洛阳市烟草公司嵩县分公司烟叶及烟用物资打包、装卸服务(二次)
竞争性磋商公告
一、项目基本情况
1.项目编号:PROJ20240901021484
2.项目名称:洛阳市烟草公司嵩县分公司烟叶及烟用物资打包、装卸服务(二次)
3.采购方式:竞争性磋商
4.预算金额:约35万元/年
5.采购需求(包括但不限于标的的名称、数量、简要技术需求或服务要求等):
5.1采购内容:烟叶及烟用物资打包、装卸服务等。
5.2质量要求:符合国家、行业标准以及采购文件要求
5.3服务期:自合同签订之日起三年
5.4标段划分:一个包
6.本项目是否接受联合体:否
二、申请人的资格要求
1.满足《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二十二条规定;
2.落实政府采购政策需满足的资格要求:无。
3.本项目的特定资格要求:
3.1具有独立承担民事责任的能力(提供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营业执照等证明文件或自然人的身份证明扫描件);
3.2具有良好的商业信誉和健全的财务会计制度(提供2023年度财务审计报告及报表或银行出具的资信证明扫描件);
3.3具有履行合同所必需的设备和专业技术能力(磋商承诺函按格式要求法定代表人或授权委托人签字或盖章、供应商盖章即可);
3.4有依法缴纳税收和社会保障资金的良好记录(附2024年1月1日以来任意三个月的依法缴纳税收和社会保障资金的证明材料,依法免税或不需要缴纳税收、缴纳社会保障资金的供应商,须出具有效证明文件);
3.5被中国烟草总公司、河南省烟草公司及洛阳市烟草公司列入行贿供应商名单且在禁入期限内的不得参加本项目投标;被中国烟草总公司、河南省烟草公司及洛阳市烟草公司认定的不良行为供应商且在限制期内的不得参加本项目投标(投标人提供承诺书,格式自拟);
3.6投标人须具有良好的社会信誉,没有被处于责令停业,投标资格被取消,财产被接管、冻结、破产状态,近三年没有重大违法犯罪和重大失信行为等问题,无不良行为记录;投标人须提供通过“信用中国”网站(www.creditchina.gov.cn)“信用服务”栏目中查询结果网页截图,被列入失信被执行人、重大税收违法失信主体、政府采购严重违法失信行为记录名单的投标人,不得参与本项目投标;
3.7投标人须在“中国裁判文书网”(wenshu.court.gov.cn/)网站中查询单位行贿及个人行贿情况(查询结果网页打印并加盖公章,查询人包含投标人、法定代表人、被委托人),近三年经司法机关裁定存在组织或个人行贿行为的投标人,不得参与本项目投标。查询方法为:在“中国裁判文书网”(wenshu.court.gov.cn/)高级检索搜索栏中直接输入“投标人(名称)或法定代表人(姓名)或授权委托人(姓名)+空格键+行贿”;
3.8投标人法定代表人或单位负责人为同一人或者存在控股、管理关系的不同单位,不得参加同一标段投标或者未划分标段的同一招标项目的投标(提供“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查询结果并加盖公章,查询结果应包含公司基本信息、股东信息);
3.9本次采购不接受联合体响应。
三、获取采购文件
3.1磋商文件获取时间:2024年9月27日至2024年10月9日,每日00:00:00时至23:59:59时(北京时间)。潜在供应商信息核对截止时间为2024年10月9日17:00(北京时间),请潜在供应商务必结合自身情况,提前上传资料并提交信息核对;如因潜在供应商上传资料延误、错误等原因导致无法正常购买采购文件的,潜在供应商自身承担相应责任。
3.2采购文件获取方式:
3.2.1凡有意参与的潜在供应商,请登录“中招联合招标采购平台(www.365trade.com.cn)(以下不再后缀网址)”获取采购文件(已在该平台注册过的供应商请直接登录平台获取采购文件进行项目报名,未在该平台注册的供应商请先注册,平台注册为一次性免费注册,注册成功后,可以及时参与平台上所有发布的招标项目)。
3.2.2本项目有购标信息核对,潜在供应商须通过平台填写“购标申请”并按照要求将以下文件整理成一个PDF上传:
①法定代表人(负责人)委托书扫描件、法定代表人(负责人)及委托代理人身份证扫描件;
②供应商资格要求1-3项要求的所有资料均需加盖公章;
3.2.3招标代理机构信息核对通过后,潜在供应商方可在线购买采购文件并下载。请务必在标书下载截止时间前登录“中招联合招标采购平台”,登录平台主页点击“我的工作台”→点击“寻找招标项目”或点击下方“更多”按钮使用项目名称信息检索要投标的项目,点击“立即投标”按钮。在弹出的页面中核对要参与的项目信息。
3.2.4找到要参与的标包,点击“立即购标”,进入采购文件费用支付页面;本项目需要先提交资料审核,资料审核通过后才能购买采购文件。点“下载”按钮下载购标审核附件(若有)并按磋商公告要求将所有材料准备好后,通过“上传材料”按钮上传(一次上传一个附件或打包上传),上传成功后,点击“提交”。审核资料提交后需等待代理机构进行资料核对,资料审核成功后才能进行后续采购文件费用支付、下载采购文件等操作。如果资料审核未通过,可点击“重新”按钮查看未通过原因,重新提交审核材料。审核资料通过后,即可在“我参与的项目”页面,点击“立即购标”,开始支付采购文件费用和平台使用费。
3.3采购文件售价300元,平台服务费400元,售后不退。
采购文件费用支付至代理机构,发票由代理机构出具。平台服务费支付至平台运营公司,发票由平台运营公司出具(通过“发票管理”下载平台服务费电子发票)。
3.4供应商针对供应商注册、获取采购文件、CA数字证书办理、网上应答操作等相关业务的咨询,请直接拨打中招联合招标采购平台咨询电话:010-86397110、18539937971;平台运营公司及其工作人员在开标前对下载者的购买信息进行保密;如下载者主动与平台运营公司工作人员联系咨询事宜,则视为下载者主动放弃信息保密的权利,平台运营公司将不承担任何责任。
3.5供应商必须在制作电子投标文件之前完成CA数字证书的办理,并使用CA数字证书进行加密后才能投标;否则将无法正常投标。CA数字证书具体办理流程参见中招联合招标采购平台账户中“北京CA申请”→“CA申请帮助”→“CA办理指南”查看,也可按4.4款提供的平台统一服务热线进行咨询。
3.6领取采购文件成功并不视为通过资格审查,资格审查工作在开标后由评标委员会独立负责,未通过资格审查的投标将视为无效投标。
四、响应文件提交(上传)
4.1供应商通过“环境检测”下载并安装检测工具;安装完成后启动检测工具,逐一安装检测工具中的插件;打开从中招联合招标采购平台上下载的后缀名为.zzlh的电子采购文件,按提示进行电子投标文件的制作;使用CA数字证书对制作好的电子投标文件进行加密后,点击“递交投标文件”完成投标。
4.2投标文件的递交(上传)截止时间:2024年10月10日14时30分整(北京时间)。
4.3加密电子投标文件为“中招联合招标采购平台”提供的投标文件制作工具生成的加密版投标文件。加密的电子投标文件(*.zfile格式)须在投标截止时间前通过平台上传递交;逾期上传的或者未上传的投标文件,招标人不予受理。
4.4本项目采用“远程不见面”开标方式,远程开标大厅网址为“中招联合招标采购平台”网上开标室,供应商无需到现场参加开标会议,无需到达现场提交原件资料。供应商应当在投标截止时间前,打开“中招联合招标采购平台”网站,登录供应商账户,插入CA数字证书,选择“我参与投标的项目”,点击“进入开标大厅”,在线准时参加开标活动并使用CA数字证书进行投标文件签章等工作。
4.5不见面服务的具体事宜请拨打4.4款提供的中招联合招标采购平台统一服务热线进行咨询。
五、响应文件开启
1.时间:2024年10月10日14时30分(北京时间)
2.地点:中招联合招标采购平台
六、发布公告的媒介及公告期限
本次公告在《洛阳市烟草专卖局内网》、《中国招标投标公共服务平台》、《河南省电子招标投标公共服务平台》、《中招联合招标采购平台》上发布,公告期限为5个工作日。
七、其他补充事宜
无
八、凡对本次采购提出询问,请按以下方式联系。
招标人:河南省烟草公司洛阳市公司
地 址:洛阳市嵩县水源街18号
联系人:闫先生
电 话:0379-66314681
招标代理机构:汇龙工程咨询有限公司
地 址:河南省郑州市高新区冬青街46号盛鼎科技园3号楼六楼(冬青街与檀香路交叉口向东100路北)
联系人:贾先生、王女士
电 话:0371-65019598
电子邮件:hlgczx0371@163.com
投诉受理部门:河南省烟草公司洛阳市公司审计科
电 话:0379-65921121
2024年9月26日
附件1:
“中国裁判文书网”查询结果澄清函(格式)
河南省烟草公司洛阳市公司:
本投标人 (投标人全称)依据招标公告要求在“中国裁判文书网”对投标人、法定代表人、委托代理人、项目负责人(如果有)进行单位行贿及个人行贿情况查询:
1、投标人单位行贿查询记录为(零或“N”)篇;
2、法定代表人个人行贿查询记录为(零或“N”)篇;
3、委托代理人个人行贿查询记录为(零或“N”)篇;
4、项目负责人(如果有)个人行贿查询记录为(零或“N”)篇;
经自行核查本投标人的(“N”篇裁判文书)以及我单位法定代表人的(“N”篇裁判文书)、委托代理人的(“N”篇裁判文书)、项目负责人的(如果有)(“N”篇裁判文书)与本投标人及人员无任何关系。近三年(自公告发布之日起前三年)以来本投标人不存在司法机关裁定的单位或个人行贿行为且符合本项目招标公告的相关规定,特此声明。
若发现本投标人在本项目招标、投标活动中以及履约能力考察过程中存在与上述声明不符的行为,本投标人同意招标人拒绝我单位的投标、取消我单位的中标资格或单方解除与我单位已签订的合同,且不承担任何违约或赔偿责任。
投标人(公章):
日 期: 年 月 日
注:“N”指查询后实际检索到的篇数,该篇数应与“中国裁判文书网”截图中的篇数一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