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标
[JXLR2024-JA-C007]吉安县北源乡乡村振兴示范项目设计服务项目合同公示
金额
-
项目地址
江西省
发布时间
2024/11/29
公告摘要
项目编号-
预算金额5071.81万元
招标联系人-
中标联系人-
公告正文
建设工程设计合同 项 目 名 称: 吉安县北源乡乡村振兴示范项目设计服务项目 项 目 地 点: 吉安县北源乡 合 同 编 号: XYJA2024.11.26 设计证书等级: 甲 级 发 包 人:吉安县北源乡人民政府 设 计 人: 信宇腾远规划设计有限公司 签 订 日 期: 2024 年 11 月 28 日 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部 监制 国 家 工 商 行 政 管 理 局 1 发包人: 吉安县北源乡人民政府 设计人: 信宇腾远规划设计有限公司 发包人委托设计人承担吉安县北源乡乡村振兴示范项目设计服务项目 ,经 双方协商一致,签订本合同。 第一条 本合同依据下列文件签订: 1.1《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建设工程勘察 设计市场管理规定》、《民典法》。 1.2 国家及地方有关建设工程勘察设计管理法规和规章。 1.3 建设工程批准文件。 第二条 本合同设计项目的内容:名称、规模、阶段、投资及设计费等见下 表:
序 号 项目名称 设计阶段及内容 工程概算 价约 (万元) 取费费 率(%) 总设计费 (万元)
方 案 初步 设计 施工 图设 计
1 吉安县北源乡乡村 振兴示范项目设计 服务项目 5071.81 59.66
注:本项目设计费依据采购中标价金额计费大写:伍拾玖万陆仟陆佰元整。 第三条 发包人应向设计人提交的有关资料及文件: 建设项目区域的最新版地形图、红线图(含电子版)、控制性规划和设计任 务书与设计人提出的其它方面的相关资等。 第四条 设计人应向发包人交付的设计资料及文件: 2
序 号 资料及文件名称 份数 备注
1 方案设计文本 6 按进程要求提供 电子版/纸版文件资料
2 初步设计 3
3 施工图图纸 8
第五条 本项目设计费依据采购中标价金额计费大写:伍拾玖万陆仟陆佰元整,设计 费支付方式详见下表:
付费次序 总设计费比例 % 付费金额 (单位:人民币,元) 付费时间
第一次付费 30% 178980.0 完成方案及初步设计提交合 同成果后
第二次付费 40% 238640.0 完成施工图设计并提交合格 成果后
第三次付费 30% 178980.0 竣工验收后
第六条 双方责任 6.1 发包人责任 6.1.1 发包人按本合同第三条规定的内容,在前期时间内向设计人提交基 础资料及文件,并对其完整性、正确性及时性负责。发包人不得要求设计人违反 国家有关标准进行设计。 6.1.2 发包人变更委托设计项目、规模、条件或因提交的资料错误,或所 提交资料作重大修改,以致造成设计人设计返工时,双方除另行协商签订补充协 议(或另订合同)、重新明确有关条款外,发包人应按设计人所耗工作量向设计 3 人支付返工成本费用。 6.1.3 在合同履行期间,发包人要求终止或解除合同,设计人未开始设计工 作的,应予以停止,但已收费用不予退还;已开始设计工作的,发包人应根据设 计人已进行的实际工作量,不足一半时,不支付该阶段设计费;超过一半时,按 按该阶段设计费的一半支付。 6.1.4 发包人要求设计人需提前交付设计文件时,须征得设计人同意,不 得严重背离合理设计周期。发包人要求设计人提供文件份数超出第四条款规定, 设计人需核收增加份数的成本费。 6.2 设计人责任 6.2.1 设计人应按国家规定和合同约定的技术规范、标准进行设计,按本 合同第四条规定的内容、份数向发包人交付设计文件(出现 6.1.1、6.1.2 规定 有关影响交付设计文件的情况除外),并对提交的设计文件的质量负责。 6.2.2 设计人采用的主要技术标准是: 国家建设规范及江西省标准图。 6.2.3 设计合理使用年限为 50 年。 6.2.4 设计人交付设计资料及文件后,按规定参加有关的设计审查,并根 据审查结论负责对不超出原定范围的内容做必要调整补充,本年内项目开始施 工,负责向发包人及施工单位进行设计交底、处理有关设计问题和参加竣工验收。 在一年内项目尚未开始施工,设计人仍负责上述工作,但应按所需工作量向发包 人适当收取咨询服务费,收费额由双方商定。 6.2.5 本工程设计资料及文件中所注的材料、构件等,注明的相关的规格、 4 型号、性能、等技术指标,应协助发包人确定材料型号样品等。 6.2.6 设计人为本合同项目的服务至工程完工为止,施工期间,设计人应按发 包人要求派设计人员到现场处理有关设计问题时,应提供相关的工作生活及交通 等方便条件。 第七条 保密 双方均应保护对方的知识产权,未经对方同意,任何一方均不得对对方的 资料及文件擅自修改、复制或向第三人转让或用于本合同项目外的项目。如发生 以上情况,泄密方承担一切由此引起的后果并承担赔偿责任。 第八条 仲裁 本建设工程设计合同发生争议,发包人与设计人应及时协商解决。协商不 成的提交 项目地 仲裁委员会仲裁; 未达成仲裁书面协议的,依法向工程所在地人民法院起诉。 第九条 合同生效及其他 9.1 发包人要求设计人派专人留驻施工现场进行配合与解决有关问题时,双方 应另行签订补充协议或技术咨询服务合同。 9.2 本工程项目中,设计人不得指定建筑材料、设备的生产厂或供货商。发包 人需要设计人配合建筑材料、设备的加工订货时,所需费用由发包人承担。 9.3 发包人委托设计人承担本合同内容以外的工作服务,另行签订协议并 支付费用。 5 9.4 由于不可抗力因素致使合同无法履行时,双方应及时协商解决。 9.5 本合同双方签字盖章即生效,一式 肆 份,发包人 贰 份,设计人 贰 份。 9.6 本合同生效后,双方认为必要时,可到工商行政管理部门鉴证。双方 履行完合同规定的义务后,本合同即行终止。 9.7 未尽事宜,经双方协商一致,签订补充协议,补充协议与本合持相同法律效 应。 发包人(盖章): 设计人(盖章): 负责人:(签字或盖章) 负责人:(签字或盖章) 委托代理人:(签字) 委托代理人:(签字) 电 话: 电 话: 日期: 年 月 日 日期: 年 月 日 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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