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标
长沙市公安局望城分局2024.5.9电子警察和交通信号灯维护合同公告
金额
223万元
项目地址
湖南省
发布时间
2024/07/12
公告摘要
公告正文
政府采购合同编号:WCCG-GK-202405150053-1 采购人(全称): 长沙市公安局望城分局 (甲方) 中标(成交)供应商(全称): 湖南金环实业有限公司 (乙方) 为了保护甲、乙双方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双方签订本合同协议书。采购人与中标(成交)供应商应当根据合同的约定依法履行合同义务。政府采购合同的履行、违约责任和解决争议的方法等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1.项目管理信息 (1)采购方式: 公开招标 (2)项目名称: 2024.5.9电子警察和交通信号灯维护 (3)采购计划编号: WCCG-202405150053 2.合同标的及金额
合同标的及金额明细:
3.履行期限及地点和方式 3.1 履行期限: 2024-07-09 —— 2025-07-08 3.2 履行地点:采购人指定地点。 3.3 履行方式:(合同的履行方式主要包括运输方式、交货方式等): 3.3.1按甲方要求,提供现场服务。 3.3.2服务片区:望城区区域内,预算金额:223万元/年; 3.3.3维护内容:对电子警察、视频监控、电警补光设备、信号灯具、智能信号机(含单点信号机)等前端感知设备、路口抓拍等设备进行保养、故障排除、维护、优化及日常巡查;对电子警察中心服务器、网络传输服务器、磁盘阵列、原始数据存储服务器、交换机、UPS电源、机房空调等相关设备的运行情况进行巡查、维护、保养。 4.结算方式 4.1 资金支付方式: 4.1.1按实结算4.1.2支付方式:中标人凭采购人每月综合考核结果,每半年按实际计量进行结算。 4.1.3结算方式:实际结算方式以实际产生采购量*本项目维护合同单价(根据每月综合考核结果)*中标折扣率按实结算;结算金额不超过预算总价。 4.2 收款账户: 长沙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湘银支行(湖南金环实业有限公司:800232638508013) 4.3 对中小微企业及时支付的约定:自交付之日起30日内支付款项;另有约定的,付款期限最长不得超过60日。约定采取履行进度结算、定期结算等结算方式的,付款期限应当自双方确认结算金额之日起算。合同明确需检验或验收的,应明确检验或验收期间,约定交付后经检验或者验收合格作为支付条件的,付款期限应当自检验或者验收合格之日起算;采购人拖延检验或者验收的,付款期限自约定的检验或者验收期限届满之日起算。 5.合同履约验收方式及要求:甲方在收到乙方交付的货物(服务)后按如下方式进行验收 5.1 验收程序 采用 简易程序验收 5.2 质量要求 维修维护质量标准按照《长沙市道路交通科技设施设置建设指南》(2019-2022)及国家、省、市有关规程、规范和采购人制定的技术条件等执行,若不符合其质量要求,由中标人立即无条件进行整改。由此发生的费用采购人不再另行计量支付,所有项目的质保期从验收合格开始计算。 5.3 验收要求和验收标准 5.3.1项目完工或合同期满后,乙方需根据甲方要求编制各类竣工图表和资料,并在甲方认为工程符合完工验收条件后,经过完工检验,提出完工验收申请。完工验收由甲方主持,由甲方、监理、乙方等有关部门组成完工验收小组,出具验收报告。 5.3.2组织完工验收的相关费用,由乙方承担,验收不合格的验收费用由乙方承担。 6.甲乙双方的权利与义务 6.1甲方权限及义务 (1)负责提供有关资料,做好维护维修实施期间协调工作。 (2)保证项目预算资金到位。 (3)提供有关技术规范及要求。 (4)按有关技术规范及要求对乙方的工程质量数量进行验收并将资料存档。 (5)如遇管理规定需要调整及更改项目,甲方均应以书面形式通知乙方。 (6)负责对我区交通安全设施的新增、调整、规划设置的具体指导。 (7)负责对原有交通安全设施的维修工作进行具体业务指导。 (8)受理交通安全设施损坏的赔偿。 (9)审核乙方每月的工程量、工作数据和经费决算。 (10)制定大型活动等交通安全设施的实施方案及组织实施。 (11)审核维护和更新设施材料。 (12)负责乙方质量安全监管。 (13)任务单签发、回收、存档。 (14)组织每月工作例会,进行讲评。 (15)每月开展对乙方进行考核。 6.2乙方权限及义务 (1)乙方必须根据甲方要求提供专业的交通设施设计方案及图纸、预结算资料,并按图纸有关技术规范进行维护维修,确保项目质量,对所使用的主要原材料均需要提供厂家检测报告或厂家质量保证单并对质保期作出承诺。 (2)乙方必须服从甲方工作的进程安排及业务指导及监督,及时进场并保证工期;接到甲方更改通知时,按更改要求进行工程项目更改;新增、调整的设施,必须先进行图纸设计,经甲方认可后,凭许可单实施;任务完成后需经甲方和监理确认并在签证单及清单上签字后生效,并负责对交通设施维护管理系统基础数据报监理和甲方;遇到特殊情况须甲方同意后采用先应急后修复的方式; (3)乙方应组织技术人员对望城区内已移交甲方管理的路口及路段交通设施情况进行定期巡查,负责对其管辖范围所有设施检查、维护,发现不安全因素和隐患须及时排除,确保管辖范围的所有设施的正常安全使用;并做好巡查记录,建立7×24h值班制度,在本区中心区域内自有或租用相关场地,并配备相应的人员、车辆及必要的维护工具,在接到甲方的紧急抢修任务必须30分钟内至现场进行应急处置,及时反馈完成任务情况到甲方,对抢修、维修、巡查不及时造成后果的,乙方除进行赔偿外,根据产生的后果严重程度,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4)乙方应严格按本次招投标的规定要求履行并承担自己的职责,负责场地的安全文明生产,建立项目的完整质量保证体系,接受甲方对文明、安全、质量、时效等的监管,每月向甲方上报当月的工作量、工作数据和工作小结等。 (5)乙方应提供正常维护工作必须的所有人工(包括工种)、机械设备(包括汽车台班)、主要原材料等的维护及保障。并在项目所在地需设有专门的工作场地、工作人员、车辆、设备及维护工具承担甲方直属的交通安全设施任务。 (6)接受甲方依据《长沙市望城区高清电子警察及路口信号灯运维服务考核评分标准》《长沙市公安局望城分局交通警察大队交通安全维护维修项目非现场核对专员及常驻大队办公人员考核管理办法》进行考核,并对考核结果积极响应及整改。 (7)乙方白天7:00-19:00(含双休及节假日)必须保证每天2辆1.25T(含)以上综合维修车承担望城区域内交通安全设施的设施维护、抢修等任务,接受甲方任务派遣,并在本区内有驻点待命;所有承担维护、抢修等任务的车辆除驾驶员外必须配备4名(含)以上的维护、抢修技术人员; (8)乙方在实施中应先制定完善的施工组织与施工安全维护方案,自行办理道路和绿化挖掘手续的审批(含相关费用),尽可能减小因施工对道路通行带来的影响,应服从甲方的现场管理及指挥; (9)乙方工作日需落实专人到乙方从事:基础设施统计以及日常性设施工作联系单、增设、调整的数据录入工作(增设、调整的数据要求实时录入)、施工资料的核对整理等工作。该人必须具备一定计算机知识、制图等技能。 (10)乙方对本项目中采购的交通安全设施提供一年的质保服务(如更换设备有质量要求的则按照设备的质量要求),质保期从验收合格之日起算。 (11)甲方在巡查过程中发现乙方在维护中不按国家有关标准设置,责令返工;并对辖区内项目进行随机抽查检测。 (12)因交通事故或者人为原因故意损坏的交通设施,乙方应在接到派单通知后两小时内处理好并恢复原状,甲方责令第三方责任人进行赔偿。 (13)乙方承担起维护设施设备的资产管理工作。其中包括但不限于场地设置、场地管理、设施设备管理。并做好仓储台账,台账内容须有入库记录、出库记录,并按可再利用、不可再利用分类。设施设备内容包括设备编号、序列号、型号、品类、规格、数量;并定期配合甲方进行资产清查盘库;如调整、更换整体材料需事先请示,同意后实施,更换后的废旧材料应服从甲方安排,放置指定场地入库备存。 (14)乙方有义务协助甲方对涉路工程、占道施工道路(路段)进行巡查,发现损坏的交通应在24小时内反馈至甲方,新建(扩改)道路交安设施验收中乙方应进行勘查,及时提出存在问题,新建(扩改)道路交安设施不存在问题的应向甲方出具交通设施符合验收的意见。 (15)乙方有义务对交通安全设施进行清洗,保障交通安全设施干净整洁;乙方有义务对交通问题顽瘴痼疾路口路段进行渠化设计,并配合甲方对交通事故整治措施进行勘察,并提供详细整改方案及概算。 (16)维护过程必须在智慧运维云平台中完成,按平台要求进行故障处理、图片留存、完成情况反馈;未按要求使用智慧运维云平台的,大队将按要求进行考核,并对派单任务不予签证。 (17)服务期间,乙方所提供的维护人员和维护车辆须服从甲方与本项目相关工作任务的调配,乙方应安排专人常驻大队,进行24小时值班调度工作。 (18)项目工作人员应当按照国家规定、公安局等相关部门做好信息保密、视频保密、网络安全等安全意识,禁止通过互联网上传视频、非法信息倒卖获取不正当利益,如发现将对乙方及相关责任人追究法律责任。 (19)乙方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甲方有权终止合同。 A.结算弄虚作假或偷工减料,且情节严重的; B.不符合工程技术标准且不按图实施维护,出现明显错误,造成较大损失的; C.因施工安全措施不到位而造成重特大责任事故的; D.不文明施工,造成重大负面社会舆情的; E.擅自增设或变更交通安全设施,不及时整改的; F.全部或部分工程违法转包。 G.自行增设、调整各类交通安全设施。 (20)合同期内乙方工作人员因履行职责所发生的一切人身、财产损害由乙方自行承担。 7.违约责任 7.1 对中小微企业未及时支付的违约责任约定:采购人不得以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变更,履行内部付款流程,或者在合同未作约定的情况下以等待竣工验收批复、决算审计等为由,拒绝或者迟延支付中小微企业款项。 7.2 如中标(成交)供应商系中小微企业,采购人存在迟延支付乙方合同款项的,应当承担付款逾期利息。双方对逾期利息的利率约定为年息3.45%(约定利率不得低于合同订立时1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未做约定的,按照每日利率万分之五的标准支付逾期利息。 7.3 甲方不得以行政区划调整、政府换届、机构或者职能调整以及相关责任人更替等为由违约毁约。因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需要改变政策承诺、合同约定的,应当依照法定权限和程序进行,并依法对乙方因此受到的损失予以补偿。 7.4质量瑕疵的补救措施和索赔 (1)如果乙方提供的产品不符合质量标准或存在产品质量缺陷,甲方在合同条款规定的检验、安装、调试、验收和质量保证期内,根据法定质量检测部门出具的检验证书向乙方提出了索赔,乙方应按照甲方同意的下列一种或几种方式结合起来解决索赔事宜 ①乙方同意退货并将货款退还给甲方,由此发生的一切费用和损失由乙方承担。 ②根据货物的质量状况以及甲方所遭受的损失,经过甲乙双方商定降低货物的价格。 ③乙方应在接到甲方通知后七日内负责采用符合合同规定的规格、质量和性能要求的新零件、部件和设备来更换有缺陷的部分或修补缺陷部分,其费用由乙方负担。同时,乙方应在约定的质量保证期其础上相应延长修补和更换件的质量保证期。 (2)如果在甲方发出索赔通知后十日内乙方未做答复,上述索赔应视为已被乙方接受。如果乙方未能在甲方发出索赔通知后十日内或甲方同意延长的期限内,按照上述规定的任何一种方法采取补救措施,甲方有权从应付货款中扣除索赔金额或者没收质量保证金,如不足以弥补甲方损失的,甲方有权进一步要求乙方赔偿。 7.5迟延交货的违约责任 (1)乙方应按照本合同规定的时间、地点提供服务。在履行合同过程中,如果乙方遇到可能妨碍按时交货和提供服务的情形时,应及时以书面形式将迟延的事实、可能迟延的期限和理由通知甲方。甲方在收到乙方通知后,应尽快对情况进行评价,并确定是否同意延期提供服务。 (2) 如果乙方没有按照合同规定的时间履行合同义务,甲方有权从货款中扣除误期赔偿费而不影响合同项下的其他补救方法,赔偿费按每周(一周按七天计算,不足七日按一周计算)赔偿交货物的货价或期服务的务费用的百分之零占五(0.5%)计收,直至交货或提供服务为止,但误期费的最高限额不超过合同价的百分之五(5%)。 误期赔偿费累计达到合同价款的5%时,甲方可单方解除本合同。 (3)如果乙方迟延履行合同义务,甲方有权终止全部或部分合同,并依其认为适当的条件和方法购买与未交货物类似的货物,乙方应对购买类似货物所超出的那部分费用负责。但是,乙方应继续执行合同中未终止的部分。 7.6甲方办理完成款项支付的申请即视为完成付款义务,如因财政资金的下达、拨付问题导致付款迟延的,不视为甲方违约,乙方不能据此追究甲方的违约责任; 7.7乙方有任意一条未按照本合同约定内容实施的违约行为,甲方均有权向乙方主张合同总额30%的违约责任,并按照具体违约情形决定是否单方解除本合同。违约金不足以弥补全部损失的,甲方有权向乙方追偿。 8.解决争议的方法 首先通过双方协商解决,协商解决不成,则通过以下途径之一解决纠纷: 向望城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9.组成合同的文件 合同由以下文件构成,如下述文件之间有任何抵触、矛盾或歧义,应按以下顺序解释: (1)在采购或合同履行过程中乙方作出的承诺以及双方协商达成的变更或补充协议 (2)中标或成交通知书 (3) 响应文件 (4)政府采购合同格式条款及其附件 (5)专用合同条款(如果有) (6)通用合同条款(如果有) (7)标准、规范及有关技术文件,图纸,已标价工程量清单或预算书(如果有) (8)其他合同文件。 10.合同生效 本合同自 双签字或盖章之日起 生效 11.其他条款 11.1乙方承担起维护设施设备的资产管理工作。其中包括但不限于场地设置、场地管理、设施设备管理。并做好仓储台账,台账内容须有入库记录、出库记录,并按可再利用、不可再利用分类。设施设备内容包括设备编号、型号、品类、规格、数量;并定期配合甲方进行资产清查盘库。 11.2乙方需提供项目相关的办公用品放置在甲方指定办公地点,供乙方项目驻场人员使用,包含但不限于航拍无人机、台式电脑、彩色打复印一体机、移动音响、弱电及网络维护相关工具设备等,乙方需确保以上办公用品能满足正常使用需求。 11.3乙方需协助甲方对涉路工程、占道施工和本项目范围外的待验收移交的交安设施情况进行勘查,出具经甲方认可的验收移交意见并对存在问题提供详细整改方案。 11.4乙方有义务对交通问题顽瘴痼疾路口路段进行渠化设计,并提供详细整改方案及概算。 注:政府采购合同的双方当事人不得擅自变更、中止或者终止合同。 政府采购合同继续履行将损害国家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的,双方当事人应当变更、中止或者终止合同。有过错的一方应当承担赔偿责任,双方都有过错的,各自承担相应的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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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列表:
中标通知书.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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