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摘要
项目编号-
预算金额-
招标公司长沙县公安局
招标联系人-
中标联系人-
公告正文


                                                                                                                                 政府采购合同编号:XSCG-GK-202308280053-1
采购人(全称): 长沙县公安局 (甲方)
中标(成交)供应商(全称): 长沙县星盾保安服务有限公司 (乙方)
  为了保护甲、乙双方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双方签订本合同协议书。采购人与中标(成交)供应商应当根据合同的约定依法履行合同义务。政府采购合同的履行、违约责任和解决争议的方法等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1.项目管理信息
(1)采购方式:  公开招标  
(2)项目名称:  县公安局机关大楼保安服务(三年)   
(3)采购计划编号: XSCG-202308280053   
2.合同标的及金额
序号 标的名称 政府采购品目 型号规格 数量单位 数量 总价(元)
1 县公安局机关大楼保安服务(三年) 安全服务 负责院内防火防盗防破坏、安全保卫工作 1 203160
 合计金额小写: 203160 元
 合计金额大写:贰拾万零叁仟壹佰陆拾元整

合同标的及金额明细:
合同标的:县公安局机关大楼保安服务(三年)
金额:贰拾万零叁仟壹佰陆拾元整(203160元)
3.履行期限及地点和方式
3.1 履行期限: 2023-06-01 —— 2023-08-31
3.2 履行地点:长沙县星沙街道望仙路796号
3.3 履行方式:(合同的履行方式主要包括运输方式、交货方式等): 1、负责长沙县公安局机关办公大楼院内的防火、防盗、防破坏工作等。
2、负责长沙县公安局机关院落内的安全保卫工作。
3、按照采购人的要求和规定负责门卫出入人员、车辆和进出物资的登记管理,以及院落的巡视,并利用视频监控系统、消防监控系统密切关注监控点的状况,发现异常果断采取措施,防止事态扩大。
4、在工作时间内依法保护长沙县公安局工作人员、到长沙县公安局单位办事、办证群众、在办证场所内及中标单位应当负责安全的区域内的财产和人身安全,疏导办证大厅群众,引导群众办理业务,维护工作秩序,营造安全、卫生的工作环境。
4.结算方式
4.1 资金支付方式:
第1次分期支付金额为203160元,所占总合同金额百分之100,说明:,该期为履约验收期
4.2 收款账户: 中国农业银行长沙欣安支行(长沙县星盾保安服务有限公司:18031701040001733)
4.3 对中小微企业及时支付的约定:自交付之日起30日内支付款项;另有约定的,付款期限最长不得超过60日。约定采取履行进度结算、定期结算等结算方式的,付款期限应当自双方确认结算金额之日起算。合同明确需检验或验收的,应明确检验或验收期间,约定交付后经检验或者验收合格作为支付条件的,付款期限应当自检验或者验收合格之日起算;采购人拖延检验或者验收的,付款期限自约定的检验或者验收期限届满之日起算。
5.合同履约验收方式及要求:甲方在收到乙方交付的货物(服务)后按如下方式进行验收
5.1 验收程序
采用 一般程序验收
5.2 质量要求
(一)服务内容、方式
1、负责长沙县公安局机关办公大楼院内的防火、防盗、防破坏工作等。
2、负责长沙县公安局机关院落内的安全保卫工作。
3、按照采购人的要求和规定负责门卫出入人员、车辆和进出物资的登记管理,以及院落的巡视,并利用视频监控系统、消防监控系统密切关注监控点的状况,发现异常果断采取措施,防止事态扩大。
4、在工作时间内依法保护长沙县公安局工作人员、到长沙县公安局单位办事、办证群众、在办证场所内及中标单位应当负责安全的区域内的财产和人身安全,疏导办证大厅群众,引导群众办理业务,维护工作秩序,营造安全、卫生的工作环境。
(二)保安人员及装备要求
(1)中标方派遣到采购人工作的保安均为男性,要求保安身高172cm以上(退伍军人可以适当放宽到170cm),五官端正、体型匀称、身体健康,要求学历高中以上,宝安安年龄在40岁以下,(优秀学员可适当放宽到42岁,限2人),保安公司安排到采购单位上岗额保安人员要求在公安机关无案底,具有责任心和正义感。
(2)保安服务人员必须持证上岗(含身份证、保安证、中标后外地人徐提供居住证、健康证),且至少有2人兼有建(构)筑物消防员或消防设施操作员证,固定在本项目部,同时参与消防监控室值班。所有保安人员配备每人至少无线对讲机1个、警棍1个、手电筒1个、雨靴1双。
(3)项目部装备至少捕狼神器5套、盾牌10个、钢盔10块、大雨伞10把、反光背心6件、应急灯6盏,太阳伞4把。
5.3 验收要求和验收标准 1、 甲方在收到乙方交付的货物后应当及时组织验收。
2、 货物的表面瑕疵,甲方应在验收时当面提出;对质量问题有异议的应在安装调试后十个工作日内提出。
3、 在验收过程中发现数量不足或有质量、技术等问题,乙方应负责按照甲方的要求采取补足、更换或退货等处理措施,并承担由此发生的一切费用和损失。
4、 甲方在乙方按合同规定交货或安装、调试后,无正当理由而拖延接收、验收或拒绝接收、验收的,应承担因此给乙方造成的直接损失。
5、 甲方对货物进行检查验收合格后,应当收取发票并在《交货验收单》上签署验收意见及加盖单位印章。
6、 大型或者复杂的货物采购项目,甲方可以邀请国家认可的质量检测机构参加验收工作,并由其出具验收报告单。
7、 乙方提供的进口产品,乙方应出示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口商品检验部门出具的检验证书(招标文件第四章“技术规格、参数及要求”另有约定的除外)。
6.甲乙双方的权利与义务
(一)甲方的权利和义务
1、审定乙方制定的保安管理制度、实施细则、年度计划、年度费用概预算、决算报告等。抽查保安服务经费的使用情况,监督乙方及乙方派驻服务人员共同遵守。
2、代表和维护产权人、使用人的合法权益,积极协助乙方做好保安服务工作。
3、督促乙方应按劳动部门的政策给员工办好社会养老险、意外伤害保险等五险手续。
4、如因乙方管理不善,造成重大经济损失或管理严重失误,经长沙县政府有关部门认定,甲方有权终止本合同,并追究乙方的经济责任。
5、协议生效后及时向乙方提供必要的办公、生活、工具用房,由乙方无偿使用。
6、负责对保安设施、设备进行清点、核查,在本合同生效之日起10日内与乙方办理交接验收手续,移交相关的保安及其附属设施、设备、保安服务的原始资料和技术档案(工程建设竣工资料)等,并在乙方管理期满时予以收回。
7、由甲方主管部门牵头,成立保安服务监督管理小组(以下简称监管小组),监管小组每月对保安管理工作及其他服务质量全面检查、抽查一次,采取扣分法进行质量评估、评分,评分结果作为对保安服务工作质量的奖惩依据。依照本协议约定,按时支付保安管理费。
8、委托乙方的管理服务应达到《湖南省城市保安管理服务二级标准》要求。如不能达到,甲方将对此发出整改通知,连续两次通知仍不能达到《湖南省城市保安管理服务二级标准》的,甲方有权终止本合同。
(二)乙方的权利和义务
1、严格遵守有关法律法规和采购文件的规定,制定保安服务管理办法、规章制度、岗位职责、保密措施,对保安实行专业规范、安全高质的管理。
2、乙方不得将整体或部分管理责任及利益对外转让或发包,不得将未征得甲方同意的保安管理业务对外分包或转包。
3、必须节约用水用电用气,确保使用安全,爱惜使用各项设备设施,时刻保持宿舍内外及周边的清洁卫生。
4、接受甲方和保安管理行政主管部门的监督、指导。建立健全保安的安全服务管理档案,并及时记载有关变动情况,配合上级相关部门检查核对工作,按要求出示相关登记本、工作记录。
5、合同期内未经甲方允许,乙方不能擅自抽调保安到其他单位加班或顶班、不得随便换人。
6、必须按照招标文书中定编人员满员运行。员工证件齐全、持证上岗,所需证件复印件乙方应送甲方备案。对其员工管理应符合长沙市政府的有关规定及甲方的认可。
7、乙方20名员工可以在甲方机关食堂就餐,享受甲方工作人员就餐标准,超支部分由乙方自理。
8、依法保障员工权益,根据相关法律法规 制定员工岗位目标考核制度和奖惩制度,科学合理安排员工法定节假日的调休,适当发放节假日、加班补贴,充分调动员工的工作积极性。
9、应按劳动部门的政策给员工办好社会养老险、意外伤害险等五险手续,有关手续费用已含在本合同中。合同执行期间,若乙方人员上、下班途中、工作时发生工伤或意外伤害,均由乙方承担全部民事责任,甲方不承担任何责任。
10、在委托管理的区域内发生第三方人身伤害事故,按照保安管理有关的法律、法规、文件规定,均由乙方承担责任。
11、对业主和使用人违反制度的行为,针对具体行为并根据情节轻重,采取制止、规劝、批评、警告、报告甲方主管部门等措施。
12、有权按时从甲方处领取保安服务费。
13、本合同终止之日起10日内,乙方须向甲方移交原委托管理的全部保安及其各类管理档案、财务等资料;移交其管理范围内的全部公共财产,并接受甲方指定专业机构的移交审核。向甲方移交时,要确保各项设施的性能良好。
14、协助甲方完成其他交办工作任务。
7.违约责任
7.1 对中小微企业未及时支付的违约责任约定:采购人不得以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变更,履行内部付款流程,或者在合同未作约定的情况下以等待竣工验收批复、决算审计等为由,拒绝或者迟延支付中小微企业款项。
7.2 如中标(成交)供应商系中小微企业,采购人存在迟延支付乙方合同款项的,应当承担付款逾期利息。双方对逾期利息的利率约定为年息20%(约定利率不得低于合同订立时1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未做约定的,按照每日利率万分之五的标准支付逾期利息。
7.3 甲方不得以行政区划调整、政府换届、机构或者职能调整以及相关责任人更替等为由违约毁约。因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需要改变政策承诺、合同约定的,应当依照法定权限和程序进行,并依法对乙方因此受到的损失予以补偿。
一、质量瑕疵的补救措施和索赔
(1)如果乙方提供的产品不符合质量标准或存在产品质量缺陷,而甲方在合同条款第9条或合同的其他条款规定的检验、安装、调试、验收和质量保证期内,根据法定质量检测部门出具的检验证书向乙方提出了索赔,乙方应按照甲方同意的下列一种或几种方式结合起来解决索赔事宜:
①乙方同意退货并将货款退还给甲方,由此发生的一切费用和损失由乙方承担。
②根据货物的质量状况以及甲方所遭受的损失,经过甲乙双方商定降低货物的价格。
③乙方应在接到甲方通知后七日内负责采用符合合同规定的规格、质量和性能要求的新零件、部件和设备来更换有缺陷的部分或修补缺陷部分,其费用由乙方负担。同时,乙方应在约定的质量保证期基础上相应延长修补和更换件的质量保证期。
(2)如果在甲方发出索赔通知后十日内乙方未作答复,上述索赔应视为已被乙方接受。如果乙方未能在甲方发出索赔通知后十日内或甲方同意延长的期限内,按照上述规定的任何一种方法采取补救措施,甲方有权从应付货款中扣除索赔金额或者没收质量保证金,如不足以弥补甲方损失的,甲方有权进一步要求乙方赔偿。
二、迟延交货的违约责任
(1)乙方应按照本合同规定的时间、地点交货和提供服务。在履行合同过程中,如果乙方遇到可能妨碍按时交货和提供服务的情形时,应及时以书面形式将迟延的事实、可能迟延的期限和理由通知甲方。甲方在收到乙方通知后,应尽快对情况进行评价,并确定是否同意迟延交货时间或延期提供服务。
(2)除本合同第20条规定情况外,如果乙方没有按照合同规定的时间交货和提供服务,甲方有权从货款中扣除误期赔偿费而不影响合同项下的其他补救方法,赔偿费按每周(一周按七天计算,不足七日按一周计算)赔偿迟交货物的交货价或延期服务的服务费用的百分之零点五(0.5%)计收,直至交货或提供服务为止。但误期赔偿费的最高限额不超过合同价的百分之五(5%)。一旦达到误期赔偿的最高限额,甲方可以终止合同。
(3)如果乙方迟延交货,甲方有权终止全部或部分合同,并依其认为适当的条件和方法购买与未交货物类似的货物,乙方应对购买类似货物所超出的那部分费用负责。但是,乙方应继续执行合同中未终止的部分。
8.解决争议的方法
首先通过双方协商解决,协商解决不成,则通过以下途径之一解决纠纷:
向甲方所在地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9.组成合同的文件
合同由以下文件构成,如下述文件之间有任何抵触、矛盾或歧义,应按以下顺序解释:
(1)在采购或合同履行过程中乙方作出的承诺以及双方协商达成的变更或补充协议
(2)中标或成交通知书
(3) 响应文件
(4)政府采购合同格式条款及其附件
(5)专用合同条款(如果有)
(6)通用合同条款(如果有)
(7)标准、规范及有关技术文件,图纸,已标价工程量清单或预算书(如果有)
(8)其他合同文件。
10.合同生效
本合同自 2023年6月1日起 生效
11.其他条款 1、如遇突发或重大事件,中标人管理人员应在第一时间报告采购人有关部门,中标人项目负责人应在第一时间到达现场,适时处理或协助处理有关问题,采购人如认为情况危及到采购人的正常管理程序,中标人应无条件同意采购人直接调配中标人资源直至危机解除。
2、委托管理楼宇内的设施,每年被盗率不得超过1‰,超过此比率的,由中标人按实际价值全额赔偿。委托管理区域内发生人身伤害事故,中标人承担相应的管理责任。
3、中标人人员必须严格遵守操作规程,如因中标人自身原因或违反操作规程而造成采购人或第三方人、财、物损失的,中标人应负全部赔偿责任。因房屋建筑质量、设备设施质量或安装技术等原因(以政府主管部门的鉴定结论为准)达不到使用功能,直接造成重大事故的,由采购人承担责任并作善后处理。
4、由于中标人原因致采购人或第三方人财物受到损坏的,由中标人负责赔偿。因采购人原因,直接造成中标人经济损失的,采购人应给予中标人相应补偿。
5、本项目采用费用包干方式,投标人应根据项目要求和现场情况,详细列明项目所需的设备及材料购置、服装、日常消耗品,以及培训、人工、管理、保险、财务等所有费用,如一旦中标,在项目实施中出现任何遗漏,均由中标人免费提供,采购人不再支付任何费用。
注:政府采购合同的双方当事人不得擅自变更、中止或者终止合同。
  政府采购合同继续履行将损害国家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的,双方当事人应当变更、中止或者终止合同。有过错的一方应当承担赔偿责任,双方都有过错的,各自承担相应的责任。
甲方(公章): 中国长沙市政府招标采购人(甲方)盖章处 乙方(公章): 中国长沙市政府招标供应商(乙方)盖章处

地址: 长沙县星沙街道望仙路796号 地址: 湖南省长沙市长沙县星沙碧桂园天玺湾2栋4601

法定代理人: 彭迟平 法定代理人: 李国光

委托代理人: 彭辉强 委托代理人: 肖啸

电话: 0731-84015011 电话: 0731-86865147

传真: 0731-84015011 传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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