项目编号:PF20180326007
招标编号:SCZD-2018-0308
威远恒丰写字楼改造工程(项目名称)/标段
监理招标
招 标 文 件
项目招标负责人:李兵
招标文件编制人员(按章节): 田勇、李胜波
招标人:威远县国有资产经营有限公司(盖单位章)
招标代理机构:四川中鼎远发建设集团有限公司(盖单位章)
招标代理机构资格证书编号:F151009249
2018年08月31日
目 录
第一章 招标公告............................................... 3
第二章 投标人须知............................................. 5
第三章 评标办法(综合评估法)................................ 27
第四章 合同条款.............................................. 32
第五章 技术标准和要求........................................ 49
.......................................... 49
第一章 招标公告
威远恒丰写字楼改造工程(项目名称)/标段
监理招标公告
1. 招标条件
1.1 本招标项目 威远恒丰写字楼改造工程 已由 威远县发展和改革局 以 威发改发【2018】65号、威发改投【2018】25号批准建设,项目业主为 威远县国有资产经营有限公司 ,建设资金来自 企业自筹 ,项目出资比例为100%,招标人为 威远县国有资产经营有限公司 。项目已具备招标条件,现对该项目的监理进行公开招标。
1.2 本招标项目为四川省行政区域内的国家投资工程建设项目, 威远县发展和改革局 核准(招标事项核准文号为 威发改发【2018】66号 )的招标组织形式为委托招标。招标人选择(本招标项目在省发展改革委指定比选网站上的项目编号为PF20180326007)的招标代理机构是 四川中鼎远发建设集团有限公司 。
2. 项目概况与招标范围
2.1建设地点: 威远县严陵镇小河东路。
2.2建设规模:本项目改造面积约为13370平方米,涉及小河东路的廉租房5期1-3层,公租房1期2、3号楼1-3层以及地下停车场(其中地下部分总建筑面积5900平方米,本项目只对地下部分的1900平方米进行装修)。
2.3计划工期: 施工工期(80日历天)+缺陷责任期。
2.4招标范围: 项目的全部内容及其后的缺陷责任期内监理。
2.5标段划分:监理1个标段。
3. 投标人资格要求
3.1本次监理招标要求投标人须具备:独立企业法人资格,同时具备国家建设行政主管部门颁发的房屋建筑工程监理丙级及以上资质,四川省省外企业须具备《四川省省外建筑企业入川承揽业务验证登记证》或按(川建发【2016】473号)文取得的带二维码的《四川省省外施工、监理入川承揽业务信息录入证》,近3年(2015-至今)至少完成 1个的类似项目业绩,并在人员、设备、资金等方面具有相应的监理能力。
3.2 本次招标 不接受 联合体投标。联合体投标的,应满足下列要求:/。
3.3 各投标人均可就上述标段投标,但可以中标的合同数量不超过/个标段。
4. 招标文件的获取
4.1凡有意参加投标者,请于 2018 年 09 月 13 日 00 时 00 分至 2018年 09 月 17日 23 时 59 分,登录内江市公共资源交易服务网(网址:www.njztb.cn 或 ztb.neijiang.gov.cn),凭注册时企业领取的身份认证密匙获取招标文件(含图纸、清单);未在内江市公共资源交易服务网完成网上注册的企业,按企业注册流程完成注册并领取企业身份认证密匙后,方可按以上要求获取招标文件,此为获取招标文件唯一途径。
4.2招标文件每套售价/元,售后不退。
4.3 招标人不提供邮购招标文件服务。
5. 投标文件的递交
5.1投标文件递交的截止时间(投标截止时间,下同)为 2018 年 10 月 08 日 9 时 30 分,地点为:内江市公共资源交易服务中心(内江市东兴区汉安大道与兰桂大道交汇处川南电商中心主楼三楼)。
5.2逾期送达的或者未送达指定地点的投标文件,招标人不予受理。
6. 发布公告的媒介
本次招标公告在《全国公共资源交易平台(四川省·内江)》(www.njztb.cn)和《全国公共资源交易平台(四川省)》http://www.scggzy.gov.cn/)上发布。
7. 联系方式
招标人:威远县国有资产经营有限公司 地 址:威远县严陵镇西街2号 邮 编: / 联系人: 林先生 电 话: 0832-8237838 传 真: 0832-8237835 电子邮件: / 网 址: / 开户银行: / 账 号: / |
招标代理机构:四川中鼎远发建设集团有限公司 地 址:成都市锦江区静沙南路18号3栋402-404 邮 编: 610000 联系人: 李先生 电 话:028-65013199 传 真:028-65013186 电子邮件: / 网 址: / 开户银行: / 账 号: / |
第二章投标人须知
投标人须知前附表 条款号 |
条款名称 |
编列内容 |
1.1.2 |
招标人 |
名 称:威远县国有资产经营有限公司 地 址:威远县严陵镇西街2号 联系人:林先生 电 话:0832-8237838 |
1.1.3 |
招标代理机构 |
名 称:四川中鼎远发建设集团有限公司 地 址:成都市锦江区静沙南路18号3栋402-404 联 系 人:李先生 电 话:028-65013199 |
1.1.4 |
项目名称 |
威远恒丰写字楼改造工程 |
1.1.5 |
项目建设地点 |
威远县严陵镇小河东路 |
1.1.6 |
项目建设规模 |
本项目改造面积约为13370平方米,涉及小河东路的廉租房5期1-3层,公租房1期2、3号楼1-3层以及地下停车场(其中地下部分总建筑面积5900平方米,本项目只对地下部分的1900平方米进行装修) |
1.2.1 |
资金来源及比例 |
资金来源:企业自筹 出资比例:100% |
1.2.2 |
资金落实情况 |
已落实 |
1.3.1 |
招标范围 |
项目的全部内容及其后的缺陷责任期内监理。 |
1.3.2 |
监理服务期 |
施工工期(80日历天)+缺陷责任期 |
1.3.3 |
质量要求 |
合 格 |
1.4.1 |
投标人资质条件、能力和信誉 |
资质等级要求:投标人须具有独立企业法人资格,具备建设行政主管部门颁发的房屋建筑工程监理丙级及以上; 财务要求:近 3 年(2015-2017年)无亏损; 业绩要求:近 3 年已完成不少于1个类似项目 类似项目是指:近3年内完成不少于1个建筑工程监理。 信誉要求:没有处于投标禁入期内。 项目总监的资格要求:本单位人员,拟派往本项目的项目负责人应具有全国注册监理工程师资格证书;注册专业为:房屋建筑工程专业。 参加本项目投标时没有在其他未完工项目担任项目总监,中标后至完工前也不得在其他项目担任项目总监。 其他要求: (1)项目主要管理人员应是投标人本单位人员,并按第六章“投标文件格式”的“主要人员简历表”要求填写和提供相应的证明、证件。 (2)企业注册地不在四川省行政区域内的外地企业须具备《四川省省外建筑企业入川承揽业务验证登记证》或按(川建发【2016】473号)文取得的带二维码的《四川省省外施工、监理入川承揽业务信息录入证》;项目总监和其他主要人员应是登记入川证上的登记人员。 |
1.4.2 |
是否接受联合体 投标 |
不接受
|
1.4.3 |
限制投标的情形 |
除投标人不得存在的12种情形之一外,投标人也不得存在下列情形之一: (13)四川省国家投资建设项目的第一中标候选人以资金、技术、工期等非正当理由放弃中标的,在3年内不接受其投标; (14)在四川省地震灾后重建工程中违法违规的企业和个人被有关行政主管部门行政处罚的,在3年(限定在3至5年)内不接受其投标; (15)近半年内在所有招投标和合同履行过程中被监督部门行政处罚的; (16)近3年内在招投标和合同履行过程中有腐败行为并被司法机关认定为犯罪的; (17)近3年内在招标人(包括与本项目招标人有股权或隶属关系的招标人)的既往项目合同履行过程中,被监督部门或司法机关认定投标人不履行合同、项目经理或主要技术负责人被招标人撤换的; (18)投标人与招标人相互参股或相互任职。 有下列情形之一,不得在同一项目(标段)中同时投标: (1)法定代表人为同一人; (2)母公司与其全资子公司; (3)母公司与其控股公司(直接或间接持股不低于30%); (4)被同一法人直接或间接持股不低于30%的两个及两个以上法人; (5)具有投资参股关系的关联企业; (6)相互任职或工作的。 |
1.9.1 |
踏勘现场 |
不组织 |
1.10.1 |
投标预备会 |
不召开 |
1.10.2 |
投标人提出异议的截止时间和方法 |
递交投标文件截止时间 16天前,即 2018 年09 月 21日17时00分前,所投标文件截有购买了招标文件的潜在投标人只能凭身份认证密匙登录内江市公共资源交易服务网(登录内江市公共资源交易服务网→建设工程招投标交易平台入口(会员登录)→本项目网上澄清栏目<在线提问栏目>),通过网上提问方式进行匿名提问。 确有重大疑问,投标人最后提出问题的时间应当在原递交投标文件截止时间 10 天前,即 2018年 09 月27日17 时 00分前,通过网络在线方式进行不署名提问,此时间后所有问题将不再予以答复,其后果由投标人自行承担。同时,招标人对开标时间将作相应调整。 |
1.10.3 |
招标人书面澄清的时间和方法 |
递交投标文件截止时间 15 天前,即 2018 年 09 月 22 日 17 时 00 分前。由招标人(招标代理机构)通过网上答疑或补疑方式向所有投标人澄清。所有获取了招标文件的潜在投标人,登录内江市公共资源交易服务网,凭身份认证密匙获取澄清和补遗。 招标人发现招标文件有重大问题,最后提出修改的时间为递交投标文件截止时间 10 天前,即 2018 年09 月 27 日17 时00分前,通过网络在线方式向所有投标人澄清和补遗,此后将不再有澄清和补遗,同时招标人将对开标时间作相应的调整。但涉及项目暂停实施或停止实施的补遗除外。 本次招标澄清和补遗全部通过网络送达,请投标人在开标截止日前,务必查询网站信息(登录内江市公共资源交易服务网→首页→招标文件补遗栏目),招标人不再另行通知。 |
1.12.3 |
偏差 |
不允许 |
2.1 |
构成招标文件的其他材料 |
修改、 澄清、 补遗文件(如有) |
2.2.1 |
投标人要求澄清招标文件的截止时间 |
同1.10.2的时间要求 |
2.2.2 |
投标截止时间 |
见招标公告 |
2.2.3 |
投标人确认收到招标文件澄清的时间 |
/ |
2.3.2 |
投标人确认收到招标文件修改的时间 |
/ |
3.1.1 |
构成投标文件 的其他材料 |
(1)投标文件真实性和不存在限制投标情形的声明。 (2)近3 年向招投标行政监督部门提起的投诉情况。 |
3.3.1 |
投标有效期 |
60个日历天(从投标截止之日算起) |
3.4.1 |
投标保证金 |
投标保证金的金额: 0.6 万元。 投标人应在 2018 年 10 月 06 日 17 时 00 分以前到达内江市公共资源交易服务中心工程招投标保证金专用账户。 投标保证金应从投标人的基本账户转入该企业注册时与身份认证密匙绑定的网银账户后,再从该网银账户转入内江市公共资源交易服务中心工程招投标保证金专用账户。如企业基本帐户和网银账户为同一帐户的,可直接转入内江市公共资源交易服务中心工程招投标保证金专用账户。 投标人保证金从绑定的网银账户(无论是否基本户)转入招投标中心账户时必须严格按内江市公共资源交易服务网建设工程办事指南中“企业网银注册及网上支付流程”操作,否则保证金不能被系统识别,视为未交纳。 评标委员会在进行资格评审时,应先按开标时由网上发售标书管理系统自动生成的《保证金交纳一览表》审核投标保证金是否交纳;再对表中付款网银账户与基本账户是否一致进行查验。如《保证金交纳一览表》中网银账户与基本账户是一致的通过保证金审核;不一致的,再对投标人是否有保证金从基本账户转入《保证金交纳一览表》中网银账户的银行凭证进行审查,如无则视为保证金未从基本帐户交纳,不能通过保证金审核。 开户银行: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邱家嘴支行 开户账号:51001686118059208089 开户银行: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内江分行 开户账号:335201040016412 开户银行: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内江中兴支行 开户账号:2307483129126450028 开户银行: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内江分行 开户账号:127977545832 |
3.4.3 |
投标保证金的退还 |
投标保证金将通过银行的网银账户沿原途径退还到投标人的网银账户(企业注册时与身份认证密匙绑定的账户)。 |
3.4.4 |
投标保证金不予退还的情形 |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投标保证金将不予退还: (1)投标人在规定的投标有效期内撤销或修改其投标文件; (2)中标人在收到中标通知书后,无正当理由拒签合同。“拒签合同”是指:①明示不与招标人签订合同;②没有明示但不按照招标文件、中标人的投标文件、中标通知书要求与招标人签订合同。 (3)投标人在投标活动中串通投标、弄虚作假的。 (4)招标人可对包括非中标候选人在内的所有投标人提供的人员、业绩等资料进行抽查,存在弄虚作假情况的一经查实其投标保证金将不予退还,报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处理。 |
3.5.2 |
近年财务状况 的年份要求 |
近3 年(2015年、2016年、2017年) |
3.5.3 |
近年完成的类似项目的年份要求 |
近三年(2015-至今) |
3.5.5 |
近年发生的诉讼及仲裁情况的年份要求 |
近三年(2015、2016、2017) |
3.6 .1 |
是否允许递交 备选投标方案 |
不允许。 |
3.7.1 |
投标文件格式 |
(1)投标人不得对招标文件格式中的内容进行删减或修改。 (2)投标人可以在格式内容之外另行说明和增加相关内容,作为投标文件的组成部分。另行说明或自行增加的内容、以及按投标文件格式在空格(下划线)由投标人填写的内容,不得与招标文件的强制性审查标准和禁止性规定相抵触。 (3)按投标文件格式在空格(下划线)由投标人填写的内容,确实没有需要填写的,可以在空格中用“/”标示,也可以不填(空白)。但招标文件中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4)投标文件应对招标文件提出的所有实质性要求和条件作出实质性响应,并且实质性响应的内容不得互相矛盾。 (5)投标文件应内容完整,字迹清晰可辨。投标文件(不包括所附证明材料)字迹或印章模糊导致无法确认关键技术方案、关键工期、关键工程质量保证措施、投标价格的,应作废标处理。 (6)投标文件所附证明材料应内容完整并清晰可辨。所附证明材料内容不完整或字迹、印章模糊的,评标委员会应要求投标人提供原件核验。核验按第三章“评标办法”注(2)的要求办理。 |
3.7.3 |
签字、盖章要求 |
(1)所有要求签字的地方都应用不褪色的墨水或签字笔由本人亲笔手写签字(包括姓和名),不得用盖章(如签名章、签字章等)代替,也不得由他人代签。 (2)所有要求盖章的地方都应加盖投标人单位(法定名称)章(鲜章),不得使用专用章(如经济合同章、投标专用章等)或下属单位印章代替。 (3)投标文件格式中要求投标人“法定代表人或其委托代理人”签字的,如法定代表人亲自投标而不委托代理人投标,由法定代表人签字;如法定代表人授权委托代理人投标,由委托代理人签字,也可由法定代表人签字。 |
3.7.4 |
投标文件副本份数 |
正本1份,副本2份。与正本一致的电子文档(U盘或光盘)一份,电子文档装入投标文件正本的封套内。(中标人须另行提供副本三份) 投标文件副本由其正本复制(复印)而成(包括证明文件)。当副本和正本不一致时,以正本为准,但副本和正本内容不一致造成的评标差错由投标人自行承担。 |
3.7.5 |
装订要求 |
投标文件的正本和副本一律用 A4 复印纸(图、表及证件可以除外)编制和复制。投标文件的正本和副本应采用粘贴方式左侧装订,不得采用活页夹等可随时拆换的方式装订,不得有零散页。投标文件应严格按照第八章“投标文件格式”中的目录次序装订;若同一册的内容较多,可装订成若干分册,并在封面标明次序及册数。 投标文件中的证明、证件及附件等的复制件应集中紧附在相应正文内容后面,并尽量与前面正文部分的顺序相对应。 修改的投标文件的装订也应按本要求办理。 |
4.1.1 |
投标文件的包装和密封 |
投标文件的正本和副本应分开包装,正本(含电子文档)一个包装,副本一个包装,当副本超过一份时,投标人可以每一份副本一个包装。 提供电子文档 壹 份,电子文档与正本一个包装。 每一个包装都应在其封套的封口处加贴封条,并在封套的封口处加盖投标人单位章(鲜章)。 |
4.1.2 |
封套上写明 |
招标人的地址: 招标人名称: (项目名称) 标段投标文件 在 年 月 日 时 分前不得开启 |
4.2.2 |
递交投标文件地点 |
内江市公共资源交易服务中心(内江市东兴区兰桂大道377号电商中心主楼三楼) 本项目开标室 |
4.2.3 |
是否退还投标文件 |
否 |
5.1 |
开标时间和地点 |
开标时间:同投标截止时间 开标地点:内江市公共资源交易服务中心(内江市东兴区兰桂大道377号电商中心主楼三楼) 本项目开标室 |
5.2 |
开标程序 |
密封情况检查:由各投标人的代表相互检查投标文件的密封情况并签字确认,并由招标人和现场监督核查。 开标顺序:随机开启 |
6.1.1 |
评标委员会的组建 |
评标委员会共 5 人,业主 0 人。评标委员会的组成和评标专家的确定方式按川办发[2003]13号第九条、川府发〔2014〕62号等文件规定执行。 注:评标委员会组建的相关规定: 《四川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四川省评标专家库管理办法>的通知》(川办发[2003]13号) “第九条 在四川省内全部或者部分使用国有资金投资或者国家融资且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工程建设项目,评标专家必须从四川省评标专家库中确定。 国务院部委直接管理招投标的项目,国家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使用国际组织或者外国政府贷款、援助资金的项目进行招标,贷款方、资金提供方对确定评标专家有不同规定的,可以适用其规定。 经管委办批准,也可以从国家级专家库或其他省级以上专家库中随机确定评标专家。” |
6.3 |
评标办法 |
综合评估法。 |
7.1 |
是否授权评标委员会确定中标人 |
否,推荐的中标候选人数:1-3人 注:推荐的中标候选人数限定在1至3人。当符合要求的投标人少于需推荐的人数,评标委员会推荐的人数可少于需推荐的人数。 |
7.3.1 |
履约担保 |
履约保证金=中标价(扣除招标人暂定部分)的10% 履约担保形式: 履约担保总金额中,其中现金占 100%,保函担保占 0 %。现金担保必须通过中标人的基本账户以银行转账方式缴纳,保函担保应符合招标文件第四章“合同条款和格式”规定的履约担保格式要求。 |
10 |
需要补充的其他内容 |
|
10.1 |
编页码和小签 |
投标文件从目录第一页开始连续、逐页编页码(包括无任何内容的页,但不包括封三、封四[封底]),位置:页面底端(页脚),对齐方式:居中。 页码从阿拉伯数字1开始,即:1、2、3、4、5、6、7、8、9、10、11、……,以此类推。 投标人应在编有页码的页面底端小签。小签可签全名,也可只签姓。是由投标人的法定代表人还是其委托代理人小签,以及小签的要求,按3.7.3签字的要求办理。 |
10.2 |
招标代理服务费 |
由中标人支付。 |
10.3 |
报价唯一 |
只能有一个有效报价。 只允许有一个报价,任何有选择和保留的报价将不予接受。 |
10.4 |
投标报价 |
1、本项目监理标段投标最高限价为: 30.26 万元,超过最高限价的报价为废标。 2、投标报价按照国家发展改革委发改价格〔2015〕299号规定,本工程实行市场调节价。 |
10.5 |
确定中标人 |
招标人(或招标人授权的评标委员会)按照评标委员会推荐中标候选人的顺序确定中标人。注:根据《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第五十五条,国有资金占控股或者主导地位的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招标人应当确定排名第一的中标候选人为中标人。排名第一的中标候选人放弃中标、因不可抗力不能履行合同、不按照招标文件要求提交履约保证金,或者被查实存在影响中标结果的违法行为等情形,不符合中标条件的,招标人可以按照评标委员会提出的中标候选人名单排序依次确定其他中标候选人为中标人,也可以重新招标。 |
10.6 |
压证制度 |
实行项目负责人压证制度。项目业主须在中标人提供投标文件承诺的上述人员的执业资格证书原件后才能签订合同,至合同标的主体工程完工后才退还。 |
10.7 |
严禁转包和违法分包 |
严禁转包和违法分包,未经行政主管部门批准,中标人不得变更项目总监和主要技术负责人。 凡招标文件未明确可以分包的,中标人不得进行任何形式的分包。 中标人派驻施工现场的项目总监、主要技术负责人与投标文件承诺不符的,视同转包。 |
10.8 |
合同备案 |
监理合同按有关规定备案。双方当事人就合同产生纠纷时,以备案的中标合同作为根据。 |
10.9 |
招标文件内容 冲突的解决及 优先适用次序 |
(1)招标人编制的内容与国家发改委等9部委令2007年第56号规定“不加修改地引用”部分和《省进一步要求》不相抵触。如不一致或抵触,不一致或抵触的内容无效。以“不加修改地引用”和《省进一步要求》的内容为准。 (2)招标人发出的招标文件(包括修改、澄清或补遗文件)与招投标行政监督备案的招标文件不一致的,以备案的招标文件为准,并对不一致的地方进行修改。没有备案的招标文件(包括修改、澄清或补遗文件)不作为评标的依据。 (3)招标文件中招标人编制的内容前后矛盾或不一致,有时间先后顺序的,以时间在后的修改、澄清或补正文件为准:没有时间先后顺序的,以公平的原则进行处理。 |
10.10 |
招标文件的解释 |
(1)对《标准施工招标文件》中不加修改地引用的内容作出解释,按照部门各自职责分工,分别由省发展改革部门、行业主管部门负责。 (2)《省进一步要求》由制定部门按职责分工作出解释。 (3)招标人自行编写的内容由招标人(招标代理机构)解释。对招标人自行编写的内容理解有争议的,由备案的行政监督部门按照招标文件所使用的词句、招标文件的有关条款、招标的目的、习惯以及诚实信用原则,确定该条款的真实意思。有两种以上解释的,作出不利于招标人一方的解释。 |
10.11 |
招标文件中的注 |
《省进一步要求》中的“注”(有些含有说明性和要注性内容,仿宋五号字体,统称为注),本招标文件因编制体例需要,未全部标注或引用。但对本招标文件的理解和对投标人、投标文件的编制要求,仍应以《省进一步要求》中的“注”为准。 |
10.12 |
投标文件的真实性要求 |
投标人所递交的投标文件(包括有关资料、澄清)应真实可信,不存在虚假(包括隐瞒)。 投标人声明不存在限制投标情形但被发现存在限制投标情形的,构成隐瞒,属于虚假投标行为。 如投标文件存在虚假,在评标阶段,评标委员会应将该投标文件作废标处理;中标候选人确定后发现的,招标人和招投标行政监督部门可以取消中标候选人或中标资格,并没收其投标保证金 |
10.13 |
按川发改招管【2011】1210号文规定 |
任何投标人弄虚作假骗取中标的行为一旦查实,在全省范围内的投标活动将受到制约,在全省严格执行“一地受罚,处处受制”的信用管理制度。 |
10.14 |
其他 |
/ |
注:(1)本投标须知表中内容与招标文件其他地方不一致或相矛盾时,以本须知表为准。 (2)当补遗书与招标文件对应内容不一致时,以补遗书为准。 |
1. 总则
1.1 项目概况
1.1.1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本招标项目已具备招标条件,现对本标段监理进行招标。
1.1.2 本招标项目招标人: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
1.1.3 本标段招标代理机构: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
1.1.4 本招标项目名称: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
1.1.5 本标段建设地点: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
1.2 资金来源和落实情况
1.2.1 本招标项目的资金来源: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
1.2.2 本招标项目的出资比例: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
1.2.3 本招标项目的资金落实情况: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
1.3 招标范围、计划工期和质量要求
1.3.1 本次招标范围: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
1.3.2 本标段的计划工期: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
1.3.3 本标段的质量要求: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
1.4 投标人资格要求(适用于已进行资格预审的)
投标人应是收到招标人发出投标邀请书的单位。
1.4 投标人资格要求(适用于未进行资格预审的)
1.4.1投标人应具备承担本标段监理的资质条件、能力和信誉。
(1)资质条件: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
(2)财务要求: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
(3)业绩要求: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
(4)信誉要求: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
(5)项目总监资格: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
(6)其他要求: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
1.4.2 投标人须知前附表规定接受联合体投标的,除应符合本章第1.4.1项和投标人须知前附表的要求外,还应遵守以下规定:
(1)联合体各方应按招标文件提供的格式签订联合体协议书,明确联合体牵头人和各方权利义务;
(2)由同一专业的单位组成的联合体,按照资质等级较低的单位确定资质等级;
(3)联合体各方不得再以自己名义单独或参加其他联合体在同一标段中投标。
1.4.3 投标人不得存在下列情形之一:
(1)为招标人不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附属机构(单位);
(2)为本标段前期准备提供设计或咨询服务的,但设计施工总承包的除外;
(3)为本标段的代建人;
(4)为本标段提供招标代理服务的;
(5)与本标段的代建人或招标代理机构同为一个法定代表人的;
(6)与本标段的代建人或招标代理机构相互控股或参股的;
(7)与本标段的代建人或招标代理机构相互任职或工作的;
(8)被责令停业的;
(9)被暂停或取消投标资格的;
(10)财产被接管或冻结的;
(11)在最近三年内有骗取中标或严重违约或重大工程质量问题的。
1.5 费用承担
投标人准备和参加投标活动发生的费用自理。
1.6 保密
参与招标投标活动的各方应对招标文件和投标文件中的商业和技术等秘密保密,违者应对由此造成的后果承担法律责任。
1.7 语言文字
除专用术语外,与招标投标有关的语言均使用中文。必要时专用术语应附有中文注释。
1.8 计量单位
所有计量均采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定计量单位。
1.9 踏勘现场
1.9.1 投标人须知前附表规定组织踏勘现场的,招标人按投标人须知前附表规定的时间、地点组织投标人踏勘项目现场。
1.9.2 投标人踏勘现场发生的费用自理。
1.9.3 除招标人的原因外,投标人自行负责在踏勘现场中所发生的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
1.9.4 招标人在踏勘现场中介绍的工程场地和相关的周边环境情况,供投标人在编制投标文件时参考,招标人不对投标人据此作出的判断和决策负责。
1.10 投标预备会
1.10.1 投标人须知前附表规定召开投标预备会的,招标人按投标人须知前附表规定的时间和地点召开投标预备会,澄清投标人提出的问题。
1.10.2 投标人应在投标人须知前附表规定的时间前,以网络形式将提出的问题送达招标人,以便招标人在会议期间澄清。
1.10.3 投标预备会后,招标人在投标人须知前附表规定的时间内,将对投标人所提问题的澄清,以网络形式通知所有购买招标文件的投标人。该澄清内容为招标文件的组成部分。
1.11 分包
投标人拟在中标后将中标项目的部分非主体、非关键性工作进行分包的,应符合投标人须知前附表规定的分包内容、分包金额和接受分包的第三人资质要求等限制性条件。
1.12 偏离
投标人须知前附表允许投标文件偏离招标文件某些要求的,偏离应当符合招标文件规定的偏离范围和幅度。
2. 招标文件
2.1 招标文件的组成
本招标文件包括:
(1)招标公告(或投标邀请书);
(2)投标人须知;
(3)评标办法;
(4)合同条款及格式;
(5)技术标准和要求;
(6)投标文件格式;
(7)投标人须知前附表规定的其他材料。
根据本章第1.10款、第2.2款和第2.3款对招标文件所作的澄清、修改,构成招标文件的组成部分。
2.2 招标文件的澄清
2.2.1投标人应仔细阅读和检查招标文件的全部内容。如发现缺页或附件不全,应及时向招标人提出,以便补齐。如有疑问,应在投标人须知前附表规定的时间前以网络形式(在内江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网络平台)要求招标人对招标文件予以澄清。
2.2.2 招标文件的澄清将在投标人须知前附表规定的投标截止时间15天前以网络形式发给所有购买招标文件的投标人,但不指明澄清问题的来源。如果澄清发出的时间距投标截止时间不足15天,相应延长投标截止时间。
2.3 招标文件的修改
2.3.1 在投标截止时间15天前,招标人可以网络形式修改招标文件,请投标人及时查询网络信息,招标人不另行通知。如果修改招标文件的时间距投标截止时间不足15天,相应延长投标截止时间。
3. 投标文件
3.1 投标文件的组成
3.1.1投标文件应包括下列内容:
(1)投标函及投标函附录;
(2)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或附有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的授权委托书;
(3)联合体协议书;
(4)投标保证金;
(5)监理规划(方案);
(6)项目管理机构;
(7)资格审查资料;
(8)投标人须知前附表规定的其他材料。
3.1.2 投标人须知前附表规定不接受联合体投标的,或投标人没有组成联合体的,投标文件不包括本章第3.1.1(3)目所指的联合体协议书。
3.2 投标报价
3.2.1 投标人应按第二章“投标人须知前附表”第10.4条的要求进行报价。
3.2.2 投标人在投标截止时间前修改投标函中的投标总报价,应须符合本章第4.3款的有关要求。
3.3 投标有效期
3.3.1 在投标人须知前附表规定的投标有效期内,投标人不得要求撤销或修改其投标文件。
3.3.2出现特殊情况需要延长投标有效期的,招标人以书面形式(若在开标前延长,应以网络形式),通知所有投标人延长投标有效期。投标人同意延长的,应相应延长其投标保证金的有效期,但不得要求或被允许修改或撤销其投标文件;投标人拒绝延长的,其投标失效,但投标人有权收回其投标保证金。
3.4 投标保证金
3.4.1 投标人在递交投标文件的同时,应按投标人须知前附表规定的金额、担保形式和第六章“投标文件格式”规定的投标保证金格式递交投标保证金,并作为其投标文件的组成部分。联合体投标的,其投标保证金由牵头人递交,并应符合投标人须知前附表的规定。
3.4.2 投标人不按本章第3.4.1项要求提交投标保证金的,其投标文件作废标处理。
3.4.3 招标人与中标人签订合同后5个工作日内,向未中标的投标人和中标人退还投标保证金。
3.4.4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投标保证金将不予退还:
(1)投标人在规定的投标有效期内撤销或修改其投标文件;
(2)中标人在收到中标通知书后,无正当理由拒签合同协议书或未按招标文件规定提交履约担保。
3.5 资格审查资料(适用于已进行资格预审的)
投标人在编制投标文件时,应按新情况更新或补充其在申请资格预审时提供的资料,以证实其各项资格条件仍能继续满足资格预审文件的要求,具备承担本标段施工的资质条件、能力和信誉。
3.5 资格审查资料(适用于未进行资格预审的)
3.5.1 “投标人基本情况表”应附投标人营业执照副本及其年检合格的证明材料、资质证书副本等材料的复印件。
3.5.2 “近年财务状况表”应附经会计师事务所或审计机构审计的财务会计报表,包括资产负债表、现金流量表、利润表和财务情况说明书的复印件,具体年份要求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
3.5.3 “近年完成的类似项目情况表”依法必须招标的项目应同时附中标通知书和合同协议书的复印件,非依法招标的项目可只附合同协议书复印件,具体年份要求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每张表格只填写一个项目,并标明序号。
3.5.4 “正在监理和新承接的项目情况表”应附中标通知书和合同协议书复印件。每张表格只填写一个项目,并标明序号。
3.5.5 “近年发生的诉讼及仲裁情况”应说明相关情况,并附法院或仲裁机构作出的判决、裁决等有关法律文书复印件,具体年份要求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
3.5.6 投标人须知前附表规定接受联合体投标的,本章第3.5.1项至第3.5.5项规定的表格和资料应包括联合体各方相关情况。
3.6 备选投标方案
除投标人须知前附表另有规定外,投标人不得递交备选投标方案。允许投标人递交备选投标方案的,只有中标人所递交的备选投标方案方可予以考虑。评标委员会认为中标人的备选投标方案优于其按照招标文件要求编制的投标方案的,招标人可以接受该备选投标方案。
3.7 投标文件的编制
3.7.1投标文件应按第六章“投标文件格式”进行编写,如有必要,可以增加附页,作为投标文件的组成部分。其中,投标函附录在满足招标文件实质性要求的基础上,可以提出比招标文件要求更有利于招标人的承诺。
3.7.2 投标文件应当对招标文件有关工期、投标有效期、质量要求、技术标准和要求、招标范围等实质性内容作出响应。
3.7.3投标文件应用不褪色的材料书写或打印,并由投标人的法定代表人或其委托代理人签字或盖单位章。委托代理人签字的,投标文件应附法定代表人签署的授权委托书。投标文件应尽量避免涂改、行间插字或删除。如果出现上述情况,改动之处应加盖单位章或由投标人的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权的代理人签字确认。签字或盖章的具体要求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
3.7.4 投标文件正本一份, 副本份数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正本和副本的封面上应清楚地标记“正本”或“副本”的字样。当副本和正本不一致时,以正本为准。
3.7.5 投标文件的正本与副本应分别装订成册,并编制目录,具体装订要求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规定。
4. 投标
4.1 投标文件的密封和标记
4.1.1投标文件的正本与副本应分开包装,加贴封条,并在封套的封口处加盖投标人单位章。
4.1.2 投标文件的封套上应清楚地标记“正本”或“副本”字样,封套上应写明的其他内容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
4.1.3 未按本章第4.1.1项或第4.1.2项要求密封和加写标记的投标文件,招标人不予受理。
4.2 投标文件的递交
4.2.1 投标人应在本章第2.2.2项规定的投标截止时间前递交投标文件。
4.2.2 投标人递交投标文件的地点: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
4.2.3 除投标人须知前附表另有规定外,投标人所递交的投标文件不予退还。
4.2.4 招标人收到投标文件后,向投标人出具签收凭证。
4.2.5 逾期送达的或者未送达指定地点的投标文件,招标人不予受理。
4.3 投标文件的修改与撤回
4.3.1 在本章第2.2.2项规定的投标截止时间前,投标人可以修改或撤回已递交的投标文件,但应以书面形式通知招标人。
4.3.2 投标人修改或撤回已递交投标文件的书面通知应按照本章第3.7.3项的要求签字或盖章。招标人收到书面通知后,向投标人出具签收凭证。
4.3.3 修改的内容为投标文件的组成部分。修改的投标文件应按照本章第3条、第4条规定进行编制、密封、标记和递交,并标明“修改”字样。
5. 开标
5.1 开标时间和地点
招标人在本章第2.2.2项规定的投标截止时间(开标时间)和投标人须知前附表规定的地点公开开标,并邀请所有投标人的法定代表人或其委托代理人准时参加。
5.2 开标程序
主持人按下列程序进行开标:
(1)宣布开标纪律;
(2)公布在投标截止时间前递交投标文件的投标人名称,并点名确认投标人是否派人到场;
(3)宣布开标人、唱标人、记录人、监标人等有关人员姓名;
(4)按照投标人须知前附表规定检查投标文件的密封情况;
(5)按照投标人须知前附表的规定确定并宣布投标文件开标顺序;
(6)设有标底的,公布标底;
(7)按照宣布的开标顺序当众开标,公布投标人名称、标段名称、投标保证金的递交情况、投标报价、质量目标、工期及其他内容,并记录在案;
(8)投标人代表、招标人代表、监标人、记录人等有关人员在开标记录上签字确认;
(9)开标结束。
6. 评标
6.1 评标委员会
6.1.1 评标由招标人依法组建的评标委员会负责。评标委员会由招标人或其委托的招标代理机构熟悉相关业务的代表,以及有关技术、经济等方面的专家组成。评标委员会成员人数以及技术、经济等方面专家的确定方式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
6.1.2 评标委员会成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回避:
(1)招标人或投标人的主要负责人的近亲属;
(2)项目主管部门或者行政监督部门的人员;
(3)与投标人有经济利益关系,可能影响对投标公正评审的;
(4)曾因在招标、评标以及其他与招标投标有关活动中从事违法行为而受过行政处罚或刑事处罚的。
6.2 评标原则
评标活动遵循公平、公正、科学和择优的原则。
6.3 评标
评标委员会按照第三章“评标办法”规定的方法、评审因素、标准和程序对投标文件进行评审。第三章“评标办法”没有规定的方法、评审因素和标准,不作为评标依据。
7. 合同授予
7.1 定标方式
除投标人须知前附表规定评标委员会直接确定中标人外,招标人依据评标委员会推荐的中标候选人确定中标人,评标委员会推荐中标候选人的人数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
7.2 中标通知
在本章第3.3款规定的投标有效期内,招标人以书面形式向中标人发出中标通知书,同时将中标结果通知未中标的投标人。
7.3 履约担保
7.3.1在签订合同前,中标人应按投标人须知前附表规定的金额、担保形式和招标文件第四章“合同条款及格式”规定的履约担保格式向招标人提交履约担保。联合体中标的,其履约担保由牵头人递交,并应符合投标人须知前附表规定的金额、担保形式和招标文件第四章“合同条款及格式”规定的履约担保格式要求。
7.3.2 中标人不能按本章第7.3.1项要求提交履约担保的,视为放弃中标,其投标保证金不予退还,给招标人造成的损失超过投标保证金数额的,中标人还应当对超过部分予以赔偿。
7.4 签订合同
7.4.1招标人和中标人应当自中标通知书发出之日起30天内,根据招标文件和中标人的投标文件订立书面合同。中标人无正当理由拒签合同的,招标人取消其中标资格,其投标保证金不予退还;给招标人造成的损失超过投标保证金数额的,中标人还应当对超过部分予以赔偿。
7.4.2 发出中标通知书后,招标人无正当理由拒签合同的,招标人向中标人退还投标保证金;给中标人造成损失的,还应当赔偿损失。
8. 重新招标和不再招标
8.1 重新招标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招标人将重新招标:
(1)投标截止时间止,投标人少于3个的;
(2)经评标委员会评审后否决所有投标的。
8.2 不再招标
重新招标后投标人仍少于3个或者所有投标被否决的,属于必须审批或核准的工程建设项目,经原审批或核准部门批准后不再进行招标。
9. 纪律和监督
9.1 对招标人的纪律要求
招标人不得泄漏招标投标活动中应当保密的情况和资料,不得与投标人串通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或者他人合法权益。
9.2 对投标人的纪律要求
投标人不得相互串通投标或者与招标人串通投标,不得向招标人或者评标委员会成员行贿谋取中标,不得以他人名义投标或者以其他方式弄虚作假骗取中标;投标人不得以任何方式干扰、影响评标工作。
9.3 对评标委员会成员的纪律要求
评标委员会成员不得收受他人的财物或者其他好处,不得向他人透漏对投标文件的评审和比较、中标候选人的推荐情况以及评标有关的其他情况。在评标活动中,评标委员会成员不得擅离职守,影响评标程序正常进行,不得使用第三章“评标办法”没有规定的评审因素和标准进行评标。
9.4 对与评标活动有关的工作人员的纪律要求
与评标活动有关的工作人员不得收受他人的财物或者其他好处,不得向他人透漏对投标文件的评审和比较、中标候选人的推荐情况以及评标有关的其他情况。在评标活动中,与评标活动有关的工作人员不得擅离职守,影响评标程序正常进行。
9.5 投诉
投标人和其他利害关系人认为本次招标活动违反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的,有权向有关行政监督部门投诉。
10. 需要补充的其他内容
需要补充的其他内容: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
附表一:开标记录表
(项目名称) 标段开标记录表
开标时间: 年 月 日 时 分
序号 |
投标人 |
密封 情况 |
投标保证金 |
投标报价 (元) |
监理工期 |
质量要求 |
备注 |
签名 |
最高限价 |
元 |
招标人代表: 招标代理机构代表:
记录人: 监标人:
年 月 日
注:开标记录表供招标人参考。但至少应包括投标人名称、投标文件的密封情况,投标报价、投标人的法定代表人或委托代理人签名及投标文件的其他主要内容,其他内容可根据实际需要删减。
附表二:问题澄清通知
问题澄清通知
(由招标人或招标代理机构代为发出)
编号:
(投标人名称):
(项目名称) 标段招标的评标委员会,对你方的投标文件进行了仔细的审查,现需你方对下列问题以书面形式予以澄清:
1.
2.
......
请将上述问题的澄清于 年 月 日 时前递交至 (详细地址)或传真至 (传真号码)。采用传真方式的,应在 年
月 日 时前将原件递交至 (详细地址)。
评标委员会负责人: (签字)
招标人或招标代理机构: (盖单位章或负责人签字)
年 月 日
注:(1)“问题澄清通知”由评标委员会拟定,由招标人或招标代理机构代为发出(自行招标的,由招标人发出;委托招标的,由招标代理机构发出)。
(2)发给投标人的“问题澄清通知”,应删除“评标委员会负责人:(签字)”一栏,以“招标人或招标代理机构:(盖单位章或负责人签字)”代替。评标委员会负责人签字的“问题澄清通知”,应编入评标报告并存档备查。
(3)招标人或招标代理机构负责人签字的,招标人的负责人为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招标代理机构负责人是四川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四川省工商行政管理局制定的《四川省国家投资工程建设项目委托招标代理合同(规范文本)》(CH—01—0501)中所指的项目负责人。
附表三:问题的澄清
问题的澄清
编号:
(项目名称) 标段招标的评标委员会:
问题澄清通知(编号: )已收悉,现澄清如下:
1.
2.
......
法定代表人或其委托代理人: (签字)
年 月 日
注:投标人应按本“问题的澄清”格式澄清回复。
附表四:中标通知书
中标通知书
(中标人名称):
你方于 (投标日期)所递交的 (项目名称)
监理投标文件已被我方接受,被确定为中标人。。
中标价: 元。
工期: 日历天。
工程质量:符合 标准。
项目总监: (姓名)。
请你方在接到本通知书后的 日内到 (指定地点)与我方签订监理合同,在此之前应按招标文件第二章“投标人须知”第7.3 款规定向我方提交履约担保。
特此通知。
招标人: (盖单位章)
法定代表人: (签字)
招标代理机构: (盖单位章)
年 月 日
附表五:中标结果通知书
中标结果通知书
(未中标人名称):
我方已接受(中标人名称) 于(投标日期) 所递交的(项目名称) 标段监理投标文件,确定 (中标人名称) 为中标人。
感谢你单位对我们工作的大力支持!
招标人: (盖单位章)
□法定代表人: (签字)
年 月 日
附表六:确认通知
确 认 通 知
(招标人名称):
我方已接到你方年月日发出的(项目名称) 标段招标关于的通知,我方已于 年 月 日收到。
特此确认。
□投标人: (盖单位章)
法定代表人或委托代理人: (签字)
年 月 日
第三章 评标办法(综合评估法)
评标办法前附表
条款号 |
评审因素 |
评审标准 |
|
2.1.1 |
形式评审标准 |
投标人名称 |
与营业执照、资质证书一致 |
签字、盖章 |
符合第二章“投标人须知”第3.7.3项要求 |
||
副本份数 |
符合第二章“投标人须知”第3.7.4项要求 |
||
装订 |
符合第二章“投标人须知”第3.7.5项要求 |
||
编页码和小签 |
符合第二章“投标人须知”第10.1项规定 |
||
报价唯一 |
只能有一个有效报价,即符合第二章“投标人须知”第10.3款要求 |
||
投标报价 |
符合第二章“投标人须知前附表”10.4项规定 |
||
2.1.2 |
资格评审标准 |
营业执照 |
有效 |
资质等级 |
符合第二章“投标人须知”第1.4.1 项规定 |
||
财务状况 |
符合第二章“投标人须知”第1.4.1 项规定 |
||
类似项目业绩 |
符合第二章“投标人须知”第1.4.1 项规定 |
||
信誉 |
符合第二章“投标人须知”第1.4.1 项规定 |
||
项目总监 |
符合第二章“投标人须知”第1.4.1 项规定 |
||
其他要求 |
符合第二章“投标人须知”第1.4.1 项规定 |
||
2.1.3 |
响应性评审标准 |
投标内容 |
符合第二章“投标人须知”第1.3.1项规定 |
工期 |
符合第二章“投标人须知”第1.3.2 项规定 |
||
工程质量 |
符合第二章“投标人须知”第1.3.3 项规定 |
||
投标有效期 |
符合第二章“投标人须知”第3.3.1项规定 |
||
投标保证金 |
符合第二章“投标人须知”第3.4.1 项规定 |
||
技术标准和要求 |
符合第五章“技术标准和要求”规定 |
||
2.2.1 |
分值构成 (总分100分) |
企业综合实力: 25 分 监理工作大纲: 15 分 投标报价: 60 分 |
评分标准
条款号 |
评审内容 |
分值 |
评审办法 |
|
2.2.3 |
(1) 企业综合实力
(25分) |
企业资质 (3分) |
3分 |
投标人具备独立企业法人资格,同时具备建设行政主管部门颁发的房屋建筑工程监理丙级资质得1分;具备建设行政主管部门颁发的房屋建筑工程监理乙级资质得2分;具有建设行政主管部门颁发的房屋建筑工程监理甲级及以上资质得3分。本项最多得3分。 |
企业业绩 (5分) |
5分 |
投标人2015年1月1日以来具有1个在建或已完成投资不低于1300万元的房屋建筑工程监理业绩得2分,每增加一个类似业绩加1分,本项最多得5分; |
||
主要监理人员配备情况及能力 (17分) |
总监师 能力 (1分) |
具有全国注册监理工程师(房屋建筑工程专业)资格得1分,本项最多得1分。 |
||
专业监理工程师配备情况及能力 (16分) |
1、房屋建筑专业监理工程师1名:具有全国注册监理工程师(注册专业为房屋建筑工程)得4分,本项最多得4分。 2、造价专业监理工程师1名:具有全国注册造价工程师专业资格加6分,本项最多得6分。 3、安装专业监理工程师1名:具有全国注册监理工程师(注册专业为机电安装专业)得6分,本项最多得6分。 |
|||
(2) 监理工作 大纲
(15分) |
质量控制 措施 |
3分 |
有针对性,措施合理、可行,有质量控制重点、难点,质量控制程序合理、科学。(方案措施科学先进得3分,一般得2分,基本能达到招标人要求得1分) |
|
进度控制 措施 |
3分 |
有针对性,措施合理、可行,进度控制程序合理、科学。(方案措施科学先进得3分,一般得2分,基本能达到招标人要求得1分) |
||
造价控制 措施 |
3分 |
有针对性,措施合理、可行,造价控制程序合理、科学。(方案措施科学先进得3分,一般得2分,基本能达到招标人要求得1分) |
||
现场协调 |
3分 |
措施合理、可行。(方案措施科学先进得3分,一般得2分,基本能达到招标人要求得1分) |
||
安全文明施工控制措施 |
3分 |
有针对性,措施合理、可行。(方案措施科学先进得3分,一般得2分,基本能达到招标人要求得1分) |
||
(3) 投标报价 (60分) |
投标报价 |
60分 |
根据国家发改委《关于进一步开放建设项目专业服务价格的通知》(发改价格[2015]299号)文件要求,投标人应结合本工程实际情况及企业自身成本进行自主报价。 评标基准价:所有经评审合格的投标人的平均报价为评标基准价。 投标价等于评标基准价的投标人得满分,各投标人的投标价与评标基准价相比,每高1%扣1分,每低1%扣1分,不足1%的部分按1%计算,扣完为止(得分按四舍五入保留小数点后两位)。(本项最高得60分)
|
|
总分 |
100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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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评标方法
本次评标采用综合评估法。评标委员会对满足招标文件实质性要求的投标文件,按照本章第2.2 款规定的评分标准进行打分,并按得分由高到低顺序推荐中标候选人,但评标委员会认为投标报价低于其成本的除外。综合评分相等时,以投标报价低的优先;投标报价也相等的,由招标人自行确定。
2、评审标准
2.1 初步评审标准
2.1.1 形式评审标准:见评标办法前附表。
2.1.2 资格评审标准:见评标办法前附表。
2.1.3 响应性评审标准:见评标办法前附表。
2.2 分值构成与评分标准2.2.1 分值构成
(l)企业综合实力:见评标办法前附表;
(2)监理工作大纲:见评标办法前附表;
(3)投标报价:见评标办法前附表;
2.2.2 评标基准价计算
评标基准价计算方法:见评标办法前附表。
2.2.3 评分标准
(1)企业综合实力评分标准:见评标办法前附表;
(2)监理工作大纲评分标准:见评标办法前附表;
(3)投标报价评分标准:见评标办法前附表;
3、评标程序
3.1 初步评审
3.1.1 评标委员会可以要求投标人提交第二章“投标人须知”第3.5.1 项至第3.5.2 项规定的有关证明和证件的原件,以便核验。评标委员会依据本章第2.1.1、2.1.2 、2.1.3款规定的标准对投标文件进行初步评审。有一项不符合评审标准的,作废标处理。
3.1.2 投标人有以下情形之一的,其投标作废标处理:
(l)第二章“投标人须知”第1.4.3 项规定的任何一种情形的;
(2)串通投标或弄虚作假或有其他违法行为的;
(3)不按评标委员会要求澄清、说明或补正的。
3.1.3 投标报价有算术错误的,评标委员会按以下原则对投标报价进行修正,修正的价格经投标人书面确认后具有约束力。投标人不接受修正价格的,其投标作废标处理。
(1)投标文件中的大写金额与小写金额不一致的,以大写金额为准;
(2)总价金额与依据单价计算出的结果不一致的,以单价金额为准修正总价,但单价金额小数点有明显错误的除外。
3.2 详细评审
3.2.1 评标委员会按本章第2.2 款规定的量化因素和分值进行打分,并计算出综合评估得分。
(1)按本章第2.2.3(1)目规定的评审因素和分值对企业综合实力计算出得分A ;
(2)按本章第2.2.3(2)目规定的评审因素和分值对监理工作大纲计算出得分B;
(3)按本章第2.2.3(3)目规定的评审因素和分值对投标报价计算出得分C;
3.2.2 评分分值计算保留小数点后两位,小数点后第三位“四舍五入”。
3.2.3 投标人得分二A 十B 十C 。
3.3 投标文件的澄清和补正
3.3.1 在评标过程中,评标委员会可以书面形式要求投标人对所提交的投标文件中不明确的内容进行书面澄清或说明,或者对细微偏差进行补正。评标委员会不接受投标人主动提出的澄清、说明或补正。
3.3.2 澄清、说明和补正不得改变投标文件的实质性内容(算术性错误修正的除外)。投标人的书面澄清、说明和补正属于投标文件的组成部分。
3.3.3 评标委员会对投标人提交的澄清、说明或补正有疑问的,可以要求投标人进一步澄清、说明或补正,直至满足评标委员会的要求。
3.4 评标结果
3.4.1评标委员会按照经评审的价格由低到高的顺序推荐中标候选人。
3.4.2评标委员会完成评标后,应当向招标人提交书面评标报告。
第四章 合同条款 及格式
(GF-2012-0202)
建设工程监理合同
(示范文本)
住房和城乡建设部
制定
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
第一部分 协议书
委托人(全称):
监理人(全称):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遵循平等、自愿、公平和诚信的原则,双方就下述工程委托监理与相关服务事项协商一致,订立本合同。
一、工程概况
1. 工程名称: ;
2. 工程地点: ;
3. 工程规模: ;
4. 工程概算投资额或建筑安装工程费: 。
二、词语限定
协议书中相关词语的含义与通用条件中的定义与解释相同。
三、组成本合同的文件
1. 协议书;
2. 中标通知书(适用于招标工程)或委托书(适用于非招标工程);
3. 投标文件(适用于招标工程)或监理与相关服务建议书(适用于非招标工程);
4. 专用条件;
5. 通用条件;
6. 附录,即:
附录A 相关服务的范围和内容
附录B 委托人派遣的人员和提供的房屋、资料、设备
本合同签订后,双方依法签订的补充协议也是本合同文件的组成部分。
四、总监理工程师
总监理工程师姓名: ,身份证号码: ,注册号: 。
五、签约酬金
签约酬金(大写): (¥ )。
包括:
1. 监理酬金: 。
2. 相关服务酬金: 。
其中:
(1)勘察阶段服务酬金: 。
(2)设计阶段服务酬金: 。
(3)保修阶段服务酬金: 。
(4)其他相关服务酬金: 。
六、期限
1. 监理期限:
自 年 月 日始,至 年 月 日止。
2. 相关服务期限:
(1)勘察阶段服务期限自 年 月 日始,至 年 月 日止。
(2)设计阶段服务期限自 年 月 日始,至 年 月 日止。
(3)保修阶段服务期限自 年 月 日始,至 年 月 日止。
(4)其他相关服务期限自 年 月 日始,至 年 月 日止。
七、双方承诺
1. 监理人向委托人承诺,按照本合同约定提供监理与相关服务。
2. 委托人向监理人承诺,按照本合同约定派遣相应的人员,提供房屋、资料、设备,并按本合同约定支付酬金。
八、合同订立
1. 订立时间: 年 月 日。
2. 订立地点: 。
3. 本合同一式 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双方各执 份。
委托人: (盖章) 监理人: (盖章)
住所: 住所:
邮政编码: 邮政编码:
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权 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权
的代理人:(签字) 的代理人:(签字)
开户银行: 开户银行:
账号: 账号:
电话: 电话:
传真: 传真:
电子邮箱: 电子邮箱:
第二部分 通用条件
1. 定义与解释
1.1 定义
除根据上下文另有其意义外,组成本合同的全部文件中的下列名词和用语应具有本款所赋予的含义:
1.1.1 “工程”是指按照本合同约定实施监理与相关服务的建设工程。
1.1.2 “委托人”是指本合同中委托监理与相关服务的一方,及其合法的继承人或受让人。
1.1.3 “监理人”是指本合同中提供监理与相关服务的一方,及其合法的继承人。
1.1.4 “承包人”是指在工程范围内与委托人签订勘察、设计、施工等有关合同的当事人,及其合法的继承人。
1.1.5 “监理”是指监理人受委托人的委托 ,依照法律法规、工程建设标准、勘察设计文件及合同,在施工阶段对建设工程质量、进度、造价进行控制,对合同、信息进行管理,对工程建设相关方的关系进行协调,并履行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法定职责的服务活动。
1.1.6 “相关服务”是指监理人受委托人的委托 ,按照本合同约定,在勘察、设计、保修等阶段提供的服务活动。
1.1.7 “正常工作”指本合同订立时通用条件和专用条件中约定的监理人的工作。
1.1.8 “附加工作”是指本合同约定的正常工作以外监理人的工作。
1.1.9 “项目监理机构”是指监理人派驻工程负责履行本合同的组织机构。
1.1.10 “总监理工程师”是指由监理人的法定代表人书面授权,全面负责履行本合同、主持项目监理机构工作的注册监理工程师。
1.1.11 “酬金”是指监理人履行本合同义务,委托人按照本合同约定给付监理人的金额。
1.1.12 “正常工作酬金”是指监理人完成正常工作,委托人应给付监理人并在协议书中载明的签约酬金额。
1.1.13 “附加工作酬金”是指监理人完成附加工作,委托人应给付监理人的金额。
1.1.14 “一方”是指委托人或监理人;“双方”是指委托人和监理人;“第三方”是指除委托人和监理人以外的有关方。
1.1.15 “书面形式”是指合同书、信件和数据电文(包括电报、电传、传真、电子数据交换和电子邮件)等可以有形地表现所载内容的形式。
1.1.16 “天”是指第一天零时至第二天零时的时间。
1.1.17“月”是指按公历从一个月中任何一天开始的一个公历月时间。
1.1.18 “不可抗力”是指委托人和监理人在订立本合同时不可预见,在工程施工过程中不可避免发生并不能克服的自然灾害和社会性突发事件,如地震、海啸、瘟疫、水灾、骚乱、暴动、战争和专用条件约定的其他情形。
1.2 解释
1.2.1本合同使用中文书写、解释和说明。如专用条件约定使用两种及以上语言文字时,应以中文为准。
1.2.2 组成本合同的下列文件彼此应能相互解释、互为说明。除专用条件另有约定外,本合同文件的解释顺序如下:
(1)协议书;
(2)中标通知书(适用于招标工程)或委托书(适用于非招标工程);
(3)专用条件及附录A、附录B;
(4)通用条件;
(5)投标文件(适用于招标工程)或监理与相关服务建议书(适用于非招标工程)。
双方签订的补充协议与其他文件发生矛盾或歧义时,属于同一类内容的文件,应以最新签署的为准。
2. 监理人的义务
2.1 监理的范围和工作内容
2.1.1 监理范围在专用条件中约定。
2.1.2 除专用条件另有约定外,监理工作内容包括:
(1)收到工程设计文件后编制监理规划,并在第一次工地会议7天前报委托人。根据有关规定和监理工作需要,编制监理实施细则;
(2)熟悉工程设计文件,并参加由委托人主持的图纸会审和设计交底会议;
(3)参加由委托人主持的第一次工地会议;主持监理例会并根据工程需要主持或参加专题会议;
(4)审查施工承包人提交的施工组织设计,重点审查其中的质量安全技术措施、专项施工方案与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的符合性;
(5)检查施工承包人工程质量、安全生产管理制度及组织机构和人员资格;
(6)检查施工承包人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的配备情况;
(7)审查施工承包人提交的施工进度计划,核查承包人对施工进度计划的调整;
(8)检查施工承包人的试验室;
(9)审核施工分包人资质条件;
(10)查验施工承包人的施工测量放线成果;
(11)审查工程开工条件,对条件具备的签发开工令;
(12)审查施工承包人报送的工程材料、构配件、设备质量证明文件的有效性和符合性,并按规定对用于工程的材料采取平行检验或见证取样方式进行抽检;
(13)审核施工承包人提交的工程款支付申请,签发或出具工程款支付证书,并报委托人审核、批准;
(14)在巡视、旁站和检验过程中,发现工程质量、施工安全存在事故隐患的,要求施工承包人整改并报委托人;
(15)经委托人同意,签发工程暂停令和复工令;
(16)审查施工承包人提交的采用新材料、新工艺、新技术、新设备的论证材料及相关验收标准;
(17)验收隐蔽工程、分部分项工程;
(18)审查施工承包人提交的工程变更申请,协调处理施工进度调整、费用索赔、合同争议等事项;
(19)审查施工承包人提交的竣工验收申请,编写工程质量评估报告;
(20)参加工程竣工验收,签署竣工验收意见;
(21)审查施工承包人提交的竣工结算申请并报委托人;
(22)编制、整理工程监理归档文件并报委托人。
2.1.3 相关服务的范围和内容在附录A中约定。
2.2 监理与相关服务依据
2.2.1 监理依据包括:
(1)适用的法律、行政法规及部门规章;
(2)与工程有关的标准;
(3)工程设计及有关文件;
(4)本合同及委托人与第三方签订的与实施工程有关的其他合同。
双方根据工程的行业和地域特点,在专用条件中具体约定监理依据。
2.2.2 相关服务依据在专用条件中约定。
2.3 项目监理机构和人员
2.3.1 监理人应组建满足工作需要的项目监理机构,配备必要的检测设备。项目监理机构的主要人员应具有相应的资格条件。
2.3.2本合同履行过程中,总监理工程师及重要岗位监理人员应保持相对稳定,以保证监理工作正常进行。
2.3.3监理人可根据工程进展和工作需要调整项目监理机构人员。监理人更换总监理工程师时,应提前7天向委托人书面报告,经委托人同意后方可更换;监理人更换项目监理机构其他监理人员,应以相当资格与能力的人员替换,并通知委托人。
2.3.4 监理人应及时更换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监理人员:
(1)严重过失行为的;
(2)有违法行为不能履行职责的;
(3)涉嫌犯罪的;
(4)不能胜任岗位职责的;
(5)严重违反职业道德的;
(6)专用条件约定的其他情形。
2.3.5 委托人可要求监理人更换不能胜任本职工作的项目监理机构人员。
2.4 履行职责
监理人应遵循职业道德准则和行为规范,严格按照法律法规、工程建设有关标准及本合同履行职责。
2.4.1 在监理与相关服务范围内,委托人和承包人提出的意见和要求,监理人应及时提出处置意见。当委托人与承包人之间发生合同争议时,监理人应协助委托人、承包人协商解决。
2.4.2 当委托人与承包人之间的合同争议提交仲裁机构仲裁或人民法院审理时,监理人应提供必要的证明资料。
2.4.3 监理人应在专用条件约定的授权范围内,处理委托人与承包人所签订合同的变更事宜。如果变更超过授权范围,应以书面形式报委托人批准。
在紧急情况下,为了保护财产和人身安全,监理人所发出的指令未能事先报委托人批准时,应在发出指令后的24小时内以书面形式报委托人。
2.4.4 除专用条件另有约定外,监理人发现承包人的人员不能胜任本职工作的,有权要求承包人予以调换。
2.5 提交报告
监理人应按专用条件约定的种类、时间和份数向委托人提交监理与相关服务的报告。
2.6 文件资料
在本合同履行期内,监理人应在现场保留工作所用的图纸、报告及记录监理工作的相关文件。工程竣工后,应当按照档案管理规定将监理有关文件归档。
2.7 使用委托人的财产
监理人无偿使用附录B中由委托人派遣的人员和提供的房屋、资料、设备。除专用条件另有约定外,委托人提供的房屋、设备属于委托人的财产,监理人应妥善使用和保管,在本合同终止时将这些房屋、设备的清单提交委托人,并按专用条件约定的时间和方式移交。
3.委托人的义务
3.1 告知
委托人应在委托人与承包人签订的合同中明确监理人、总监理工程师和授予项目监理机构的权限。如有变更,应及时通知承包人。
3.2 提供资料
委托人应按照附录B约定,无偿向监理人提供工程有关的资料。在本合同履行过程中,委托人应及时向监理人提供最新的与工程有关的资料。
3.3 提供工作条件
委托人应为监理人完成监理与相关服务提供必要的条件。
3.3.1 委托人应按照附录B约定,派遣相应的人员,提供房屋、设备,供监理人无偿使用。
3.3.2 委托人应负责协调工程建设中所有外部关系,为监理人履行本合同提供必要的外部条件。
3.4 委托人代表
委托人应授权一名熟悉工程情况的代表,负责与监理人联系。委托人应在双方签订本合同后7天内,将委托人代表的姓名和职责书面告知监理人。当委托人更换委托人代表时,应提前7天通知监理人。
3.5 委托人意见或要求
在本合同约定的监理与相关服务工作范围内,委托人对承包人的任何意见或要求应通知监理人,由监理人向承包人发出相应指令。
3.6 答复
委托人应在专用条件约定的时间内,对监理人以书面形式提交并要求作出决定的事宜,给予书面答复。逾期未答复的,视为委托人认可。
3.7 支付
委托人应按本合同约定,向监理人支付酬金。
4. 违约责任
4.1 监理人的违约责任
监理人未履行本合同义务的,应承担相应的责任。
4.1.1 因监理人违反本合同约定给委托人造成损失的,监理人应当赔偿委托人损失。赔偿金额的确定方法在专用条件中约定。监理人承担部分赔偿责任的,其承担赔偿金额由双方协商确定。
4.1.2 监理人向委托人的索赔不成立时,监理人应赔偿委托人由此发生的费用。
4.2 委托人的违约责任
委托人未履行本合同义务的,应承担相应的责任。
4.2.1 委托人违反本合同约定造成监理人损失的,委托人应予以赔偿。
4.2.2 委托人向监理人的索赔不成立时,应赔偿监理人由此引起的费用。
4.2.3 委托人未能按期支付酬金超过28天,应按专用条件约定支付逾期付款利息。
4.3 除外责任
因非监理人的原因,且监理人无过错,发生工程质量事故、安全事故、工期延误等造成的损失,监理人不承担赔偿责任。
因不可抗力导致本合同全部或部分不能履行时,双方各自承担其因此而造成的损失、损害。
5. 支付
5.1 支付货币
除专用条件另有约定外,酬金均以人民币支付。涉及外币支付的,所采用的货币种类、比例和汇率在专用条件中约定。
5.2 支付申请
监理人应在本合同约定的每次应付款时间的7天前,向委托人提交支付申请书。支付申请书应当说明当期应付款总额,并列出当期应支付的款项及其金额。
5.3 支付酬金
支付的酬金包括正常工作酬金、附加工作酬金、合理化建议奖励金额及费用。
5.4 有争议部分的付款
委托人对监理人提交的支付申请书有异议时,应当在收到监理人提交的支付申请书后7天内,以书面形式向监理人发出异议通知。无异议部分的款项应按期支付,有异议部分的款项按第7条约定办理。
6. 合同生效、变更、暂停、解除与终止
6.1生效
除法律另有规定或者专用条件另有约定外,委托人和监理人的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权代理人在协议书上签字并盖单位章后本合同生效。
6.2变更
6.2.1 任何一方提出变更请求时,双方经协商一致后可进行变更。
6.2.2除不可抗力外,因非监理人原因导致监理人履行合同期限延长、内容增加时,监理人应当将此情况与可能产生的影响及时通知委托人。增加的监理工作时间、工作内容应视为附加工作。附加工作酬金的确定方法在专用条件中约定。
6.2.3合同生效后,如果实际情况发生变化使得监理人不能完成全部或部分工作时,监理人应立即通知委托人。除不可抗力外,其善后工作以及恢复服务的准备工作应为附加工作,附加工作酬金的确定方法在专用条件中约定。监理人用于恢复服务的准备时间不应超过28天。
6.2.4合同签订后,遇有与工程相关的法律法规、标准颁布或修订的,双方应遵照执行。由此引起监理与相关服务的范围、时间、酬金变化的,双方应通过协商进行相应调整。
6.2.5 因非监理人原因造成工程概算投资额或建筑安装工程费增加时,正常工作酬金应作相应调整。调整方法在专用条件中约定。
6.2.6 因工程规模、监理范围的变化导致监理人的正常工作量减少时,正常工作酬金应作相应调整。调整方法在专用条件中约定。
6.3 暂停与解除
除双方协商一致可以解除本合同外,当一方无正当理由未履行本合同约定的义务时,另一方可以根据本合同约定暂停履行本合同直至解除本合同。
6.3.1 在本合同有效期内,由于双方无法预见和控制的原因导致本合同全部或部分无法继续履行或继续履行已无意义,经双方协商一致,可以解除本合同或监理人的部分义务。在解除之前,监理人应作出合理安排,使开支减至最小。
因解除本合同或解除监理人的部分义务导致监理人遭受的损失,除依法可以免除责任的情况外,应由委托人予以补偿,补偿金额由双方协商确定。
解除本合同的协议必须采取书面形式,协议未达成之前,本合同仍然有效。
6.3.2 在本合同有效期内,因非监理人的原因导致工程施工全部或部分暂停,委托人可通知监理人要求暂停全部或部分工作。监理人应立即安排停止工作,并将开支减至最小。除不可抗力外,由此导致监理人遭受的损失应由委托人予以补偿。
暂停部分监理与相关服务时间超过182天,监理人可发出解除本合同约定的该部分义务的通知;暂停全部工作时间超过182天,监理人可发出解除本合同的通知,本合同自通知到达委托人时解除。委托人应将监理与相关服务的酬金支付至本合同解除日,且应承担第4.2款约定的责任。
6.3.3 当监理人无正当理由未履行本合同约定的义务时,委托人应通知监理人限期改正。若委托人在监理人接到通知后的7天内未收到监理人书面形式的合理解释,则可在7天内发出解除本合同的通知,自通知到达监理人时本合同解除。委托人应将监理与相关服务的酬金支付至限期改正通知到达监理人之日,但监理人应承担第4.1款约定的责任。
6.3.4 监理人在专用条件5.3中约定的支付之日起28天后仍未收到委托人按本合同约定应付的款项,可向委托人发出催付通知。委托人接到通知14天后仍未支付或未提出监理人可以接受的延期支付安排,监理人可向委托人发出暂停工作的通知并可自行暂停全部或部分工作。暂停工作后14天内监理人仍未获得委托人应付酬金或委托人的合理答复,监理人可向委托人发出解除本合同的通知,自通知到达委托人时本合同解除。委托人应承担第4.2.3款约定的责任。
6.3.5 因不可抗力致使本合同部分或全部不能履行时,一方应立即通知另一方,可暂停或解除本合同。
6.3.6 本合同解除后,本合同约定的有关结算、清理、争议解决方式的条件仍然有效。
6.4 终止
以下条件全部满足时,本合同即告终止:
(1)监理人完成本合同约定的全部工作;
(2)委托人与监理人结清并支付全部酬金。
7. 争议解决
7.1协商
双方应本着诚信原则协商解决彼此间的争议。
7.2调解
如果双方不能在14天内或双方商定的其他时间内解决本合同争议,可以将其提交给专用条件约定的或事后达成协议的调解人进行调解。
7.3仲裁或诉讼
双方均有权不经调解直接向专用条件约定的仲裁机构申请仲裁或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8. 其他
8.1 外出考察费用
经委托人同意,监理人员外出考察发生的费用由委托人审核后支付。
8.2 检测费用
委托人要求监理人进行的材料和设备检测所发生的费用,由委托人支付,支付时间在专用条件中约定。
8.3 咨询费用
经委托人同意,根据工程需要由监理人组织的相关咨询论证会以及聘请相关专家等发生的费用由委托人支付,支付时间在专用条件中约定。
8.4 奖励
监理人在服务过程中提出的合理化建议,使委托人获得经济效益的,双方在专用条件中约定奖励金额的确定方法。奖励金额在合理化建议被采纳后,与最近一期的正常工作酬金同期支付。
8.5 守法诚信
监理人及其工作人员不得从与实施工程有关的第三方处获得任何经济利益。
8.6 保密
双方不得泄露对方申明的保密资料,亦不得泄露与实施工程有关的第三方所提供的保密资料,保密事项在专用条件中约定。
8.7 通知
本合同涉及的通知均应当采用书面形式,并在送达对方时生效,收件人应书面签收。
8.8 著作权
监理人对其编制的文件拥有著作权。
监理人可单独或与他人联合出版有关监理与相关服务的资料。除专用条件另有约定外,如果监理人在本合同履行期间及本合同终止后两年内出版涉及本工程的有关监理与相关服务的资料,应当征得委托人的同意。
第三部分 专用条件
1. 定义与解释
1.2 解释
1.2.1 本合同文件除使用中文外,还可用 / 。
1.2.2 约定本合同文件的解释顺序为: 。
2. 监理人义务
2.1 监理的范围和内容
2.1.1 监理范围包括: 施工图范围内全部施工监理及缺陷责任期监理 。
2.1.2 监理工作内容还包括: / 。
2.2 监理与相关服务依据
2.2.1 监理依据包括: / 。
2.2.2 相关服务依据包括: / 。
2.3项目监理机构和人员
2.3.4 更换监理人员的其他情形: / 。
2.4 履行职责
2.4.3 对监理人的授权范围: / 。
在涉及工程延期 / 天内和(或)金额 / 万元内的变更,监理人不需请示委托人即可向承包人发布变更通知。
2.4.4 监理人有权要求承包人调换其人员的限制条件:1、监理人要求承包人调换项目经理的,应事先和委托人协商,委托人同意后提前7天向承包人发出调换项目经理通知。2、监理人要求承包人调换其他管理人员的应提前7天通知委托人。
2.5 提交报告
监理人应提交报告的种类(包括监理规划、监理月报及约定的专项报告)、时间和份数:
1、监理人应在工程开工前14日向委托人提供2套《监理规划》;2、监理人应在每月的5日前向委托人提供1份上月的《监理月报》;3、监理人应根据工程需要或有关规定编制《监理实施细则》,在专项工程开工前14日向委托人提供2套《监理实施细则》,监理人应及时或按照委托人的要求时限和份数提供专项报告。
2.7 使用委托人的财产
附录B中由委托人无偿提供的房屋、设备的所有权属于: 委托人 。
监理人应在本合同终止后 14 天内移交委托人无偿提供的房屋、设备,移交的时间和方式为: 合同终止日期后14天内,现场移交 。
3. 委托人义务
3.4 委托人代表
委托人代表为: 。
3.6 答复
委托人同意在 3 天内,对监理人书面提交并要求做出决定的事宜给予书面答复。
4. 违约责任
4.1 监理人的违约责任
4.1.1监理人赔偿金额按下列方法确定:
赔偿金=直接经济损失×正常工作酬金÷工程概算投资额(或建筑安装工程费)
4.2 委托人的违约责任
4.2.3 委托人逾期付款利息按下列方法确定:
逾期付款利息=当期应付款总额×银行同期贷款利率×拖延支付天数
5、对监理人的监督、管理、考核制度
1、监理人派驻到项目所在地履行监理服务的主要监理机构人员应与投标书中报送的人员一致。若监理人因工作安排或其它原因,需要更换派驻到项目所在地履行监理服务的主要监理人员时,更换人员的资质不应低于原人员的资质,并应事先得到委托人的书面批准。如监理人擅自更换人员的,委托人有权按下列规定的措施要求监理人支付违约金,委托人可在监理人的履约保证金中直接扣除相应数额作为违约金,扣除后的履约保证金不足额,监理人应在不足之日起 10 日内补足:
1.1擅自更换总监理工程师,违约金为5万元/次;
1.2擅自更换总监理工程师代表(如设有),违约金为3万元/名/次。
2、在监理服务期间,委托人现场工程师将对监理人派驻现场的监理机构人员的工作情况进行监督和检查,若委托人现场工程师认为监理人派驻现场的人员不能胜任其工作或有从事其他与监理工作相违背的活动,向委托人汇报,委托人有权要求监理机构进行更换。
3、若监理人拒绝按照指令更换委托人认为不能胜任该项工作的人员,或其主要项目监理机构人员(总监和总监代表)经过2次以上更换仍然达不到委托人的要求,委托人将认为监理机构无能力按本合同的规定继续履行本合同项下的监理服务工作,委托人有权单方面解除合同。
4、如发生下列任何一行为,将视为监理人违约:
4.1监理人违反监理合同的规定,将监理服务的任何部分予以分包;
4.2合同执行期间,监理机构人员不能胜任本职工作,而监理人又不能按委托人要求及时更换;
4.3监理机构人员严重失职造成重大工程事故或者向承包人索贿或牟取私利,在工作期间徇私舞弊,给委托人造成损失;
4.4合同执行期间,由于监理工程师未能在合理的时间内,发出进一步需要的图纸或指示,造成承包人进度延误或中断施工,致使委托人增加费用支出或工期延误;或由于监理人的原因造成监理工程师对承包人所下达的指令不能按期落实,导致进度缓慢,工期延误,工程质量低劣;
4.5未经委托人同意,总监擅离岗位;或参加本工程监理服务的监理机构人员的出勤率较低,造成监理工作不力;
4.6监理工程师或监理员对隐蔽工程或工程主要部位施工期间未进行旁站或跟班平行检查,监理机构在接到承包人要求检查的通知后24小时内未到场且过后又没有进行复检而造成质量问题(施工单位应提前24小时通知监理人);或对工程的抽检频率未达到国家相关质量验收规范、规程、标准以及施工合同规定要求,并且不按委托人的指令予以纠正。
5、如发生上述4.1~4.6中任一情况,委托人可视监理人违约的严重程度采取下列措施之一:
5.1人员缺岗的违约金:
5.1.1总监理工程师或总监代表1000元/人·天;
5.1.2 专业监理工程师(无论何职务)500元/人·天;
5.1.3监理员400元/人·天;
5.1.4 连续3天以上的擅自缺岗,监理人每天应按上述标准的双倍承担违约金。
5.2 委托人可按签署监理合同时监理服务费的5%金额扣除作为监理人违约金,该违约金从委托人支付给监理人的报酬中扣除。即使交纳了违约金,监理人仍应按监理合同规定继续履行本工程施工及质量保修过程中的监理服务。
5.3委托人在向监理人发出书面通知14天后仍未见其改进,委托人可以单方面终止本监理合同、暂停支付监理服务费,并视情况没收监理人的全部或部分履约保证金。
6、监理人应提供的设施与物品
6.1监理人为履行监理服务,需要提供适合监理工作的设施、设备及物品,这些设施、设备的产权属监理机构,并由监理人承担其使用费和维修费,监理人已将此项费用列入施工监理费报价之中。监理人应严格按照投标文件“拟配置本合同工程的材料试验、测量、质检仪器设备表”中所列的内容提供设施与物品,委托人可按照投标文件中列出的设备清单代监理人购买,并交由监理机构使用(产权属监理人),由此产生的一切费用由委托人在支付监理人的监理报酬中直接扣除。
7、为加强督促监理人对施工现场和自身进行严格管理,防止由于监理人管理不力的原因造成工程质量及安全事故的,委托人有权根据造成损失的严重程度要求监理人承担违约金,具体标准如下:
7.1一般质量事故(直接经济损失在5000元~50000元或造成工程永久质量缺陷的):监理人每次除按合同专用条款赔偿损失外,另外应承担0.5万元的违约金;
7.2严重质量事故(直接经济损失在50000元~100000元或影响使用功能或因质量事故导致结构安全造成3人以下重伤的):监理人每次除按合同专用条款赔偿损失外,另外应承担2万元的违约金;
7.3重大质量事故(工程倒塌或报废或直接经济损失100000元以上或因质量事故造成人员死亡或重伤3人以上的):监理人每次除按合同专业条款赔偿损失外,另外应承担5万元的违约金;
7.4施工现场发生安全事故,每重伤1人,监理人应承担0.5万元的违约金;每死亡1人,监理人应承担3.0万元的违约金;
7.5以上监理人应承担的违约金由委托人在支付监理服务费中直接扣除。
8、会议考核制度
8.1监理人项目总监迟到应承担300元/次的违约金,缺席应承担500元/次的违约金。如果项目总监因有重要事情不能参加会议,则必须请假,需经委托人项目部经理同意,否则按缺席处理;
8.2监理人总监代表迟到应承担400元/次的违约金,缺席应承担500元/次的违约金。如果总监代表因因有重要事情不能参加会议,则必须请假,需经委托人项目部经理同意,否则按缺席处理;
8.3监理机构其它管理人员迟到监理人应承担200元/次的违约金,缺席应承担400元/次的违约金。
9、对监理机构监理期间的一些具体考核措施
9.1对报审资料(工程进度产值报表审核除外)因审查不严而被委托人退回,监理人应承担300元/次的违约金。
9.2对施工组织设计、专项施工方案等不认真审查就随意签字,被委托人发现后,监理人应承担500元/次的违约金。
9.3各分项工程监理工程师签认后,进入下道工序前,委托人抽查发现有不符合图纸或规范要求的,监理人应承担500元/次的违约金。
9.4委托人在不违反法律、法规及各项规定的情况下发出的指令,监理机构拒不执行,监理人应承担2000元/次的违约金。
9.5对要求旁站监理而未执行的,监理人应承担1000元/人.次的违约金;旁站不认真负责的,监理人应承担500元/人.次的违约金。
9.6因监管不力造成安全、质量隐患的,监理人应承担1000元/次的违约金。
9.7监理机构未按本制度、合同及管理过程中要求的时间提供《监理规划》、《监理实施细则》、《工程周报》、《工程月报》、《会议纪要》、回函等资料或内容不符合要求返工两次以上时,委托人视情况由监理人承担300元~3000元的违约金。
9.8抽查中发现监理机构未按监理规划、监理实施细则、施工验收规范、施工质量备案制等要求和程序进行监理的,委托人每发现一项视情况由监理人承担500元~5000元的违约金。
9.9在施工过程中,专业工程师发现现场存在较为严重的安全隐患或质量隐患,而监理机构未对以上情况给施工单位发监理通知的,监理人应承担500元/次的违约金,并要求监理机构马上发出整改通知,如监理人拒不执行,除按5倍违约金额追加违约金外,监理人必须更换相关监理人员。
10、监理人员应保持廉洁公正,决不允许出现“吃、拿、卡、拖”等渎职行为。在合同签订、履行、预结算、保修期间,监理人不得接受施工单位的请吃、送礼或其他好处,否则,监理人违反前列情形之一,监理人应承担1000-10000元/次.项的违约金,造成损失的,应予以赔偿,委托人并可以解除本监理合同,解除合同的效力自委托人解除监理合同通知送达给监理人生效。
11、监理人如有上述各项违约行为,委托人将从监理人交纳的履约保证金中扣除违约金,不足部分,监理人另行支付。如监理人拒交违约金,委托人可直接从应付监理服务费中按违约金金额的五倍进行索取,委托人可视对项目的影响程度,有权采取包括但不限于暂停支付监理人监理服务费或解除监理合同的措施,并追究监理人由此引起的全部经济及法律责任。
6、履约担保的提交:
6.1履约担保的提交:履约担保金额:按签约监理酬金×10%。递交方式:现金100%担保。领取中标通知书后7个工作日内交纳。履约保证金在竣工验收后15个工作日内退还。
履约保证金递交账号:2307 4901 1910 0021 245
户名:威远县国有资产经营有限公司
开户行:工行威远支行
6. 酬金支付
7.1 支付货币
币种为: 人民币 ,比例为: / ,汇率为: / 。
7.2支付酬金
正常工作酬金的支付:
支付次数 |
支付时间 |
支付比例 |
支付金额(万元) |
季度付款 |
每季度月初14个工作日内 |
季度实际产值的80% |
|
完工付款 |
工程完工 |
支付至合同金额的80% |
|
竣工验收付款 |
工程竣工验收合格后 |
支付至合同金额的95% |
|
最后付款 |
监理与相关服务期届满14天内 |
支付合同金额的5% |
|
8. 合同生效、变更、暂停、解除与终止
8.1 生效
本合同生效条件: 双方签字盖章 。
8.2 变更
8.2.2 除不可抗力外, 因非监理人原因导致本合同期限延长时,附加工作酬金按下列方法确定:
附加工作酬金=本合同期限延长时间(天)×正常工作酬金÷协议书约定的监理与相关服务期限(天)
8.2.3附加工作酬金按下列方法确定:
附加工作酬金=善后工作及恢复服务的准备工作时间(天)×正常工作酬金÷协议书约定的监理与相关服务期限(天)
8.2.5 正常工作酬金增加额按下列方法确定:
正常工作酬金增加额=工程投资额或建筑安装工程费增加额×正常工作酬金÷工程概算投资额(或建筑安装工程费)
8.2.6 因工程规模、监理范围的变化导致监理人的正常工作量减少时,按减少工作量的比例从协议书约定的正常工作酬金中扣减相同比例的酬金。
9. 争议解决
9.2 调解
本合同争议进行调解时,可提交 进行调解。
9.3 仲裁或诉讼
合同争议的最终解决方式为下列第 二 种方式:
(1)提请 / 仲裁委员会进行仲裁。
(2)向 项目所在地 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10. 其他
10.2 检测费用
委托人应在检测工作完成后 7 天内支付检测费用。
10.3 咨询费用
委托人应在咨询工作完成后 7 天内支付咨询费用。
10.4 奖励
合理化建议的奖励金额按下列方法确定为:
奖励金额=工程投资节省额×奖励金额的比率;
奖励金额的比率为 / %。
10.6 保密
委托人申明的保密事项和期限:有关工程设计,造价及专项技术,保密期限为长期。
监理人申明的保密事项和期限:有关本工程的监理规划,实施细则,专项监理方案,保密期限为长期。
第三方申明的保密事项和期限: / 。
10.8著作权
监理人在本合同履行期间及本合同终止后两年内出版涉及本工程的有关监理与相关服务的资料的限制条件:
涉及本工程设计及专项技术内容的,监理人应事先征得委托人同意,不经委托人同意不得出版相关内容。
11. 补充条款
。
附录A 相关服务的范围和内容
A-1 勘察阶段: 。
A-2 设计阶段: 。
A-3 保修阶段: 。
A-4 其他(专业技术咨询、外部协调工作等): 。
附录B 委托人派遣的人员和提供的房屋、资料、设备
B-1 委托人派遣的人员
名称 |
数量 |
工作要求 |
提供时间 |
1. 工程技术人员 |
|
|
|
2. 辅助工作人员 |
|
|
|
3. 其他人员 |
|
|
|
B-2 委托人提供的房屋
名称 |
数量 |
面积 |
提供时间 |
1. 办公用房 |
|
|
|
2. 生活用房 |
|
|
|
3. 试验用房 |
|
|
|
4. 样品用房 |
|
|
|
用餐及其他生活条件 |
|
B-3 委托人提供的资料
名称 |
份数 |
提供时间 |
备注 |
1. 工程立项文件 |
|
|
|
2. 工程勘察文件 |
|
|
|
3. 工程设计及施工图纸 |
|
|
|
4. 工程承包合同及其他相关合同 |
|
|
|
5. 施工许可文件 |
|
|
|
6. 其他文件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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B-4 委托人提供的设备
名称 |
数量 |
型号与规格 |
提供时间 |
1. 通讯设备 |
|
|
|
2. 办公设备 |
|
|
|
3. 交通工具 |
|
|
|
4. 检测和试验设备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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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五章 技术标准和要求
执行国家、行业和地方现行的有关技术标准和规范、规程。
第六章 投标文件格式
(项目名称) 标段监理招标
投 标 文 件
投标人: (法定名称)
年 月 日
(项目名称) 标段监理招标
投 标 文 件
投标人: (盖单位章)
法定代表人或其委托代理人: (签字)
年 月 日
目 录
一、投标函及投标函附录………………………………()
二、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
三、授权委托书………………………………………()
四、联合体协议书……………………………………()
五、投标保证金………………………………………()
六、监理规划(方案)………………………………()
七、项目管理机构……………………………………()
八、资格审查资料……………………………………()
九、其他材料…………………………………………()
注:(1)()内应标注每部分的起始页码。
(2)如投标人没有组成联合体参加投标,删除“三、联合体协议书”,以下章节的序号依次递补。如“四、投标保证金”变为“三、投标保证金”,其他的依次类推。
一、投标函及投标函附录
(一)投标函
(招标人名称):
1.我方己仔细研究了 (项目名称) 标段监理招标文件的全部内容,在最高限价的基础上下浮 %为投标报价,监理服务期 ,按现行工程技术规范、施工质量验收规范、监理规范和合同约定实施和完成本工程招标范围内的全部监理工作,工程质量达到 。
2.我方承诺在投标有效期内不修改、撤销投标文件。
3.随同本投标函提交投标保证金一份,金额为人民币(大写) 元(¥ )。
4.如我方中标:
(l)我方承诺在收到中标通知书后,在中标通知书规定的期限内与你方签订合同。
(2)随同本投标函递交的投标函附录属于合同文件的组成部分。
(3)我方承诺按照招标文件规定向你方递交履约担保。
(4)我方承诺在合同约定的期限内完成并移交全部合同工程。
5. (其他补充说明)。
投标人: (盖单位章)
法定代表人或其委托代理人: (签字)
地址:
网址:
电话:
传真:
邮政编码:
年 月 日
(二)投标文件真实性和不存在限制投标情形的声明
(招标人名称):
我方在此声明,所递交的投标文件(包括有关资料、澄清)真实可信,不存在虚假(包括隐瞒)。
经我方认真核查,本投标人不存在第二章“投标人须知”第1.4.3 项规定的任何一种情形。
我方承诺,如存在以上两种虚假投标行为,我方自愿按第二章“投标人须知”10.16和其他有关规定承担责任。
投标人: (盖单位章)
法定代表人或其委托代理人: (签字)
年 月 日
(三)投标函附录
序号 |
条款名称 |
合同条款号 |
约定内容 |
备注 |
1 |
总监理工程师 |
1.1.10 |
姓名: |
|
2 |
监理服务期限 |
|
|
|
二、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
投标人名称:
单位性质:
地址:
成立时间: 年 月 日
经营期限:
姓名: 性别: 年龄: 职务: _
系 (投标人名称)的法定代表人。
特此证明。
附:法定代表人身份证复印件
投标人: (盖单位章)
年 月 日
注:(1)法定代表人亲自投标而不委托代理人投标适用。
(2)法定代表人在递交投标文件时,应携带投标人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副本原件、法定代表人身份证原件备查。
(3)法定代表人提供的证件、证明不齐或不符合要求的,投标文件不予接收。
二、授权委托书
本人 (姓名)系 (投标人名称)的法定代表人,现委托 (姓名)为我方代理人。代理人根据授权,以我方名义签署、澄清、说明、补正、递交、撤回、修改 (项目名称) 标段监理投标文件、签订合同和处理有关事宜,其法律后果由我方承担。
委托期限:自本授权委托书签署之日起至第二章“投标人须知”前附表3.3.1规定的“投标有效期”结束为止。
代理人无转委托权。
附:委托代理人身份证复印件
投标人: (盖单位章)
法定代表人: (签字)
委托代理人: (签字)
联系电话: (固定电话) (移动电话)
年 月 日
注:(1)法定代表人不亲自投标而委托代理人投标适用。
(2)法定代表人委托他人投标的,委托代理人应是投标人本单位的人员。
(3)最近6个月(企业设立不足6个月,从设立时起,下同)连续缴费的养老保险是指从购买招标文件时间的上一个月或上上个月起算,往前推6个月的连续、不间断,每个月都缴纳了养老保险费。
(4)委托代理人在递交投标文件时,应携带投标人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副本原件、委托代理人身份证原件、委托代理人连续6个月在该投标人单位的养老保险缴纳凭证原件或提供由社保部门出具的委托代理人在该投标人单位连续6个月参保的证明原件备查。
(5)委托代理人提供的证件、证明不齐或不符合要求的,投标文件不予接收。
三、联合体协议书
(所有成员单位名称)自愿组成 (联合体名称)联合体,共同参加 (项目名称) 标段监理投标。现就联合体投标事宜订立如下协议。
1、 (某成员单位名称)为 (联合体名称)牵头人。
2、联合体牵头人合法代表联合体各成员负责本招标项目投标文件编制和合同谈判活动,并代表联合体提交和接收相关的资料、信息及指示,并处理与之有关的一切事务,负责合同实施阶段的主办、组织和协调工作。
3、联合体将严格按照招标文件的各项要求,递交投标文件,履行合同,并对外承担连带责任。
4、联合体各成员单位内部的职责分工如下:
。
5、本协议书自签署之日起生效,合同履行完毕后自动失效。
6、本协议书一式 份,联合体成员和招标人各执一份。
牵头人名称: (盖单位章)
法定代表人或其委托代理人: (签字)
成员一名称: (盖单位章)
法定代表人或其委托代理人: (签字)
成员二名称: (盖单位章)
法定代表人或其委托代理人: (签字)
……
年 月 日
注:由委托代理人投标的,每个联合体成员都应按“二、授权委托书”的格式和要求由法定代表人签署授权委托书并附有关证明。
四、投标保证金
(招标人名称):
本投标人自愿参加 (项目名称) 标段监理的投标,并按招标文件要求交纳投标保证金,金额为人民币(大写) 元(¥ )。
本投标人承诺所交纳投标保证金是从本公司基本账户以转账方式交纳的,若有虚假,由此引起的一切责任均由我公司承担。
附: (1)从投标人的基本账户转入中国农业银行、中国建设银行、中国工商银行、中国银行四家金融机构其中之一网银账户的银行凭证(复印件)
(2)人民银行颁布的基本存款账户开户许可证复印件
投 标 人: (盖单位章)
法定代表人或其委托代理人: (签字)
年 月 日
五、监理规划(方案)
为了对各投标申请单位进行综合评审,要求各投标申请单位编制的监理规划应包括但不限于以下内容:
(1)监理单位对工程的概述;
(2)现场监理的组织机构;
(3)各级人员的岗位职责;
(4)项目监理工作制度;
(5)拟参加该项目现场监理的主要人员;
(6)拟投入本项目的检测设备;
(7)监理工作实施内容与措施;
(8)质量、进度、投资三控制要点;
(9)合同管理方案;
(10)组织协调方案。
六、项目管理机构
(一)项目管理机构组成表
职务 |
姓名 |
职称 |
执业或职业资格证明 |
备注 |
||||
证书名称 |
级别 |
证号 |
专业 |
养老保险 |
(二)主要人员简历表
姓名 |
|
年龄 |
|
学 历 |
|
|||
职称 |
|
职务 |
|
拟在本合同任职 |
|
|||
毕业学校 |
年毕业于 学校 专业 |
|||||||
主要工作经历 |
||||||||
时间 |
参加过的类似项目 |
担任职务 |
发包人及联系电话 |
注:(1)“主要人员简历表”中的项目总监应附全国注册监理工程师证、身份证、职称证、养老保险复印件。
其他主要人员应附执业证或上岗证书、身份证等复印件。如不实,属于弄虚作假,取消中标资格。
七、资格审查资料
(一)投标人基本情况表
投标人名称 |
|
||||||||
注册地址 |
|
邮政编码 |
|
||||||
联系方式 |
联系人 |
|
电话 |
|
|||||
传真 |
|
网址 |
|
||||||
组织结构 |
|
||||||||
法定代表人 |
姓名 |
|
技术职称 |
|
电话 |
|
|||
技术负责人 |
姓名 |
|
技术职称 |
|
电话 |
|
|||
成立时间 |
|
员工总人数: |
|||||||
企业资质等级 |
|
其中 |
项目总监 |
|
|||||
营业执照号 |
|
高级职称人员 |
|
||||||
注册资金 |
|
中级职称人员 |
|
||||||
开户银行 |
|
初级职称人员 |
|
||||||
账号 |
|
各类注册人员 |
|
||||||
经营范围 |
|
||||||||
备注 |
|
注:投标人基本情况表应附材料见第二章“投标人须知”3.5.1。
(二)近3个年度财务状况表
对财务状况表的要求为: 无亏损
注:(1)投标人应提供近3年的财务状况表。
“近3个年度财务状况表”分两种情况。招标文件发售之日在5月1日以前的,“近3个年度”是指当年之前的3个年度或当年的上一年之前的3个年度,如某项目招标,发售招标文件的时间是2008年4月1日,“近3个年度财务状况表”是指2005年、2006年、2007年的财务状况,或2004年、2005年、2006年的财务状况,采用哪3个年度,由投标人选择;招标文件发售之日在5月1日以后的,“近3个年度”是指当年之前的3个年度,如某项目招标,发售招标文件的时间是2008年5月5日,“近3个年度财务状况表”是指2005年、2006年、2007年的财务状况。
(2)财务状况表应附材料见第二章“投标人须知”3.5.2。
(三)近 三 年完成的类似项目情况表
项目名称 |
|
项目所在地 |
|
发包人名称 |
|
发包人地址 |
|
发包人电话 |
|
合同价格 |
|
开工日期 |
|
竣工日期 |
|
承担的工作 |
|
工程质量 |
|
项目总监 |
|
技术负责人 |
|
项目描述 |
|
备注 |
|
注:(1)招标人填写的具体年限应与第二章“投标人须知”1.4.1一致。
(2)已完成的类似项目应附材料见第二章“投标人须知”3.5.3。其中,类似项目是依法必须招标的项目,应同时附中标通知书、合同协议书复印件;非依法必须招标的项目,可只附合同协议书复印件。
(四)正在监理和新承接的项目情况表
项目名称 |
|
项目所在地 |
|
发包人名称 |
|
发包人地址 |
|
发包人电话 |
|
签约合同价 |
|
开工日期 |
|
计划竣工日期 |
|
承担的工作 |
|
工程质量 |
|
项目总监 |
|
技术负责人 |
|
项目描述 |
|
备注 |
|
注:正在施工和新承接的项目应附材料见第二章“投标人须知”3.5.4。其中依法必须招标的项目,应同时附中标通知书复印件和合同协议书复印件;非依法必须招标的项目,可只附合同协议书复印件。
(五)近3年发生的诉讼及仲裁情况
序号 |
案由 |
双方当事人名称 |
处理结果或 进展情况 |
注:(1)本表为调查表。不得因投标人发生过诉讼及仲裁事项作为废标处理或作为量化因素或评分因素,除非其中的内容涉及其他规定的评标标准,或导致中标后合同不能履行。
(2)诉讼及仲裁情况是指发生于工程建设项目招投标和中标合同履行过程中发生的诉讼及仲裁事项,以及投标人认为对其生产经营活动产生重大影响的其他诉讼及仲裁事项。
(3)诉讼包括民事诉讼和行政诉讼;仲裁是指争议双方的当事人自愿将他们之间的纠纷提交仲裁机构,由仲裁机构以第三者的身份进行裁决。
(4)“案由”是事情的原由、名称、由来,当事人争议法律关系的类别,或诉讼仲裁情况的内容提要。如“工程款结算纠纷”。
(5)“双方当事人名称”是指投标人在诉讼、仲裁中原告(申请人)、被告(被申请人)或第三人的单位名称。
(6)诉讼、仲裁的起算时间为:提起诉讼、仲裁被受理的时间,或收到法院、仲裁机构诉讼、仲裁文书的时间。
(7)诉讼、仲裁已有处理结果的,应附材料见第二章“投标人须知”3.5.5;还没有处理结果,应说明进展情况,如某某人民法院于某年某月某日已经受理。
(8)如近3年没有发生的诉讼及仲裁情况,投标人在编制投标文件时,删除表格,另声明:“经本投标人认真核查,本投标人近3年没有发生诉讼及仲裁纠纷,如不实,构成虚假,自愿承担由此引起的法律责任。特此声明。”
(六)近3年向招投标行政监督部门提起的投诉情况
序号 |
投诉事由 |
受理机关及受理时间 |
处理结果或 进展情况 |
注:(1)本表为调查表。不得因投标人提起过招投标投诉而作为废标处理或作为量化因素或评分因素,除非其中的内容涉及其他规定的评标标准,或导致中标后合同不能履行。
(2)按照《招标投标法》的规定,投标人和其他利害关系人认为招标投标活动不符合本法有关规定的,有权向招标人提出异议或者依法向有关行政监督部门投诉。按照有关规定,任何单位和个人都可对包括招投标在内的违法违规问题反映情况,有关部门依职权进行查处。本项情况调查表只针对投标人和其他利害关系人依据《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活动投诉处理办法》(国家发展改革委等7部委令2004年第11号)提起的投诉。
(3)招投标投诉的起算时间为:招投标投诉被行政机关受理的时间。
(4)投诉已有处理结果的,应附投诉处理结果的文书复印件;还没有处理结果,应说明进展情况,如某某机关于某年某月某日已经受理。
(5)如近3年没有发生投标人向招投标行政监督部门投诉,投标人在编制投标文件时,删除表格,另声明:“经本投标人认真核查,本投标人近3年在招投标活动中,没有发生过向招投标行政监督部门投诉的情况,如不实,构成虚假,自愿承担由此引起的法律责任。特此声明。”
八、其他材料
(一)……
(二)……
……
注:(1)招标人在编制招标文件时,除以上九项外,招标人还可以要求投标人提供其他材料。但不得与以上九项的内容及本招标文件列出的选择项中招标人没有选择的项重复和抵触。
(2)招标人要求申请人提供的其他材料应在第二章“投标人须知”3.1.1“构成投标文件的其他材料”中列出。
(3)招标人不得要求与本项目招投标和履行合同无关的材料。
(4)招标人在招标文件中没有要求的材料,投标人不需要提供。投标文件不得夹带宣传性材料。
威远恒丰写字楼改造工程监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