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摘要
项目编号xscg-2021110600112
预算金额40.47万元
招标公司长沙县公安局
招标联系人-
中标公司杭州平航科技有限公司40.47万元
中标联系人-
公告正文
合同正文
货物类项目政府采购合同协议书

政府采购合同编号:XSCG-XJ-202111060011-1

采购人(全称): 长沙县公安局 (甲方)

中标(成交)供应商(全称): 杭州平航科技有限公司 (乙方)

  为了保护甲、乙双方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双方签订本合同协议书。采购人与中标(成交)供应商应当根据合同的约定依法履行合同义务。政府采购合同的履行、违约责任和解决争议的方法等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1.项目管理信息 (1)采购方式:  询价  (2)项目名称:  采购手机定向采集设备终端   (3)采购计划编号: XSCG-202111060011   

2.合同标的及金额
序号标的名称政府采购品目型号规格数量单位数量总价(元)
1 手机定向采集设备终端 数据采集器详见附件15404700
 合计金额小写: 404700 元 合计金额大写:肆拾万零肆仟柒佰元整
合同标的及金额明细:

合同金额小写:404700.00

大写:人民币肆拾万肆仟柒佰元整

合同价款包括但不限于需的设备及配套附件,以及产品运输保险保管、安装调试、试运行测试通过验收、培训、质保期免费保修维护、软件使用费及升级费用等所有人工、管理、财务、税金等所有费用,在合同实施中出现任何遗漏,均由乙方免费提供,甲方不再支付任何费用。

3.履行期限及地点和方式 3.1 履行期限:

交货时间:合同签订日后30个工作日内交货安装完工并经验收合格交付使用。

3.2 履行地点:采购人指定地点3.3 履行方式:(合同的履行方式主要包括运输方式、交货方式等):

所有设备送达采购人指定地点安装调试完毕,甲方组织相关人员验收,验收合格后支付合同总额的95%,余款5%作为质保金在所有产品质保期满后(无质量问题、售后服务纠纷,以及其他经济法律纠纷等)一周内无息付清

4.结算方式 4.1 资金支付方式:第1次分期支付金额为384465元,所占总合同金额百分之95,说明:长沙县公安局(单位自行支付),货到安装调试并实现与市局公安专网并网验收合格后30个工作日内付合同金额的95%,该期为履约验收期第2次分期支付金额为20235元,所占总合同金额百分之5,说明:产品正常使用满壹年后30个工作日内(无质量、售后及其他经济法律纠纷等问题)无息支付合同金额的5%

4.2 收款账户: 中国工商银行杭州钱江支行(杭州平航科技有限公司:1202021409900202468)

4.3 对中小微企业及时支付的约定:自交付之日起30日内支付款项;另有约定的,付款期限最长不得超过60日。约定采取履行进度结算、定期结算等结算方式的,付款期限应当自双方确认结算金额之日起算。合同明确需检验或验收的,应明确检验或验收期间,约定交付后经检验或者验收合格作为支付条件的,付款期限应当自检验或者验收合格之日起算;采购人拖延检验或者验收的,付款期限自约定的检验或者验收期限届满之日起算。

5.合同履约验收方式及要求:甲方在收到乙方交付的货物(服务)后按如下方式进行验收5.1 验收程序采用简易程序验收5.2 质量要求

质量标准

(1)本合同下交付的货物应符合附件参数的标准。如果没有提及适用标准,则应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有关机构发布的最新版本的标准。

(2)采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定计量单位。

(3)乙方所出售的货物还应符合国家有关安全、环保、卫生之规定。

(4)保证所投设备与全国公安机关现场勘验信息系统、湖南省电子数据综合研判系统实现无缝对接。

(5)配备专业工程师一名,负责按照甲方要求完成甲方全国公安机关现场勘验信息系统的数据统计考核及采集端数据与全国现场勘验信息系统的相关服务维护及数据交互管理。

(6)配备专业工程师一名,负责乙方所供设备采集数据与湖南省电子数据综合研判系统的关联统计与研判管理。

(7)技术支持

①提供 7×24 小时的技术咨询服务。

②敏感时期、重大节假日提供技术人员值守服务。

③提供 7×24 小时的故障服务受理,48小时內排除故障。

④对重大故障提供 7×24 小时的现场支援,一般故障提供7×8 小时的现场支援。

⑤备件服务:遇到重大故障,提供系统所需更换的任何备件。

(8)按甲方指定负责培训操作管理及维护人员,达到熟练掌握产品性能、操作技能及排除一般故障的程度。

(9)维修与备品备件服务

①硬件设备免费三年维保。软件三年免费升级维护。质保期内出现任何质量问题(人为破坏或自然灾害等不可抗力除外),由乙方负责全免费(免全部工时费、材料费、管理费、财务费等等)更换或维修;

②质保期满后,无论甲方是否另行选择维保供应商,乙方应及时优惠提供所需的备品备件。

质量保证

(1)乙方应保证所供货物是全新的、未使用过的,并完全符合合同规定的质量、规格和性能的要求。

(2)在质量保证期内所发现的缺陷,甲方应尽快以书面形式通知乙方。

(3)乙方收到通知后应在质量要求的响应时间内以合理的速度免费维修或更换有缺陷的货物或部件。

(4)在质量保证期内,如果货物的质量或规格与合同不符,或证实货物是有缺陷的,包括潜在的缺陷或使用不符合要求的材料等,甲方可以根据本合同第7.1条规定以书面形式向乙方提出补救措施或索赔。

(5)乙方在约定的时间内未能弥补缺陷,甲方可采取必要的补救措施,但其风险和费用将由乙方水担,甲方根据合同规定对乙方行使的其他权利不受影响。

5.3 验收要求和验收标准

1. 甲方在收到乙方交付的货物后应当及时组织验收。

2、 货物的表面瑕疵,甲方应在验收时当面提出;对质量问题有异议的应在质保期内提出。

3、在验收过程中发现数量不足或有质量、技术等问题,乙方应负责按照甲方的要求采取补足、更换或退货等处理措施,并承担由此发生的一切费用和损失。

4、 甲方在乙方按合同规定交货或安装、调试后,无正当理由而拖延接收、验收或拒绝接收、验收的,应承担因此给乙方造成的直接损失。

5、甲方对货物进行检查验收合格后,应当收取发票并在《交货验收单》上签署验收意见及加盖单位印章。

6、 大型或者复杂的货物采购项目,甲方可以邀请国家认可的质量检测机构参加验收工作,质量检测费用由乙方承担,并由其出具验收报告单。

7、 乙方提供的进口产品,乙方应出示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门商品检验部门出具的检验证书(招标文件第四章"技术规格、参数及要求"另有约定的除外)

6.甲乙双方的权利与义务

6.1乙方对其所销售的货物应当享有知识产权或经权利人合法授权,保证没有侵犯任何第三人的知识产权和商业秘密等权利。

6.2甲方使用乙方提供的货物对第三人构成侵权的,应当由乙方承担全部法律责任,给甲方造成损害的,乙方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6.3甲方委托乙方开发的产品,甲方享有知识产权,未经甲方许可不得转让任何第三人。

6.4乙方应当指派专业人员上门提供服务,并做好安全培训工作及教育工作,确保服务安全及质量,服务期间,如发生事故造成甲方、乙方及其工作人员或其他方人身、财产损失的,由乙方自行承担全部的赔偿责任。

7.违约责任7.1 对中小微企业未及时支付的违约责任约定:采购人不得以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变更,履行内部付款流程,或者在合同未作约定的情况下以等待竣工验收批复、决算审计等为由,拒绝或者迟延支付中小微企业款项。7.2 如中标(成交)供应商系中小微企业,采购人存在迟延支付乙方合同款项的,应当承担付款逾期利息。双方对逾期利息的利率约定为年息5%(约定利率不得低于合同订立时1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未做约定的,按照每日利率万分之五的标准支付逾期利息。

7.3质量瑕疵的补救措施和索赔

(1)如果乙方提供的产品不符合质量标准或存在产品质量缺陷,而甲方在合同条款第9条或合同的其他条款规定的检验、安装、调试、验收和质量保证期内,根据法定质量检测部门出具的检验证书向乙方提出了索赔,乙方应按照甲方同意的下列一种或几种方式结合起来解决索赔事宜:

①乙方同意退货并将货款退还给甲方,由此发生的一切费用和损失由乙方承担。

②根据货物的质量状况以及甲方所遭受的损失,经过甲乙双方商定降低货物的价格。

③乙方应在接到甲方通知后七日内负责采用符合合同规定的规格、质量和性能要求的新零件、部件和设备来更换有缺陷的部分或修补缺陷部分,其费用由乙方负担。同时,乙方应在约定的质量保证期基础上相应延长修补和更换件的质量保证期。

(2)如果在甲方发出索赔通知后十日内乙方未做答复,上述索赔应视为已被乙方接受。如果乙方未能在甲方发出索赔通知后十日内或甲方同意延长的期限内,按照上述规定的任何一种方法采取补救措施,甲方有权从应付货款中扣除索赔金额或者没收质量保证金,如不足以弥补甲方损失的,甲方有权进一步要求乙方赔偿。

7.2乙方及其工作人员应当严格保守国家秘密、商业秘密、个人隐私和警务工作秘密,对后期维保等过程中而了解、知悉的一切文档、资料、图片、数据等相关所有信息严格保密;乙方参与项目的工作人员因工作需要携带计算机、存储介质和音像记录设备进入公安机关场所的,必须遵循公安机关保密工作规定,依程序进行报备登记后方可使用。严禁计算机未经批准接入公安网,严禁未经批准私自拷贝文件;一旦发现乙方造成的泄密时期,经查证属实,将依照法律和相关规定追究乙方责任。给甲方造成损害的,乙方应当承认赔偿责任,且甲方有权终止合同。

7.4乙方负责其工作人员的社会保险和意外伤害险的购买及手续办理,如服务过程中出现人员伤亡等意外、安全事故,均由乙方承担相关责任和费用,不得以任何理由向甲方提出索赔要求。

迟延交货的违约责任

7.5乙方应按照本合同规定的时间、地点交货和提供服务。在履行合同过程中,如果乙方遇到可能妨碍按时交货和提供服务的情形时,应及时以书面形式将迟延的事实、可能迟延的期限和理由通知甲方。甲方在收到乙方通知后,应尽快对情况进行评价,并确定是否同意迟延交货时间或延期提供服务。

7.6除不可抗力情况外,如果乙方没有按照合同规定的时间交货和提供服务,甲方有权从货款中扣除误期赔偿费而不影响合同项下的其他补救方法,赔偿费按每周(一周按七天计算,不足七日按一周计算)赔偿迟交货物的交货价或延期服务的服务费用的百分之零点五(0.5%)计收,直至交货或提供服务为止。但误期赔偿费的最高限额不超过合同价的百分之五(5%)。一旦达到误期赔偿的最高限额,甲方可以终止合同。

7.7如果乙方迟延交货,甲方有权终止全部或部分合同,并依其认为适当的条件和方法购买与未交货物类似的货物,乙方应对购买类似货物所超出的那部分费用负责。但是,乙方应继续执行合同中未终止的部分。

7.8乙方全面履行合同义务的情形下,甲方存在迟延支付乙方合同款项的,应当承担付款逾期利息。双方对逾期利息的利率约定为年息3.85%

8.解决争议的方法首先通过双方协商解决,协商解决不成,则通过以下途径之一解决纠纷:向甲方所在地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9.组成合同的文件合同由以下文件构成,如下述文件之间有任何抵触、矛盾或歧义,应按以下顺序解释:(1)在采购或合同履行过程中乙方作出的承诺以及双方协商达成的变更或补充协议(2)中标或成交通知书(3) 响应文件(4)政府采购合同格式条款及其附件(5)专用合同条款(如果有)(6)通用合同条款(如果有)(7)标准、规范及有关技术文件,图纸,已标价工程量清单或预算书(如果有)(8)其他合同文件。

10.合同生效本合同自 甲乙双方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表人均签字加盖单位公章之日 生效 合同签订时间: 双方签章时间

11.其他条款

1、乙方应当于每次付款期限届满5日前向甲方提供与当次付款金额一致且合法、有效的增值税发票,甲方收到发票后再行安排付款,如因乙方未按时提交发票导致甲方付款顺延的,不视为甲方逾期付款,由此产生的法律风险由乙方自行承担。

2、本合同所载的地址、联系人及电子通信终端亦为双方工作联系往来、法律文书及争议解决时人民法院和/或仲裁机构的法律文书送达地址,人民法院和/或仲裁机构的诉讼文书(含裁判文书)向任何合同任何一方当事人的上述地址和/或工商登记公示地址送达的,视为有效送达。当事人对电子通信终端的联系送达适用于争议解决时的送达。

注:政府采购合同的双方当事人不得擅自变更、中止或者终止合同。  政府采购合同继续履行将损害国家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的,双方当事人应当变更、中止或者终止合同。有过错的一方应当承担赔偿责任,双方都有过错的,各自承担相应的责任。合同正文结束
甲方(公章): 中国长沙市政府招标采购人(甲方)盖章处 乙方(公章): 中国长沙市政府招标供应商(乙方)盖章处
地址: 长沙县星沙街道望仙路796号 地址: 浙江省杭州市滨江区长河街道滨安路650号1幢十六层1602室
法定代理人: 刘广 法定代理人: 朱元栋
委托代理人: 刘新良 委托代理人: 葛亮
电话: 0731-84015011 电话: 0571-87988780
传真: 0731-84015011 传真:
采购计划明细附件列表:
  1. 公安局与平航手机定向采集设备终端采购合同清洁稿2021.12.2 终极.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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