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标
永川区2023年产油大县奖励资金项目油菜专用配方肥采购投诉处理决定书
金额
-
项目地址
重庆市
发布时间
2024/12/03
公告摘要
项目编号ycq24a00586
预算金额3800.00元
招标公司重庆市永川区财政局
招标联系人-
中标公司重庆蛙稻农业发展有限公司
中标联系人-
中标公司重庆虎博农业发展有限公司
中标联系人-
中标公司重庆婉夏商贸有限公司
中标联系人-
公告正文
永川区2023年产油大县奖励资金项目油菜专用配方肥采购投诉处理决定书
渝永财采购投处〔2024〕9号
根据《政府采购信息发布管理办法》(财政部令第101号)的相关规定,现本机关对“永川区2023年产油大县奖励资金项目油菜专用配方肥采购”(项目号:YCQ24A00586)作出的投诉处理决定公告如下:
一、项目编号:YCQ24A00586采购时间:2024年09月19日
二、项目名称:永川区2023年产油大县奖励资金项目油菜专用配方肥采购
三、相关当事人
投诉人:高新区智农星链科技服务部(个体工商户)
地 址:四川省成都市高新区中和朝阳路343号
被投诉人1:重庆市永川区粮油作物技术推广站
通讯地址:重庆市永川区中山路官井沟4号
被投诉人2:重庆市永川区益川实业有限公司
通讯地址:重庆市永川区昌州大道东段179号
相关供应商:重庆铭蓝农业科技发展有限公司
通讯地址:重庆市开州区温泉镇泉兴街33号(自主承诺)
相关供应商:重庆婉夏商贸有限公司
通讯地址:重庆市永川区南大街小桥子大众园A区1号楼1幢35#
相关供应商:重庆虎博农业发展有限公司
通讯地址:重庆市秀山土家族苗族自治县乌杨街道园区路21号(县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D栋8-105)(集群注册)
相关供应商:重庆蛙稻农业发展有限公司
通讯地址:中山路街道内环南路777号二区7幢16#
四、基本情况
投诉人因对被投诉人就本项目作出的质疑答复不满,向本机关提起投诉。投诉事项为:
投诉事项1:本次政府采购项目中油菜专用复合肥料预算单价为3800元/吨,质疑回复难以令人信服,价格虚高问题依旧突出。
投诉事项2:招标文件中对复合肥料游离氮基酸≥0.02%技术指标涉嫌为特定企业量身定制。
投诉事项3:招标文件中要求供应商提供采购文件发布时间后拍摄的不同角度已囤现货的清晰水印图片并加盖供应商单位公章,该要求存在严重偏向性。
投诉事项4:招标文件中要求供应商提供特定产品(油菜专用配方肥料)检验合格报告原件具有排他性,限制排除供应商。
本机关依法调查并作出处理决定。
五、处理依据及结果
本机关针对投诉人的本次投诉,评判如下:
针对投诉事项1
投诉人认为采购文件中第一篇竞争性谈判邀请书第一条竞争性谈判内容中设置的最高限价过高,破坏公平竞争环境,影响政府采购的公正性和透明度。
根据我国《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财政部令第87号)第十二条“采购人根据价格测算情况,可以在采购预算额度内合理设定最高限价,但不得设定最低限价”的规定,这一规定旨在限制供应商的投标价格,避免价格过高。本次政府采购中,采购人在采购文件中仅设置了最高限价,没有设定最低限价,符合前述规定。
鉴于本次政府采购项目的特殊性和专业性,针对投诉人提出的该项投诉,我局在本次投诉案件处理过程中,委托了具有专业技能的专家对投诉事项相关的问题进行了评审,专家组于2024年11月28日作出的专家组评审意见载明“针对投诉事项1:本采购项目采用竞争性谈判方式进行公开招标,采用最低评标价法,招标文件标注的是最高限价,设定程序合法”。基于专家组评审意见,投诉人所投诉的中涉及的采购文件中设置的最高限价并不违反法律规定。
因此,本次政府采购中采购人对最高限价的设定不违反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投诉人的投诉事项1不成立。
针对投诉事项2
投诉人认为采购文件第二篇项目技术(质量)需求第二条货物技术规格、数量及质量要求第2款“游离氨基酸≥0.02%”的设置涉嫌为特定企业量身定制,属于对供应商实行差别待遇或歧视待遇。
我局认为,我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二十条将采购需求中的技术、服务等要求存在指向特定供应商、特定产品的情形属于以不合理的条件对供应商实行差别待遇或者歧视待遇的情形之一。基于此,在政府采购中,采购文件设置的技术、服务等要求不能指向特定供应商或者特定产品,否则,采购文件的相应设置排除了包括潜在供应商在内的所有供应商公平参与政府采购的权利。前述法律法规规定的“特定产品”是指采购产品技术指向某一种产品、某一个产品、单一品牌特有的技术指标。
因此,评判本次政府采购文件中设置的部分技术参数是否指向特定产品,是否属于以不合理条件对供应商实行差别待遇或歧视待遇,应当严格依照法律规定和本次政府采购的具体实际进行评判。
鉴于本次政府采购项目的特殊性和专业性,针对投诉人提出的该项投诉,我局在本次投诉案件处理过程中,委托了具有专业技能的专家对投诉事项相关的问题进行了评审,专家组于2024年11月28日作出的专家组评审意见载明“针对投诉事项2:油菜专用有机复合肥中游离氨基酸含量指标虽然没有国家相关标准规定,但是在油料专用复合肥中添加游离氨基酸是可行的。近年来有很多研究报告指出,油菜生长中施用氨基酸肥料有利于油菜生长发育,采购方要求复合肥中进行添加,可以减少施肥次数,降低生产成本。采购方招标前经过市场调研,满足游离氨基酸≥0.02%含量指标的复合肥供应商至少有五家,具有竞争性,设定该技术指标合理”。基于专家组评审意见,投诉人所投诉的相关参数的设置并不指向特定产品。
因此,我局认为,结合评审专家的评审意见,投诉人投诉事项所涉及的技术规格要求不属于对供应商实行差别待遇或者歧视待遇的情形,投诉人的投诉事项2不成立。
针对投诉事项3
结合投诉人的投诉事项及事实依据,投诉人的投诉事项3实质是投诉人认为采购文件第三篇项目商务需求第七条其他商务要求内容第(一)款“提供采购文件发布时间后拍摄的不同角度已囤现货的清晰水印图片并加盖供应商单位公(鲜)章”的设置不合理。
我局认为,我国《政府采购法》第二十二条第二款规定了采购人可以根据采购项目的特殊要求,规定供应商的特定条件,但不得以不合理的条件对供应商实行差别待遇或者歧视待遇。我国《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2017年)第十七条规定了采购人不得将投标人的注册资本、资产总额、营业收入、从业人员、利润、纳税额等规模条件作为资格要求或者评审因素,也不得通过将除进口货物以外的生产厂家授权、承诺、证明、背书等作为资格要求,对投标人实行差别待遇或者歧视待遇。除此之外,我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二十条第(二)款还规定了采购人或采购代理机构设定的资格、技术、商务条件与采购项目的具体特点和实际需要不相适应或者与合同履行无关的属于以不合理的条件对供应商实行差别待遇或者歧视待遇。
结合本次政府采购,采购人系货物采购,采购的标的物为复合肥料(油菜专用)500吨,并且,本次政府采购要求供应商一次性供货,采购人在采购文件中要求供应商“提供采购文件发布时间后拍摄的不同角度已囤现货的清晰水印图片并加盖供应商单位公(鲜)章”与采购项目的特点和实际需求是相适应的,与合同的履行有关,依法不属于对供应商实行差别待遇或者歧视待遇。
鉴于本次政府采购项目的特殊性和专业性,针对投诉人提出的该项投诉,我局在本次投诉案件处理过程中,委托了具有专业技能的专家对投诉事项相关的问题进行了评审,专家组于2024年11月28日作出的专家组评审意见载明“针对投诉事项3:招标时间与油菜播种时间过近,为不误农时,要求供应商有现货供应是合理的,也是对供货商服务能力的基本要求”。基于专家组评审意见,投诉人所投诉的相关参数的设置并不属于以不合理的条件对供应商实行差别待遇或者歧视待遇。
因此,我局认为,结合评审专家的评审意见以及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投诉人的投诉事项不属于对供应商实行差别待遇或者歧视待遇,投诉人的投诉事项3不成立。
针对投诉事项4
投诉人认为采购文件第三篇项目商务需求第七条其他商务要求内容第(二)款第2项“国家认可的第三方检测机构2023年9月1日以来出具的检验合格报告原件”具有排他性,限制排除供应商。
我局认为,我国《政府采购法》第二十二条第二款规定了采购人可以根据采购项目的特殊要求,规定供应商的特定条件,但不得以不合理的条件对供应商实行差别待遇或者歧视待遇。我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二十条第(二)款还规定了采购人或采购代理机构设定的资格、技术、商务条件与采购项目的具体特点和实际需要不相适应或者与合同履行无关的属于以不合理的条件对供应商实行差别待遇或者歧视待遇。
我局认为,本次政府采购系货物采购,采购人要求供应商提供检验合格报告系证明供应商响应文件中的产品参数是否真实、是否满足需求的重要手段,与采购项目的具体特点和实际需要相适应。
鉴于本次政府采购项目的特殊性和专业性,针对投诉人提出的该项投诉,我局在本次投诉案件处理过程中,委托了具有专业技能的专家对投诉事项相关的问题进行了评审,专家组于2024年11月28日作出的专家组评审意见载明“针对投诉事项4:招标文件要求供应商提供检测报告是合理的,也是招投标的基本要求”。
基于专家组评审意见,投诉人所投诉的相关参数的设置不属于对供应商实行差别待遇或者歧视待遇,投诉人的投诉事项4不成立。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三条、第二十二条、第五十二条、第五十六条、第五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二十条、第五十三条、第五十五条、第五十八条《政府采购质疑和投诉办法》(财政部令第94号)第十条、第十七条、第十八条、第十九条、第二十一条、第二十三条、第二十五条、第二十六条、第二十七条、第二十九条、第三十三条、第三十四条、《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第十一条、十二条、第十七条的规定,驳回投诉。
六、其他补充事宜
重庆市永川区财政局
2024年11月29日
渝永财采购投处〔2024〕9号
根据《政府采购信息发布管理办法》(财政部令第101号)的相关规定,现本机关对“永川区2023年产油大县奖励资金项目油菜专用配方肥采购”(项目号:YCQ24A00586)作出的投诉处理决定公告如下:
一、项目编号:YCQ24A00586采购时间:2024年09月19日
二、项目名称:永川区2023年产油大县奖励资金项目油菜专用配方肥采购
三、相关当事人
投诉人:高新区智农星链科技服务部(个体工商户)
地 址:四川省成都市高新区中和朝阳路343号
被投诉人1:重庆市永川区粮油作物技术推广站
通讯地址:重庆市永川区中山路官井沟4号
被投诉人2:重庆市永川区益川实业有限公司
通讯地址:重庆市永川区昌州大道东段179号
相关供应商:重庆铭蓝农业科技发展有限公司
通讯地址:重庆市开州区温泉镇泉兴街33号(自主承诺)
相关供应商:重庆婉夏商贸有限公司
通讯地址:重庆市永川区南大街小桥子大众园A区1号楼1幢35#
相关供应商:重庆虎博农业发展有限公司
通讯地址:重庆市秀山土家族苗族自治县乌杨街道园区路21号(县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D栋8-105)(集群注册)
相关供应商:重庆蛙稻农业发展有限公司
通讯地址:中山路街道内环南路777号二区7幢16#
四、基本情况
投诉人因对被投诉人就本项目作出的质疑答复不满,向本机关提起投诉。投诉事项为:
投诉事项1:本次政府采购项目中油菜专用复合肥料预算单价为3800元/吨,质疑回复难以令人信服,价格虚高问题依旧突出。
投诉事项2:招标文件中对复合肥料游离氮基酸≥0.02%技术指标涉嫌为特定企业量身定制。
投诉事项3:招标文件中要求供应商提供采购文件发布时间后拍摄的不同角度已囤现货的清晰水印图片并加盖供应商单位公章,该要求存在严重偏向性。
投诉事项4:招标文件中要求供应商提供特定产品(油菜专用配方肥料)检验合格报告原件具有排他性,限制排除供应商。
本机关依法调查并作出处理决定。
五、处理依据及结果
本机关针对投诉人的本次投诉,评判如下:
针对投诉事项1
投诉人认为采购文件中第一篇竞争性谈判邀请书第一条竞争性谈判内容中设置的最高限价过高,破坏公平竞争环境,影响政府采购的公正性和透明度。
根据我国《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财政部令第87号)第十二条“采购人根据价格测算情况,可以在采购预算额度内合理设定最高限价,但不得设定最低限价”的规定,这一规定旨在限制供应商的投标价格,避免价格过高。本次政府采购中,采购人在采购文件中仅设置了最高限价,没有设定最低限价,符合前述规定。
鉴于本次政府采购项目的特殊性和专业性,针对投诉人提出的该项投诉,我局在本次投诉案件处理过程中,委托了具有专业技能的专家对投诉事项相关的问题进行了评审,专家组于2024年11月28日作出的专家组评审意见载明“针对投诉事项1:本采购项目采用竞争性谈判方式进行公开招标,采用最低评标价法,招标文件标注的是最高限价,设定程序合法”。基于专家组评审意见,投诉人所投诉的中涉及的采购文件中设置的最高限价并不违反法律规定。
因此,本次政府采购中采购人对最高限价的设定不违反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投诉人的投诉事项1不成立。
针对投诉事项2
投诉人认为采购文件第二篇项目技术(质量)需求第二条货物技术规格、数量及质量要求第2款“游离氨基酸≥0.02%”的设置涉嫌为特定企业量身定制,属于对供应商实行差别待遇或歧视待遇。
我局认为,我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二十条将采购需求中的技术、服务等要求存在指向特定供应商、特定产品的情形属于以不合理的条件对供应商实行差别待遇或者歧视待遇的情形之一。基于此,在政府采购中,采购文件设置的技术、服务等要求不能指向特定供应商或者特定产品,否则,采购文件的相应设置排除了包括潜在供应商在内的所有供应商公平参与政府采购的权利。前述法律法规规定的“特定产品”是指采购产品技术指向某一种产品、某一个产品、单一品牌特有的技术指标。
因此,评判本次政府采购文件中设置的部分技术参数是否指向特定产品,是否属于以不合理条件对供应商实行差别待遇或歧视待遇,应当严格依照法律规定和本次政府采购的具体实际进行评判。
鉴于本次政府采购项目的特殊性和专业性,针对投诉人提出的该项投诉,我局在本次投诉案件处理过程中,委托了具有专业技能的专家对投诉事项相关的问题进行了评审,专家组于2024年11月28日作出的专家组评审意见载明“针对投诉事项2:油菜专用有机复合肥中游离氨基酸含量指标虽然没有国家相关标准规定,但是在油料专用复合肥中添加游离氨基酸是可行的。近年来有很多研究报告指出,油菜生长中施用氨基酸肥料有利于油菜生长发育,采购方要求复合肥中进行添加,可以减少施肥次数,降低生产成本。采购方招标前经过市场调研,满足游离氨基酸≥0.02%含量指标的复合肥供应商至少有五家,具有竞争性,设定该技术指标合理”。基于专家组评审意见,投诉人所投诉的相关参数的设置并不指向特定产品。
因此,我局认为,结合评审专家的评审意见,投诉人投诉事项所涉及的技术规格要求不属于对供应商实行差别待遇或者歧视待遇的情形,投诉人的投诉事项2不成立。
针对投诉事项3
结合投诉人的投诉事项及事实依据,投诉人的投诉事项3实质是投诉人认为采购文件第三篇项目商务需求第七条其他商务要求内容第(一)款“提供采购文件发布时间后拍摄的不同角度已囤现货的清晰水印图片并加盖供应商单位公(鲜)章”的设置不合理。
我局认为,我国《政府采购法》第二十二条第二款规定了采购人可以根据采购项目的特殊要求,规定供应商的特定条件,但不得以不合理的条件对供应商实行差别待遇或者歧视待遇。我国《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2017年)第十七条规定了采购人不得将投标人的注册资本、资产总额、营业收入、从业人员、利润、纳税额等规模条件作为资格要求或者评审因素,也不得通过将除进口货物以外的生产厂家授权、承诺、证明、背书等作为资格要求,对投标人实行差别待遇或者歧视待遇。除此之外,我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二十条第(二)款还规定了采购人或采购代理机构设定的资格、技术、商务条件与采购项目的具体特点和实际需要不相适应或者与合同履行无关的属于以不合理的条件对供应商实行差别待遇或者歧视待遇。
结合本次政府采购,采购人系货物采购,采购的标的物为复合肥料(油菜专用)500吨,并且,本次政府采购要求供应商一次性供货,采购人在采购文件中要求供应商“提供采购文件发布时间后拍摄的不同角度已囤现货的清晰水印图片并加盖供应商单位公(鲜)章”与采购项目的特点和实际需求是相适应的,与合同的履行有关,依法不属于对供应商实行差别待遇或者歧视待遇。
鉴于本次政府采购项目的特殊性和专业性,针对投诉人提出的该项投诉,我局在本次投诉案件处理过程中,委托了具有专业技能的专家对投诉事项相关的问题进行了评审,专家组于2024年11月28日作出的专家组评审意见载明“针对投诉事项3:招标时间与油菜播种时间过近,为不误农时,要求供应商有现货供应是合理的,也是对供货商服务能力的基本要求”。基于专家组评审意见,投诉人所投诉的相关参数的设置并不属于以不合理的条件对供应商实行差别待遇或者歧视待遇。
因此,我局认为,结合评审专家的评审意见以及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投诉人的投诉事项不属于对供应商实行差别待遇或者歧视待遇,投诉人的投诉事项3不成立。
针对投诉事项4
投诉人认为采购文件第三篇项目商务需求第七条其他商务要求内容第(二)款第2项“国家认可的第三方检测机构2023年9月1日以来出具的检验合格报告原件”具有排他性,限制排除供应商。
我局认为,我国《政府采购法》第二十二条第二款规定了采购人可以根据采购项目的特殊要求,规定供应商的特定条件,但不得以不合理的条件对供应商实行差别待遇或者歧视待遇。我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二十条第(二)款还规定了采购人或采购代理机构设定的资格、技术、商务条件与采购项目的具体特点和实际需要不相适应或者与合同履行无关的属于以不合理的条件对供应商实行差别待遇或者歧视待遇。
我局认为,本次政府采购系货物采购,采购人要求供应商提供检验合格报告系证明供应商响应文件中的产品参数是否真实、是否满足需求的重要手段,与采购项目的具体特点和实际需要相适应。
鉴于本次政府采购项目的特殊性和专业性,针对投诉人提出的该项投诉,我局在本次投诉案件处理过程中,委托了具有专业技能的专家对投诉事项相关的问题进行了评审,专家组于2024年11月28日作出的专家组评审意见载明“针对投诉事项4:招标文件要求供应商提供检测报告是合理的,也是招投标的基本要求”。
基于专家组评审意见,投诉人所投诉的相关参数的设置不属于对供应商实行差别待遇或者歧视待遇,投诉人的投诉事项4不成立。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三条、第二十二条、第五十二条、第五十六条、第五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二十条、第五十三条、第五十五条、第五十八条《政府采购质疑和投诉办法》(财政部令第94号)第十条、第十七条、第十八条、第十九条、第二十一条、第二十三条、第二十五条、第二十六条、第二十七条、第二十九条、第三十三条、第三十四条、《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第十一条、十二条、第十七条的规定,驳回投诉。
六、其他补充事宜
重庆市永川区财政局
2024年11月2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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