严格按照国家、省、市有关绿色施工安全防护的标准、内容与规范制定绿色施工安全防护操作规程,配备必要的安全生产和劳动保护设施,加强对承包人人员的施工安全教育和培训。
(2)承包人应对合同工程的绿色施工安全防护负责,采取有效的安全措施消除安全事故隐患,并接受和配合依法实施的监督检查。
(3)承包人应加强施工作业安全管理,特别应加强经监理工程师同意并由其报发包人批准的输送电线路工程,使用易燃、易爆材料、火工器材、有毒与腐蚀性材料等危险品工程,以及爆破作业和地下工程施工等危险作业的安全管理,尽量避免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
(4)承包人应按监理工程师的指令制定应对灾害的紧急预案,并按预案做好安全检查,配置必要的救助物资和器材,切实保护好有关人员的人身和财产安全。
(5)承包人违反本条规定或由于承包人原因造成安全事故的,由承包人承担责任,由此增加的费用和延误的工期由承包人承担。
(6)承包人应对其履行合同所雇佣的全部人员,包括分包人人员的安全事故承担责任,但由于发包人原因造成承包人人员安全事故的,应由发包人承担责任。
(7)由于承包人原因在施工场地内及其毗邻造成的第三者人身伤亡和财产损失,由承包人负责赔偿。
45.5 施工措施的审查与整改
监理工程师应当审查施工组织设计中的安全技术措施或者专项施工方案是否符合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的有关规定。监理工程师发现承包人未遵守安全生产和文明施工规定或施工现场存在安全事故隐患的,应以书面形式通知承包人整改;情况严重的,应要求承包人暂停施工,并及时报告发包人。承包人在收到监理工程师发出书面通知后的48小时内仍未整改的,监理工程师可在报经发包人批准后委托第三方采取措施。该款项经造价工程师核实后,由发包人从应付或将付给承包人的款项中扣除。
45.6
治安管理合同双方当事人不仅应协助现场治安管理机构或联防组织维护施工场地的社会治安,而且应做好包括有关人员现场生活、居住场所在内的施工场地内的治安保卫工作。
除专用条款另有约定外,合同双方当事人应在工程开工后,共同编制施工场地治安管理计划,并制定应对突发治安事件的紧急预案。在施工过程中,发生暴乱、爆炸等恐怖事件,以及群殴、械斗等群体性突发治安事件的,应立即向当地政府有关部门报告,积极协助当地政府有关部门采取措施平息事件,防止事态扩大,尽量减少财产损失和避免人员伤亡。
45.7
施工场地的环保、卫生要求承包人应遵守国家有关环境保护、卫生监督的法律,按照合同约定采取有效措施,保证施工场地达到环境保护、卫生部门的管理要求,为现场所有人员提供并维护干净卫生的生活设施,并在颁发合同工程接收证书后的28天内,清理现场,运走全部施工设备、剩余材料和垃圾,保持施工场地和合同工程的清洁整齐。否则,发包人可自行处理或委托第三方处理留下的物品,所得金额在扣除由此发生的费用之后,将余额退还给承包人。
45.8
发包人鼓励创建文明工地发包人应配合承包人加强绿色施工安全防护管理,鼓励承包人实施省、市级或其它级别文明工地。对于工程获得省、市级或其它级别文明工地的,应按照第80条规定向承包人支付文明工地增加费。
45.9
特别安全生产事项承包人应按照法律规定进行施工,开工前做好安全技术交底工作,施工过程中做好各项安全防护措施。承包人为实施合同而雇用的特殊工种的人员应受过专门的培训并已取得政府有关管理机构颁发的上岗证书。
承包人在动力设备、输电线路、地下管道、密封防震车间、易燃易爆地段以及临街交通要道附近施工时,施工开始前应向发包人和监理人提出安全防护措施,经发包人认可后实施。
实施爆破作业,在放射、毒害性环境中施工(含储存、运输、使用)及使用毒害性、腐蚀性物品施工时,承包人应在施工前7天以书面通知发包人和监理人,并报送相应的安全防护措施,经发包人认可后实施。
需单独编制危险性较大分部分项专项工程施工方案的,及要求进行专家论证的超过一定规模的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承包人应及时编制和组织论证。
46 测量放线
测设施工控制网46.1
监理工程师应在发出开工令后的7天内,向承包人提供原始基准点、基准线、基准高程等书面资料。承包人应根据国家测绘基准、测绘系统和工程测量技术规范,按照上述资料以及合同工程精度要求,测绘施工控制网,并在专用条款约定的期限内,将施工控制网资料提交监理工程师确认。
46.2 施工控制网(点)管理与使用
承包人应负责施工控制网点的管理。施工控制网点丢失或损坏的,承包人应及时修复。承包人应承担施工控制网点的管理与修复费用,并在工程竣工后将施工控制网点移交发包人。
监理工程师需要使用施工控制网的,承包人应提供必要的协助,发包人无需为此支付任何费用。
46.3
承包人测量放线的责任承包人应配置合格的人员、仪器、设备和其他物品,根据监理工程师书面确定的原始基准点、基准线、基准高程等资料,准确完成对合同工程的全部施工测量放线工作,并对工程各部分的位置、标高、尺寸或定线的正确性负责。
46.4
测量放线误差的处理监理工程师有权对承包人施工测量放线工作进行检查验收。如果发现永久工程任何部分的位置、标高、尺寸或定线超过合同约定误差的,承包人应自费纠正,直到监理工程师认为符合合同约定为止。如果这些误差是由于监理工程师书面提供的数据错误导致的,发包人应当承担由此增加的费用和(或)工期延误,并向承包人支付合理利润。
46.5 保护基准点或线等标志
监理工程师对工程位置、标高、尺寸、定线的检查,不能免除承包人测量放线工作准确性应承担的任何责任和应履行的任何义务。承包人应有效地保护一切基准点、基准线和其他有关的标志,直到永久工程竣工验收合格为止。
47 钻孔与勘探性开挖
发出钻孔和勘探性开挖工作指令47.1
在施工过程中,如果需要承包人进行钻孔或勘探性开挖(含疏浚工作在内)工作的,监理工程师应就此项工作按照第56条规定书面发出专项指令。承包人在接到监理工程师指令后,应及时实施相关工作。
钻孔和勘探性开挖工作的费用47.2
除工程量清单中已列有此类工作的支付项目和额度外,此项工作所发生的一切费用,经造价工程师核实后,由合同双方当事人按照第72条规定办理。
48 发包人供应材料和工程设备
约定供应的材料和工程设备48.1
发包人供应材料和工程设备的,应在供应材料和工程设备前,与承包人确认“发包人供应材料和工程设备一览表”,并作为本合同的附件。一览表应包括发包人供应材料和工程设备的品种、规格、型号、数量、单价、质量标准、交货计划和地点等内容。
48.2
发包人交货日期的要求发包人供应材料和工程设备的,承包人应根据合同工程进度计划向监理工程师提交发包人交货的日期计划。经合同双方当事人商定交货日期后,发包人应准时向承包人供应材料和工程设备;否则,发包人应承担由此增加的费用和(或)延误的工期,并向承包人支付合理利润。
48.3
发包人供应材料和工程设备发包人应按照一览表内容和第48.2款交货日期向承包人供应材料和工程设备,并提供产品质量合格证明文件,对材料和工程设备质量负责。发包人应在材料和工程设备到货前至少提前24小时,以书面形式通知承包人和监理工程师,并在监理工程师的见证下与承包人共同清点,同时在施工现场内合理堆放。
48.4
发包人供应材料和工程设备的责任发包人应保证供应的材料和工程设备符合标准与规范、设计要求和合同约定的要求。如不符合要求,承包人有权拒绝,并要求发包人将其运出施工现场,重新供应符合要求的产品,发包人应承担由此增加的费用和(或)延误的工期,并向承包人支付合理利润。
48.5
承包人保管发包人供应的材料和工程设备发包人供应材料和工程设备的,经合同双方当事人共同清点后由承包人妥善保管,保管费由发包人承担;因承包人保管不善或承包人其它原因导致丢失或损害的,承包人应予赔偿。除工程量清单中已列有此类工作的支付项目和额度外,造价工程师应与合同双方当事人协商确定保管费,并增加到合同价款中;协商不能达成一致的,由造价工程师暂定,通知承包人并抄报发包人。
48.6
供应材料和工程设备与约定不符时发包人的责任发包人供应的材料和工程设备与一览表不符时,发包人应按照下列规定承担相应责任:
材料和工程设备的单价与一览表不符,由发包人承担所有价差;
材料和工程设备的品种、规格、型号、质量标准与一览表不符,承包人可以拒绝接受保管,由发包人运出施工场地并重新采购;
材料和工程设备的品种、规格、型号、质量标准与一览表不符,经发包人同意,承包人可代为调剂替换,由发包人承担相应费用;
交货地点与一览表不符,除合同双方当事人协商确定外,由发包人重新运至一览表指定地点,并承担由此增加的费用和(或)延误的工期;
(5) 供应数量少于一览表约定的数量时,由发包人补齐;多于一览表约定的数量时,发包人应将多出的部分运出施工场地;
(6) 交货时间早于一览表约定计划和第48.2款交货日期,由发包人承担由此发生的保管费;交货时间迟于一览表约定计划和第48.2款交货日期,由发包人承担由此增加的费用和(或)延误的工期。
48.7
供应材料和工程设备使用前的检验发包人供应的材料和工程设备使用前,由监理工程师会同承包人进行检验试验,查验材料合格证明和产品合格证书。合同双方当事人应做好检验书面记录,并要求指定人选及时办理签认手续。不合格的,禁止在合同工程中使用。
48.8
约定结算方式发包人供应材料和工程设备的结算方式,由合同双方当事人在专用条款中约定。除工程量清单中已列有规费、税金项目的计算方法和额度,可由承包人代收代缴外,该结算方式发包人应按照政府有关部门和税务部门规定缴纳合同工程的规费、税金。
49 承包人采购材料和工程设备
49.1
承包人采购材料和工程设备承包人负责采购材料和工程设备的,应按照标准与规范、设计要求和合同约定的要求采购,并提供产品质量合格证明文件,对材料和工程设备质量负责。承包人采购招标工程的材料和工程设备,应与其提交的投标文件相应内容一致。除专用条款另有约定外,上述材料和工程设备均由承包人负责运输和保管。
49.2
承包人供货与清点要求承包人应按照专用条款的约定,将各项材料和工程设备的供货人及品种、规格、数量和供货时间等情况以书面形式提交监理工程师确认,并由其报发包人批准后实施供货。承包人应在材料和工程设备到货前至少提前24小时,以书面形式通知发包人和监理工程师,并在监理工程师的见证下与发包人共同清点。
49.3
承包人采购材料和工程设备的责任承包人采购的材料和工程设备不符合标准与规范、设计要求和合同约定的要求时,应按照监理工程师的指令将其运出施工场地,重新采购符合要求的产品,由此增加的费用和(或)延误的工期由承包人承担。
49.4
承包人使用采购的材料和工程设备的责任监理工程师发现承包人使用不符合标准与规范、设计要求和合同约定要求的材料和工程设备时,应迅速发出指令要求承包人立即停止使用,并拆除、修复或重新采购,由此增加的费用和(或)延误的工期由承包人承担。
承包人不执行指令的责任49.5
如果承包人不执行监理工程师依据第49.3款和第49.4款规定发出的指令,则发包人可自行或委托第三方执行该指令,由此发生的费用由承包人承担。该笔款项经造价工程师核实后,由发包人从应付或将付给或将付给承包人的工程款中扣除。
49.6
使用替换材料的申请与批准承包人需要使用替换材料的,应经监理工程师同意并由其报发包人批准后方可实施,由此引起合同价款的增减由造价工程师与合同双方当事人协商确定;协商不能达成一致的,由造价工程师暂定,通知承包人并抄报发包人。
49.7
采购材料和工程设备使用前的检验承包人采购的材料和工程设备在使用前,应会同监理工程师进行检验试验,查验材料合格证明和产品合格证书。合同双方当事人应做好检验书面记录,并要求指定人选及时办理签认手续。不合格的,禁止在合同工程中使用。
禁止指定采购材料和工程设备49.8
承包人采购材料和工程设备的,除专用条款另有约定外,发包人不得指定生产厂家或供应商。
50 材料和工程设备的检验试验
50.1
进入现场检验试验监理工程师及其委派的代表可进入施工场地、材料和工程设备的制造、加工或制配车间等场所参加材料和工程设备等产品的检验试验。承包人应为他们进入上述场所及开展相关工作提供便利和协助。
50.2
材料和工程设备的见证取样与不见证取样检验试验
材料和工程设备等产品的检验试验,包括见证取样和不见证取样两种情形:
(1)标准与规范、涉及结构安全有要求或合同有约定进行见证取样检验试验的材料和工程设备等产品,承包人应在取样前至少提前24小时通知监理工程师参加,并在监理工程师的见证下现场取样,同时送至具有相应资质等级的质量检测机构进行检验试验。
(2)标准与规范没要求或合同没约定进行见证取样检验试验的材料和工程设备等产品,承包人和监理工程师应按照合同约定进行材料和工程设备等产品的检验试验。承包人和监理工程师应事先协商确定检验试验的时间和地点,并按时到场参加检验试验。如果监理工程师或其委派的代表不能按时到场参加的,监理工程师应至少提前24小时发出延期检验试验指令并书面说明理由,延期不得超过48小时。如果监理工程师或其委派的代表未发出延期指令也未能按时到场检验试验,承包人可自行检验试验,并认为该检验试验是经监理工程师同意下完成的;检验试验完成后,承包人应立即向监理工程师提交检验试验结果的有效证据,监理工程师应予认可。
50.3
材料和工程设备的使用材料和工程设备等产品检验试验合格的,可在合同工程中使用。材料和工程设备等产品检验试验不合格的,禁止在合同工程中使用,并及时清出施工场地。
50.4
材料和工程设备的检验试验费用除合同价款已包括外,材料和工程设备等产品的检验试验费,按照实际发生的费用计算。
(1)现场使用前材料和工程设备等产品的检验试验,发包人供应的,检验试验费由发包人承担;承包人采购的,检验试验费由承包人承担。
(2)施工过程中材料和工程设备等产品的检验试验,合格的,检验试验费由发包人承担。不合格的,发包人供应的,检验试验费由发包人承担;承包人采购的,检验试验费由承包人承担。
50.5
再次检验试验及其费用承担监理工程师对承包人自行检验试验结果有疑问的,或重新查验检验试验结果的,可要求承包人共同对材料和工程设备等产品再次检验试验。
(1)合格的,再次检验试验费和(或)延误的工期由发包人承担,并向承包人支付合理利润。
(2)不合格的,发包人供应的,再次检验试验费和(或)延误的工期由发包人承担,并向承包人支付合理利润;承包人采购的,再次检验试验费和(或)延误的工期由承包人承担。
50.6 材料和工程设备质量有争议的处理
合同双方当事人对材料和工程设备等产品质量有争议的,所需的检验试验费由责任方承担。双方均有责任的,由双方根据其责任划分分别承担。
51 施工设备和临时设施
51.1
承包人配置的施工设备和临时设施承包人应按合同工程进度计划的要求,及时配置施工设备和修建临时设施。除专用条款另有约定外,承包人应自行承担修建临时设施的费用。需要临时占地的,发包人应办理其申请手续并承担相应费用。
进入施工场地的承包人施工设备,需经监理工程师核查后才能投入使用。承包人更换合同约定自身施工设备的,应经监理工程师同意并由其报发包人批准后方可实施。
发包人提供的施工设备和临时设施51.2
如果发包人提供施工设备或临时设施的,合同双方当事人应在专用条款中约定施工设备或临时设施的品种、规格、型号和提供的时间、地点等内容。
51.3
承包人增加或更换施工设备如果承包人使用的施工设备不能满足合同工程进度计划和(或)质量要求的,监理工程师有权要求承包人增加或更换施工设备,承包人应及时增加或更换,由此增加的费用和(或)延误的工期由承包人承担。
51.4
运至施工现场的施工设备和在施工现场修建的临时设施,均应视为专门用于实施合同工程。除经监理工程师同意并由其报发包人批准,承包人可根据合同工程进度计划撤走闲置的施工设备施工设备和临时设施的使用要求外,承包人不得将上述施工设备和临时设施中的任何部分运出施工场地或挪作他用。
★52 工程质量检查
52.1
承包人对工程质量检查的义务承包人应按照标准与规范、设计要求以及监理工程师依据合同约定发出的指令施工,确保工程质量,随时接受监理工程师的检查,并为监理工程师的检查(包括监理工程师到施工场地,或合同约定的其他地方察看和查阅施工原始记录等)提供便利和协助。
52.2
工程质量检查的要求承包人应按照合同约定对合同工程的所有部位及其施工工艺进行全过程的质量检查,并做好详细记录,编制工程质量报表,提交监理工程师核实并由其报发包人审批。发包人应通知监理工程师及时对合同工程的所有部位及其施工工艺进行检查;发现质量不合格的,监理工程师应迅速向承包人发出书面指令,通知承包人立即拆除和重新施工。即使经监理工程师检查,也不能免除承包人按照合同约定应承担的任何责任和应履行的任何义务。
52.3
工程质量不达标准的处理和责任发现工程质量达不到合同约定验收标准,承包人应拆除和重新施工,直到符合合同约定验收标准为止。因承包人的原因达不到合同约定验收标准的,由此增加的费用和(或)延误的工期由承包人承担;因发包人的原因达不到合同约定验收标准的,包括承包人拆除和重新施工费用在内的由此增加的费用和(或)延误的工期由发包人承担,并向承包人支付合理利润。
52.4
质量检查不得影响施工监理工程师对合同工程质量的检查,不得影响承包人的正常施工。如影响施工正常进行,承包人应向发包人、监理工程师发出书面改正通知;监理工程师应及时予以改正,否则承包人有权提出并得到补偿。
52.5
现场工艺试验如合同有约定或监理工程师发出书面指令,承包人应进行现场工艺试验。监理工程师报发包人批准后,认为有必要进行大型现场工艺试验的,承包人应根据监理工程师提出的书面要求,编制工艺试验措施计划,提交监理工程师确认并由其报发包人审批。除工程量清单中已经列有此类工作的支付项目和额度外,由此增加的费用和(或)延误的工期由发包人承担。
★53 隐蔽工程和中间验收
53.1
隐蔽工程和中间验收的通知没有经监理工程师验收同意,任何工程均不得覆盖或隐蔽。隐蔽工程覆盖前或中间验收部位具备专用条款约定的验收条件时,承包人应进行自检,并在隐蔽或中间验收前48小时向监理工程师提出隐蔽工程或中间验收申请,通知监理工程师验收。通知的内容包括工程隐蔽或中间验收的内容、时间、地点,以及自检记录和必要的验收资料。承包人应准备验收记录,并提供必要的资料和协助。
53.2
参加验收的限制如果监理工程师不能按时参加验收,应至少提前24小时发出延期验收指令并书面说明理由,延期不得超过48小时。如果监理工程师或其委派的代表未发出延期验收指令也未到场验收,承包人可自行验收,并认为该验收是经监理工程师同意下完成的;由此增加的费用和(或)延误的工期由发包人承担,并向承包人支付合理利润。验收完成后,承包人应立即向监理工程师提交验收记录,监理工程师应予认可。监理工程师事后对验收记录有疑问的,可按照第54.1款规定重新验收。
53.3
验收结果的确认验收合格的,监理工程师应在验收记录上签字,并形成验收文件,承包人可进行隐蔽或继续施工。验收合格24小时后,监理工程师仍不在验收记录上签字,视为监理工程师已认可验收记录。
验收不合格的,承包人应按照监理工程师的指令修改后重新验收,由此增加的费用和(或)延误的工期由承包人承担。
隐蔽工程的拍摄或照相53.4
如监理工程师有指令,承包人应对隐蔽工程进行拍摄或照相,保证监理工程师能充分检查和测量隐蔽的工程。
承包人私自隐蔽53.5
承包人未通知监理工程师到场验收,私自将隐蔽工程覆盖的,监理工程师有权指令承包人进行钻孔探测或剥露验收,由此增加的费用和(或)延误的工期由承包人承担。
★54 重新验收和额外检查检验
重新验收54.1
当监理工程师对已经覆盖的隐蔽工程有疑问,要求重新验收时,承包人应按照要求对已覆盖的部位进行钻孔探测或剥露,并在验收后重新覆盖恢复原状。验收合格的,由此增加的费用和(或)延误的工期由发包人承担,并向承包人支付合理利润;验收不合格的,承包人应按照监理工程师的指令重新返工,直到验收合格为止,由此增加的费用和(或)延误的工期由承包人承担。
54.2
额外检查检验当监理工程师指令承包人进行合同中没有约定的检查检验,以核实合同工程某一部位或某种材料和工程设备等产品是否有缺陷时,承包人应按照要求进行检查检验。存在缺陷的,分别按照第50.5款、第52.3款规定处理;没有缺陷的,检查检验的费用和(或)延误的工期由发包人承担,并向承包人支付合理利润。
55 工程试车
试车内容55.1
按照合同约定需要试车的,试车的内容应与承包人承包的安装范围相一致。
55.2
单机试车的通知和限制设备安装工程具备单机无负荷试车条件时,承包人应组织试车,并在试车前48小时以书面形式通知监理工程师。通知包括试车内容、时间和地点。承包人应自行准备试车记录,发包人应为承包人试车提供便利和协助。
监理工程师不能按时参加试车的,应在开始试车前至少提前24小时发出延期试车指令并书面说明理由,延期不能超过48小时。监理工程师未发出延期试车指令也未能按时参加试车的,承包人可自行试车,并认为试车是经监理工程师同意下完成的。试车完成后,承包人应立即向监理工程师提交试车记录,监理工程师应予认可。
55.3
单机试车结果的确认单机试车合格,监理工程师应在试车记录上签字,承包人可继续施工或申请办理竣工验收手续。单机试车合格24小时后,监理工程师仍不在试车记录上签字的,视为监理工程师已认可试车记录。
55.4
联动试车通知和结果的确认设备安装工程具备联动无负荷试车条件时,发包人应组织试车,并在试车前48小时以书面形式通知承包人。通知包括试车内容、时间、地点和对承包人的要求,承包人应按照要求做好准备工作。试车合格,合同双方当事人均应在试车记录上签字。
55.5
试车费用和不达要求处理试车费用,除已含在合同价款外,由发包人承担。试车达不到验收要求的,按照下列规定处理:
由于设计原因试车达不到验收要求,发包人应要求设计人修改设计,承包人按照修改后的设计重新安装。发包人承担修改设计、拆除及重新安装的全部费用和延误的工期。
由于设备制造质量原因试车达不到验收要求,由该责任方重新购置或修理,承包人负责拆除和重新安装。设备由承包人采购的,由承包人承担修理或重新采购、拆除及重新安装的费用和延误的工期;设备由发包人供应的,发包人承担上述各项费用和延误的工期。
由于承包人施工原因试车达不到验收要求,承包人应按照监理工程师要求重新安装和试车,并承担拆除、重新安装和重新试车的费用和延误的工期。
55.6
投料试车投料试车应在永久工程竣工验收后,由发包人负责。如果发包人要求在永久工程竣工验收前进行试车或需要承包人配合时,应事先取得承包人同意,并另行签订补充协议。
★56 工程变更
56.1
工程变更权限合同履行期间,经发包人批准,监理工程师可按照第56.3款约定的变更程序向承包人发出变更指令,承包人应按照合同约定实施变更工作。
没有经发包人批准也没有监理工程师的工程变更指令,承包人应按照合同约定施工,无权对合同工程作出任何变更。
工程量偏差不属于工程变更,该项工程量增减不需要任何指令。
56.2
工程变更内容合同履行期间,发包人可对合同工程或其任何部分的形式、质量或数量作出变更。发生下列情形之一,应按照本条规定进行变更。
(1) 改变合同工程中任何工程数量(不含工程量的偏差);
(2) 删减任何工作,但删减的工作不能转由发包人或其他人实施;
(3) 改变任何工作内容的性质、质量或其他特征;
(4) 改变工程任何部分的标高、基线、位置和(或)尺寸;
(5) 为完成永久工程所必须的任何额外工作;
但对合同工程工期、质量标准等实质性变更的,应在作出变更前,与承包人签订补充协议书,作为本合同的补充文件。
56.3
工程变更程序合同工程发生变更,合同双方当事人以及监理工程师、造价工程师应遵循下列程序实施工程变更的相关工作。
(1)合同工程可能发生或发生工程变更时,监理工程师或承包人可依据下列情况及时提出。
1)合同工程可能发生第56.2款所列情形的,监理工程师可向承包人发出变更意向书,并附必要的施工设计图纸及其说明等资料。承包人应在收到变更意向书后的7天内,向监理工程师书面提交包括拟实施变更工作的计划、措施、竣工时间、修改内容和所需金额等在内的实施方案。发包人应在收到实施方案后的7天内予以答复;同意承包人提交的实施方案的,监理工程师应在收到实施方案后的14天内发出变更指令。
2)合同工程发生第56.2款所列情形的,监理工程师应至少提前14天以书面形式向承包人发出变更指令,并提供变更的施工设计图纸及其说明等资料。
3)承包人收到发包人为实施合同工程所提供的施工设计图纸和文件,经检查认为存在第56.2款所列情形的,可向监理工程师提出书面建议。监理工程师收到承包人书面建议后,应提出确认意见并报发包人审批;确认存在变更的,监理工程师应在收到承包人书面建议后的14天内发出变更指令。不同意作为变更的,应由监理工程师书面答复承包人。
4)若承包人收到监理工程师的变更意向书后认为难以实施此项变更的,应立即通知监理工程师,说明原因并附详细依据。监理工程师与合同双方当事人协商后确定撤销、改变或不改变原变更意向书。
(2)承包人应在收到监理工程师发出变更指令或变更意向书后的14天内,向发包人提交工程变更报告,并抄送监理工程师、造价工程师。报告内容应包括变更原因、根据第72条约定详细开列变更工作的价格组成和依据,并附变更的施工设计图纸及其相关说明。
变更工作影响工期的,承包人应提出调整工期的要求。发包人认为有必要时,可要求承包人提交提前或者延长工期的施工进度计划或相应施工措施等资料。
(3)发包人在收到承包人工程变更报告后,应通知监理工程师、造价工程师及时对报告内容予以核实,并在收到报告后的14天内予以确定或提出修改意见。发包人在收到承包人工程变更报告后的14天内未确定也未提出修改意见的,视为承包人提交的工程变更报告已被认可。
(4)承包人应在发包人确定工程变更报告后的7天内,按照监理工程师发出的变更指令及时组织实施变更工作。否则,由此引起的损失和(或)延误的工期由承包人承担。
56.4
承包人提出工程变更建议合同履行期间,承包人可提出工程变更建议。变更建议应以书面形式向监理工程师提出,同时抄送发包人,详细说明变更的原因、变更方案及合同价格的增减情况,并附必要的施工设计图纸及其说明等资料。变更建议被采纳的,监理工程师应按照第56.3款规定向承包人发出变更指令。
发包人采纳承包人的建议,给发包人带来降低合同价款、缩短工期或提交工程经济效益等利益的,发包人应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并在专用条款中约定的计算方法予以奖励。
56.5
工程变更导致合同价款和工期的调整工程变更不应使合同作废或无效。工程变更应按照第72条规定确定变更的工程款;影响工期的,工期应相应调整。但由于下列原因引起的变更,承包人无权要求任何额外或附加的费用,工期不予顺延:
为了便于组织施工而采取的技术措施变更或临时工程变更;
(2)为了施工安全、避免干扰等原因而采取的技术措施变更或临时工程变
更;
因承包人违约、过错或承包人引起的其他变更。
57 竣工验收条件
57.1
竣工验收条件承包人实施、完成合同工程的全部工作内容,经自检评定并符合下列条件的,则认为合同工程已具备竣工验收条件。
(1)除监理工程师同意列入缺陷责任期内完成的尾工(甩项)工程和缺陷修补工作外,包括合同约定的试验、检验和验收等工作在内的合同范围内全部工作均已完成,并符合施工设计图纸和合同约定的要求;
(2)已按照合同约定的内容和份数备齐了符合国家或行业、省要求的竣工资料(质量控制资料、竣工结算文件等);
(3)已按照监理工程师的指令编制了在缺陷责任期内完成的尾工(甩项)工程和缺陷修补工作清单,以及相应的实施计划;
(4)监理工程师要求在竣工验收前应完成的其他工作:
(5)监理工程师要求提交的竣工验收资料清单。
57.2
承包人提交竣工验收申请报告认为合同工程具备竣工验收条件的,应按照国家或行业、省规定的工程竣工验收技术资料格式和要求,及时向发包人提交竣工验收申请报告和符合要求的完整竣工资料,合同双方当事人应按照第58条规定进行验收。
57.3
竣工验收条件的限制如果承包人不按照规定提交竣工资料或提交的资料不符合要求,则认为合同工程尚未具备竣工验收条件。
58 竣工验收
★竣工验收标准58.1
合同双方当事人应在专用条款中约定合同工程竣工验收标准,但约定的竣工验收标准应符合国家或行业、省的有关规定。
合同工程需要进行国家验收的,竣工验收是国家验收的一部分。
核查竣工验收条件58.2
发包人收到承包人按照第57.2 款规定提交的竣工验收申请报告后,应及时通知监理工程师核查合同工程是否具备竣工验收条件。
(1)经核查未具备竣工验收条件的,监理工程师应在收到竣工验收申请报告后的14天内通知承包人,指出在颁发接收证书前承包人应进一步完成的工作内容。承包人完成监理工程师通知的全部工作内容后,应再次提交竣工验收申请报告,直至监理工程师同意为止。
(2)经核查已具备竣工验收条件的,监理工程师应在收到竣工验收申请报告后的14天内书面提请发包人组织合同工程验收。
完成验收和确认58.3
经监理工程师按照第58.2 款规定核查合同工程已具备竣工验收条件的,发包人应在收到监理工程师书面提请后的28天内,根据合同约定的竣工验收标准和施工设计图纸等文件,按照第19.5款规定组织参加验收各方完成合同工程验收,并在竣工验收后14天内予以确认或提出修改意见。
竣工验收完成后,承包人应及时向发包人提交竣工验收记录。竣工验收合格的,发包人及参加验收各方应及时在竣工验收记录上签字,并由监理工程师会同参加验收各方形成合同工程竣工验收报告。
58.4
组织验收的限制发包人未按照第58.3款规定完成合同工程验收,或验收后14天内未予确认也未提出修改意见,视为承包人提交的竣工验收申请报告已被认可。
竣工验收申请报告被认可,则表明已完成合同工程,视为竣工验收合格,但由于不可抗力事件致使发包人不能完成验收的除外。
58.5
不组织验收的责任发包人未按照第58.3款规定完成合同工程验收,从收到监理工程师书面提请后的第29天起承担合同工程照管责任和其他一切意外责任。
58.6
竣工接收工程验收合格的,发包人应接收工程,并在收到承包人提交的竣工验收申请报告后的56天内向承包人颁发工程接收证书。
竣工验收后,发包人同意接收工程但提出限期整修和完善要求的,发包人应缓发工程接收证书。承包人整修和完善工作完成后,监理工程师核查达到要求的,发包人应向承包人颁发工程接收证书。
竣工验收后,发包人不同意接收工程的,监理工程师应按照竣工验收提出的修改意见发出指令,要求承包人对合同工程不合格部分返工重做或补救处理,并承担由此产生的费用。承包人在完成合同工程不合格部分的返工重做或补救处理后,应再次提交竣工验收申请报告。
58.7
竣工日期的写明竣工验收合格的合同工程,发包人应按照第38.2款规定在工程接收证书上写明合同工程的实际竣工日期。
58.8
单位工程或工程部位验收发包人要求某一单位工程或任一工程部位提前办理竣工验收的,应与承包人签订单位工程或工程部位竣工验收协议,作为本合同的附件。
(1)发包人根据合同进度计划安排,在全部工程竣工前需要使用已经竣工的单位工程或工程部位时,或承包人提出经发包人同意时,可进行单位工程或工程部位验收。验收的程序可参照第57条和本条上述相关条款规定进行。验收合格后,发包人应向承包人颁发单位工程或工程部位接收证书,并负责照管。单位工程或工程部位的验收成果和结论,作为全部工程竣工验收申请报告的附件。
(2)发包人在全部工程竣工前,使用已接收的单位工程或工程部位导致承包人费用增加的,发包人应承担由此增加的费用和(或)延误的工期,并向承包人支付合理利润。
58.9
施工期运行合同工程尚未全部竣工(其中某项或某几项单位工程或工程部位已竣工),根据合同约定需要在施工期运行的,应由发包人按照第58.8款规定验收合格,并确保安全后,才能投入施工期运行。
在施工期运行中,发现单位工程或工程部位存在缺陷或损坏的,由承包人按照第59.3款规定进行修复。
58.10
竣工清场专用条款没有约定的,工程接收证书颁发后,承包人应按照下列要求对施工场地进行清理,直至监理工程师检验合格为止。竣工清场费用由承包人承担。
(1)施工场地内残留的垃圾已全部清除出场;
(2)临时设施已拆除,场地已按照合同要求进行清理、平整或复原;
(3)按照合同约定应撤离的承包人设备和剩余的材料,包括废弃的施工设备和材料,已按照计划撤离施工场地;
(4)建筑物周边及其附近道路、河道的施工堆积物,已按照监理工程师指令全部清理;
(5)监理工程师指令的其他场地清理工作已全部完成。
如承包人未按照监理工程师的要求恢复临时占地,或者场地清理未达到合同约定的,发包人可自行或委托第三方恢复或清理,所发生的费用从应支付或将支付给承包人的款项中扣除。
58.11
施工队伍的撤离工程接收证书颁发后的56天内,除经监理工程师同意需在缺陷责任期内继续工作的人员、使用的施工设备和临时设施外,其余的人员、施工设备和临时设备均应撤离施工场地或拆除。除专用条款另有约定外,缺陷责任期满时,承包人的人员和施工设备应全部撤离施工场地。
使用未验收或验收未通过工程的责任58.12
合同工程未经竣工验收或竣工验收不合格的,发包人不得使用。发包人强行使用的,由此发生的质量问题及其他问题,由发包人承担责任。
58.13
工程竣工质量争议的责任合同工程竣工验收时发生工程质量争议,经第86.4款规定调解或认定工程质量符合合同要求的,由发包人承担由此增加的费用和(或)延误的工期。
59 缺陷责任与质量保修
缺陷责任期计算59.1
合同双方当事人应在专用条款中约定缺陷责任期。
缺陷责任期自实际竣工之日起计算。在全部工程竣工验收前,已经发包人提前验收的单位工程,其缺陷责任期的起算日期相应提前。
缺陷责任期延长59.2
由于承包人原因造成某项缺陷或损坏使某项工程或工程设备不能按照原定目标使用而需要再次检查、检验和修复的,发包人有权要求承包人相应延长缺陷责任期,但缺陷责任期最长不超过2年。
缺陷责任59.3
合同工程存在某项缺陷或损坏的,合同双方当事人应按照下列规定承担缺陷责任以及由此产生的费用。
(1)承包人应在缺陷责任期内对已交付使用的工程承担缺陷责任。
(2)缺陷责任期内,发包人对已接收使用的工程负责日常维护工作。发包人在使用过程中,发现已接收的工程存在新的缺陷或已修复的缺陷部位或部件又遭损坏的,应及时通知承包人修复,承包人应在收到通知后的7天内派人修复,直至检验合格为止。承包人未能在规定时间内修复的,发包人可自行或委托第三方修复,所需费用和利润按照本款第(3)点规定办理。
(3)监理工程师应会同承包人共同查清缺陷和(或)损坏的原因,并由造价工程师提出或核实由此发生的费用。经查明,因承包人原因造成的,由承包人承担修复和查验的费用;因发包人的原因造成的,发包人承担修复和查验的费用,并向承包人支付合理利润。
重新检(试)验59.4
任何一项缺陷或损坏修复后,经检查证明其影响了工程或工程设备的使用性能,承包人应按照第54条规定重新检(试)验,重新检(试)验的费用由责任方承担。
承包人的进入权59.5
缺陷责任期内承包人为缺陷修复工作需要,有权进入工程现场,但应遵守发包人的保安和保密等规定。
颁发缺陷责任期终止证书59.6
在专用条款约定的缺陷责任期(包括第59.2款延长的期限)终止后的14天内,发包人应向承包人颁发缺陷责任期终止证书。
签订工程质量保修书59.7
合同双方当事人应根据法律的有关规定,在承包人向发包人提交竣工验收申请报告前,共同签署合同工程质量保修书,作为本合同的附件。工程质量保修书应具体明确质量保修范围、期限、责任和费用等事项。
质量保修期计算59.8
合同双方当事人应在专用条款和合同工程质量保修书中约定质量保修期。
质量保修期自实际竣工之日起计算。在全部工程竣工验收前,已经发包人提前验收的单位工程,其质量保修期的起算日期相应提前。
59.9
工程质量保修承包人应在质量保修期内对交付发包人使用的合同工程承担质量保修责任。合同工程出现质量问题的,承包人应立即实施保修;承包人保修工作完成后,发包人应及时组织验收。发生紧急抢修事故的,承包人应在接到通知后立即到达事故现场抢修。
修复质量缺陷以外的费用修复质量缺陷以外的费用59.10
承包人修复属于质量缺陷以外的费用,由责任方承担。
六、造 价
60 资金计划和安排
60.1
承包人提交资金需求计划书工程进度计划被批准后,承包人应向发包人提交一份合同工程资金需求计划书;工程进度计划更新后,承包人应及时向发包人提交一份更新后的工程资金需求计划书。
60.2
发包人提供资金安排证据发包人在收到承包人提交的工程资金需求计划书后28天内,应根据合同约定提供已做出资金安排的合理证据,表明自己有能力按照第78条规定支付合同价款。如果发包人对资金安排作出任何变更时,应及时将变更的详情通知承包人。
★61 工程量
61.1
除专用条款另有约定外,清单工程量包括的工作内容工程量清单中开列的工程量应包括由承包人完成合同工程的施工、安装等工作内容。其任何遗漏或错误,既不能使合同无效,也不能免除承包人按照施工设计图纸、标准与规范实施合同工程的任何责任。对于依据施工设计图纸、标准与规范应在工程量清单中计量但未计量的工作,应根据第72条规定确定合同价款的增加额。
61.2
清单的工程量工程量清单中开列的工程量是根据合同工程施工设计图纸提供的预计工程量,不能作为承包人履行合同义务中应予完成合同工程的实际和准确工程量。
发包人应按照承包人实际完成的应予计量的工程量与其在工程量清单中填报的单价或合价的乘积向承包人支付工程款。
★62 工程计量和计价
62.1
工程计量和计价的依据工程的计量规则和计价办法,以国家标准《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规范》为准;《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规范》没有规定的,以广东省统一工程计价依据为准;广东省统一工程计价依据没有规定的,可参照专业部门颁发的工程计价依据。
62.2
工程计量和计价的要求合同双方当事人应按照合同约定,依据国家标准《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规范》、广东省统一工程计价依据或专业部门的工程计价依据以及工程造价管理机构制订的有关计价规定进行工程计量和计价。
造价工程师负责工程计量和计价的核实工作。
62.3
已完工程款额报告的提交和核实承包人应按照第81.1款规定向造价工程师提交已完工程款额报告。造价工程师应在收到报告后的14天内核实工程量,并将核实结果通知承包人、抄报发包人,作为工程计价和工程款支付的依据。
62.4
现场计量当造价工程师进行现场计量时,应在计量前24小时通知承包人,承包人应为计量提供便利条件并派人参加。承包人收到通知后不派人参加计量,视为认可计量结果。造价工程师不按照约定时间通知承包人,致使承包人未能派人参加计量,计量结果无效。
62.5
收到已完工程款额报告的限制造价工程师收到承包人按照第81.1款规定提交的已完工程款额报告后14天内,未进行计量或未向承包人通知计量结果的,从第15天起,承包人报告中开列的工程量即视为被确认,作为工程计价和工程款支付的依据。
62.6
复核计量结果如果承包人认为造价工程师的计量结果有误,应在收到计量结果通知后的7天内向造价工程师提出书面意见,并附上其认为正确的计量结果和详细的计算过程等资料。造价工程师收到书面意见后,应立即会同承包人对计量结果进行复核,并在签发支付证书前确定计量结果,同时通知承包人、抄报发包人。承包人对复核计量结果仍有异议或发包人对计量结果有异议的,按照第86条规定处理。
62.7
不予计量对承包人超出施工设计图纸范围或因承包人的原因造成返工的工程量,造价工程师均不予计量。
62.8
各项工作价款的计算除按照第69条至第73条、第76条规定所做的调整外,每项工作所适用的单价(费率)或合价应按照合同约定的该项工作的单价(费率)或合价,并按照本条规定计量得到的工程量与适用的单价(费率)或合价的乘积确定该项工作的价款。造价工程师根据各个支付期所有各项工作的价款计算该支付期工程款,并将各支付期的价款汇总计算合同价款。
★63 暂列金额
暂列金额的用途63.1
合同双方当事人应在专用条款中明确工程量清单中开列的已标价的暂列金额。
暂列金额是用于实施合同工程的任一增加部分,或用于提供不可预见的货物、材料和工程设备,或用于工程变更等因素发生的工程款调增,以及经确认的索赔、现场签证,或用于提供相关服务或意外事件的一笔款项。
63.2
暂列金额的支付经发包人批准后,监理工程师应就承包人实施第63.1款规定的工作发出书面指令。承包人应就此项指令提出所需价款,经造价工程师核实并由其报发包人确认后,向承包人支付相关款项。
63.3
提供暂列金额支付票据造价工程师有要求时,承包人应提供使用暂列金额支付项目的所有报价单、发票、账单或收据。
★64 计日工
64.1
计日工单价的用途承包人投标文件中填报的计日工单价或价格是用于实施发包人要求的合同以外零星工作项目所需的人工单价、材料、工程设备价格和施工设备机械台班单价。
64.2
经发包人批准后,监理工程师应就使用计日工项目发出书面指令。计日工的确认任一按照计日工方式计价的工作,承包人应在该项工作实施结束后的24小时内,向监理工程师提交有计日工记录的现场签证报告一式两份。
当此工作持续进行时,承包人应每天向监理工程师提交当天计日工记录完毕的现场签证报告。监理工程师在收到承包人提交现场签证报告后的2天内予以确认并由其报发包人批准后,将其中一份返还给承包人,作为计日工计价和支付的依据。监理工程师逾期未确认也未提出修改意见的,视为承包人提交的现场签证报告已被认可。
64.3
计日工的支付计日工工作,应从暂列金额中支付。造价工程师应按照监理工程师确认的现场签证报告核实该类项目的工程数量,并根据核实的工程数量和承包人投标文件中填报的计日工子目单价或价格的乘积计算、提出应付价款,经合同双方当事人确认后,与工程进度款同期支付。
每个支付期末,承包人应按照第81.1款规定向发包人提交本期间所有计日工记录的签证汇总表,以说明本期间自己认为有权得到的计日工费用。
★65 暂估价
招标暂估价项目的要求65.1 发包人在工程量清单中给定暂估价的材料、工程设备和专业工程,达到依法必须招标的规模、标准的,由承包人作为招标主体会同发包人共同选择供应商或分包人。合同双方当事人应在专用条款中约定各自的权利和义务。供应商或分包人的中标价格与工程量清单中所列的暂估价的差额以及相应的规费、税金等其他费用,应列入合同价款。
非招标材料和工程设备暂估价的要求65.2
发包人在工程量清单中给定暂估价的材料和工程设备,未达到依法必须招标的规模、标准的,由承包人按照第49条规定采购。经造价工程师确认的材料和工程设备价格与工程量清单中所列的暂估价的差额以及相应的规费、税金等其他费用,应列入合同价款。
65.3
非招标专业工程暂估价的要求发包人在工程量清单中给定暂估价的专业工程,未达到依法必须招标的规模及标准的,除专用条款另有约定外,在合同双方当事人同意下,由造价工程师与分包人按照第72.2款规定确定专业工程款。经确认的专业工程款与工程量清单中所列的暂估价的差额以及相应的规费、税金等其他费用,应列入合同价款。
★66 提前竣工奖与误期赔偿费
66.1
提前竣工奖合同双方当事人可在专用条款中约定提前竣工奖,明确每日历天应奖额度。约定提前竣工奖的,如果承包人的实际竣工日期早于计划竣工日期,承包人有权向发包人提出并得到提前竣工天数和专用条款约定的每日历天应奖额度的乘积计算的提前竣工奖。除专用条款另有约定外,提前竣工奖的最高限额为合同价款的5%。提前竣工奖列入竣工结算文件中,与结算款一并支付。
66.2
误期赔偿费合同双方当事人应在专用条款中约定误期赔偿费,明确每日历天应赔额度。如果承包人的实际进度迟于计划进度,发包人有权向承包人索取并得到实际延误天数和专用条款约定的每日历天应赔额度的乘积计算的误期赔偿费。除专用条款另有约定外,误期赔偿费的最高限额为合同价款的5%。误期赔偿费列入进度支付文件或竣工结算文件中,在进度款或结算款中扣除。如果在工程竣工之前,合同工程内的某单位工程已通过了竣工验收,且该单位工程接收证书中表明的竣工日期并未延误,而是合同工程的其他部分产生了工期延误,则误期赔偿费应按照已颁发工程接收证书的单位工程造价占合同价款的比例幅度予以扣减。
★67 工程优质费
67.1
工程优质费的约定合同双方当事人可在专用条款中约定工程优质费,明确合同工程优质费用的计算方法。约定工程优质费的,如果承包人实施、完成合同工程质量标准高于国家规定或合同约定的质量验收合格标准的,承包人有权向发包人提出并得到专用条款约定的工程优质费。
工程优质费计提与支付67.2
除专用条款另有约定外,国家级质量奖、省级质量奖、市级质量奖、其他质量奖项的工程优质费,按照招标工程中标通知书日期(非招标工程的根据合同签订日期)同时期执行的广东省建设工程计价依据工程优质费、广州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发布的工程优质费、广州市建设工程造价管理站发布的工程优质费等各种标准计算。当合同工程同时获得上述多个奖项的,工程优质费只按最高奖项的额度计算。工程优质费列入竣工结算文件中,与竣工结算款一并支付。在竣工结算后获得优质奖项的,发包人应在获得奖项后的28天内支付。
★68 合同价款的约定与调整
68.1
约定合同价款合同双方当事人应在本合同协议书中约定合同价款。招标工程的合同价款由合同双方当事人依据中标通知书的中标价款在本合同协议书中约定。非招标工程的合同价款由合同双方当事人依据双方确定施工图预算的总造价在本合同协议书中约定。
合同价款的方式68.2
下列各种确定合同价款的方式,双方可在专用条款内约定采用其中一种:
(1)总价合同。总价合同是指合同当事人约定以施工图、已标价工程量清单或预算书及有关条件进行合同价格计算、调整和确认的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在约定的范围内合同总价不作调整。合同当事人应在专用合同条款中约定总价包含的风险范围和风险费用的计算方法,并约定风险范围以外的合同价格的调整方法。
(2)单价合同。是指合同当事人约定以工程量清单及其综合单价进行合同价格计算、调整和确认的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在约定的范围内合同单价不作调整。合同当事人应在专用合同条款中约定综合单价包含的风险范围和风险费用的计算方法,并约定风险范围以外的合同价格的调整方法。
(3)按实结算合同。承包方根据相关资料编制预算,合同价款是暂定价,双方在专用条款内约定合同价款调整方法。
(4)其它价格形式。
合同当事人可在专用条款中约定其他合同价格形式。
68.3
合同价款的调整事件合同双方当事人应明确合同价款的调整事件。除专用条款另有约定外,调整事件应包括:
后继法律变化事件;
项目特征描述不符事件;
分部分项工程量清单缺项漏项事件;
工程变更事件;
工程量偏差事件;
费用索赔事件;
现场签证事件;
物价涨落事件;
专用条款约定的其他事件。
本款(1)至(9)调整事件应分别按照第69条至第76条的规定调整合同价款。
68.4
调整合同价款出现第68.2款规定调整合同价款事件的,合同双方当事人应调整合同价款。除费用索赔、现场签证事件分别按照第74条、第75条规定外,调整合同价款的提出、核实、确认与支付等事项,由合同双方当事人按照第77条规定办理。
根据第68.2款规定事件调整合同价款,如果是按照第48条规定由发包人自行供应或发包人招标、承包人采购材料和工程设备的,均不应考虑第72.2款规定的承包人报价下浮率因素。
★69 后继法律变化事件
后继法律变化的价款调整69.1
合同履行期间,出现国家或省颁布的法律和政策在合同工程基准日期后发生变化,且因执行上述法律和政策引起除第76条规定以外的工程造价增减事件的,合同双方当事人应调整合同价款。
69.2
调整价款的方法发生第69.1款情况的,应根据合同工程实际情况,按照上述法律和政策规定计算调整的合同价款。
★70 项目特征描述不符事件
70.1
项目特征的准确性发包人在工程量清单中对项目特征的描述,应被认为是准确的和全面的,并且与实际施工要求相符合。承包人应按照发包人提供的工程量清单,根据其项目特征描述的内容及有关要求实施合同工程,直到其被改变为止。
70.2
项目特征描述不符的价款调整合同履行期间,出现实际施工设计图纸(含设计变更)与招标文件提供的工程量清单任一项目特征描述不符,且该变化引起工程造价增减事件的,合同双方当事人应调整合同价款。
70.3
调整价款的方法发生第70.2款情况的,应按照实际施工的项目特征重新确定相应工程量清单项目的综合单价,计算调整的合同价款。
★71 分部分项工程量清单缺项漏项事件
71.1
清单缺项漏项的价款调整合同履行期间,出现工程量清单中分部分项工程缺项漏项事件的,合同双方当事人应调整合同价款。
71.2
调整分部分项工程费的方法工程量清单中分部分项工程出现缺项漏项,造成新增工程量清单项目的,应按照第72.2款规定计算调整的分部分项工程费。
71.3
调整措施项目费的方法工程量清单中分部分项工程出现缺项漏项,引起增加措施项目的,应按照第72.3款规定在提交的实施方案被批准后计算调整的措施项目费。
★72 工程变更事件
工程变更的价款调整72.1
合同履行期间,出现第56条工程变更事件的,合同双方当事人应调整合同价款。
72.2
调整分部分项工程费的方法工程变更引起分部分项工程项目发生变化,属于第73.2款规定情况的,按照其规定调整;否则按照下列规定调整分部分项工程费:
(1)合同中有适用于变更工程项目的,按照该项目的单价或合价调整;
(2)合同中没有适用、只有类似于变更工程项目的,可在合理范围内参照类似项目的单价或合价调整;
(3)合同中没有适用也没有类似于变更工程项目的,根据变更工程资料、计量规则和计价办法、施工相应时期工程造价管理机构发布的价格信息和承包人报价浮动率提出变更工程项目的单价或合价,经合同双方当事人确认后调整;
其中,招标工程:承包人报价浮动率L=(1—中标价格/招标控制价)×100%;
非招标工程:承包人报价浮动率L=(1—报价值/施工图预算)×100%。
式中:中标价格、招标控制价或报价值、施工图预算,均不含绿色施工安全防护费。
(4) 合同中没有适用也没有类似于变更工程项目,且施工相应时期工程造价管理机构发布的价格信息缺项的,根据变更工程资料、计量规则、计价办法和通过市场调查等的有合法依据的市场价格提出变更工程项目的单价或合价,经合同双方当事人确认后调整。
72.3
调整措施项目费的方法工程变更引起措施项目发生变化的,合同双方当事人不利一方当事人有权提出调整措施项目费。提出调整措施项目费的,应事先将拟实施的方案提交另一方当事人确认,并详细说明与原方案措施项目相比的变化情况。拟实施的方案,经合同双方当事人确认后执行。该情况下,应按照下列规定调整措施项目费:
(1) 绿色施工安全防护费,按照实际发生变化的措施项目调整,不得浮动。
(2)凡可计算工程量的措施项目费,按照实际发生变化的措施项目的工程量乘以第72.2款规定的单价或合价调整。
(3)凡按系数计算的措施项目费,除本款第(1)点情形外,按照实际发生变化的措施项目调整,但应考虑承包人报价浮动因素,即调整金额按照实际调整金额乘以第72.2款规定的承包人报价浮动率计算。
如果不利一方当事人未按本款规定事先将拟实施的方案提交给另一方当事人,则认为工程变更不引起措施项目费的调整或不利一方当事人放弃调整措施项目费的权利。
72.4
调整承包人报价偏差的方法工程量发生变化的分部分项工程项目,如承包人投标价分部分项清单项目填报的综合单价与发包人招标控制价或预算价相应清单项目的综合单价偏差超过一定幅度时,合同双方当事人应调整合同价款。调整工程价款时,合同双方当事人不利一方应事先向另一方提出,经合同双方当事人确认后执行。除专用条款另有约定外,应按照下列规定调整分部分项工程费:
(1)当P0
(2)当P0 >P1 × (1+15%)时,该类项目的综合单价按照P1 ×(1+15%)调整。
式中:P0——承包人在工程量清单中填报的综合单价。
P1——发包人招标控制价或施工预算相应清单项目的综合单价。
L——第72.2款规定的承包人报价浮动率。
72.5
删减工作或工程的补偿如果因为非承包人原因删减了合同中的某项原定工作或工程,致使承包人发生的费用或(和)得到的收益不能被包括在其他已支付或应支付的项目中,也未被包含在任何替代的工作或工程中,则承包人有权按照本条规定提出并得到补偿。
★73 工程量偏差事件
73.1
工程量偏差价款调整工程量偏差是指承包人按照合同签订时的图纸(含经发包人批准由承包人提供的施工设计图纸和履行本合同的相关大样图等)实施、完成合同工程的应予计量的实际工程量与工程量清单开列的工程量之间的偏差。
合同履行期间,出现工程量偏差,且符合第73.2款、第73.3款规定事件的,合同双方当事人应调整合同价款。调整合同价款时,出现第72.4款情形的,应先按照其规定调整,再按照本条规定调整。
73.2
调整分部分项工程费的方法对于某一分部分项工程项目,如果因本条规定工程量偏差和第56条规定工程变更等原因导致工程量偏差超过10%,且该变化使其分部分项工程费变化超过0.1%,则超过10%部分的综合单价应予调整。除专用条款另有约定外,应按照下列规定调整该分部分项工程费结算价:
(1)当Q1﹥1.1Q0时,S=1.1Q0×P0+(Q1-1.1Q0)×P1
(2)当Q1﹤0.9Q0时,S=0.9Q0×P0-(0.9Q0-Q1)×P1
式中S——调整后的某一分部分项工程费结算价;
Q1——最终完成的工程量;
Q0——工程量清单中开列的工程量;
P1——按照最终完成工程量重新调整后的综合单价;
P0——承包人在工程量清单中填报的综合单价。
73.3
调整措施项目费的方法如果因本条规定工程量偏差使某一分部分项工程费的变化超过10%,且该变化引起措施项目相应发生变化,则发生变化部分的措施项目费应按照第72.3款规定调整。除专用条款另有约定外,应按照下列规定调整发生变化的措施项目费结算价:
(1)当S1﹥1.1S0时,M1=M0+△M
(2)当S1﹤0.9S0时,M1=M0–△M
式中M1——调整后的发生变化措施项目费结算价;
M0——承包人在工程量清单中填报的措施项目费;
∆M——按照第72.3款规定调整的发生变化部分的措施项目费;
S1——调整后的某一分部分项工程费结算价;
S0——承包人报价文件对应的某一分部分项工程费。
★74 费用索赔事件
74.1
索赔的价款调整费用索赔是指合同履行期间,对于非自己过错而应由对方当事人承担责任的情况造成的损失,向对方当事人提出经济补偿要求的行为。
合同履行期间,出现费用索赔事件的,合同双方当事人应调整合同价款。
74.2
发出索赔意向书如果承包人根据合同约定提出任何费用或其它形式的损失索赔时,应在该索赔事件首次发生之后的14天内向造价工程师发出索赔意向书,并抄送发包人。
74.3
索赔记录的保存和审查在索赔事件发生时,承包人应保存当时的记录,作为申请索赔的凭证。造价工程师在接到索赔意向书时,无需确认是否属于发包人责任,应先审查记录并可要求承包人进一步作好补充记录。承包人应配合造价工程师审查其记录,在造价工程师有要求时,应当向造价工程师提供记录的复印件。
74.4
提交费用索赔报告在发出索赔意向书后的14天内,承包人应向造价工程师提交费用索赔报告和有关资料。如果索赔事件持续进行,承包人应每隔7天向造价工程师发出索赔意向书,在索赔事件终结后的14天内,提交最终费用索赔报告和有关资料。
无权索赔74.5
如果承包人提出的索赔未能遵守第74.2款至第74.4款规定,则承包人无权获得索赔或只限于获得由造价工程师按照提供记录予以核实的部分款额。
74.6
核实费用索赔报告的限制造价工程师应在收到承包人提交的费用索赔报告和有关资料后的28天内予以核实或要求承包人进一步补充索赔理由和证据,并与合同双方当事人协商确定承包人有权获得的全部或部分的索赔款额;协商不能达成一致的,由造价工程师暂定,通知承包人并抄报发包人。如果造价工程师在规定期限内未予答复也未对承包人作出进一步要求,视为该费用索赔报告已经被认可。
74.7
反索赔承包人未能按照合同约定履行各项义务或发生错误,给发包人造成损失,发包人可按照本条规定的时限和要求向承包人提出索赔。
74.8
调整价款的确认与支付费用索赔报告被认可,则表明该事件已索赔成功,合同双方当事人应确认由此引起调整的合同价款,并作为追加(减)合同价款,与工程进度款或结算款同期支付。
★75 现场签证事件
75.1
现场签证的价款调整现场签证是指合同双方当事人就施工过程中涉及的责任事件所作的签认证明。
合同履行期间,出现现场签证事件的,合同双方当事人应调整合同价款。
75.2
现场签证的提出承包人应发包人要求完成合同以外的零星项目、非承包人责任事件等工作的,发包人应通知监理工程师及时以书面形式向承包人发出工作指令,提供所需的相关资料;承包人在收到监理工程师书面通知后,应及时向发包人提出现场签证要求。
75.3
现场签证报告的确认除专用条款另有约定外,承包人应在收到监理工程师书面通知后的7天内,向发包人提交现场签证报告,并抄送监理工程师、造价工程师。发包人在收到承包人的现场签证报告后,应通知监理工程师、造价工程师对报告内容予以核实,并在收到现场签证报告后的48小时内予以确认或提出修改意见。发包人在收到承包人现场签证报告后的48小时内未确认也未提出修改意见的,视为承包人提交的现场签证报告已被认可。
75.4
现场签证的要求计日工有相应单价或合同中有适用单价的项目,合同双方当事人仅在现场签证报告中列明完成该类项目所需的人工、材料、工程设备和施工设备机械台班的数量。
计日工没有相应单价或合同中没有适用单价的项目,合同双方当事人应在现场签证报告中列明完成这类项目所需的人工、材料、工程设备和施工设备机械台班的数量和单价。
75.5
现场签证工作的实施承包人应在发包人确认现场签证报告后的48小时内,按照监理工程师发出的工作指令及时组织实施相关工作。否则,由此引起的损失和(或)延误的工期由承包人承担。
75.6
现场签证的限制合同工程发生现场签证事件,未经发包人签证、确认,承包人便擅自实施相关工作的,除非征得发包人同意,否则发生的费用由承包人承担。
75.7
调整价款的确认与支付现场签证工作完成后的48小时内,合同双方当事人应确认由此引起调整的合同价款,并作为追加合同价款,与工程进度款同期支付。
★76 物价涨落事件
物价涨落的价款调整76.1
合同履行期间,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市场价格波动超过合同当事人约定的范围,合同价格应当调整。合同当事人可以在专用条款中约定按通用条款76.3款选择一种方式对合同价格进行调整。
人工费的调整方法76.2
执行第76.3款“第1种方式:采用造价信息进行价格调整”规定的, 人工单价发生变化且符合省级或行业建设主管部门发布的人工费调整规定,合同当事人应按省级或行业建设主管部门或其授权的工程造价管理机构发布的人工费等文件调整合同价格,但承包人对人工费或人工单价的报价高于发布价格的除外;或由合同当事人在专用条款中约定人工单价调价条件。
76.3
承包人采购材料和工程设备的材料设备费、施工机械费调 整方法第1种方式:采用造价信息进行价格调整。
合同履行期间,因人工、材料、工程设备和机械台班价格波动影响合同价格时,人工、机械使用费按照国家或省、市建设行政管理部门、行业建设管理部门或其授权的工程造价管理机构发布的人工、机械使用费进行调整;需要进行价格调整的材料,其单价和采购数量应由发包人审批,发包人确认需调整的材料单价及数量,作为调整合同价格的依据。
(1)材料、工程设备价格变化的价款调整按照发包人提供的基准价格,按以下风险范围规定执行:
①承包人在已标价工程量清单或预算书中载明材料单价低于基准价格的: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合同履行期间材料单价涨幅以基准价格为基础超5%时,或材料单价跌幅以在已标价工程量清单或预算书中载明材料单价为基础超过5%时,其超过部分据实调整。
②承包人在已标价工程量清单或预算书中载明材料单价高于基准价格的: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合同履行期间材料单价跌幅以基准价格为基础超过5%时,材料单价涨 幅以在已标价工程量清单或预算书中载明材料单价为基础超过5%时,其超过部分据实调整。
③承包人在已标价工程量清单或预算书中载明材料单价等于基准价格的: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合同履行期间材料单价涨跌幅以基准价格为基础超过±5%时,其超过部分据实调整。
前述基准价格是指由发包人在招标文件或专用合同条款中给定的材料、工程设备的价格,该价格原则上应当按照省级或行业建设主管部门或其授权的工程造价管理机构发布的信息价编制。
(2)施工机械台班单价或施工机械使用费发生变化超过省级或行业建设主管部门或其授权的工程造价管理机构规定的范围时,按规定调整合同价格。
第2种方式:专用合同条款约定的其他方式。
承包人采购材料设备的调价限制76.4
执行第76.3款“第1种方式:采用造价信息进行价格调整”规定的,承包人应在采购材料前将采购数量和新的材料单价报发包人核对,发包人确认用于工程时,发包人应确认采购材料的数量和单价。发包人在收到承包人报送的确认资料后5天内不予答复的视为认可,作为调整合同价格的依据。未经发包人事先核对,承包人自行采购材料的,发包人有权不予调整合同价格。发包人同意的,可以调整合同价格。
76.5
发包人供应材料设备的价款调整发包人供应材料和工程设备的,由发包人按照实际变化调整,列入合同工程的工程造价内。
★77 合同价款调整程序
77.1
合同价款调整程序的规定 合同履行期间,出现第68.2款规定调整合同价款事件的,除费用索赔、现场签证事件分别按照第74条、第75条规定程序外,合同双方当事人应按照本条规定程序调整合同价款。
合同价款调增报告的提出77.2
出现合同价款调增事件后的14天内,承包人应向造价工程师提交合同价款调增报告。并附上相关资料。如承包人在出现合同价款调增事件后的14天内未提交合同价款调增报告的,则造价工程师可在报发包人批准后,根据实际情况决定是否调整合同价款以及调整的金额。
77.3
调增价款的核实造价工程师应在收到合同价款调增报告及相关资料之日起14天内对其核实,并予以确认或提出协商意见。造价工程师在收到合同价款调增报告之日起14天内未确认也未提出协商意见的,视为承包人提交的合同价款调增报告已被认可。造价工程师提出协商意见的,合同双方当事人应在承包人收到协商意见后的14天内进行协商确定;协商未能达成一致的,由造价工程师暂定调增的合同价款,通知承包人并抄报发包人。出现暂定结果的,只要不实质影响合同双方当事人履约的,合同双方当事人应实施该结果,直到其被改变为止。
77.4
调增价款的支付经合同双方当事人确认或造价工程师暂定调增的合同价款,作为追加合同价款,与工程进度款或结算款同期支付。
77.5
合同价款调减事件的处理出现合同价款调减事件时,发包人可按照本条规定的时限和要求,向承包人提交合同价款调减报告以及调减的金额,但调减部分金额应按照实际调减金额乘以承包人报价浮动率计算。
★78 支付事项
78.1
支付工程款项发包人应按照下列规定向承包人支付工程款及其他各种款项:
(1)预付款按照第79条的规定支付;
(2) 绿色施工安全防护费按照第80条规定支付;
(3)进度款按照第81条的规定支付;
(4)结算款按照第83条的规定支付;
(5)质量保证金按照第84条的规定支付;
(6)最终清算款按照第85条的规定支付。
78.2
延迟支付的利息计算如果发包人延迟支付款项,则承包人有权按照专用条款约定的利率计算和得到利息。计息时间从应支付之日算起直到该笔延迟款额支付之日止。除专用条款另有约定外,利息的利率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发布的同期同类贷款利率计算。
78.3
承包人提供支付凭证发包人或受其委托的造价工程师有权要求,承包人向发包人或造价工程师提供其对雇员劳务工资、分包人已完工程款以及材料和工程设备供应商货款的支付凭证。如果承包人未能提供上述凭证,视为承包人未向雇员、分包人、供应商支付相关款项。
78.4
承包人未按规定支付款项的限制如果承包人未按照雇员劳务合同和政府有关规定支付雇员劳务工资,或未按照分包合同支付分包人工程款,或未按照购销合同支付材料和工程设备供应商货款,均视为承包人违约。若在造价工程师书面通知改正后的7天内,承包人仍未采取措施补救的,发包人可在不损害承包人其他权利的前提下,实施下列工作:
立即停止向承包人支付应付的款项;
在相应支付期应付的工程款范围内,直接向雇员、分包人和材料设备供应商支付承包人应付的款项。
发包人在实施上述工作后的14天内应以书面形式通知承包人,抄送造价工程师。造价工程师在签发下期支付证书时,应扣除已由发包人直接支付的款项。由于上述工作原因发生的费用由承包人承担;给发包人造成损失的,承包人应予赔偿。
★79 预付款
预付款的约定及管理79.1
除专用条款另有约定外,合同双方当事人应约定预付款,并在专用条款中明确预付款金额、支付办法和抵扣方式。
预付款专款专用,承包人应在财务账目中表明专用于为合同工程施工购置材料、工程设备、施工设备、修建临时设施以及组织施工队伍进场等所需的款项,不得挪作他用。除专用条款另有约定外,预付款的预付比例不低于合同价款(扣除暂列金额)的10%,不高于合同价款(扣除暂列金额)的30%。
79.2
预付款支付申请的提交、核实与支付承包人在完成下列工作后,应按照专用条款约定的期限内向造价工程师提交预付款支付申请,并抄送发包人。
(1)签订本合同;
(2)按照第28.1款规定提供履约担保;
(3)向发包人提供与预付款等额的预付款保函的正本。
造价工程师应对支付申请进行核实,并在收到支付申请后的7天内报发包人确认后向发包人发出支付证书,同时抄送承包人。
发包人在造价工程师签发支付证书后的30天内向承包人支付预付款,并通知造价工程师。
79.3
预付款支付的限制发包人没有按时支付预付款的,承包人应在付款期满后的10天向发包人发出要求支付的通知;发包人收到通知后仍不按要求支付,承包人可在发出通知14天后暂停施工。发包人可与承包人协商签订延期支付协议,经承包人同意后可延期支付,承包人有权按照第78.2款规定获得延期支付的利息。发包方承担由此增加的费用和(或)延误的工期,并向承包人支付合理利润。
79.4
预付款的扣回预付款应从每支付期应支付给承包人的进度款中扣回,直到扣回的金额达到专用条款约定的预付款金额为止。造价工程师应依据专用条款约定的抵扣方式,在签发支付证书时从应支付给承包人的款项中扣回。
79.5
预付款保函的有效与退还承包人应保持预付款保函在预付款全部扣回之前一直有效。发包人应在预付款扣完后的14天内将预付款保函退还承包人,并不得向承包人收取预付款的任何利息。
★80 绿色施工安全防护费
80.1
内容、范围和金额合同双方当事人应在专用条款中约定绿色施工安全防护费的内容、范围和金额,并按照第45条规定实施绿色施工安全防护。除专用条款另有约定外,绿色施工安全防护费的内容和范围,应以现行广东省统一工程计价依据、省市造价管理部门发布管理文件的规定为准。
80.2
支付申请的提交与核实专用条款没有约定的,承包人应在接到监理工程师按照第34.2款规定发出开工令后的7天内向造价工程师提交绿色施工安全防护费支付申请,并抄送发包人。造价工程师应对支付申请进行核实,并在收到支付申请后的7天内报发包人确认后向发包人发出支付证书,同时抄送承包人。
80.3
合同双方当事人应按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的规定,在专用条款中约定绿色施工安全防护费的支付办法和抵扣方式。除专用条款另有约定外,费用支付发包人应在造价工程师签发支付证书后的7天内向承包人支付绿色施工安全防护费,并保证在工程开工后的28天内支付绿色施工安全防护费金额的50%,同时通知造价工程师。其余部分与进度款同期支付。
80.4
支付限制发包人没有按时支付绿色施工安全防护费的,承包人应在付款期满后的10天向发包人发出要求支付的通知;发包人收到通知后仍不按要求支付,承包人可在发出通知14天后暂停施工。发包人应承担由此增加的费用和(或)延误的工期,并向承包人支付合理利润。
80.5
管理要求绿色施工安全防护费专款专用,承包人应在财务账目中单独列项备查,不得挪作他用,否则造价工程师有权责令其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可以责令其暂停施工,由此造成的损失和延误的工期由承包人承担。
工程文明工地增加费计提与支付80.6
除专用条款另有约定外,获得省、市级或其它级别文明工地的文明工地增加费,招标工程的根据中标通知书日期,非招标工程的根据合同签订日期的同时期执行的广东省建设工程计价依据文明工地增加费、广州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发布的文明工地增加费、广州市建设工程造价管理站发布的文明工地增加费计算。当合同工程同时获得上述多个奖项的,文明工地增加费只按最高奖项的额度计算。文明工地增加费列入竣工结算文件中,与竣工结算款一并支付。在竣工结算后获得奖项的,发包人应在获得奖项后的28天内支付。
★81 进度款
81.1
约定支付期限、比例和提交支付申请合同双方当事人应在专用条款中明确进度款支付期的时限及比例。专用条款没有约定期限的,支付期以月为单位。涉及政府投资资金的工程,支付期、支付方法等需调整的,应在专用条款中约定。
安全文明施工费支付申请的提交、核实与支付承包人应在每个支付期结束后的7天内向造价工程师提交由承包人代表签署的支付申请和已完工程款额报告一式四份,详细说明此支付期间自己认为有权得到的款项,包括分包人已完工程款,同时抄送发包人。该支付申请的内容包括:
已完工程款;
已实际支付的工程款;
本期间完成的工程款;
本期间完成的计日工费用;
本期间应支付的暂列金额价款;
根据第66条规定本期间应扣除的误期赔偿费;
根据第68条至第76条规定本期间应支付的调整工程款;
根据第79条本期间应扣回的预付款;
根据第80条规定本期间应支付或扣回的绿色施工安全防护费;
根据第84条本期间应扣留的质量保证金;
根据合同约定,本期间应支付或扣留(回)的其他款项;
本期间应支付的工程款。
81.2
签发期中支付证书造价工程师在收到上述资料后,应按照第62条的规定进行计量,并根据计量结果和合同约定对资料内容予以核实。在收到上述资料后的28天内报发包人确认后向发包人签发期中支付证书,同时抄送承包人。如果该支付期间应支付金额少于专用条款约定的期中支付证书的最低限额时,造价工程师不必按照本款开具任何支付证书,但应通知发包人和承包人。上述款额转期结算,直到应支付的款额累计达到专用条款约定的期中支付证书的最低限额为止。
造价工程师签发期中支付证书,不应视为发包人已同意、批准或接受了承包人完成该部分工作。
81.3
进度款支付发包人应在造价工程师签发期中支付证书后的14天内,按照期中支付证书列明的金额向承包人支付进度款,并通知造价工程师。
81.4
签发期中支付证书的限制如果造价工程师未在第81.2款规定的期限内签发期中支付证书的,则视为承包人提交的支付申请已被认可,承包人应及时向发包人发出要求支付的通知。发包人应在收到通知后的14天内,按照承包人支付申请列明的金额向承包人支付进度款。
81.5
进度款支付的限制发包人未按照第81.3款和第81.4款规定支付进度款的,承包人应及时向发包人发出要求支付的通知;发包人收到通知后仍不按要求支付的,可与承包人协商签订延期支付协议,经承包人同意后可延期支付,承包人有权按照第78.2款规定获得延期支付的利息。
发包人未按照按照合同约定支付进度款,合同双方当事人又未达成延期支付协议,导致无法施工的,承包人可停止施工。发包人应承担由此增加的费用和(或)延误的工期,并向承包人支付合理利润。
81.6
修正支付证书发现以前签发的任何支付证书有错、漏或重复的,造价工程师有权在期中支付证书中修正以前签发的任何支付证书,承包人也有权提出修正申请。经合同双方当事人复核同意修正的,应在该支付期的进度款中支付或扣除。如果合同工程或其任何部分没有达到质量要求,造价工程师有权按照合同约定处理,并在任何期中支付证书中扣除相应价款。
★82 竣工结算
82.1
约定结算程序和期限合同双方当事人应按照国家标准《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规范》(GBGB50500-2013)规定在专用条款中明确办理竣工结算的程序和时限。专用条款没有约定的,竣工结算按照第82.2款至第82.5款规定办理。
建设工程施工过程结算是指在房屋建筑和市政设施工程发承包合同范围内,发承包双方结合项目实际,依据合同约定的支付周期或工程进度节点,对已完成的分部工程或标志性节点形象工程的价款进行的计算、调整、确认和支付等活动。实施施工过程结算的,应符合广东省建设工程施工过程结算办法等有关规定。发承包双方应在合同中约定施工过程结算的支付周期或完成进度节点(统称“施工过程结算节点”)进行工程价款结算和支付的依据、程序和方法,明确合同履行过程工程价款的计量、计价、支付等事项。施工过程结算节点可根据工程特点、施工工期及分部(工程)验收需要等由发承包双方在合同约定。施工过程结算文件是工程竣工结算文件的重要内容与组成部分。
在办理竣工结算期间,发包人按照第78条规定应向承包人支付的工程款及其他款项不停止。
82.2
递交结算文件及其限制承包人应在提交竣工验收申请报告前编制完成竣工结算文件,并在提交竣工验收申请报告的同时向造价工程师递交竣工结算文件。竣工结算文件清单由双方在专用条款中约定。
承包人未在本款规定的时间内递交竣工结算文件,经发包人催促后仍未递交或没有明确答复的,造价工程师可根据自己掌握的资料编制竣工结算文件,在报经发包人批准后,作为办理竣工结算和支付结算款的依据,承包人应予以认可。
82.3
核实结算文件及其限制造价工程师应在收到承包人按照第82.2款规定递交的竣工结算文件后的28天内予以核实,并向承包人提出完整的核实意见(包括进一步补充资料和修改结算文件),同时抄报发包人。承包人在收到核实意见后的28天内按照造价工程师提出的合理要求补充资料,修改竣工结算文件,并再次递交给造价工程师。造价工程师在收到竣工结算文件后的28天内,不核实竣工结算或未提出核实意见的,视为承包人递交的竣工结算已被认可。
承包人在收到造价工程师提出的核实意见后的28天内,不确认也未提出异议的,视为造价工程师提出的核实意见已被认可,竣工结算办理完毕。
82.4
复核再次递交结算文件造价工程师应在收到承包人按照第82.3款规定再次递交的竣工结算文件后的28天内予以复核,并将复核结果通知承包人、抄报发包人。
(1)经复核无误的,除属于第86条规定的争议外,发包人应在7天内在竣工结算文件上签字确认,竣工结算办理完毕。
(2)经复核认为有误的:无误部分按照本款第(1)点规定办理不完全竣工结算;有误部分由造价工程师与合同双方当事人协商解决,或按照第86条规定处理。
82.5
交付工程发包人应在已核实无误的竣工结算文件上签名确认,拒不签认的,承包人可不交付竣工工程。
承包人未及时递交竣工结算文件的,发包人要求交付竣工工程,承包人应当交付;发包人不要求交付竣工工程,承包人承担照管永久工程责任。
★83 结算款
83.1
提交竣工支付申请合同双方当事人应在专用条款中明确结算款的支付时限。专用条款没有约定的,结算款支付按照第83.2款至第83.5款规定办理。涉及政府投资资金的工程,支付期、支付方法等需调整的,应在专用条款中约定。
承包人应按照第82.2款规定在向造价工程师递交竣工结算文件时,根据国家、省规定的格式向造价工程师递交由承包人代表签认的竣工结算支付申请和竣工结算款额报告一式四份,并附上完整的结算资料,详细列出下列内容,同时抄送发包人、监理工程师各一份。
(1)根据合同完成全部或所有工程的总造价;
(2)根据合同约定发包人应付的所有款项。
83.2
签发竣工结算支付证书造价工程师在收到上述资料后,应按照第82.3款、第82.4款规定核实竣工结算文件,并在发包人签字确认竣工结算文件后的7天内,向发包人签发竣工结算支付证书,同时抄送承包人。
83.3
竣工结算款支付发包人应在造价工程师签发竣工结算支付证书后的28天内,按照竣工结算支付证书列明的金额向承包人支付结算款,并通知造价工程师。
83.4
签发竣工结算支付证书的限制如果造价工程师未在第83.2款规定的期限内签发竣工结算支付证书的,则视为承包人提交的竣工支付申请已被认可,承包人应及时向发包人发出要求支付竣工结算款的通知。发包人应在收到通知后的28天内,按照承包人支付申请列明的金额向承包人支付竣工结算款。
83.5
竣工结算款支付的限制发包人未按照第83.3款和第83.4款规定支付竣工结算款的,承包人可催告发包人支付竣工结算款,如双方达成延期支付协议,承包人有权按照第78.2款规定获得延期支付的利息。
发包人在收到竣工结算支付证书后的56天内仍未支付竣工结算款,合同双方当事人又未达成延期支付协议的,除法律另有规定外,承包人可与发包人协商将该永久工程折价,也可直接向人民法院申请将该永久工程依法拍卖。承包人就该永久工程折价或拍卖的价款优先受偿。
★84 质量保证金
84.1
质量保证金的用途和限制质量保证金用于承包人对合同工程质量的担保。承包人未按照法律有关规定和合同约定履行质量保修义务的,发包人有权从质量保证金中扣留用于质量保修的各项支出。
84.2
合同双方当事人应在专用条款中约定质量保证金金额质量保证金的约定与扣留。除专用条款另有约定外,质量保证金为合同价款的3%(采取银行保函)。发包人应按照该比例从每支付期应支付给承包人的进度款或结算款中扣留,直到扣留的质量保证金总额达到专用条款约定的的金额为止。
84.3
质量保证金返还缺陷责任期(包括第59.2款延长的期限)满时,承包人应向发包人申请到期应返还的剩余质量保证金金额。发包人如无异议,应在缺陷责任期满后的14天内将剩余的质量保证金返还给承包人。剩余质量保证金的返还,并不能免除承包人按照合同约定应承担的质量保修责任和应履行的质量保修义务。发包人在退还质量保证金的同时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发布的同期同类贷款基准利率支付利息。
84.4
质量保证金扣留缺陷责任期(包括第59.2款延长的期限)满时,承包人没有完成缺陷责任的,发包人有权扣留承包人未完成缺陷责任剩余工作所需的部分质量保证金余额,并有权根据第59.2款约定要求延长缺陷责任期,直到完成剩余工作为止。
85 最终清算款
85.1
提交最终清算支付申请合同双方当事人应在专用条款中明确最终清算款的支付时限。专用条款没有约定的,最终清算款按照第85.2款至第85.5款规定办理。涉及政府投资资金的工程,支付期、支付方法等需调整的,应在专用条款中约定。
缺陷责任期终止证书签发后,承包人应按照专用条款约定的份数和期限向造价工程师提交最终清算支付申请,并提供相关证明材料。发包人对最终清算支付申请有异议的,有权要求承包人进一步修正和提供补充资料。承包人修正后,应再次向造价工程师提交修正后的最终清算支付申请。
85.2
签发最终清算支付证书造价工程师应在收到最终清算支付申请后的14天内予以计量、核实,并将核实结果通知承包人、抄报发包人。发包人应在收到核实结果后的7天内在最终清算文件上签字确认。造价工程师应在发包人签字确认最终清算文件后的7天内,向发包人签发最终清算支付证书,同时抄送承包人。
最终清算款支付 85.3
发包人应在造价工程师签发最终清算支付证书后的14 天内,按照最终清算支付证书列明的金额向承包人支付最终清算款,并通知造价工程师。
签发最终清算支付证书限制85.4
如果造价工程师未在第85.2款规定的期限内签发最终清算支付证书的,则视为承包人提交的最终清算支付申请已被认可,承包人应及时向发包人发出要求支付最终清算款的通知。发包人应在收到通知后的14天内,按照承包人提交最终清算支付申请列明的金额向承包人支付最终清算款。
85.5
最终清算款支付的限制发包人未按照第85.3款和第85.4款规定支付最终清算款的,承包人可催告发包人支付最终清算款,如双方达成延期支付协议,承包人有权按照第78.2款规定获得延期支付的利息。若该永久工程按照第83.5款规定进行折价或依法拍卖的,承包人就该工程折价或拍卖的价款优先受偿。
85.6
最终清算款争议的处理承包人对发包人支付的最终清算款有异议的,按照第86条约定的争议处理。
七、合同争议、解除与终止
86 合同争议
认可暂定结果或产生争议86.1
本合同履行期间,合同双方当事人应在收到监理工程师或造价工程师依据合同约定作出暂定结果之后的14天内,对暂定结果予以确认或提出意见。合同双方对暂定结果认可的,应以书面形式予以确认,暂定结果成为最终决定,对合同双方当事人都有约束力;合同双方或一方当事人不同意暂定结果的,应以书面形式向监理工程师或造价工程师提出,说明自己认为正确的结果,同时抄送另一方当事人,此时该暂定结果成为争议。除非本合同已解除,在暂定结果不实质影响合同双方当事人履约的前提下,合同双方当事人应实施该结果,直到其被改变为止。
合同双方当事人在收到监理工程师或造价工程师的暂定结果之日起,超过14天,未对暂定结果予以确认也未提出意见的,视为合同双方当事人已认可暂定结果。
86.2
双方协商争议发生后的14天内,合同双方当事人可进一步进行协商。协商达成一致的,合同双方当事人应签订书面协议,并将结果抄送监理工程师或造价工程师;协商仍不能达成一致的,按照第86.3款至第86.6款规定进行调解或认定、仲裁或诉讼。
86.3
解决争议方式合同双方当事人没有按照第86.2款规定进一步协商的,或虽然协商但未在规定期限内达成一致的,合同双方或一方当事人可在争议发生后的28天内,将争议提交争议调解或认定机构处理,或直接按照专用条款第86.6款规定提请仲裁或诉讼。
86.4
调解或认定争议调解或认定机构在收到争议调解或认定请求后,可组织调查、勘察、计量等工作,合同双方当事人应为其开展工作提供便利和协助。争议调解或认定机构应就争议做出书面调解或认定结果,并通知合同双方当事人。除合同双方当事人认可并在专用条款约定外,下列机构为争议调解或认定机构:
(1) 建设工程安全监督机构,负责有关工程安全方面争议的调解或认定;
(2) 建设工程质量监督机构,负责有关工程质量方面争议的调解或认定;
(3) 建设工程造价管理机构,负责有关工程造价方面争议的调解或认定。
86.5
调解或认定结果的确认合同双方当事人应在收到争议调解或认定机构书面结果后的28天内,对调解或认定结果以书面形式予以确认。
86.6
仲裁或诉讼若合同双方或一方当事人在收到争议调解或认定机构的书面结果后明确表示不同意,或在28天内没有书面确认,任何一方均可按照专用条款约定的下列任一种方式解决争议:
(1) 向约定的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
(2) 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86.7
争议期间继续施工争议期间,除下列情况停止施工外,合同双方当事人都应继续履行合同,保持工程连续施工,保护好已完工程:
(1) 合同双方当事人协商同意;
(2) 合同一方当事人违约导致合同无法履行;
(3) 工程造价管理机构调解需要,且合同双方当事人同意;
(4) 仲裁委员会仲裁需要,且合同双方当事人同意:
(5) 人民法院诉讼需要。
87 合同解除
87.1
协商一致解除合同双方当事人协商一致,可以解除合同。
不可抗力导致解除87.2
因不可抗力事件致使合同无法继续履行的,合同双方当事人可以解除合同。
87.3
因承包人的原因解除承包人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发包人可以解除合同:
承包人未能按照第34.2款规定的开工期限内开工,经监理工程师催告后的28天内仍未开工的;
按照第33条规定的进度计划未表明有停工且监理工程师也未按照第35.1款规定发出暂停施工令,但承包人停止施工时间持续达56天或累计停止施工时间达70天的;
承包人违反第18.1款或第51.4款规定未经监理工程师批准,私自将已按照合同约定进入施工现场的施工设备、临时设施或材料运出施工现场的;
承包人拖延完工且能偿付的误期赔偿费已达到专用条款约定最高限额的;
承包人转包工程、违法分包或未经许可擅自分包工程的;
承包人未按照合同约定或监理工程师的指令,经监理工程师书面指出后仍未按要求改正的;
承包人履行合同期间有欺诈行为的;
承包人向任何人付给或企图付给任何贿赂、礼品、赏金、回扣或其他贵重物品,以引诱或报偿他人,但付给承包人相关人员的奖励则属例外;
(9) 承包人在缺陷责任期内未能对发生的缺陷进行修复,且又拒绝按照监理工程师指令再进行修补的;
(10) 承包人无法继续履行、明确表示或以行为表明不履行合同约定主要义务的;
(11) 承包人延迟履行合同约定主要义务,经催告后在合理期限内仍未履行的;
(12) 承包人破产或清偿的,但以机构重组或联合为目的的除外;
(13) 承包人被认为是严重违反合同的其他违约行为。
在这种情况下,发包人可自行或委托第三方实施、完成合同工程或其任何部分,并可使用根据第18.2款留下的承包人临时工程,直至永久工程完工为止。
87.4
因发包人的原因解除发包人有下列情形之一者,承包人可以解除合同:
非承包人原因未按照第34.2款规定期限内发出开工令,经承包人催告后28天内仍未发出开工令的;
按照第35.3款规定非承包人原因造成暂停施工持续56天以上或累计停工时间超过了70天的;
发包人按照第5条规定提供的施工设计图纸存在缺陷或按照第48条规定供应的材料和工程设备不符合强制性标准,致使承包人无法施工,经承包人催告后28天内仍未修正或更换的;
监理工程师未按照合同约定及时发出工作指令,导致承包人无法继续施工的;
发包人未按照第78.1款规定向承包人支付工程款,经承包人催告后28天内仍未支付的;
发包人无法继续履行、明确表示或以行为表明不履行合同约定主要义务的;
(7)发包人延迟履行合同约定主要义务,经催告后在合理期限内仍未履行的;
(8)发包人破产或清偿的,但以机构重组或联合为目的的除外;
(9)发包人被认为是严重违反合同的其他违约行为。
书面通知合同解除87.5
根据第87.2款至第87.4款规定要求解除合同的,解除方应以书面形式向另一方当事人发出解除合同的通知,另一方当事人收到通知时合同即告解除。对解除合同有争议的,应按照第86条规定处理。
87.6
合同解除后双方的责任和义务合同一旦解除,承包人应立即停止施工,保证现场安全,保护已完工程和已购材料、工程设备,尽快撤离现场,并将所有与本合同有关的施工文件、设计文件移交给监理工程师。发包人应为承包人的撤离提供便利和协助。
88 合同解除的支付
协商一致解除的支付88.1
根据第87.1款规定解除合同的,按照达成的协议办理结算和支付工程款。
88.2
不可抗力解除的支付根据第87.2款规定解除合同的,发包人应向承包人支付合同解除之日前已完成工程但尚未支付的工程款。此外,发包人还应支付下列款项:
已实施或部分实施的措施项目应付款项;
承包人为合同工程合理订购且已交付的材料和工程设备货款。发包人一经支付此项货款,该材料和工程设备即成为发包人的财产;
承包人为完成合同工程而预期开支的任何合理款项,且该项款项未包括在本款其他各项支付之内;
根据第31.3款规定的任何工作应支付的款项;
根据第87.6款规定承包人撤离现场所需的合理款项,包括雇员遣送费和临时工程拆除、施工设备运离现场的款项。
合同双方当事人按照第82条、第83条规定办理结算工程款,但应扣除合同解除之日前发包人向承包人收回的任何款项。如果发包人应扣除的款项超过了应支付的款项,则承包人应在合同解除后的56天内将其差额退还给发包人。
88.3
因承包人的原因解除的支付根据第87.3款规定解除合同的,发包人暂停向承包人支付任何款项,造价工程师应在合同解除后28天内核实合同解除时承包人已完成的全部工程款以及已运至现场的材料和工程设备货款,并扣除误期赔偿费(如有)和发包人已支付给承包人的各项款项,同时将结果通知承包人并抄报发包人。合同双方当事人应在收到核实结果后的28天内予以确认或提出意见,并按照第82.4款规定办理结算工程款。如果发包人应扣除的款项超过了应支付的款项,则承包人应在合同解除后的56天内将其差额退还给发包人。
88.4
因发包人的原因解除的支付根据第87.4款规定解除合同的,发包人除应按照第88.2款规定向承包人支付各项款项外,还应支付给承包人由于解除合同而引起的损失或损害的款项。该笔款项由承包人提出,造价工程师核实后与合同双方当事人协商确定,并在确定后的7天内由造价工程师向发包人签发支付证书,抄送承包人。协商不能达成一致的,按照第86条规定处理。
89 合同终止
89.1
合同解除后的终止合同解除后,除合同双方当事人享有第86条至第88条规定的权利外,本合同即告终止,但不因一方当事人在此以前的任何违约而损害另一方当事人应享有的权利,也不影响合同双方当事人履行本合同结算和清算条款的效力。
89.2
双方履行完全部义务后的终止除第59条和第84条规定的质量保修条款外,合同双方当事人履行完本合同全部义务,发包人向承包人支付完竣工结算款,承包人向发包人交付竣工工程后,本合同即告终止。
89.3
合同终止后双方的义务本合同的权利义务终止后,合同双方当事人仍应遵循诚实信用原则,继续履行合同约定的通知、协助、保密等义务。
八、违 约 责 任
★90 承包人的违约责任
承包人责任90.1
因承包人违反本合同约定给发包人造成损失的,承包人应当赔偿发包人损失。
90.2
承包人责任承担费用承包人向发包人的索赔不成立时,承包人应赔偿发包人由此发生的费用。
★91 发包人的违约责任
发包人责任91.1
因发包人违反本合同约定造成承包人损失的,发包人应予以赔偿。
91.2
发包人责任承担费用 发包人向承包人的索赔不成立时,发包人应赔偿承包人由此发生的费用。
★92 除外责任
非承包人的原因,且承包人无过错,而产生的各类损失,承包人不承担赔偿责任。因不可抗力导致本合同全部或部分不能履行时,双方各自承担其因此而造成的损失、损害。
九、其 他
93 缴纳税费
93.1
合同双方当事人约定缴纳一切税费应按照国家现行税法和有关部门现行规定缴纳合同工程需缴的一切税费。
93.2
没交或少交税费的责任合同任何一方当事人没交或少交合同工程需缴税费的,违法方应足额补交,并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给另一方当事人造成损失的,违法方应赔偿损失。
94 保密要求
94.1
提供保密信息和履行保密义务合同双方当事人应在专用条款约定期限内提供保密信息。自收到对方当事人提供的保密信息之日起,合同双方当事人应履行保密义务。合同双方当事人履行保密义务,并不因本合同终止而结束。
94.2
保密信息知悉权限合同双方当事人仅允许因履行本合同而使用另一方当事人提供的保密信息。除合同双方当事人书面委派履行本合同应知悉保密信息的人员外,合同任何一方当事人不得将另一方当事人相关的或属于另一方当事人所有的保密信息泄露或提供给第三方,也不得超出允许范围从另一方当事人复制、摘录或转移任何保密信息。任何保密信息的公布,均应事先征得提供方的书面同意。
94.3
签订保密协议合同双方当事人应与履行本合同知悉保密信息的人员签订保密协议,并将其中一份及时提交给另一方当事人。合同双方当事人应以保护自身秘密的谨慎态度采取有效措施保护另一方当事人的保密信息,避免保密信息被不当公开或使用。合同任何一方当事人发现有第三方盗用或滥用另一方当事人保密信息的,应及时通知另一方当事人。
配合政府要求并做好保密工作94.4
如果法律或政府执法、监督管理等有要求,合同双方当事人应予配合和支持,并提供需要的保密信息。需提供另一方当事人保密信息的,应立即书面通知另一方当事人,以便另一方当事人及时履行义务。若另一方当事人未能及时作出回应的,除依法应提供另一方当事人信息外,应积极维护另一方当事人合法权益。
94.5
书面说明保密程度保密信息应由提供方以书面形式说明保密程度;以口头形式提供的,则提供方应在提供后28天内以书面形式予以确认。保密信息不但包括合同双方当事人确认的信息,还包括与材料和工程设备产品、价格、工程设计、图纸、技术、工艺和财务等相关信息。但不包括下述信息:
提供前已由合同双方当事人所持有的;
已公开发表或非对方当事人原因向公众公开的;
已由各相关方书面同意其公开的;
在未获取保密信息前由对方当事人独立开发的;
对方当事人从对保密信息不承担保密义务的第三方处合法获得的。
95 廉政建设
95.1
廉政建设合同双方当事人在签订本合同时,应同时签订廉政合同,作为本合同的附件。合同双方当事人在合同履行期间应遵守国家和政府有关廉政方面的规定和要求,禁止任何腐败行为。
95.2
违反责任如果承包人违反廉政建设有关规定,采用不正当手段,贿赂或变相贿赂了包括监理工程师、造价工程师在内的发包人工作人员,以求获得或已获得不当利益的,则发包人除保留追究其工作人员责任外,因承包人上述行为造成发包人损失或工程损害的,承包人应予赔偿,并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发包人有权按照第87.3款规定解除合同,并按照第88.3款规定办理合同解除的支付。
96 禁止转让
履行合同96.1
本合同一经签署,合同双方当事人均应按照本合同规定行使各自的权利、履行各自的义务。
不得转让96.2
除合同另有约定外,未经另一方当事人同意,合同一方当事人不得将本合同的全部或部分权利、义务转让给第三方。
97 合同份数
97.1
约定提供合同文本除专用条款另有约定外,发包人应按照第94.2款规定的份数免费为承包人提供合同文本。
97.2
正副本效力本合同正、副本份数,由合同双方当事人根据需要在专用条款中约定。正本与副本具有同等效力,当正本与副本不一致时,以正本为准。
98 合同管理
合同管理98.1
合同双方当事人应按照第22条至第25条的职责划分,督促各自人员认真履行合同管理职责,加强合同管理。
涉及国有资金投资的工程,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工程造价管理机构应依据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存档合同实施合同监督管理;合同双方当事人应随时接受执法人员对本合同的监督管理,并为监督管理活动提供配合和协助。
第三部分 专用条款
1.定义
1.53 所采用的书面形式包括:
文书;
信件;
□ 电报;
□ 传真;
电子邮件;
□ 其他:
2.合同文件及解释
2.2(10) 组成合同的其他文件: 发包人建设管理的各项制度、规定;其他文件。
4.语言及适用的法律、标准与规范
4.3 约定适用的标准、规范的名称: 确保符合国务院、省、市《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279号)、《建筑工程施工质量验收统一标准》(GB50300-2013)、国家现行相关专业质量验收标准及设计图纸中相关设计规范、标准,达到合格或(以上标准)。
5. 施工设计图纸
5.1 发包人提供施工设计图纸
(1)提供的时间: 开工前10天
(2)提供的数量: 发包人提供施工图纸一式7份,标准与规范由承包人自备。施工图纸须经设计方和发包人盖章确认方有效。
(3)承包人确需增加图纸套数的,须经发包人书面同意,所需费用由承包人承担。工程竣工后,竣工图(含电子版)和竣工通由承包人自行委托设计院绘制并向发包人提供,主要用于规划、环保、消防等验收需要(具体数量由发包人根据需要确定),所需费用已包含于合同总价内。
5.2 承包人提供施工设计图纸
(1)提供的时间: /
(2)提供的数量: /
(3)监理工程师答复的时间: /
6. 通信联络
6.2各方通讯地址、收件人及其他送达方式
各方通讯地址和收件人:
发包人:华南理工大学
通讯地址:广州市天河区五山路381号 收件人: 邮政编码: 510641
承包人:
通讯地址: 收件人: 邮政编码:
监理人:
通讯地址: 收件人: 邮政编码:
工程造价咨询人(如有): /
通讯地址: / 收件人: / 邮政编码: /
视为送达的其他方式:快递签收凭证。
7. 工程分包
7.2 指定分包工程名称:本工程禁止分包。
8. 现场查勘
8.1发包人提供资料的责任
双方一致同意,通用条款8.1最后一句改为:因发包人提供上述资料错误导致承包人发生损失的,发包人同意工期顺延,不承担由此增加的任何费用,不向承包人支付任何利润。
11. 文物和地下障碍物
11.1文物化石等物品保护
双方一致同意,通用条款11.1第一段最后一句改为:发包人同意工期顺延,增加的费用由发包人和承包人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11.2地下障碍物处置
双方一致同意,通用条款11.2第二段最后一句改为:发包人同意工期顺延,增加的费用由发包人和承包人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13. 交通运输
13.1 办理道路通行权和修建场外设施的费用:由承包人承担
13.2 修建场内临时道路和交通设施的费用:由承包人承担
13.4 运输超大件和超重件的费用:由承包人承担
14. 专项批准事件的签认
14.2 专项批准事件的签认人选
(1)监理工程师:
姓名: 印章样式: 签字样式:
(2)造价工程师:
姓名: / 印章样式: 签字样式: /
(3)建造师:
姓名: 印章样式: 签字样式:
19. 发包人
19.2 发包人完成下列工作的约定:
办理土地征用、拆迁等工作的时间:开工前10天
完成施工所需水、电接驳的时间及地点:开工前10天内施工用水、用电接至施工场地边缘,在接驳点后由发包人安装独立水表、电表,承包人根据施工需要自行解决施工场地内的水电管线,并按发包人水电管理规定,按实际用水、用电量每月向发包人缴交水电费用。
开通施工现场与城乡公共道路间的通道的时间: /
提供施工所需的有关资料的时间:开工前10天
办理施工所需的有关证件和批准手续的时间:开工前五日历天办好施工所需证件(施工许可证除外)。
现场交验的时间:以书面形式提供给承包人并进行现场交验,签订施工合同后两个日历天内办理。
提供标准与规范的时间: /
组织图纸会审和设计交底的时间:开工前10天
协调处理施工周围场地系问题和邻近建筑物等保护工作的约定:发包人应在施工前提供地质勘探资料及文物保护建筑物相关文件供承包人参考,承包人在施工时及时与有关方面联系,协调处理并由承包人负责保护,因承包人原因保护不当造成邻近建筑物、构筑物等的损坏,由承包人承担由此发生的费用与责任。
委托承包人办理的工作有:①办理余泥排放手续;②政府部门的竣工验收和工程档案资料归档 ;费用已包含在承包人的投标报价中 。
19.3 提供施工场地的时间:签订施工合同后五日历天内。
19.4 支付款项
(1) 工程款支付期限
□ 按通用条款第80.3款、第81.3款、第83.3款等规定期限支付。
另作约定:见专用条款79.1款、81.1款约定。
(2) 工程款支付方式
按协议书所注明的银行账户转账。
□ 支票支付。
20. 承包人
20.1 遵守法律
承包人在本项目发包人的工程项目中存在通用条款20.1所列行为的,将被拒绝参与发包人后续工程投标。拒绝投标时限: 2年。
20.2 承包人完成下列工作的约定
(3) 提交支付申请和工程款额报告期限
按通用条款第80.2款、第81.1款、第83.1款等规定期限提交。
另作约定: 按专用条款。
(5) 向发包人提供施工场地办公和生活的房屋及设施的数量和时间等要求: 提供不少于15㎡的发包人代表和监理办公场所。
(6) 办完施工场地交通、环境保护、施工噪声、绿色施工安全防护等手续的时间:开工前5日历天。
(8) 做好施工场地地下管线和邻近建筑物、构筑物(包括文物保护建筑)、古树名木保护工作的约定:由承包人负责保护施工场地周围地下管线和临邻近建筑物、构筑物(含文物保护建筑)、古树名木,并承担相应费用和责任。
(9) 保证施工场地的清洁和做好交工前施工现场清理工作的约定:按通用条款
提交竣工验收申请报告和竣工结算文件
按通用条款第82.2款规定提交。
另作约定:承包人提交竣工结算申请单的期限:工程竣工验收合格后30日历天内,承包人提交完整、真实的结算书一式四份及结算资料原件一份报送监理公司核实。经发包人书面催促后 7 日历天内仍未提供或没有明确答复的,发包人可以根据已有的资料办理结算。
除以上约定,承包人亦需要承担的其他以下工作:
提供计划、报表的名称及完成时间: 开工前十日历天提供施工组织设计、施工方案、现有成品保护方案和进度计划,每月25日前提供当月的工程进度表、当月完成的工程量报表及下月进度计划等。
②承担施工安全保卫工作及非夜间施工照明的责任和要求:做好施工现场人员、材料、器材的保卫工作。施工现场要求全封闭管理,二十四小时保卫值班,保证现场人员及财务等的安全。
③需承包人办理的有关施工场地交通、环卫和施工噪音管理等手续:按有关行政主管部门规定办理,同时需到发包人的保卫、计生等部门办理有关手续。
④已完工程成品及现有施工场地内原有成品保护的特殊要求及费用承担:工程交付使用前,工程成品保护及费用由承包人负责。工程实施前,承包人要对现有施工场地内原有成品做好保护,费用已包含在合同中,因承包人原因保护不当造成现有施工场地内原有成品的损坏,由承包人承担由此发生的费用与责任,由此造成发包人损失的承包人应予以赔偿。
⑤施工场地周围地下管线和邻近建筑物、构筑物(含文物保护建筑)、古树名木的保护要求及费用承担:发包人应在施工前提供地质勘探资料及文物保护建筑物相关文件供承包人参考,承包人在施工时及时与有关方面联系,协调处理并由承包人负责保护,因承包人原因保护不当造成邻近建筑物、构筑物等的损坏,由承包人承担由此发生的费用与责任由此造成发包人损失的承包人应予以赔偿。
⑥施工场地清洁卫生的要求:施工期间按有关行政主管部门的规定执行,符合广州市安全生产文明施工优良标准要求。余泥排放场地由承包人自行解决。竣工验收或接到发包人书面退场通知15日之日起历天内按发包人指示拆除临时建筑、设施、清走器材、剩余材料和余泥渣土,施工范围内的场地平整清洁以及大楼内地板、天花、内外墙、门窗、洁具的清洁,向发包人移交场地,并以通过发包人验收合格为标准。如有逾期,发包人有权安排其他单位完成,所需费用从结算款中扣除,履约保证金不予退回。
⑦施工时间及场地围蔽的要求:为了尽可能降低施工对周边环境的影响,工地可施工时间规定为每日7:00—12:30,14:00—22:00。施工现场文明施工及围蔽,必须符合工程所在地相关要求及标准。
⑧如遇到工程的设计更改或增加的工程项目,承包人必须做好记录,承包人应七日历天内完成流程的审批,过期不予签认。
⑨本工程使用的工程材料,订货前,承包人应提供生产厂家的产品合格证书及检验试验报告,主要装饰材料须提供样板并经发包人及监理工程师确认和封存,进场后必须按规定抽样送检,费用由施工方负责,符合工程使用要求后,方可使用,如检验不合格,发包人及监理工程师有权拒用,并由承包人承担损失。由此延误的工期不予顺延。
⑩双方约定承包人应做的其他工作:a.负责为发包人办理施工所需的有关证件;b.工程施工过程中需占用部分道路时,征得发包人同意后承包人派出人员对道路的交通进行维护疏导所发生的费用由承包人负责;c.红线范围内临时设施不能满足施工需要的、经发包人同意,可协调红线外场地给承包人使用,红线外临时设施搭拆、使用费由承包人自负,承包人应承担所占用红线范围外场地设施、地下管网等的保护和修复费用;d.为确保文明施工和执行发包人基建管理办法,硬地化施工、洗车槽、饭堂、厕所、办公室、工人宿舍、围墙等文明施工所需设施的费用由承包人承担,如未能按发包人有关管理规定执行,发包人有权另外委托队伍施工,其费用由承包人负责;e.承包人须按《关于全面落实建设工程平安卡管理工作的通知》“穗建质[2010]1078号”文的要求为现场施工人员办理平安卡,若经有关部门检查违反有关规定的,其责任由承包人负责。
⑪承包人在施工过程中必须投入专门的人力、物力,负责协调、督促其他相关专业深化设计及土建配合预埋预留施工图及时完成,不得因设计问题而影响总体进度计划的完成。土建配合预埋预留施工图经设计人、监理单位审核后,报发包人批准后施工。由于承包人管理及协调不力或未能及时处理可能出现的问题,而导致自身或专业分包工程造成损失,发生的所有相关费用由承包人自行承担。
⑫承包人应按发包人要求提供与本合同项目相关的电子版管理文件资料。承包人有义务配合全过程跟踪审计的各项工作。
由于项目在校园内,承包人须遵守发包人内部规章制度,服从发包人管理,按照《广州市建设工程文明施工管理规定》采取措施降低施工噪音及粉尘;在考试时期,承包人须服从发包人的停工安排。
(12)承包人承诺:
施工过程中,发包人相关管理部门将严格执行华南理工大学基建处管理文件,对承包人的施工质量、安全、进度实施情况进行评价打分及奖惩,承包人的得分将被计入华南理工大学建筑施工企业综合评价信息体系。发包人综合评价分数作为后续采购项目合格投标人的择优依据。承包人对此不持异议。
无论发包人或监理对工程是否通过了工程项目的各项检验,均不免除承包人对其承包的工程质量所负的责任(非承包人责任原因导致的质量问题除外)。质量问题非由承包人责任原因导致的,承包人须及时通知发包人及监理,否则应对承包人知道或应当知道后,扩大的损失部分承担赔偿责任。在采用承包人自行设计的施工图施工或由承包人自行采购的材料、设备时,设计和制造所引起的质量责任由承包人承担。
无论工程材料是由承包人自行采购或由发包人指定的供应商提供,均不免除承包人所负的工程全面质量的责任。承包人应该对各种材料按规范进行检查验收,拒绝不符合要求的材料用于工程。无论何种原因,出现不合格材料用于工程的情况,均由承包人承担应有的责任。若甲供主材出现问题时由发包人、监理人共同判定质量责任,材料供应商或承包人对判定结果有异议的,可聘请有资质的检测单位确定。
承包人已知悉并了解《华南理工大学建筑施工企业不良行为全过程记录管理办法》及前述基建处管理文件,承诺遵守相关规定,如有违反,自愿接受相关处理。
本合同所涉一切款项的支付流程均按照发包人相关部门要求办理,承包人凭正式有效发票收取预付款、进度款、工程款等一切款项。
20.4 承包人提供施工所需劳务、材料、国产设备、施工设备和其他物品的约定: 劳务人员的使用必须符合国家和广东省、广州市各项法规,材料、设备进场时必须经监理工程师和发包人代表验收后,方可使用。
21. 现场管理人员任命和更换
21.1 发包人现场管理人员任命和更换:按通用条款
21.2 承包人代表任命和更换:未经发包人批准,承包人擅自更换项目经理的,按违约处理,并按本合同价款的10%支付违约金。
21.3 监理工程师代表任命和撤回:见监理合同
造价工程师代表任命和撤回: /
21.4 承包人代表授权人选任命和撤回:除执行通用条款21.4外,还须经发包人同意。
22. 发包人代表
22.1 发包人代表及其权力的限制
(1)发包人任命( )为发包人代表,其通讯方式为
通讯地址: 广州市天河区五山路381号 邮政编码: 510641
联系电话: 传真号码: /
(2)发包人对发包人代表权力做如下限制:行使发包人的权力、监督本工程施工进度及质量,负责现场有关经济和技术方面的签证,与本工程相关的文件、资料须经发包人单位盖章确认后方为有效。
23. 监理工程师
23.1 负责合同工程的监理人及任命的监理工程师
(1)监理人: 法定代表人:
(2)任命( )为监理工程师,其通讯方式为
通讯地址: 邮政编码:
联系电话: 传真号码:
23.3 (12)需要发包人批准的其他事项:见监理合同
24. 造价工程师
24.1 负责合同工程的造价咨询单位及任命的造价工程师
(1)工程造价咨询人(如有): 法定代表人:
(2)任命( )为造价工程师,其通讯方式为
通讯地址: 邮政编码:
联系电话: 传真号码:
24.3(7)需要发包人批准的其他事项: /
25. 承包人代表
25.1 承包人任命( )为承包人代表,其通讯方式为
通讯地址: 邮政编码:
联系电话: 传真号码:
26. 指定分包人
26.1 依法指定的分包人
(1)实施、完成部分永久工程的分包人:本工程禁止分包。
(2)提供材料和工程设备、服务的分包人:按本合同附件的品牌范围,不指定供应商。
28. 工程担保
28.1 承包人提供履约担保的约定
(1)履约担保的金额(中标价款扣除暂估价、暂列金额后的10%):
(大写) (小写 元)
(2)提供履约担保的时间:
□ 签订本合同时;
另作约定:按本合同专用条款79.1(2)款执行。
(3)□出具履约保函的担保人: /
□出具履约担保的担保人: /
□出具履约保证保险的担保人: /
其它:如果承包人的履约保证金是以银行保函的形式提供,则该银行保函应由在中国注册的银行开具(在履约保证期内保函时间必须连续),保函内容须符合发包人要求。如发生承包人需要向发包人支付违约金、赔偿金或其他费用的情形,发包人有权从履约保证金或工程款中扣除。
28.4 发包人提供支付担保的约定
发包人不提供支付担保。
28.8 担保内容、方式和责任等事项的约定:
质量保证:工程验收时未达到《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建筑工程施工质量验收统一标准》(GB50300-2013)及国家现行相关专业有关施工质量验收规范标准及省市有关规范或标准的合格等级,或该工程未达到本合同约定要求,或该工程未能通过发包人进行的项目验收,发包人不予退回履约保证金。工程质量不符合设计要求,质量不合格者,发包人可要求承包人停工和返工,返工费用由承包人承担,工期不予顺延,承包人按结算价的 2%向发包人支付违约金,发包人不予退回履约保证金。履约保证金不足以支付发包人的损失的,承包人还应向发包人赔偿超额部分的损失。
工期保证:因承包人原因造成工期延误,承包人应负违约责任,并从工程延期的第2个日历天起,按本合同专用条款第66.2条款的规定向发包人承担违约责任;若因发包人原因造成工期延误,则工期顺延,但因工期顺延发生的所有费用发包人不予补偿。
(3)施工机械投入保证:在合同执行过程中,承包人须按投标文件承诺的机械设备清单投入使用在本工程上,否则将按违约处理,并处以本合同价款10%的违约金。
(4)按时退场违约金:承包人应在工程通过竣工验收或收到发包方书面退场通知之日起15 天内退场,向发包人移交场地,并对现场进行相应的清理工作,并以通过发包人验收合格为标准。费用由承包人承担,否则每延期一天支付违约金 5000元,违约金从结算款中扣除,履约保证金不予退回。
(5)档案保证:承包人应提供完整的工程档案并向广州市城建档案馆、学校档案馆交付清楚,承包人在工程竣工验收时,应向发包人提供符合国家档案部门要求的竣工资料2份,承包人未按合同约定时间提交本工程的档案原件的,均按违约处理,每延期一天支付违约金1500元。当承包人提供完整的工程档案并向广州市城建档案馆,学校档案馆交付清楚后,履约保证金无息退回(适用于政府监管的项目)。
(6)项目负责人及技术管理人员驻场保证:承包人须按投标文件承诺拟派的项目负责人和施工技术管理人员进驻现场,项目负责人接受发包人每周不少于驻场 5 天的考勤,未经发包人同意不得对拟派人员进行变换,若项目负责人每周驻场少于 5 天的,按违约处理,不足天数每天支付违约金 1万元。技术管理人员进驻现场时间少于合同工期的 80%,按违约处理,承包人按合同价款的10%支付违约金。
(7)承包人法定代表人约见的保证:合同履行过程中,发包人有权随时发函约见承包人的法定代表人,并要求法定代表人进驻施工现场协调及安排工作,直至工程保质、保量顺利推进。承包人的法定代表人无正当理由拒绝约见的,承包人承担每人次 2 万元违约赔偿责任。承包人的法定代表人无正当理由拒绝约见累计 3 次及以上的,发包人有权解除合同,将本工程另行发包,并通过书面或网上公示(同时抄送行政监督部门)的形式告知承包人,拒绝其参与发包人此后所负责的工程的投标或响应,且承包人应按合同价款的10%支付违约金。
(8)开工保证:承包人要保证在中标通知书送达后十天内做好施工组织设计、安全生产文明施工方案、现有成品保护方案等资料报审工作,并完成余泥排放证的办理工作,在发包人办妥施工许可证后,确保工程如期开工,否则每延期一天向发包人支付违约金5000 元,逾期超过【 】天的,发包人有权单方面解除合同,并有权要求承包人按合同价款的10%支付违约金。
(9)甲(发包方)定乙(承包方)供材料(设备)采购:部分工程材料(设备)按规定由发包人确定其品牌及价格的,由承包人与供应商签订合同实施采购。发包人确定工程材料(设备)供应商后 3 日历天内,承包人须与供应商签订合同,否则每延迟一天,支付违约金1500 元。如承包人不经发包人同意,自行采购甲定乙供材料(设备)的,承包人有权拒用该部分材料(设备),重新选定供应商,承包人承担因此造成的所有损失。
(10)承包人必须确保现场施工人员遵守国家、省、市有关计划生育规定,施工人员必须持有流动人口婚育证、务工证、暂住证和身份证,女工还应持有查环、查孕证明等,如经检查发现证件不全,则每人每次支付违约金 500 元,若经有关部门检查发现现场施工人员违反有关计划生育规定,后果由承包人负责。承包人必须严格按照《广州市新型冠状病毒肺炎预防和控制工作指引(第九版)》对施工现场和施工人员进行疫情防控。
(11)承包人应确保各施工班组有序和协调地工作,防止现场施工人员斗殴和闹事,同时还应确保材料供应商及时供应符合要求的材料和向材料商支付材料款,防止材料供应商因各种原因到发包人处进行闹事,凡出现上述等情况,每次支付违约金10000 元,如累计出现3次的,发包人有权解除合同,将本工程另行发包,承包人应按中标价的10%支付违约金。如因施工人员斗殴、闹事,造成发包人或第三方人身损害或财产损失的,发包人还应承担所有赔偿责任。
(12)安全文明施工管理履约规定:
①施工现场出入口明显处应设置“五牌一图”,施工现场必须实施封闭管理,场地四周必须按照相关要求设置封闭围挡,并张贴宣传画。未按要求实施的,承包人每次向发包人支付违约金10000元,并按要求整改合格。
②工地主入口、通道须做到垃圾不乱弃,保持主入口、通道整洁干净。未按要求实施的,发现一次,承包人向发包人支付违约金2000元。
③安全网、洞口防护、通道防护、临边防护等须符合安全文明施工规定。未按要求实施的,发现一次,承包人向发包人支付违约金2000元。
④施工现场不扬尘、施工不扰民。未按要求实施的,发现一次,承包人向发包人支付违约金2000元。
⑤现场施工人员不戴安全帽、穿拖鞋施工等,发现一次,承包人向发包人支付违约金2000元。
⑥施工用电须符合规范要求。未按要求实施的,发现一次,承包人向发包人支付违约金2000元。
⑦如因承包人违反安全文明施工相关的管理规定而受到行政处罚,承包人应承担所有的责任。
(13)承包人应确保执行国务院、广东省、广州市关于严禁拖欠务工人员工资的规定,如发生拖欠工人工资的情况,发包人将扣除承包人履约保证金,并有权在工程进度款或结算款中予以扣除。
(14)若工程合同履约保证金不足以支付承包人的违约金时,发包人有权在拟支付给承包人的工程款中优先扣除,承包人对此不得有任何异议。
(15)以上违约金在履约保证金中扣除,不够部分在工程进度款或结算款中扣除。
(16)现场施工管理履约约定:
现场施工管理必须符合合同要求,出现下列情形的,承包人须承担违约责任,并负责整改到位通过验收。
①施工过程必须按图施工,若图纸存在不合理的地方,须在施工前确定新的做法,否则未按图纸或变更施工的,甲方或监理发现一次,承包人向发包人支付违约金2000元,且应按照图纸重新施工,工期不予顺延。
②施工过程中严格把控施工质量,若发现存在质量问题的工序,必须立即安排整改,并向监理及建设单位报送整改计划,一般质量问题七天之内未进行整改或未按整改计划落实整改的,每一处,承包人向发包人支付违约金1000元,造成发包人或者第三方损失的,承包人还应赔偿所有损失。
③施工过程中,因施工质量问题产生争议的,由第三方进行质量检测,检测质量合格,检测费用由甲方支付,检测质量不合格产生的检测费用由乙方负责,并及时整改。七天之内未整改合格的,每一处,承包人向发包人支付违约金1000元。
④施工过程中严格按规范进行隐蔽验收,未按程序进行隐蔽验收的,甲方或监理发现一次,承包人向发包人支付违约金1000元,且甲方有权要求对隐蔽工程进行重新检验,承包人应按要求进行剥离或开孔,并在检验后重新覆盖或修复,由此产生的全部费用由承包人承担,工期不予顺延。
⑤施工过程中,施工单位须严格按照审批的看样定板计划进行提供样板,并确保提供的样板满足图纸要求,违背计划时间和样板质量问题的,每延迟一天,承包人向发包人支付违约金1000元;每出现一次质量问题的,承包人应按照发包人要求予以更换,经重新验收合格方可使用,由此产生的费用由承包人承担,工期不予顺延,且每发现一次,承包人应向发包人支付违约金1000元。
⑥材料(设备)采购过程中,严格按照确定的样板进行采购,若发现采购的材料(设备)和样板不一致,则该批次材料(设备)全部退场,经重新验收合格方可使用,由此产生的费用由承包人承担,工期不予顺延,且每发现一次,承包人向发包人支付违约金1000元。
32. 保险
32.1 委托承包人办理保险的事项有:
通用条款第32.1款的第(1)项;
□ 通用条款第32.1款的第(2)项;
通用条款第32.1款的第(3)项;
通用条款第32.1款的第(4)项。
通用条款第32.1款的第(5)项。
32.8 投保内容、保险金、保险期限和责任等事项的约定:除通用条款第32.1款的第(2)项外,其他保险均由承包人购买,保费已包含在合同价款中,如承包人未进行投保或只对部分事项进行投保或投保金额不足,由此产生的全部责任由承包人承担。
33. 进度计划和报告
33.3 承包人编制月施工进度报告和修订进度计划的约定:承包人编制的工程进度计划内容应全面详实,且应针对施工总承包范围内的全部或分项施工作业和特点提出施工方法、施工穿插顺序及时间安排,并在各节点位置标注相应的工程量、资金使用计划、人力机械组织及材料消耗量。发包人有权对承包人的施工进度报告和进度计划提出意见,承包人应按照发包人的意见进行修改。
34. 开工
34.2 监理工程师在本合同签订后的( )天内签发开工令。
□ 按通用条款规定的时间。
另作约定:具体开工日期以现场具备施工条件且在办理相关手续后,监理工程师签发的开工令日期为准。
34.4发包人推迟开工的处理程序和责任
因发包人的原因不能按规定的时间内发出开工令的,监理工程师应至少提前7天以书面形式通知承包人推迟开工,开工日期相应顺延。
35.暂停施工和复工
35.2复工的要求
承包人无故拖延或拒绝复工的,由此增加的费用和(或)延误的工期由承包人承担;因发包人的原因无法按时复工的,顺延工期,不增加费用。
35.4 因发包人的原因造成暂停施工且引起工期延误的,按监理工程师、发包人签证工期顺延,但因工期顺延发生的任何费用不予增加。
35.5发包人不按规定支付工程款造成暂停施工的责任
双方一致同意不执行通用条款35.5。
36. 工期及工期延误
36.2 合同工程的工期约定为(180)天。
因承包人原因造成工期延误,逾期竣工违约金的计算方法为:
按专用条款66.2款执行。
36.3工期顺延
若因发包人原因导致工期延误,经监理工程师、发包人确认后签证顺延,但因工期顺延发生的任何费用不予增加,利润不予支付。
36.9 赶工措施费
本工程不计取赶工措施费。
38. 竣工日期
38.1 计划竣工日期: 年 月 日
38.3延迟竣工的责任
因发包人的原因导致实际竣工日期迟于计划竣工日期的,发包人同意顺延工期,不承担由此增加的任何费用,不向承包人支付任何利润。
★42. 质量标准、目标
★42.1 约定的工程质量标准
(1) 合同工程质量标准:国务院《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
创优目标:
市级工程优质奖;
省级工程优质奖;
国家级工程优质奖;
其它
(2)特殊质量标准和要求: /
(3) 工程质量验收标准:国务院、省、市《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279号)、《建筑工程施工质量验收统一标准》(GB50300-2013)、国家现行相关专业质量验收标准及设计图纸中相关设计规范、标准,达到合格或(以上标准),并通过发包人及相关主管部门进行的项目验收。
42.3 质量保证体系
承包人应当完善质量管理制度,建立质量控制流程,建立并保持一个有效的工程质量管理体系。
(1)建立完整的质量体系,委派专人负责工程质量管理,现场管理机构、工区(段)设有专职质检人员,班组设质检员,同时附有项目架构人员名单,各类人员必须持有上岗资格证。承包人还应建立并完善各项目质量管理检查制度及企业质量管理文件等。同时,承包人应积极配合工程质量第三方检测工作,并积极采用新材料、新工艺、新技术。
(2)承包人提交总监理工程师批准的施工组织设计或者施工方案必须附有完备的工程质量保证措施。
(3)单项工程开工前,承包人必须按要求对职工分级进行技术交底,组织学习有关规程、标准、规范和工艺要求,在施工中必须按规程及工艺进行操作。
(4)单项工程和重要部位必须遵循先试验后铺开施工的程序,开工前承包人应熟悉施工图纸和图纸会审、设计变更内容,并完成施工组织设计和必要的施工准备,送总监理工程师审查批准后方可进行实验性施工,完工后由总监理工程师检验,符合要求后才能铺开施工或者批量生产。
★45. 绿色施工安全防护
45.1绿色施工安全防护的要求:
□ 按通用条款的规定。
另作约定:承包人应保证按《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建筑施工安全检查标准》JGJ 59-2011执行,保证安全生产。在工程实施期间,施工场地一经移交给承包人,承包人即对施工场地和施工负有全过程、全面的管理责任,必须对施工场地范围内的治安秩序、消防以及周围房屋、管线设施等负全责,承包人应当设置明显标志和采取围蔽等安全措施,承担安全保障义务和责任。施工过程中发生的安全事故、工伤、意外、人身或财产损失等,由承包人承担一切经济损失及法律责任。如因承包人原因造成发包人承担相应了上述责任的,发包人有权在履约保证金中扣除相应的费用。
其中:施工扬尘污染防治措施: 按照《广东省建设工程施工扬尘污染防治管理办法(试行)》(粤办函[2017]708号)和《广东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采取切实措施坚决遏制施工扬尘污染的紧急通知》(粤建电发[2018]20号)等国家、省、市现行标准、规定和文件有关要求,建立相关制度,采取措施进行施工扬尘污染防治。
用工实名管理:按专用条款45.2执行
45.2用工实名制、工人工资支付分账管理
按通用条款的规定以及以下文件规定:
1.《广州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关于印发<广州市建筑施工实名制管理办法>的通知》(穗建规〔2020〕18号)
2.《广州市建设领域工人工资支付分账管理实施细则》(穗建规字〔2020〕37号)
45.6 治安管理:
按通用条款的规定。
45.8创文明工地目标:
市级安全文明绿色施工样板工地;
□ 省级安全文明示范工地;
□ 国家级安全文明工地;
□ 广州市建筑业绿色施工示范工程;
□ 广东省建筑业绿色施工示范工程;
□ 全国建筑业绿色施工示范工程;
其它 /
45.9特别安全生产事项
危险性较大分部分项专项工程施工技术措施标准、要求:按通用条款;
危险性较大分部分项专项工程施工技术措施费: 0 元。
46. 测量放线
46.1 承包人提交施工控制网资料的时间:承包人应在收到测量基准点、基准线和水准点及其相关资料后的28天内,将施测的施工控制网资料提交监理人审批。
46.4 测量放线误差的约定:双方一致同意,如果通用条款46.4描述的误差是由于监理工程师书面提供的数据错误导致的,发包人对工期顺延,增加的费用由发包人和承包人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48.发包人供应材料和工程设备
48.1 约定供应的材料和工程设备
发包人不供应材料和工程设备,本条不适用。
□ 发包人供应材料和工程设备的,应与承包人约定“发包人供应材料和工程设备一览表”,作为本合同的附件。
49.承包人采购材料和工程设备
49.1 承包人采购材料和工程设备
按通用条款规定,由承包人负责运输和保管。
□ 另作约定: /
49.2 承包人供货要求:按专用条款20.2(11)⑨款执行
49.8 发包人依法指定的生产厂家和供应商:按附表品牌范围,不指定生产厂家和供应商。
发包人要求的材料和工程设备建设标准、质量等级:按国家、行业标准,合格产品。
50. 材料和工程设备的检验试验
50.2 见证取样检验试验的材料和工程设备
(1)种类:按国家规范和工程实际需求
(2)检测机构:具备相应资质,不指定检测机构,但需经甲方审核同意。
51.施工设备和临时设施
51.1 承包人配置施工设备和临时设施
按通用条款规定,承包人承担修建临时设施的费用。
另作约定:需要临时占地的,承包人应办理其申请手续,费用由承包人承担。
51.2 发包人提供的施工设备和临时设施: /
53. 隐蔽工程和中间验收
隐蔽工程或中间验收部位未经专业监理工程师验收合格,不得隐蔽或继续施工,否则该部分工程被视为不合格,由此所产生的返工费用由承包人承担。
53.1 中间验收的部位有:按工程实际需求和相关标准、规范执行,发包人有权对本工程任何部位进行中间验收,并按照通用条款相关规定执行。
55. 工程试车
55.1 试车内容
不需要试车的,本条不适用。
□ 需要试车的,试车的内容和要求: /
56.工程变更
56.4 承包人提出工程变更建议
发包人采纳承包人建议带来利益的计奖方法: 无
★58. 竣工验收
★ 58.1 竣工验收标准
合同工程竣工验收标准:国务院、省、市《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279号)、《建筑工程施工质量验收统一标准》(GB50300-2013)、国家现行相关专业质量验收标准及设计图纸中相关设计规范、标准,达到合格或(以上标准),并通过发包人及相关主管部门进行的项目验收。
58.8 单位工程和工程部位验收
合同工程无单位工程、无工程部位提前验收的,本款不适用。
58.9 施工期运行
合同工程无单位工程、无工程部位在施工期运行的,本款不适用。
58.10 竣工清场
按通用条款规定。
另作约定:承包人应在工程通过竣工验收或收到发包方书面退场通知之日起15 天内退场,向发包人移交场地,并对现场进行相应的清理工作,并以通过发包人验收合格为标准。费用由承包人承担,否则每延期一天支付违约金 5000 元,违约金从结算款中扣除,履约保证金不予退回。
58.11施工队伍的撤离
按通用条款规定,承包人的人员和施工设备全部撤离施工现场。
另作约定:按专用条款58.10款。
59. 缺陷责任与质量保修
59.1 缺陷责任期计算
缺陷责任期:自工程竣工验收之日起24个月。
59.8 质量保修期计算
质量保修期:①电气管线、给排水管道、设备安装工程为2年;②园林工程为2年;③屋面防水工程、有防水要求的卫生间、房间和外墙面的防渗漏工程为5年。具体详见附件《工程质量保修书》。
61. 工程量
61.1 清单工程量包括的工作内容
□ 按通用条款规定。
另作约定: ①工程量计算规则:按《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规范》(GB50500-2013)的相关规定执行。工程量清单中开列的工程量应包括由承包人完成合同工程的施工、安装等工作内容。其任何遗漏或错误,既不能使合同无效,也不能免除承包人按照施工设计图纸、标准与规范实施合同工程的任何责任。对于依据施工设计图纸、标准与规范应在工程量清单中计量但未计量的工作,根据专用条款68.3确定合同价款的增加额。
★63.暂列金额
63.1 合同工程的暂列金额为 元。
★65.暂估价
★65.1 招标暂估价项目
必须招标暂估价项目合同双方当事人的权利、义务
□ 材料、工程设备: 无
□ 专业工程: 无
65.3 非招标专业工程款的确定
□ 按通用条款规定,由造价工程师与分包人确定。
另作约定:本工程无非招标专业。
★66.提前竣工奖与误期赔偿费
66.1提前竣工奖
(1)提前竣工奖额度
没约定提前竣工奖的,本款不适用。
66.2误期赔偿费
(1)每日历天应赔偿额度为本合同价款的0.1%。
(2)误期赔偿费的最高限额
□ 按通用条款规定为合同价款的5%,即 / 元。
另作约定:因承包人原因造成工期延误,逾期竣工违约金的上限为结算金额的20%。
★67.工程优质费、工程建设标准费用
67.1 工程优质费的计算方法
没约定工程优质费、工程建设标准费用,本款不适用。
□ 约定工程优质费的,其计算方法: 无
□ 按分部分项工程费为基础计算: 无
★68. 合同价款的约定与调整
68.2合同价款的方式
单价合同
本合同项目的工程承包价是由承包人以招标文件以及招标文件的图纸为依据,采用工程量清单计价方法,根据国家标准 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规范(GB 50500-2013)以及 工程量清单 计价办法,按照招标文件中工程量清单所开列的工作内容和估计工程量填报相应的综合单价后并累计合价,再加上措施项目费、其他项目费和税金等计算的合同价。结算时发包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标准《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规范(GB 50500-2013)》和工程量清单计价办法,以及图纸、招标工程量清单等规定计量确认的实际工程量乘以中标的综合单价,再加上措施项目费、其他项目费、税金等计算的结算造价。
综合单价包含的风险范围: 施工期间政策性调整因素、合同责任、施工质量及安全的风险等。
风险费用的计算方法:无。
风险范围以外合同价格的调整方法: 按照本合同专用条款 68.3 执行。
在项目实施期间,招标文件工程量清单漏项的项目、设计变更的项目,经发包人审批确认后,按下列办法进行工程量及综合单价的计算:工程量依据国家标准《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规范(GB 50500-2013)》、工程量清单 计价办法,以及图纸、招标工程量清单等规定计量确认的实际工程量为准;综合单价计算方法按照本合同专用条款 68.3 执行。
措施项目费、其他项目费的调整:
□按通用条款规定的调整事件内容调整;
□按广东省定额规定计算;
由发包人和承包人根据实际情况约定按包干,不予调整。
其它调整内容:按专用条款68.3。
本合同项目的结算造价确定方式:竣工结算。
68.3 合同价款的调整事件
□ 按通用条款规定的调整事件。
另作约定:
(1)本工程按照发包人提供统一的《分部分项工程和单价措施项目清单与计价表》,采用工程量清单计价格式,在工程结算时,工程量按实际计算,当工程量清单项目中存在相同子目特征报价不一致时,按较低价格计算;当工程量清单项目中工程量(包含施工图纸、签证及设计变更等)的变化幅度在 15%以内(含15%)时,结算单价按中标综合单价不得调整(以修正算术错误后的投标单价为准),执行原有中标综合单价。当工程量清单项目中工程量(包含施工图纸、签证及设计变更等)的变化幅度在 15%以外的及变更新增(清单内无相同)按以下原则重新定价:
按《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规范》(GB50500-2013)、《广东省传统建筑保护修复工程综合定额》(2018)、《广东省房屋建筑与装饰工程综合定额(2018)》、《广东省通用安装工程综合定额(2018)》、《广东省市政工程综合定额(2018)》、《广东省园林绿化工程综合定额(2018)》、《广东省房屋建筑和市政修缮工程综合定额》(2012)等建设主管部门颁发的最新的有关计价标准(按施工时期)、结算文件为准,管理费、利润按施工期广州市工程造价管理部门发布的造价文件的规定执行,税金按国家、广东及广州区税务部门有关规定计算。税前按中标下浮率下浮计算综合单价,中标下浮率为中标价相对于招标控制价的下浮率(中标下浮率=(招标控制价-中标价)/招标控制价),工程量按相应计算规则计算。
中标的投标文件《分部分项工程和单价措施项目清单与计价表》中没有或工程量变化幅度在15%以外的项目,发包人确定主材价格的办法:按广州市建设工程造价管理站颁布的同期《广州地区建设工程常用材料综合价格》执行;《广州地区建设工程常用材料综合价格》没有的材料单价,由发包人和监理工程师市场询价确定,承包人需提供厂家报价单、增值税发票、采购合同、产品说明等支撑材料。
承包人必须确保所投标材料能按投标书承诺的规格型号、品牌、厂家、产地采购并在本项目中使用,如届时未能采购到所投标材料,发包人有权扣除承包人该项材料投标总价10%的价款作为违约金。若投标书中列出的主要材料在规格、型号、厂家、品牌、颜色等方面不能满足发包人使用要求的或其他情况确需更换品牌的,经监理及甲方确定后,可在招标时发包人提供的同档次的材料品牌中另行选定,经确认后,主材价格按投标主材单价不变;若招标时发包人提供的三个品牌均不能满足或未提供参考品牌的,品牌及价格按发包人和监理工程师市场询价确定。未经监理和发包人同意,承包人擅自更换投标品牌的,发包人有权拒用,若已经用于工程中不宜更换时,发包人有权在工程款中直接扣除承包人擅自更换品牌的材料价款。擅自更换品牌造成工期延误的,工期不予顺延,承包人还需根据合同有关规定另行承担违约责任。
若发生设计变更、工程增减情况,承包人必须在变更工程完成后一周内办理签证,报送工程预算资料。逾期未报的,发包人有权不予承认。工程部分项目取消或减少工程量的,承包人在送审的结算资料中应如实提供,不得遗漏,否则视为不诚信,若发生此类不诚信的事件,则承包人应支付该部分工程造价10%的违约金。
(2)发包人可根据工程实际需要增加或减少部分工程或工作内容,有权对《分部分项工程和单价措施项目清单与计价表》中提供暂估价的材料或设备及清单中漏项的或后来新增加的材料或设备进行品牌和价格的确定,材料设备由承包人供货,结算时工程量按实结算,承包人不得拒绝或要求调整其它任何单价及收取其它任何费用。
(3)发包人可根据工程实际需要对《分部分项工程和单价措施项目清单与计价表》或答疑文件中所提供的材料规格、暂定厂家和品牌等进行变更,变更后,承包人按照本合同规定的计价办法、定额、利润率、投标时期的材料、暂定的厂家和品牌所对应的招标控制价中材料价等,按工程中标价下浮率 %下浮后退回变更部分的材料价格,按变更后所确定的材料规格、厂家和品牌等及本合同规定的计价办法、定额、利润率、相应施工时期的《广州地区建设工程常用材料综合价格》(《广州地区建设工程常用材料综合价格》没有的材料单价,按发包人批复价)计价,(中标下浮率为中标价相对于招标控制价的下浮率),承包人不得拒绝或要求调整其它任何单价及收取其它任何费用。若变更后的材料价格高于变更前的材料价格,发包人有权利对价格重新进行确定。
(4)施工主要材料的供应:为避免施工主要材料供应不及时导致工程延误,本工程施工的主要材料如因承包人原因造成材料供应不及时(采购、保管、运输、进场见证检验、提供合格证明等)导致关键工序延迟 1 周,发包人有权选择通过自行供货方式来满足实际施工的需求。承包人不得以任何理由提出拒绝,也不得以任何理由就发包人提供材料事件向发包人提出工期和费用索赔,由此产生的费用由承包人承担。
(5)措施项目费结算时不作调整。绿色施工使用办法按广东省地方标准《建设工程绿色施工评价标准》(DBJ/T 15-97-2013),安全防护措施费按《广东省建设厅建筑工程安全防护、文明 施工措施费用管理办法》(粤建管字〔2007〕 39 号)专款专用,绿色施工安全防护措施费金额为人民币 元(大写: )。
(6)沉降观测费、消防检测费、防雷检测费、室内环境检测费、以及涉及结构安全等专项检测费用由发包人另行交纳,但由于承包人原因第一次检测不合格而进行的后续复检的费用由承包人支付。工程结构实体抽检等文件规定承包人应做的检测,材料检测,其它材料及设备的采购、安装、调试等费用已包含在投标报价中,由承包人负责。
(7)算术错误的更正问题:
A、如果数字表示的金额和用文字表示的金额不一致时,应以对发包人有利的金额为准;
B、经发包人算术复核后的承包人报价与其中标价不一致时,按就低不就高原则确定其最终合同价;
C、当单价与数量均符合招标文件要求时,若单价与数量的乘积与合价不一致时,按就低不就高原则确定修改单价或是合价。当单价与数量的乘积小于合价,以单价为准,修改合价,除非发包人认为单价有明显的小数点错误,此时应以标出的合价为准,并修改单价;当单价与数量的乘积大于合价,以合价为准,修改单价;
D、当合价、金额累加错误时,按就低不就高原则,如果累加修正值小于原累加值,则按累加修正值;如果累加修正值大于原累加值,则按原累加值;
E、如果承包人的有关规费、所有暂估价、暂列金额等未按招标文件规定的金额填写的,由发包人按照招标文件规定的金额进行修正;
F、①分部分项工程量比招标文件少、单位比招标文件小或错误时,以招标文件的工程量或单位为准,合价不变,修改综合单价。分部分项工程量比招标文件多或单位比招标文件大时,工程量、单位、综合单价及合价均不作修改;②分部分项项目漏项的,则该漏项费用视为已分配在其他项目中,不再修改;③分部分项工程量清单中的综合单价与综合单价分析表中的综合单价不一致时,以价低者为准;④分部分项工程量计价表中的项目编码或项目名称或计量单位或工程数量缺省或不填时,由发包人以招标文件中工程量清单为准进行修正;若同时缺省或不填项目编码和项目名称,则该项按增项处理;⑤分部分项项目增项的,不予修改;⑥其它招标文件规定需要修改的,均以就低不就高原则进行修改;
G、按就低不就高原则,当修正后报价小于原报价,总价按修正后报价;当修正后报价大于原报价,总价按原报价,并以本合同专用条款附件形式载明在结算价中扣除修正报价与原报价的差额。
68.3(8)调整合同价款的其他事件:由于工程变更致使合同价增减超过±10%范围时,应签订补充合同调整合同价。
72. 工程变更事件
72.4 调整承包人报价偏差的方法
□ 按通用条款的规定调整。
按照下列方法调整: ①执行专用条款中有关工程变更的规定及发包人所制定的工程变更管理办法执行。当出现设计变更、发包人要求及会议纪要中允许调整的项目时,承包人须在变更工程完成后7天内办理签证,将调整原因、金额(包括变更后增加或减少的工程量清单、工程预算资料等)以书面形式通知发包人。逾期未报的,发包人有权不予承认。
②工程量变更:施工过程中,如出现发包人提供的《分部分项工程和单价措施项目清单与计价表》中项目工程量增加幅度在15%以外的,承包人有义务主动、及时书面申报此部分项目内容,且需经项目监理单位、发包人书面确认同意后方可开展施工。结算单价按专用条款68.3。
③对于合同以外的零星项目、非承包人责任事件,如果只涉及人工费按110元/工日计算。合同工程发生现场签证事件,未经发包人签证、确认,承包人便擅自实施相关工作的,除非征得发包人同意,否则发生的费用由承包人承担。
72.5 双方一致同意不执行通用条款72.5。
73. 工程量偏差事件
73.2 调整分部分项工程费的方法
调整结算分部分项工程费:
□ 按通用条款的规定调整。
按照下列方法调整: 工程量清单中开列的工程量应包括由承包人完成合同工程的施工、安装等工作内容。其任何遗漏或错误,既不能使合同无效,也不能免除承包人按照施工设计图纸、标准与规范实施合同工程的任何责任。对于依据施工设计图纸、标准与规范应在工程量清单中计量但未计量的工作,应根据专用条款68.3规定确定合同价款的增加额。
73.3 调整措施项目费的方法
调整结算措施项目费:
□ 按通用条款的规定调整。
按照下列方法调整:措施项目费包干,不予调整。
75. 现场签证事件
75.3 现场签证报告的确认
提交现场签证报告的时间:
□ 按通用条款的规定的时间提交。
另作约定:工程变更或增加工程项目,承包人收到监理工程师发出的工程变更通知单、增加工程指令后,7个工作日内,向监理工程师及发包人报送工程变更、增加工程预算书,完成新增工程造价审批程序。发包人和承包人必须做好工程量记录,承包人应在工程完成后一周内办理签证,过期不予签认。
75.7调整价款的确认与支付
现场签证按华南理工大学基建处《建设项目工程签证管理办法》执行,由此追加的合同价款,在工程竣工结算时支付。
★76. 物价涨落事件
市场价格波动是否调整合同价格的约定:不调整。
78. 支付事项
78.2 计算利息的利率
□ 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发布的同期同类贷款利率。
另作约定: 不计算任何利息。
★79. 预付款
79.1 预付款的约定及管理
(1) 预付款的约定
□ 没约定预付款的,本条不适用。
约定预付款的,预付款的金额为 元,其支付办法和抵扣方式,按本条有关专用条款的约定。
(2) 预付款的最高限额
预付比例为合同价款(扣除暂列金额)的 %,即 元。收到中标通知书15日内,施工单位需提供合同总价款(扣除暂列金额、暂估价)10%的履约保函。
另作约定: /
(3)预付款支付期限:工程中标签订合同并下达开工令后。
预付款的支付流程按照发包人相关部门要求办理,承包人应将预付款专用于实施本合同所需的施工机械、工程设备、材料及人员费用。
79.2 提交预付款支付申请期限:
按承包人在完成本款上述工作后的7天内。
□ 另作约定: /
79.3 预付款支付的限制
发包人可与承包人协商签订延期支付协议,经承包人同意后可延期支付,发包方同意工期顺延,不承担由此增加的任何费用,不向承包人支付任何利润
79.4 预付款抵扣方式
□ 预付款按照期中应支付工程款的 / %扣回,直到扣完为止。
其它方式:在每期进度款中按当期进度款的双倍比例扣回,当工程完成至50%时全部扣完。
★80. 绿色施工安全防护费
★80.1 绿色施工安全防护费的内容、范围和金额
(1) 内容和范围
按通用条款的规定,以现行广东省统一工程计价依据规定、省市造价管理部门发布管理文件为准。
另作约定: /
(2) 绿色施工安全防护费的总金额为 元;
其中:施工扬尘污染防治措施费为 / 元;
用工实名管理费为 / 元。
危大工程安全防护文明施工措施费 / 元。
80.2 支付申请的提交与核实
按通用条款的规定。
另作约定: 与预付款、进度款同步申请、审批。
80.3 费用支付
绿色施工安全防护费的支付办法和抵扣方式:
按通用条款的规定。
另作约定:随预付款、进度款同期支付。
80.4支付限制
按专用条款81.5。
★80.6 文明工地增加费
本工程绿色施工安全防护费实行包干,不增加任何费用。
★81. 进度款
81.1 约定支付期限和提交支付申请
(1)支付期限、比例
以月为单位,支付比例: ①每月按项目监理及发包人核定的实际完成工程量的80%支付进度款,工程完成100%,验收合格后,工程款付至合同价扣除暂估价和暂列金额后的85%,工程经发包人组织有关部门竣工验收合格,承包人在工程竣工验收后 30天内提交该项工程完整的竣工结算资料给发包人,资料移交完毕并由学校相关部门完成结算审核后,凭全额发票付至工程结算价款(扣除承包人应付的违约金、赔偿金及应由承包人交纳的各项费用等)的 100%。同时,承包人应向发包人缴纳工程结算价款的 3%作为本工程的质保金。如未发生需要扣取质保金的情形,待竣工验收合格之日起满两年后无息付清。
②承包人应支付给发包人的违约金、赔偿金及其他费用,发包人有权从工程款、履约保证金中扣除。
③在工程实施过程中,因设计变更、发包人需求变化、工程量变化、主材变化、工作内容变化等未知因素导致工程造价变化较大时,发包人有权降低工程款支付比例,以保证不会超额支付项目工程款。
④承包人申请进度款时还须提供与工程进度相符的过程资料,发包人收到监理人出具的月进度付款证书及相应过程资料后14天内完成付款证书审批,完成付款证书审批后14天内发包人应完成付款申请上报工作(以发包人向财务部门发出的申请支付申请函发文日期为截止计算日期)。因承包人支付申请书和有关资料不齐或错误引起的支付延误,责任由承包人承担。
(2)本期间应支付或扣留(回)的其他款项: /
(3)政府资金投资工程的支付期、支付办法
□按通用条款的规定。
□实施施工过程结算方式:
其它方式:按专用条款 81.1(1)。
81.2期中支付的最低限额为 / 元。
81.5进度款支付的限制
发包人未按照第79.1款和第81.1款规定支付进度款的,承包人应及时向发包人发出要求支付的通知;发包人收到通知后仍不按要求支付的,可与承包人协商签订延期支付协议,经承包人同意后可延期支付,发包人不支付任何利息。
发包人未按照合同约定支付进度款,合同双方当事人又未达成延期支付协议,导致无法施工的,承包人可停止施工。发包人同意工期顺延,不承担由此增加的任何费用,不向承包人支付任何利润。
82. 竣工结算
82.1 竣工结算的程序和时限:
□ 按通用条款的规定办理。
另作约定:①竣工验收时,承包人应提供竣工蓝图(含CAD电子版图纸,具体数量由发包人根据需要确定)、本工程使用注意事项、主要设备的操作规程及维护保养要求等相关资料给发包人。所需费用已包含于合同总价内。
②工程竣工验收合格后30日历天内,承包人提交完整、真实的结算书一式四份及结算资料原件一份报送监理公司初审,并同时提交结算承诺函。每逾期 1 天按 1500 元/天支付逾期违约金。经发包人书面催促后 7日历天内仍未提供或没有明确答复的,发包人可以根据已有的资料办理结算。监理公司收到结算资料后30日历天内,按监理合同的约定审核结算资料,并出具监理初审意见和审核报告(包括进一步补充资料和修改结算文件等),同时抄报发包人。承包人在收到监理公司审核意见后的 7 日历天内按监理公司提出的合理要求补充资料,承包人确认监理公司初审结果后,由承包人将结算资料(包括监理公司审核报告)送至发包人。发包人在收到承包人按前述规定递交的文件和资料后的 10 日历天内完成资料审查,再送造价咨询单位审核后按发包人相关规定办理。造价咨询公司30日历天内出具审核意见,承包人收到审核意见15日历天内书面确认,如不同意,应同时提交书面意见。承包人确认咨询公司审核结果后,发包人对审核结果进行复核并提出调整意见,承包人收到调整意见15日历天内书面确认,如不同意,应同时提交书面意见。承包人理解并同意按照发包人工程结算管理办法和程序执行,并配合发包人审计部门审计工作。
承包人需凭单位授权委托书(见附件)并以单位名义和发包人进行业务对接及对数工作。
a、因承包人结算资料不真实、不完整等原因导致不能按时完成结算审核和审计,则审核和审计的时间顺延,发包人不承担任何责任;承包人在接到发包人提出的核对意见后,在 15 日历天内不确认,也未提出异议,视为对发包人提出的核对意见已经认可,发包人结算审核完毕。
b、工程设计变更使工程部分项目取消或工程量减少,承包人在送审的结算资料中应如实提供,不得遗漏,否则视为不诚信,若发生此类不诚信的事情,则承包人应支付该部分工程送审价10%的违约金。工程量增加或减少的最终确认均须经发包人审核,并按发包人相关规定执行。
c、若承包人的结算送审价与经审定的最终结算价的净核减率(净核减额=承包人送审的结算价-最终审定价,净核减率=(净核减额/承包人送审的结算价*100%)在5%以内(含5%),则审核咨询费用由发包人承担,若承包人的结算送审价与审定的最终结算价的净核减率在5%以上,则不但全部审核咨询费用由承包人承担,承包人还须承担净核减额5%的违约金。若审核咨询费用由承包人承担,承包人在结算工程尾款请款时,应同时提供已付清审核咨询费用相关凭据,否则,发包人有权利暂缓支付工程尾款,直至承包人付清相应费用。
82.2竣工结算文件清单竣工结算文件清单详见附件五,并同时提交结算承诺函(附件四)。发包人对送审结算资料的具体要求如下:
(1)送审结算书
每项工程的结算书要求分两部分编制:第一部分是以竣工图为依据编制部分,包括图纸会审记录、设计变更、监理工程师通知或发包人施工指令等;第二部分以现场签证、工程洽商记录以及其他有关费用为依据编制部分。上述两部分不应有重复列项的内容,用软件编制的结算书要求提供相应的电子光盘(光盘中包含软件版电子稿及导出的 excel 电子版)。使用清单计价的项目必须提供综合单价分析表,同一单价只需提供一份,每份综合单价分析表必须含有相关人工、材料、机械的单价、含量。
(2)工程量计算书(即计算底稿)
工程量计算书应由工程量汇总表和详细的工程量计算式组成,工程量应有详细的计算表达式,施工图、图纸会审记录、设计变更、工程洽商记录、现场签证单、监理工程师通知或发包人施工指令等部分的内容应在工程量计算式中一次计算。工程量计算书及相应的电子稿。
(3)钢筋抽料表
要求提供详细的抽料表和明细汇总表,详细的抽料表应注明钢筋所在构件名称、施工部位、钢筋编号、图样、计算式等,明细汇总表应区分不同类型、不同构件的汇总数量,钢筋抽料用量表及相应的电子稿。
(4)施工合同、补充合同或施工协议书、补充协议书包括发包人与承包人签订的工程承发包合同、经发包人确认的承包人与第三方签订的分包合同、各类补充合同、合同附件等,要求将上述合同文件列出总目录按顺序装订成册。
(5)竣工图
用于结算的竣工图必须有施工单位竣工图专用章及其相关人员签字。经发包人、设计、监理等单位确认的图纸会审记录、设计变更、工程洽商记录、监理工程师通知或发包人施工指令等均应反映在相应的竣工图上。对未在竣工图上反映的图纸会审记录、设计变更和工程洽商记录等,其费用在结算时发包人有权不予考虑;对未在竣工图纸上反映的事实变更,结算时发包人有权作出调整。招标时使用的施工图纸应有发包人认可。
(6)工程竣工资料
指在进行工程竣工验收和资料归档时所需的资料。具体包括工程质量验收评定证书、材料检验报告、产品质量合格证、经发包人批准的施工组织设计或施工方案、隐蔽工程验收记录、安装工程的调试方案和调试记录等。竣工资料要求监理单位和发包人在确认表上签章确认,以证明竣工资料上的相关内容与该项目送审资料的实际内容相一致。整理装订成册的竣工资料需编制总目录,并在每一页的下方统一编号,以便于查找。
(7)图纸会审记录
要求按图纸会审的时间先后整理装订成册,图纸会审记录须有各单位参加会审人员签字及会审单位盖章确认。
(8)设计变更通知单
要求按设计变更的时间先后整理(安装工程要分专业)装订成册。设计变更要求有设计人员的签名及设计单位的盖章,同时要求有发包人同意按相关的设计变更进行施工的签认意见和单位盖章确认。
(9)工程洽商记录
要求根据工程洽商记录的时间先后整理装订成册,然后再每一页的下方统一编号,以便于查找。工程洽商记录要求有监理单位和发包人相关人员的签字和单位盖章确认。
(10)监理工程师通知或发包人施工指令
要求根据监理工程师通知或发包人施工指令的时间先后整理装订成册,然后在每一页的下方统一编号。监理工程师通知要求有监理单位和发包人相关人员的签字和单位盖章确认,发包人施工指令要求有发包人相关人员的签字和单位盖章确认。
(11)会议纪要
指工程质量、安全、技术、经济等现场协调会会议纪要等。要求根据会议纪要的时间先后整理装订成册,然后在每一页的下方统一编号。会议纪要要求有参与会议的各方代表签字,并有监理单位和发包人盖章确认。
(12)现场签证单
要求根据现场签证单的时间先后整理装订成册,然后在每一页的下方统一编号,现场签证单上应有工程数量的计算过程、具体部位和施工简图,由施工单位盖章确认,并有监理单位和发包人相关人员签字和单位盖章确认。
(13)材料设备单价批价单
凡在工程招标文件或工程承包合同中未明确的主要材料设备单价,要求根据材料设备单价批价单的编号顺序整理装订成册。每项审核单应附有相关的资料或注明相关资料在送审结算资料的哪一部分和哪一页位置上。每份批价单手续必须完备,要求有监理单位和发包人相关人员的签字和单位盖章确认。
(14)甲(发包方)供材料收货验收签收单
按甲(发包方)供材料收货验收签收单的编号顺序及不同材料分类整理装订成册。要求甲(发包方)供材料收货验收签收单上有施工单位、材料供货单位、监理单位、发包人代表签字和单位盖章确认。若无甲(发包方)供材料应在备注中注明。
(15)施工单位投标书
应提供技术标、经济标,包括预算书及电子稿(清单计价必须提供电子光盘和EXCEL 电子稿)、承诺书。
(16)招标文件(含工程量清单)、招标答疑纪要招标文件、工程量清单、招标答疑纪要应由发包人盖章、有必要时还应提供标底(或预算控制价)的组成明细。
(17)其他结算资料
凡上述未提及而在结算审核中需要的资料均需提供,例如:施工日记、地质勘察报告、非常用的标准图集、应由施工单位承担而由建设单位支付的费用证明如发包方代缴施工水电票据、余泥排放费证明等。
(18)工程结算送审资料清单
按送审结算资料的内容列表,应注明资料内容、份数、页数(标注页码),以便资料的移交和管理。工程结算送审资料清单一式二份,由资料移交人(施工单位)和接收人(监理部门)分别签名,必要时加盖双方单位的印章。
除上述资料,其他结算需要提供的资料。
★83. 结算款
83.1 提交竣工支付申请
(1) 竣工支付期限
□ 按通用条款的规定,在造价工程师签发竣工结算支付证书后的28天内。
另有约定: 执行发包人财务处相关规定,因承包人支付申请书和有关资料缺失或错误引起的支付延误,责任由承包人承担 。
(2) 政府资金投资工程的支付期、支付办法
□ 按通用条款的规定。
另作约定: 执行发包人财务处相关规定,因承包人支付申请书和有关资料缺失或错误引起的支付延误,责任由承包人承担 。
(3) 实施施工过程结算的,其竣工结算支付方法: /
83.5竣工结算款支付的限制
发包人未按照第83.3款和第83.4款规定支付竣工结算款的,承包人可催告发包人支付竣工结算款,如双方达成延期支付协议,发包人不向承包人支付延期利息。
★84. 质量保证金
84.2 质量保证金的约定与扣留
(1) 质量保证金的约定
按通用条款规定为合同价款的3%(采用银行保函),即 / 元。
另有约定: 总结算价款的3%。
(2) 质量保证金的扣留
□ 按通用条款的规定,按每支付期应支付给承包人的进度款和结算款的3%扣留。
另有约定: 工程竣工结算时承包人向发包人缴纳工程总结算价款的3%作为本工程质量保证金。
84.3质量保证金返还
发包人在工程竣工验收合格满二年后30日历天内将剩余工程质量保证金无息支付给承包人;质量保证金的返还,并不能解除承包人按合同约定应负的质量保修责任。
85. 最终清算款
85.1 提交最终清算支付申请
(1) 最终清算支付申请
提交份数: /
提交期限: /
(2) 最终清算支付时限
□ 按通用条款的规定,在造价工程师签发最终清算支付证书后的14天内。
□ 另有约定: /
86. 合同争议
86.4 调解或认定
争议调解或认定机构:
按通用条款的规定。
另有约定:
86.6 仲裁或诉讼
解决争议的最终方式:
向中国广州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
向工程所在地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94. 保密要求
94.1 提供保密信息的期限: /
97. 合同份数
94.1 约定提供合同文件
提供合同文本:
□ 按通用条款的规定,由发包人向承包人提供。
另有约定:经双方审定后,由承包人制作
94.2 正副本效力
合同的份数:
正本 贰 份,副本 拾 份。
其中:发包人正本 壹 份,副本 柒 份;
承包人正本 壹 份,副本 叁 份。
第四部分 附件与格式
附件一
工程质量保修书
发包人:(全称) 华南理工大学
承包人:(全称)
为保证 海丽文体中心中央空调系统换新及房屋修缮工程 在合理使用期限内正常使用,合同双方当事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和《房屋建筑工程质量保修办法》等规定,经协商一致,订立本质量保修书。承包人在质量保修期内按照有关管理规定及双方约定承担工程质量保修责任。
质量保修范围
质量保修范围包括地基基础工程、主体结构工程、屋面防水工程、有防水要求的卫生间、房间、外墙面的防渗漏工程、电气管线工程、给排水管道工程、设备安装工程、供热、供冷系统工程、装饰装修工程以及双方约定其他项目。具体质量保修范围,按合同工程承包范围。
质量保修期
2.1 质量保修期从工程实际竣工之日算起。单项竣工验收的工程,按单项工程分别计算质量保修期。
2.2 合同工程质量保修期,合同双方当事人约定如下:
1.地基基础工程、主体结构工程为设计文件规定的合理使用年限;
2.屋面防水工程、有防水要求的卫生间、房间和外墙面的防渗漏工程为 伍 年;
3.电气管线工程、给排水管道工程、设备安装工程为 贰 年;
4.供热、供冷系统工程为 贰 个采暖期、供冷期;
5.装饰装修工程为 贰 年;
6.其他项目 。
3. 质量保修责任
3.1 属于保修范围的项目,承包人应在接到发包人通知后的 7 天内派人保修。承包人未能 在规定时间内派人保修的,发包人可自行或委托第三方保修,费用在质保金中扣除。
3.2 发生紧急抢修事故的,承包人在接到通知后,应立即到达事故现场抢修。
3.3 在国家规定的工程合理使用期限内,承包人应确保地基基础工程和主体结构的质量和安全。凡出现其质量问题,应立即报告当地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经设计人提出保修方案后,承包人应立即实施保修。
3.4 质量保修完成后,由发包人组织验收。
4.质量保修费用
质量保修等费用,由责任方承担。
5.质量保证金
质量保证金的约定、支付和使用与本合同第二部分《通用条款》第 84 条赋予的规定一致。
6.其他
6.1 合同双方当事人约定的其他质量保修事项:
6.2 本质量保修书,由合同双方当事人在承包人向发包人提交竣工验收申请报告时签署, 作为本合同的附件。
6.3 本质量保修书,自合同双方当事人签署之日起生效,至质量保修期满后失效。
发 包 人:华南理工大学(盖章) 承 包 人: (盖章)
法定代表人:(签字) 法定代表人:(签字)
联系电话: 联系电话:
年 月 日 年 月 日
附件二
廉 政 合 同
发包人:(全称) 华南理工大学
承包人:(全称)
根据国家、省有关廉政建设的规定,为做好合同工程的廉政建设,保证工程质量与施工安 全,提高建设资金的有效使用和投资效益,合同双方当事人就加强合同工程的廉政建设,订立 本合同。
1 双方权利和义务
1.1 严格遵守国家、省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
1.2 严格执行合同工程一切合同文件,自觉按合同办事。
1.3 合同双方当事人的业务活动应坚持公平、公开、公正和诚信的原则(法律认定的商业 秘密和合同文件另有规定除外),不得损害国家和集体利益,不得违反工程建设管理规章制度。
1.4 建立健全廉政制度,开展廉政教育,设立廉政告示牌,公布举报电话,监督并认真查处违法违纪行为。
1.5 发现对方在业务活动中有违反廉政建设规定的行为,应及时给予提醒和纠正。
1.6 发现对方严重违反合同的行为,有向其上级部门举报、建议给予处理并要求告知处理结果的权利。没有上级部门的,可按本合同第二部分《通用条款》第 87 条规定处。
2 发包人义务
2.1 发包人及其工作人员不得索要或接受承包人的礼金、有价证券和贵重物品,不得在承包人报销任何应由发包人或工作人员个人支付的费用等。
2.2 发包人及其工作人员不得参加承包人安排的宴请(工作餐除外)和娱乐活动;不得接受承包人提供的通讯工具、交通工具和高档办公用品等。
2.3 发包人及其工作人员不得要求或者接受承包人为其住房装修、婚丧嫁娶活动、配偶子女的工作安排以及出国出境、旅游等提供方便等。
2.4 发包人及其工作人员不得以任何理由向承包人推荐分包人、推销材料和工程设备,不得要求承包人购买合同以外的材料和工程设备。
2.5 发包人及其工作人员要秉公办事,不准营私舞弊,不准利用职权私自为合同工程安排施工队伍,也不得从事与合同工程有关的各种有偿中介活动。
2.6 发包人及其工作人员(含其配偶、子女)不得从事与合同工程有关的材料和工程设备供应、工程分包、劳务等经济活动。
3 承包人义务
3.1 承包人不得以任何理由向发包人及其工作人员行贿或馈赠礼金、有价证券、贵重礼品。
3.2 承包人不得以任何名义为发包人及其工作人员报销应由发包人或工作人员个人支付的任何费用。
3.3 承包人不得以任何理由安排发包人及其工作人员参加宴请(工作餐除外)及娱乐活动。
3.4 承包人不得为发包人和个人购置或提供通讯工具、交通工具和高档办公用品等。
3.5 承包人不得为发包人及其工作人员的住房装修、婚丧嫁娶活动、配偶子女工作安排以及出国出境、旅游等提供方便。
4 违约责任
4.1 发包人及其工作人员违反本合同第1条和第2条规定,应依据有关规定给予廉政建设规定的处分;涉嫌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给承包人造成经济损失的,应予赔偿。
4.2 承包人及其工作人员违反本合同第 1 条和第 3 条规定,应按照廉政建设的有关规定给 予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承包人 1~3 年内不得进入工程建设市场的处罚;涉嫌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给发包人造成损失的,应予赔偿。
双方约定
本合同由合同双方当事人或其上级部门负责监督执行,并由合同双方当事人或其上级部门 相互约请对本合同执行情况进行检查。
6 合同法律效力
本合同作为海丽文体中心中央空调系统换新及房屋修缮(工程名称) 工程施工合同的附件,与施工合同具有同等的法律效力。
7 合同份数
与主合同份数一致。
发 包 人: (盖章) 承 包 人: (盖章)
法定代表人:(签字) 法定代表人:(签字)
联系电话: 联系电话:
年 月 日 年 月 日
附件三
主材材料品牌表
工程名称: 海丽文体中心中央空调系统换新及房屋修缮工程
附件四
结算承诺函(格式)
华南理工大学:
我司承建的 工程已于 年 月 日通过竣工验收。现提交工程结算相关资料,申请结算,请予以审核。在此,我司郑重做出以下承诺:
一、严格遵守合同约定及贵校要求,报送的工程结算资料真实、完整、有效;
二、报审的结算总金额包含完成该工程合同及补充合同(如果有)、工程变更、零星签证等范围内全部内容的费用,如出现漏项、漏报等情况我司承担全部责任,不再向贵校索要任何款项;
三、如出现资料不全、依据不足等情况,将按不利于我司的理解执行,我司承担因此造成的经济损失和其他责任,而且不向贵校要求任何主张;
四、我司所申报的工程结算资料如发现有虚假、隐瞒与工程结算有关的资料等不诚信事件,导致出现多报、虚报、与现场不符等情况,愿承担由此引起的全部法律责任,并按照专用合同相关条款支付违约金,不得以任何理由提出免罚诉求和任何主张。
五、我司将在合同约定时间内递交竣工结算相关资料,否则按本合同专用合同相应条款承担违约责任,经贵校书面催促后 7 日历天内仍未提供或没有明确答复的,贵校可以根据已有的资料办理结算。贵校自行办理结算后,即视为结算完成,我司承诺同意贵校结算金额,并积极配合贵校办理结算结案程序。
承诺单位:(盖章)
承诺人(法人代表或授权委托人):
年 月 日
附件五
______________工程竣工结算送审资料签收表
建设单位 | 联系人 | 电话 | |||||||||||
施工单位 | 联系人 | 电话 | |||||||||||
监理单位 | 联系人 | 电话 | |||||||||||
移交资料情况 | |||||||||||||
类别 | 序号 | 资料名称 | 单位 | 数量 | 原件 | 复印件 | 备注 | ||||||
工 程 结 算 书 | 1 | 施工单位结算书及其电子文档 | |||||||||||
2 | 施工单位工程量计算书 (含钢筋抽料表)及其电子文档 | ||||||||||||
3 | 监理单位结算书及其电子文档 | ||||||||||||
4 | 监理单位工程量计算书 (含钢筋抽料表)及其电子文档 | ||||||||||||
5 | 中介机构结算书及其电子文档 | ||||||||||||
6 | 中介机构工程量计算书 (含钢筋抽料表)及其电子文档 | ||||||||||||
7 | 学校审核单位结算书及其电子文档 | ||||||||||||
8 | 学校审核单位工程量计算书 (含钢筋抽料表)及其电子文档 | ||||||||||||
招 投 标 文 件 | 9 | 招标文件 | |||||||||||
10 | 投标文件 | ||||||||||||
11 | 中标通知书 | ||||||||||||
12 | 工程预(概)算批复文件 | ||||||||||||
13 | 相关资金安排(批复)文件 | ||||||||||||
14 | 施工组织设计 | ||||||||||||
合 同 资 料 | 15 | 施工合同及附件、协议书 | |||||||||||
16 | 设计合同 | ||||||||||||
17 | 监理合同 | ||||||||||||
18 | 合同条款修改说明 | ||||||||||||
图 纸 资 料 | 19 | 招标图纸及其电子文档 | |||||||||||
20 | 图纸会审记录 | ||||||||||||
21 | 设计变更 | ||||||||||||
22 | 工程竣工图纸及其电子文档 | ||||||||||||
施 工 过 程 资 料 | 23 | 工程开工报告 | |||||||||||
24 | 竣工验收报告 (工程质量验收评定证书) | ||||||||||||
25 | 材料、设备进场验收单 | ||||||||||||
26 | 材料、设备单价呈批审核单 | ||||||||||||
27 | 综合单价呈批审核单及电子文档 | ||||||||||||
28 | 甲供材料、设备收货验收签证单 | ||||||||||||
29 | 工程签证(含隐蔽工程) | ||||||||||||
30 | 监理工程师通知或发包人施工指令 | ||||||||||||
31 | 会议纪要 | ||||||||||||
32 | 工程洽商记录 | ||||||||||||
33 | 工期逾期情况说明 | ||||||||||||
34 | 隐蔽工程验收记录 | ||||||||||||
35 | 工程地质勘察报告及水文资料 | ||||||||||||
36 | 城建档案 | ||||||||||||
37 | 涉及税金等调整的工程款支付明细 | ||||||||||||
38 | 资金使用涉及“三重一大”批复件 | ||||||||||||
39 | 施工单位缴纳水电证明 | ||||||||||||
40 | 建设单位关于违约责任处理意见 | ||||||||||||
其他 | 41 | 其它结算资料 | |||||||||||
移交记录 | |||||||||||||
送审单位:(公章) 送审人: 送审日期: 年 月 日 | 基建处:(公章) 接收人: 接收日期: 年 月 日 | 外审单位:(公章) 接收人: 接收日期: 年 月 日 |
备注:
粗体部分为必填项;
资料原则上要求为原件,若为复印件,建设单位应签名并盖骑缝章;
结算书建议分为原招标的工程量清单内及清单外两部分,清单内部分按原工程量清单顺序,原暂定价及清单外等新组价项目须提供综合单价分析表;
若为书面投标,投标文件须有建设单位签名并盖骑缝章;
施工图、竣工图按相关国家及行业规范绘制;经发包人、设计、监理等单位确认的图纸会审记录、设计变更、技术核定单、工程洽商记录、监理工程师通知或发包人施工指令等内容均应反映在相应的竣工图上,否则其费用在结算时发包人有权不予考虑;
设计变更单、技术核定单、签证单、材料设备进场验收单等应分土建、安装等专业整理装订,连续编号,附件完备。
招标人授权代表证明书
广州市建设工程招标管理办公室:
广州公共资源交易中心:
我校实施的华南理工大学海丽文体中心中央空调系统换新及房
屋修鳝工程施工总承包项目招标工作,授权广东华伦招标有限公司:
梁勇、麦成龙为本次招标事宜的专职联系人,联系电话:
020-83172166-841、843。
工
特此证明。
理
华南理工办学
2022年04月1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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