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标
苏州市吴中区退役军人事务局关于退(现)役军人及其他优抚对象意外综合保险竞争性磋商成交公告
金额
-
项目地址
江苏省
发布时间
2022/12/19
公告摘要
公告正文
一、项目编号:SZCH2022-WZ-C-003
二、项目名称:退(现)役军人及其他优抚对象意外综合保险
三、成交信息
供应商名称:中国太平洋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苏州分公司
供应商地址:苏州工业园区旺墩路122 号1 幢101 室11-14 楼
成交金额:人民币柒拾捌万伍仟伍佰元整(¥785,500.00)
四、主要标的信息
名称:退(现)役军人及其他优抚对象意外综合保险
服务范围:
(一)保障方案
A退役军人(约17000人)
B重点优抚对象,含享受专项慰问金的企业退休两参人员(约1000人)
C一般优抚对象(约1000人)
D现役军人(约500人)
(二)保险责任介绍
1、意外身故保障
在保险期间内,若被保险人遭受意外伤害事故,并因本次意外伤害直接导致被保险人在该意外伤害事故发生之日起180日内身故,保险公司按该被保险人对应的保险金额给付意外身故保险金。
2、意外残疾保障
在保险期间内,若被保险人遭受意外伤害事故,并因本次意外伤害直接导致被保险人在该意外伤害事故发生之日起180日内发生《人身保险伤残评定标准(行业标准)》(中保协发〔2013〕88号)中所列的伤残条目,保险公司依照该标准规定的评定原则进行评定,并按评定结果所对应该标准规定的给付比例乘以该被保险人对应的保险金额给付残疾保险金。最低为10级伤残,给付比例为10%,伤残等级每上升一级,赔付比例提高10%,以此类推,一级伤残给付保险金额比例为100%。如自意外伤害事故发生之日起180日治疗仍未结束的,则按事故发生之日起第180日的身体情况进行伤残鉴定,并据此给付意外残疾保险金。
3、意外医疗保障
在保险期间内,若被保险人因遭受意外伤害所引起的医疗费用,保险公司对被保险人因该次意外伤害的治疗而发生的符合本附加险合同保单签发地政府基本医疗保险管理规定范围内合理且必要的医疗费用,按投保时双方约定的免赔额及给付比例予以补偿。
4、新冠身故保障
在保险期间内,若被保险人因确诊感染新冠肺炎导致身故,保险公司按照对应的保险金额给付身故保险金。
5、定期寿险保障
在保险期间内,若被保险人因疾病导致身故,保险公司按该被保险人对应的保险金额给付身故保险金。
(三)主要的责任免除
因下列情形之一导致被保险人受到伤害的,保险公司不承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
(1)投保人对被保险人的故意杀害、故意伤害;
(2)被保险人故意犯罪或者抗拒依法采取的刑事强制措施;
(3)被保险人自杀,但被保险人自杀时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的除外;
(4)被保险人醉酒,斗殴,主动吸食或注射毒品;
(5)被保险人酒后驾驶,无合法有效驾驶证驾驶,或驾驶无有效行驶证的机动车;
(6)战争、军事冲突、暴乱或武装叛乱(现役军人不受此限);
(7)核爆炸、核辐射或核污染。
(8)被保险人因妊娠(含宫外孕)、流产、分娩(含剖宫产)导致的伤害;
(9)被保险人因医疗事故、药物过敏导致的伤害;
(10)被保险人因精神疾患导致的意外;
(11)被保险人未遵医嘱,私自使用药物,但按使用说明的规定使用非处方药除外;
(12)被保险人参加潜水、跳伞、攀岩、驾驶滑翔机或滑翔伞、探险、摔跤、武术比赛、特技表演、赛马、赛车等高风险活动。
(13)非因意外伤害事故而发生的治疗;
(14)矫形、整容、美容、器官移植,或修复、安装及购买残疾用具(如轮椅、假肢、助听器、假眼、配镜、假牙等);
(15)一般健康体检、疗养、康复治疗、物理治疗、心理咨询或治疗。
服务要求:详见采购文件
服务期限:1年,具体保险期间以保单所载为准。
服务标准:详见采购文件。
五、评审专家名单:董雨、孙雨、孙清武
六、代理服务收费标准及金额:
收费标准:
预算金额100万元以下部分,费率为该部分预算金额的1.5%;
预算金额100万元(含)-500万元部分,费率为该部分预算金额的1.1%;
预算金额500万元(含)-1000万元部分,费率为该部分预算金额的0.8%;
预算金额1000万元(含)-5000万元部分,费率为该部分预算金额的0.5%;
预算金额5000万元以上部分,费率为该部分预算金额的0.25%。
说明:代理服务费以采购预算金额为基数依据,按以上规定的标准和差额定率累进法进行计算收取。例:如预算金额为150万元,则代理服务费=100万元以下部分×1.5%+(150万元-100万元以下部分)×1.1%。如按上述方法计算的金额低于人民币3000元整的,则本项目代理服务费按人民币3000元整计收。
本项目代理服务费用:人民币壹万壹仟柒佰捌拾叁元整(¥11,783.00)
七、公告期限
自本公告发布之日起1个工作日。
八、其他补充事宜
无。
九、凡对本次公告内容提出询问,请按以下方式联系
1、采购人信息
名称:苏州市吴中区退役军人事务局
地址:苏州市吴中区吴中大道1173号人民防空办公室8楼
联系方式:15050188702(董雨)
2、采购代理机构信息
名称:苏州诚和招投标咨询有限公司
地址:苏州市竹辉路477号咨询大厦2楼
联系方式:0512-65161672、0512-65161797
3、项目联系方式
项目联系人:沈川渝、张萱
电话:0512-65161672、0512-65161797
十、附件
无。
苏州诚和招投标咨询有限公司
2022年12月19日
二、项目名称:退(现)役军人及其他优抚对象意外综合保险
三、成交信息
供应商名称:中国太平洋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苏州分公司
供应商地址:苏州工业园区旺墩路122 号1 幢101 室11-14 楼
成交金额:人民币柒拾捌万伍仟伍佰元整(¥785,500.00)
四、主要标的信息
名称:退(现)役军人及其他优抚对象意外综合保险
服务范围:
(一)保障方案
A退役军人(约17000人)
保险责任 | 保险责任及赔付比例 | 每人保险金额 |
意外身故 | 因意外伤害导致身故 | 10万元 |
意外残疾 | 因意外导致残疾,根据《人身保险伤残评定标准(行业标准)》按比例赔付,既往伤残除外 | 10万元 |
意外医疗 | 因意外伤害产生的医疗费(限医保用药),在获得社保等医疗费用补偿后,保单赔偿其余额部分。免赔额100元/次,按80%赔付 | 2万元 |
新冠身故 | 因确诊感染新冠肺炎身故 | 20万元 |
见义勇为险 | 被保险人因见义勇为行为遭受意外伤害导致伤残,保险人按照《人身保险伤残鉴定标准》按比例一次性给付。见义勇为行为由县级以上(含县级)政府部门认定 | 10万元 |
抢险救灾险 | 被保险人因抢险救灾行为遭受意外伤害导致身故 | 10万元 |
定期寿险 | 因疾病身故(含既往症)给付保险金 | 3000元 |
疾病住院 | 因疾病(不含既往症)导致住院,社保统筹结算后社保范围内用药100%赔付 | 2000元 (仅限重大疾病医疗) |
保费 | 31.5元/人/年 |
B重点优抚对象,含享受专项慰问金的企业退休两参人员(约1000人)
保险责任 | 保险责任及赔付比例 | 每人保险金额 |
意外身故 | 因意外伤害导致身故 | 15万元 |
意外残疾 | 因意外导致残疾,根据《人身保险伤残评定标准(行业标准)》按比例赔付,既往伤残除外 | 15万元 |
意外医疗 | 因意外伤害产生的医疗费(限医保用药),在获得社保等医疗费用补偿后,保单赔偿其余额部分。免赔额100元/次,按80%赔付 | 3万元 |
新冠身故 | 因确诊感染新冠肺炎身故 | 20万元 |
定期寿险 | 因疾病身故(含既往症)给付保险金 | 5000元 |
疾病住院 | 因疾病(不含既往症)导致住院,社保统筹结算后社保范围内用药100%赔付 | 2万元 |
保费 | 120元/人/年 |
C一般优抚对象(约1000人)
保险责任 | 保险责任及赔付比例 | 每人保险金额 |
意外身故 | 因意外伤害导致身故 | 10万 |
意外残疾 | 因意外导致残疾,根据《人身保险伤残评定标准(行业标准)》按比例赔付,既往伤残除外 | 10万 |
意外医疗 | 因意外伤害产生的医疗费(限医保用药),在获得社保等医疗费用补偿后,保单赔偿其余额部分。免赔额100元/次,按80%赔付 | 2万 |
新冠身故 | 因确诊感染新冠肺炎身故 | 20万 |
定期寿险 | 因疾病身故(含既往症)给付保险金 | 3000 |
疾病住院 | 因疾病(不含既往症)导致住院,社保统筹结算后社保范围内用药100%赔付 | 1万 |
保费 | 80元/人/年 |
D现役军人(约500人)
保险责任 | 保险责任及赔付比例 | 每人保险金额 |
意外身故 | 因意外伤害导致身故且评定为烈士 | 30万元 |
因公牺牲 | 30万元 | |
因意外伤害导致身故 | 10万元 | |
意外残疾 | 因意外导致残疾,根据《人身保险伤残评定标准(行业标准)》按比例赔付,既往伤残除外 | 10万元 |
新冠身故 | 因确诊感染新冠肺炎身故 | 10万元 |
见义勇为险 | 被保险人因见义勇为行为遭受意外伤害导致伤残,保险人按照《人身保险伤残鉴定标准》按比例一次性给付。见义勇为行为由县级以上(含县级)政府部门认定 | 10万元 |
抢险救灾险 | 被保险人因抢险救灾行为遭受意外伤害导致身故 | 10万元 |
疾病住院 | 因疾病(不含既往症)导致住院,社保统筹结算后社保范围内用药100%赔付 | 3000元 |
保费 | 100元/人/年 |
(二)保险责任介绍
1、意外身故保障
在保险期间内,若被保险人遭受意外伤害事故,并因本次意外伤害直接导致被保险人在该意外伤害事故发生之日起180日内身故,保险公司按该被保险人对应的保险金额给付意外身故保险金。
2、意外残疾保障
在保险期间内,若被保险人遭受意外伤害事故,并因本次意外伤害直接导致被保险人在该意外伤害事故发生之日起180日内发生《人身保险伤残评定标准(行业标准)》(中保协发〔2013〕88号)中所列的伤残条目,保险公司依照该标准规定的评定原则进行评定,并按评定结果所对应该标准规定的给付比例乘以该被保险人对应的保险金额给付残疾保险金。最低为10级伤残,给付比例为10%,伤残等级每上升一级,赔付比例提高10%,以此类推,一级伤残给付保险金额比例为100%。如自意外伤害事故发生之日起180日治疗仍未结束的,则按事故发生之日起第180日的身体情况进行伤残鉴定,并据此给付意外残疾保险金。
3、意外医疗保障
在保险期间内,若被保险人因遭受意外伤害所引起的医疗费用,保险公司对被保险人因该次意外伤害的治疗而发生的符合本附加险合同保单签发地政府基本医疗保险管理规定范围内合理且必要的医疗费用,按投保时双方约定的免赔额及给付比例予以补偿。
4、新冠身故保障
在保险期间内,若被保险人因确诊感染新冠肺炎导致身故,保险公司按照对应的保险金额给付身故保险金。
5、定期寿险保障
在保险期间内,若被保险人因疾病导致身故,保险公司按该被保险人对应的保险金额给付身故保险金。
(三)主要的责任免除
因下列情形之一导致被保险人受到伤害的,保险公司不承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
(1)投保人对被保险人的故意杀害、故意伤害;
(2)被保险人故意犯罪或者抗拒依法采取的刑事强制措施;
(3)被保险人自杀,但被保险人自杀时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的除外;
(4)被保险人醉酒,斗殴,主动吸食或注射毒品;
(5)被保险人酒后驾驶,无合法有效驾驶证驾驶,或驾驶无有效行驶证的机动车;
(6)战争、军事冲突、暴乱或武装叛乱(现役军人不受此限);
(7)核爆炸、核辐射或核污染。
(8)被保险人因妊娠(含宫外孕)、流产、分娩(含剖宫产)导致的伤害;
(9)被保险人因医疗事故、药物过敏导致的伤害;
(10)被保险人因精神疾患导致的意外;
(11)被保险人未遵医嘱,私自使用药物,但按使用说明的规定使用非处方药除外;
(12)被保险人参加潜水、跳伞、攀岩、驾驶滑翔机或滑翔伞、探险、摔跤、武术比赛、特技表演、赛马、赛车等高风险活动。
(13)非因意外伤害事故而发生的治疗;
(14)矫形、整容、美容、器官移植,或修复、安装及购买残疾用具(如轮椅、假肢、助听器、假眼、配镜、假牙等);
(15)一般健康体检、疗养、康复治疗、物理治疗、心理咨询或治疗。
服务要求:详见采购文件
服务期限:1年,具体保险期间以保单所载为准。
服务标准:详见采购文件。
五、评审专家名单:董雨、孙雨、孙清武
六、代理服务收费标准及金额:
收费标准:
预算金额100万元以下部分,费率为该部分预算金额的1.5%;
预算金额100万元(含)-500万元部分,费率为该部分预算金额的1.1%;
预算金额500万元(含)-1000万元部分,费率为该部分预算金额的0.8%;
预算金额1000万元(含)-5000万元部分,费率为该部分预算金额的0.5%;
预算金额5000万元以上部分,费率为该部分预算金额的0.25%。
说明:代理服务费以采购预算金额为基数依据,按以上规定的标准和差额定率累进法进行计算收取。例:如预算金额为150万元,则代理服务费=100万元以下部分×1.5%+(150万元-100万元以下部分)×1.1%。如按上述方法计算的金额低于人民币3000元整的,则本项目代理服务费按人民币3000元整计收。
本项目代理服务费用:人民币壹万壹仟柒佰捌拾叁元整(¥11,783.00)
七、公告期限
自本公告发布之日起1个工作日。
八、其他补充事宜
无。
九、凡对本次公告内容提出询问,请按以下方式联系
1、采购人信息
名称:苏州市吴中区退役军人事务局
地址:苏州市吴中区吴中大道1173号人民防空办公室8楼
联系方式:15050188702(董雨)
2、采购代理机构信息
名称:苏州诚和招投标咨询有限公司
地址:苏州市竹辉路477号咨询大厦2楼
联系方式:0512-65161672、0512-65161797
3、项目联系方式
项目联系人:沈川渝、张萱
电话:0512-65161672、0512-65161797
十、附件
无。
苏州诚和招投标咨询有限公司
2022年12月1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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