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明市政府采购合同
编制说明
1、签订合同应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
2、签订合同时,采购人与中标人应结合招标文件第五章规定填列相应内容。招标文件第五章已有规定的,双方均不得对规定进行变更或调整;招标文件第五章未作规定的,双方可通过友好协商进行约定。
甲方:永安市立医院
乙方:上海联影医疗科技有限公司
根据招标编号为[350481]MHS[GK]2019015的永安市立医院医疗设备采购货物类采购项目项目(以下简称:“本项目”)的招标结果,乙方为中标人。现经甲乙双方友好协商,就以下事项达成一致并签订本合同:
1、下列合同文件是构成本合同不可分割的部分:
1.1合同条款;
1.2招标文件、乙方的投标文件;
1.3其他文件或材料:□无。□无。
2、合同标的
包号 | 品目号 | 品目编号 | 品目名称 | 商品名称 | 数量 | 计量 单位 |
产地 类型 |
单价 | 金额 | 品牌 | 型号技术 指标等 |
产品属性 | ||||
2 | 2-1 | A032011 | 医用X线设备 | 影像诊断中心建设项目 | 1 | 套 | 国内 | 4081000 | 4081000 | 联影 | uDR 260i/uHIT-U+TeleMed | 无 | ||||
合计: | 4081000.0000 |
3、合同总金额
3.1合同总金额为人民币大写:肆佰零捌万壹仟元整(¥4081000.0000)。
4、合同标的交付时间、地点和条件
4.1交付时间:合同签订后 ( 30) 天内交货;
4.2交付地点:福建省三明市永安市燕江南路916号;
4.3交付条件:按合同及招标文件要求。
5、合同标的应符合招标文件、乙方投标文件的规定或约定,具体如下:
影像诊断中心建设项目。
6、验收
6.1验收应按照招标文件、乙方投标文件的规定或约定进行,具体如下:
6.1验收应按照招标文件、乙方投标文件的规定或约定进行,具体如下:本项目最终验收方为甲方。项目甲、乙双方签订合同后3个月内完成验收。该期限内,乙方应积极配合甲方及下属单位完成项目实施工作,若乙方在接到甲方需要配合的通知后,2日内仍未进行配合的,应承担违约责任;各甲方下属单位需配合完成系统上线和验收工作,如因甲方下属单位放射设备及相关硬件不到位、网络故障等非中标方因素导致系统无法安装,到期视为验收通过。待甲方下属单位准备条件到位后,乙方需完成在该单位的系统上线培训。在系统试运行阶段,甲方依据系统运行情况编写“系统试运行报告”。针对试运行中出现的功能错误及合理需求乙方应积极协商解决,直至双方依据约定共同确认系统运行稳定项目验收时为止。若乙方在接到甲方通知后,2日内仍未进行协商解决的,应承担违约责任。项目验收:系统正式运行后,如运行正常则双方可以按有关标准验收项目。项目培训要求:乙方须在验收合格后15内提供相关业务人员及技术人员的统一培训方案,并组织培训,培训内容包括但不限于软件、系统的操作培训等内容。验收后的10日内乙方须提供详细的软件相关技术文档(含数据流程图等)、使用说明书等文档资料。文档包括但不限于以下内容:①项目计划书、用户需求分析报告;②使用手册:包括《用户手册》、《培训手册》等;③验收报告。。
6.2本项目是否邀请其他投标人参与验收:
不邀请。
7、合同款项的支付应按照招标文件的规定进行,具体如下:
支付期次 | 支付比例(%) | 支付期次说明 |
1 | 90 | 验收合格后3个月内 |
2 | 10 | 验收合格1年后15个工作日 |
8、履约保证金
无。
9、合同有效期
至本次中标设备完全报废为止。
10、违约责任
除招标文件另有规定外,若出现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有强制性规定但招标文件未列明的情形,则投标人应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强制性规定执行。若甲方违约,应承担未付货款日万分之一的违约责任;若乙方违反上述任何一项约定,则每项违约金为30万元,均可累加计算违约金,但违约金总额不得超过本合同总价款的50%。。
11、知识产权
11.1乙方提供的采购标的应符合国家知识产权法律、法规的规定且非假冒伪劣品;乙方还应保证甲方不受到第三方关于侵犯知识产权及专利权、商标权或工业设计权等知识产权方面的指控,任何第三方如果提出此方面指控均与甲方无关,乙方应与第三方交涉,并承担可能发生的一切法律责任、费用和后果;若甲方因此而遭致损失,则乙方应赔偿该损失。
11.2若乙方提供的采购标的不符合国家知识产权法律、法规的规定或被有关主管机关认定为假冒伪劣品,则乙方中标资格将被取消;甲方还将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进行处理,具体如下:乙方应赔偿甲方的损失,并承担人民币伍拾万元(500000.00元)的违约金。。
12、解决争议的方法
12.1甲、乙双方协商解决。
12.2若协商解决不成,则通过下列途径之一解决:
提交仲裁委员会仲裁,具体如下:。
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具体如下:永安市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13、不可抗力
13.1因不可抗力造成违约的,遭受不可抗力一方应及时向对方通报不能履行或不能完全履行的理由,并在随后取得有关主管机关证明后的15日内向另一方提供不可抗力发生及持续期间的充分证据。基于以上行为,允许遭受不可抗力一方延期履行、部分履行或不履行合同,并根据情况可部分或全部免于承担违约责任。
13.2本合同中的不可抗力指不能预见、不能避免、不能克服的客观情况,包括但不限于:自然灾害如地震、台风、洪水、火灾及政府行为、法律规定或其适用的变化或其他任何无法预见、避免或控制的事件。
14、合同条款
按照实际情况编制填写。招标文件第五章已有规定的,双方均不得变更或调整;招标文件第五章未作规定的,双方可通过友好协商进行约定。详见纸质版合同。
15、其他约定
15.1合同文件与本合同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15.2本合同未尽事宜,双方可另行补充。
15.3本合同自签订之日起生效。
15.4本合同纸质文件一式伍份。合同电子文本通过政府采购网上公开信息系统自动备案。合同纸质文本需与备案电子文本一致,以备案电子文本为准,具有同等效力。
15.5其他:□无。□保修期三年从验收合格后开始计算。 。
甲方: | 永安市立医院 | 乙方: | 上海联影医疗科技有限公司 |
住所: | 福建省永安市燕南街道燕江南路18号 | 住所: | 上海市嘉定区城北路2258号 |
单位负责人: | 单位负责人: | 俞晔珣 | |
委托代理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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委托代理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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联系方法: | 0598-7990729 |
联系方法: | 13599530207 |
开户银行: | 永安建行 | 开户银行: | 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上海市嘉定支行 |
账号: | 35001646007050005078 | 账号: | 433862437777 |
签订地点:永安市立医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