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标
无锡市财政局政府采购投诉处理结果公告无锡市财政局政府采购投诉处理信息公告[2023]第11号
金额
-
项目地址
江苏省
发布时间
2023/08/29
公告摘要
公告正文
无锡市财政局政府采购投诉处理结果公告无锡市财政局政府采购投诉处理信息公告[2023]第11号
一、项目编号:JSJXCG2022-49(2)
二、项目名称:2022年经开区环卫一体化作业服务采购项目
三、相关当事人
投诉人 :无锡雅杰物业管理有限公司?
投诉人地址 :无锡市梁溪区运河东路556号2615
被投诉人:江苏无锡经济开发区综合执法局
被投诉人地址:无锡市滨湖区震泽路688号
相关供应商:无
地址:无
当事人:无
地址:无
四、基本情况
投诉事项:1、招标文件中关于附件未提供质疑函范本,未明确载明投标供应商提出的质疑方式、联系部门和通讯地址等信息,未严格遵循《政府采购质疑和投诉办法》的相关规定,违反法律规定。2、招标文件未按照国务院财政部关于“服务类项目”制定的招标文件标准文本进行编制,与财政部制定的“服务类项目”标准文本进行编制的招标文件存在较大差异。3、招标文件中关于不同意联合体投标和不专门面向中小企业也未预留中小企业份额,涉嫌未执行政府采购关于促进中小企业发展政策,符合无锡市政府采购负面清单所严格禁止的行为事项。4、招标文件第四部分合同书中关于本项目所在市行政区域范围内的固定的环卫办公及机械、设备、车辆停放场所以及具有符合相关要求的无主垃圾和机扫垃圾临时存放点场地,涉嫌对供应商的所在地进行限定,违反了公平原则,将供应商的所在地设置为资格条件,实际上变相限制和排除了注册地在外的外地供应商,符合无锡市政府采购负面清单所严格禁止的行为事项。5、招标文件故意混淆“澄清或者修改”和“补充或修改”的关系,将“澄清”和“更正”混淆,以“更正公告”通知已获取标书的投标供应商,实质性修改未重新发布招标公告构成对潜在投标供应商造成重大损害。6、招标文件中关于其他作业机械设备作为评分项不允许承诺不合理,涉嫌指向特定供应商,并有歧视和排挤其他潜在供应商的嫌疑。7、招标文件中关于项目负责人答辩,此项要求设置无法律法规依据,涉嫌指向供应商,并有歧视和排挤其他潜在供应商的嫌疑。8、招标文件关于节能产品的加分因素设置过于笼统,不具有操作性,缺乏法律依据。9、招标文件中关于政府采购履约担保事项要求供应商中标后需履行合同价10%的履约保证金,限制了大批中小企业参与市场竞争的机遇和动力,变相歧视和排挤中小企业,不符合党和国家改善营商环境的相关政策。10、招标文件中关于“人工工资、劳保待遇”要求不合理,涉嫌故意设置违规控标条款,侵犯潜在供应商依法参与政府采购活动的合法权益。11、招标文件中代理机构要求现场获取招标文件及报名费的相关事宜要求不合理。12、招标文件将人员学历和“环境类高级职称证书”、“危化品保管员证书”、“安全生产监督管理类相关部门颁发的考核合格证(安全生产类)”等相关执业资格证书作为评审因素,没有法律、法规依据。
投诉请求:1、请求主管部门责令招标人或招标代理机构对招标文件中相关不合理设置进行澄清和补充,进一步说明相关设置的事实依据和法律依据。2、对招标活动予以中止,对涉嫌严重违反法律规定和政策文件的资格预审文件予以废止,重新根据公平、公开、公正原则依法编制招标文件并重新进行项目的招投标工作。3、对招标人或招标代理机构在前述招标活动中相关人员是否存在违法行为进行审查,如存在违法行为,则依法予以追究相关人员的法律责任。
五、处理依据和结果
处理依据:《政府采购质疑和投诉办法》第二十九条第(一)项、第(二)项
处理结果:投诉事项11为无效投诉,其他投诉事项不成立。驳回投诉。
六、其他补充事宜
无锡市财政局
2023年08月28日
一、项目编号:JSJXCG2022-49(2)
二、项目名称:2022年经开区环卫一体化作业服务采购项目
三、相关当事人
投诉人 :无锡雅杰物业管理有限公司?
投诉人地址 :无锡市梁溪区运河东路556号2615
被投诉人:江苏无锡经济开发区综合执法局
被投诉人地址:无锡市滨湖区震泽路688号
相关供应商:无
地址:无
当事人:无
地址:无
四、基本情况
投诉事项:1、招标文件中关于附件未提供质疑函范本,未明确载明投标供应商提出的质疑方式、联系部门和通讯地址等信息,未严格遵循《政府采购质疑和投诉办法》的相关规定,违反法律规定。2、招标文件未按照国务院财政部关于“服务类项目”制定的招标文件标准文本进行编制,与财政部制定的“服务类项目”标准文本进行编制的招标文件存在较大差异。3、招标文件中关于不同意联合体投标和不专门面向中小企业也未预留中小企业份额,涉嫌未执行政府采购关于促进中小企业发展政策,符合无锡市政府采购负面清单所严格禁止的行为事项。4、招标文件第四部分合同书中关于本项目所在市行政区域范围内的固定的环卫办公及机械、设备、车辆停放场所以及具有符合相关要求的无主垃圾和机扫垃圾临时存放点场地,涉嫌对供应商的所在地进行限定,违反了公平原则,将供应商的所在地设置为资格条件,实际上变相限制和排除了注册地在外的外地供应商,符合无锡市政府采购负面清单所严格禁止的行为事项。5、招标文件故意混淆“澄清或者修改”和“补充或修改”的关系,将“澄清”和“更正”混淆,以“更正公告”通知已获取标书的投标供应商,实质性修改未重新发布招标公告构成对潜在投标供应商造成重大损害。6、招标文件中关于其他作业机械设备作为评分项不允许承诺不合理,涉嫌指向特定供应商,并有歧视和排挤其他潜在供应商的嫌疑。7、招标文件中关于项目负责人答辩,此项要求设置无法律法规依据,涉嫌指向供应商,并有歧视和排挤其他潜在供应商的嫌疑。8、招标文件关于节能产品的加分因素设置过于笼统,不具有操作性,缺乏法律依据。9、招标文件中关于政府采购履约担保事项要求供应商中标后需履行合同价10%的履约保证金,限制了大批中小企业参与市场竞争的机遇和动力,变相歧视和排挤中小企业,不符合党和国家改善营商环境的相关政策。10、招标文件中关于“人工工资、劳保待遇”要求不合理,涉嫌故意设置违规控标条款,侵犯潜在供应商依法参与政府采购活动的合法权益。11、招标文件中代理机构要求现场获取招标文件及报名费的相关事宜要求不合理。12、招标文件将人员学历和“环境类高级职称证书”、“危化品保管员证书”、“安全生产监督管理类相关部门颁发的考核合格证(安全生产类)”等相关执业资格证书作为评审因素,没有法律、法规依据。
投诉请求:1、请求主管部门责令招标人或招标代理机构对招标文件中相关不合理设置进行澄清和补充,进一步说明相关设置的事实依据和法律依据。2、对招标活动予以中止,对涉嫌严重违反法律规定和政策文件的资格预审文件予以废止,重新根据公平、公开、公正原则依法编制招标文件并重新进行项目的招投标工作。3、对招标人或招标代理机构在前述招标活动中相关人员是否存在违法行为进行审查,如存在违法行为,则依法予以追究相关人员的法律责任。
五、处理依据和结果
处理依据:《政府采购质疑和投诉办法》第二十九条第(一)项、第(二)项
处理结果:投诉事项11为无效投诉,其他投诉事项不成立。驳回投诉。
六、其他补充事宜
无锡市财政局
2023年08月2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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