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标
长沙市开福区农业农村局动物尸体无害化处理项目合同公告
金额
95.35万元
项目地址
湖南省
发布时间
2023/01/17
公告摘要
公告正文
政府采购合同编号:KFCG-GK-202210190048-1 采购人(全称): 长沙市开福区农业农村局 (甲方) 中标(成交)供应商(全称): 岳阳奕健生态环保有限公司 (乙方) 为了保护甲、乙双方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双方签订本合同协议书。采购人与中标(成交)供应商应当根据合同的约定依法履行合同义务。政府采购合同的履行、违约责任和解决争议的方法等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1.项目管理信息 (1)采购方式: 公开招标 (2)项目名称: 动物尸体无害化处理项目 (3)采购计划编号: KFCG-202210190048 2.合同标的及金额
合同标的及金额明细:
3.履行期限及地点和方式 3.1 履行期限: 2023-01-17 —— 2024-01-16 3.2 履行地点:汨罗市罗江镇罗滨村18组—汨罗病死畜禽无害化处理中心:岳阳奕健生态环保有限公司(乙方) 3.3 履行方式:(合同的履行方式主要包括运输方式、交货方式等): 乙方在接到收集通知后,24小时内安排人员驾驶专用密闭式冷藏收集车赶到现场,并按要求及时将病死畜禽及不合格动物产品收集、清理至开福区鹭鸶湖畜禽无害化收集暂存点,当暂存点储存量达到一定量(约 2 吨)后(为满足防疫要求,每月至少转运、清洗、消毒一次暂存点),再转运至畜禽无害化处理中心进行无害化处理。 4.结算方式 4.1 资金支付方式: 4.1.1 ①养殖环节产生的动物尸体、沟渠河道打捞上来的等无主动物尸体的无害化处理费用; ②临时扑杀疑似动物疫病的动物尸体,执法过程需立即执行无害化处理的动物和动物产品、水产品的收集运输和无害化处理费用; 按每季度以中标单价按实进行支付。 4.1.2 养殖环节产生的动物尸体、沟渠河道打捞上来的等无主动物尸体(不负责打捞)收集、运输费按季度按实进行支付。 4.1.3 动物尸体收集暂存点管理劳务服务费用按合同金额在第四季度一次性支付。 4.2 收款账户: 湖南汨罗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岳阳奕健生态环保有限公司:82012350000934044) 4.3 对中小微企业及时支付的约定:自交付之日起30日内支付款项;另有约定的,付款期限最长不得超过60日。约定采取履行进度结算、定期结算等结算方式的,付款期限应当自双方确认结算金额之日起算。合同明确需检验或验收的,应明确检验或验收期间,约定交付后经检验或者验收合格作为支付条件的,付款期限应当自检验或者验收合格之日起算;采购人拖延检验或者验收的,付款期限自约定的检验或者验收期限届满之日起算。 5.合同履约验收方式及要求:甲方在收到乙方交付的货物(服务)后按如下方式进行验收 5.1 验收程序 采用 简易程序验收 5.2 质量要求 5.2.1 乙方按照湖南省畜禽无害化处理监管平台的要求,及时对病死畜禽及不合格动物产品的收集、暂存、无害化处理进行数据录入,收集、运输、调运、无害化处理所有信息按监管平台流程执行,保持视频录像系统全过程监管。 5.2.2 建立完善的收集、暂存、无害化处理、车辆及场地消毒等台账,以备监督机构监督检查。 5.3 验收要求和验收标准 采取每单审核,每月数据汇总,每季统一验收方式进行,动物尸体收集暂存点管理劳务服务每季汇总数据,年度验收。 6.甲乙双方的权利与义务 甲方: ①甲方负责按本协议的约定,将相关配套补助列入年度财政预算资金,按时向乙方支付病死畜禽无害化收集及处理补助费。 ②对于国家、省等政府文件针对病死动物无害化处理的相关补贴的政策、文件以及相关财务信息,甲方有义务告知乙方。协议期间,乙方争取的相关项目资金应通知甲方备案,经由甲方途径发放的,甲方应按政策规定拨付给乙方,争取过程甲方如实协助乙方。对疑似重大动物疫情的动物尸体必须在24小时内收集暂存,按规定做好消杀工作,及时送至无害化处理中心进行无害化处理。 ③在本协议履行前,甲方应与无害化处理公司所属市县政府协商好关于开福区病死畜禽转运至无害化处理公司进行无害化处理事宜。 ④在本协议履行期间,甲方必须积极配合乙方办理为履行本协议所需要的相关行政手续,如因甲方原因造成相关手续未到位或缺乏,导致行政机关责令停产停业或者暂时无法履行该协议,不属于乙方违约。 乙方: ①负责于甲方指定的时间内在甲方行政区域范围内的所有病死动物及不合格动物产品(包括但不限于规模养殖场、散养户、屠宰场点、农贸市场等提供的病死动物及不合格动物产品、屠宰下脚料等)的收集、转运及处理,同时按国家相关政策获取补贴,乙方应当保证按时按标准对病死畜禽,动物产品、其他动物源性废弃物进行收集(收集车辆所能安全到达的地点),乙方不得以收集地点偏僻、收集难度大、腐烂程度高等任何理由拒绝收集上述动物及其产品(乙方不负责打捞)。 ②按照农业部相关规定在接到收集指令后24小时内,对甲方提供的病死畜禽收集至动物尸体收集暂存点,并及时转运至无害化处理中心进行无害化处理。 ③按国家相关政策规定获得补贴资金的权利。乙方如符合政策规定的,乙方争取与本合同项目相关补贴优惠时,甲方给予相关配合。 ④乙方必须严格遵守安全生产操作规程,做好工作人员防护等安全措施,收集、运输、无害化处理过程中和动物尸体收集暂存点管理过程中,乙方工作人员发生任何的人身及财产损害的,均由乙方负责依法妥善处理且承担所有责任,甲方不承担任何责任。如因此造成甲方直接或间接损失(包括但不限于律师费、鉴定费、保全费等)的,乙方应承担赔偿责任。 ⑤乙方承诺自身已拥有履行本合同义务的所有资质、工作人员及设施设备,在签订本合同前已与工作人员签订了正式的劳动或劳务合同,并为所有工作人员购买了社保及(或)商业意外保险。在本合同期限内如发生劳动、劳务等纠纷的,由乙方自行妥善处理并承担相关责任,不得影响甲方指令工作的正常进行,不得使甲方由此而承担相关责任。 ⑥乙方承诺不会将本合同项下的全部或部分义务以任何方式转包、分包给第三方。 ⑦乙方在工作过程中应设立安全保障的施设、设备,在工作完毕后应将现场清理干净,以防止第三人、车辆等发生意外事故,如未尽到该义务而发生人身伤亡及财产损害事件的,均由乙方负责依法妥善处理且承担所有责任,甲方由此而承担的相关责任,最终实际由乙方承担,如因此造成甲方直接或间接损失(包括但不限于律师费、鉴定费、保全费等)的,乙方应承担赔偿责任。 ⑧乙方收集的动物尸体不准食用、不准出售、不准遗弃,必须严格按照要求进行无害化处理,在处理过程中,乙方如果无害化处理动物尸体不彻底、不到位,造成动物尸体外流,对环境造成污染,乙方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⑨ 乙方所提供的服务必须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环境保护法》、《动物防疫条件审查办法》《病死动物无害化处理技术规范》等国家、省及行业有关标准和招标文件要求。乙方不按本合同约定提供服务所产生的任何费用及后果由乙方负责。 ⑩ 乙方按甲方要求加强体系建设,制定规章制度,加强服务管理。乙方在处理中心和各暂存点建立台账并及时记录相关照片,对病死畜禽的来源、数量、去向等情况进行登记,并对所提供数据、信息的真实性负责。且需按照畜禽无害化处理监管平台要求,对动物尸体的收集、暂存、无害化处理进行同步数据录入。 11病死畜禽无害化处理中心、暂存点、运输车辆等必须达到动物防疫要求,并取得动物防疫条件合格证。 7.违约责任 7.1 对中小微企业未及时支付的违约责任约定:采购人不得以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变更,履行内部付款流程,或者在合同未作约定的情况下以等待竣工验收批复、决算审计等为由,拒绝或者迟延支付中小微企业款项。 7.2 如中标(成交)供应商系中小微企业,采购人存在迟延支付乙方合同款项的,应当承担付款逾期利息。双方对逾期利息的利率约定为年息5%(约定利率不得低于合同订立时1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未做约定的,按照每日利率万分之五的标准支付逾期利息。 7.3 甲方不得以行政区划调整、政府换届、机构或者职能调整以及相关责任人更替等为由违约毁约。因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需要改变政策承诺、合同约定的,应当依照法定权限和程序进行,并依法对乙方因此受到的损失予以补偿。 甲方: ①因甲方水、电、路不通及群众阻扰原因导致乙方不能收集、运输、处理的,不视为乙方违约。 ②合同签订后,因甲方违反本协议导致合同终止,甲方除支付乙方实际履行支出的费用外,还需足额赔偿乙方的直接或间接损失(包括但不限于律师费、鉴定费、保全费等)。 乙方: (1)如乙方未及时收集、处置甲方区域内病死畜禽,超过7天甲方有权终止协议,并按实际处理头数结算费用。 (2)乙方未能按国家有关规定收集、处理病死畜禽而造成后果,其带来的经济损失全部由乙方承担。 8.解决争议的方法 首先通过双方协商解决,协商解决不成,则通过以下途径之一解决纠纷: 向长沙市开福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9.组成合同的文件 合同由以下文件构成,如下述文件之间有任何抵触、矛盾或歧义,应按以下顺序解释: (1)在采购或合同履行过程中乙方作出的承诺以及双方协商达成的变更或补充协议 (2)中标或成交通知书 (3) 响应文件 (4)政府采购合同格式条款及其附件 (5)专用合同条款(如果有) (6)通用合同条款(如果有) (7)标准、规范及有关技术文件,图纸,已标价工程量清单或预算书(如果有) (8)其他合同文件。 10.合同生效 本合同自 双方法定代表人或委托代理人签字并加盖公章后 生效 11.其他条款 (1)本合同价格包含确定需要的员工工资、巡查(值守)期间交通费与餐费、管理费、社保、利润、税金、人员保险等在内的全部费用之和,不得另行计取其他费用。在项目实施中出现任何遗漏,均由乙方自行承担,甲方不再支付任何费用。 (2)若在项目执行过程中出现不可控因素或相关政策问题,由甲、乙双方协商解决。 (3)乙方有按国家相关政策规定获得补贴资金的权利。乙方如符合政策规定的,乙方争取与本合同项目相关补贴优惠时,甲方给予相关配合。 (4)本合同其他未尽事宜,双方可通过协商一致签订补充协议,补充协议内容与本合同不一致的部分,以补充协议约定内容为准。 注:政府采购合同的双方当事人不得擅自变更、中止或者终止合同。 政府采购合同继续履行将损害国家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的,双方当事人应当变更、中止或者终止合同。有过错的一方应当承担赔偿责任,双方都有过错的,各自承担相应的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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