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3年省级农村综合性改革试点试验稻渔园区延链综合农事社会化服务中心建设项目比选公告
发布时间:2023-07-06 15:01:33 来源:四川省公共资源交易平台 浏览次数:   原文链接
2023年省级农村综合性改革试点试验稻渔园区延链综合农事社会化服务中心建设项目2023年省级农村综合性改革试点试验稻渔园区延链综合农事社会化服务中心建设项目 (项目名称)
招标代理机构比选公告
本比选项目为四川省行政区域内的国家投资工程建设项目, 泸州市纳溪区发展和改革局 (核准机关名称)核准(招标事项核准文号为 泸纳发改审[2023]96号 )的招标组织形式为委托招标,比选文件在 泸州市纳溪区发展和改革局 (投资主管部门名称)的备案号(若有)为 2307-510503-04-01-808427 。
2. 项目概况
2.1 项目业主: 泸州市纳溪区合面镇人民政府
2.2 建设地点: 泸州市纳溪区合面镇太山村
2.3 项目规模: 2023年省级农村综合性改革试点试验稻渔园区延链综合农事社会化服务中心建设项目
2.4 计划工期: 9月 日历天;计划开工时间: 2023年09月
2.5 项目总投资: 1300.0 万元
2.6 项目资金来源: 省级财政资金 400 万元、市级财政资金 800万元、区级财政资金100万元。
2.7 代理项目估算金额: 1300 万元
3. 申请人资格要求
3.1 申请人业绩要求:近三年来,申请人至少已完成 0 个(0-10 农业综合(含土地整理)类 类似分类项目业绩。
3.2 拟任本项目负责人业绩要求:近三年来,拟任项目负责人至少已完成0个(0-10)类似项目个人业绩,每个项目的中标金额应不低于第2.7款“代理招标估算金额”的 100 %(0-100)。
3.3 拟任本项目人员要求: 项目负责人1人:具有四川省招标从业人员章和全过程工程招标师高级职称证书(提供网络查询在线打印件、证书二维码、证书复印件、原件备查);专职技术人员不少于1人:具有招标代理从业人员专用章或工程类中级职称。提供申请人为其缴纳的最近连续6个月养老保险证明) 。
3.4 没有被限制申请的情形和不存在同时申请的情形。
3.5 本次比选不接受联合体申请。
3.6 法律法规有特殊要求的从其规定 1.申请人所递交的申请文件应真实可信,不存在虚假(包括隐瞒)。如申请文件存在虚假,在资格审核阶段,比选人应将该申请文件作不通过资格审核处理;中选候选人确定后发现,比选人或招投标行政监督部门可以取消中选候选人或中选资格,并向相关主管部门反映。2.类似项目业绩须是四川省国家投资工程建设项目公开招标业绩;公开招标业绩以四川省公共资源交易网公告、公示的完整截图或四川省住房城乡建设行业数据共享平台业绩相关信息完整截图为准。3.提供《四川省建筑市场监管公共服务平台》信用分不得低于95分。(提供本项目比选公告发布后的官网查询截图)。4.中选单位项目负责人需持3.3条规定资料原件进行真伪核验后方可签订招标代理合同。5.以上资料有一项内容不符合要求或超范围审查时均不予通过。
4. 申请人参加比选
4.1 凡有意参加比选竞争、符合第3条“申请人资格要求”的,并同意本项目按固定价 10.0 万元或参照原国家计委《招标代理服务收费管理暂行办法》(国家计委计价[2002]1980号)规定的收费标准动 %收取招标代理服务费的招标代理机构,请自 2023年07月06日17时00分 至 2023年07月12日10时00分(北京时间)在全国公共资源交易平台(四川省)(http://ggzyjy.sc.gov.cn)下载比选文件(详见操作手册)。
4.2 申请人自 2023年07月06日17时00分至 2023年07月12日10时00分 (北京时间)在全国公共资源交易平台(四川省)(http://ggzyjy.sc.gov.cn)上传比选申请文件(详见操作手册)。
4.3 不收取比选服务费。
5. 随机抽取中选人
5.1 比选人在上传比选申请文件截止时间后,在全国公共资源交易平台(四川省)(http://ggzyjy.sc.gov.cn)对申请人进行资格审查。
5.2比选人通过全国公共资源交易平台(四川省)(http://ggzyjy.sc.gov.cn)在代理机构比选系统中,从资格审查通过的申请人名单中按规定随机抽取1个申请人作为中选人。
6. 发布公告的媒介
本次比选公告在全国公共资源交易平台(四川省)(http://ggzyjy.sc.gov.cn)上发布。
7. 联系方式
比 选 人: 泸州市纳溪区合面镇人民政府
地 址:
邮 编:
联 系 人: 17360552093
电 话: 0830-8907292
传 真:
2023年07月06日 (上网时间)
注:(1)比选人应对本比选公告不加修改地引用。比选人除在下划线空格处按规定和要求填写外,比选人不得有比选文件规定以外的任何增减或改动。
(2)近三年,是指比选公告发布之日(含当日)起前36个月。
(3)第3.1款、第3.2款对申请人和拟任本项目负责人的业绩要求限定为0个的,并不代表申请人没有招标代理业绩,只是申请人的业绩不作为强制性条件。第3.3款对申请人的本项目人员要求应符合项目特点。
(4)要求“加盖申请人单位章”的,是指加盖申请人单位(法定名称)章(电子签章)。
(5)比选文件上网后,比选人不得修改比选文件。因特殊情况确需修改的,经原批准部门同意后(若有),发布变更公告,如需终止的发布终止公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