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州市政府采购合同
编制说明
1、签订合同应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
2、签订合同时,采购人与中标人应结合招标文件第五章规定填列相应内容。招标文件第五章已有规定的,双方均不得对规定进行变更或调整;招标文件第五章未作规定的,双方可通过友好协商进行约定。
甲方:闽侯县白沙镇人民政府
乙方:福州海恒水务设备有限公司
根据招标编号为[350121]ZK[GK]2019003的2019年闽侯县白沙镇安全饮水提升改造工程(第三标段)项目(以下简称:“本项目”)的招标结果,乙方为中标人。现经甲乙双方友好协商,就以下事项达成一致并签订本合同:
1、下列合同文件是构成本合同不可分割的部分:
1.1合同条款;
1.2招标文件、乙方的投标文件;
1.3其他文件或材料:□无。□无。
2、合同标的
包号 | 品目号 | 品目名称 | 商品名称 | 数量 | 计量 单位 |
产地 类型 |
单价 | 金额 | 品牌 | 型号技术 指标等 |
||||||
1 | 1-1 | 生活饮用水 | 生活饮用水 | 1 | 台 | 国内 | 2000000 | 2000000 | 榕水牌 | 新建DY-15、DY-20、GXZ-2、GXZ-5、修复GXZ-3、修复GXZ-5、修复GXZ-6 | ||||||
合计: | 2000000.00 |
3、合同总金额
3.1合同总金额为人民币大写:贰佰万元整元(¥2000000.00)。
4、合同标的交付时间、地点和条件
4.1交付时间:合同签订后2个月内交货并安装调试完成;
4.2交付地点:福建省福州市闽侯县白沙镇相关各村项目地;
4.3交付条件:现场交付。
5、合同标的应符合招标文件、乙方投标文件的规定或约定,具体如下:
村落名称 规格型号 数 量 单 价 总 价 孔元村 净水设备DY-20 1套 248580 248580 井下村 净水设备修复GXZ-5 1套 32319 32319 井下村 净水设备修复GXZ-3 1套 29646 29646 大濑村 净水设备DY-15 1套 183780 183780 楼阁村 净水设备DY-15 1套 183780 183780 林柄村 净水设备DY-15 1套 183780 183780 林柄村 净水设备修复GXZ-5 1套 32333 32333 梧桐下村 净水设备GXZ-5 1套 74899 74899 梧桐下村 净水设备修复GXZ-6 2套 33048 66096 白沙茶场 净水设备GXZ-2 1套 54133 54133 联坑村 净水设备GXZ-2 2套 54133 108266 院埕村 净水设备GXZ-2 2套 54133 108266 院埕村 净水设备修复GXZ-5 1套 32319 32319 上岐村 净水设备DY-15 1套 183780 183780 唐举村 净水设备DY-15 1套 183780 183780 汤院村 净水设备DY-15 1套 183780 183780 白沙小岭自然村 加压设备 不锈钢水池容积:15m3。 1套 82563 82563 白沙小岭自然村 加压设备 变频供水:Q=18m3/h,k=5.5kw,h=66m 1套 水位监控器 精度:0.01m 2套 变频控制柜 1台 铜芯电缆 YJV-3*25+2*16 100m 1套 27900 27900。
6、验收
6.1验收应按照招标文件、乙方投标文件的规定或约定进行,具体如下:
甲方将按照政府采购合同规定的技术、服务、安全标准组织对乙方履约情况进行验收,并出具验收书。验收书应当包括每一项技术、服务、安全标准的履约情况。验收结果经双方确认后,双方代表必须按规定的验收交接单上的项目对照本合同填好验收结果并签名盖章6.1.1、设备安装结束15个工作日内乙方应向甲方提出组织进行验收申请。
6.2本项目是否邀请其他投标人参与验收:
不邀请。
7、合同款项的支付应按照招标文件的规定进行,具体如下:
支付期次 | 支付比例(%) | 支付期次说明 |
1 | 40 | 合同签订前,缴纳履约保证金10%,设备分批进场,设备进场7个工作日内支付该批次设备款的40% |
2 | 50 | 全部设备及安装调试验收合格7个工作日内支付至合同价款的90% |
3 | 10 | 余款10%作为质量保证金,在设备验收合格满一年后的7个工作日支付完成。 |
8、履约保证金
有,具体如下:具体如下:履约保证金百分比:10%。说明:乙方在签订合同时须向甲方规定的账户缴纳合同总价10%的履约保证金,该履约保证金在项目验收合格后28个工作日内无息返还。。
9、合同有效期
本合同经双方代表签字盖章即生效,结清合同款项且质保期满后终止。。
10、违约责任
10.1未按期交货的违约责任:如果乙方未能按合同规定的时间按时足额交货的(不可抗力除外),在乙方书面同意支付延期交货违约金的条件下,甲方有权选择同意延长交货期还是不予延长交货期,甲方同意延长交货期的,延期交货的时间由双方另行确定。延期交货违约金的支付甲方有权从未付的合同货款中扣除。延期交货违约金比率为每迟交1 天,按迟交货物金额的 0.1 %。但是,延期交货违约金的支付总额不得超过迟交货物部分合同金额的 3 %。 10.2甲方逾期付款的(有正当拒付理由的除外)应按照逾期金额的每日0.1 %支付逾期付款违约金。
11、知识产权
11.1乙方提供的采购标的应符合国家知识产权法律、法规的规定且非假冒伪劣品;乙方还应保证甲方不受到第三方关于侵犯知识产权及专利权、商标权或工业设计权等知识产权方面的指控,任何第三方如果提出此方面指控均与甲方无关,乙方应与第三方交涉,并承担可能发生的一切法律责任、费用和后果;若甲方因此而遭致损失,则乙方应赔偿该损失。
11.2若乙方提供的采购标的不符合国家知识产权法律、法规的规定或被有关主管机关认定为假冒伪劣品,则乙方中标资格将被取消;甲方还将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进行处理,具体如下:(按照实际情况编制填写)。
12、解决争议的方法
12.1甲、乙双方协商解决。
12.2若协商解决不成,则通过下列途径之一解决:
提交仲裁委员会仲裁,具体如下:(按照实际情况编制填写)。
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具体如下:(按照实际情况编制填写)。
13、不可抗力
13.1因不可抗力造成违约的,遭受不可抗力一方应及时向对方通报不能履行或不能完全履行的理由,并在随后取得有关主管机关证明后的15日内向另一方提供不可抗力发生及持续期间的充分证据。基于以上行为,允许遭受不可抗力一方延期履行、部分履行或不履行合同,并根据情况可部分或全部免于承担违约责任。
13.2本合同中的不可抗力指不能预见、不能避免、不能克服的客观情况,包括但不限于:自然灾害如地震、台风、洪水、火灾及政府行为、法律规定或其适用的变化或其他任何无法预见、避免或控制的事件。
14、合同条款
14.1合同包货物质保期均为货物经最终验收合格后三年,在质量保证期内设备运行发生故障时,乙方在接到甲方故障通知后8小时内应委派专业技术人员到现场免费提供咨询、维修和更换零部件等服务,并及时填写维修报告(包括故障原因、处理情况及甲方意见等)报甲方备案,若72小时内无法排除故障,则应先提供同档 次备用机供甲方使用。期中发生一切费用由乙方承担。质量保证期内乙方有责任对设备进行不定期的巡查检修。 14.2质量保证期结束后,乙方必须在货物使用地对所供货物进行不定期巡查检修。如需更换零配件的,应只收取成本费。
15、其他约定
15.1合同文件与本合同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15.2本合同未尽事宜,双方可另行补充。
15.3本合同自签订之日起生效。
15.4本合同纸质文件一式柒份。合同电子文本通过政府采购网上公开信息系统自动备案。合同纸质文本需与备案电子文本一致,以备案电子文本为准,具有同等效力。
15.5其他:□无。□无 。
甲方: | 闽侯县白沙镇人民政府 | 乙方: | 福州海恒水务设备有限公司 |
住所: | 福建省福州市闽侯县白沙镇 | 住所: | 闽侯县荆溪镇厚屿村 |
单位负责人: | 单位负责人: | 陈海鹰 | |
委托代理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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委托代理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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联系方法: | 13805050871 |
联系方法: | 18558777173 |
开户银行: | 开户银行: | 福建兴业银行福州市福兴支行 | |
账号: | 账号: | 117160100100016942 |
签订地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