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项目基本情况
原公告的采购项目编号:DLX-G221128
原公告的采购项目名 称:莆田市荔城区智慧停车设施项目二期
首次公告日期: 2022年11月28日
二、更正信息
合同包1
更正事项:招标公告、采购文件
更正原因:部分内容更正
更正内容:
事项1:因招标文件第五章1.3.3项目内容及规模中的存量停车位规模有变动。招标文件第五章第一至第五项更正为:
一、项目概况(采购标的)
(一)项目名称:莆田市荔城区智慧停车设施项目二期。
(二)本项目最低限价:为人民币50690万叁仟捌佰柒拾捌万伍仟叁佰元(RMB 50690万元)。投标报价采用固定报价方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财政部令第87号《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中“执行国家统一定价标准和采用固定价格采购的项目,其价格不列为评审因素。”,本项目投标供应商报价须按预算价进行填报,按此金额填报的供应商其价格分按满分计算,未按此金额填报的供应商其投标无效。
二、技术和服务要求(以“★”标示的内容为不允许负偏离的实质性要求)
1.1项目背景
随着近年来荔城区经济的快速增长,私家车数量日益增多,城市停车设施建设滞后使停车供求矛盾日益尖锐,停车难已经成为制约荔城区交通发展和汽车消费的重要瓶颈之一。“停车难”情况的出现,仅给“有车族”的出行带来诸多不便,同时也影响了市民的日常生活。为解决城区“停车难、停车乱”问题,完善城市公共停车基础设施,提高公共资源使用效率,推动公共基础设施建设水平,完善城市功能,优化城市形象,荔城区各级政府紧扣“我为群众办实事”实践活动的要求,将解决“停车难”、“路易堵”和“乱收费”等问题作为为民办实事的切入点,拟利用城区剩余公共停车泊位建设城市停车场市场化建设运营项目,项目的建设将增加周边政府办公、老旧小区等停车资源供给,引导市民停放,进一步提升群众出行的便利度和幸福感,切切实实为群众办好事、办实事。
1.2 编制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
(2)《交通强国建设纲要》;
(3)《智慧交通让出行更便捷行动方案》(2017-2020年);
(4)交通运输部关于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城市优先发展公共交 通的指导意见》的实施意见;
(5)《关于加强城市停车设施建设的指导意见》(发改基础〔2015〕1788 号);
(6)《关于加强和改进城市停车管理工作的指导意见》(公交管〔2019〕345号);
(7)《推进综合交通运输大数据发展行动刚要》(2020-2025年);
(8)《2020年交通输运更贴近民生实事》;
(9)《关于推动交通运输领域新型基础建设的指导意见》(交规划发〔2020〕75号);
(10)《关于开展ETC智慧停车城市建设试点工作的通知》(交办公路函〔2020〕2057号);
(11)《关于推动城市停车设施发展的意见》(国办函〔2021〕46号);
(12)《中共中央关于制定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第十四个五年规划和二〇三五年远景目标的建议》;
(13)《中共福建省委关于制定福建省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第十四个五年规划和二〇三五年远景目标的建议》;
(14)《莆田市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第十四个五年规划和二三五年远景目标纲要》;
(15)《莆田市城市总体规划》(2008-2030年);
(16)《莆田市土地利用总体规划》(2006-2020年);
(17)《莆田市中心城区公共停车场规划》;
(18)《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
(19)《莆田市荔城区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拟公开招标转让经营权涉及莆田市荔城区智慧停车设施(二期)20年经营权市场价值资产评估报告》;
(20)国家其他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标准等。
1.3项目基本情况
1.3.1项目名称
莆田市荔城区智慧停车设施项目二期
1.3.2项目地点
本项目规划范围为莆田市荔城区
1.3.3项目内容及规模
(一)对位于莆田市荔城区12742个公共停车泊位进行特许经营权转让,特许经营者在特许经营期内,负责莆田市荔城区城区现有的12742个停车位的改造、运营、维护及到期后移交和拟新建的300个停车位的建设、运营、维护及到期后移交等环节。改造的主要内容为室外停车位路面重新整理,画停车位标示线、指示线、安装计费设备等。运营包含13042个停车位(其中:现有停车位为12742个,新建停车位为300个)其项目特许经营权取得费按莆田市荔城区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提供的《莆田市荔城区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拟公开招标转让经营权涉及莆田市荔城区智慧停车设施(二期)20年经营权市场价值资产评估报告》特许经营权价值为50690万元计算。莆田市荔城区城市公共停车场20年经营期(2年建设期、18年运营期)。
(二)存量停车位规模
编号 |
车位具体位置 |
总数(个) |
1 |
玉湖新城尚济街右侧 |
43 |
2 |
玉湖新城尚书街左侧 |
145 |
3 |
兴美街 |
122 |
4 |
丰石东路(新街) |
32 |
5 |
南洋东大道(从新村汀后路至北辰宫拱门) |
106 |
6 |
东井北街 |
115 |
7 |
丰石东路 |
107 |
8 |
重兴北街 |
97 |
9 |
荔港大道(迎客隆超市至瑶池宾馆) |
39 |
10 |
南洋东大道 |
190 |
11 |
南石路 |
195 |
12 |
南洋西大道 |
217 |
13 |
荔港大道黄石段 |
115 |
14 |
东井北街 |
51 |
15 |
东井南街 |
27 |
16 |
晴岚路 |
52 |
17 |
南洋东大道 |
47 |
18 |
重兴北街 |
15 |
19 |
重兴南街 |
92 |
20 |
迎宾路左侧 |
66 |
21 |
谷城西路右侧 |
27 |
22 |
古城东路 |
53 |
23 |
凤兴东路两侧 |
30 |
24 |
后黄停车场 |
46 |
25 |
象峰停车场 |
30 |
26 |
林山停车场 |
64 |
27 |
下垞停车场 |
52 |
28 |
同心西路红绿灯至东星红绿灯 |
78 |
29 |
荔涵大道 |
480 |
30 |
福厦路红旗加油站红绿灯至福厦路吴江路口红绿灯 |
430 |
31 |
南少林路 |
342 |
32 |
荔园北路 |
130 |
33 |
九华大道 |
152 |
34 |
紫霄路紫霄路口牌坊处至至莆田学院路段 |
106 |
35 |
天妃路路段 |
783 |
36 |
壶公路 |
132 |
37 |
城港大道 |
427 |
38 |
万好街 |
182 |
39 |
镇海街道东大路凤山段南侧 |
79 |
40 |
镇海街道东大路金桥段北侧 |
57 |
41 |
玉湖路(埭里段) |
33 |
42 |
镇海街道荔兰路(埭里段) |
26 |
43 |
镇海街道尚书街临侧 |
27 |
44 |
镇海街道天妃路阔口段北侧 |
787 |
45 |
镇海街道文献东路霞墩段北侧 |
46 |
46 |
镇海街道天妃路福利纸厂段南侧 |
27 |
47 |
镇海街道丰美路976号南侧 |
46 |
48 |
镇海街道海丰中街信辉段北东侧 |
38 |
49 |
镇海街道丰美路梅洲旬花苑段南侧 |
73 |
50 |
镇海街道天妃路965号至1890号辅道 |
93 |
51 |
镇海街道天妃路2388号至3036号辅道 |
27 |
52 |
镇海街道天妃路2545号至3019号辅道 |
37 |
53 |
镇海街道顶务巷停车场 |
29 |
54 |
镇海街道文献东路与顶务巷交叉口东南侧 |
27 |
55 |
镇海街道梅园东路213号临侧 |
9 |
56 |
镇海街道梅园东路215号临侧 |
27 |
57 |
镇海街道梅园东路38弄 |
78 |
58 |
镇海街道胜利路东侧369——1032 |
193 |
59 |
镇海街道兴安路和胜利北街交叉口 |
208 |
60 |
镇海街道后塘路 |
93 |
61 |
镇海街道濠浦路 |
37 |
62 |
镇海街道胜利路海峡银行段后侧 |
154 |
63 |
镇海街道东园东路 |
58 |
64 |
镇海街道胜利北街西门段北侧 |
144 |
65 |
镇海街道东园西路 |
17 |
66 |
镇海街道东园西路和胜利北街交叉口100米 |
57 |
67 |
镇海街道东园西路世全段周边 |
97 |
68 |
镇海街道荔园路湖滨段 |
321 |
69 |
镇海街道梅园东路长寿段 |
67 |
70 |
镇海街道尚济街北侧 |
43 |
71 |
镇海街道丰美段北侧 |
197 |
72 |
镇海街道丰美路护城河段北侧 |
91 |
73 |
镇海街道丰美路丰美建成段东侧 |
97 |
74 |
镇海街道八二一中街319号东侧 |
143 |
75 |
镇海街道丰美路和田庄路交叉口东侧 |
93 |
76 |
镇海街道正鼎早晨北侧 |
146 |
77 |
镇海街道东梅路西社段南侧 |
78 |
78 |
镇海街道天九湾停车场 |
224 |
79 |
镇海街道镇海南街 |
104 |
80 |
镇海街道镇和路392号西侧 |
19 |
81 |
镇海街道延寿南街与汉庭路交叉口东140米 |
24 |
82 |
镇海街道汉庭路298号北侧 |
33 |
83 |
镇海街道延寿路与天妃路交叉口东南侧 |
51 |
84 |
镇海街道龙坡北街1-12号北侧 |
203 |
85 |
镇海街道东园东路259号北侧 |
197 |
86 |
镇海街道八二一中街405东侧 |
98 |
87 |
镇海街道集福段梅园东路695弄东侧 |
47 |
88 |
镇海街道八二一中街319号商务大楼西侧 |
92 |
89 |
镇海街道梅园东路521号平安银行东侧 |
47 |
90 |
镇海街道胜利北路与东平路交叉口西北侧 |
93 |
91 |
镇海街道北大北街485弄 |
47 |
92 |
镇海街道东山巷 |
141 |
93 |
下店路(祥荣荔树湾与东城一号之间) |
41 |
94 |
南箕停车场(荔港大桥下) |
96 |
95 |
海丰北街(郊南段) |
195 |
96 |
西洪北街(西洪段) |
268 |
97 |
荔港大道(鸿盛段) |
85 |
98 |
木兰三期东阳段 |
15 |
99 |
木兰三期西洙段 |
30 |
100 |
荔港大道(张镇安置房段) |
48 |
101 |
镇海北街(溢华段) |
52 |
102 |
东圳西路(晓旭段) |
68 |
103 |
胜利北街(职教段) |
72 |
104 |
东圳东路(东平路段) |
55 |
105 |
幸福路(幸福段) |
95 |
106 |
幸福路(卫校集资房段) |
15 |
107 |
镇海北街(城门兜14号楼前段) |
38 |
108 |
镇海北街(新华书店集资房段) |
23 |
109 |
荔兰中路(荔港大桥下) |
90 |
110 |
玉湖路 |
58 |
111 |
荔港大道(陡门段) |
200 |
112 |
尚勤街 |
461 |
合计 |
12742 |
1.4项目实施机构
莆田市荔城区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
1.5招标人
莆田市荔城区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
1.6特许经营范围
本项目特许经营范围为:莆田市荔城区现有的12742个停车位以及拟新建的300个停车位,合计13042个停车位的特许经营管理。
1.7运营及建设内容
特许经营者在特许经营期内,负责荔城区现有的12742个停车位的改造、运营、维护及到期后移交及拟新建的300个停车位的建设、运营、维护及到期后移交等环节。改造内容主要为室外停车位路面重新整理,画停车位标示线、指示线、安装计费设备等。
1.8项目运作模式
城市公共停车位作为一个民生工程,对于资金要求比较高,且最终目的不在于盈利,荔城区人民政府本着解决市民停车难的问题,改善路段交通拥堵情况,进一步提升群众出行的便利度和幸福感,切切实实为群众办好事、办实事的原则刻不容缓的启动了莆田市荔城区智慧停车设施项目二期。
(1)改造停车位与现有存量车位特许经营权融合运营的情况下,在特许经营权的20年到期后,将特许经营权打包建设运营。20年后停车位资产须移交给相关政府部门。
(2)莆田市荔城区智慧停车设施项目二期现有存量的12742个停车位的建设特许运营,引入1个统一的社会资本方有利于统筹全区停车泊位运营管理,形成统一的停车管理模式,终结停车位管理混乱的现状,从根源上根除乱收费无证收费现象,并可使得停车设施维护水平提升。
(3)特许运营期内,特许运营者提供的相关服务须符合国家标准,其运营行为和服务质量必须自觉接受区政府及所属相关部门的依法监管,这种模式由政府牵头实施,第三方运营机构负责建设运营,项目直接受益人为公众,政府只需加强对第三方运营机构的监管,就能很大的提升群众出行的便利度和幸福感,既规范了管理又树立了政府的形象,使城市文明程度进一步提高。
经测评估荔城区现有的12742个的公共停车泊位运营期20年的经营权资产价值估算为50690万元,本实施方案建议按照此评估价值将现有存量的12742个停车位的运营,以打包建设运营的“BOT”特许经营权模式进行整体转让。“BOT”(Build-Operate-transfer 的简写),即“建设-运营-移交”模式,是指由社会资本承担新建项目融资、新建、运营和维护职责,合同期满后项目资产及相关权利等移交给政府的项目运作方式。
三、运营服务内容
1、运营方案
1.1供应商必须在领取中标通知书后,一个月内与采购人签订《特许经营协议》。及时在采购人指定点设置办公地点,设计服务方案,供应商应有完善的组织架构及人员配置。供应商全权负责停车场的运营维护工作。
1.2 停车场内的日常维护及设备设施、日常所需要的水电及人工管理费用、场内监控设施等停车场内所有的设施、设备、财产的维护,产生的费用由供应商自行负责,所需的办公设施(空调、窗帘、办公用品等)、生活用品由供应商自行负责采购,采购费用含在运营服务费中。
2、做好日常联络工作
在运营服务合同签订后,供应商应指派专人负责日常与采购人、企业等的联络工作。
3、 履行安全环保责任
接受政府部门行业监管,服从社会公共利益,履行安全生产和环境保护的职责和义务。
3.4 按照招标文件和合同规定的方式取得运营服务费。
3.5 运营期满后确保停车场正常运营,保证设施性能完好能够正常运行和使用交还采购人。
四、违约责任
在服务期内供应商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相关部门依法进行处罚和处理,一经查实,采购人有权取消供应商的经营资格,终止合同,没收合同履约保证金并保留依法追究供应 商和相关责任人法律责任的权利,其违约金计算方式由采购人列出执行,供应商还需另行支付因违约事故造成的经济赔偿。违约情况包含但不限于以下条款:
1、不按国家(地方)标准规定的;
2、谎报实际运行数据、编造虚假数据的;
3、未经批准擅自停止运行的;
4、在供应商运营期间,供应商被相关部门处罚,供应商应负责全部责任并承担相应损失。如给第三方造成损失,也由供应商承担全部责任。
5、供应商必须严格按停车场各种设备操作规程、安全操作规程进行操作,确保安全管理,并保证人身安全。如果在服务期内发生安全事故,责任完全由供应商负责。
6、未制定运行管理制度,无证上岗,无法提供、伪造设施管理日常记录,采购人有权单方面终止合同,并没收供应商的合同履约保证金。
7、实际正常运营中出现其它违法、违规行为。
五、其他要求。
1、在危及或者可能危及公众利益、公众安全的紧急情况下,采购人依法进行临时接管供应商所承包运营服务的停车场,供应商应予无条件配合。
2、若所有投标人都无法满足采购人招标要求,采购人有权取消本次招标,重新招标。
事项2招标文件第六章特许经营协议书
更正为:
特许经营协议书
协议双方:
甲方:莆田市荔城区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
法定代表人:
法定地址:
联系电话:
法定代表人:
法定地址:
联系电话:
本特许经营协议由甲乙双方于 年 月 日在荔城区签署。
(1)为确保本项目规范运作、提高工作效率、保障项目进度,依据工作职能,莆田市荔城区人民政府授权莆田市荔城区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作为莆田市荔城区城市公共停车位特许经营权转让实施机构,开展本项目的前期准备、实施方案的编制与报批、特许经营权招标、协议签订、协议履行及监管、项目资产期末移交等事项;
(2)经区政府授权,甲方授予乙方本项目的特许经营权,乙方在特许经营期内拥有建设、运营、维护本项目设施服务的权利,并在特许经营期期满时将本项目设施无偿完好地移交给甲方或区政府指定的机构;
引言、定义与释义;特许经营权;项目建设;项目运营; 权利和义务;临时接管和一般补偿:违约;协议的终止;项目移交; 不可抗力;争议解决;生效。
1.2协议构成及优先次序
(1)本协议的附件和附表构成本协议的一部分,与本协议具有同等效力并应与本协议主文一并阅读和解释;
(2)双方就本协议的变更或补充达成的变更或补充协议构成本协议的一部分, 本协议的变更或补充协议与本协议的内容不一致的,以变更或补充协议的约定为准;变更或补充协议之间相互不一致的,以签署日期靠后的变更或补充协议的约定为准。
本协议条款的理解和解释均以签订之日中国有效的法律作为适用依据。
(1)项目名称:莆田市荔城区智慧停车设施项目二期
(2)项目地点:莆田市荔城区
复印件 |
本协议中所有需提交给另一方的文件复印件均应与原件一致且加盖公章。 |
工作日 |
指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定节假日和公休日以外的公作日。 |
甲方 |
指南莆田市荔城区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代表区政府签署本协议,除非本协议另有约定 |
建设标准 |
指适用法律、初步设计文件及其经批准的任何补充和修改所规定的标准、规范等。 |
交付点 |
指本项目甲方指定地点 |
接收点 |
指本项目甲方指定地点 |
谨慎运营惯例 |
指根据适用法律的规定应遵守的运营惯例和在中国的大部分停车场运营者为运营、维护类似停车场所通常采用或接受的惯例、方法和做法以及通行的国际惯例和方法 |
开始商业运营日 |
指经甲方书面同意的乙方开始商业运营的时间。 |
批准 |
指根据本协议的约定为乙方或为项目进行设计、 建设、运营、维护和/或移交而需从政府部门获得的许可、执照、同意、授权或批准。 |
2.2定义
以下定义适用于本协议:
法津变更 |
指在生效日后,中国任何政府部门颁布、修改、 废除或重新解释任何适用法律导致: 适用于乙方或由乙方承担的税收和税收优惠(除所得税外)或关税发生变化; 项目设计、建设、运营、维护和项目移交要求发生变化; 适用上述法律变更的结果导致乙方增加资本性支出或运营成本而严重损害其预期利益的情况。 |
适用法律 |
指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自治条例、单行条例、部门规章、地方政府规章及其 它具有普遍约束力的强制性规范性文件。强制执行包 括国家、地方和行业的技术标准、规范和要求。为本 协议之目的,“适用法律”不应包括香港特别行政区澳门特别行政区和台湾地区的法律。 |
区政府 |
指荔城区人民政府 |
区政府主管部门 |
荔城区各相关职能部门 |
特许经营期 |
具有第 3.5.1 条规定的含义。 |
提前终止日 |
为提前终止意向通知送达之日。 |
完工 |
指乙方按照本协议完成本项目土建工程和建筑物 的建设、设备安装及其他各项设施的建设。 |
违约 |
指乙方按照本协议完成本项目土建工程和建筑物 的建设、设备安装及其他各项设施的建设。 |
违约利率 |
指发生违约事件时适用的中国人民银行颁布的一年期贷款基准利率加两(2)个百分点。 |
验收 |
指调试运行合格后,按照适用法律规定进行的对本项目单项及系统性验收。 |
乙方 |
指有限公司 |
运营年 |
指特许经营期内任一公历年度期间,但第一个运营年应在开始商业试运营日开始,最后一个运营年应在特许经营期的最后一天结束。 |
2.3声明和保证
(1)甲方在此做出如下声明和保证:
1)甲方已充分理解本协议背景和目的,并承诺按照法律法规的规定及本协议的约定诚信履行本协议:
2)经区政府授权,甲方有权代表区政府签署本协议并履行其在本协议项下的权利和义务;
(2)乙方在此做出如下声明和保证:
1)乙方已充分理解本协议背景和目的,并承诺按本协议相关约定执行协议;
2)乙方作为依中国法律设立、有效存续的独立法人,具有签署和履行本协议的法律资格和能力;
3)乙方及其授权签字人已获得签署和履行本协议的有效授权;
4)乙方签署本协议前已仔细审阅了本协议相关内容,并已完企理解和了解本协议项下乙方的权利和义务;乙方不得以未理解本协议相关条款或内容为由主张减轻或免除其在本协议项下的任何义务或责任;
5)乙方保证并承诺其将根据法律法规的规定及本协议的约定诚信履行本协议,为本项目提供持续服务和维护公共利益:
6)乙方保证并承诺其所声明、保证内容在本协议有效期间的真实性、准
确性和完整性并愿意为此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本协议中的标题仅为阅读方便所设,不应影响条文的解释。以下的规定同样适用于对本协议进行解释,除非其上下文明确显示其不适用。
在本协议中:
(1)协议或文件包括经修订、更新、补充或替代后的该协议或文件;
(2)“元”指人民币元;
(3)条款或附件:指本协议的条款或附件;
(4)一方、各方:指本协议的任何一方,并且包括经允许的替代该方的人或该方的受让人;
(5)除非本协议另有明确约定,“包括”指包括但不限于;除本协议另有明确约定,“以上”、“以下”、“以内”或“内”均含本数,“超过”、“以外”不含本数;
(6)本协议并不限制或以其它方式影响甲方及其他政府部门行使其法定行政职权。在本协议有效期内,如果本协议项下的有关双方权利义务的约定届时被纳入相关法律、法规或地方性规章制度并属于甲方或其他政府部门的行政职权,则适用该等法律、法规或地方性规章制度的规定;
(7)要求在某一非工作日付款:指该付款应在该日后的第一个工作日支付;
本协议中的标题不应视为对该标题所属条文的当然解释,本协议的各个组成部分都具有同样的法律效力及同等的重要性。
莆田市荔城区智慧停车设施项目二期。
双方应当遵循以下原则:
(1)公开、公平、公正和公共利益优先;
(2)遵守国家的法律法规;
(3)遵循谨慎运营惯例,依法经营、认真履行经营管理责任。
3.3.1 经区政府批准,甲方授予乙方在特许经营期内独家的权利以按照本协议的规定实施本项目的建设和运营及后续的资产移交工作;
(1)按本协议约定,建设本项目工程;
(2)运营、维护本项目设施;
(3)在特许经营期满时,将所有资产(含土地)无偿地移交给甲方或荔城区人民政府指定的机构
(4)依据本协议的条款和条件取得本项目项下的特许经营权,在特许经营期内自行承担费用、责任和风险;
(5)除本协议和招标文件另有约定外,乙方无需为取得上述特许权支付任何费用。
3.3.2 除适用法律或本协议特殊规定外,甲方应保持乙方的特许经营权。整个特许经营期内始终有效,维护特许经营权的完整性和独占性。特许经营期内不以任何方式将特许经营权授予第三方或终止特许经营权,或者以任何方式减少特许经营权的内容或妨碍特许经营权的行使。
3.4项目特许经营权转让费金额
3.4.1特许经营权转让费金额
项目特许经营权转让费金额为人民币大写:伍亿零陆佰玖拾万元整(¥50690万元 )。
3.4.2本协议签订后,项目特许经营权转让费支付约定:乙方于2023年3月30日前将全部项目特许经营权转让费支付至甲方指定账户。
3.5.1 本项目的特许经营期限为20年,特许经营期到 年 月 日结束,本项目的建设期预计为 2 年;本项目运营期从开始商业运营之日起至 年 月 日止。
3.5.2 本项目的特许经营期限可根据本协议的相关约定延长。
3.5.3 工程进度如果因下列情况受阻并提供相应证明材料,建设期可延长,运营期相应顺延:
不可抗力事件;
因甲方原因导致的延期;
因土地征拆等原因导致的延期;
法律规定或其他政府部门的原因导致的延误;
本协议规定的其他事项。
3.5.4导致本项目特许经营期限结束有两种情形:
(1)本项目特许经营期限届满;
(2)本项目提前终止;
4.1.1 项目名称:莆田市荔城区智慧停车设施项目二期
4.1.2项目地点:本项目规划范围为莆田市荔城区。
4.1.3 项目内容及规模:
(一)特许经营者在特许经营期内,负责莆田市荔城区现有的12742个停车位的提升改造、运营、维护及到期后移交和拟新建的300个停车位的建设、运营、维护及到期后移交等环节,运营包含13042个停车位(其中:现有停车位12742个,新建停车位300个)。改造内容主要为室外停车位路面重新整理,画停车位标示线、指示线、安装计费设备等。
(二)存量停车位规模
编号 |
车位具体位置 |
总数(个) |
1 |
玉湖新城尚济街右侧 |
43 |
2 |
玉湖新城尚书街左侧 |
145 |
3 |
兴美街 |
122 |
4 |
丰石东路(新街) |
32 |
5 |
南洋东大道(从新村汀后路至北辰宫拱门) |
106 |
6 |
东井北街 |
115 |
7 |
丰石东路 |
107 |
8 |
重兴北街 |
97 |
9 |
荔港大道(迎客隆超市至瑶池宾馆) |
39 |
10 |
南洋东大道 |
190 |
11 |
南石路 |
195 |
12 |
南洋西大道 |
217 |
13 |
荔港大道黄石段 |
115 |
14 |
东井北街 |
51 |
15 |
东井南街 |
27 |
16 |
晴岚路 |
52 |
17 |
南洋东大道 |
47 |
18 |
重兴北街 |
15 |
19 |
重兴南街 |
92 |
20 |
迎宾路左侧 |
66 |
21 |
谷城西路右侧 |
27 |
22 |
古城东路 |
53 |
23 |
凤兴东路两侧 |
30 |
24 |
后黄停车场 |
46 |
25 |
象峰停车场 |
30 |
26 |
林山停车场 |
64 |
27 |
下垞停车场 |
52 |
28 |
同心西路红绿灯至东星红绿灯 |
78 |
29 |
荔涵大道 |
480 |
30 |
福厦路红旗加油站红绿灯至福厦路吴江路口红绿灯 |
430 |
31 |
南少林路 |
342 |
32 |
荔园北路 |
130 |
33 |
九华大道 |
152 |
34 |
紫霄路紫霄路口牌坊处至至莆田学院路段 |
106 |
35 |
天妃路路段 |
783 |
36 |
壶公路 |
132 |
37 |
城港大道 |
427 |
38 |
万好街 |
182 |
39 |
镇海街道东大路凤山段南侧 |
79 |
40 |
镇海街道东大路金桥段北侧 |
57 |
41 |
玉湖路(埭里段) |
33 |
42 |
镇海街道荔兰路(埭里段) |
26 |
43 |
镇海街道尚书街临侧 |
27 |
44 |
镇海街道天妃路阔口段北侧 |
787 |
45 |
镇海街道文献东路霞墩段北侧 |
46 |
46 |
镇海街道天妃路福利纸厂段南侧 |
27 |
47 |
镇海街道丰美路976号南侧 |
46 |
48 |
镇海街道海丰中街信辉段北东侧 |
38 |
49 |
镇海街道丰美路梅洲旬花苑段南侧 |
73 |
50 |
镇海街道天妃路965号至1890号辅道 |
93 |
51 |
镇海街道天妃路2388号至3036号辅道 |
27 |
52 |
镇海街道天妃路2545号至3019号辅道 |
37 |
53 |
镇海街道顶务巷停车场 |
29 |
54 |
镇海街道文献东路与顶务巷交叉口东南侧 |
27 |
55 |
镇海街道梅园东路213号临侧 |
9 |
56 |
镇海街道梅园东路215号临侧 |
27 |
57 |
镇海街道梅园东路38弄 |
78 |
58 |
镇海街道胜利路东侧369——1032 |
193 |
59 |
镇海街道兴安路和胜利北街交叉口 |
208 |
60 |
镇海街道后塘路 |
93 |
61 |
镇海街道濠浦路 |
37 |
62 |
镇海街道胜利路海峡银行段后侧 |
154 |
63 |
镇海街道东园东路 |
58 |
64 |
镇海街道胜利北街西门段北侧 |
144 |
65 |
镇海街道东园西路 |
17 |
66 |
镇海街道东园西路和胜利北街交叉口100米 |
57 |
67 |
镇海街道东园西路世全段周边 |
97 |
68 |
镇海街道荔园路湖滨段 |
321 |
69 |
镇海街道梅园东路长寿段 |
67 |
70 |
镇海街道尚济街北侧 |
43 |
71 |
镇海街道丰美段北侧 |
197 |
72 |
镇海街道丰美路护城河段北侧 |
91 |
73 |
镇海街道丰美路丰美建成段东侧 |
97 |
74 |
镇海街道八二一中街319号东侧 |
143 |
75 |
镇海街道丰美路和田庄路交叉口东侧 |
93 |
76 |
镇海街道正鼎早晨北侧 |
146 |
77 |
镇海街道东梅路西社段南侧 |
78 |
78 |
镇海街道天九湾停车场 |
224 |
79 |
镇海街道镇海南街 |
104 |
80 |
镇海街道镇和路392号西侧 |
19 |
81 |
镇海街道延寿南街与汉庭路交叉口东140米 |
24 |
82 |
镇海街道汉庭路298号北侧 |
33 |
83 |
镇海街道延寿路与天妃路交叉口东南侧 |
51 |
84 |
镇海街道龙坡北街1-12号北侧 |
203 |
85 |
镇海街道东园东路259号北侧 |
197 |
86 |
镇海街道八二一中街405东侧 |
98 |
87 |
镇海街道集福段梅园东路695弄东侧 |
47 |
88 |
镇海街道八二一中街319号商务大楼西侧 |
92 |
89 |
镇海街道梅园东路521号平安银行东侧 |
47 |
90 |
镇海街道胜利北路与东平路交叉口西北侧 |
93 |
91 |
镇海街道北大北街485弄 |
47 |
92 |
镇海街道东山巷 |
141 |
93 |
下店路(祥荣荔树湾与东城一号之间) |
41 |
94 |
南箕停车场(荔港大桥下) |
96 |
95 |
海丰北街(郊南段) |
195 |
96 |
西洪北街(西洪段) |
268 |
97 |
荔港大道(鸿盛段) |
85 |
98 |
木兰三期东阳段 |
15 |
99 |
木兰三期西洙段 |
30 |
100 |
荔港大道(张镇安置房段) |
48 |
101 |
镇海北街(溢华段) |
52 |
102 |
东圳西路(晓旭段) |
68 |
103 |
胜利北街(职教段) |
72 |
104 |
东圳东路(东平路段) |
55 |
105 |
幸福路(幸福段) |
95 |
106 |
幸福路(卫校集资房段) |
15 |
107 |
镇海北街(城门兜14号楼前段) |
38 |
108 |
镇海北街(新华书店集资房段) |
23 |
109 |
荔兰中路(荔港大桥下) |
90 |
110 |
玉湖路 |
58 |
111 |
荔港大道(陡门段) |
200 |
112 |
尚勤街 |
461 |
合计 |
12742 |
4.1.4本项目特许经营范围为:莆田市荔城区现有的12742个公共停车泊位以及拟新建的300个停车泊位,合计13042个停车位的特许经营管理。
4.1.5项目建设要求:(1)工程勘察质量应符合现行国家、行业及地方的勘察标准和规范要求,勘察成果文件应通过施工图审查机构等有关部门的审查并审查合格。(2)设计要求的质量标准:符合现行国家、行业及地方的设计标准和规范要求。(3)施工要求的质量标准:工程质量符合《工程施工质量验收规范》合格标准及国家、行业及地方相关施工验收规范合格标准。
4.2工期和进度
4.2.1 施工组织设计
(1)合同当事人约定的施工组织设计应包括的其他内容:说明各分部分项工程的施工方法和布置,包括必须的图表、文字说明书,主要包括工程概况,施工部署,施工方案,施工进度计划,资源供应计划,施工准备工作计划,技术组织措施计划,项目风险管理,信息管理,实施难点和对策,关键节点工期的控制等 。
4.2.2 工期延误
(1) 因甲方原因导致工期延误
因甲方原因导致工期延误的其他情形: 工期可以顺延的情况:
(1)一周内(自然周)每天6点到18点之间停水或停电造成停工累计超过24小时,累计每超过24个小时,工期顺延一天;如果在一天之内(北京时间6:00~18:00期间)累计停工8小时,顺延一天。上述情况不能累计;
(2)政府部门要求交通管制,致使材料无法运抵工程地点连续3天以上(不含3天);
(3)施工期间若遇春节,工期顺延14天;
(4)不可抗力;
(5)因设计变更在关键线路,经总监理工程师及甲方签证确实影响工期者;
以上顺延需以发生在关键线路并造成实际延期为限,乙方需持有效证明文件进行签证。发生上述情况,除工期顺延外,甲方不再向乙方承担任何经济费用。未签证的工期不予顺延。
(2)因乙方原因导致工期延误
因乙方原因造成工期延误,逾期竣工违约金的计算方法为: 每延误一天罚款5000元 。
因乙方原因造成工期延误,逾期竣工违约金的上限:累计支付违约金金额不超过合同价款的5%。
4.2.3不利物质条件
不利物质条件的其他情形和有关约定:乙方遇到不利物质条件时,应采取适应不利物质条件的合理措施继续施工,延误的工期予以顺延 。
4.3异常恶劣的气候条件
甲方和乙方同意以下情形视为异常恶劣的气候条件:
①不可抗力为烈度7度以上地震(以地震部门发布为准)、②8级以上(不含8级)且持续24小时的台风(以气象部门发布为准)、③持续24小时且日雨量60mm以上暴雨、50年一遇洪水、④战争、动乱或其他非发(承)包人责任造成的爆炸、火灾等(县市级以上政府公告为准)。
上述风、雨、震等自然灾害必须发生在合同工程所在地并造成实质性影响,才属异常恶劣的气候条件。
商业运营开始之日为运营开始日,本项目自此进入运营期。
5.1.1因乙方原因导致无法按期开始使用的后果
如果乙方因自身原因没有按照协议约定的时间和要求开始使用,将可能承担如下后果;
(1)一般的后果:运营期缩短;
(2)本项目终止;
5.1.2因不可抗力导致无法按期开始使用的后果
因不可抗力事件导致项目不能按期使用的,受到该不可抗力影响的一方或双方均可以免除违约责任,也可以根据该不可抗力的影响期间申请延迟开始商业运营。
5.2.1在整个运营期内,乙方应自行承担费用、责任和风险,管理、运营和维护项目设施。
5.2.2乙方应确保在整个运营期内,始终根据下列规定和要求运营并维护停车场项目设施。
(1)适用法律;
(2)本协议的约定;
(3)谨慎运营惯例。
5.3.1特许经营期内,如乙方出现以下违约行为,甲方有权实施临时接管:
(1)擅自转让、出租特许经营权的;
(2)擅自将项目设施或土地使用权进行处置或抵押的;
(3)因管理不善、发生重大质量、生产安全事故的;
(4)擅自停业、歇业,严重影响到社会公共利益和安全的;
(5)法律、法规禁止的其他行为。
5.3.2 临时接管期间发生的成本、费用等均由乙方承担,
5.3.3乙方纠正引致临时接管的违约行为后,经乙方书面申请,甲方应当终止临时接管,恢复乙方的特许经营权。
5.3.4临时接管持续超过六十(60)日,甲方有权提前终止本协议,收回乙方的特许经营权。
乙方须依据本协议和适用法律的要求,定期向公众公布其运营状况,接受公众监督。乙方接受用户投诉.甲方及政府有关部门接受用户对乙方的投诉。
乙方应按照适用法律要求.建立公众监督机制,依法公开披露相关信息,接受社会监督。
甲方应建立投诉举报受理机制,接受社会公众对项目的投诉意见和举报.并依照相关政策规定及本协议约定及时予以解决。
双方应相互合作以达到本协议的目的,并应善意地行使和履行其在本协议项下的权利和义务,在此前提下,双方同意:
(1)当一方合理要求取得另一方的同意或批准时,被要求方不可以无理拒绝或延迟给予该等同意或批准;
(2)如果任何一方获悉任何以下一事件或情形:
1)合理地预计该事件或情形将对任何一方履行其本协议项下的义务或实施项目的能力造成重大不利影响;
2)合理地预计另一方不能获悉该事件或情形。
该方应合理可行地尽快将该事件或情形通知另一方。
6.2.1建设期内,根据区政府要求或法律变更的情况对本项目工程建设标准进行修改或变更。
6.2.2在遵守、符合适用法律要求的前提下,有权对乙方是否履行本协议项下的建设期及运营期的义务进行监督和检查。
6.2.3甲方可通过现场监管和远程在线监管相结合的方式对乙方进行监管考核。
6.2.4甲方有权委托具备相应资质的第三方中介监管机构,由其对项目的设计、建设、采购、运营维护和移交进行全过程监管,相关费用由甲方承担。
6.2.5要求乙方将本项目的监控系统的所有的资料与信息向甲方或其指定的第三方机构开放,乙方不得拒绝并应提供便利。
6.2.6要求乙方定期或临时向其报告项目建设、运营和维护等相关情况。
6.2.7在发生本协议约定的乙方严重违约或发生紧急事件时,有权利(但
不得被要求)介入,暂代乙方运营和维护项目设施。
6.2.8如果发生乙方违约的情况,有权要求乙方纠正违约、兑取维护保函、向乙方收取违约金、提前终止或釆取本协议约定的其他措施并进行补救。
6.2.9行使法律、法规及本协议赋予的权利。
6.3.1在乙方提出适当的要求和承担费用的前提下,有义务协助乙方从有关政府部门获得、保持或续延所需的与项目有关的一切批准;
6.3.2应尽最大努力协助乙方取得中国适用法律规定的可适用于乙方的各项减、免税和优惠政策,并协助乙方取得政府有关部门承诺的与履行本协议相关的其他优惠(如有);
6.3.3在特许经营期内,将项目建设用地无偿提供给乙方使用,并协助乙方办理建设相关手续;
6.3.4负责办理项目前期手续;
6.3.5协助乙方可依约、及时取得工程建设、运营、管理等全过程涉及的相关审批(含后续变更等)手续(若按规定需要由甲方或其他政府指定单位办理的,由甲方或其他政府单位负责);
6.3.6对因区政府有权部门的原因导致项目关键工期的延误,对乙方的特许经营期限进行适当延长;
6.3.7对因区政府有权部门要求或原因导致项的资本性支出或运营维护成本增加时,对乙方的特许经营期限进行适当延长;
6.3.8在本协议提前终止的情况下,根据本协议的约定对乙方进行补偿;
6.3.9履行法律、法规及本协议约定的义务。
6.4.1按照本协议的约定,享有在特许经营期内建设、运营和维护本项目及附属设施的独家和排他权利;
6.4.2对因政府有权部门要求或法律变更导致乙方资本性支出或运营成本增加时,根据本协议的约定获得补偿;
6.4.3在本项目提前终止下,根据本协议的约定获得补偿;
6.4.4在甲方违反本协议相关条款情况下,根据协议的约定获得补偿或赔偿;
6.4.5行使法律、法规及本协议赋予的权利。
6.5.1根据本协议的约定,应自行负责进行本项目建设、运营、维护和移交,自行承担相关费用、责任和风险;
6.5.2应按照适用法律,按计划组织和管理工程建设;
6.5.3负责将供电、进场道路、供水等配套设施建设至本项目施工区;
6.5.4应承担与项目建设和运营相关的一切费用、责任和风险,应在本项目的建设期及运营期按照适用法律和本协议的规定为项目建设、项目运营和项目设施购买必要的建设、运营或财产保险;
6.5.5应执行甲方要求或法律变更导致的工程建设标准变更;
6.5.6筹集项目的建设资金,按工程进度计划进行投资建设,并确保筹集到位的资金满足工程建设的需要;
6.5.7在运营期向甲方提交不可撤销且随时可以兑取的运营期维护保函并维持有效;
6.5.8应接受甲方及政府有权部门根据适用法律及本协议的规定对工程建设进行的监督检査,应为督查单位履行上述监督检查的权利提供相应的工作条件,并主动提供相关资料(包括但不限于施工文件、投资及财务统计报表、竣工材料等);由此发生的相关费用,由督查单位自行承担;
6.5.9在运营期内,必须遵守国家和省、各级政府的各项法规政策,遵循谨慎运营惯例,依法经营、认真履行经营管理责任。运营期内未经甲方事先书面同意,不得擅自决定中断项目设施的运营和维护;
6.5.10遵守相关的安全规定,制定安全生产管理制度,制定应急措施和应急预案,保证项目设施的安全运行;
6.5.11按照普遍服务的原则,最大限度地使所有用户获得公平普遍的供应和服务,不得以非正当理由,人为设置障碍限制用户(包括潜在用户)享有正当的权益;
6.5.12接受甲方依照适用法律及本协议的约定进行的临时接管和其他管制措施;
6.5.13如果违约,向甲方缴纳约定的违约金并按规定改正;
6.5.14未经甲方同意,不得将项目资产所有权、项目收费权、特许经营权抵押、质押或转让给第三方(乙方因融资需要,将本协议项下约定的收益权等合法权益抵押或质押给贷款银行,以及由于抵质押融资引起的处分转让等合法情形除外);
6.5.15在特许经营期届满时,乙方按规定将项目设施无偿完好移交甲方或区政府指定部门,确保项目设施在移交时处于良好可使用状态,且全部项目设施上未设有任何抵押、质押等担保权益或产权约束,亦不得存在任何种类和性质的索赔权;
6.5.16履行法律、法规及本协议约定的义务。
7.1.1甲方的监督权
在项目从建设到使用的各个实施阶段,为了能够更好地了解项目进展、确保项目能够按照协议约定履行,甲方拥有按协议规定行使监督的权利。甲方的监督权须在不影响项目正常实施的前提下行使。
7.1.2甲方的介入权
除了上述的一般监督权,甲方拥有在特定情形下(如紧急情况发生或者乙方违约)直接介入项目实施的权利。甲方的介入权通常发生在短期严重的问题且该问题需要被快速解决、而甲方在解决该问题上更有优势和便利的情形时。
7.2.1特许经营期内,如乙方出现以下违约行为,甲方有权实施临时接管。
(1)因管理不善、发生重大质量、安全生产事故的;
(2)严重影响到社会公共利益和安全的;
(3)擅自转让或者以承包经营、挂靠等方式变相转让特许经营权;
(4)擅自将特许经营权或收费权予以质押(乙方因融资需要,将本协议项下约定的收益权等合法权益抵押或质押给贷款银行,以及由于抵质押融资引起的处分转让等合法情形除外);
(5)发生重大环境责任事故的;
(6)法律、法规禁止的其他行为。
7.2.2甲方有权在决定临时接管之日起接管项目设施,并指定第三方临时提供运营服务。临时接管期间乙方无权获得服务费用,并且此期间发生的一切费用均由乙方承担,乙方还应向甲方支付接管费。
7.2.3乙方纠正引致临时接管的违约行为后,甲方应当终止临时接管,恢复其经营权,临时接管持续超过 60 日,甲方有权提前终止协议,收回乙方的特许经营权。
(1)在建设期内,因甲方要求导致的乙方建设成本增加的情况;若甲方的要求是基于乙方违约或乙方不履行本协议约定义务,则不给予补偿;
(2)不可抗力事件导致工程建设投资、维护成本增加;
(3)在运营期,因甲方要求导致的乙方单位运营成本或资本性支出的增加超过5%;若甲方的要求是基于乙方违约或乙方不履行本协议约定义务,则不给予补偿;
(4)在运营期,因法律变更导致的运营服务要求变更和/或乙方单位运营成本或资本性支出的増加超过 5%;
(5)为了维护公共利益和安全,甲方因紧急事件而介入,暂代乙方运营和维护本项目设施,造成乙方的损失、支出或费用;
(6)由于政府政策变化等原因引起的收费标准降低、停车位减少等,影响乙方预期正常经营的,甲方应对乙方进行合理补偿。
甲方对乙方的补偿方式为现金补偿。
第八章 违约
8.1 甲方违约及赔偿
8.1.1 甲方基于对特许经营的监管而对乙方错误地实施罚款、撤销特许经营权。
经法定程序(如行政复议、法院判决等)证明其行为错误时,应当改正, 并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赔偿法》的规定赔偿乙方损失。
8.2 乙方违约及赔偿
8.2.1乙方违反本协议约定,或违反约定对设施设备或特许经营权进行转让、出租、设定担保,或违反约定使用项目资金,甲方有权要求乙方限期改正。乙方在期限内仍未改正的,甲方有权终止本协议,并有权要求乙方按照本协议的约定支付相应违约金或赔偿金;
8.2.2股权变更限制
一旦发生违反股权变更限制的情形,将直接认定为乙方的违约行为,乙方及乙方股东应消除该违约行为的影响;情节严重的,甲方将有权因该违约而提前终止本协议。
8.2.3采购设备不合格
乙方采购本项目设备不符合本项目规格、参数和技术指标要求或不在乙方向甲方报备的设备品牌名单内,乙方应在承担运营违约责任的基础上,额外承担自整改通知发出之日起至问题整改完毕之日止,每日壹万(10000)元的违约金;
8.2.4工程质量不合格
本项目完工后,经甲方审验未能达到本协议规定的质量标准,乙方应维修或返工重做,乙方返工造成商业试运营晚于合同约定的,乙方应按上述的约定承担商业运营延误的违约责任。经乙方两次返工整改,本项目仍未达到商业运营条件的,甲方有权提前终止本协议。协议终止后,甲方可要求乙方就质量不合格部分工程按该部分概算总投资的 30% 支付违约金。
若甲方有足够的证据证明乙方在建设工程或其他任何部分与本协议所规定的或其他相关部门所规定的质量或安全要求不符,甲方有权立即通知乙方,乙方应按照要求进行整改。若乙方在收到甲方通知五(5)个工作日内未向甲方提交整改计划并开始整改工作,或在整改期限内未完成整改,乙方应承担自整改通知发出之日起至问题整改完毕之日止,每日壹万(10000)元的违约金。
8.2.5乙方放弃或视为放弃
若本项目建设工程出现乙方放弃或视为放弃的情形,且乙方未能采取有效措施避免此类事件的发生,则甲方有权提前终止本协议,协议终止后,乙方还应承担本项目概算总投资 30%的违约金。
8.2.6擅自转让股权
乙方股东未按照该项目协议约定擅自转让乙方股权的,自该情形发生之日起,每过一日,乙方向甲方承担股权变更价款(以乙方股东签订的股权变更合同为准)1%的违约金,直至乙方改正为止,逾期达 60日以上的,则甲方有权提前终止该项目协议,同时乙方还应在上述违约金的基础上,额外承担股权变更价款 30%的违约金若乙方承担的违约金不足以弥补对本项目造成的损失,乙方还应就造成的损失进行赔偿。
8.3 不减免和影响的事项
(1) 违约方对违约责任的承担并不能减免其在本协议下的其他任何义务。
(2) 双方获得上述违约赔偿的权利不影响其在本协议项下的终止权。
8.4 提前告知
乙方在知道或应该知道不再具备履行本协议能力时,应提前以书面形式向甲方告知自己真实情形,并协助甲方执行临时管理预案。乙方未及时通知甲方,造成损失或重大社会影响的,乙方及乙方责任人应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8.5 继续履行(违约不中断协议履行)
除非因违约导致本协议终止,针对本协议的任何违约责任的追究及责任承担,均不影响本协议的继续履行。
8.6 义务的分别性
本协议所规定各当事方的义务和赔偿责任意在使其具有分别性而不是具有共同性或集体性,本协议中任何条款,均不应解释为旨在建立各当事方之间的联盟、伙伴关系或合资企业,各当事方均应单独或分别对本协议约定的义务负责。
8.7 安全责任事故或环境污染事故
因乙方原因导致项目发生安全责任事故或环境污染事故等,造成甲方损失的,乙方应予以赔偿;造成社会公共利益、第三人人身财产损失及环境污染等,乙方应负责消除影响并承担所有赔偿责任,如甲方因此承担赔偿责任的,有权向乙方进行追偿。
8.8 赔偿金
除本协议另有约定外,因乙方违约导致本协议终止的,乙方应支付甲方违约
金,如造成甲方的损失高于该违约金金额的,甲方有权要求乙方支付赔偿金。
第九章 协议的终止
9.1 自然终止
特许经营期限届满时,本协议终止。
9.2 甲方发出的终止
下述任一事件发生时,甲方有权立即发出终止意向通知;
(1) 乙方未能根据本协议约定提交运营期维护保函并保持其有效的;
(2) 乙方被依法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停业、清算或破产;
(3) 贷款人开始行使其担保协议项下的担保权利并造成项目无法正常使用;
(4) 未经甲方事先书面同意,乙方擅自停止对项目全部或部分设施的运营维护(如属紧急情况的除外,但应在发生的同时口头告知甲方,并应在发生后1天内书面报告甲方);
(5) 未经甲方事先书面同意,乙方擅自出租、质押、转让项目产权或擅自进行股权转让等(乙方因融资需要,将本协议项下约定的收益权等合法权益抵押或质押给贷款银行的情形除外)。
9.3 乙方发出的终止
发生甲方或政府部门严重违约事件时,乙方有权发出终止协议的意向通知。
9.4 法律变更或政府行为
如果在本协议生效后 ,因法律变更及政府行为导致乙方部分或全部不能履行本协议项下主要义务,而这种变化和影响又不以甲方的意志为转移,甲乙双方应尽力就继续履行本协议进行协商,若不能达成一致,则一方可向另一方发出终止意向通知。
9.5 协商一致终止
在特许经营期内,由各方协商一致可提前终止本协议,甲方在五个工作日内通知乙方解除合同。
9.6 特许经营期终止
9.6.1 特许经营期届满,乙方应将本项目设施完好无偿的移交给甲方或政府指定部门;
9.6.2 发生甲乙双方中任何一方的违约导致本协议无法继续履行的,守约方有权提出终止。如果因甲方违约导致本协议终止,甲方将以合理的价格收购本项目设施,并给予乙方相应补偿;如果因乙方违约事件导致本协议终止,甲方折价收购本项目设施。上述项目收购及补偿,不影响本协议约定的因一方违约应支付给另一方的违约金或赔偿金。
9.6.3 如果甲方因公共利益需要提前终止本协议,甲方收回本项目设施,并给予乙方相应补偿;
9.6.4 因不可抗力事件导致各方无法履行本协议且无法就继续履行本协议达成一致,任何一方有权提出终止,甲方以合理价格收购本项目设施。
9.7 终止后补偿
若本协议提前终止,则除非本合同履约双方另有约定,甲方将按照如下标准向乙方支付补偿金/赔偿金。(违约方相应的违约金仍需支付)
序号 |
提前终止之情形 |
终止补偿金/赔偿金 |
1 |
甲方违约事件 |
终止赔偿金=B+合理补偿,其中合理补偿为B×10% |
2 |
政治不可抗力/协商终止 |
终止赔偿金=B+合理补偿,其中合理补偿为B×5% |
3 |
乙方违约甲方提出终止 |
终止补偿金=B×85% |
4 |
不可抗力导致终止 |
终止补偿金=B-发生不可抗力时乙方获得的保险赔款 |
其中:B=项目设施经审计后的资产账面价值
9.8终止后甲方的权利
(1) 对设施的运营维护权利
1)在项目特许经营期内,如果乙方发生 9.2所述事件,甲方发出终止意向通知之后,甲方或其指定机构有权接管项目设施的运营维护,以使项目设施继续使用或完成任何必要的修理以保证项目设施继续使用。乙方保证与甲方或其指定机构合作;
2)在甲方或其指定机构管理项目设施期间,乙方无义务支付在甲方及其指定机构接管项目设施以后发生的日常维护费用。
3)甲方应有权在任何时候退出项目设施的运营维护,在此情况下乙方应全面负责项目设施运营维护,直到任何一方发岀终止通知。
第十章 项目移交
10.1 一般要求
(1) 特许经营期届满后,乙方应向甲方或政府指定部门无偿、完好移交乙方对停车场的所有权所附属的一切权益,包括:
1)乙方关于项目用地的一切权益;
2)与项目相关的所有项目设施;
3)运营和维护项目设施所要求的所有技术;
4)尚未到期的保证、保险和其它协议的利益(只要这些是可以转让的);
5)与项目设施有关的所有的手册、图纸、文件和资料;
6)甲方合理要求的其它物品与资料。
(2) 项目期满移交不应附带任何负债、抵押、优先权或违约、侵权责任。所存负债、抵押、优先权或违约、侵权责任应由乙方全部清偿、赔偿或解除。
(3) 区政府成立由国资、财政、建设、行业管理部门及乙方等组成的移交委员会,办理资产移交,将项目设施及资料移交给相关行业主管部门接收管理。
10.2 移交日期、期限
项目特许经营期届满次日,或依法、依约导致本协议终止的次日开始项目移交,乙方应在六十(60)天内按照本协议约定完成本项移交,非因乙方原因导致移交延迟的除外。
10.3 移交程序
(1) 移交委员会应在移交日期六(6)个月前会谈并商定移交项目资产清单(包括备品备件的详细清单)和移交程序;
(2) 乙方应提供移交必要的文件、记录、报告等数据,作为移交时双方的参考;
(3) 除本协议另有规定外,双方在完成项目资产移交程序前,均应继续履行本协议项下的义务。
10.4 移交保证
在移交日期,乙方应保证本项目处于良好的使用状况且处于无负债状态,得到良好运营维护。
10.5缺陷责任期
为确保乙方期满后移交的项目设施符合协议约定标准,能够正常使用,本项目将在期满移交后设定一年的缺陷责任期。缺陷责任期内,乙方须按国家规定履行项目设施的保修义务(因接受移交的单位使用不当造成的损坏除外),修复项目设施的任何部分在经营期内出现的任何缺陷或损坏,并提供技术咨询服务。
如果乙方在收到政府通知后的合理时间内不能或拒绝修正缺陷,甲方有权自行或请第三方修正缺陷。乙方应为此支付合理且必要的修理费用;否则,甲方有权从维护保函中兑取相应金额,不足部分应由乙方承担。
10.6协议期限及相关
乙方在与第三方签订收运协议、设备协议及其他协议时,应努力使得该等协议的有效期届满日不超过本项目特许经营期限届满日。
如在移交日前,乙方需签订收运协议、设备协议及其他协议的,且该等协议在本项目特许经营期届满后仍为有效的,则乙方应在该等协议签订前报经甲方同意。未经甲方书面同意的,由乙方承担相应责任。
10.7移走乙方相关的物品
除非双方另有协议,乙方应于移交日期之后六十(60)天内,自费移走仅限乙方员工的个人用品以及与本项目运营维护无关的物品,不包括移交清单所列的项目设备、备品备件、技术资料或者项目设施营运和维护的必需物品,如果乙方在上述时间内没有移走这些物品,甲方在通知乙方之后,可以将物品转运至适当的地点以便安全保管。乙方应承担搬移、运输和保管的合理费用和风险。
10.8风险转移
乙方应承担移交之日前项目设施的全部或部分损失或损坏的风险,除非损失或损坏是由甲方的违约或不可抗力所致。
10.9移交委员会
特许经营期届满十二(12)个月前,区政府成立由国资、财政、建设、行业管理部门及乙方等组成的移交委员会,移交委员会应定期会谈,必要时经双方同意可随时会谈,以便于商定项目设施移交的详尽程序及将移交的设施、物品和备品备件的详细清单等。
在会谈中,乙方应提交负责移交的代表名单,甲方应告知乙方其负责接收移交的代表名单。移交委员会应在移交之前的第三(3)个月开会以准备移交仪式。
9.10本协议移交后的效力
自移交日期开始,乙方在本协议项下的权利和义务即应终止,本协议另有规定并且双方于移交日之前发生及未付的债务除外。
第十一章 不可抗力
11.1 不可抗力事件
任何一方由于出现不可抗力事件使该方无法全部或部分履行其本协议项时,该方应有权中止履行本协议项下的义务。 不可抗力应包括但不限于下列事件:
(1) 雷电、干旱、火灾、地震、火山爆发、山崩、滑坡、水灾、暴风雨海啸、13 级以上台风或龙卷风;
(2) 流行病、饥荒或瘟疫;
(3) 战争行为(无论是否宣战)、入侵、武装冲突或外敌行为、封锁或军事力量的使用、禁运、暴乱或民众骚乱、恐怖行为、军事演习或政变;
(4) 化学或放射性污染或核辐射。
11.2 适用于乙方的例外情况
乙方无权将下述情况视作不可抗力事件而终止履行本协议或不完全履行本协议项下义务:
(1) 乙方的承包商或其他与乙方建立协议关系的第三方在履行协议方面发生延误;
(2) 项目设施的故障或正常磨损。
11.3 适用于甲方的例外情况
甲方无权将下述情况视作不可抗力事件而终止履行或不完全履行本协议项 下义务:
荔城区人民政府对项目设施或其任何部分实行的没收、充公或国有化。
11.4 通知
声称受到不可抗力影响的一方应在知道不可抗力之后十(10)个工作日内书面通知另一方,详细描述不可抗力的发生情况和可能导致的后果,并根据对方要求提供证明。
11.5 损失承担原则
发生不可抗力时,双方应各自承担由于不可抗力对其造成的损失。
11.6 减少损失的责任和协商
受到不可抗力影响的一方应努力减少不可抗力的影响。双方应协商采取合理的补救措施尽量减少不可抗力给各方带来的损失。 声称不可抗力的一方在不可抗力消除之后应即刻履行本协议项下的义务。
11.7 不可抗力造成的终止
当不可抗力事件阻止一方履行其义务的时间持续九十(90)天以上时,双方应协商决定继续履行本协议的条件或者终止本协议。如果自不可抗力发生后一百八十(180)天之内双方不能就继续履行的条件或终止本协议达成一致意见。任何一方有权给予另一方书面通知后立即终止本协议。
第十二章 争议解决
12.1 协商
因解释或履行本协议过程中产生的任何争议由甲、乙双方进行协商解决。
12.2 争议解决
本协议执行过程中若出现争议,应尽力通过协商友好解决。协商不成的,可以向本项目所在地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12.3 争议解决期间的继续履行
在争议提交解决期间,各方应继续履行其在本协议项下的各项义务并继续享有其在本协议项下的所有权利.而不影响以后根据上述诉讼进行最终调整。
12.4 争议时诉诸媒体的限制
除法律法规、行政规章要求必须披露信息的情形,若本协议中出现争议,任何一方不得私自向媒体披露项目信息。否则因信息披露不准确,造成另一方受到损害,披露信息的该方须负责消除造成的不利影响,并补偿另一方,经过双方协商确定后,方可向媒体披露项目信息。
12.5 继续有效
本章规定的争议解决条款在本协议终止后继续有效。
第十三章 生效
13.1 本协议生效的条件
本协议双方签字盖章之日起 生效。
甲方(盖章):莆田市荔城区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 乙方(盖章):
法定代表人(签字或盖章): 法定代表人(签字或盖章):
授权代理人(签字或盖章): 授权代理人(签字或盖章):
单位地址: 单位地址:
联系电话: 联系电话:
其他内容不变
更正日期:2022年12月2日
三、其他补充事宜
无
四、凡对本次公告内容提出询问,请按以下方式联系
1.采购人信息
名 称:莆田市荔城区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
地 址:莆田市荔城区文献东路1360号
联系人:彭女士
联系方法:13959500301
2. 采购代理机构信息
名 称:福建鼎力信工程咨询有限公司
地 址:莆田市荔城区龙桥街道西山小区A区9号楼15层1502室(莆商中心旁边)
联系人:小徐
联系方法:15160217038
福建鼎力信工程咨询有限公司
发布日期:2022年12月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