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标
长沙市第四医院长沙市第四医院2台飞利浦Incisive64排CT维保服务项目合同公告
金额
94万元
项目地址
湖南省
发布时间
2024/07/11
公告摘要
公告正文
政府采购合同编号:CSCG-GK-202405230002-1 采购人(全称): 长沙市第四医院 (甲方) 中标(成交)供应商(全称): 湖南智航电子科技有限公司 (乙方) 为了保护甲、乙双方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双方签订本合同协议书。采购人与中标(成交)供应商应当根据合同的约定依法履行合同义务。政府采购合同的履行、违约责任和解决争议的方法等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1.项目管理信息 (1)采购方式: 公开招标 (2)项目名称: 长沙市第四医院2台飞利浦Incisive 64排CT维保服务项目 (3)采购计划编号: CSCG-202405230002 2.合同标的及金额
合同标的及金额明细:
3.履行期限及地点和方式 3.1 履行期限: 2024-07-09 —— 2027-07-08 3.2 履行地点:长沙市第四医院 3.3 履行方式:(合同的履行方式主要包括运输方式、交货方式等): 3.3.1乙方负责办理将货物运规定的交货地点的一切运输事项,相关费用应包括在合同总价中。 3.3.2乙方应向保险公司投保以甲方为受益人的发运合同货物发票金额的110%运输一切险。 4.结算方式 4.1 资金支付方式: 第1次分期支付金额为235000元,所占总合同金额百分之25,说明:维护保养服务费按季度支付,乙方全面履行了合同约定的服务内容,按照维保计划提供相 应服务单,经甲方验收确认服务合格并无违约行为,从签订合同之日起每季度后的次月凭乙 方提供的合法有效增值税发票以及服务单、服务考核表(见附件)在完成财务审批流程后支 付(即一年合同金额的 25%) 第2次分期支付金额为235000元,所占总合同金额百分之25,说明:维护保养服务费按季度支付,乙方全面履行了合同约定的服务内容,按照维保计划提供相 应服务单,经甲方验收确认服务合格并无违约行为,从签订合同之日起每季度后的次月凭乙 方提供的合法有效增值税发票以及服务单、服务考核表(见附件)在完成财务审批流程后支 付(即一年合同金额的 25%) 第3次分期支付金额为235000元,所占总合同金额百分之25,说明:维护保养服务费按季度支付,乙方全面履行了合同约定的服务内容,按照维保计划提供相 应服务单,经甲方验收确认服务合格并无违约行为,从签订合同之日起每季度后的次月凭乙 方提供的合法有效增值税发票以及服务单、服务考核表(见附件)在完成财务审批流程后支 付(即一年合同金额的 25%) 第4次分期支付金额为235000元,所占总合同金额百分之25,说明:维护保养服务费按季度支付,乙方全面履行了合同约定的服务内容,按照维保计划提供相 应服务单,经甲方验收确认服务合格并无违约行为,从签订合同之日起每季度后的次月凭乙 方提供的合法有效增值税发票以及服务单、服务考核表(见附件)在完成财务审批流程后支 付(即一年合同金额的 25%),该期为履约验收期 4.2 收款账户: 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长沙湘府路支行(湖南智航电子科技有限公司:431625000018010057020) 4.3 对中小微企业及时支付的约定:自交付之日起30日内支付款项;另有约定的,付款期限最长不得超过60日。约定采取履行进度结算、定期结算等结算方式的,付款期限应当自双方确认结算金额之日起算。合同明确需检验或验收的,应明确检验或验收期间,约定交付后经检验或者验收合格作为支付条件的,付款期限应当自检验或者验收合格之日起算;采购人拖延检验或者验收的,付款期限自约定的检验或者验收期限届满之日起算。 5.合同履约验收方式及要求:甲方在收到乙方交付的货物(服务)后按如下方式进行验收 5.1 验收程序 采用 一般程序验收 5.2 质量要求 (一)飞利浦Incisive 64排CT(滨水新城院区)技术保要求 1、服务内容:承担投保内影像类设备日常维护保养、常规故障排除、紧急故障应急、配合医院PACS建设提供技术支持等维保服务,具体如下: 1.1定期保养:每年提供≥ 4次原厂标准的定期现场校准和保养服务,保养完成之后向院方提供一份保养报告,并提供随保养的预防性巡检及相对应的巡检报告。定期现场校准和保养服务内容主要包括且不限于整机性能测试及校准、 必要的机械或电气的检查、图像质量检测、垃圾文件处理、除尘清洁、电源地线检查、场地环境检查等。每月提供现场设备巡查1次,并提供巡查记录。 1.2要求提供在线支持和现场检修 1.2.1、电话支持:协助院方的工程师分析和维修有关设备。院方拨打报修电话后,维保工程师在线电话技术支持 、答疑;即时诊断机器故障,制定维修方案;争取电话解决问题。 1.2.2、现场检修:如果电话支持无法解决问题,要求派遣工程师前往维修设备,现场响应时间≤12小时。 2、安全检查:按照设备标准及湖南省相关规定执行。 2.1、制定预防性检查计划。 2.2、机械安全检查。 2.3、电气安全检查。 2.4、记录检查结果。 3、预防性保养:按照保养计划提供,以保证设备处于最佳运行状态。 3.1、合同期内设备每年保养4次。 3.2、按照保养计划更换损耗部件。 3.3、设备运行检测。 3.4、按照设备标准进行调校。 3.5、确认各项技术指标及性能。 3.6、记录设备状况。 3.7、提供大型设备质量安全分析专册记录。 4、预防性保养损耗品:预防性保养中需更换的损耗品必须为原厂设备配件,不超过1000元的,由乙方提供。 5、开机率:在合同期内保证≥95%的开机率,按一年365天计算,每年停机不得超过18天。如果此开机率由于乙方的原因未能达到,超过一天顺延保修服务一周,以此类推。若因故障完全停机,乙方必须在24小时内更换配件。 6、保修合同期内所需的人工费用、差旅费、节假日加班费及有限配件费均由乙方负责。 7、备件: 7.1、提供设备保修所需的备件,备件供应要及时、充足,每天24小时,不分节假日。 7.2、备件必须是保证设备正常使用的备件。 7.3、配件发生故障时,可维修的必须先维修,确定无维修价值必须更换时才可更换全新配件。且必须保证相关维修费用和更换配件费用为市场最低价,否则,院方有权使用第三方配件,且乙方必须提供配件更换。 8、年检时,乙方负责把机器调试到最佳状态,并保证全部检测指标达标(在国家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具有卫生部、卫生厅、国家技术监督部门指定或授权机构进行的检测)。 9、乙方的工作人员人为错误造成设备损坏,由乙方负责,并赔偿院方的损失。 10、当滨水新城院区飞利浦Incisive 64排CT的球管等重要部件需要维修更换,一次性产生大额费用≥超过30万,该台设备维保协议自动终止。 11、滨水新城院区飞利浦Incisive 64排CT技术保所产生的配件费及其他额外费用,一次一议价。 (二)飞利浦Incisive 64排CT(岳麓院区)整机全保要求: 1、承担投保内影像类设备日常维护保养、常规故障排除、紧急故障应急、配合医院PACS建设提供技术支持等维保服务; 2、承担“表一”表格内具体要求项的所有配件维修和更换费用,更换的配件保证是原厂设备原装新配件;每年提供 4次定期保养,保养完成之后向院方提供一份保养报告。定期保养内容主要包括整机性能测试及校准、必要的机械或电气的检查、 垃圾文件处理、除尘清洁、电源地线检查、场地环境检查等。每月提供现场设备巡查1次,并提供巡检记录。 3、整机全保,且包含一台原厂后处理工作站和第三方后处理工作站等。保修期内若球管、探测器、高压发生器等重要部件以及第三方设备需更换,如甲方有要求,乙方须按合同约定更换。投标人承诺所更换的球管来源正规,可溯源,并提供海关报关单、商检单等(如进口)。 4、安全检查:按照设备标准及湖南省相关规定执行。 4.1、制定预防性检查计划。 4.2、机械安全检查。 4.3、电气安全检查。 4.4、记录检查结果。 5、预防性保养:按照保养计划提供,以保证设备处于最佳运行状态。 5.1、合同期内设备每年4次。 5.2、按照保养计划更换损耗部件。 5.3、设备运行检测。 5.4、按照设备标准进行调校。 5.5、确认各项技术指标及性能。 5.6、记录设备状况。 5.7、提供大型设备质量安全分析专册记录。 6、预防性保养损耗品:预防性保养中需更换的损耗品必须为原设备配件,由乙方提供。 7、开机率:在合同期内保证≥95%的开机率,按一年365天计算,每年停机不得超过18天。如果此开机率由于乙方的原因未能达到,超过一天顺延保修服务一周,以此类推。若因故障完全停机,乙方必须在24小时内更换配件,或先提供备用配件保证设备先正常运行,待原配件维修好后再替换备用件。 8、保修合同期内所需的人工费用、差旅费、节假日加班费及配件费均由投标人负责。 9、备件: 9.1、提供设备保修所需的备件,备件供应要及时、充足,每天24小时,不分节假日。 9.2、备件必须是保证设备正常使用的备件。 9.3、优先运送零配件。 10、年检时,乙方负责把机器调试到最佳状态,并保证全部检测指标达标(在国家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具有卫生部、卫生厅、国家技术监督部门指定或授权机构进行的检测)。 11、乙方的工作人员人为错误造成设备损坏,由乙方负责,并赔偿院方的损失。 12、飞利浦64排CT的球管保证:保证设备正常使用、配套的专用原装球管,热容量为8兆及以上,禁止使用翻新、改造的球管,球管更换时验证球管证书。 13、远程连接及高级技术诊断: 13.1、具备完全使用飞利浦原厂远程诊断系统(PRS)的权力和能力,能够提供嵌入式远程连接的实时远程服务,通过远程系统24小时不间断监测设备运行健康状况,以保证维修的及时性,提供证明文件。 13.2、合同期内能合法获得原厂高级故障诊断软件的诊断维修钥匙(service key),并保证不违反国家有关知识产权的法律规定,提供有效证明材料并做出相应书面承诺。 (三)其他要求: 1、乙方工程师必须是业内认可、有资质认证,有64排中高档CT设备维修五年以上工程师,至少拥有具备同型号设备维修资质的专业工程师4人,且能提供材料证明为应标公司的正式员工;并提供近5年维修与飞利浦Incisive 64排CT相类似型号的服务合同或证明。
2、乙方需在国内设有≥2间保税零备件仓库或≥4间非保税零备件仓库,需提供仓库租赁或产权合同供核实,具备具有医疗器械存储资质的库房,需提供证明文件。 3、乙方提供24*7天维修服务热线支持,初次响应时间≤1小时,现场响应时间≤12小时。除不可抗拒因素外完成修复时间≤48小时。 5.3 验收要求和验收标准 1.甲方在收到乙方交付的货物后应当及时组织验收。 2.货物的表面瑕疵,甲方应在验收时当面提出;对质量问题有异议的应在安装调试后十个工作日内提出。 3.在验收过程中发现数量不足或有质量、技术等问题,乙方应负责按照甲方的要求采取补足、更换或退货等处理措施,并承担由此发生的一切费用和损失。 4.甲方在乙方按合同规定交货或安装、调试后,无正当理由而拖延接收、验收或拒绝接收、验收的,应承担因此给乙方造成的直接损失。 5.甲方对货物进行检查验收合格后,应当收取发票并在《交货验收单》上签署验收意见及加盖单位印章。 6.大型或者复杂的货物采购项目,甲方可以邀请国家认可的质量检测机构参加验收工作,并由其出具验收报告单。 7.乙方提供的进口产品,乙方应出示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口商品检验部门出具的检验证书(招标文件第四章“技术规格、参数及要求”另有约定的除外)。
6.甲乙双方的权利与义务 (一)甲方的权利与义务 1.甲方有权利监督乙方工作进度安排,对乙方工程师的服务进行考核。 2.甲方有权审批乙方提出的检修计划和设备维修方案,但计划及方案的正确性由乙方负责。 3.甲方有权利根据设备使用情况随时检查乙方的设备维修、保养记录;并对乙方工作提出监督、忠告、表彰、处理意见。 4.甲方有权利责令乙方对设备的突发故障进行立即检修,若乙方工作人员出现的违章作业或失职行为,每出现一次乙方支付合同总金额的20%违约金,若因此给甲方造成损失乙方应当予以赔偿。 5. 甲方有权拒绝乙方不称职的技术服务工程师提供服务。 6. 甲方有义务按合同支付本协议规定的所有费用。 (二)乙方的权利和义务 1.乙方有责任教育员工认真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和甲方的各项规章制度。如员工在合同期内因违规操作给甲方造成任何经济损失,将由乙方进行赔偿。 2.乙方负责年检时把机器调试到最佳状态,并保证全部检测指标达标(在国家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具有国家卫健委、湖南省卫健委、国家技术监督部门指定或授权机构进行的检测)。 3.乙方提供的维修人员应具备相符的维修技能及资质。乙方派出人员须为合同内的维修人员,原则上不得更好,如须更换必须征得甲方书面同意且派出人员资质不得低于合同要求。 4.乙方有义务根据设备的实际使用情况,对设备管理提出修改建议,协助甲方进一步完善管理制度。 5.维保期内,乙方全天候供应配件(包括周末、节假日)。如需更换设备的维修故障配件,以最快的速度提供配件和现场故障处理,乙方将无条件提供备件(24小时内到货)、先保障设备正常运行。 6.乙方在得到甲方批准后有义务参与并协助甲方制定维修或设备改造方案。 7.违约责任 7.1 对中小微企业未及时支付的违约责任约定:采购人不得以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变更,履行内部付款流程,或者在合同未作约定的情况下以等待竣工验收批复、决算审计等为由,拒绝或者迟延支付中小微企业款项。 7.2 如中标(成交)供应商系中小微企业,采购人存在迟延支付乙方合同款项的,应当承担付款逾期利息。双方对逾期利息的利率约定为年息2%(约定利率不得低于合同订立时1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未做约定的,按照每日利率万分之五的标准支付逾期利息。 7.3 甲方不得以行政区划调整、政府换届、机构或者职能调整以及相关责任人更替等为由违约毁约。因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需要改变政策承诺、合同约定的,应当依照法定权限和程序进行,并依法对乙方因此受到的损失予以补偿。 7.4.如乙方有违背本合同中的条款,影响合同目的,甲方在此后的任何时间可向乙方发出书面通知,如在该通知发出 30 天内违约方没有改正措施,则甲方可以解除本合同,要求乙方赔偿甲方因此而受到的直接损失。合同解除不影响违约责任条款、争议解决条款的效力。 7.5.乙方若没有按照合同规定的时间提供服务的,甲方可从应付合同款中扣除误期赔偿费,误期赔偿费应按每延迟一周,按 5000 元计收(一周按 7 天计算,不足 7 天按一周计算)。 7.6.如因乙方维保人员操作不当,疏忽大意,导致医院业务系统崩溃、死机,业务无法正常开展,扣合同总额的 0.5%,故障时长超过 24 小时,扣合同总额的 2%,事后乙方需做详细说明,乙方还 应承担因此导致的甲方全部损失。 8.解决争议的方法 首先通过双方协商解决,协商解决不成,则通过以下途径之一解决纠纷: 向甲方所在地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9.组成合同的文件 合同由以下文件构成,如下述文件之间有任何抵触、矛盾或歧义,应按以下顺序解释: (1)在采购或合同履行过程中乙方作出的承诺以及双方协商达成的变更或补充协议 (2)中标或成交通知书 (3) 响应文件 (4)政府采购合同格式条款及其附件 (5)专用合同条款(如果有) (6)通用合同条款(如果有) (7)标准、规范及有关技术文件,图纸,已标价工程量清单或预算书(如果有) (8)其他合同文件。 10.合同生效 本合同自 签订合同之日起 生效 11.其他条款 政府采购合同通用条款 1.定义 1.1合同当事人 (1)采购人(以下称甲方)是指使用财政性资金,通过政府采购程序向供应商购买货物、服务的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团体组织。本次采购的甲方名称、地址见【政府采购合同专用条款】。 (2)供应商(以下称乙方)是指参加政府采购活动而取得中标结果,并向采购人提供货物、服务的法人、其他组织或者自然人。 1.2本合同下列术语应解释为: (1)“合同”系指甲乙双方签署的、政府采购合同协议书中载明的甲乙双方所达成的协议,包括所有的附页、附录和上述文件所提到的构成合同的所有文件。 (2)“合同价”系指根据本合同规定乙方在正确地完全履行合同义务后甲方应支付给乙方的价款。 (3)“货物”系指乙方根据本合同规定须向甲方提供的各种形态和种类的物品,包括原材料、设备、产品(包括软件)及相关的其备品备件、工具、手册及其它技术资料和材料。 (4)“伴随服务”系指根据本合同规定乙方承担与供货有关的辅助服务,如运输、保险以及其它的伴随服务,例如安装、调试、提供技术协助、培训和合同中规定乙方应承担的其它义务。 (5)“合同条款”系指本合同条款。 (6)“项目现场”系指本合同项下货物安装、运行的现场,其名称见【政府采购合同专用条款】。2.合同的适用范围 2.1 本合同条款适用于没有被本合同其他部分的条款所取代的范围。 2.2 合同内容根据招标文件、投标文件而确定。 3.合同标的及金额 3.1 合同标的及金额应与中标结果一致。 4.合同价款 4.1具体合同价款见本合同第3.1条。乙方为履行本合同而发生的所有费用均应包含在合同价款中,甲方不再另行支付其它任何费用。 5.履行合同的期限、地点和方式 5.1乙方应当在甲方确定的时间、指定的地点履行合同,具体的交货时间、地点和方式见【政府采购合同专用条款】。 5.2乙方提供服务的应当在甲方指定的地点完成服务项目。 6.货物的验收 6.1甲方在收到乙方交付的货物后应当及时组织验收。 6.2 货物的表面瑕疵,甲方应在验收时当面提出;对质量问题有异议的应在安装调试后十个工作日内提出。 6.3 在验收过程中发现数量不足或有质量、技术等问题,乙方应负责按照甲方的要求采取补足、更换或退货等处理措施,并承担由此发生的一切费用和损失。 6.4甲方在乙方按合同规定交货或安装、调试后,无正当理由而拖延接收、验收或拒绝接收、验收的,应承担 因此给乙方造成的直接损失。 6.5甲方对货物进行检查验收合格后,应当收取发票并在《交货验收单》上签署验收意见及加盖单位印章。 6.6 大型或者复杂的货物采购项目,甲方可以邀请国家认可的质量检测机构参加验收工作,并由其出具验收报告单。 6.7乙方提供的进口产品,乙方应出示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口商品检验部门出具的检验证书(招标文件第四章“技术规格、参数及要求”另有约定的除外)。 7.货物包装要求 7.1乙方所出售的全部货物均应按标准保护措施进行包装,包装应适应于远距离运输、防潮、防震、防锈和防野蛮装卸等要求,以确保货物安全无损地运抵指定现场。由于包装防护措施不妥而引起的损坏、丢失由乙方负责。 7.2 每一个包装箱内应附一份详细装箱单、质量证书和保修保养证书。 8.运输和保险 8.1乙方负责办理将货物运抵本合同第5.1条规定的交货地点的一切运输事项,相关费用应包括在合同总价中。 8.2乙方应向保险公司投保以甲方为受益人的发运合同货物发票金额的110%运输一切险。 9.质量标准和保证 9.1质量标准 (1)本合同下交付的货物应符合招标文件第四章“技术规格、参数与要求”所述的标准。如果没有提及适用标准,则应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有关机构发布的最新版本的标准。 (2)采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定计量单位。 (3)乙方所出售的货物还应符合国家有关安全、环保、卫生之规定。 9.2保证 (1)乙方应保证所供货物是全新的、未使用过的,并完全符合合同规定的质量、规格和性能的要求。乙方应保证其货物在正确安装、正常使用和保养条件下,在其使用寿命期内应具有满意的性能,或者没有因乙方的行为或疏忽而产生的缺陷。在货物最终交付验收后不少于【政府采购合同专用条款】规定或乙方承诺(两者以较长的为准)的质量保证期内,本保证保持有效。 (2)在质量保证期内所发现的缺陷,甲方应尽快以书面形式通知乙方。 (3)乙方收到通知后应在【政府采购合同专用条款】规定的响应时间内以合理的速度免费维修或更换有缺陷的货物或部件。 (4)在质量保证期内,如果货物的质量或规格与合同不符,或证实货物是有缺陷的,包括潜在的缺陷或使用不符合要求的材料等,甲方可以根据本合同第15.1条规定以书面形式向乙方提出补救措施或索赔。 (5)乙方在约定的时间内未能弥补缺陷,甲方可采取必要的补救措施,但其风险和费用将由乙方承担,甲方根据合同规定对乙方行使的其他权利不受影响。 10.权利瑕疵担保 10.1乙方保证对其出售的货物享有合法的权利。 10.2乙方保证在其出售的货物上不存在任何未曾向甲方透露的担保物权,如抵押权、质押权、留置权等。 10.3 如甲方使用该货物构成上述侵权的,则由乙方承担全部责任。 11.知识产权保护 11.1乙方对其所销售的货物应当享有知识产权或经权利人合法授权,保证没有侵犯任何第三人的知识产权和商业秘密等权利。 11.2甲方使用乙方提供的货物对第三人构成侵权的,应当由乙方承担全部法律责任,给甲方造成损害的,乙方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11.3甲方委托乙方开发的产品,甲方享有知识产权,未经甲方许可不得转让任何第三人。 12.保密义务 12.1甲、乙双方在采购和履行合同过程中所获悉的对方属于保密的内容,双方均有保密义务。 13.合同价款支付 13.1验收合格后,乙方出具正规发票给甲方,凭甲方开具的《政府采购合同验收报告单》办理合同价款结算手续。 13.2 合同价款构成中应当由财政支付的部分,甲方应当在货物验收合格后的十五个工作日内向国库管理部门申请支付,经国库管理部门审核后直接支付给乙方。 13.3 合同价款构成中应当由甲方自行支付的部分,甲方应当在货物验收合格后十五个工作内支付。 13.4支付合同价款时,一律不向乙方以外的任何第三方办理付款手续。开户行和帐号以签订的政府采购合同为准,如果乙方要求变更,则乙方必须提供加盖了财务专用章、法定代表人签字的证明文件,报经甲方审查同意。 13.5 合同价款支付方式和条件在【政府采购合同专用条款】中另有规定。14.伴随服务 14.1乙方应向甲方提交所提供货物的技术文件,包括相应的中文技术文件,如:产品目录、图纸、操作手册、使用说明、维护手册或服务指南。这些文件应包装好随同货物一起发运。 14.2乙方还应提供下列服务: (1)货物的现场移动、安装、调试、启动监督及技术支持; (2)提供货物组装和维修所需的专用工具和辅助材料; (3)在合同各方商定的一定期限内对所有的货物实施运行监督、维修,但前提条件是该服务并不能免除乙方在质量保证期内所承担的义务; (4)在制造商或项目现场就货物的安装、启动、运营、维护对甲方操作人员进行培训。 (5)【政府采购合同专用条款】与招标文件第四章“技术规格、参数和要求”规定的其他伴随服务 14.3乙方提供的伴随服务的费用应包含在合同价款中,甲方不再另行支付。 15.违约责任 15.1质量瑕疵的补救措施和索赔 (1)如果乙方提供的产品不符合质量标准或存在产品质量缺陷,而甲方在合同条款第9条或合同的其他条款规定的检验、安装、调试、验收和质量保证期内,根据法定质量检测部门出具的检验证书向乙方提出了索赔,乙方应按照甲方同意的下列一种或几种方式结合起来解决索赔事宜: ①乙方同意退货并将货款退还给甲方,由此发生的一切费用和损失由乙方承担。 ②根据货物的质量状况以及甲方所遭受的损失,经过甲乙双方商定降低货物的价格。 ③乙方应在接到甲方通知后七日内负责采用符合合同规定的规格、质量和性能要求的新零件、部件和设备来更换有缺陷的部分或修补缺陷部分,其费用由乙方负担。同时,乙方应在约定的质量保证期基础上相应延长修补和更换件的质量保证期。 (2)如果在甲方发出索赔通知后十日内乙方未作答复,上述索赔应视为已被乙方接受。如果乙方未能在甲方发出索赔通知后十日内或甲方同意延长的期限内,按照上述规定的任何一种方法采取补救措施,甲方有权从应付货款中扣除索赔金额或者没收质量保证金,如不足以弥补甲方损失的,甲方有权进一步要求乙方赔偿。 15.2 迟延交货的违约责任 (1)乙方应按照本合同规定的时间、地点交货和提供服务。在履行合同过程中,如果乙方遇到可能妨碍按时交货和提供服务的情形时,应及时以书面形式将迟延的事实、可能迟延的期限和理由通知甲方。甲方在收到乙方通知后,应尽快对情况进行评价,并确定是否同意迟延交货时间或延期提供服务。 (2)除本合同第20条规定情况外,如果乙方没有按照合同规定的时间交货和提供服务,甲方有权从货款中扣除误期赔偿费而不影响合同项下的其他补救方法,赔偿费按每周(一周按七天计算,不足七日按一周计算)赔偿迟交货物的交货价或延期服务的服务费用的百分之零点五(0.5%)计收,直至交货或提供服务为止。但误期赔偿费的最高限额不超过合同价的百分之五(5%)。一旦达到误期赔偿的最高限额,甲方可以终止合同。 (3)如果乙方迟延交货,甲方有权终止全部或部分合同,并依其认为适当的条件和方法购买与未交货物类似的货物,乙方应对购买类似货物所超出的那部分费用负责。但是,乙方应继续执行合同中未终止的部分。 16.合同的变更 16.1 在合同履行过程中,甲、乙双方可就合同履行的时间、地点和方式等协商进行变更。协商一致后,双方应签订书面的补充协议。 16.2 在不改变合同其他条款的前提下,甲方有权在合同价款百分之十的范围内追加与合同标的相同的货物或服务,并就此与乙方签订补充合同,乙方不得拒绝。 16.3 除双方签署书面协议,并成为合同不可分割的一部分外,本合同条件不得有任何变更。 17.合同中止与终止 17.1合同的中止 (1)合同在履行过程中,因采购计划调整,甲方可以要求中止履行,待计划确定后继续履行; (2)合同履行过程中因供应商就采购过程或结果提起投诉的,甲方认为有必要或财政部门责令中止的,应当中止合同的履行。 17.2合同的终止 (1)合同因有效期限届满而终止; (2)乙方未能依照本合同约定条件履行合同,已构成根本性违约的,甲方有权终止本合同,并追究乙方的违约责任。 (3)如果乙方丧失履约能力或被宣告破产,甲方可在任何时候以书面形式通知乙方终止合同而不给乙方补偿。 (4)如果乙方在履行合同过程中有不正当竞争行为,甲方有权解除合同,并按《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规定由有关部门追究其法律责任。 (5)如果合同的履行将损害国家利益或社会公共利益,甲方有权终止合同的履行,给乙方造成损失的予以相 应补偿。 18.合同转让和分包 18.1乙方不得以任何形式将合同转包。 18.2乙方未在投标文件中说明,不得将合同的非主体、非关键性工作分包给他人。 18.3 根据政府采购支持中小企业发展政策规定,经甲方同意,获得政府采购合同的大型企业可依法向中小企业分包。 19.不可抗力 19.1 不可抗力是指合同双方不可预见、不可避免、不可克服的自然灾害和社会事件。 19.2 任何一方对由于不可抗力造成的部分或全部不能履行合同不承担违约责任。但迟延履行后发生不可抗力的,不能免除责任。 19.3 遇有不可抗力的一方,应在三日内将事件的情况以书面形式通知另一方,并在事件发生后十日内,向另一方提交合同不能履行或部分不能履行或需要延期履行理由的报告。 20.解决争议的方法 20.1 合同各方应通过友好协商,解决在执行合同过程中所发生的或与合同有关的一切争端。如从协商开始后十日内仍不能解决,可以向财政部门提请调解。 20.2 调解不成可以按【政府采购合同专用条款】中约定中规定下列方式之一提起仲裁或诉讼: (1)向甲方所在地仲裁机构提起仲裁; (2)向甲方所在地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20.3 如仲裁或诉讼事项不影响合同其它部分的履行,则在仲裁或诉讼期间,除正在进行仲裁或诉讼的部分外,合同的其它部分应继续执行。 21.法律适用 21.1 本合同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现行法律、行政法规和规章,如合同条款与法律、行政法规和规章不一致的,按照法律、行政法规和规章修改本合同。 22.通知 22.1本合同一方给另一方的通知均应采用书面形式,传真或快递送到本合同中规定的对方的地址和办理签收手续, 22.2通知以送到之日或通知书中规定的生效之日起生效,两者中以较迟之日为准。 23.合同未尽事项 23.1合同未尽事项见【政府采购合同专用条款】。24.合同生效 24.1 本合同在合同双方签字盖章后生效。 注:政府采购合同的双方当事人不得擅自变更、中止或者终止合同。 政府采购合同继续履行将损害国家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的,双方当事人应当变更、中止或者终止合同。有过错的一方应当承担赔偿责任,双方都有过错的,各自承担相应的责任。
|
返回顶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