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标
幸福滋味 适时而食·二十四节气与闽菜宣传活动(视频拍摄)服务类采购项目
金额
16.78万元
项目地址
福建省
发布时间
2022/06/24
公告摘要
项目编号[350100]mjgc[cs]2022001
预算金额16.78万元
招标联系人-15659160316
中标公司福州日报社16.78万元
中标联系人-
公告正文
交易项目编号:[350100]MJGC[CS]20220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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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更正公告

    4
    合同公告

    幸福滋味 适时而食·二十四节气与闽菜宣传活动(视频拍摄)服务类采购项目 2022-06-24

福州市政府采购合同

编制说明

1签订合同应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2签订合同时,采购人与中标人应结合招标文件第五章规定填列相应内容。招标文件第五章已有规定的,双方均不得对规定进行变更或调整;招标文件第五章未作规定的,双方可通过友好协商进行约定。

甲方:中共福州市委精神文明建设办公室

乙方:福州日报社

根据招标编号为[350100]MJGC[CS]2022001的幸福滋味 适时而食·二十四节气与闽菜宣传活动(视频拍摄)服务类采购项目项目(以下简称:“本项目”)的招标结果,乙方为中标人。现经甲乙双方友好协商,就以下事项达成一致并签订本合同:

1、下列合同文件是构成本合同不可分割的部分:

1.1合同条款;

1.2招标文件、乙方的投标文件;

1.3其他文件或材料:□无。□(若有联合协议或分包意向协议)无。

2、合同标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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服务类
品目号 品目编号及品目名称 采购标的 服务范围 服务要求 服务时间
(单位)
服务标准 金额
(元)
1-1 C200204 音像制作服务 音像制作服务 拍摄、制作及推广“闽菜二十四节气”专题短视频 拍摄、制作及推广“闽菜二十四节气”专题短视频等 1(项) 拍摄、制作及推广“闽菜二十四节气”专题短视频等 167800

3、合同总金额

3.1合同总金额为人民币大写:壹拾陆万柒仟捌佰元整(¥167800.0000)。

4、合同标的交付时间、地点和条件

4.1交付时间:合同签订后 (365) 天内交货;

4.2交付地点:福建省福州市鼓楼区采购人指定地点;

4.3交付条件: 采购人验收合格后。 。

5、合同标的应符合招标文件、乙方投标文件的规定或约定,具体如下:

1.拍摄、制作及推广“闽菜二十四节气”专题短视频; 2.紧密围绕“二十四节气”主题,结合节气特点,每段短视频的脚本创意以闽菜为载体,以“福”文化为主旨充满理趣与情趣,具有一定的传播性; 3.每期视频的画面须体现节气的唯美、食材选择、制作过程、本地风俗、时令养生等(配音加字幕); 4.视频开篇统一设计封面(主题为动漫“福”文化元素的福州古建筑); 5.粉丝量达40w+的微信平台推广; 6.粉丝量达60w+的短视频平台推广; 7.视频时长120秒/每条; 8.根据24节气,共拍摄制作24期短视频; 9.服务有效期:12个月。

6、验收

6.1验收应按照招标文件、乙方投标文件的规定或约定进行,具体如下:

闽菜24节气短视频全部拍摄制作完成。。

6.2本项目是否邀请其他投标人参与验收:

不邀请。

7、合同款项的支付应按照招标文件的规定进行,具体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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支付期次 支付比例(%) 支付期次说明
1 80 中标后,合同签订之日起,支付中标金额的80%。
2 20 待项目结束后支付剩余的20%。

8、履约保证金

无。

9、合同有效期

服务有效期:12个月。

10、违约责任

10.1 本合同有效期内,任何一方发生违约行为,应在收到守约方有关其违约行为的通知后予以纠正。否则守约方有权单方终止本合同,要求违约方按制作费用总额的 1 %向守约方支付违约金,并赔偿因此给守约方导致的所有损失; 10.2 若甲方未按照本合同约定期限足额付款的,则甲方应按照逾期应付款项的日万分之五向乙方支付违约金,但不可抗力及非甲方过错原因造成的除外;甲方逾期付款超过7日的,乙方有权选择单方解除本合同,乙方尚未提供的服务有权不再提供,乙方已收取的款项不予退还,且甲方还应按制作费用总额的10%向乙方支付违约金,并赔偿由此给乙方造成的所有损失。 10.3守约方因主张权利所发生的费用(包括但不限于诉讼费、诉讼保全费、律师费、差旅费等),均由违约方承担。。

11、知识产权

11.1乙方提供的采购标的应符合国家知识产权法律、法规的规定且非假冒伪劣品;乙方还应保证甲方不受到第三方关于侵犯知识产权及专利权、商标权或工业设计权等知识产权方面的指控,任何第三方如果提出此方面指控均与甲方无关,乙方应与第三方交涉,并承担可能发生的一切法律责任、费用和后果;若甲方因此而遭致损失,则乙方应赔偿该损失。

11.2若乙方提供的采购标的不符合国家知识产权法律、法规的规定或被有关主管机关认定为假冒伪劣品,则乙方中标资格将被取消;甲方还将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进行处理,具体如下:11.3 乙方保证其提供本合同项下短视频制作所采用的图文、后期音效等均已获得授权,并不会侵犯任何人的合法权益(包括但不限于版权、著作权等)。若因乙方提供的短视频拍摄相关资料、侵犯了第三方的知识产权或其它财产权利的,则该责任由乙方承担。。

12、解决争议的方法

12.1甲、乙双方协商解决。

12.2若协商解决不成,则通过下列途径之一解决:

提交仲裁委员会仲裁,具体如下: 。
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具体如下: 向原告所在地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13、不可抗力

13.1因不可抗力造成违约的,遭受不可抗力一方应及时向对方通报不能履行或不能完全履行的理由,并在随后取得有关主管机关证明后的15日内向另一方提供不可抗力发生及持续期间的充分证据。基于以上行为,允许遭受不可抗力一方延期履行、部分履行或不履行合同,并根据情况可部分或全部免于承担违约责任。

13.2本合同中的不可抗力指不能预见、不能避免、不能克服的客观情况,包括但不限于:自然灾害如地震、台风、洪水、火灾及政府行为、法律规定或其适用的变化或其他任何无法预见、避免或控制的事件。

14、合同条款

14.1甲方的权利及义务 14.1.1 甲方派专人(姓名:张颖 ,电话:15659160316 )与乙方对接该合同项下短视频拍摄相关事宜; 14.1.2 甲方应及时向乙方提出短视频拍摄制作要求; 14.1.3 甲方有权对乙方负责的本合同项下短视频拍摄创意设计、脚本及文案撰写、后期剪辑等工作进行监督、了解详情和要求修改,并对脚本方案享有最终决定权; 14.1.4 甲方有义务配合乙方,提供短视频拍摄已有的图文资料等,并保证其所提供的图文资料必须是已获得授权,并不会侵犯任何人的合法权益(包括但不限于版权、著作权等),若因甲方提供的资料存在侵权行为导致乙方受损(包括但不限于缴纳行政罚款、向第三方支付赔偿金、因应诉支出律师费、差旅费、公告费、评估费、鉴定费、保全费、保全保险费、邮寄费等),乙方所有损失均由甲方承担。且甲方应与第三方交涉,并承担可能发生的一切法律责任、费用和后果; 14.1.5 甲方应在本合同约定的期限内足额支付本合同项下拍摄制作费用。 14.2乙方的权利及义务 14.2.1 乙方应负责本合同项下短视频的创意设计、脚本及方案撰写、后期剪辑; 14.2.2 乙方应按照合同约定时间,及时制定本合同项下短视频的具体拍摄制作方案; 14.2.3 乙方按照经甲方书面确认的创意脚本,制定相应的拍摄制作方案; 14.2.4 乙方在拍摄制作过程中,因客观因素或拍摄质量考虑,需要对短视频创意设计、拍摄方案和时间表进行必要合理修订的,应及时与甲方进行沟通和提出建议,并根据甲方最终书面确认的结果予以执行; 14.2.5 该作品版权归属甲方所有,乙方拥有永久免费使用权; 14.2.6 在合作期间,如未征得甲方书面同意,乙方不得擅自改变原创视频内容,不得将原创视频内容用作其他用途; 14.2.7 若甲方指定拍摄主题和材料不符合政策法规等相关法律法规,乙方有权利要求更换选题和资料; 14.2.8 若因甲方提供资料或拍摄场地不全、不及时或甲方无理由要求乙方更改短视频内容等,造成工作延误的,则乙方不承担任何责任; 14.2.9 若政策调整、政治要求等特殊原因,导致指定日原创视频内容无法发布,乙方需及时与甲方沟通,及时调整视频发布时间,已发布视频需删除的,甲方应无条件同意删除。 14.3双方免责 因地震、火灾等自然灾害、战争、罢工、停电、停网、政府行为、官方关闭端口、腾讯微信系统升级等不可抗力造成的损失和后果,双方互不承担责任,双方通过书面的形式及时通知对方。 14.4 送达条款 14.4.1 甲、乙双方确认:本合同中载明的双方联系地址为双方现行有效的联系信息,任何一方依此地址向对方发出的文书材料,均视为有效送达,以快递形式发出的,均以快递投邮后第三日视为送达(无人签收、他人收或拒收等均视为送达)。一方变更联系地址的,应当在3日内书面通知对方,否则另一方依据合同中载明的地址向其送达的文书材料,仍视为有效送达,通过快递方式的,快递投邮后第三日视为送达(无人签收、他人收或拒收等均视为送达)。 14.4.2本合同中载明的甲、乙双方联系地址,及因变更并已经依前述约定书面告知对方的联系地址,均可作为人民法院送达法律文书的有效地址。

15、其他约定

15.1合同文件与本合同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15.2本合同未尽事宜,双方可另行补充。

15.3本合同自签订之日起生效。

15.4本合同纸质文件一式 肆 份。合同电子文本通过政府采购网上公开信息系统自动备案。合同纸质文本需与备案电子文本一致,以备案电子文本为准,具有同等效力。

15.5其他:□无。□ 15.5本合同经甲乙双方负责人、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表签字并加盖公章后生效。 。

甲方: 中共福州市委精神文明建设办公室 乙方: 福州日报社
住所: 乌山路92号 住所: 福州市鼓楼区小柳路85号
单位负责人: 林家枢 单位负责人: 陈滨峰
委托代理人:
张颖
委托代理人:
兰超
联系方法: 15659160316
联系方法: 17605032516
开户银行: 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福州乌山支行 开户银行: 福州日报社
账号: 1402222909600000887 账号: 1402025109008954969

签订地点: 福州市鼓楼区

签订日期:2022年06月2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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