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标
淄博市临淄区凤凰镇刘地村村民委员会建(构)筑物拆除及清运项目施工合同公示
金额
-
项目地址
山东省
发布时间
2024/04/28
公告摘要
项目编号-
预算金额-
中标联系人-
公告正文
(GF—2017—0201)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 住 房 城 乡 建 设 部 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制定 淄博市临淄区凤凰镇刘地村村民委员会 山东方达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及有关法律规定,遵循平等、 自愿、公平和诚实信用的原则,双方就 淄博市临淄区凤凰镇刘地村村民委员会建(构)筑物拆除 及清运项目施工 工程施工及有关事项协商一致, 共同达成如下协议: 1.工程名称:淄博市临淄区凤凰镇刘地村村民委员会建(构)筑物拆除及清运项目施工。 2.工程地点:淄博市临淄区凤凰镇刘地村。 3.资金来源:自筹。 4.工程内容:淄博市临淄区凤凰镇刘地村村民委员会建(构)筑物拆除及清运项目施工,包 括房屋、厂房、猪圈等拆除面积约 143313.94 平方米。 5.工程承揽方式及承包范围:清工包干,承包范围为单层民房、楼房、厂房、猪圈、拆除后垃 圾外运等。 计划开工日期:2024 年 4 月 30 日。 计划竣工日期:2024 年 7 月 27 日。 工期总日历天数:90 天。工期总日历天数与根据前述计划开竣工日期计算的工期天数不一 致的, 以工期总日历天数为准。 工程质量符合 合格 标准。 1.签约合同价为: 人民币(大写)肆佰玖拾柒万零伍拾捌元贰角叁分 (¥4970058.23 元); 其中: (1)安全文明施工费: 人民币(大写)贰拾叁万柒仟零肆拾伍元伍角贰分 (¥237045.52 元); (2)材料和工程设备暂估价金额: 人民币(大写)/ (¥/ 元); (3)项目措施费金额: 人民币(大写)壹拾贰万壹仟捌佰贰拾玖元贰角叁分 (¥121829.23 元); (4)专业工程暂估价金额: 人民币(大写)/ (¥/ 元); (5)暂列金额: 人民币(大写)/ (¥/ 元)。 2.合同价格形式:单价合同。 承包人项目经理:荆长军。 本协议书与下列文件一起构成合同文件: (1)中标通知书; (2)投标函及其附录; (3)专用合同条款及其附件; (4)通用合同条款; (5)技术标准和要求; (6)图纸; (7) 已标价工程量清单或预算书; (8)其他合同文件。 在合同订立及履行过程中形成的与合同有关的文件均构成合同文件组成部分。 上述各项合同文件包括合同当事人就该项合同文件所作出的补充和修改,属于同一类内容的 文件,应以最新签署的为准。专用合同条款及其附件须经合同当事人签字或盖章。 1.发包人承诺按照法律规定履行项目审批手续、筹集工程建设资金并按照合同约定的期限和 方式支付合同价款。 2.承包人承诺按照法律规定及合同约定组织完成工程施工,确保工程质量和安全,不进行转 包及违法分包,并在缺陷责任期及保修期内承担相应的工程维修责任。 3.发包人和承包人通过招投标形式签订合同的,双方理解并承诺不再就同一工程另行签订与 合同实质性内容相背离的协议。 本协议书中词语含义与第二部分通用合同条款中赋予的含义相同。 本合同于 2024 年 4 月 26 日签订。 本合同在 淄博市临淄区凤凰镇刘地村村民委员会 签订。 合同未尽事宜,合同当事人另行签订补充协议,补充协议是合同的组成部分。 本合同自 签字盖章 生效。 本合同一式 肆 份,均具有同等法律效力,发包人执 贰 份,承包人执 贰 份。 发包人:(公章) 承包人:(公章) 法定代表人或其委托代理人:法定代表人或其委托代理人: (签字)(签字) 组织机构代码:组织机构代码: 91370305MA3R13X357 地 址:淄博市临淄区凤凰镇刘地村 地 址:淄博市临淄区大张村楼区以东兴边路以 西沿街商铺由北向南11号铺 邮政编码:255400 邮政编码:255400 法定代表人: 法定代表人: 委托代理人: 委托代理人: 电 话: 电 话:0533-768***6 传 真: 传 真:/ 电子信箱: 电子信箱:593696094@QQ.com 开户银行: 开户银行: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淄博临淄 账 号:齐鲁塑化城支行 账 号:152335********938 (略) 1.13 工程量清单错误的修正 出现工程量清单错误时,是否调整合同价格: 可调。 允许调整合同价格的工程量偏差范围:工程量偏差超过 15%时,可进行调整。 3.5 分包 3.5.1 分包的一般约定 禁止分包的工程包括:工程主体结构、关键性工作及其他禁止分包的专业工程。 主体结构、关键性工作的范围:3.5.2 分包的确定 双方约定。 允许分包的专业工程包括:非主体结构、非关键性工作;双方约定的允许分包的专业工程。 其他关于分包的约定: 1、 以暂估价形式包括在总承包范围内的工程、货物属于依法必须进 行招标的项目范围且达到国家规定的规模标准的,应当依法进行招标。 2、由总承包人和分包人 签订分包合同。 3、其他约定。 3.5.4 分包合同价款 关于分包合同价款支付的约定:3.7 履约担保 总承包人和分包人结算。 承包人是否提供履约担保:。 承包人提供履约担保的形式、金额及期限的:。 5.1 质量要求 5.1.1 特殊质量标准和要求:发生时双方协商解决。 关于工程奖项的约定:发生时双方协商解决。 6.1 安全文明施工 6.1.1 项目安全生产的达标目标及相应事项的约定:执行通用条款第 6.1 条内容及省市有关 规定,承包人应当加强安全管理,严禁发生重大安全事故。 6.1.5 文明施工 合同当事人对文明施工的要求:满足安全文明施工要求。 6.1.6 关于安全文明施工费支付比例和支付期限的约定:发包人按照省发布费率的标准足额 支付安全文明施工费。 7.5 工期延误 7.5.2 因承包人原因导致工期延误 因承包人原因造成工期延误,逾期竣工违约金的计算方法为:工期每延误一天,按工程总造 价额的万分之 2 向发包人承担违约金。 因承包人原因造成工期延误,逾期竣工违约金的上限:不超过总造价的 3 %。 8.4 材料与工程设备的保管与使用 8.4.1 发包人供应的材料设备的保管费用的承担: 10.1 变更的范围 承发包双方确定。 关于变更的范围的约定:执行通用条款或双方另行约定。 10.4 变更估价 10.4.1 变更估价原则 关于变更估价的约定: 1、工程变更引起已标价工程量清单项目或其工程数量发生变化,应按照下列规定调整: (1)已标价工程量清单中有适用于变更工程项目的,应采用该项目的单价;但当工程变更导 致该清单项目的工程数量发生变化,且工程量偏差超过 15%时,可进行调整。当工程量增加 15% 以上时,增加部分的工程量的综合单价应予调低,当工程量减少 15%以上时,减少后剩余部分的 工程量的综合单价应予调高。 (2)已标价工程量清单中没有适用,但有类似于变更工程项目的,可在合理范围内参照类似 项目的单价。 (3)已标价工程量清单中没有适用也没有类似于变更工程项目的,由承包人根据变更工程资 料、计量规则和计价办法、工程造价管理机构发布的信息价格和承包人报价浮动率提出变更工程 项目的单价,报发包人确认后调整。承包人报价浮动率可按下列公式计算: 承包人报价浮动率 L=(1— 中标价/招标控制价) ×100% (4)已标价工程量清单中没有适用也没有类似于变更工程项目,且工程造价管理机构发布的 信息价格缺价的, 由承包人根据变更工程资料、计量规则、计价办法和通过市场调查等取得有合 法依据的市场价格提出变更工程项目的单价,报发包人确认后调整。 2、工程变更引起施工方案改变,并使措施项目发生变化的,承包人提出调整措施项目费的,应 事先将拟实施的方案提交发包人确认,并详细说明与原方案措施项目相比的变化情况.拟实施的方 案经发承包双方确认后执行.并应按照下列规定调整措施项目费: (1)采用单价计算的措施项目费,按照实际发生变化的措施项目按第 1 条的规定确定单价。 (2)按总价(或系数)计算的措施项目费,按照实际发生变化的措施项目调整,但应考虑承包人 报价浮动因素,即调整金额按照实际调整金额乘以承包人报价浮动率计算。 如果承包人未事先将拟实施的方案提交给发包人确认,则视为工程变更不引起措施项目费的 调整或承包人放弃调整措施项目费的权利。 3、当发包人提出的工程变更因非承包人原因删减了合同中的某项原定工作或工程,致使承包 人发生的费用或(和)得到的收益不能被包括在其他已支付或应支付的项目中,也未被包含在任 何替代的工作或工程中时,承包人有权提出并应得到合理的费用及利润补偿。 综合以上 3 条,工程变更需要重新确定综合单价时参照以下原则确定:参照企业定额或 2016 年版《山东省建筑工程消耗量定额》、《山东省安装工程消耗量定额》及相应的价目表、配套的 费用项目组成及计算规则。人工综合工日单价执行投标报价价格或者双方约定的价格,材料价格 执行《淄博工程造价指南》(第 期)信息价格(考虑报价浮动率)或发包人、承包人共同确认的价 格,机械台班价格执行相应期省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发布的价格。(上述方式仅供参考,编制招标 文件、签订施工合同时,发承包双方应约定具体组价方式) 10.7 暂估价 10.7.1 依法必须招标的暂估价项目 对于依法必须招标的暂估价项目的确认和批准采取第 10.7.2 不属于依法必须招标的暂估价项目 1 种方式确定。 对于不属于依法必须招标的暂估价项目的确认和批准采取第 1 种方式确定。 第 3 种方式:承包人直接实施的暂估价项目 承包人直接实施的暂估价项目的约定:由双方签订。 11.1 市场价格波动引起的调整 市场价格波动是否调整合同价格的约定: 超过约定的范围可调。 第 2 种方式:采用造价信息进行价格调整。 (2)关于基准价格的约定:基准价格是指招标控制价中的材料价格。 专用合同条款①承包人在已标价工程量清单中载明的材料单价低于基准价格的:专用合同条 款合同履行期间材料单价涨幅以基准价格为基础超过 5%时,或材料单价跌幅以已标价工程量清单 中载明材料单价为基础超过 5%时,其超过部分据实调整。 ②承包人在已标价工程量清单中载明的材料单价高于基准价格的:专用合同条款合同履行期 间材料单价跌幅以基准价格为基础超过 5%时,材料单价涨幅以已标价工程量清单中载明材料单价 为基础超过 5%时,其超过部分据实调整。 ③承包人在已标价工程量清单中载明的材料单价等于基准单价的:专用合同条款合同履行期 间材料单价涨跌幅以基准单价为基础超过±5%时,其超过部分据实调整。 12.1 合同价格形式 1、单价合同。 综合单价包含的风险范围:人工单价+8%以内(含)、主要材料单价±5%以内(含)、机械台班单价±10%以内(含)以及工程量的变化幅度在±15%以内(含)的风险。 风险范围以外合同价款调整方法: 1.法律法规的变化:以投标截止日前 28 天为基准日,其后因国家的法律、法规、规章和政策 变化引起工程造价增减变化的,发承包双方应按照省级或行业建设主管部门或授权的工程造价管 理机构据此发布的规定调整合同价款。 2.工程变更:执行专用合同条款 10.4。 3.项目特征不符:承包人应按照发包人提供的设计图纸实施合同工程,若在合同履行期间出 现设计图纸(含设计变更)与招标工程量清单任一项目的特征描述不符,且该变化引起该项目工 程造价增减变化的,应按照实际施工的项目特征,按专用合同条款 10.4.1 关于变更估价的约定重 新确定相应工程量清单项目的综合单价,并调整合同价款。 4.工程量清单缺项:①合同履行期间,由于招标工程量清单中缺项,新增分部分项工程量清 单项目的,应按专用合同条款 10.4.1 关于变更估价的约定综合单价,并调整合同价款;②新增分 部分项工程量清单项目后,引起措施项目发生变化的,应按专用合同条款 10.4.1 关于变更估价的 约定,在承包人提交的实施方案被发包人批准后调整合同价款;③由于招标工程量清单中措施项 目缺项,承包人应将新增措施项目实施方案提交发包人批准后,按专用合同条款 10.4.1 关于变更 估价的约定调整合同价款。 5.工程量偏差:①当工程量的变化幅度超过±15%,可按专用合同条款 10.4.1 变更估价的约 定进行调整;②当工程量的变化幅度超过±15%引起相关措施项目相应发生变化时,按系数或单 一总价方式计价的,工程量增加的措施项目费调增,工程量减少的措施项目费调减。 6.物价变化:当主要材料单价超±5%,其超过或减少后剩余部分可通过工料机费用调整表进 行调整。 7.暂估价:①发包人在招标工程量清单中给定暂估价的材料属于依法必须招标的, 由发承包 双方以招标的方式选择供应商,确定价格,并应以此为依据取代暂估价,调整合同价款;②发包 人在招标工程量清单中给定暂估价的材料不属于依法必须招标的,由承包人按照合同约定采购,经发包人确认单价后取代暂估价,调整合同价款;③发包人在工程量清单中给定暂估价的专业工 程不属于依法必须招标的,应按照专用合同条款 10.4.1 关于变更估价的约定确定专业工程价款,并应以此为依据取代专业工程暂估价,调整合同价款;④发包人在招标工程量清单中给定暂 估价的专业工程,依法必须招标的,应当由发承包双方依法组织招标选择专业分包人,接受有 管辖权的建设工程招标投标管理机构的监督,并应以专业工程发包中标价为依据取代专业工程 暂估价,调整合同价款。 8.不可抗力:执行通用合同条款 17.3。 12.3 计量 12.3.1 计量原则 工程量计算规则:《 建设 工程 工程量 清单 计价 规范 》(GB50500-2013)、《房屋建 筑与装饰工程工程量计算规范》 (GB50854-2013)、《山东省建筑工程消耗量定额》(2016)、建筑工程价目表》(2020)、《《山东省房屋修缮工程消耗量定额》(2020版),《山东省 山东省房屋修缮工程价目表》 (2020)等现行工程造价管理规定。 12.3.2 计量周期 关于计量周期的约定: 按补充条款 7 。 12.3.3 单价合同的计量 关于单价合同计量的约定: 按补充条款 7。 12.4 工程进度款支付 12.4.1 付款周期 关于付款周期的约定:本工程无预付款,工程完工经验收合格后,根据资金到位情况进行 拨付。进行乙方不能以甲方资金不到位为由,拒绝施工或延误工期,否则甲方有权解除合同,并要求乙方赔偿由此造成的全部损失。 12.4.2 进度付款申请单的编制 关于进度付款申请单编制的约定:本项目自进度付款申请单编制完成之日起7日内提交。 。 12.4.3 进度付款申请单的提交 (1)单价合同进度付款申请单提交的约定:提交。 12.4.4 进度款审核和支付 本项目自进度付款申请单编制完成之日起7日内 (1)监理人审查并报送发包人的期限:自提交之日起7日内。 发包人完成审批并签发进度款支付证书的期限: 自报送发包人之日起7日内。 (2)发包人支付进度款的期限: 自签发之日起30日内。 发包人逾期支付进度款的违约金的计算方式:另行约定 。 12.4.6 支付分解表的编制 3、单价合同的总价项目支付分解表的编制与审批:成审批。 15.2 缺陷责任期 承包人7天内完成申报,发包人7天内完 缺陷责任期的具体期限: 自工程竣工验收合格之日起24个月 。 15.3 质量保证金 关于是否扣留质量保证金的约定:是。在工程项目竣工前,承包人 按专用合同条 款第 3.7 条提供履约担保的,发包人不得同时预留工程质量保证金。(新取得国有 土地使用权 的新建商品住宅和城镇保障性安居工程,保证金总预留比例不高于工程价款结算总额 的 3%,最长不超过 2 年。) 15.3.1 承包人提供质量保证金的方式(根据承包人信用评价等级,质量保证金总预留比例不 高于《淄博市建筑业企业信用评价管理办法》(淄建发〔2021〕155)的规定,淄博市行政区域内 的房屋建筑和市政工程全面推行银行保函、保险保单等替代现金方式的担保,任何部门、单位和 个人不得以任何理由排斥、限制或拒绝。) 15.3.2 质量保证金的扣留 质量保证金的扣留采取以下第 1 种方式: (1)在支付工程进度款时逐次扣留,在此情形下,质量保证金的计算基数不包括预付款的支 付、扣回以及价格调整的金额; (2)工程竣工结算时一次性扣留质量保证金; (3)其他扣留方式 : /。 关于质量保证金的补充约定:无息全部退回。 工程质保金在工程竣工验收合格满2年内且无质量问题后 1、结算价款:工程结算价款=分部分项工程费+措施项目费+其他项目费(计日工+材料暂估价 的调整+总承包服务费+索赔费用+现场签证费用+工程实际发生的费用)+规费+税金。 2、 施工过程结算中产生计量、计价争议时,按照合同约定的解决方式处理。在本周期约 定的审核确认时限前 7 日无法达成一致意见的,争议部分顺延到下一个结算周期,无争议部分 应在约定时限内办理施工过程结算。争议处理完毕后,争议涉及价款在下一个结算周期中解决。 3、 经发承包双方确认的施工过程结算文件是工程竣工结算文件的组成部分。工程完工后, 承包人在发承包双方确认的施工过程结算文件基础上汇总编制竣工结算文件并报送发包人,发包人对已确认部分不再重复审核。 4、承包人(施工总承包企业)必须按照《关于印发山东省农民工工资支付监管平台管理 办 法的通知》(鲁人社规〔2019〕9 号)和《关于印发淄博市工程建设领域农民工工资支付 监督管 理实施办法的通知》(淄人社发〔2019〕36 号)文件要求,施工现场应用山东省农民 工工资支付 监管平台,在项目配备专(兼)职实名制管理人员,负责施工现场实名制信息的 登记与核实,对现场务工人员进出场进行考勤,及时准确向工程所在地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 上传相关信息。 5、承包单位应依法使用排放合格的非道路移动机械进行作业,在我市禁止使用高排放非道路 移动机械区域内,对达不到国三排放标准的非道路移动机械禁止入场作业。
返回顶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