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标
宁阳县城市管护服务中心2024年“花园城市”道路景观提升改造项目中标候选人公示
金额
495.4万元
项目地址
山东省
发布时间
2024/09/14
公告摘要
项目编号-
预算金额495.89万元
招标联系人郭东环0538-5621271
招标代理机构泰安万和建设项目管理有限公司
代理联系人苏浩0538-6088868
中标联系人柳利伟
公告正文

宁阳县城市管护服务中心2024年“花园城市”道路景观提升改造项目中标候选人公示

    泰安万和建设项目管理有限公司受宁阳县城市管护服务中心的委托,对宁阳县城市管护服务中心2024年“花园城市”道路景观提升改造项目进行招标, 并于2024-09-14 09:00:00开标、评标,开评标会结束后根据有关法律、法规要求,现对中标候选人进行公示。

    特此公示

    1.项目编号:NY-GC-20240625-03-01-第2次招标
    2.项目名称:宁阳县城市管护服务中心2024年“花园城市”道路景观提升改造项目
    3.招标控制价:495.89万元
    4.招标人:宁阳县城市管护服务中心
    地址:宁阳县金阳大街南侧
    联系人:郭东环
    联系方式:0538-5621271
    5.代理机构:泰安万和建设项目管理有限公司
    地址:宁阳海力大道嘉禾园南门
    联系人:苏浩
    联系方式:0538-6088868
    6.唱标记录:
投标单位名称投标总价(元)工期(日历天)质量承诺投标保证金(元)项目经理
1
宁阳县中京园林工程有限公司
4954028.70
30
《建筑工程施工质量验收规范》合格标准
0
柳利伟
2
山东泰合信成建设有限公司
4957640.22
30
合格
0
于新民
3
瀚海建设集团第一工程有限公司
4832665.45
30
合格
0
刘玉洁
4
河北程昌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4851931.36
30
执行国家现行验评标准要求,确保达到合格工程标准
0
代友良
5
山东省华鑫市政园林工程有限公司
4851998.40
30
《建筑工程施工质量验收规范》合格标准
0.00
程秋晨
    6.2.评标情况:
投标单位名称商务标得分资信标得分技术标得分其他得分总分排名
1
宁阳县中京园林工程有限公司
49.91
0.0
43.34
93.25
1
2
山东泰合信成建设有限公司
49.9
0.0
41.6
91.5
2
3
瀚海建设集团第一工程有限公司
49.85
0.0
40.54
90.39
3
4
河北程昌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49.89
0.0
38.72
88.61
4
5
山东省华鑫市政园林工程有限公司
49.89
0.0
36.98
86.87
5
    技术标评审得分表:
投标单位名称评审得分评委委员评分明细
1
宁阳县中京园林工程有限公司
43.34
评委A 43.0 ; 评委B 40.8 ; 评委C 46.3 ; 评委D 42.3 ; 评委E 44.3 ;
2
山东泰合信成建设有限公司
41.6
评委A 41.0 ; 评委B 38.8 ; 评委C 44.4 ; 评委D 41.5 ; 评委E 42.3 ;
3
瀚海建设集团第一工程有限公司
40.54
评委A 39.0 ; 评委B 38.25 ; 评委C 43.1 ; 评委D 41.05 ; 评委E 41.3 ;
4
河北程昌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38.72
评委A 36.0 ; 评委B 36.8 ; 评委C 42.0 ; 评委D 40.1 ; 评委E 38.7 ;
5
山东省华鑫市政园林工程有限公司
36.98
评委A 35.0 ; 评委B 35.0 ; 评委C 38.9 ; 评委D 39.0 ; 评委E 37.0 ;
    7.无效投标及废标情况:无
    8.拟中标候选人名单:
    评审委员会根据招标文件规定的评标办法推荐中标候选人排名情况:
候选人名称投标金额 排名
1
宁阳县中京园林工程有限公司
4954028.7元
1
2
山东泰合信成建设有限公司
4957640.22元
2
3
瀚海建设集团第一工程有限公司
4832665.45元
3
    9.拟中标人情况:
    拟中标人:宁阳县中京园林工程有限公司
    项目经理:柳利伟
    中标金额:4954028.7 元
    工期:30(日历天)
    10.开标日期:2024-09-14 09:00:00
    11.公示日期:2024-09-15 至 2024-09-17
    12.公示媒体:泰安市公共资源交易网
    13.提出异议的渠道和方式:投标人或者其他利害关系人对评标结果有异议的,应当在中标候选人公示期间以书面形式(加盖单位公章)向招标人或招标代理机构提出,逾期不予受理。
    14.投诉处理:投标人或者其他利害关系人认为招标投标活动不符合法规、行政法规规定的,可以自知道或者应该知道之日10日内,向监管部门投诉。
    15.其他说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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