项目名称 | 国家管网集团西部管道有限责任公司酒泉输油气分公司一批废旧物资转让项目 | 项目编号 | ZZCQ2022021700046 | ||||||||||||||||||||||||||||||||||||
挂牌起始日期 | 2022-02-21 | 挂牌截止日期 | 2022-03-04 | ||||||||||||||||||||||||||||||||||||
挂牌期满,如未征集到意向受让方 | 信息发布终结。 | ||||||||||||||||||||||||||||||||||||||
标的概况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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存放地 | 甘肃省酒泉市。 | ||||||||||||||||||||||||||||||||||||||
标的现状 | 以现场踏勘实物为准。 | ||||||||||||||||||||||||||||||||||||||
评估情况 | 评估价(元) | - | |||||||||||||||||||||||||||||||||||||
评估基准日 | 2021年11月15日 | ||||||||||||||||||||||||||||||||||||||
评估机构 | 新疆永信中辰资产评估房地产估价有限公司 | ||||||||||||||||||||||||||||||||||||||
转让方情况 | 基本情况 | 转让方名称:国家管网集团西部管道有限责任公司酒泉输油气分公司 | |||||||||||||||||||||||||||||||||||||
转让方承诺 | 我方作为转让方,向甘肃省产权交易所(以下统称“省产交所”)提出申请,将我方持有的标的公开转让,由省产交所公开发布转让信息并组织竞价。我方依照公开、公平、公正、诚信的原则作出如下承诺:1.本次公开转让是我方真实意愿表示,转让标的权属清晰,我方对该标的拥有完全的处置权且履约不存在任何限制条件。2.我方公开转让的相关行为已履行了相应程序,经过有效的内部决策,并获得相应批准。3.我方所提交的有关转让标的相关材料,内容真实、完整、合法、有效,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4.我方在公开转让过程中,遵守法律法规规定和省产交所的相关规则,按照有关规定履行我方义务。 我方保证遵守以上承诺,如违反上述承诺或有违规行为,给交易相关方造成损失的,我方愿意承担法律责任及相应的经济赔偿责任。 | ||||||||||||||||||||||||||||||||||||||
转让方决策文件 | 经理办公会纪要 | ||||||||||||||||||||||||||||||||||||||
行为批准或备案机构 | 国家管网集团西部管道有限责任公司酒泉输油气分公司 | ||||||||||||||||||||||||||||||||||||||
特别告知 | --- | ||||||||||||||||||||||||||||||||||||||
交易条件 | 资金缴纳方式 | 钱包支付。 | |||||||||||||||||||||||||||||||||||||
交易价款支付方式 | 标的1、标的2、标的3须按照最终成交单价×预估吨数一次性支付,多退少补;标的4须按最终成交价格一次性付清。 | ||||||||||||||||||||||||||||||||||||||
受让方资格条件 |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危险废物污染防治技术政策》及相关规定,现对此次转让标的所需资质要求如下: 1.标的1:具备政府环保部门核发的危险废物经营有效正式资质文件,经营方式包括收集、储存,资质文件需在投标有效期内有效。资质文件必须包含废物代码900-052-31。标的2:具备政府环保部门核发的危险废物经营有效正式资质文件,资质文件需在投标有效期内有效,资质文件必须包含废物代码900-210-08。具体如下: (1)营业执照规定的经营范围中必须包括蓄电池经营项目。 (2)具备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须具备收集,贮存或处置等相关项目,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内容必须包含对应废物代码)。 (3)受让方在成交后必须能够办理相应的环保拉运手续(如运输联单等)。 (4)意向受让方自己运输的需具备《道路危险货物非营业运输证》或《道路危险货物运输许可证》,且运输证件中包含危险货物运输类别;若委托运输单位运输转让标的,委托运输单位必须具备《道路危险货物运输许可证》,且运输证件中包含危险货物运输类别,另需提供与委托运输单位签订的相关协议或合同及委托运输单位的《道路危险货物运输许可证》。此外,运输单位须提供《运输事故处理应急救援预案》和具备危险货物运输车辆证件、驾驶员押运员证件。 (5)受让方在成交后须出具全部资质文件,并提供相应的环保手续,否则不允许拉运转让标的。 2.标的3、标的4法律法规允许的法人、自然人及非法人组织均可报名。 | ||||||||||||||||||||||||||||||||||||||
标的交割 | 1.受让方应以现场实物现状进行拉运(资产明细及图片仅作为参考),因受让方原因未能足额拉运的视为违约。 2.受让方须在《产权交易合同》约定的期限内,以现场实物现状完成标的的全部拆除、拉运等相关工作。因受让方原因逾期未能拉运的,按300元/日向转让方支付延期交割的违约金,若转让方同意延期交割,延期期限10日内仍未完成标的处置的,转让方有权自行解除合同,同时受让方所交纳的交易保证金(合同履约金)作为违约金不予退还,转让方可重新委托省产交所组织挂牌。 3.受让方如不及时办理交割造成的一切后果由受让方自负。 | ||||||||||||||||||||||||||||||||||||||
与转让相关的其他条件 | 一、转让方式 公告期内,产生两个及以上符合条件的意向受让方的,采取网络竞价方式转让;只产生一个符合条件的意向受让方的,按挂牌价与买方报价孰高原则直接签约。 二、受让须知 1.本项目一经公告即可进入调查期,意向受让方应自行了解国家及地方法律、法规及相关政策,并到有关部门咨询。一旦报名则视为意向受让方已充分了解并接受信息公告、受让须知、受让申请与承诺书等附件材料全部内容,已实地勘查并完全知悉及认可标的现状,已认真考虑了关于标的行业、市场、政策及其他不可预计的各项风险因素,愿意承担可能存在的一切风险。 2.意向受让方应在公告期内自行踏勘转让标的并了解相关情况,对标的可能存在的瑕疵进行审查、勘验和鉴定,按要求提交受让申请及相关材料,并在E交易系统(www.ejy365.com)办理报名登记手续,经资格审查合格后,在公告截止日17:00前将交易保证金交纳到指定账户(以银行到账时间为准),取得参与交易资格。逾期未提交受让申请及相关材料,或交易保证金未按规定时间到账的,视为放弃受让意向,意向受让方一旦交纳了保证金,即表明接受该标的的一切现状,愿意承担一切风险和责任。未受让者的交易保证金在交易结束后5个工作日内原渠道无息退还。 3.转让标的为废旧物资,部分零配件可能存在丢失、损坏等情况,转让方不保证标的及其附属设备的相关资料的齐全性,已既存的标的瑕疵均不取消交易结果和调整成交价格。转让标的按现状进行交割,必须采用转让方要求的安全方式自行拆卸、装运,能否二次使用由受让方自行判断,并在成交后自行承担相关责任及风险。 4.标的均以展示的实物现状为准,省产交所对标的不承担任何瑕疵担保责任,无论采用何种方式对标的所做的介绍和评价(包括但不限于相关资料、资产明细、图片展示及口头介绍等),仅供意向受让方参考,不构成任何形式的保证。 5.转让标的以实物现状转让和移交,转让方不保证转让标的齐全和性能完好,意向受让方应充分了解转让标的现状及相关情况自行拆除拉运所竞得的物资、设备,所需装备、装车及运输均由受让方负责。 6.意向受让方报名并交纳交易保证金即表明其已完全了解并认可转让标的现状及相关情况,自愿接受转让标的全部现状及瑕疵(包含但不限于已知或未知),认可并接受《产权交易合同(待签)》的全部条款,自行承担一切责任和风险。转让标的成交后,受让方不得以不了解转让标的状况或转让标的存在瑕疵等任何理由,退还转让标的或拒付成交价款。否则,视为违约,其交纳的交易保证金在扣除省产交所的交易服务费用后作为对相关方的补偿,保证金不足以补偿的,相关方可按实际损失继续追诉。 7.成交后,受让方须在3个工作日内与转让方签订《产权交易合同》,并在《产权交易合同》生效后5个工作日内足额交纳交易价款、交易服务费至省产交所指定银行账户。并携带相关资质手续与转让方共同办理标的交割。因受让方原因未能按时签订合同的,视为违约。 8.《产权交易合同》生效且收到受让方支付的全额交易价款后,交易保证金转为合同履约金。合同履约金待标的全部拉运完毕,省产交所收到转、受让双方签订的《资产交割单》且完成交易价款结算后无息原渠道退还。 9.成交后,受让方须按转让方要求拉运标的。 10.受让方对转让标的的拆运及处置必须符合国家相关法律法规规定,如涉及化工、科研、环保等特种行业,还需提供相应资质。在拆卸、切割、装运以及处置等过程中,因受让方责任而发生安全环保事故的,由受让方独立承担责任。 11.其他详见《受让申请与承诺书》《受让须知》《产权交易合同(待签)》。 | ||||||||||||||||||||||||||||||||||||||
交易指南 | 竞价规则 | 竞买人在竞价前请务必遵照e交易平台(www.ejy365.com)的《E交易平台竞价交易规则》、《E交易平台产权交易操作指南》等要求,了解标的情况、竞买资格、注册报名、保证金交纳、竞买操作及款项支付方式等内容。如未全面了解相关内容,违反相关规定,意向受让方将承担无法参与项目竞买、保证金不予退还等不利后果,情节严重者并将受到政府相关机构的失信联合惩戒,请审慎参与竞买。 | |||||||||||||||||||||||||||||||||||||
现场展示 | - | ||||||||||||||||||||||||||||||||||||||
竞价报名 | 报名时间 | 2022-02-2109:00:00至2022-03-0417:00:00(节假日除外) | |||||||||||||||||||||||||||||||||||||
报名手续 | 意向受让方应在公告规定时间内向省产交所提交报名资料,具体如下:1.主体资料。法人需提供营业执照、法定代表人身份证等资质文件;非法人组织需提供可证明其主体资格的相关材料。2.委托代理的须提供授权委托书、委托代理人身份证复印件、受托人身份证复印件。3.省产交所要求提供的其他文件材料。意向受让方须对其所提供资料的合法性、有效性及真实性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 ||||||||||||||||||||||||||||||||||||||
保证金及处置方式 | 1.截止时间2022-03-0417:00:00,按系统提示交纳,以系统到账时间为准。 2.若意向受让方未成为受让方,省产交所将按原渠道无息退还保证金。3.若意向受让方成为受让方,交易保证金转为合同履约金。 4.为保护交易各方合法权益,在此做出特别提示,意向受让方一旦通过资格确认且交纳交易保证金即应履行如下承诺:如意向受让方存在以下任何一种情形,转让方和省产交所可扣除该意向受让方的交易保证金,在扣除省产交所的交易服务费用后作为对相关方的补偿,保证金不足以补偿的,相关方可按实际损失继续追诉:(1)只征集到一个符合条件的意向受让方,意向受让方在被确定为受让方后,因受让方原因未在3个工作日内签订《报价书》《成交结果确认书》及《产权交易合同》的。(2)征集到两个及以上符合条件的意向受让方:①在网络竞价中各意向受让方均未有效报价的。②意向受让方通过网络竞价等方式被确定为受让方后,因受让方原因未在3个工作日内签订《报价结果通知单》及《产权交易合同》的。(3)意向受让方提供虚假、失实材料造成转让方及省产交所损失的。(4)意向受让方拒绝参与交易程序的。(5)意向受让方故意泄露转让方及其关联企业的商业秘密并造成相关损失的。(6)受让方未履行所签署的承诺文件之义务的。(7)受让方未按转让方要求交割标的的。(8)受让方对转让标的的拆除、切割、装运及处置等过程中发生安全、环保事故的。特别提示:因受让方违约导致标的再次挂牌的,若二次挂牌受让价款低于本次受让价款时,该受让方还应补足差额部分。 | ||||||||||||||||||||||||||||||||||||||
竞价安排 | 交易方式/竞价方式 | 挂牌转让/网络竞价 | 增价幅度(元) | --- | |||||||||||||||||||||||||||||||||||
自由竞价时间 | --- | 延时竞价周期(秒) | 180 | ||||||||||||||||||||||||||||||||||||
服务费 | 按《受让申请与承诺书》《受让须知》约定收取。 | ||||||||||||||||||||||||||||||||||||||
附件下载 | - | ||||||||||||||||||||||||||||||||||||||
联系方式 | 咨询联系人 | 李经理;邹经理 | |||||||||||||||||||||||||||||||||||||
咨询电话 | 18993054188;13919974439 | ||||||||||||||||||||||||||||||||||||||
咨询时间 | 公告期内,9:00-12:00,14:30-17:30(节假日除外) | ||||||||||||||||||||||||||||||||||||||
咨询地址 | 兰州市城关区张掖路87号中广大厦9楼 | ||||||||||||||||||||||||||||||||||||||
技术支持 | 李经理18993054188 | ||||||||||||||||||||||||||||||||||||||
其他 | 1.甘肃省产权交易所网站www.gscq.com.cn 2.微信公众号:GSCQ456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