招标
上海核工院秦一厂应急柴油发电机组改造项目安装施工采购招标公告
金额
-
项目地址
上海市
发布时间
2023/08/09
公告摘要
公告正文
上海核工院
秦一厂应急柴油发电机组改造项目安装施工采购招标公告
招标条件
招标项目名称:秦一厂应急柴油发电机组改造项目安装施工采购 招标人:上海核工程研究设计院股份有限公司
项目业主:秦山核电有限公司
项目资金来源:已落实
项目已具备招标条件,现进行公开招标。项目概况和招标范围
2.1 项目概况
秦一厂设有三台应急柴油发电机组(Emergency Diesel Generator,缩写 EDG),安装于应急柴油发电机厂房(07#厂房),由于设备老化、腐蚀和磨损严重导致 故障频发,因此需对应急柴油发电机组进行整体更换。上海核工程研究设计院股 份有限公司承接了秦一厂应急柴油发电机组改造 EPC 总承包项目,利用原有应急 柴油发电机厂房(07#厂房),更换三台应急柴油发电机组及其辅助系统。1#EDG、3#EDG 作为 A、B 通道 EDG,2#EDG 作为 1#EDG、3#EDG 的备用。新建一燃油贮 存厂房,分别为 1#EDG 和 3#EDG 提供燃油,同时可根据需要,通过切换阀向 2#EDG 提供燃油。
现对秦一厂应急柴油发电机组改造项目安装施工项目进行招标。
项目地点:浙江省海盐县秦山核电站一厂厂区
2.2 招标范围
本次秦一厂应急柴油发电机组改造项目安装施工范围涵盖设计图纸、技术规 范书及工程量清单内涉及本项目的所有内容,包括但不限于以下工作:
1)旧设备拆除工作:负责 07#厂房应急柴油发电机组及相关附属设备(包 括但不限于应急柴油发电机组、辅助设备、燃油贮存罐、电气柜、蓄电池、吊车、暖通、消防、火警、通信、实保设备)拆除并装运至指定地点,配合 完成固定资产报废流程,利旧设备仓储保管;
2)设备安装及调试工作:负责所有甲供设备/材料(包括但不限于柴油 发电机组及其配套辅助设备、电气柜、小三箱、箱罐体、吊车、管道/管件、暖通、消防、火灾报警、实物保护、通信及液位仪表设备等)及其配件的现
场卸车、仓储、短倒运输、安装(含预制、弯管、焊接、无损检测、防腐)、
单体调试及性能试验等;负责主控制室控制盘(CB532)改造;负责海水管道 预制、衬胶及安装;
3)施工物资及工器具采购:负责本项目除甲供和业主供货的设备外,所 有设备、材料及安装辅材、工器具等物资采购、运输及仓储;
4)根据发包人指令,配合柴油发电机组联调、试运行等工作,承担或配 合处理甲供设备缺陷,配合土建施工等项目涉及的其他辅助工作;
5)负责提供满足本项目施工所需的各种机械设备、设施、脚手架、工器 具、辅材等等,并完成进出厂手续的办理;
6)负责收集、整理、归档、移交合同范围内的竣工文件。
具体要求详见 22FW1045-D36ST58SF《秦一厂应急柴油发电机组改造设 备安装技术规范书》。
2.3 计划工期
2023 年 10 月 8 日开工(暂定),具体日期以发包人发布的开工通知上载明 的开工日期为准,主要节点如下:
1)2023 年 10 月 30 日,07#-c 燃油贮存厂房燃油贮存罐吊装就位;2023 年 11 月 31 日前完成 07#-c 燃油贮存厂房全部设备安装调试及厂区燃油输送管线、燃 油泄漏探测装置安装;
2)123 大修前 6 个月(2023.12)第一台应急柴油机组开始隔离,大修前 2 个月(2024.3)完成第一台应急柴油机组改造设备安装及单体调试;
3)124 大修前 6 个月(2025.2)第二台应急柴油机组开始隔离,大修前 2 个 月(2025.6)完成第一台应急柴油机组改造设备安装及单体调试;
4)125 大修前 6 个月(2026.5)第三台应急柴油机组开始隔离,大修前 2 个 月(2026.8)完成第一台应急柴油机组改造设备安装及单体调试。
3. 投标人资格及业绩要求
3.1 投标人必须是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依法注册的、有能力为本项目提供施工
及服务的法人或其他组织。
3.2 资质条件:投标人应具备电力工程或机电工程施工总承包壹级或以上资质,
同时具备核工程专业承包壹级或以上资质,并持有中华人民共和国颁发的有效的
民用核安全设备安装许可证和安全生产许可证。
3.3 业绩要求:投标人应具有近五年内承担核电机组核岛安装施工业绩;3.4 项目经理资格要求:具有机电工程专业一级注册建造师执业资格以及省级及 以上主管部门核发的安全生产考核合格证书(B 类),并具有五年以上核电类似
项目安装、调试工作经验,具有高级职称;
3.5 财务要求:有良好的财务状况,连续三年通过社会或政府审计,且审核无重
大问题;
3.6 信誉要求:
(1)未被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在全国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中列入严重违法
失信企业名单;
(2)未被最高人民法院在“信用中国”网站(www.creditchina.gov.cn)或各
级信用信息共享平台中列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
(3)未被招标人列入供方评价冻结名单或“黑名单”。
3.7 其他要求:
(1)应按 HAF003 及相关导则建立核质量保证体系并有效运行;通过 GB/T19001(ISO9001)质量管理体系、GB/T24001(ISO14001)环境管理体系 及 GB/T45001(ISO45001)职业健康安全管理体系认证;
(2)近 36 个月内未发生较大及以上生产安全事故。
(3)近三年内未发生骗取中标或严重违约或重大工程质量问题。
(4)近 3 年(2020---2022 年)内报价人应无与招标内容相关的重大诉讼及
仲裁情况。
3.8 本次招标不接受联合体投标。
3.9 本次招标采用资格后审。
4. 招标文件的获取
4.1 招标文件发售方式
本项目实行在线售卖招标文件。凡有意参加投标者,请于购买招标文件时间
内进入电能易购招标采购平台官方网站(https://ebid.espic.com.cn),注册账号并 下载【电能 e 招采投标管家】,在投标管家客户端报名参与购买招标文件,不接
受现场购买。
4.2 招标文件发售时间
2023 年 08 月 09 日至 2023 年 08 月 15 日 0 时 0 分(北京时间)。
热线服务:上午 9:00~11:30,下午 13:30~17:30(法定节日除外)。
4.3 招标文件价格
购买招标文件需支付招标文件工本费人民币壹仟元整(¥1000.00 元)。招
标文件自愿购买,一经售出,费用不退。
4.4 招标文件购买和获取
(1)购买招标文件
登录电能易购招标采购平台(未注册用户请先免费注册,完善企业基本信息
和发票信息等待审核通过)→在下载中心下载【电能 e 招采投标管家】客户端→扫码登录/用户名登录→查看招标公告→支付标书费(微信在线支付)→下载查
看招标文件。
中招互连 app 办理:电能易购招标采购平台使用中招互连 APP 办理数字证 书,完成扫码登录、电子签章及加解密等工作,投标人需通过苹果 App Store 或 安卓应用商店下载“中招互连”APP。按照要求进行个人用户注册及实名认证、企
业注册及企业关系建立、按照要求购买证书、单位签章制作等操作。
在电能易购招标采购平台上操作时遇到包括注册和投标管家客户端使用等
技术问题,请拨打电能易购招标采购平台服务支持电话:010-56995650 转 1 或 400-810-7799 转 1。
(2)支付方式:线上支付。
(3)获取招标文件
购买招标文件款项在线支付成功后,登录投标管家工具,进入招标项目在
“招标→招标文件”处即可查看和导出招标文件,或进入“投标→投标响应”会自动下 载招标文件。鉴于本项目涉及技术保密信息,上述文件不包含第五章“图纸及图 纸清单”,需投标人将签署并盖章的《保密承诺函》(详见附件)扫描件发给我司
招标联系人。我司在收到符合要求的《保密承诺函》后提供技术要求和供货范围
的全部文件。
5. 招标文件澄清
有关本项目招标文件的澄清问题,请登录投标管家并进入招标项目,在“澄 清疑问→我的问题”页面进行提问和查看。
6. 投标截止时间及开标时间
6.1 投标文件递交截止时间及开标时间:2023 年 08 月 30 日上午 10 时整
(北京时间)。投标人应在截止时间前通过(电能易购招标采购平台)递交电子
投标文件。
招标人将组织各投标人参加在线开标,届时请投标人代表持投标时所使用的
"中招互连"手机 APP,在电能 e 招采投标管家客户端中参与开标或查看开标结果(注:参加开标时请使用投标时所使用的同一代表的“中招互连”手机 APP 及账
号参与开标解密工作)。
6.2 电能易购招标采购平台不接收逾期传输的投标文件。
6.3 未按照本公告要求购买招标文件的潜在投标人的投标将被拒绝。
7. 发布公告的媒介
本公告同时在中国招标投标公共服务平台()和电能 易购招标采购平台(。
8.投标保证金
按照招标文件的相关要求随投标文件提供相关证明(免收投标保证的除外),
否则将被视为实质性偏离而被否决。
9. 联系信息
招标人:上海核工程研究设计院股份有限公司
地址:中国上海市徐汇区虹漕路 29 号
邮编:200233
项目招标联系人:李亮杰
电话:18930179639
E-mail:
电子招投标技术支持电话:010-56995650 转 1 或 400-810-7799 转 1
10. 其他说明
10.1 本次招标活动的最终解释权在招标人。
10.2 对于其它公司利用本公司发布的招标信息进行诈骗的行为,本公司将不承
担任何责任,并保留追究相关责任人权利。
10.3 如投标人已完成在线注册、在线报名,并下载了招标文件,但因其他原因
不能参加本项目投标的,需最晚于开标前五日将说明文件加盖公司公章后邮件反
馈至招标人,否则招标人有权将其列入招标单位的不良投标记录中。
(签名)(盖章)
二〇二三年八月九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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