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摘要
项目编号g32024sc1000012
预算金额2783.37万元
招标联系人-
招标代理机构西南联合产权交易所
代理联系人徐先生
中标联系人-
公告正文

标的名称 四川遂宁华西建设发展有限公司64%股权
项目编码 G32024SC1000012 转让底价 2,783.3792 万元
价格说明 ——
挂牌公告期 自公告之日起20个工作日 挂牌起始日期 2024-08-07
是否捆绑债权转让 挂牌截止日期 2024-09-03
是否联合转让 是否控股权转让
是否允许联合受让 是否涉及优先权 不涉及
转让方承诺

一、转让方承诺

本转让方拟转让持有标的企业产权,并委托交易机构公开披露产权转让信息和组织交易活动。依照公开、公平、公正、诚信的原则作如下承诺:

1、本次产权转让是我方真实意愿表示,转让的产权权属清晰,我方对该产权拥有完全的处置权且实施不存在任何限制条件;

2、我方转让产权的相关行为已履行了相应程序,经过有效的内部决策,并获得相应批准;

3、我方所提交的《信息发布申请书》及附件材料内容真实、完整、合法、有效,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4、我方在转让过程中,遵守法律法规规定和产权交易市场的相关规则,按照有关要求履行我方义务。

我方保证遵守以上承诺,如违反上述承诺或有违规行为,给交易相关方造成损失的,我方愿意承担法律责任及相应的经济赔偿责任。

二、其他事项

1.本网站项目信息同步在西南联合产权交易所官网(www.swuee.com)展示;

2.本网站披露的与竞价相关的“最小加价幅度”、“保留价”等参数,西南联合产权交易所有权按实际情况进行调整。

标的企业简况
标的企业

基本情况
标的企业名称 四川遂宁华西建设发展有限公司
标的企业简介 ——
本次拟转让产(股)权比例(%)(精确到小数点后4位) 64
所属行业 专业技术服务业
成立时间 2022-01-18
所在地区 四川  遂宁市   射洪县
住所/注册地址 四川省遂宁市射洪市经开区桃木沟还房北区7幢2层1号
企业类型 有限责任公司
企业性质(经济类型) 国有独资公司(企业)/国有全资企业
决策文件类型 股东决定
经营范围 建设工程施工;建筑劳务分包;建设工程设计(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具体经营项目以相关部门批准文件或许可证件为准)一般项目:货物进出口;消防技术服务;对外承包工程;机械设备销售;建筑工程机械与设备租赁;工程管理服务;建筑材料销售(除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外,凭营业执照依法自主开展经营活动)。
注册资本 4,000万 人民币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 刘林
经营规模 中型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91510922MA7GDALF95
是否含有国有划拨土地
职工人数 业务无法提供
标的企业

股权结构
序号 前十位股东名称 持股比例
1 四川华西集团有限公司 100 %
主要财务指标

(万元)
以下数据出自:年度审计报告
2023  年 营业收入(万元) 利润总额(万元) 净利润(万元)
65,182.74 186.29 139.72
资产总额(万元) 负债总额(万元) 净资产(所有者权益)(万元)
73,027.68 68,678.65 4,349.03
审计机构 四川华信(集团)会计师事务所
备注 ——
以下数据出自最近一期企业财务报表(单位:万元)
报表日期 营业收入(万元) 利润总额(万元) 净利润(万元)
2024-06-30 0 -20.96 -20.96
报表类型 资产总额(万元) 负债总额(万元) 净资产(所有者权益)(万元)
季报 83,243.92 78,967.03 4,276.89
备注 ——
转让方简况
转让方基本情况 转让方名称 四川华西集团有限公司
拟转让产(股)权比例 64 %
拟转让股份数 ——
持有产(股)权比例 100 %
持有股份数 ——
是否转让非主业
转让方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91510000201806705D
经济类型 国有独资公司(企业)/国有全资企业
企业类型 有限责任公司
所在地区 四川 成都市  金牛区
住所/注册地址 成都市解放路二段95号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 杨斌
注册资本 100,000 万人民币
所属行业 房屋建筑业
经营规模 微型
产权转让行为批准情况 国资监管机构 省级国资委监管
国家出资企业或主管部门名称 四川华西集团有限公司
国家出资企业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91510000201806705D
批准单位名称 四川华西集团有限公司
批准文件类型 董事会决议
批准文件名称或决策名称 关于集团公司出售遂宁华西建设发展有限公司64%股权的决议
批准日期 2024-07-11
批准文号 川华西董〔2024〕60号
交易条件与受让方资格条件
交易条件 转让底价 2,783.3792 万元
价款支付方式 一次性
与交易相关其他条件

一、本次交易通过西南联合产权交易所专用账户结算。

二、转、受双方于成交次日起10个工作日内签订《产权交易合同》。

三、付款期限:受让方应于《产权交易合同》签订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一次性付清成交价款。

受让方资格条件 受让方资格条件

1、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不含港、澳、台地区)依法设立并有效存续的法人和非法人组织、事业单位及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自然人。

2、需符合国家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3、本次股权转让接受联合体报名。

报名提交材料 根据公告要求,在公告期内提供相应报名材料
重大事项及其他披露内容

一、本次评估报告不公开也不备查

二、意向受让方提交受让申请前需对转让标的进行充分的调查和了解,递交受让申请时须承诺已知晓本次股权转让可能存在的风险和瑕疵并愿意承担,股权成功受让后不得因此可能产生的任何经济或民事纠纷而对转让方和交易机构进行追责和索赔。

三、其他披露事项

1.标的企业治理结构。

1.1标的企业的最高权力机构为股东会,股东会由全体股东组成,股东会行使如下职权:

(一)修改公司章程;

(二)对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作出决议;

(三)对公司及全资子公司合并、分立、解散、清算或者变更公司形式作出决议。

(四)选举和更换非由职工代表担任的董事、监事,决定有关董事、监事的报酬事项;

(五)决定公司注册资本实缴金额及实缴时间;

(六)对公司及全资子公司对外投资、融资(股东出借款项给公司用于经营情况除外)和设立分支机构作出决议;

(七)审议批准公司的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亏损方案;

(八)变更公司主营业务;

(九)审议批准公司提供担保事项;

(十)对公司引入新股东作出决议;

(十一)决定公司购买、出售重大资产金额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的20%的事项;

(十二)对发行公司债券作出决议;

(十三)决定公司的经营方针和投资计划;

(十四)审议批准董事会的报告;

(十五)审议批准监事或者监事会的报告;

(十六)审议批准公司的年度财务预算、调整、决算方案;

(十七)审议批准超年度预算或事项审批额度20%(含)以上或100万元以上的资金支付;

(十八)决定公司股东业绩考核目标及退出机制;

(十九)其他应当由股东会决议的事项。

上述表决事项须经代表三分之二以上的表决权的股东同意方可通过。     

1.2标的企业党组织

标的企业设党组织,在企业改革发展中坚持党的建设同步谋划、党的组织及工作机构同步设置、党组织负责人及党务工作人员同步配备、党的工作同步开展。

1.3标的企业董事会

1.3.1标的企业设董事会,董事会由5名董事组成,转让方委派3名,受让方委派1名并推荐1名职工董事,职工董事经职工大会或职工代表大会选举产生。设董事长1名,由四川华西集团有限公司从其委派的董事中提名,董事会选举产生,董事长系标的企业法定代表人。公司董事会设副董事长1人,由受让方从其委派的董事中提名,董事会选举产生,分别履行公司章程规定的职权。

1.3.2标的企业董事会行使如下职权:

(一)召集股东会会议,并向股东会报告工作;

(二)执行股东会的决议;

(三)决定公司的经营计划和投资方案;

(四)制订公司的年度财务预算方案、调整、决算方案;

(五)制订公司的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亏损方案;

(六)制订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以及发行公司债券的方案;

(七)制订公司合并、分立、解散或者变更公司形式的方案;

(八)决定公司内部管理机构的设置;

(九)决定聘任或者解聘公司总经理及其报酬事项,并根据总经理提名决定聘任或解聘副总经理、财务总监及其报酬事项;

(十)制定公司的基本管理制度;

(十一)决定聘用会计师事务所、评估机构等第三方机构;

(十二)决定公司向股东借款用于经营事项;

(十三)决定公司高级管理人员的分工及分工调整事项;

(十四)决定公司年度经营计划;

(十五)决策承接经营性投资项目;

(十六)决策承接合同金额在1亿元(含)以上的非经营性投资项目。

(十七)审议批准应由股东会审批以外的超公司年度预算或事项审批额度的资金支付;

(十八)决定项目运营管理事项,包括但不限于项目管理和考核模式、非经营性投资项目的资金方案等;

(十九)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职权。

董事会会议应当由过半数的董事出席方可举行。董事会决议的表决,实行一人一票,董事会作出决议,必须经全体董事过半数通过。

1.4监事会

标的企业设监事会,由5名监事组成,四川华西集团有限公司委派1名,受让方合计委派监事3名,职工监事1名经职工大会或职工代表大会选举产生。

监事每届任期三年,任期届满可连选连任。设监事会主席1名,由受让方从其委派的监事中提名,监事会选举产生,监事履行如下职责:

(一)检查公司财务;

(二)对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执行公司职务的行为进行监督,对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公司章程或者公司股东会决议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提出罢免的建议;

(三)当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行为损害公司的利益时,要求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予以纠正;

(四)提议召开临时股东会会议,在董事会不履行《公司法》或公司章程规定的召集和主持股东会会议职责时召集和主持股东会会议;

(五)向股东会会议提出提案;

(六)依法对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提起诉讼;

(七)列席董事会。

监事会决议的表决,实行一人一票,监事会作出决议,必须经全体监事过半数通过。

1.5标的企业高级管理人员

1.5.1公司经营班子设总经理1人,由转让方提名,董事会决定聘任;设副总经理1人,协助总经理开展工作,由受让方提名,由董事会决定聘任;设财务总监1人,由受让方提名,由董事会决定聘任。设财务经理1人,协助财务总监开展工作,由转让方提名。

1.5.2标的企业总经理对董事会负责,总经理依法行使下列职权:

(一)主持公司的生产经营管理工作,组织实施董事会决议;

(二)代表经理层向董事会提交年度经营计划和投资方案;

(三)拟订公司内部管理机构设置方案;

(四)拟订公司的基本管理制度;

(五)制定公司的具体规章;

(六)决定聘任或者解聘除应由董事会决定聘任或者解聘以外的公司内部各职能部门负责人;

(七)提请董事会聘任或解聘副总经理以及财务总监;

(八)授权高级管理层成员、内部各职能部门负责人从事经营活动;

(九)决策承接合同金额在1亿元以下的非经营性投资项目;

(十)审批公司年度预算及事项审批额度内的资金支付;

(十一)董事会授予的其他职权。

1.6关于人员委派的约定

除产权交易合同另有约定外,产权交易合同项下各方有权提名或委派的董事、监事、总经理、财务总监等,各方均同意依据法定程序办理对应人员的选举、备案手续;当董事、监事、总经理、财务总监、财务经理出现空缺时,不管此空缺是因相关人员辞去职位或退休或其他原因,提名或委派该董事、监事、总经理、财务总监、财务经理的股东方有权再提名一名新的人员,并依据法定程序办理对应变更选举和备案手续,以替代该空缺职位的董事、监事、总经理、财务总监、财务经理,其他方应予以配合。

公司按照精干高效的原则运作,股东方派出到公司的兼职人员的薪酬费用由股东单位承担,专职人员的薪酬费用由公司承担。

2.标的企业经营后续资金来源

2.1各方承诺:若公司因业务发展需要出现资金需求,在标的公司无法通过自身取得所需融资的情况下,由股东各方按持股比例提供融资支持,包括但不限于提供股东借款、融资担保等。

若无法按持股比例提供融资支持,各股东方应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等相关法律法规和国资监管规定,协商确定资金方案。受让方为联合体的,若任意联合体成员不能按持股比例提供融资支持,则由联合体代理人代为提供,联合体代理人超额完成自身比例份额的部分,在分红或计算融资成本时享有相应权利。

3.各方权利义务

各方应精诚合作,合力将标的企业做大、做强,同时,各方承诺,均应遵守以下权利义务:

3.1以其认缴的出资额为限对公司承担责任。按照实缴出资比例行使表决权、收益权、分红权等股东权利。公司新增资本时,可以按实缴出资比例优先认缴出资;

3.2按照产权交易合同约定支付股权转让价款;

3.3协助公司积极争取各级各部门各项优惠政策,争取各类专项补助,在公司需要融资时协助公司争取低息贷款;

3.4为标的企业开展各种经营活动争取必要优惠政策和便利条件;

3.5协调解决标的企业办公场所和经营中出现的重大问题。

4.各方股权转让时间限制

“7.合作目标”和“13.转让方股权划转”中约定的情况外,各方持有的股权在本次股权转让完成后五年内不允许转让。五年期满后,各方可以按照法律规定和章程约定对内或对外转让股权。对外转让时,除股东向其关联方转让、划转股权外,同等条件下其他股东方均享有优先购买权,两个以上股东方主张行使优先购买权的,协商确定各自的购买比例;协商不成的,按照转让时各自的出资比例行使优先购买权。各方应当就其股权转让事项提前30日书面通知其他方,其他方应当于收到书面通知之日起30日内书面答复,未答复的,视为同意转让。其他股东既不同意转让股权也不主张优先购买权的,视为同意转让。

5.不形成一致行动承诺

若受让方为联合体的,受让方各联合体成员承诺不以协议、承诺等明示或默示方式达成一致行动约定,以确保转让方能够实现对标的企业的财务并表。

6.维护转让方控股地位的承诺

若受让方为联合体的,受让方各联合体成员承诺采取措施维护转让方在标的企业中的第一大股东地位,若因内部股权整合、划转等原因导致转让方丧失第一大股东地位的,转让方有权依法要求受让方各联合体成员将其持有的全部或部分公司股权对应的表决权委托给转让方行使,或转让方通过对标的企业增资方式恢复第一大股东地位,受让方各联合体成员应予以充分配合。转让方行使以上权利以实现其第一大股东的基本目标为必要限度。

7.合作目标

为将标的企业打造成为立足遂宁、辐射川东的属地化龙头、领航型建筑企业,双方应共同协助标的企业做大增量。转让方依托其长期从事建筑行业相关行业的资质资源、行业影响力等优势力量大力支持标的企业业务发展。受让方依法依规支持标的企业参与辖区道路交通、公共服务设施、城市综合开发、园区建设等基础设施项目和重大民生工程建设,努力促进合作目标达成。自本次股权转让完成之日(即工商信息变更登记之日)起每5个自然年为一个周期,每个周期内标的企业新签合同金额不低于60亿元。双方应对前述签约目标承担责任,如不能实现周期签约金额的合作目标,可视作双方合作基础丧失,可以按照约定或协商解除合作;若受让方为联合体的,完成自身比例份额的联合体成员在解除时享有相关优先权利。

8.标的企业资质

标的企业资质始终为转让方所有。转让方收购受让方所持股权或要求受让方收购转让方所持股权时,支付对价不包含资质相关价值。若受让方收购转让方所持股权或标的企业清算注销,收购或清算注销前,受让方承诺配合将标的企业资质平移至转让方或其指定的第三方。

9.“三重一大”决策机制

各方同意标的企业“三重一大”决策事项清单及决策权限参照《四川华西集团有限公司党委、 董事会、总经理办公会决策事项清单》由股东会制定。

10.分红约定

各方同意标的企业前三年不分红,三年以后标的企业弥补亏损和提取公积金后所余税后利润,仅在标的企业经营性现金流净额为正的情况下,按照各方实缴出资比例进行分配,且利润分配金额不得超过届时标的企业经营性净现金流净额。

11.关于投融建项目的约定

各方同意四川华西集团有限公司及所属公司通过投资带动标的企业承揽的工程总承包业务,标的企业按照四川华西集团有限公司内部相关制度向投资方缴纳投资收益。

12.公司注册地变更

未经各股东方书面同意,标的企业不得变更注册地和税收解缴地。

13.转让方股权划转

各方同意:本次股权转让完成后,转让方将其持有的标的企业股权划转至其下属子公司,由该下属子公司继承转让方在本协议项下的所有权利和义务。受让方/受让方各联合体成员应配合完成股权划转相关工作,包括但不限于出具同意转让方股权划转的文件、修订公司章程及变更工商登记等。

14.华西管理服务

各方同意:标的企业使用华西品牌、内部系统等资源,应与华西集团签订授权合同(含品牌授权),并向华西集团缴纳管理服务费,服务费率在授权合同中明确,按公司营业收入的3‰收取。授权合同一年一签。

如后续因产权转让等原因导致华西集团或其下属公司丧失对标的企业控制权的,标的企业不得继续使用华西集团及其下属公司的字号、经营资质和特许经营权等无形资产,不得继续以华西集团下属公司名义开展经营活动。以上情况发生前已经通过上述无形资产或名义确定的项目和进行的民商事活动,届时按照法律法规规定,由股东方协商决定后续执行方案。

标的企业从评估基准日到股权交割日(以工商变更登记为准)期间产生的盈利或亏损由受让方按持股比例享有或承担。

 15.本次转让不涉及金融债务。

 16.本次股权转让完成后,标的企业债权债务由标的企业继续享有和承担。受让方将与其他股东按出资比例享有相应权益或承担相应责任。

 17.意向受让方如拟报名参与受让,需自行对标的企业进行了解(包括但不限于标的企业负债结构、股权结构、资产状况、业务情况、对外投资等方面的风险等),如意向受让方在西南联交所报名则视为认同上述可能存在的风险,成功受让后,受让方不得以标的企业可能存在或潜在的经营风险、财务风险、商业风险、法律风险等理由向转让方和交易机构提出补偿或扣减股权转让款。

 18.本次股权交易的标的不存在抵押、担保、质押和司法冻结等限制转让的情形,不附带任何或有负债或其他潜在责任,亦不存在任何针对该股权的争议、仲裁及诉讼等情形。

 19.产权交易中涉及的税、费,由转受双方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各自缴纳,产权交易中涉及的交易服务费,由交易双方各自承担。

 20.转让方、受让方在产权交易合同生效且收到西南联合产权交易所出具交易鉴证书后30个工作日内共同办理股权变更登记手续。受让方在收到转让方提交的目标公司股权变更相关文件后应及时办理股权变更登记,转让方予以协助。股权登记变更日为股权交割日。

产权交易涉及需向有关部门备案或审批的,转受双方应共同履行向有关部门申报的义务。

21.西南联合产权交易所在确认已收到生效后的《产权交易合同》、应结算的交易价款和转让方、受让方应付的交易服务费用后5个工作日内,将交易价款划转至转让方指定账户。

22.其他事项详见产权交易合同。

企业管理层是否参与受让 不参与
保证金条款 交纳金额 300 万元
保证金说明 ——
交纳截止时间 2024-09-03 17:00:00
交纳注意事项 交纳资金以到达指定账户为准,交纳方式:转帐支票、电汇、网银等。
保证金处置方式

一、确认受让方后保证金处置

意向受让方经本所确认为受让方后,交纳的交易保证金首先冲抵其应向本所支付的服务费用;若有余额,在签署产权交易合同后转为交易价款。其他意向受让方交纳的保证金全额、原渠道、无息退还。

二、交易保证金不予退还的情形:

1.意向受让方或受让方提供虚假、失实材料造成转让方或交易所损失的;

2.意向受让方或受让方通过参与交易获取转让方或交易相关方的商业机密,侵害转让方或交易相关方合法权益的;

3.意向受让方或受让方违反法律法规或交易所交易规则,采取不正当竞争行为,影响公平交易的;

4.意向受让方被确认投资资格后,单方退出交易,拒绝参加后续竞买程序的;

5.意向受让方被确认为受让方后,明确表示放弃受让或拒绝签署成交文件的;

6.意向受让方或受让方违反法律法规或相关规定给转让方或本所造成损失的;

7.意向受让方经本所确认为受让方后,受让方未按约定时限签署交易合同;

8.交易合同签订后,受让方未按约定支付交易价款;

9.意向受让方或受让方违反其在参与交易过程中做出的承诺的;

10.交易涉及主体资格审查、反垄断审查等情形时,因意向受让方自身原因而无法获得政府相关部门批准的;

11.其他依据交易所交易规则或法律规定不予退还保证金的情形。               

三、意向受让方或受让方有上述行为之一的,经转让方书面告知,本所依据本公告在交易保证金中扣除受让方和转让方应支付的服务费用,若有余额,将余额划转至转让方的指定账户。

四、保证金的处置,不影响守约方有权依据相关法律法规追究违约方责任。

披露附件
名称 操作
产权交易合同样本 登录 后下载或预览相关附件
标的企业最近一期财务报表 登录 后下载或预览相关附件
挂牌信息
挂牌公告期 自公告之日起 20个工作日
无合格意向受让方 不变更挂牌条件,按照10个工作日为一个周期延长,直到征集到意向受让方
有合格意向受让方,仅征集到1家合格意向受让方 按挂牌价与受让方报价孰高原则直接签约(协议方式成交)
有合格意向受让方,征集到2家及以上符合条件的意向受让方 网络竞价
联系方式
交易机构 项目咨询联系人 徐先生 项目咨询联系电话 028-86120811
项目报名联系人 李先生 项目报名联系电话 028-86123311
交易须知

总则

第一条西南联合产权交易所(以下简称“本所”)依据挂牌申请人委托,依照公开、公平、公正和诚实信用的原则,发布项目公告。

本所披露的项目相关信息均为参考性意见,不构成本所对任何人的承诺。任何单位或个人均无权以本所的名义做出有关交易的承诺,本所对此类承诺概不承担任何法律责任。

第二条意向方(报名人)参与交易的,应当遵守本所的交易规则,并仔细阅读本须知。

第三条意向方报名前应认真阅读项目公告,西南联合产权交易所交易风险提示书等内容,包括但不限于投资风险、项目情况、瑕疵披露、相关权利义务等。

第四条本所官网(www.swuee.com)及第四产权(www.dscq.com)为本所指定的网上交易地址,意向方可通过上述网站链接注册参与在线交易。

关于项目资料查阅的说明

第五条意向方在项目公告期内,需通过本所查阅项目相关资料的,应符合拟查阅项目意向方资格条件要求。

第六条意向方到本所现场查阅资料需要携带的主体身份信息,包括但不限于营业执照、授权委托书及经办人或个人身份证等,并在现场签署文件查阅承诺书,项目资料查阅时不允许拍照或复印资料。

第七条意向方在申请查阅资料时对其提交的主体身份信息资料的真实性、完整性、合法性、有效性承担法律责任。

关于网上报名的说明

第八条意向方参与交易,需通过本所官网及第四产权平台进行注册、提交报名申请。

第九条本所已按照挂牌申请人的要求对标的现状和已知的瑕疵、风险进行了披露,但该行为不能视为本所对标的物作出的品质保证,本所对此不承担瑕疵担保责任。

第十条意向方报名应具备公告要求的资格条件,对提交的主体身份信息和相关报名资格材料的真实性、完整性、合法性、有效性承担法律责任,并确保其内容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第十一条意向方应在公告要求的有效报名时间段内按照本所或第四产权平台的提示提交报名材料,并交纳足额保证金(以在规定时间内到达本所指定资金结算账户为准)。意向方在交纳保证金时,若自身漏填、错填、不规范填报、不及时补报系统提供的识别码或其他与项目资金匹配相关的信息等原因造成在规定时间内无法及时参与交易,所引发的后果由意向方自行负责。

第十二条若2个及以上的意向方组成联合体报名参与交易的,须注意以下事项:

(一)符合公告的相关要求。

(二)联合体各方应签署书面联合协议【参考性文本】,并在报名时通过报名系统提交。

1.联合协议应当载明联合体各方的主体身份、联合投资行为的代理人、投资后的权利分配、义务承担等内容。

2.联合体以代理人的名义,在交易平台完成注册、报名、竞价。

3.代理人应当使用本人账户通过转账方式交纳保证金,不得由第三方代付。

第十三条若享有优先购买权的意向方参与交易的,该意向方应遵循《西南联合产权交易所优先购买权行权规则》的相关规定。

第十四条若意向方提交资料的内容不符合要求,应在本所规定时间内及时更正并重新提交或补充提交。逾期提交的,本所将不予受理。

第十五条公告期限截止后,已完成报名手续的意向方不得单方撤回报名。

第十六条意向投资方提交的报名材料有外文文本的,需自行翻译成中文文本并加盖公章或本人签字后提交我所。意向投资方对其翻译的中文文本的真实性、准确性负责。若外文文本与中文文本不一致的,以提供的中文文本为准。意向投资方提交的报名材料有少数民族语言文本的,需自行翻译成汉语文本并加盖公章或本人签字后提交我所。意向投资方对其翻译的汉语文本的真实性、准确性负责。若少数民族语言文本与汉语文本不一致的,以提供的汉语文本为准。

关于通知事项的说明

第十七条本所将同时按以下方式向意向方发送有关事项通知:

(一)通过本所或第四产权平台向意向方的网上注册账户发送系统通知;

(二)按意向方提交的报名材料中载明的联系人手机号码发送手机短信。

网站信息或手机短信一旦发送成功,即视为意向方已经收到。请意向方保持手机通讯通畅,并及时登录系统查看通知消息。

关于网上竞价的说明

第十八条意向方的交易资格被确认后,应按照项目公告或竞价公告的要求参与网络竞价。竞价过程中,意向方应遵循《西南联合产权交易所网络竞价操作规则》的相关规定。

关于交易成功的说明

第十九条意向方交易未成功的,本所将在交易成功次日起5个工作日内原途径、全额、无息退还其交纳的保证金。

第二十条本须知所称交易成功是指:

1.公告期限届满后,若仅征集到一家合格意向投资方的,且被确认具备投资资格,即为交易成功;

2.公告期限届满后,采用动态竞价和集中竞价方式组织交易的,由本所按网络竞价规则确认最终投资方的,即为交易成功;

3.公告期限届满后,采用招投标(比选)、竞争性谈判、综合评议方式组织交易的,按发出的中标(中选)通知书确认最终投资方的,即为交易成功;

4.公告期限届满后,采用拍卖方式组织交易的,按拍卖结果确认最终投资方的,即为交易成功;

5.公告期限届满后,采用其他方式组织交易的,根据公告披露的方式确定最终投资方的,即为交易成功;

第二十一条 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合同编通则若干问题的解释》(法释〔2023〕13号),产权交易所主持挂牌交易,其公布的公告、交易规则等文件公开确定了合同成立需要具备的条件,当事人请求确认合同自该条件具备时成立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第二十二条 本所按照《西南联合产权交易所交易资金结算管理办法》的相关规定退还或处置意向方交纳的保证金。

第二十三条 交易成功后,本所按照交易规则或公告要求向交易双方出具交易凭证。

第二十四条 本须知的最终解释权归本所。

风险提示

西南联合产权交易所交易风险提示书


特别提示:本风险提示书不能取代投资者本人的投资判断,也不会降低投资者参与西南联合产权交易所各项交易活动的固有风险,相应的投资风险、履约责任以及费用由投资者自行承担。


尊敬的投资者:

您通过西南联合产权交易所(以下简称“西南联交所”)参与交易时,可能会存在因交易、投资带来的收益不确定性风险。本风险提示书旨在让您更好地了解其中的风险,审慎做出交易决策。您在提交交易申请前,请仔细阅读并确保自己理解本风险提示书的全部内容,了解交易规则、项目公告、交易须知、申请人承诺等相关文件的规定,并结合自身的投资经验、目标、财务状况、风险承受能力等自行决定是否参与交易。对本风险提示书有不理解的地方请及时咨询西南联交所相关人员。

投资者可能面对的风险包括但不限于:

一、经济和市场风险

因经济、市场环境变化国家法律法规、政策变化,可能导致交易标的价值波动,甚至导致西南联交所无法继续为投资者提供交易服务,投资者自行承担由此产生的损失

二、信息披露风险

西南联交所披露的交易标的相关信息(包括但不限于信息披露公告以及交易标的图片、名称、文字描述及其他相关信息等)系西南联交所根据转让方(融资方或项目方)提供的信息内容进行发布,西南联交所仅对披露信息内容进行齐全性和合规性审核,不保证披露交易标的相关信息的真实性、完整性和准确性,不保证披露交易标的名称、图片、描述与交易标的实际相符,西南联交所也不对交易标的做任何担保。投资者在决定参与交易活动前,应对交易标的进行充分全面了解。对明示按交易标的现状进行交易的,投资者应当在提交交易申请前,自行勘察交易标的实物。投资者提交交易申请、参与竞买的,即表明认可交易标的现状。投资者自行承担可能由此产生的损失。

三、交易风险

投资者在交易过程中,可能面对以下风险,投资者应自行承担由此产生的损失。

1.保证金不予退还风险。投资者未按照交易规则及项目公告等规定参与交易或履行相关义务的,交纳的保证金可能不予退还或产生其他不利后果。投资者在提交交易申请前,请认真阅读《西南联合产权交易所交易资金结算管理办法》 及项目公告等关于保证金处置的内容。

2.中止、终结交易风险。交易过程中发生交易标的权属纠纷法院判决、行政行为、西南联交所指定第三方交易平台网络竞价系统软硬件故障网络故障等影响交易正常进行的情形,西南联交所可以做出中止终结交易的决定,投资者自行承担可能产生的损失。详见《西南联合产权交易所交易业务通用规则》 第八章。

3.互联网操作风险通过互联网参与交易投资者可能存在交易账户信息泄露身份被仿冒操作不当、投资者终端软硬件与西南联交所指定第三方交易平台交易系统不兼容终端设备时间与交易系统时间不符、终端软硬件或网络故障造成交易失败失误互联网操作风险

4.优先购买权行权风险。享有优先购买权的投资者应详细阅读项目公告关于行使优先购买权的约定,并遵守 西南联合产权交易所优先购买权行权规则 ,否则可能会承担行权方式不当引致的责任或风险。投资者存在因享有优先购买权的投资者行权而不能成为最终投资人的风险。

四、其他风险

1.因战争、自然灾害、通讯故障、电力故障、运营服务商网络故障、非法入侵、恶意攻击等原因导致交易标的损毁灭失或西南联交所指定第三方交易平台交易系统异常甚至瘫痪,导致交易终结的,西南联交所不承担任何责任,投资者自行承担由此可能产生的损失

2.交易标的成交后,对交易标的交割过程中发生的包括但不限于包装、运输、交付、税费等一切费用、纷争等均由交易双方依据交易合同项目公告及西南联交所交易规则自行承担和处理,西南联交所不承担任何责任

3.投资者因填写信息不真实、不准确或不完整而造成注册账户无法激活或保证金无法退还的,自行承担相应后果

西南联交所敬告各投资者,应当根据自身的经济条件、心理及风险承受能力谨慎、理性参与交易,树立正确投资理念,确保资金安全。本风险提示书并不能揭示参与西南联交所各项交易活动的全部风险及情形,投资者务必对此有清醒认识,审慎做出各项交易决策

投资有风险,交易须谨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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