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标
合肥市再生水利用配置工程(一期)监理招标公告(电子招标投标)(S3401110849006349001001)
金额
-
项目地址
安徽省
发布时间
2023/04/28
公告摘要
项目编号2023bffbz00817
预算金额148.42万元
招标公司合肥市水务环境建设投资有限公司
招标联系人钱工
招标代理机构安徽公共资源交易集团项目管理有限公司
代理联系人张工0551-66223271
中标公司-
中标联系人-
公告正文
合肥市再生水利用配置工程(一期)监理招标
2023BFFBZ00817
招 标 文 件
招 标 人:合肥市水务环境建设投资有限公司
招标代理机构:安徽公共资源交易集团项目管理有限公司
2023 年 4 月
目 录
第一章 招标公告..................................................................................................................................... 2
第二章投标人须知................................................................................................................................... 2
投标人须知前附表...........................................................................................................................7
附录 1 资格审查条件(资质最低要求)..................................................................................19
附录 2 资格审查条件(财务最低要求)..................................................................................20
附录 3 资格审查条件(业绩最低要求)..................................................................................21
附录 4 资格审查条件(信誉最低要求)..................................................................................22
附录 5 资格审查条件(总监理工程师最低要求)..................................................................23
附录 6 资格审查条件(其他主要人员最低要求)..................................................................24
附录 7 资格审查条件(试验检测仪器设备最低要求)......................................................... 25
附录 8 资格审查条件(其他要求)..........................................................................................26
投标人须知正文修改一览表.........................................................................................................27
第三章评标办法..................................................................................................................................... 47
第四章合同条款及格式.........................................................................................................................59
第一节 通用合同条款.................................................................................................................59
第二节 专用合同条款.................................................................................................................74
第三节 附件.................................................................................................................................88
第五章 委托人要求.............................................................................................................................98
第六章 投标文件格式.........................................................................................................................102
目录............................................................................................................................................... 104
一、投标函及投标函附录...........................................................................................................105
(一)投标函(不含报价)...............................................................................................105
(二)投标函附录...............................................................................................................107
二、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108
二、授权委托书...........................................................................................................................109
三、联合体协议书....................................................................................................................... 110
四、投标保证金........................................................................................................................... 111
五、投标保证金退还声明...........................................................................................................113
六、资格审查资料....................................................................................................................... 114
七、监理大纲............................................................................................................................... 120
八、其他资料............................................................................................................................... 122
第六章 投标文件格式.........................................................................................................................125
投标函........................................................................................................................................... 128
1
第一章 招标公告
合肥市再生水利用配置工程(一期)监理招标公告(电子招标投标)
招标条件
1.1 项目名称:合肥市再生水利用配置工程(一期)
1.2 项目审批、核准或备案机关名称:合肥市发展改革委员会
1.3 批文名称及编号:合发改资环<2022>1170 号、关于合肥市再生水 利用配置工程(一期)项目立项的批复
1.4 招标人:合肥市水务环境建设投资有限公司
1.5 项目业主:合肥市水务环境建设投资有限公司
1.6 资金来源:财政拨款
1.7 项目出资比例:100%
2. 项目概况与招标范围
2.1 招标项目名称:合肥市再生水利用配置工程(一期)监理
2.2 招标项目编号:2023BFFBZ00817
2.3 标段划分:本项目共一个标段
2.4 招标项目标段编号:2023BFFBZ00817
2.5 建设地点:合肥市庐阳区、蜀山区、经开北区
2.6 建设规模:合肥市再生水利用配置工程(一期)包括蔡田铺再生水 利用配置工程、望塘再生水利用配置工程、长岗再生水利用配置工程,本 次工程在庐阳区、蜀山区、经开北区新建 DN200-DN800 再生水管道、配套 建设取水设施及智慧管控系统。(具体内容以批准的施工图为准)。
2.7 建筑安装工程费/工程概算投资额:工程概算投资约 11491.31 万元 2
2.8 工程项目施工预计开工日期和建设周期:预计开工日期 2023 年 6 月,建设周期 365 日历天
2.9 监理服务期限:自监理合同签订之日起至项目缺陷责任期结束止。
(暂定 1080 日历天)
2.10 招标范围:合肥市再生水利用配置工程(一期)施工图范围内施 工准备阶段、施工阶段、缺陷责任期阶段所有工程建设监理服务,包括但 不限于:工程安全质量、进度、投资控制,合同、信息管理,组织协调,水土保持、外电和环境保护等监理。
2.11 项目类别:工程服务
2.12 其他:本招标项目概算:148.42 万元
3. 投标人资格要求
3.1 投标人资质要求:投标人须具备水利部门颁发的水利工程施工监理 专业乙级及以上资质。
3.2 投标人业绩要求:自 2018 年 1 月 1 日以来(以完工验收时间为准),具有类似项目监理业绩,类似项目:单个合同中工程总投资额不低于 3000 万元的水利工程项目。
注:如为联合体投标,联合体任意一方提供均可。
3.3 总监理工程师资格要求:取得水利工程监理工程师注册证书(水利 工程施工监理专业),具有工程类高级专业技术职称。
注:如为联合体投标,联合体任意一方提供均可。
3.4 投标人未被合肥市及其所辖县(市)、区(开发区)公共资源交 易监督管理部门记不良行为记录的;或被记不良行为记录(以公布日期为 准),但同时符合下列情形的:
(1)开标日前(含当日)6 个月内记分累计未满 10 分的;
3
(2)开标日前(含当日)12 个月内记分累计未满 15 分的;(3)开标日前(含当日)18 个月内记分累计未满 20 分的;(4)开标日前(含当日)24 个月内记分累计未满 25 分的。
3.5 本次招标接受联合体投标。联合体投标的,应满足下列要求:(1)联合体成员家数不超过 2 家;
(2)联合体牵头人负责本项目投标保证金的递交;
(3)联合体各方均应满足投标人资格 3.1 及 3.4 项要求。
3.6 本次招标实行资格后审,资格审查的具体要求见招标文件。资格后 审不合格的投标人投标文件将被否决。
4. 招标文件的获取
4.1 获取时间:2023 年 04 月 29 日 00:00 至 2023 年 05 月 23 日 11:00。
4.2 获取方式:
(1)潜在投标人须登录安徽合肥·公共资源交易电子服务系统(以下 简称“电子服务系统”)查阅招标文件。首次登录须持有与电子服务系统 兼容的数字证书,详情参见电子服务系统办事指南。
(2)潜在投标人查阅招标文件后,如参与投标,则须按本条第 4.1 款 规定的招标文件获取时间内通过安徽公共资源交易集团电子交易系统完成 投标信息的填写。
(3)招标文件费用支付方式:无需支付。
(4)招标文件获取过程中有任何疑问,请在工作时间(9:00-17:30,节假日休息)拨打技术支持热线(非项目咨询):4009980000。项目咨询 请拨打电话:0551-66223271;66223831。
4.3 招标文件价格:每套人民币 0 元整,招标文件售后不退 5. 投标文件的递交
4
投标文件递交的截止时间为 2023 年 05 月 23 日 11 时 00 分,投标人应 在截止时间前通过安徽公共资源交易集团电子交易系统递交电子投标文 件。
6. 开标时间及地点
6.1 开标时间:2023 年 05 月 23 日 11 时 00 分
6.2 开标地点:合肥市滨湖新区南京路 2588 号要素交易市场 A 区(徽 州大道与南京路交口)2 楼 8 号开标室
7. 发布公告的媒介
本次招标公告同时在安徽合肥公共资源交易中心网站、安徽省公共资 源交易监管网、全国公共资源交易平台上发布。
8. 联系方式
8.1 招标人
招标人:合肥市水务环境建设投资有限公司
地 址:合肥市包河区包河大道 398 号
邮 编:230001
联系人:钱工
电 话:0551-65191750
8.2 招标代理机构
招标代理机构:安徽公共资源交易集团项目管理有限公司
地 址:合肥市滨湖新区南京路 2588 号(徽州大道与南京路交口)六 楼
邮 编:230001
联系人:张工
电 话:0551-66223271;66223831
5
8.3 电子交易系统
电子交易系统名称:安徽公共资源交易集团电子交易系统
电子交易系统电话:400 998 0000
8.4 电子服务系统
电子服务系统名称:安徽合肥·公共资源交易电子服务系统
电子服务系统电话:0551-12345
8.5 招标监督管理机构
招标监督管理机构:合肥市公共资源交易监督管理局
地址:合肥市滨湖区南京路 2588 号
电话:0551-66223530、0551-66223546
9. 其他事项说明
投标人应合理安排招标文件获取时间,特别是网络速度慢的地区防止 在系统关闭前网络拥堵无法操作。如果因计算机及网络故障造成无法完成 招标文件获取,责任自负。
10. 投标保证金账户(如采用银行转账或银行电汇形式递交的,请选择以 下任何一家银行递交即可)
标段简称:1 标段
户名:安徽合肥公共资源交易中心
账号:176754546061
开户银行:
中国银行合肥庐阳支行 安徽合肥公共资源交易中心 户名:
账号:1023701021001095993243222
开户银行:徽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合肥蜀山支行
6
第二章投标人须知
投标人须知前附表
条款号 | 条款名称 | 编列内容 |
1.1.2 | 招标人 | 见招标公告 |
1.1.3 | 招标代理机构 | 见招标公告 |
1.1.4 | 招标项目名称 | 见招标公告 |
1.1.5 | 项目建设地点 | 见招标公告 |
1.1.6 | 项目建设规模 | 见招标公告 |
1.1.7 | 工程项目施工预计开工日期和建 设周期 | 见招标公告 |
1.1.8 | 建筑安装工程费/工程概算 | 见招标公告 |
1.2.1 | 资金来源及比例 | 见招标公告 |
1.2.2 | 资金落实情况 | 已落实 |
1.3.1 | 招标范围 | 见招标公告 |
1.3.2 | 监理服务期限 | 自监理合同签订之日起至项目缺陷责任期结束止。 |
1.3.3 | 质量标准 | 合格 |
1.4.1 | 投标人资质条件、能力、信誉 | (1)资质要求:见附录 1 (2)财务要求:见附录 2 (3)业绩要求:见附录 3 (4)信誉要求:见附录 4 (5)总监理工程师的资格要求:见附录 5(6)其他主要人员要求:见附录 6 (7)试验检测仪器设备要求:见附录 7(8)其他要求:见附录 8 |
1.4.2 | 是否接受联合体投标 | 接受,应满足下列要求: (1)联合体成员方总数量不超过 2 家。如联合体投标的,由联合体牵头人负责投标保证金缴纳和招标文件获取 事宜。 (2)联合体投标时,联合体各成员应当签订共同投标 协议,并将共同投标协议连同投标文件一起提交给招 标人。如果联合体投标时没有向招标人提交共同投标 |
7
条款号 | 条款名称 | 编列内容 |
协议,联合体的投标将会被招标人拒绝。 (3)联合体中标的,联合体各方应当共同与招标人签 订合同,就中标项目向招标人承担连带责任。联合体中 标与招标人签订合同时,联合体的所有成员都要在 合同上签字盖章。如果联合体中有一个成员没有在合 同上签字盖章或放弃退出,或者签订合同时联合体的 组成和投标时不一致,均视为联合体违约,招标人有权 拒绝授予联合体合同,不予退还其投标保证金,并追究 联合体的责任。 (4)联合体中标后,在签订合同之前,除了投标文件中 提交的联合体协议书外,还应该向招标人提交一份联合 体全体成员签署的就各成员间权利、义务、利益、责任 的分配和承担的详细的工作协议,该工作协议作为合同 文件的一部分。当联合体成员间发生纠纷时,该协议作 为招标人或联合体处理纠纷的直接依据。 (5)联合体各方不得再以自己名义单独或参加其他联合 体在同一标段中投标。 以联合体形式参加投标的,对本项目中标候选人公示有 异议的,应由联合体成员方共同或联合体牵头人按相关 规定提出。 | ||
1.4.3 | 投标人不得存在的其他情形 | / |
1.4.4 | 投标人不得存在的其他不良状况 或不良信用记录 | / |
1.9.1 | 踏勘现场 | 不组织 □组织,踏勘时间: 踏勘集中地点: |
1.10.1 | 投标预备会 | 不召开 □召开,召开时间: 召开地点: |
1.10.2 | 投标人在投标预备会前提出问题 | 时间:/ |
形式:/ | ||
1.10.3 | 招标文件澄清发出的形式 | / |
1.12.1 | 实质性要求和条件 | 第三章“评标办法”中所列任一否决投标情形的。 |
8
条款号 | 条款名称 | 编列内容 |
1.12.3 | 偏差 | ☑不允许 □允许,偏离允许幅度:除实质性要求和条件以外的细 微偏差; 其处理方法:评标委员会可根据具体情况要求投标 人对细微偏差进行澄清,并在相关评分因素的评分中酌 情扣分。 |
2.1 | 构成招标文件的其他资料 | / |
2.2.1 | 投标人要求澄清招标文件 | 时间:2023 年 5 月 12 日 17 时 30 分前。 |
形式:相关澄清要求应通过电子交易系统在线提交。 | ||
2.2.2 | 招标文件澄清发出的形式 | 通过电子服务系统发出 |
2.2.3 | 投标人确认收到招标文件澄清 | 所有潜在投标人在投标截止时间前有义务在电子服务 系统自行查询,无需回复确认。 |
2.3.1 | 招标文件修改发出的形式 | 通过电子服务系统发出 |
2.3.2 | 投标人确认收到招标文件修改 | 所有潜在投标人在投标截止时间前有义务在电子服务 系统自行查询,无需回复确认。 |
2.4 | 招标文件的异议 | 时间:2023 年 5 月 12 日 17 时 30 分前。形式:通过电子交易系统在线提交。 |
3.1.1 | 构成投标文件的其他资料 | / |
3.2.1 | 增值税税金的计算方法 | (1)计税方法: ☑一般计税方法 □简易计算方法 (2)发票类型: ☑增值税专用发票 □增值税普通发票 (3)增值税税率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
3.2.3 | 报价方式 | 价格 |
3.2.4 | 最高投标限价 | □无 ☑有,最高投标限价:148.42 万元 □通过电子服务系统发布 |
3.2.5 | 投标报价的其他要求 | 详见“第五章委托人要求” |
3.3.1 | 投标有效期 | 自投标人提交投标文件截止之日起计算 120 日 |
9
条款号 | 条款名称 | 编列内容 |
3.4.1 | 投标保证金 | 是否要求投标人递交投标保证金: □不要求 ☑要求 投标保证金的形式: 第一类:□√银行转账√银行电汇 √银行保函 √担保机构担保√保证保险 第二类:□第三类:□√电子保函 注:为减轻投标人负担,鼓励优先使用电子保函形式。 万元 投标保证金的金额:人民币 2.5 递交要求: (1)如采用第一类形式: ①投标保证金的到账截止时间:投标截止时间。 ②投标保证金应当从投标人基本账户转出,转出保证金 的账户与投标人投标文件提供的基本账户不一致的,视 为未按招标文件规定要求递交投标保证金。 ③转入的开户银行及账号见本项目招标公告所示。 (2)如采用第二类形式: ①采用银行保函,应为投标人基本账户开户行出具的见 索即付无条件银行保函;采用担保机构出具的保函(担 保机构担保),应为经安徽省地方金融监督管理局审查 批准,依法取得融资担保业务经营许可证的融资担保机 构出具的无条件保函。 ②投标人必须提供明确有效的查询途径(网址链接及查 询方式),否则该银行保函(或担保机构担保或保证保 险)无效。评标时评标委员会保留现场核查权利。③中标候选人须在中标结果公示发布前将其开具至本 项目的银行保函(或担保机构担保或保证保险)原件提 交招标人(或招标代理机构),且原件须与投标文件中 提供的扫描件一致,如存在未按规定提交或提交内容不 一致,或发现弄虚作假的,招标人应当报监管部门依法 处理。 (3)如采用第三类形式: 请登录全国公共资源交易平台(安徽省•合肥市)即安 |
10
条款号 | 条款名称 | 编列内容 |
徽合肥公共资源交易中心网站“通知公告”栏目查看《合 肥市公共资源交易投标保证金电子保函操作手册》并按 照操作手册规定内容办理。 注意事项: (1)投标保证金交纳账号采用动态虚拟账号,项目招 标失败后,投标保证金交纳账号将会发生变化,请投标 人参与后续招标时,注意勿将投标保证金错交至其他项 目虚拟账号或前次公告账号。 (2)如本项目前次招标失败,招标人退还投标人的投 标保证金。投标人参与本次招标,须向本项目本次公告 公布的投标保证金账号重新交纳投标保证金。 (3)凡转账到其他项目虚拟账户或本项目前次公告账 户的,投标保证金无效。 (4)投标人参与本项目多个标段(包别)投标的(如 分多标段/包别的),应该按标段(包别)分别递交投标 保证金。未递交投标保证金的标段(包别),其投标无 效。 (5)以上各类机构出具的以担保函、保证保险承担责 任的方式均须满足无条件见索即付条件。 (6)评标委员会应对投标保证金缴纳材料进行核查,如提供银行保函、担保机构担保、保证保险形式的,应 现场根据投标人提供的查询途径进行查询核实并在评 标报告中予以记录,如评标委员会未进行核实,后期监 管部门核查发现存在造假情况的,将视情况追究评标委 员会责任。 (7)评标委员会应对保函明显异常,如多家投标人的 保函编号相同、多家投标人的保函为同一机构出具;保 函存在明显 PS 痕迹、内容前后矛盾等情形进行重点关 注,及时进行询标,并在评标报告中进行记录。 | ||
3.4.4 | 其他不予退还投标保证金的情形 | (1)中标候选人无正当理由放弃中标项目资格的;(2)投标人存在弄虚作假行为的; (3)经监管部门认定投标人存在串通投标情形的。 |
11
条款号 | 条款名称 | 编列内容 |
3.4.5 | 特别提醒 | 投标人采用银行保函、担保机构担保函方式提交投标保 证金的,如出现本项目招标文件“投标人须知”3.4.4 项所列情形以及招标文件所列其他投标保证金不予退 还情形的,提供担保的银行、担保机构将无条件支付招 标人保函所列的全部投标保证金金额,该支付行为视同 投标保证金不予退还。 |
3.4.6 | 投标保证金弄虚作假情形 | 投标人采用虚假银行保函、担保机构担保函方式提交投 标保证金的,除依法承担弄虚作假、骗取中标的法律责 任外,仍应根据招标文件规定承担投标保证金不予退还 的民事责任,其承担方式为限时足额缴纳招标文件所列 全部投标保证金,投标人在招标人/招标代理机构发出追 缴通知后的规定缴纳时间内不能足额支付投标保证金 的,招标人/招标代理机构将依法提起诉讼追缴,招标人 /招标代理机构因此发生的诉讼费、律师代理费等费用均 由投标人承担。 |
3.5 | 资格审查资料的特殊要求 | ☑无 □有,具体要求: |
3.5.2 | 近年财务状况的年份要求 | / |
3.5.3 | 近年完成的类似项目情况的时间 要求 | 近 5 年(2018 年 1 月 1 日以来),以完工验收时间为准。 |
3.6.1 | 是否允许递交备选投标方案 | 不允许 □允许 |
3.7.4 | 非加密投标文件递交 | 是否允许使用非加密投标文件作为备份: 不允许□允许 非加密投标文件由投标人自行确定是否递交。 如递交,应在投标截止时间前在开标地点递交,并提供 以下证明材料,否则招标人不予接收。 (1)法定代表人亲自递交的,应提供法定代表人身份 证明和法定代表人的有效身份证件; (2)委托代理人递交的,应提供授权委托书和委托代理 人的有效身份证件。 |
12
条款号 | 条款名称 | 编列内容 |
4.1.2 | 非加密投标文件电子介质(光盘、U 盘等 )及工程保函密封和标记 要求 | 非加密投标文件介质封套: 投标人的地址: 投标人名称: (项目名称) 标段投标文件 (非加密投标文件介质) 在 年 月 日 时 分前不得开启 工程保函封套:/ |
4.2.1 | 投标截止时间 | 同开标时间,见招标公告 |
4.2.2 | 递交非加密电子投标文件地点 | 同开标地点,见招标公告 |
4.2.3 | 投标文件是否退还 | 否 □是,退还时间: |
5.1 | 开标时间和地点 | 开标时间:同投标截止时间 开标地点:见招标公告 备注:投标人可以在线解密投标文件,无须现场参加开 标。 |
5.2 | 开标程序 | (3)解密时间:30 分钟(以电子交易系统解密倒计时 为准); (5)对商务、技术文件评审完成后,再开启投标人的 报价文件并进行评审。 |
6.1.1 | 评标委员会的组建 | 评标委员会构成:依法组建;评标专家确定方式:依法确定。 |
6.3.2 | 评标委员会推荐中标候选人的人 数 | 第一中标候选人 1 家 |
7.1 | 中标候选人公示媒介及期限 | 公示媒介:同招标公告发布媒介 公示期限:3 日 公示的其他内容: 1.本项目中标候选人公示内容: (1)中标候选人排序、名称、投标报价; (2)拟任总监理工程师(如有):总监理工程师姓名;证书号; (3)总监理工程师业绩(如有,评分用业绩):项目 名称; |
13
条款号 | 条款名称 | 编列内容 |
(4)投标人业绩(如有,含资格审查用业绩和评分用 业绩):项目名称; (5)银行保函或担保机构担保或保证保险形式的投标 保证金扫描件(如采用); (6)被否决投标的投标人名称、否决依据和原因;(7)提出异议的渠道和方式; 2.本项目中标候选人公示中将对经评标委员会评审的投 标人投标文件的商务文件、技术文件和报价文件评分情 况进行公示,其中技术文件还将公示评标委员会各成员 评分。 | ||
7.4 | 是否授权评标委员会确定中标人 | 是 □否 |
7.5 | 中标通知书和中标结果通知发出 的形式 | (1)中标通知书发出的形式:□书面数据电文 特别提醒:招标人确定中标人后,通过电子交易系统向 中标人发出中标通知书,中标通知书发出即视为送达。投标人应主动登录电子交易系统查询,招标人和招标代 理机构不承担投标人未及时关注相关信息引发的相关 责任。 (2)中标结果通知发出的形式:中标结果进行公示,不再另行通知未中标的投标人。□数据电文 |
7.6.1 | 履约保证金 | 银行转账 银行电汇银行保函(1)形式: 担保机构担保 保证保险 (2)金额:中标金额的 2% (3)退还:竣工验收合格后退还 (4)如采用银行保函,银行保函应为合肥行政区域(含 四县一市)具有分支机构的银行(或该银行国内任一 分行或支行)出具的见索即付无条件银行保函。例如:某银行在合肥行政区域有分支机构,则该银行总行(或 该银行国内任一分行或支行)出具的满足招标文件要 求的银行保函均予以认可; (5)如采用担保机构担保,应为注册地在合肥行政区 域(含四县一市)范围内的融资担保机构或经安徽省 |
14
条款号 | 条款名称 | 编列内容 |
地方金融监督管理局备案的融资担保机构出具的无条 件担保。 (6)以上各类机构出具的以担保函、保证保险承担责 任的方式均须满足无条件见索即付条件。 | ||
10 | 需要补充的其他内容 | |
10.1 | 中标结果公示 | 招标人在确定中标人之日起 3 日内发布中标结果公示。公示媒介:同招标公告发布媒介。 |
10.2 | 原件 | 不提供原件(投标银行保函除外)。 投标人自行对此 次投标提供的所有资料和证明文件等材料的真实性负 责,若弄虚作假被查实,承担相应法律责任,按规定接 受相关处罚,如中标,中标结果无效。 |
10.3 | 总监的陈述与答辩 | ☑不要求 □要求:拟负责本工程的总监持身份证在开标会后进行陈 述与答辩。陈述与答辩时间为 分钟 |
10.4 | 同义词语 | 构成招标文件组成部分的“通用合同条款”、“专用合 同条款”、“委托人要求”等章节中“委托人”和“监 理人”,等同于招标投标阶段的“招标人”和“投标人 /中标人”。 |
10.5 | 解释权 | 构成本招标文件的各个组成文件应互为解释,互为 说明; (2)同一组成文件中就同一事项的规定或约定不一致 的,以编排顺序在后者为准; (3)如有不明确或不一致,构成合同文件组成内容的,以合同文件约定内容为准,且以专用合同条款约定的合 同文件优先顺序解释; (4)除招标文件中有特别规定外,仅适用于招标投标阶 段的规定,按招标公告、投标人须知、评标办法、投标 文件格式的先后顺序解释; (5)按本款前述规定仍不能形成结论的,由招标人负责 解释。 |
15
条款号 | 条款名称 | 编列内容 |
10.6 | 投标文件内容不一致的 确认 | 投标文件中的内容与投标函不一致的,以投标函为准;小写数字与大写数字不一致的,以大写数字为准;其他 内容不一致的,以不利于投标人的解释为准。 |
10.7 | 广域网考勤 | ☑否 □是,考勤岗位:总监 |
10.8 | 电子招标 | 本项目采用电子招标投标方式,除招标文件另有规定 外,电子招标投标操作要求详见本章附件《合肥市公共 资源交易电子招标投标操作规程》。 |
10.9 | 图纸获取说明 | / |
10.10 | 投标所需资料的提供 | (1)对于编制投标文件时所需的资料,由投标人自行 扫描后通过相应端口上传。投标文件总容量不超过 200M,投标人应自行考虑上传的投标文件大小,并完成 投标文件的制作,防止缺项漏项。 (2)投标人应及时查看上传的相关资料,如出现上传 的相应投标资料不全、模糊不清、超出有效期等情况,评标委员会将作出对投标人不利的认定,由此产生的一 切后果由投标人自行承担。 (3)以上资料具体以第三章“评标办法”和第六章“投 标文件格式”要求为准。 (4)投标人提供的如营业执照、资质证书、安全生产 许可证、安全生产考核合格证书、注册建造师证书、安 全生产考核合格证书等证书证件应在有效期内,若法律 法规或发证机构或相关主管部门另有规定的,从其规 定,但投标人须在投标文件中提供发证机构或相关主管 部门发布的相关证明材料,或经询标被评标委员会认定 符合相关规定的,评标委员会应予以认可。 (5)采用一级建造师投标的应符合《住房和城乡建设 部办公厅关于全面实行一级建造师电子注册证书的通 知》(建办市〔2021〕40 号)规定,投标文件提供的一级 建造师电子注册证书应在个人签名处手写本人签名,未 手写签名或与签名图像笔迹不一致的,该电子证书无 效。 (6)采用一级注册建筑师投标的应符合《全国注册建 筑师管理委员会关于开展使用一级注册建筑师电子注 册证书工作的通知》(注建〔2021〕2 号)规定,投标 文件提供的一级注册建筑师证书应在个人签名处手写 本人签名,未手写签名或与签名图像笔迹不一致的,该 电子证书无效。 |
10.11 | 制作投标文件注意事项 | (1)制作投标文件前,必须及时升级电子投标文件制 作软件至最新版本。投标人如未及时更新电子投标文件 制作软件,产生的一切后果由投标人自行承担。 |
16
条款号 | 条款名称 | 编列内容 |
(2)在使用过程中如有技术问题,请致电电子交易系 统联系电话。 | ||
10.12 | 评标过程中的澄清和补正 | (1)评标委员会通过电子交易系统将需要澄清、说明 或补正的内容以询标函的形式发送给投标人,投标人应 登录电子交易系统并保持在线状态,以便及时接收评标 委员会可能发出的询标函。 (2)因投标人未登录电子交易系统导致无法及时接收 询标函(远程网上询标)或未在规定时间内(从评标委 员会发起远程网上询标至询标结束原则上为 15 分钟,具体时间要求以评标委员会通过电子交易系统发出的 网上询标函为准)按评标委员会要求进行澄清、说明或 补正内容的视同投标人放弃澄清、说明或补正内容的权 利,评标委员会可按对投标人不利的解释进行判定。 |
10.13 | 招标代理服务费 | 中标人在领取中标通知书前须向招标代理机构缴纳招 标代理服务费,可以银行转账、银行电汇方式。招标代 理服务费以中标价为计算基数,参照国家计委计价格 <2002>1980 号文规定收费标准的 80%计取,不足 4000 元的按照 4000 元最低标准收取,投标人在报价单中不单 列,包含在投标总价中,招标人不再单独计量支付。 |
10.14 | 投标人对所提供资料应承担的责 任 | (1)投标人提供虚假资料谋取中标将被依法处罚,公 共资源交易监督管理部门将其记入不良行为记录,并予 以曝光。 (2)投标人对所提供的资料承担缔约过失责任和法律 责任。若投诉人或举报人对前述资料存在争议,进行有 效投诉或举报,被投诉人、被举报人应当主动配合执法 机关调查,并在规定的期限内举证,提供有关证明资料 的原件;拒不配合公共资源交易监督管理部门调查,且 未在规定期限内举证、提供证明资料原件的,执法机构 依法处理。 |
10.15 | 招标人和中标人未履行相关义务 的责任 | 招标人和中标人未履行下述义务的,公共资源交易监督 管理部门将依法对招标人和中标人进行处理,追究相关 责任: (1)中标人应在规定期限内提交履约担保并与招标人 签订合同,若中标人未能在规定期限内提交履约担保或 签订合同,招标人有权取消中标人中标资格,并将相关 违约行为报送监管部门,实施信用惩戒; (2)合同签订后,中标人存在规定时间内不组织人员 进场开工、不履行供货安装义务等情况,招标人有权解 除合同,并追究违约责任,同时将相关违约行为报送监 管部门处理; (3)中标人中标后被监管部门查实存在违法行为,不 满足中标条件的,由招标人取消中标资格,并做好项目 |
17
条款号 | 条款名称 | 编列内容 |
后续工作; (4)中标人在中标项目发生投诉、信访举报案件、履 约存在争议时,拒绝协助配合执法部门调查案件的,招 标人可以取消其中标资格或解除合同,并追究其违约责 任。 | ||
10.16 | 付款方式 | 根据工程形象进度,按施工已完成合格工程量乘以中标 折算费率为监理进度款,甲方每季度支付当季监理进度 款的 70%;工程竣工验收合格并办理完工程审计后,甲 方向乙方付至按工程审定价格确定的最终合同价格的 97%监理费,余款待工程缺陷责任期满后支付。 本项目中标折算费率=监理合同价/施工合同价*100%(即:例如某项目监理中标合同价为 330 万元,该项目 施工总合同价为 100000 万元,则该监理费折算费率为 330/100000×100%=0.33%) 注:如中标人采用“银行保函或保证保险等方式”提交 等额余款,则在结算完成后招标人应付至最终结算价款 的 100%。 |
10.17 | 特别提示 | 1.因电子服务系统或电子交易系统出现软件设计或功能 缺陷、运行异常等情况,可能影响招投标活动公平、公 正进行的,招标人(或招标代理机构)有权中止或终止 招投标活动,招投标各方免责。 2.投标人投标文件中填报人员及投标人按招标文件提出 的最低要求填报派驻投标标段的其他管理和技术人员,经招标人审核后不得进行更换。除非招标文件另有约 定,投标人派驻投标标段的项目总监及项目监理机构主 要人员均应为投标单位在职人员(不含外聘人员、返聘 人员、临时聘用人员),否则招标人有权取消其中标资 格。 3.唱标信息内容与投标函中不一致的,以投标函中内容 为准。 |
18
附录 1 资格审查条件(资质最低要求)
资质等其他要求 |
具备有效的营业执照和组织机构代码证。 2. 具备有效的资质证书(见招标公告要求)。 |
注:投标人应提供营业执照和组织机构代码证的扫描件(按照“三证合一”或“五证合一”登记制
度进行登记的,可仅提供营业执照扫描件)、投标人监理资质证书等材料的扫描件。
19
附录 2 资格审查条件(财务最低要求)
财 务 要 求 |
/ |
20
附录 3 资格审查条件(业绩最低要求)
业 绩 要 求 |
业绩要求(见招标公告要求) |
注:投标人应提供全国水利建设市场监管服务平台(https://rcpu.cwun.org/)或安徽省水利建设
市场信用信息平台(http://61.190.26.79:5000/)网页截图。网页截图应能够证明项目详细信息包括对
时间年限以及对类似项目指标的要求,如上述业绩证明材料不能体现评审要点(工程内容、工程总
投资额等),投标文件中同时提供业绩合同甲方(或业主)出具的证明材料予以明确说明。
21
附录4 资格审查条件(信誉最低要求)
信 誉 要 求 |
投标人未被合肥市及其所辖县(市)、区(开发区)公共资源交易监督管理部门记不良行为记录 的;或被记不良行为记录(以公布日期为准),但同时符合下列情形的: (1)开标日前(含当日)6 个月内记分累计未满 10 分的; (2)开标日前(含当日)12 个月内记分累计未满 15 分的; (3)开标日前(含当日)18 个月内记分累计未满 20 分的; (4)开标日前(含当日)24 个月内记分累计未满 25 分的。 |
注:投标人在投标函中承诺,不需要提供相关证明材料。如投标人承诺与实际不符,将视为投
标人弄虚作假。
22
附录 5 资格审查条件(总监理工程师最低要求)
人 员 | 资 格 要 求 |
总监理工程师 | 总监理工程师资格要求(见招标公告要求) |
注:投标人应提供总监理工程师身份证正反面、学历证、职称证、监理工程师执业证书和社保 缴费证明(提供投标人所属社保机构出具的拟委任总监理工程师 2022 年 9 月 1 日以来任意连续 3 个 月的社保缴费证明材料,总监理工程师的社会保险的缴纳单位应当是投标人或者投标人不具备独立 法人资格的分支机构)扫描件。社保缴费证明(或社保的有效证明材料)指的是至少含养老保险、医疗保险、工伤保险、失业保险中任意一项即可。
23
附录 6 资格审查条件(其他主要人员最低要求)
人 员 | 资 格 要 求 |
副总监理工程师 1 人 | 水利工程监理工程师注册证书(水利工程) |
监理工程师 3 人 | 均须具有水利工程监理工程师注册证书(水利工程) |
注:
1.以上人员为其他主要监理人员基本配置(不含辅助人员),监理人可自行增加,在工程施工过程中应 能够满足现场监理工作需要和招标人要求。
2.以上人员投标文件中须提供承诺(格式详见第六章投标函),无须提供其他证明材料。合同签订 前招标人核查,若不符合招标文件要求或提供虚假材料,招标人有权要求中标人调整更换至满足要求为 止,招标人也有权不与中标人签订合同,并视为虚假承诺,报监管部门处理。
24
附录 7 资格审查条件(试验检测仪器设备最低要求)
中标人在本项目服务过程中,须按照国家、地方、行业相关规范标准,配备相关仪器设备,并 根据项目实际需要和招标人要求,增加仪器设备,所有费用包含在合同价中,不得以任何理由增加 相关费用。
注:投标文件无需提供证明材料,投标人提供承诺即可。如投标人承诺与实际不符,招标人有 权终止合同,并报公共资源监督管理部门处理。
25
附录 8 资格审查条件(其他要求)
/
26
投标人须知正文修改一览表
投标人须知正文条款内容修改如下:
条款 编号 | 示范文本中条款内容 | 修改后条款内容 |
3.1.1 | 投标文件应包括下列内容: | 投标文件应包括下列内容(具体以第六章投标文件格式 为准): |
27
1. 总则
1.1 招标项目概况
1.1.1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等有关 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本招标项目已具备招标条件,现对监理进行招标。
1.1.2 招标人: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
1.1.3 招标代理机构: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
1.1.4 招标项目名称: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
1.1.5 项目建设地点: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
1.1.6 项目建设规模: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
1.1.7 工程项目施工预计开工日期和建设周期: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1.1.8 建筑安装工程费/工程概算: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
1.2 招标项目的资金来源和落实情况
1.2.1 资金来源及比例: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
1.2.2 资金落实情况: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
1.3 招标范围、监理服务期限和质量标准
1.3.1 招标范围: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
1.3.2 监理服务期限: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
1.3.3 质量标准: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
1.4 投标人资格要求
1.4.1 投标人应具备承担本招标项目的资质条件、能力和信誉:(1)资质要求: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
(2)财务要求: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
(3)业绩要求: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
(4)信誉要求: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
(5)总监理工程师的资格要求: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
(6)其他主要人员要求: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
(7)试验检测仪器设备要求: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8)其他要求: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
28
需要提交的相关证明材料见本章第 3.5 款的规定。
1.4.2 投标人须知前附表规定接受联合体投标的,联合体除应符合本章第 1.4.1 项和投标人须 知前附表的要求外,还应遵守以下规定:
(1)联合体各方应按招标文件提供的格式签订联合体协议书,明确联合体牵头人和各方权利义 务,并承诺就中标项目向招标人承担连带责任;
(2)由同一专业的单位组成的联合体,按照资质等级较低的单位确定资质等级;
(3)联合体各方不得再以自己名义单独或参加其他联合体在同一标段中投标,否则各相关投标 均无效。
1.4.3 投标人(包括联合体各成员)不得与本标段相关单位存在下列关联关系:(已投标的其投 标文件将被否决,并上报行业主管部门,按相关规定处理。)
(1)为招标人不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附属机构(单位);
(2)与招标人存在利害关系且可能影响招标公正性;
(3)与本标段的其他投标人为同一个单位负责人;
(4)与本标段的其他投标人存在控股、管理关系;
(5)为本标段的代建人;
(6)为本标段的招标代理机构;
(7)与本标段的代建人或招标代理机构同为一个法定代表人;
(8)与本标段的代建人或招标代理机构存在控股或参股关系;
(9)与本标段对应工程的施工承包人以及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和设备供应商有隶属关系或者 其他利害关系;
(10)法律法规或投标人须知前附表规定的其他情形。
1.4.4 投标人(包括联合体各成员)不得存在下列不良状况或不良信用记录:(已投标的其投标 文件将被否决,并上报行业主管部门,按相关规定处理。)
(1)被依法暂停或者取消投标资格(依据相关部门的处理决定及其处理效力和范围);(2)被责令停业,暂扣或者吊销执照,或吊销资质证书;
(3)进入清算程序,或被宣告破产,或其他丧失履约能力的情形;
(4)在近三年内发生重大监理质量问题(以相关行业主管部门的行政处罚决定或司法机关出具 的有关法律文书为准),但前述行政处罚已完成信用修复的,自行政处罚作出机关或信用修复主管 部门同意修复之日起满一年的,不受三年期限限制;
(5)在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http://www.gsxt.gov.cn/)中被列入严重违法失信企业 名单;
(6)在“信用中国”网站(http://www.creditchina.gov.cn/)中被列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7)在“信用中国”网站(http://www.creditchina.gov.cn/)中被列入重大税收违法失信主 体名单;
29
(8)在近三年内投标人或其法定代表人、拟委任的总监理工程师有行贿犯罪行为的;(9)法律法规或投标人须知前附表规定的其他情形。
1.5 费用承担
投标人准备和参加投标活动发生的费用自理。
1.6 保密
参与招标投标活动的各方应对招标文件和投标文件中的商业和技术等秘密保密,否则应承担相 应的法律责任。
1.7 语言文字
招标投标文件使用的语言文字为中文。专用术语使用外文的,应附有中文注释。
1.8 计量单位
所有计量均采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定计量单位。
1.9 踏勘现场
1.9.1 投标人须知前附表规定组织踏勘现场的,招标人按投标人须知前附表规定的时间、地点 组织投标人踏勘项目现场。部分投标人未按时参加踏勘现场的,不影响踏勘现场的正常进行。1.9.2 投标人踏勘现场发生的费用自理。
1.9.3 除招标人的原因外,投标人自行负责在踏勘现场中所发生的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
1.9.4 招标人在踏勘现场中介绍的工程场地和相关的周边环境情况,供投标人在编制投标文件 时参考,招标人不对投标人据此作出的判断和决策负责。
1.9.5 无论投标人是否到施工现场实地踏勘,中标后签订合同时和履约过程中,投标人不得以 不完全了解现场情况或现场情况与招标文件描述不一致等为由,提出任何形式的增加工程造价或索 赔的要求。
1.10 投标预备会
1.10.1 投标人须知前附表规定召开投标预备会的,招标人按投标人须知前附表规定的时间和地 点召开投标预备会,澄清投标人提出的问题。
1.10.2 投标人应按投标人须知前附表规定的时间和形式将提出的问题送达招标人,以便招标人 在会议期间澄清。
1.10.3 投标预备会后,招标人将对投标人所提问题的澄清,以投标人须知前附表规定的形式通
30
知所有购买招标文件的投标人。该澄清内容为招标文件的组成部分。
1.11 分包
本项目严禁分包
1.12 响应和偏差
1.12.1 投标文件应当对招标文件的实质性要求和条件作出满足性或更有利于招标人的响应,否 则,投标人的投标将被否决。实质性要求和条件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
1.12.2 投标人应根据招标文件的要求提供投标监理大纲等内容以对招标文件作出响应。1.12.3 投标人须知前附表允许投标文件偏离招标文件某些要求的,偏差应当符合招标文件规定 的偏差范围和幅度。
2. 招标文件
2.1 招标文件的组成
本招标文件包括:
(1)招标公告(或投标邀请书);
(2)投标人须知;
(3)评标办法;
(4)合同条款及格式;
(5)委托人要求;
(6)投标文件格式;
(7)投标人须知前附表规定的其他资料。
根据本章第 1.10 款、第 2.2 款和第 2.3 款对招标文件所做的澄清、修改,构成招标文件的组成 部分。
2.2 招标文件的澄清
2.2.1 投标人应仔细阅读和检查招标文件的全部内容。如发现缺页或附件不全,应及时向招标 人提出,以便补齐。如有疑问,应按投标人须知前附表规定的时间和形式将提出的问题送达招标人,要求招标人对招标文件予以澄清。
2.2.2 招标文件的澄清以投标人须知前附表规定的形式发给所有购买招标文件的投标人,但不 指明澄清问题的来源。澄清发出的时间距本章第 4.2.1 项规定的投标截止时间不足 15 日的,并且澄 清内容可能影响投标文件编制的,将相应延长投标截止时间。
2.2.3 投标人在收到澄清后,应按投标人须知前附表规定的时间和形式通知招标人,确认已收 31
到该澄清。
2.2.4 除非招标人认为确有必要答复,否则,招标人有权拒绝回复投标人在本章第 2.2.1 项规 定的时间后提出的任何澄清要求。
2.3 招标文件的修改
2.3.1 招标人以投标人须知前附表规定的形式修改招标文件,并通知所有已购买招标文件的投 标人。修改招标文件的时间距本章第 4.2.1 项规定的投标截止时间不足 15 日的,并且修改内容可能 影响投标文件编制的,将相应延长投标截止时间。
2.3.2 投标人收到修改内容后,应按投标人须知前附表规定的时间和形式通知招标人,确认已 收到该修改。
2.4 招标文件的异议
投标人或其他厉害关系人对招标文件有异议的,应在投标截止时间 10 日前通过电子交易系统提 出。招标人将在收到异议之日起 3 日内作出答复;作出答复前,将暂停招标投标活动。
3. 投标文件
3.1 投标文件的组成
3.1.1 投标文件应包括下列内容:
商务及技术文件:
(1)投标函及投标函附录(不含报价);
(2)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或授权委托书;
(3)联合体协议书;
(4)投标保证金;
(5)资格审查资料;
(6)监理大纲;
(7)其他资料;
(8)投标人须知前附表规定的其他资料。
报价文件:
(1)投标函(含报价);
(2)监理报酬清单
投标人在评标过程中作出的符合法律法规和招标文件规定的澄清确认,构成投标文件的组成部 分。
3.1.2 投标人须知前附表规定不接受联合体投标的,或投标人没有组成联合体的,投标文件不 32
包括本章第 3.1.1(3)目所指的联合体协议书。
3.1.3 投标人须知前附表未要求提交投标保证金的,投标文件不包括本章第 3.1.1(4)目所指 的投标保证金。
3.2 投标报价
3.2.1 投标报价应包括国家规定的增值税税金,除投标人须知前附表另有规定外,增值税税金 按一般计税方法计算。投标人应按第六章“投标文件格式”的要求在投标函中进行报价并填写监理 报酬清单。
3.2.2 投标人应充分了解该项目的总体情况以及影响投标报价的其他要素。
3.2.3 本项目的报价方式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投标人在投标截止时间前修改投标函中的投标 报价总额,应同时修改投标文件“监理报酬清单”中的相应报价。此修改须符合本章第 4.3 款的有 关要求。
3.2.4 招标人设有最高投标限价的,投标人的投标报价不得超过最高投标限价,最高投标限价 在投标人须知前附表中载明。
3.2.5 投标报价的其他要求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
3.3 投标有效期
3.3.1 除投标人须知前附表另有规定外,投标有效期为 90 日。
3.3.2 在投标有效期内,投标人撤销投标文件的,应承担招标文件和法律规定的责任。
3.3.3 出现特殊情况需要延长投标有效期的,招标人以书面形式通知所有投标人延长投标有效 期。投标人应予以书面答复,同意延长的,应相应延长其投标保证金的有效期,但不得要求或被允 许修改其投标文件;投标人拒绝延长的,其投标失效,但投标人有权收回其投标保证金及以现金或 者支票形式递交的投标保证金的银行同期活期存款利息。
3.4 投标保证金
3.4.1 投标人在递交投标文件的同时,应按投标人须知前附表规定的金额、形式和第六章“投 标文件格式”规定的投标保证金格式递交投标保证金,并作为其投标文件的组成部分。境内投标人 以现金或者支票形式提交的投标保证金,应当从其基本账户转出并在投标文件中附上基本账户开户 证明。联合体投标的,其投标保证金由牵头人递交,并应符合投标人须知前附表的规定。3.4.2 投标人不按本章第 3.4.1 项要求提交投标保证金的,评标委员会将否决其投标。
3.4.3 招标人最迟将在中标通知书发出后 5 日内向中标候选人以外的其他投标人退还投标保证 金,与中标人签订合同后 5 日内向中标人和其他中标候选人退还投标保证金。投标保证金以现金或 支票形式递交的,招标人应同时退还投标保证金的银行同期活期存款利息,且退还至投标人的基本 账户。
33
3.4.4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投标保证金将不予退还:
(1)投标人在规定的投标有效期内撤销其投标文件;
(2)中标人在收到中标通知书后,无正当理由不与招标人订立合同,在签订合同时向招标人提 出附加条件,或不按照招标文件要求提交履约保证金;
(3)发生投标人须知前附表规定的其他可以不予退还投标保证金的情形。
注:如投标保证金采用第二类、第三类形式,出现以上情形的,由受益人向开立人申请索赔。
3.4.5 投标人采用银行保函、担保机构担保函方式提交投标保证金的,如出现本项目招标文件“投标人须知”3.4.4 项所列情形以及招标文件所列其他投标保证金不予退还情形的,提供担保的 银行、担保机构将无条件支付招标人保函所列的全部投标保证金金额,该支付行为视同投标保证金 不予退还。
3.4.6 投标人采用虚假银行保函、担保机构担保函方式提交投标保证金的,除依法承担弄虚作 假、骗取中标的法律责任外,仍应根据招标文件规定承担投标保证金不予退还的民事责任,其承担 方式为限时足额缴纳招标文件所列全部投标保证金,投标人在招标人/招标代理机构发出追缴通知后 的规定缴纳时间内不能足额支付投标保证金的,招标人/招标代理机构将依法提起诉讼追缴,招标人 /招标代理机构因此发生的诉讼费、律师代理费等费用均由投标人承担。
3.5 资格审查资料
除投标人须知前附表另有规定外,投标人应按下列规定提供资格审查资料,以证明其满足本章 第 1.4 款规定的资质、财务、业绩、信誉等要求。
3.5.1 “投标人基本情况表”应附投标人营业执照和组织机构代码证的扫描件(按照“三证合 一”或“五证合一”登记制度进行登记的,可仅提供营业执照扫描件)、投标人监理资质证书副本 等材料的扫描件。
3.5.2 “近年财务状况表”应附经会计师事务所或审计机构审计的财务会计报表,包括资产负 债表、现金流量表、利润表和财务情况说明书的扫描件,具体年份要求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投标 人的成立时间少于投标人须知前附表规定年份的,应提供成立以来的财务状况表。
3.5.3 “ 近 年 完 成 的 类 似 项 目 情 况 表 ” 应 附 全 国 水 利 建 设 市 场 监 管 服 务 平 台(https://rcpu.cwun.org/)或安徽省水利建设市场信用信息平台(http://61.190.26.79:5000/)网页截图。网页截图应能够证明项目详细信息包括对时间年限以及对类似项目指标的要求,除网页截图外,投 标人无须再提供任何业绩证明材料;具体时间要求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每张表格只填写一个项目,并标明序号。
3.5.4 “拟委任的监理人员汇总表”应填报满足本章第 1.4.1 项规定的总监理工程师和其他主 要人员的相关信息。“监理人员简历表”中总监理工程师应附身份证、学历证、职称证、监理工程 师执业证书和社保缴费证明扫描件,其他主要人员应附身份证、学历证、职称证、有关证书和社保 缴 费 证 明 扫 描 件 ; 管 理 过 的 项 目 业 绩 ( 如 要 求 ) 须 附 全 国 水 利 建 设 市 场 监 管 服 务 平 台
34
(https://rcpu.cwun.org/)或安徽省水利建设市场信用信息平台(http://61.190.26.79:5000/)网页截图。网页截图应能够证明其所在项目担任岗位以及对类似项目指标的要求,除网页截图外,投标人无须 再提供任何业绩证明材料。
3.5.5 “拟投入本项目的主要试验检测仪器设备表”应填报满足本章第 1.4.1 项规定的试验检 测仪器设备。
3.5.6 投标人须知前附表规定接受联合体投标的,本章第 3.5.1 项至第 3.5.5 项规定的表格和 资料应包括联合体各方相关情况。
3.6 备选投标方案
3.6.1 除投标人须知前附表规定允许外,投标人不得递交备选投标方案,否则其投标将被否决。
3.6.2 允许投标人递交备选投标方案的,只有中标人所递交的备选投标方案方可予以考虑。评 标委员会认为中标人的备选投标方案优于其按照招标文件要求编制的投标方案的,招标人可以接受 该备选投标方案。
3.7 投标文件的编制
3.7.1 投标文件应按第六章“投标文件格式”进行编写,如有必要,可以增加附页,作为投标 文件的组成部分。其中,投标函附录在满足招标文件实质性要求的基础上,可以提出比招标文件要 求更有利于招标人的承诺。
3.7.2 投标文件应当对招标文件有关监理服务期限、投标有效期、委托人要求、招标范围等实 质性内容作出响应。
3.7.3 投标文件的制作应满足以下规定:
(1)投标文件由投标人使用电子交易系统提供的“投标文件制作工具”制作生成。“投标文件制 作工具”可以通过电子交易系统下载。投标人应当在互联网络通畅状态下启用最新版投标文件制作工 具制作投标文件。
(2)在第六章“投标文件格式”中要求盖单位章和(或)签字处,投标人应加盖投标人单位电 子印章和(或)法定代表人的个人电子印章/电子签名章。联合体投标的,除联合体协议书外(联合 体各方均应加盖单位章并由法定代表人签字),投标文件由联合体牵头人按上述规定加盖联合体牵 头人单位电子印章和(或)法定代表人的个人电子印章/电子签名章。
(3)投标文件制作完成后,投标人应对投标文件进行文件加密,形成加密的投标文件。采用数 字证书加密的,加密时投标文件的所有内容均只能使用同一把数字证书进行加密,否则引起的解密 失败责任由投标人自行承担。
(4)投标文件制作的具体方法详见“投标文件制作工具”中的帮助文档。
3.7.4 电子交易系统生成加密投标文件时,同时生成非加密投标文件,作为加密投标文件无法 解密、导入时的补救措施。如递交,相关要求详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
35
3.7.5 因投标人自身原因而导致投标文件无法导入电子交易系统电子开标、评标系统,该投标 视为无效投标,投标人自行承担由此导致的全部责任。(该投标文件是指解密后的投标文件或启用 补救措施下的非加密电子投标文件)
4. 投标
4.1 投标文件的加密(密封)和标记
4.1.1 投标文件应按照本章第 3.7.3 项要求制作并加密,未按要求加密的投标文件将被拒绝接 收。
4.1.2 如投标人须知前附表规定接受投标人提供非加密的投标文件电子介质(与加密的电子投 标文件为同时生成的版本),则投标人应当在投标截止时间前递交密封包装的非加密的投标文件电 子介质。非加密的投标文件电子介质及工程保函密封和标记要求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非加密的投 标文件电子介质及工程保函应在封口处加盖投标人单位章或由投标人的法定代人或其授权的代理人 签字,未按规定封装或加写标记,招标人将不承担投标文件未被开启或提前开启的责任。
4.2 投标文件的递交
4.2.1 投标人应当在投标人须知前附表规定的投标截止时间前,将加密的投标文件在电子交易 系统上传,并保存上传成功后系统自动生成的电子签收凭证,递交时间即为电子签收凭证时间。
4.2.2 投标人递交非加密电子投标文件的地点: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招标人收到非加密投标 文件后由投标人代表登记或向投标人出具签收凭证。
4.2.3 除投标人须知前附表另有规定外,投标人所递交的投标文件不予退还。
4.2.4 投标人应当在投标截止时间前完成投标文件的传输递交(以接收到电子签收凭证为准),并可以补充、修改或者撤回投标文件。投标截止时间前未完成投标文件传输的,视为撤回投标文件。未按规定加密或投标截止时间后送达的投标文件,电子交易系统应当拒收。
4.2.5 如投标人须知前附表允许递交非加密投标文件电子介质,投标人逾期送达的或者未送达 指定地点的非加密投标文件电子介质,招标人不予接收,但不影响其已按招标文件要求从电子交易 系统递交的加密电子投标文件的有效性。未从电子交易系统递交加密电子投标文件的,投标人递交 的非加密投标文件电子介质将被视为无效。
4.2.6 投标人在本章第 5.2 款规定的解密开始规定时间(以电子交易系统解密倒计时为准)内 完成电子投标文件的解密工作,未能成功解密的投标人,如投标人须知前附表允许使用非加密投标 文件电子介质作为备份,并且投标人在投标截止时间之前到达开标现场并递交非加密投标文件电子 介质,则可导入非加密投标文件电子介质继续开标。若电子交易系统识别出非加密电子投标文件和 加密投标文件识别码不一致,电子交易系统将拒绝导入。
36
4.3 投标文件的修改与撤回
4.3.1 在本章第 4.2.1 项规定的投标截止时间前,投标人可以修改或撤回已递交的投标文件。投 标人对加密的投标文件进行撤回的,应在电子交易系统直接进行撤回操作;投标人对加密的投标文
件进行修改的,应在投标截止时间前完成上传。投标人修改投标文件的,应使用“投标文件制作工 具”制作成完整的投标文件,并按照本章第 3 条、第 4 条规定进行编制、加密和递交。
4.3.2 投标人修改或撤回已递交的非加密投标文件的,应当以书面形式通知招标人。书面通知应 由投标人的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权的代理人签字或盖单位章。招标人收到书面通知后,向投标人出具 签收凭证。
5. 开标
5.1 开标时间和地点
招标人在本章第 4.2.1 项规定的投标截止时间(开标时间),通过电子交易系统公开开标,所有 投标人的法定代表人或其委托代理人应当准时参加。
投标人若未派法定代表人或其委托代理人出席开标活动,视为该投标人默认开标结果。
5.2 开标程序
除投标人须知前附表另有规定外,主持人按下列程序进行开标:
(1)公布在投标截止时间前通过电子交易系统完成投标文件递交的投标人名称;
(2)由投标人推选的代表检查非加密投标文件电子介质及工程保函原件的密封情况;(如有)(3)投标人在投标截止时间后在投标人须知前附表规定的解密时间内完成投标文件的解密工 作;
(4)招标人完成解密工作,导入并读取所有成功解密的投标文件,或招标人成功导入现场递交 的非加密投标文件电子介质;
(5)除投标人须知前附表另有规定外,公布投标人名称、标段名称、投标报价、监理服务期限;(6)开标结束。
5.3 开标异议
投标人对开标有异议的,应当在开标过程中提出;招标人当场对异议作出答复,并记入开标记
录。异议与答复应通过电子交易系统进行。
37
6. 评标
6.1 评标委员会
6.1.1 评标由招标人依法组建的评标委员会负责。评标委员会由招标人或其委托的招标代理机 构熟悉相关业务的代表,以及有关技术、经济等方面的专家组成。评标委员会成员人数以及技术、经济等方面专家的确定方式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
6.1.2 评标委员会成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回避:
(1)投标人或投标人主要负责人的近亲属;
(2)项目主管部门或者行政监督部门的人员;
(3)与投标人有经济利益关系,可能影响对投标公正评审的;
(4)曾因在招标、评标以及其他与招标投标有关活动中从事违法行为而受过行政处罚或刑 事处罚的;
(5)与投标人有其他利害关系。
6.1.3 评标过程中,评标委员会成员有回避事由、擅离职守或者因健康等原因不能继续评标的,招标人有权更换。被更换的评标委员会成员作出的评审结论无效,由更换后的评标委员会成员重新 进行评审。
6.2 评标原则
评标活动遵循公平、公正、科学和择优的原则。
6.3 评标
6.3.1 评标委员会按照第三章“评标办法”规定的方法、评审因素、标准和程序对投标文件进 行评审。第三章“评标办法”没有规定的方法、评审因素和标准,不作为评标依据。
6.3.2 评标完成后,评标委员会应当向招标人提交书面评标报告和中标候选人名单。评标委员 会推荐中标候选人的人数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
7. 合同授予
7.1 中标候选人公示
招标人在收到评标报告之日起 3 日内,按照投标人须知前附表规定的公示媒介和期限公示中标 候选人,公示期不得少于 3 日,公示的内容包括:
(1)中标候选人排序、名称、投标报价;
(2)中标候选人在投标文件中承诺的总监理工程师姓名、个人业绩、相关证书名称和编号;
38
(3)中标候选人在投标文件中填报的项目业绩;(4)被否决投标的投标人名称、否决依据和原因;(5)提出异议的渠道和方式;
(6)投标人须知前附表规定公示的其他内容。
7.2 评标结果异议
投标人或者其他利害关系人对评标结果有异议的,应当在中标候选人公示期间提出。招标人将 在收到异议之日起 3 日内作出答复;作出答复前,将暂停招标投标活动。
7.3 中标候选人履约能力审查
中标候选人的经营、财务状况发生较大变化或存在违法行为,招标人认为可能影响其履约能力 的,将在发出中标通知书前提请原评标委员会按照招标文件规定的标准和方法进行审查确认。
7.4 定标
按照投标人须知前附表的规定,招标人或招标人授权的评标委员会依法确定中标人。排名第一 的中标候选人放弃中标、因不可抗力不能履行合同、不按照招标文件要求提交履约保证金,或者被 查实存在影响中标结果的违法行为等情形,不符合中标条件的,招标人可以按照评标委员会提出的 中标候选人名单排序依次确定其他中标候选人为中标人,也可以重新招标。
7.5 中标通知
在本章第 3.3 款规定的投标有效期内,招标人按投标人须知前附表规定的形式向中标人发出中 标通知书,同时将中标结果通知未中标的投标人。
7.6 履约保证金
7.6.1 在签订合同前,中标人应按投标人须知前附表规定的形式、金额和招标文件第四章“合 同条款及格式”规定的或者事先经过招标人书面认可的履约保证金格式向招标人提交履约保证金。除投标人须知前附表另有规定外,履约保证金为中标合同金额的 10%。联合体中标的,其履约保证 金以联合体各方或者联合体中牵头人的名义提交。
7.6.2 中标人不能按本章第 7.6.1 项要求提交履约保证金的,视为放弃中标,其投标保证金不 予退还,给招标人造成的损失超过投标保证金数额的,中标人还应当对超过部分予以赔偿。
7.7 签订合同
7.7.1 招标人和中标人应当在投标有效期内并在自中标通知书发出之日起 30 日内,根据招标文
39
件和中标人的投标文件订立书面合同。中标人无正当理由拒签合同,在签订合同时向招标人提出附 加条件,或者不按照招标文件要求提交履约保证金的,招标人取消其中标资格,其投标保证金不予 退还;给招标人造成的损失超过投标保证金数额的,中标人还应当对超过部分予以赔偿。
7.7.2 发出中标通知书后,招标人无正当理由拒签合同,或者在签订合同时向中标人提出附加 条件的,招标人向中标人退还投标保证金;给中标人造成损失的,还应当赔偿损失。
7.7.3 联合体中标的,联合体各方应当共同与招标人签订合同,就中标项目向招标人承担连带 责任。
8.重新招标和不再招标
8.1 重新招标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招标人将重新招标:
(1)投标截止时间止,投标人少于 3 个的;
(2)经评标委员会评审后否决所有投标的;
(3)中标候选人均未与招标人签订合同的;
(4)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8.2 不再招标
重新招标后,仍出现本章第 8.1 条规定情形之一的,属于必须审批的水利工程建设项目,经项 目主管部门审批、核准后可以不再进行招标。
9.纪律和监督
9.1 对招标人的纪律要求
招标人不得泄露招标投标活动中应当保密的情况和资料,不得与投标人串通损害国家利益、社 会公共利益或者他人合法权益。
下列情形属于招标人与投标人串通投标:
(1)招标人在开标前开启投标文件并将有关信息泄露给其他投标人;(2)招标人直接或者间接向投标人泄露评标委员会成员等信息;(3)招标人明示或者暗示投标人压低或者抬高投标报价;
(4)招标人授意投标人撤换、修改投标文件;
(5)招标人明示或者暗示投标人为特定投标人中标提供方便;(6)招标人与投标人为谋求特定投标人中标而采取的其他串通行为。
40
9.2 对投标人的纪律要求
投标人不得相互串通投标或者与招标人串通投标,不得向招标人或者评标委员会成员行贿谋取 中标,不得以他人名义投标或者以其他方式弄虚作假骗取中标;投标人不得以任何方式干扰、影响 评标工作。
9.2.1 下列情形属于以他人名义投标:
(1)使用通过受让或者租借等方式获取的资格、资质证书投标的,属于以他人名义投标。
(2)下列行为视为以他人名义投标:
1)投标人挂靠其他单位;
2)由其它单位及法定代表人在自己编制的投标文件上加盖电子印章/电子签名章;3)法律法规规定的其它情形。
9.2.2 下列情形视为允许他人以本单位名义承揽工程
(1)投标人的法定代表人的委托代理人不是投标人本单位人员;
(2)投标人拟在担任本项目的主要监理人员(总监、副总监、监理工程师或监理员,下同)等 不是本单位人员;
(3)通过出租、出借资质证书或者收取管理费等方式允许他人以本单位名义承接工程;(4)投标保证金非投标单位银行基本账户转出,或虽由投标单位银行基本账户转出,但先由非 投标单位人员将投标保证金存入投标单位或有关个人账户,或以其他方式抵押的;
(5)中标后,实际由他人履行职责且他人非本单位人员的(总监换为非本单位人员,或其他主 要监理人员有 2 个及以上换为非本单位人员);
(6)法律法规规定的其它情形。
上述条件中,投标人本单位人员,必须同时满足以下条件:
(1)聘任合同必须由投标人单位与之签订;
(2)与投标人单位有合法的工资关系;
(3)投标人单位为其办理社会保险,或能提供注册地县级及以上行政主管部门、人力资源和社 会保障或编制部门出具的(水利部流域机构所属企业,可由流域机构设在相关省的管理机构出具)有效证明其属事业编制身份、在该单位从业的证明文件。
9.2.3 下列情形视为投标人相互串通投标:
(1)不同投标人的投标文件由同一单位或者个人编制;
(2)不同投标人委托同一单位或者个人办理投标事宜;
(3)不同投标人的投标文件载明的项目管理成员为同一人;
(4)不同投标人的投标文件异常一致或者投标报价呈规律性差异;(5)不同投标人的投标文件相互混装;
(6)不同投标人的投标保证金从同一单位或者个人的账户转出;
41
(7)不同投标人投标文件审核人为同一人或同一单位人员的;
(8)不同投标人投标文件的授权签署人为同一人或同一单位人员的;(9)不同投标人的投标文件中专门针对本工程的内容基本雷同的;(10) 不同投标人的投标文件出现评标委员会认为不应当雷同的情况的;(11) 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围标串标行为。
9.2.4 下列情形属于投标人弄虚作假投标:
(1)使用伪造、变造的许可证件;
(2)提供虚假的财务状况或者业绩;
(3)提供虚假的项目负责人或者主要技术人员简历、劳动关系证明;(4)提供虚假的信用状况。
下列情形视为投标人弄虚作假投标:
(5)投标文件中的投标人单位基本情况(指:单位名称、资质、注册资金、法定代表人)存在 虚假情形;
(6)投标文件中的主要管理人员(指:总监、副总监、监理工程师、监理员)的基本情况(指:姓名、性别、身份证件、职称、学历、执业资格、执业单位、个人业绩、社保)存在虚假情形;(7)投标文件中的法定代表人及委托代理人签名存在虚假情形;
(8)使用虚假公章、印章的行为;
(9)隐瞒招标文件要求提供的信息,或者提供虚假、引人误解的其他信息的行为;
(10)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弄虚作假行为;
(11)其他影响公正评标的弄虚作假行为。
9.3 对评标委员会成员的纪律要求
评标委员会成员不得收受他人的财物或者其他好处,不得向他人透露对投标文件的评审和比较、中标候选人的推荐情况以及评标有关的其他情况。在评标活动中,评标委员会成员应当客观、公正 地履行职责,遵守职业道德,不得擅离职守,影响评标程序正常进行,不得使用第三章“评标办法”没有规定的评审因素和标准进行评标。
9.4 对与评标活动有关的工作人员的纪律要求
与评标活动有关的工作人员不得收受他人的财物或者其他好处,不得向他人透露对投标文件的 评审和比较、中标候选人的推荐情况以及评标有关的其他情况。在评标活动中,与评标活动有关的 工作人员不得擅离职守,影响评标程序正常进行。
42
9.5 投诉
9.5.1 投标人或者其他利害关系人认为招标投标活动不符合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可以自知 道或者应当知道之日起 10 日内向有关行政监督部门投诉。投诉应当有明确的请求和必要的证明材 料。
9.5.2 投标人或者其他利害关系人对招标文件、开标和评标结果提出投诉的,应当按照投标人 须知第 2.4 款、第 5.3 款和第 7.2 款的规定先向招标人提出异议。异议答复期间不计算在第 9.5.1 项规定的期限内。
10. 需要补充的其他内容
需要补充的其他内容: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
43
附件:合肥市公共资源交易电子招标投标操作规程
第一条 为进一步规范招标投标行为,提高招标投标效率,充分利用信息网络技术,根据《中 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子签名法》《合肥 市公共资源交易管理条例》和《电子招标投标办法》(八部委 20 号令)等有关规定,结合工作实际,制定本规程。
第二条 本规程适用于进入安徽合肥公共资源交易平台交易的项目。行业主管部门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三条 本规程所称的电子招标投标,是指以数据电文形式,依托电子交易系统和电子服务系 统完成的全部或者部分招标投标交易活动。
第四条 电子交易系统是招标投标当事人通过数据电文形式完成招标投标交易活动的系统。
电子交易系统要具备在线完成招标投标全部交易过程,编辑、生成、对接、交换和发布有关招 标投标数据信息的功能,并为行政监督部门依法实施监督和受理投诉提供所需的信息通道。
电子服务系统是满足与各电子交易系统之间电子招标投标信息对接交换、资源共享需 第五条
要,并为市场主体、行政监督部门和社会公众提供信息交换、整合和发布的系统。
电子服务系统要具备与各电子交易系统之间招标投标相关信息对接、交换、发布、资格信誉和 业绩公开、行业统计分析、连接评标专家库、提供行政监督通道等服务功能。
第六条 招标人或招标代理机构负责电子招标投标的组织实施,电子交易系统建设单位负责电 子交易系统的服务保障,电子服务系统建设单位负责电子服务系统的服务保障。
电子招标投标各方主体(招标人、投标人、招标代理机构等)应当按照相关规定取得 第七条
和使用数字证书及电子签章,通过数字证书登录电子交易系统或电子服务系统进行操作。各方主体 在系统中所有操作都具有法律效力,并承担法律责任。
投标人应妥善保管数字证书,由于数字证书遗失、损坏、更换、续期等情况导致投标文件无法 上传或解密,由投标人自行承担责任。
第八条 招标人或招标代理机构应在招标公告和招标文件中明确招标项目采取电子招标投标方 式,并按相关流程通过电子交易系统制作招标文件。
第九条 招标公告、招标文件应由招标人或招标代理机构通过电子服务系统在安徽合肥公共资 源交易中心网站发布,其中招标文件须加盖电子签章。
第十条 投标人登录安徽合肥公共资源交易中心电子服务系统获取招标文件。
第十一条 澄清、修改文件应由招标人或招标代理机构通过电子服务系统在安徽合肥公共资源 交易中心网站发布,投标人应及时查阅相关澄清、修改信息。
第十二条 投标人应使用电子标书制作软件制作投标文件,电子标书制作软件应允许投标人离 线制作投标文件,并且具备分段或整体加密、解密功能。
第十三条 投标人必须对投标文件进行电子签章并使用数字证书加密,并于招标文件规定的投 44
标截止时间前通过电子交易系统完成上传。
投标人对加密的投标文件进行撤回的,应通过电子交易系统在投标截止时间前进行撤回操作;投标人对加密的投标文件进行修改的,应在投标截止时间前完成上传。
第十四条 投标截止时间以电子交易系统显示的时间为准,逾期系统将自动关闭, 未完成上传 的投标文件将被拒绝。
第十五条 投标人在投标截止时间后按招标文件规定的解密时间完成投标文件解密,加密和解 密须用同一数字证书。投标人未在招标文件规定的时间内完成解密的视为其放弃投标。
招标人或招标代理机构完成解密,导入并读取所有成功解密的投标文件,电子交易系统应自动 记录开标过程。
招标文件约定须到达指定地点或线上进行演示、答辩、磋商、谈判等情形的,投标人应按照招 标文件规定的时间到达指定地点或登录电子交易系统保持在线。
第十六条 未能成功解密的投标文件,如招标文件中允许使用电子光盘或 U 盘作为投标文件解 密失败的补救方案,并且投标人在投标截止时间之前到达开标现场并成功递交,招标人或招标代理 机构可导入电子光盘或 U 盘中非加密投标文件继续开标。若系统识别出电子光盘或 U 盘中未加密的 投标文件和网上递交的加密投标文件识别码不一致,电子交易系统应拒绝导入。
第十七条 招标人或招标代理机构组织评标,评标委员会依据招标文件规定的评标办法进行电 子评标,并对评标结果签字或电子签名确认。
多次报价应按招标文件的要求提交。
第十八条 评标委员会通过电子交易系统将需要澄清、说明或补正的内容以询标函的形式发送 给投标人,投标人应登录电子交易系统并保持在线状态,以便及时接收评标委员会可能发出的询标 函,并在规定时间内回复,若投标人未及时回复,视为放弃澄清、说明或补正。
第十九条 评标委员会完成评标后,应通过电子交易系统提交评标报告。招标人或招标代理机 构将评标报告及时交互至电子服务系统。
第二十条 招标人或招标代理机构应通过电子服务系统在安徽合肥公共资源交易中心网站公示 和公布中标候选人及中标结果。
第二十一条 投标人如对招标投标活动有异议(质疑),在规定时限内,可以通过电子交易系 统在线提交异议(质疑)材料。投标人对招标人、招标代理机构异议(质疑)答复不满意或者招标 人、招标代理机构未在规定时间内作出答复的,可以在规定时间内在线向行政监督部门提出投诉。
第二十二条 招标人确定中标人后,应通过电子交易系统向中标人发出中标通知书,中标通知 书发出即视为送达。
出现下列情形导致电子服务系统或电子交易系统无法正常运行,影响招标投标过 第二十三条
程的公平、公正和信息安全,经第三方机构认定后,各方当事人免责:
(一)网络、服务器、数据库发生故障造成无法访问或使用的;
(二)电力系统发生故障导致电子服务系统或电子交易系统无法运行的;
45
(三)出现网络攻击、病毒入侵以及电子服务系统或电子交易系统安全漏洞导致无法正常提供 服务的;
(四)其他无法保证招标投标过程公平、公正和信息安全的情形。
第二十四条 出现上述情形,系统建设方应及时组织相关方查明原因,排除故障。若能保证在 开标前恢复系统运行的,招投标程序继续进行;若导致开评标程序无法按时开展,但能在原开标时 间后 1 小时内恢复系统运行的,招投标程序继续进行;若导致开评标程序无法按时开展,在原开标 时间后 1 小时内无法恢复系统运行的,按以下程序操作:
(一)项目中止,中止期限由招标人或招标代理机构根据项目具体情况确定。中止期限届满后 中止情形尚未消除的,招标人或招标代理机构可以根据实际情况决定延长中止期限。决定延长中止 期限的,应向投标人发出延长中止期限通知,并在安徽合肥公共资源交易中心网站进行公布。
(二)项目恢复,导致项目中止的情形消除后,招标人或招标代理机构应当尽快恢复招投标程 序,向投标人发出恢复交易通知,并在安徽合肥公共资源交易中心网站进行公布;已发出延长中止 期限通知的,按通知执行。
第二十五条 在招标文件规定的解密时间内出现第二十三条规定的意外情形时,如部分投标人 未完成投标文件解密的,系统恢复后,允许投标人继续解密,解密时限重新计时;在规定的解密时 间外出现上述情况的,系统恢复后,除原已解密文件无法恢复外,将不再允许未解密的投标人进行 解密。
第二十六条 本规程由合肥市公共资源交易监督管理局负责解释。
第二十七条 本规程自发布之日起施行,有效期 2 年。原《合肥市公共资源交易电子招标投标 操作规程》(合公法〔2020〕16 号)同时废止。
46
第三章评标办法
评标办法前附表
条款号 | 评审因素 | 评审标准 | |
1 | 评标方法 | (1)中标候选人排序方 法 | 评标委员会对满足招标文件实质性要求的投标文 件,按照本章第 2.2 款规定的评分标准进行打分,并按得分由高到低顺序推荐中标候选人,或根据 招标人授权直接确定中标人,但投标报价低于其 成本的除外。综合评分相等时,以投标报价低的 优先;投标报价也相等的,以监理大纲得分高的 优先;如果监理大纲得分也相等,由评标委员会 根据投标文件投票按少数服从多数的原则确定中 标候选人顺序。 |
(2)推荐中标候选人的 先后顺序 | / | ||
(3)最多可中标段数量 | / |
商务及技术文件初步评审标准
条款号 | 评审因素 | 评审标准 | |
2.1.1 | 形式评审 标准 | 投标人名称 | 与营业执照、资质证书一致 |
签字盖章 | 签字盖章符合第 2 章投标人须知第 3.7.3 项规定 | ||
投标文件格式 | 符合第六章“投标文件格式”的规定 | ||
联合体投标人 | 提交符合招标文件要求的联合体协议书,明确各 方承担连带责任,并明确联合体牵头人 | ||
未出现异常情形 | 未出现不同投标人使用相同的机器识别码进行投 标的情形 | ||
2.1.2 | 资格评审 标准 | 营业执照和组织机构代 码证 | 符合第二章“投标人须知”第 3.5.1 项规定,具 备有效的营业执照和组织机构代码证 |
资质要求 | 符合第二章“投标人须知”第 1.4.1 项规定 | ||
财务要求 | 符合第二章“投标人须知”第 1.4.1 项规定 | ||
业绩要求 | 符合第二章“投标人须知”第 1.4.1 项规定 | ||
信誉要求 | 符合第二章“投标人须知”第 1.4.1 项规定。投 标人在投标函中承诺,不需要提供相关证明。 | ||
总监理工程师 | 符合第二章“投标人须知”第 1.4.1 项规定 | ||
其他主要人员 | 符合第二章“投标人须知”第 1.4.1 项规定 | ||
试验检测仪器设备 | 符合第二章“投标人须知”第 1.4.1 项规定 | ||
其他要求 | 符合第二章“投标人须知”第 1.4.1 项规定 |
47
联合体投标人 | 符合第二章“投标人须知”第 1.4.2 项规定 | ||
不存在禁止投标的情形 | 不存在第二章“投标人须知”第 1.4.3 项或第 1.4.4 项规定的任何一种情形。投标人在投标函 中承诺,不需要提供相关证明。 | ||
2.1.3 | 响应性评 审标准 | 投标内容 | 符合第二章“投标人须知”第 1.3.1 项规定 |
监理服务期限 | 符合第二章“投标人须知”第 1.3.2 项规定 | ||
质量标准 | 符合第二章“投标人须知”第 1.3.3 项规定 | ||
投标有效期 | 符合第二章“投标人须知”第 3.3.1 项规定 | ||
投标保证金 | 符合第二章“投标人须知”第 3.4.1 项规定 | ||
权利义务 | 符合第四章“合同条款及格式”中的实质性要求 和条件 | ||
监理大纲 | 符合第五章“委托人要求”中的实质性要求和条 件 |
报价文件初步评审标准
条款号 | 评审因素 | 评审标准 | |
2.1.1 | 形式评审 标准 | 投标人名称 | 与营业执照、资质证书一致 |
投标文件格式 | 符合第六章“投标文件格式”的要求 | ||
签字盖章 | 符合第二章“投标人须知”第 3.7.3 项规定 | ||
未出现异常情形 | 未出现不同投标人使用相同的机器识别码进行投标的 情形 | ||
2.1.3 | 响应性评 审标准 | 投标报价 | 符合第二章“投标人须知”第 3.2 款规定 |
其它情形 | (1)投标文件不存在以下情形之一: ①不同投标人的报价文件存在异常一致的情形;②投标报价呈规律性差异等招投标相关法律法规规定 为串通投标的情形; ③法律、法规规定的其它情形。 (2)报价文件中不得存在招标人不能接受的其它实质 性条件。 |
48
分值构成与评分标准
条款号 | 条款内容 | 编列内容 | |
2.2.1 | 分值构成 (总分 100 分) | 资信业绩部分:40 分 监理大纲部分:30 分 投标报价:30 分 | |
2.2.2 | 评标基准价计算方法 | 见评分标准表 2.2.3(3) | |
条款号 | 评分因素 | 评分标准 | |
2.2.3(1) | 资信业绩 评分标准(40 分) | 信誉(6 分) | 1.信用得分: 依据安徽省水利建设市场信用信息平台公布的在 皖企业市场行为分值进行赋分(信用类型:监理):市场行为分值≥95 分,得 6 分;85 分≤市场行为 分值<95 分,得 4 分;75 分≤市场行为分值<85 分,得 2 分;其余不得分。(以评标委员会查询 的结果为准) 注:若联合体投标的,以联合体任意一方较高(或 较优)的在皖企业市场行为分值为准。 2.每有 1 个不良记录扣 1 分,累计扣分不限,同一 不良行为不重复扣分。(依据水利建设市场监管 平台、安徽省水利建设市场信用信息平台公告(公 开期限内)的不良记录,以评标委员会查询的结 果为准)。 注:若联合体投标的,联合体双方如有不良记录 均须扣分,本项最低为 0 分。 |
投标人近年良好记录(2 分) | 投标人自2018 年1 月1 日以来(以颁奖时间为准)监 理的水利工程项目获得行政主管部门或国内依法登记 注册的行业协会(或学会)颁发的优质工程奖项:1.获得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级及以上的,每个得 2 分; 2.获得地市级的,每个得 1 分。 注:1.本项满分 2 分; 2.投标人应提供全国水利建设市场监管服务平台(https://rcpu.cwun.org/)或安徽省水利建设市场信 用信息平台(http://61.190.26.79:5000/)网页截图。网页截图应能够证明“工程获奖”的详细信息包 括奖项级别、颁奖单位、颁奖时间等,如要求为类似 项目获奖的,截图应能够证明对类似项目指标的要 求。如上述证明材料不能体现评审要点 (工程内 容、监理费等),投标文件中同时提供业绩合同 甲方(或业主)出具的证明材料予以明确说明;3.同一项目获得多个奖项的,仅按最高级别加分;4.如为联合体投标,联合体任意一方提供均可。 |
49
投标人近年类似项目业 绩(4 分) | 1.投标人自2018 年1 月1 日以来(以完工验收时间为 准),投标人具有类似项目监理业绩,每个得 2 分,满分2 分。(类似项目为:单个合同中工程总投资额 不低于3000 万元的水利工程) 2.投标人自 2018 年 1 月 1 日以来(以完工验收时 间为准),投标人具有类似项目监理业绩,每个 得 2 分,满分 2 分。(类似项目为:单个合同中工 程总投资额不低于 3000 万元的再生水(或中水)管网工程) 1 和 2 合注: 1.投标人应提供全国水利建设市场监管服务平台(https://rcpu.cwun.org/)或安徽省水利建设市场信 用信息平台(http://61.190.26.79:5000/)网页截图。网页截图应能够证明项目详细信息包括对时间年 限以及对类似项目指标的要求,如上述业绩证明 材料不能体现评审要点 (工程内容、监理费等),投标文件中同时提供业绩合同甲方(或业主)出 具的证明材料予以明确说明。 2.经评标委员会评审通过的投标人资格审查业绩 不参与本项评分,同一业绩同时满足上述 1 和 2 评分要求的仅计取 1 次得分。 3.如为联合体投标,联合体任意一方提供均可。 |
50
总监理工程师资历和业 绩(10 分) | 1.自 2018 年 1 月 1 日以来(以完工验收时间为准),投标人拟派总监理工程师具有类似项目监理业绩(须在业绩中担任总监理工程师),每个得 5 分,满分 5 分。(类似项目:单个合同中工程总投资额 不低于 3000 万元的水利工程); 2.自 2018 年 1 月 1 日以来(以完工验收时间为准),投标人拟派总监理工程师具有类似项目监理业绩(须在业绩中担任总监理工程师),每个得 5 分,满分 5 分。(类似项目:单个合同中工程总投资额 不低于 3000 万元的再生水(或中水)管网工程)。 1 和 2 合注: 1.投标人应提供全国水利建设市场监管服务平台(https://rcpu.cwun.org/)或安徽省水利建设市场 信用信息平台(http://61.190.26.79:5000/)网页截 图。网页截图应能够证明项目详细信息包括对时 间年限以及对类似项目指标的要求,如上述业绩 证明材料不能体现评审要点 (工程内容、监理费 等),投标文件中同时提供业绩合同甲方(或业 主)出具的证明材料予以明确说明。 2.同一业绩同时满足上述 1 和 2 评分要求的仅计 取 1 次得分。 3.经评标委员会评审通过的投标人资格审查业 绩、企业加分业绩可以参与本项评分。 | ||
项目副总监的素质(4 分) | 自 2018 年 1 月 1 日以来(以完工验收时间为准),投标人拟派项目副总监理工程师具有主持或参与 过 1 项类似项目监理业绩,得 2 分,最高得 4 分。(类似项目:单个合同中工程总投资额不低于 3000 万元的水利工程) 注: 1.投标人应提供全国水利建设市场监管服务平台(https://rcpu.cwun.org/)或安徽省水利建设市场信 用信息平台(http://61.190.26.79:5000/)网页截图。 网页截图应能够证明项目详细信息包括对时间年 限以及对类似项目指标的要求,如上述业绩证明 材料不能体现评审要点 (工程内容、监理费等),投标文件中同时提供业绩合同甲方(或业主)出 具的证明材料予以明确说明。 2.经评标委员会评审通过的投标人资格审查业 绩、企业加分业绩可以参与本项评分。 | ||
监理机构设置(4 分) | 监理机构的组织形式、管理跨度符合实际、具体 可行的得 4 分,无相应内容得 0 分。 | ||
其他监理人员资历、业绩 及进场计划(6 分) | 从监理人员数量、专业、学历、年龄、职称结构、个人经验业绩和进场计划等方面进行综合评价,合理的得 6 分,无相应内容得 0 分。 |
51
拟投入的监理设备(4 分) | 配备合理、完全满足监理工作需要得 4 分,无相 应内容得 0 分。 | ||
2.2.3(2) | 监理大纲 评分标准(30 分) | 对影响项目工期、质量和 投资等关键问题的理解 程度(3 分) | 理解深刻、方案得当的得 3 分,其他酌情赋分,但最低不低于 1.8 分。无相应内容得 0 分。 |
对工程施工过程中可能 出现异常情况的认识与 预控措施(2 分) | 认识深刻、措施得当的得 2 分,其他酌情赋分,但最低不低于 1.2 分。无相应内容得 0 分。 | ||
工程进度控制措施(4 分) | 完善、合理得 4 分,其他酌情赋分,但最低不低 于 2.4 分。无相应内容得 0 分。 | ||
工程质量控制措施(4 分) | 完善、合理得 4 分,其他酌情赋分,但最低不低 于 2.4 分。无相应内容得 0 分。 | ||
工程投资控制措施(4 分) | 完善、合理得 4 分,其他酌情赋分,但最低不低 于 2.4 分。无相应内容得 0 分。 | ||
工程安全生产控制措施(3 分) | 完善、合理得 3 分,其他酌情赋分,但最低不低 于 1.8 分。无相应内容得 0 分。 | ||
工程环保、水保控制措施(2 分) | 完善、合理得 2 分,其他酌情赋分,但最低不低 于 1.2 分。无相应内容得 0 分。 | ||
合同管理措施(2 分) | 完善、合理得 2 分,其他酌情赋分,但最低不低 于 1.2 分。无相应内容得 0 分。 | ||
信息档案管理措施(2 分) | 完善、合理得 2 分,其他酌情赋分,但最低不低 于 1.2 分。无相应内容得 0 分。 | ||
监理组织协调内容及措 施(2 分) | 完善、合理得 2 分,其他酌情赋分,但最低不低 于 1.2 分。无相应内容得 0 分。 | ||
对本项目工程建设管理 的建议(2 分) | 合理、可行得 2 分,其他酌情赋分,但最低不低 于 1.2 分。无相应内容得 0 分。 | ||
2.2.3(3) | 投标报价 评分标准 | 投标报价 | 高于明标价(定价,下同)其投标文件将被否决,等于明标价得满分,低于明标价得 0 分。 |
52
(30 分) | 投标报价 | 投标报价不能超过最高投标限价(超过最高投标 限价其投标文件将被否决)。 投标报价等于评标基准价(A)时得满分 F,在此基础上每低于 1 个百分点扣 0.5 分,每高于 1 个百分点扣 1 分,扣完为止,不得负分。(得分 保留二位小数,小数点后第三位四舍五入) ①投标报价小于评标基准价时: 投标总报价得分= F +*100*E1,且最低为 0 分。 ②投标报价大于评标基准价时: 投标总报价得分= F -*100*E2,且最低为 0 分。 评标基准价(A)的计算: 评标基准价=招标人编制的最高投标限价×K+所有有效投标报价去掉 n 个最高值和 n 个最低 值后的算术平均值×(1-K),M≤5、n=0;5<M≤10、n=1;10<M≤20、n=2;M>20、n=3。(M 为有效报价的数量)。有效投标报价指通过初步 评审的投标报价。(计算结果保留二位小数,小 数点后第三位四舍五入)。 K= 0.5 以上投标报价、招标人编制的最高投标限 价、评标基准价在计算投标报价得分时均不含暂 列金。 |
53
1. 评标方法
本次评标采用综合评估法。评标委员会对满足招标文件实质性要求的投标文件,按照本章第2.2 款规定的评分标准进行打分,并按得分由高到低顺序推荐中标候选人,或根据招标人授权直接确定 中标人,但投标报价低于其成本的除外。综合评分相等时,以投标报价低的优先;投标报价也相等 的,以监理大纲得分高的优先;如果监理大纲得分也相等,按照评标办法前附表的规定确定中标候 选人顺序。
本次评标推荐中标候选人的先后顺序及最多可中标段数量详见评标办法前附表。投标人使用相 同人力资源投多个标段的,最多只能中一个标段。被推荐为第一中标候选人的标段个数已达到最多 允许中标的标段个数的投标人在其他标段均不得推荐为中标候选人(但评标基准价不变)。
2. 评审标准
2.1 初步评审标准
2.1.1 形式评审标准:见评标办法前附表。
2.1.2 资格评审标准:见评标办法前附表。
2.1.3 响应性评审标准:见评标办法前附表。
2.2 分值构成与评分标准
2.2.1 分值构成
(1)资信业绩部分:见评标办法前附表;
(2)监理大纲部分(如有):见评标办法前附表;(3)投标报价:见评标办法前附表。
2.2.2 评标基准价计算
评标基准价计算方法:见评标办法前附表。
2.2.3 评分标准
(1)资信业绩评分标准:见评标办法前附表;
(2)监理大纲评分标准(如有):见评标办法前附表;(3)投标报价评分标准:见评标办法前附表;
54
3. 评标程序
3.1 商务及技术文件初步评审
3.1.1 评标委员会可以要求投标人提交第二章“投标人须知”规定的有关证明和证件的原件,以便核验。评标委员会依据本章第 2.1.1 项、第 2.1.2 项、第 2.1.3 项规定的评审标准对商务及技术文 件进行初步评审。有一项不符合评审标准的,评标委员会应否决其投标。
3.1.2 投标人有以下情形之一的,评标委员会应当否决其投标:
(1)投标文件没有对招标文件的实质性要求和条件作出响应,或者对招标文件的偏差超出招标 文件规定的偏差范围或最高项数;
(2)有串通投标、弄虚作假、行贿等违法行为。
3.2 资信业绩及监理大纲详细评审
3.2.1 评标委员会按本章第 2.2 款规定的量化因素和分值对投标文件的资信业绩及监理大纲进行 打分,并计算出资信业绩及监理大纲综合得分。
(1)按本章第 2.2.3(1)目规定的评审因素和分值对资信业绩部分计算出得分 A;(2)按本章第 2.2.3(2)目规定的评审因素和分值对监理大纲部分计算出得分 B。
3.2.2 得分计算的确定
(1)资信业绩部分得分 A 的计算
投标人本章第 2.2.3(1)目的得分以评标委员会各成员对该目打分的平均值确定。
(2)监理大纲部分得分 B 的计算
①首先,根据评委监理大纲部分打分汇总(以下简称“大纲打分”),计算偏差率
根据评委对其评审的各投标人的大纲打分进行排序,计算该评委最高与次高大纲打分的纵向偏 差率(该评委最高与次高大纲打分的差值占该评委最高大纲打分的百分比);
针对上述评委确定的最高大纲打分的投标人,计算该投标人最高大纲打分与其他评委对该投标 人平均大纲打分(大纲打分的算术平均值)的横向偏差率(该投标人最高大纲打分与其他评委对该 投标人平均大纲打分的差值占其他评委对该投标人平均大纲打分的百分比;出现同一评委不同投标 人的最高大纲打分相同时,分别计算确定);
当纵向偏差率达到或超过 20%,同时横向偏差率达到或超过 15%时,该评委的大纲打分不纳入 投标人得分计算。当出现 2 名或以上评委大纲打分同时出现上述情况时,纵向偏差率最大的评委大 纲打分不纳入投标人得分计算;如纵向偏差率最大的相同时,以横向偏差率最大的评委大纲打分不 纳入投标人得分计算;如横向偏差率最大的也相同时,则计算该情形评委最高与次次高大纲打分的 偏差率,该偏差率最大的评委大纲打分不纳入投标人得分计算;若最终仍然无法判断的,由评标委 员会随机确定 1 位该情形评委大纲打分不纳入投标人得分计算。
注:大纲打分相同的,均纳入上述情形进行偏差率计算(详见示例标示);上述差值按绝对值 55
计算;
示例:如某项目的投标单位共 6 家,共有 5 位评委参与评审,评委进行大纲打分分值见下表,现列举其中 1 位评委相关计算,具体如下:
大纲打分分值 | ||||||
评委名称 | 评委 1 | 评委 2 | 评委 3 | 评委 4 | 评委 5 | |
投标单位 1 | 28.0 分 (最高分) | 30.0 分 (最高分) | 22.0 分 (最低分) | 25.0 分 (最高分) | 20.0 分 (最低分) | |
投标单位 2 | 28.0 分 (最高分) | 28.0 分 (次高分) | 28.0 分 (最高分) | 24.0 分 (次高分) | 22.0 分 (次次高分) | |
投标单位 3 | 26.0 分 (次高分) | 28.0 分 (次高分) | 25.0 分 (次高分) | 25.0 分 (最高分) | 23.0 分 (次高分) | |
投标单位 4 | 24.0 分 (次次高分) | 24.0 分 (次次高分) | 28.0 分 (最高分) | 23.0 分 (次次高分) | 20.0 分 (最低分) | |
投标单位 5 | 22.0 分 (最低分) | 22.0 分 (最低分) | 24.0 分 (次次高分) | 22.0 分 (最低分) | 22.0 分 (次次高分) | |
投标单位 6 | 22.0 分 (最低分) | 22.0 分 (最低分) | 22.0 分 (最低分) | 22.0 分 (最低分) | 30.0 分 (最高分) | |
列举评委 1 纵向偏差率计算 | ||||||
评委 1 的纵向偏差率 | 【(28.0-26.0)÷28.0】×100%=7.14% | |||||
例举评委 1 横向偏差率计算 | ||||||
评委 1 的 横向偏差 | 对投标单位 1 计算横向偏差={28.0-}÷ ×100%={28.0-24.25}÷<24.25>×100%=15.46% | |||||
对投标单位 2 计算横向偏差={28.0-}÷×100%={28.0-25.50}÷<25.50>×100%=9.80% |
②其次,根据评委监理大纲部分打分汇总(以下简称“大纲打分”),计算打分差值 a.当未出现上述①中评委的大纲打分不纳入投标人得分计算的情形时,根据评委对其评审的各 投标人的大纲打分进行排序,计算该评委最高与最低大纲打分的差值;
所有评委中大纲打分差值最大的评委,其大纲打分不纳入投标人得分计算。当出现大纲打分差 值最大的评委为 2 名或以上时,则计算该情形的评委次最高与最低大纲打分的差值,次差值最大的 评委的大纲打分不纳入投标人得分计算;如次差值也相同时,则计算该情形的评委次次最高与最低 大纲打分的差值,次次差值最大的评委的大纲打分不纳入投标人得分计算;依此类推。若最终仍然 无法判断的,由评标委员会随机确定 1 位该情形评委的大纲打分不纳入投标人得分计算。注:大纲打分相同的,一并纳入同情形差值计算(详见示例标示)。
b.当出现上述①中评委的大纲打分不纳入投标人得分计算的情形时,不再计算大纲打分最大差 值,直接进入下一步计算。
③再次,计算监理大纲部分得分 B
56
依据上述①②的判断,按照剩余各评委的监理大纲部分(本章第 2.2.3(2)目)中对应的各评 分(评审)因素的打分,去掉一个最高分和一个最低分后计算算术平均值,为该评分(评审)因素 的得分;各评分(评审)因素得分的和,即为投标人的监理大纲部分得分 B 。
(3)以上计算保留小数点后两位,小数点后第三位“四舍五入”。
3.2.3 评委对监理大纲打分在招标文件第 2.2.3(2)目规定评审总分的 90%以上(含)、60%以 下(含)的投标人,评委应提出充足的理由,该理由在评标委员会集体讨论并确认后记入评标报告,否则该评委应当且仅就评分理由重新提出充足的理由。
3.2.4 投标人资信业绩及监理大纲综合得分=A+B。
3.3 报价文件公布
资信业绩及监理大纲文件评审结束后,对通过资信业绩和监理大纲文件评审的投标文件报价文 件进行公布。
3.4 报价文件初步评审
3.4.1 评标委员会依据本章第 2.1.1 款、第 2.1.3 款规定的评审标准对报价文件进行评审。有一 项不符合评审标准的,评标委员会应否决其投标。
3.4.2 投标报价有算术错误的,评标委员会按以下原则对投标报价进行修正,并要求投标人书 面澄清确认。投标人拒不澄清确认的,评标委员会应当否决其投标:
(1)投标文件中的大写金额与小写金额不一致的,以大写金额为准;
(2)总价金额与单价金额不一致的,以单价金额为准,但单价金额小数点有明显错误的除外。
3.5 报价文件详细评审
3.5.1 评标委员会按本章第 2.2.3(3)目规定的评审因素和分值对投标报价计算出得分 C。
3.5.2 评分分值计算保留小数点后两位,小数点后第三位“四舍五入”。
3.5.3 投标人综合得分=A+B+C。
3.5.4 评标委员会发现投标人的报价明显低于其他投标报价,使得其投标报价可能低于其个别成 本的,应当要求该投标人作出书面说明并提供相应的证明材料。投标人不能合理说明或者不能提供 相应证明材料的,评标委员会应当认定该投标人以低于成本报价竞标,并否决其投标。
3.6 投标文件的澄清
3.6.1 在评标过程中,评标委员会可以书面形式要求投标人对投标文件中含义不明确、对同类 问题表述不一致或者有明显文字和计算错误的内容做必要的澄清、说明或补正。澄清、说明或补正 应以书面方式进行。评标委员会不接受投标人主动提出的澄清、说明或补正。
57
3.6.2 澄清、说明或补正不得超出投标文件的范围且不得改变投标文件的实质性内容(算术性 错误修正的除外),并构成投标文件的组成部分。
3.6.3 评标委员会对投标人提交的澄清、说明或补正有疑问的,可以要求投标人进一步澄清、说明或补正,直至满足评标委员会的要求。
3.7 评标结果
3.7.1 评标委员会对拟推荐的中标候选人进行查询,存在投标人须知第 1.4.4 项规定情形的,不得推荐为中标候选人,查询要求如下:
(1)评标委员会仅通过“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查询拟推荐中标候选人是否被列入严重 违法失信名单,并将查询记录在评标报告中予以记录;
(2)评标委员会仅通过“信用中国”查询拟推荐中标候选人是否被列为失信被执行人、确定为 重大税收违法失信主体,并将查询记录在评标报告中予以记录;
除第二章“投标人须知”前附表授权直接确定中标人外,评标委员会按照得分由高到低的顺序 推荐中标候选人,并标明排序。
3.7.2 评标委员会完成评标后,应当向招标人提交书面评标报告和中标候选人名单。
58
第四章合同条款及格式
第一节 通用合同条款
1. 一般约定
1.1 词语定义
通用合同条款、专用合同条款中的下列词语应具有本款所赋予的含义。
1.1.1 合同
1.1.1.1 合同文件(或称合同):指合同协议书、中标通知书、投标函和投标函附录、专用合 同条款、通用合同条款、委托人要求、监理报酬清单、监理大纲,以及其他构成合同组成部分的文 件。
1.1.1.2 合同协议书:指委托人和监理人共同签署的合同协议书。
1.1.1.3 中标通知书:指委托人通知监理人中标的函件。
1.1.1.4 投标函:指由监理人填写并签署的,名为“投标函”的函件。
1.1.1.5 投标函附录:指由监理人填写并签署的、附在投标函后,名为“投标函附录”的函件。1.1.1.6 委托人要求:指合同文件中名为“委托人要求”的文件。
1.1.1.7 监理大纲:指监理人在投标文件中的监理大纲。
1.1.1.8 监理报酬清单:指监理人投标文件中的监理报酬清单。
1.1.1.9 其他合同文件:指经合同双方当事人确认构成合同文件的其他文件。
1.1.2 合同当事人和人员
1.1.2.1 合同当事人:指委托人和(或)监理人。
1.1.2.2 委托人:指与监理人签订合同协议书的当事人,及其合法继承人。
1.1.2.3 监理人:指与委托人签订合同协议书的当事人,及其合法继承人。
1.1.2.4 委托人代表:指由委托人任命,并在授权范围和期限内代表委托人行使权利和履行义 务的全权负责人。
1.1.2.5 总监理工程师:指由监理人任命,代表监理人行使权利和履行义务的全权负责人。
1.1.2.6 承包人:指在本工程监理范围内,与委托人签订勘察、设计、施工承包合同的当事人。
1.1.3 工程和监理
1.1.3.1 工程:指永久工程和(或)临时工程。
59
1.1.3.2 监理服务:指监理人接受委托人的委托,依照法律、规范标准和监理合同等,对建设 工程勘察、设计或施工等阶段进行质量控制、进度控制、投资控制、合同管理、信息管理、组织协 调和安全监理、环保监理的服务活动。
1.1.3.3 监理资料:是委托人按合同约定向监理人提供的,用于完成监理范围与内容所需要的 资料。
1.1.3.4 监理文件:指监理人按合同约定向委托人提交的监理大纲、监理规划、监理实施细则、监理日志、监理报告、工程质量评估报告、事故处理文件、监理工作总结和其他文件等,包括阶段 性文件和最终文件,且应当采用合同中双方约定的格式和载体。
1.1.4 日期
1.1.4.1 开始监理通知:指委托人按第 6.1 款通知监理人开始监理的函件。
1.1.4.2 开始监理日期:指委托人按第 6.1 款发出的开始监理通知中写明的开始监理日期。
1.1.4.3 监理服务期限:指监理人在投标函中承诺的完成合同监理服务所需的期限,包括按第 6.2 款和第 6.3.2 项约定所作的调整。
1.1.4.4 完成监理日期:指第 1.1.4.3 目约定监理服务期限届满时的日期。
1.1.4.5 基准日:指投标截止时间前 28 天的日期。
1.1.4.6 天:除特别指明外,指日历天。合同中按天计算时间的,开始当天不计入,从次日开 始计算。期限最后一天的截止时间为当天 24:00。
1.1.5 合同价格和费用
1.1.5.1 签约合同价:指签订合同时合同协议书中写明的监理报酬总金额。
1.1.5.2 合同价格:指监理人按合同约定完成了全部监理工作后,委托人应付给监理人的金额,包括在履行合同过程中按合同约定进行的变更和调整。
1.1.5.3 费用:指为履行合同所发生的或将要发生的所有合理开支,包括管理费和应分摊的其 他费用,但不包括利润。
1.1.6 其他
1.1.6.1 书面形式:指合同文件、信件和数据电文(包括电报、电传、传真、电子数据交换和 电子邮件)等可以有形地表现所载内容的形式。
1.2 语言文字
合同使用的语言文字为中文。专用术语使用外文的,应附有中文注释。
1.3 适用法律
适用于合同的法律包括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以及工程所在地的地方法 规、自治条例、单行条例和地方政府规章。
本合同适用的其他规范性文件,可在专用合同条款中约定。
60
1.4 合同文件的优先顺序
组成合同的各项文件应互相解释,互为说明。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解释合同文件的优 先顺序如下:
(1)合同协议书;
(2)中标通知书;
(3)投标函及投标函附录;
(4)专用合同条款;
(5)通用合同条款;
(6)委托人要求;
(7)监理报酬清单;
(8)监理大纲;
(9)其他合同文件。
1.5 合同协议书
监理人按中标通知书规定的时间与委托人签订合同协议书。除法律另有规定或合同另有约定外,委托人和监理人的法定代表人或其委托代理人在合同协议书上签字并盖单位章后,合同生效。
1.6 文件的提供和照管
1.6.1 监理文件的提供
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监理人应在合理的期限内按照合同约定的数量向委托人提供监理 文件。合同约定监理文件应经委托人批复的,委托人应当在合同约定的期限内批复或提出修改意见。
1.6.2 委托人提供的文件
按专用合同条款约定由委托人提供的文件,包括规范标准、承包合同、勘察文件、设计文件等,委托人应按约定的数量和期限交给监理人。由于委托人未按时提供文件造成监理服务期限延误的,按第 6.2 款约定执行。
1.6.3 文件错误的通知
任何一方当事人发现文件中存在的明显错误或疏忽,均应及时通知对方当事人,并应立即采取 适当的措施防止损失扩大。
1.6.4 文件的照管
监理人应在现场保留一份合同文件、监理文件、委托人要求中的所列文件、以及其他根据合同 收发的往来信函,以备委托人和行政管理部门查阅使用。
61
1.7 联络
1.7.1 与合同有关的通知、批准、证明、证书、指示、要求、请求、同意、意见、确定和决定 等,均应采用书面形式。
1.7.2 上述通知、批准、证明、证书、指示、要求、请求、同意、意见、确定和决定等来往函 件,均应在合同约定的期限内送达指定的地点和指定的接收人,并办理签收手续。
1.8 转让
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未经对方当事人同意,一方当事人不得将合同权利全部或部分转 让给第三人,也不得全部或部分转移合同义务。
1.9 严禁贿赂
合同双方当事人不得以贿赂或变相贿赂的方式,谋取不当利益或损害对方权益。因贿赂造成对 方当事人损失的,行为人应当赔偿损失,并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1.10 知识产权
1.10.1 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监理人完成的监理工作成果,除署名权以外的著作权和其 他知识产权均归委托人享有。
1.10.2 监理人从事监理活动时不得侵犯他人的知识产权。因侵犯专利权或其他知识产权所引起 的责任,由监理人自行承担。因委托人提供的监理资料导致侵权的,由委托人承担责任。1.10.3 监理人在投标文件中采用专利技术、专有技术的,相应的使用费视为已包含在投标报价 之中。
1.11 文件及信息的保密
未经对方同意,任何一方当事人不得将有关文件、技术秘密、需要保密的资料和信息泄露给他 人或公开发表与引用。
1.12 委托人要求
1.12.1 监理人应认真阅读、复核委托人要求,发现错误的,应及时书面通知委托人。无论是否 存在错误,委托人均有权修改委托人要求,并在修改后 3 日内通知监理人。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 定外,由此导致监理人费用增加和(或)周期延误的,委托人应当相应地增加费用和(或)延长周 期。
1.12.2 如果委托人要求违反法律规定,监理人应在发现后及时书面通知委托人,要求其改正。委托人收到通知书后不予改正或不予答复的,监理人有权拒绝履行合同义务,直至解除合同;由此 62
引起的监理人的全部损失由委托人承担。
1.12.3 委托人要求采用国外规范和标准进行监理时,应由委托人负责提供该规范和标准的外国 文本和中文译本,提供的时间、份数和其他要求在专用合同条款中约定。
2. 委托人义务
2.1 遵守法律
委托人在履行合同过程中应遵守法律,并保证监理人免于承担因委托人违反法律而引起的任何 责任。
2.2 发出开始监理通知
委托人应按第 6.1 款的约定向监理人发出开始监理通知。
2.3 提供设备、设施
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委托人应为监理人的现场人员,在监理期间提供办公房间、办公 桌椅、互联网接口、冷暖设施、生活设施、进出现场交通服务和其他便利条件。
2.4 办理证件和批件
法律规定和(或)合同约定由委托人负责办理的工程建设项目必须履行的各类审批、核准或备 案手续,委托人应当按时办理,监理人应给予必要的协助。
法律规定和(或)合同约定由监理人负责办理的监理所需的证件和批件,委托人应给予必要的 协助。
2.5 支付合同价款
委托人应按合同约定向监理人及时支付合同价款。
2.6 提供监理资料
委托人应按第 1.6.2 项的约定向监理人提供监理资料。
2.7 其他义务
委托人应履行合同约定的其他义务。
63
3. 委托人管理
3.1 委托人代表
3.1.1 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委托人应在合同签订后 14 天内,将委托人代表的姓名、职 务、联系方式、授权范围和授权期限书面通知监理人,由委托人代表在其授权范围和授权期限内,代表委托人行使权利、履行义务和处理合同履行中的具体事宜。委托人代表在授权范围内的行为由 委托人承担法律责任。
3.1.2 委托人代表违反法律法规、违背职业道德守则或者不按合同约定履行职责及义务,导致 合同无法继续正常履行的,监理人有权通知委托人更换委托人代表。委托人收到通知后 7 天内,应 当核实完毕并将处理结果通知监理人。
3.1.3 委托人更换委托人代表的,应提前 14 天将更换人员的姓名、职务、联系方式、授权范围 和授权期限书面通知监理人。委托人代表超过 2 天不能履行职责的,应委派代表代行其职责,并通 知监理人。
3.2 委托人的指示
3.2.1 委托人应按合同约定向监理人发出指示,委托人的指示应盖有委托人单位章,并由委托 人代表签字确认。
3.2.2 监理人收到委托人作出的指示后应遵照执行。指示构成变更的,应按第 8 条执行。
3.2.3 在紧急情况下,委托人代表或其授权人员可以当场签发临时书面指示,监理人应遵照执 行。委托人代表应在临时书面指示发出后 24 小时内发出书面确认函,逾期未发出书面确认函的,该 临时书面指示应被视为委托人的正式指示。
3.2.4 由于委托人未能按合同约定发出指示、指示延误或指示错误而导致监理人费用增加和(或)周期延误的,委托人应承担由此增加的费用和(或)周期延误。
3.3 决定或答复
3.3.1 委托人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有权对监理人的监理工作和(或)监理文件作出处理决定,监理人应按照委托人的决定执行,涉及监理服务期限或监理报酬等问题按第 8 条的约定处理。3.3.2 委托人应在专用合同条款约定的时间之内,对监理人书面提出的事项作出书面答复;逾 期没有作出答复的,视为已获得委托人的批准。
4. 监理人义务
4.1 监理人的一般义务
4.1.1 遵守法律
64
监理人在履行合同过程中应遵守法律,并保证委托人免于承担因监理人违反法律而引起的任何 责任。
4.1.2 依法纳税
监理人应按有关法律规定纳税,应缴纳的税金(含增值税)包括在合同价格之中。
4.1.3 完成全部监理工作
监理人应按合同约定以及委托人要求,完成合同约定的全部工作,并对工作中的任何缺陷进行 整改,使其满足合同约定的目的。
4.1.4 其他义务
监理人应履行合同约定的其他义务。
4.2 履约保证金
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履约保证金自合同生效之日起生效,在委托人签发竣工验收证书 之日起 28 日后失效。如果监理人不履行合同约定的义务或其履行不符合合同的约定,委托人有权扣 划相应金额的履约保证金。
4.3 联合体
4.3.1 联合体各方应共同与委托人签订合同。联合体各方应为履行合同承担连带责任。4.3.2 联合体协议经委托人确认后作为合同附件。在履行合同过程中,未经委托人同意,不得 修改联合体协议。
4.3.3 联合体牵头人或联合体授权的代表负责与委托人联系,并接受指示,负责组织联合体各 成员全面履行合同。
4.4 总监理工程师
4.4.1 监理人应按合同协议书的约定指派总监理工程师,并在约定的期限内到职。监理人更换 总监理工程师应事先征得委托人同意,并应在更换 14 天前将拟更换的总监理工程师的姓名和详细资 料提交委托人。总监理工程师 2 天内不能履行职责的,应事先征得委托人同意,并委派代表代行其 职责。
4.4.2 总监理工程师应按合同约定以及委托人要求,负责组织合同工作的实施。在情况紧急且 无法与委托人取得联系时,可采取保证工程和人员生命财产安全的紧急措施,并在采取措施后 24 小 时内向委托人提交书面报告。
4.4.3 监理人为履行合同发出的一切函件均应盖有监理人单位章或由监理人授权的项目机构 章,并由监理人的总监理工程师签字确认。
4.4.4 按照专用合同条款约定,总监理工程师可以授权其下属人员履行其某项职责,但事先应
65
将这些人员的姓名和授权范围书面通知委托人和承包人。
4.5 监理人员的管理
4.5.1 监理人应在接到开始监理通知之日起 7 天内,向委托人提交监理项目机构以及人员安排 的报告,其内容应包括项目机构设置、主要监理人员和作业人员的名单及资格条件。主要监理人员 应相对稳定,更换主要监理人员的,应取得委托人的同意,并向委托人提交继任人员的资格、管理经 验等资料。总监理工程师的更换,应按照本章第 4.4.1 项规定执行。
4.5.2 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主要监理人员包括总监理工程师、专业监理工程师等;其 他人员包括各专业的监理员、资料员等。
4.5.3 监理人应保证其主要监理人员在合同期限内的任何时候,都能按时参加委托人组织的工 作会议。
4.5.4 国家规定应当持证上岗的工作人员均应持有相应的资格证明,委托人有权随时检查。委 托人认为有必要时,可以进行现场考核。
4.6 撤换总监理工程师和其他人员
监理人应对其总监理工程师和其他人员进行有效管理。委托人要求撤换不能胜任本职工作、行 为不端或玩忽职守的总监理工程师和其他人员的,监理人应予以撤换。
4.7 保障人员的合法权益
4.7.1 监理人应与其雇用的人员签订劳动合同,并按时发放工资。
4.7.2 监理人应按劳动法的规定安排工作时间,保证其雇用人员享有休息和休假的权利。因监 理需要占用休假日或延长工作时间的,应不超过法律规定的限度,并按法律规定给予补休或付酬。4.7.3 监理人应按有关法律规定和合同约定,为其雇用人员办理保险。
4.8 合同价款应专款专用
委托人按合同约定支付给监理人的各项价款,应专用于合同监理工作。
5. 监理要求
5.1 监理范围
5.1.1 本合同的监理范围包括工程范围、阶段范围和工作范围,具体监理范围应当根据三者之 间的关联内容进行确定。
5.1.2 工程范围指所监理工程的建设内容,具体范围在专用合同条款中约定。
66
5.1.3 阶段范围指工程建设程序中的勘察阶段、设计阶段、施工阶段、缺陷责任期及保修阶段 中的一个或者多个阶段,具体范围在专用合同条款中约定。
5.1.4 工作范围指监理工作中的质量控制、进度控制、投资控制、合同管理、信息管理、组织 协调和安全监理、环保监理中的一项或者多项工作,具体范围在专用合同条款中约定。
5.2 监理依据
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本工程的监理依据如下:(1)适用的法律、行政法规及部门规章;
(2)与工程有关的规范、标准、规程;
(3)工程勘察文件、设计文件及其他文件;
(4)本工程监理的委托合同及补充合同;
(5)委托人签订的勘察、设计和施工承包合同;
(6)合同履行中与监理服务有关的来往函件;
(7)其他监理依据。
5.3 监理内容
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监理工作内容包括:
(1)收到工程设计文件后编制监理规划,并在第一次工地会议 7 天前报委托人。根据有关规定 和监理工作需要,编制监理实施细则;
(2)熟悉工程设计文件,并参加由委托人主持的图纸会审和设计交底会议;
(3)参加由委托人主持的第一次工地会议;主持监理例会并根据工程需要主持或参加专题会议;(4)审查施工承包人提交的施工组织设计,重点审查其中的质量安全技术措施、专项施工方案 与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的符合性;
(5)检查施工承包人工程质量、安全生产管理制度及组织机构和人员资格;
(6)检查施工承包人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的配备情况;
(7)审查施工承包人提交的施工进度计划,核查承包人对施工进度计划的调整;
(8)检查施工承包人的试验室;
(9)审核施工分包人资质条件;
(10)查验施工承包人的施工测量放线成果;
(11)审查工程开工条件,对条件具备的签发开工令;
(12)审查施工承包人报送的工程材料、构配件、设备质量证明文件的有效性和符合性,并按 规定对用于工程的材料采取平行检验或见证取样方式进行抽检;
(13)审核施工承包人提交的工程款支付申请,签发或出具工程款支付证书,并报委托人审核、批准;
67
(14)在巡视、旁站和检验过程中,发现工程质量、施工安全存在事故隐患的,要求施工承包 人整改并报委托人;
(15)经委托人同意,签发工程暂停令和复工令;
(16)审查施工承包人提交的采用新材料、新工艺、新技术、新设备的论证材料及相关验收标 准;
(17)验收隐蔽工程、分部分项工程;
(18)审查施工承包人提交的工程变更申请,协调处理施工进度调整、费用索赔、合同争议等 事项;
(19)审查施工承包人提交的竣工验收申请,编写工程质量评估报告;
(20)参加工程竣工验收,签署竣工验收意见;
(21)审查施工承包人提交的竣工结算申请并报委托人;
(22)编制、整理工程监理归档文件并报委托人。
5.4 监理文件要求
5.4.1 监理文件的编制应符合法律、规范标准的强制性规定和委托人要求,相关的监理依据应 当完整准确,文件内容和相应数据应当真实可靠。
5.4.2 监理文件的深度应满足本阶段相应监理工作的规定要求,满足委托人的下步工作需要,并应符合国家和行业现行规定。
5.4.3 本工程监理文件的具体类别、编制要求、编制内容、提交时间和份数等,在专用合同条 款中约定。
6. 开始监理和完成监理
6.1 开始监理
6.1.1 符合专用合同条款约定的开始监理条件的,委托人应提前 7 天向监理人发出开始监理通 知。监理服务期限自开始监理通知中载明的开始监理日期起计算。
6.1.2 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因委托人原因造成合同签订之日起 90 天内未能发出开始监 理通知的,监理人有权提出价格调整要求,或者解除合同。委托人应当承担由此增加的费用和(或)周期延误。
6.2 监理周期延误
在履行合同过程中,由于下列原因造成监理服务期限延误且属于非监理人责任的,委托人应当 延长监理服务期限并增加监理报酬,具体方法在专用合同条款中约定。
(1)合同变更;
68
(2)因委托人原因导致的监理工作暂停;
(3)未按合同约定及时支付监理报酬;
(4)未及时履行合同约定的相关义务;
(5)由于承包人延误、行政管理造成的监理服务期延误;(6)造成监理服务期限延误的其他原因。
6.3 完成监理
6.3.1 监理人应当根据法律、规范标准、合同约定和委托人要求实施和完成监理,并编制和移 交监理文件。
6.3.2 根据委托人要求或者基于专业能力判断,监理人认为能够提前完成监理的,可向委托人 递交一份提前完成监理建议书,包括实施方案、提前时间、监理报酬变动等内容。除专用合同条款 另有约定之外,委托人接受建议书的,不因提前完成监理而减少监理报酬;增加监理报酬的,所增 费用由委托人承担。
6.3.3 缺陷修复监理指缺陷责任期间,监理人对承包人修复质量缺陷进行的监理。缺陷修复监 理的责任由监理人负责。
6.3.4 委托人应当及时接收监理人提交的监理文件。如无正当理由拒收的,视为委托人已经接 收监理文件。接收监理文件时,委托人应向监理人出具文件签收凭证,凭证内容包括文件名称、文 件内容、文件形式、份数、提交和接收日期、提交人与接收人的亲笔签名等。
6.3.5 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监理文件包括纸质文件和电子文件两种形式,两者若有不 一致时,应以纸质文件为准。纸质文件应当加盖单位章和总监理工程师的注册执业印章,具体份数、纸幅、装订格式等要求,应在专用合同条款中约定;电子文件应使用光盘和 U 盘分别贮存。
7. 监理责任与保险
7.1 监理责任主体
7.1.1 监理人应运用一切合理的专业技术、知识技能和项目经验,按照职业道德准则和行业公 认标准尽其全部职责,勤勉、谨慎、公正地履行其在本合同项下的责任和义务。
7.1.2 监理责任为监理单位项目负责人终身责任制。总监理工程师应当按照法律法规、有关技 术标准、设计文件和工程承包合同进行监理,对施工质量承担监理责任。
7.1.3 总监理工程师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在办理工程质量监督手续前签署工程质量终身责任承诺 书,连同法定代表人出具的授权书,报工程质量监督机构备案。
7.2 监理责任保险
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监理人应根据工程情况对监理责任进行保险,并在合同履行期间 69
保持足额、有效。
8. 合同变更
8.1 变更情形
8.1.1 合同履行中发生下述情形时,合同一方均可向对方提出变更请求,经双方协商一致后进 行变更,监理服务期限和监理报酬的调整方法在专用合同条款中约定。
(1)监理范围发生变化;
(2)除不可抗力外,非监理人的原因引起的周期延误;(3)非监理人的原因,对工程同一部分重复进行监理;(4)非监理人的原因,对工程暂停监理及恢复监理。
8.1.2 基准日后,因颁布新的或修订原有法律、法规、规范和标准等引发合同变更情形的,按 照上述约定进行调整。
8.2 合理化建议
8.2.1 合同履行中,监理人可对委托人要求提出合理化建议。合理化建议应以书面形式提交委 托人,被委托人采纳并构成变更的,执行第 8.1 款约定。
8.2.2 监理人提出的合理化建议降低了工程投资、缩短了施工期限或者提高了工程经济效益的,委托人应按专用合同条款中的约定给予奖励。
9. 合同价格与支付
9.1 合同价格
9.1.1 本合同的价款确定方式、调整方式和风险范围划分,在专用合同条款中约定。
9.1.2 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合同价格应当包括收集资料、踏勘现场、制订纲要、实施 监理、编制监理文件等全部费用和国家规定的增值税税金。
9.1.3 委托人要求监理人进行外出考察、试验检测、专项咨询或专家评审时,相应费用不含在 合同价格之中,由委托人另行支付。
9.2 预付款
9.2.1 预付款应专用于本工程的监理。预付款的额度、支付方式及抵扣方式在专用合同条款中 约定。
9.2.2 委托人应在收到预付款支付申请后 28 天内,将预付款支付给监理人;监理人应当提供等 额的增值税发票。
70
9.3 中期支付
9.3.1 监理人应按委托人批准或专用合同条款约定的格式及份数,向委托人提交中期支付申请,并附相应的支持性证明文件。
9.3.2 委托人应在收到中期支付申请后的 28 天内,将应付款项支付给监理人;监理人应当提供 等额的增值税发票。委托人未能在前述时间内完成审批或不予答复的,视为委托人同意中期支付申 请。委托人不按期支付的,按专用合同条款的约定支付逾期付款违约金。
9.3.3 中期支付涉及政府投资资金的,按照国库集中支付等国家相关规定和专用合同条款的约 定执行。
9.4 费用结算
9.4.1 合同工作完成后,监理人可按专用合同条款约定的份数和期限,向委托人提交监理费用 结算申请,并提供相关证明材料。
9.4.2 委托人应在收到费用结算申请后的 28 天内,将应付款项支付给监理人;监理人应当提供 等额的增值税发票。委托人未能在前述时间内完成审批或不予答复的,视为委托人同意费用结算申 请。委托人不按期支付的,按专用合同条款的约定支付逾期付款违约金。
9.4.3 委托人对费用结算申请内容有异议的,有权要求监理人进行修正和提供补充资料,由监 理人重新提交。监理人对此有异议的,按第 12 条的约定执行。
9.4.4 最终结清付款涉及政府投资资金的,按第 9.3.3 项的约定执行。
10. 不可抗力
10.1 不可抗力的确认
10.1.1 不可抗力是指监理人和委托人在订立合同时不可预见,在履行合同过程中不可避免发生 并不能克服的自然灾害和社会性突发事件,如地震、海啸、瘟疫、水灾、骚乱、暴动、战争和专用 合同条款约定的其他情形。
10.1.2 不可抗力发生后,委托人和监理人应及时认真统计所造成的损失,收集不可抗力造成损 失的证据。合同双方对是否属于不可抗力或其损失的意见不一致的,由合同双方协商确定。
10.2 不可抗力的通知
10.2.1 合同一方当事人遇到不可抗力事件,使其履行合同义务受到阻碍时,应立即通知合同另 一方当事人,书面说明不可抗力和受阻碍的详细情况,并提供必要的证明。
10.2.2 如不可抗力持续发生,合同一方当事人应及时向合同另一方当事人提交中间报告,说明 不可抗力和履行合同受阻的情况,并于不可抗力事件结束后 28 天内提交最终报告及有关资料。
71
10.3 不可抗力后果及其处理
10.3.1 不可抗力引起的后果及其损失,应由合同当事人依据法律规定各自承担。不可抗力发生 前已完成的监理工作,应当按照合同约定进行支付。
10.3.2 不可抗力发生后,合同当事人应当采取有效措施避免损失进一步扩大,如未采取有效措 施致使损失扩大的,应当自行承担扩大部分的损失。
10.3.3 因一方当事人迟延履行合同义务,致使迟延履行期间遭遇不可抗力的,应由该当事人承 担全部损失。
11. 违约
11.1 监理人违约
11.1.1 合同履行中发生下列情况之一的,属监理人违约:(1)监理文件不符合规范标准以及合同约定;
(2)监理人转让监理工作;
(3)监理人未按合同约定实施监理并造成工程损失;(4)监理人无法履行或停止履行合同;
(5)监理人不履行合同约定的其他义务。
11.1.2 监理人发生违约情况时,委托人可向监理人发出整改通知,要求其在限定期限内纠正;逾期仍不纠正的,委托人有权解除合同并向监理人发出解除合同通知。监理人应当承担由于违约所 造成的费用增加、周期延误和委托人损失等。
11.2 委托人违约
11.2.1 合同履行中发生下列情况之一的,属委托人违约:(1)委托人未按合同约定支付监理报酬;
(2)委托人原因造成监理停止;
(3)委托人无法履行或停止履行合同;
(4)委托人不履行合同约定的其他义务。
11.2.2 委托人发生违约情况时,监理人可向委托人发出暂停监理通知,要求其在限定期限内纠 正;逾期仍不纠正的,监理人有权解除合同并向委托人发出解除合同通知。委托人应当承担由于违 约所造成的费用增加、周期延误和监理人损失等。
11.3 第三人造成的违约
在履行合同过程中,一方当事人因第三人的原因造成违约的,应当向对方当事人承担违约责任。
72
一方当事人和第三人之间的纠纷,依照法律规定或者按照约定解决。
12. 争议的解决
委托人和监理人在履行合同中发生争议的,可以友好协商解决。合同当事人友好协商解决不成 的,可在专用合同条款中约定下列一种方式解决:
(1)向约定的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
(2)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73
第二节 专用合同条款
1. 一般约定
1.3 适用法律
本合同适用的其他规范性文件:/。
1.4 合同文件的优先顺序
关于合同文件优先顺序的约定:执行通用合同条款。
1.5 合同协议书
关于合同生效时间的约定:执行通用合同条款。
1.6 文件的提供和照管
1.6.1 监理文件的提供
监理人应在合理的期限内按照国家、水利行业现行标准、规范、规定,《水利工程施工监理规
范》及施工承包合同约定向委托人提供监理文件。合同约定监理文件应经委托人批复的,委托人应
当在合同约定的期限内批复或提出修改意见 。
1.6.2 委托人提供的文件
委托人在监理合同签订后 60 日内将工程承包合同、勘察文件、设计文件等资料提供给监理人,
监理工作所需规范标准由监理人自行提供。
1.8 转让
关于转让的约定:/。
1.10 知识产权
1.10.1 是否约定监理人完成的监理工作成果,除署名权以外的著作权和其他知识产权均归委
托人享有:/。
2. 委托人义务
2.3 提供设备、设施
监理人所有设备、设施均须自备,且必须在工地附近有固定办公场所和必备的办公用品,相关
74
费用已包含在监理服务费中,不再另外计取。
3. 委托人管理
3.1 委托人代表
3.1.1 将委托人代表的姓名、职务、联系方式、授权范围和授权期限书面通知监理人的时限:监理合同签订后 15 日内。
3.3 决定或答复
3.3.2 委托人对监理人书面提出的事项作出书面答复的时限:一般文件 14 天;紧急事项 7 天;变更文件 28 天。
4. 监理人义务
4.1.4 其他义务
监理人应履行的其他义务:执行通用合同条款 。
4.2 履约保证金
关于履约保证金时限的约定: 执行通用合同条款 。履约保证金到期后,委托人在接到监理人 书面申请后,扣除违约金部分(如有),于 28 天内一次性无息退还。
4.4 总监理工程师
4.4.1 总监理工程师及其他主要监理人员的变更:
投标文件承诺的监理部主要监理人员(见本合同第 4.5.2 项)在主体工程施工期间原则上不得 更换。如发生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办理书面手续后方能变更人员:
(1)因管理人员重大疾病、死亡、调离所在单位、辞职、犯罪、移民等特殊原因确须变更,提 供相关证明材料,且经发包方同意更换的;
(2)因不可抗力等特殊情况必须更换的。
除上述情况外,更换总监将给予监理人处 2 万元/次的违约金,更换总监代表将给予监理人处 1 万元/次的违约金,更换监理工程师将给予监理人处 0.5 万元/人/次的违约金。
监理人进行上述人员更换的,均需通过委托人批准,委托人认为人员资格、能力不能满足监理 工作需要或低于原人员资格、能力的,委托人有权要求监理人再更换,监理人不能满足要求的,委 托人有权解除合同,监理人还应承担监理服务酬金 10%的违约金。
4.4.4 总监理工程师可以授权其下属人员履行其职责的范围:总监理工程师可以授权其下属人
75
员履行其某项职责,但事先应将这些人员的姓名和授权范围书面通知委托人和承包人,按法律法规 不可授权以及发包人特殊要求的职责不可授权。
4.5 监理人员的管理
4.5.1 监理人应在接到开始监理通知之日起 5 日内组建监理机构,并按照投标文件中的人员 进场计划安排有关人员进驻现场,且进场人员必须能够满足工程建设监理工作需要。
4.5.2 主要监理人员包括:总监理工程师、总监理工程师代表、专业监理工程师、监理员等。
4.7 保障人员的合法权益
4.7.3 监理人还应为其现场监理人员投保人身意外伤害险和第三者责任险。
5. 监理要求
5.1 监理范围
5.1.2 监理的工程范围:/。
5.1.3 监理的阶段范围:自监理合同签订之日起至项目缺陷责任期结束止。
5.1.4 监理的工作范围:工程建设的全过程监理,包括但不限于建设工程施工阶段和缺陷责任 期满,并移交阶段的质量、进度、投资控制管理和安全、环保、合同、信息等方面协调管理服务,设计变更、经济签证审核和决算初审、工程移交等工作,协助业主单位完成项目实施过程中的征地 拆迁(含临时用地)、绿化及杆管线迁移、供电报装、交通导改、施工便道、临电临水、涉铁(如 有)、涉高速公路(如有)等协调管理工作;监理服务内容除水利工程施工监理外,还包括市政、机电及金属结构设备制造监理(如有)、水土保持监理(如有)和环境保护监理(如有)等(如监 理人不具备相应资质,应委托具备相应资质单位进行监理服务,费用在投标报价中自行考虑。
服务内容清单包括但不限于下表:
工程监理部分服务内容清单
编 号 | 项目内容 | 委托方 | 工程监理 | 实施或批准单位 |
一 | 工程前期阶段 | |||
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环评(如有) | 授权 | 参与、存档 | 环评机构 | |
办理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如有) | 授权 | 策划、实施、存档 | 自规局 | |
办理国有建设用地划拨决 定书(如有) | 授权 | 策划、实施、存档 | 自规局 | |
办理土地使用证(如有) | 授权 | 策划、实施、存档 | 自规局 | |
地质勘探报告 | 授权 | 参与、存档 | 地质勘探单位 | |
施工图纸设计及审图 | 授权 | 参与、存档、实施 | 设计院 |
76
二 | 施工准备工作 | |||
工程施工招标 | 批准 | 参与、存档 | 委托人、招标代理 机构 | |
安质报监 | 授权 | 策划、实施、存档 | 安质监机构 | |
供电申请办理 | 授权 | 策划、实施、存档 | 监理、供电公司 | |
排污方案申报 | 授权 | 策划、实施、存档 | 监理、建设局 | |
临时施工用电 | 授权 | 策划、实施、存档 | 监理、供电局 | |
施工用水 | 授权 | 策划、实施、存档 | 监理、供水集团 | |
施工现场整理 | 授权 | 策划、实施、存档 | 监理、委托人 | |
考察投标单位 | 实施 | 参与、文书、存档 | 委托人、监理 | |
招投标事务(开\询\清\评 标) | 参与 | 实施、文书、存档 | 委托人、监理 | |
定标、签约及合同备案 | 实施 | 参与、文书、存档 | 委托人、监理 | |
其他招标 | 批准 | 策划、实施、文书、存档 | 委托人、监理 | |
其他手续办理 | 授权 | 策划、实施、存档 | 监理 | |
安全管理 | ||||
安全管理规划和各项安全 措施 | 批准 | 参与、实施、文书、存档 | 施工、监理 | |
安全方案审查 | 监督 | 参与、实施、文书、存档 | 施工、监理 | |
安全措施落实检查 | 监督 | 参与、实施、文书、存档 | 施工、监理 | |
进度控制 | ||||
进度管理计划 | 批准 | 参与、实施、文书、存档 | 施工、监理 | |
合同包进度目标设定 | 批准 | 参与、实施、文书、存档 | 施工、监理 | |
总进度计划审批 | 批准 | 参与、实施、文书、存档 | 施工、监理 | |
相关进度实施计划审查 | 监督 | 参与、实施、文书、存档 | 施工、监理 | |
计划实施检查 | 监督 | 参与、实施、文书、存档 | 施工、监理 | |
质量控制 | ||||
质量管理计划 | 批准 | 参与、实施、文书、存档 | 施工、监理 | |
施工组织设计审查 | 监督 | 参与、实施、文书、存档 | 施工、监理 | |
质量控制点质量监控 | 监督 | 参与、实施、文书、存档 | 施工、监理 | |
主要设备材料的质量控制 | 监督 | 参与、实施、文书、 存档 | 施工、监理 | |
分部分项工程验收 | 监督 | 参与、实施、文书、存档 | 施工、监理 | |
投资控制 | ||||
投资管理计划 | 批准 | 参与、实施、文书、存档 | 施工、监理 | |
工程变更管理 | 批准 | 参与、实施、文书、存档 | 施工、监理 | |
工程支付管理 | 批准 | 参与、实施、文书、存档 | 施工、监理 | |
合同包结算管理 | 批准 | 参与、实施、文书、存档 | 施工、监理 | |
合同管理 | ||||
合同起草 | 批准 | 策划、文书、存档 | 监理 | |
合同实施管理 | 参与 | 配合委托人督促检查存档 | 监理 | |
工程索赔管理 | 批准 | 配合委托人督促检查存档 | 监理 | |
信息管理 | ||||
监理信息系统的建立 | 批准 | 策划、文书、存档 | 监理 | |
市场信息搜集、图纸、档 案管理 | 监督、检 查 | 系统化、规范化管理,各类档案 资料齐全 | 监理 | |
设计管理 | ||||
专项设计委托 | 批准 | 策划、文书、存档 | 设计院 | |
设计成果检查 | 参与 | 策划、文书、存档、实施 | 监理 |
77
设计变更管理 | 批准 | 策划、文书、存档 | 设计院、监理 | |
竣工图审查 | 参与 | 配合委托人督促检查 | 监理 | |
文明施工管理 | ||||
现场施工协调 | 组织 | 策划、文书、存档、协调 | 施工 | |
环境保护管理 | 批准 | 策划、实施、文书、存档 | 监理 | |
文明施工管理 | 批准 | 策划、实施、文书、存档 | 监理 | |
现场材料、设备管理 | 组织 | 催收、收发、建帐、存档 | 监理 | |
其他协调工作 | 总协调 | 实施 | 相关职能部门 | |
三 | 工程竣工验收 | |||
各合同包工程验收 | 组织 | 策划、文书、存档 | 监理、施工 | |
功能验收 | 批准 | 策划、文书、存档 | 监理、设计、施工 | |
检验测试 | 参与 | 参与、文书、存档 | 监理、施工 | |
竣工验收 | 批准 | 实施、文书、存档、组织 | 施工、监理 | |
交付使用 | 批准 | 实施、文书、存档、组织 | 施工、监理 | |
文档备案+档案移交 | 组织 | 实施 | 监理 | |
监理总结及监理评估报 | 组织 | 实施 | 监理 | |
5.1.5 监理人要积极配合委托人对监理工作所进行的监督、检查;工程建设中质量、安全、投 资、进度方面的重大问题要报委托人审批后方可实施。
5.2 监理依据
除通用合同条款规定的监理依据外,本合同的监理依据还应包括以下内容(但不限于):国家和国务院水行政主管部门有关工程建设的法律、法规及规章;
工程建设标准强制性条文(水利工程部分);
《水利工程建设项目施工监理规范》(SL 288);
《安徽省中小型水利工程施工监理导则》(DB34/T2025);
安徽省水行政主管部门有关规范性文件;
……
合同条款中列明的监理依据均以最新版本为准。
5.3 监理内容
除通用合同条款规定的监理内容外,监理工作内容还包括:
审批施工质量缺陷处理措施计划,监督、检查施工质量缺陷处理情况,组织施工质量缺陷备案表的 填写;
按有关规定进行进行工程质量评定;
78
按有关规定组织或参加工程验收;
其他监理工作内容详见附件一。
监理人在行使下列权利前,必须得到委托人的批准。
(1)批准工程的分包;
(2)确定延长完工期限;
(3)作出变更决定;
(4)作出涉及造价调整的工作联系单决定;
(5)作出估价决定;
(6)批准暂列金额(备用金)的使用;
(7)作出采用新技术、新材料、新工艺的决定;
(8)对承包人未能在监理人所发通知中规定的时间内修正某项缺陷,监理人对该缺陷的修 正费用做出估算,并在支付款中扣留这笔款项;
(9)对不适合在本工程工作的承包人的职员或工人,监理人要求承包人将其调离;(10)审批施工月、季度、年和总进度计划或投资计划;
(11)批准为合同永久工程施工需要进行的补充地质勘探。
尽管有以上规定,但当监理人认为出现了危及生命、工程及财产安全的紧急事件时,即使没有 委托人的事先批准,监理人可以指示承包方实施为消除或减少这种危险所必须进行的工作。并通知 承包方和抄送委托方。
5.4 监理文件要求
5.4.3 本工程监理文件的具类别、编制要求、编制内容、提交时间和份数等的约定:监理方在 每月的 20 日前向委托人提交 4 份监理月报,监理月报主要内容:
(1)工程概况;
(2)监理方投入的人员及设备情况;
(3)承包人机械设备(包括型号、数量)、材料(包括周转材料及其规格、数量)、施工管理 人员及操作人员的投入情况;
(4)工程质量情况:包括工序质量情况表、试验检验情况表、工程难点及复杂工艺的施工情况、执行强制性标准及相关规范的情况、承包人对工程质量的管理情况、当月工程质量与总体工程质量 目标的比较分析及应采取的对策;
(5)当月工程进度与总体进度的对比情况,分析进度变化的原因对总体进度的影响,对下月进 度控制进行调整;
(6)天气情况及其对工程质量、进度的影响;
(7)重大变更(包括设计、地质等因素);
(8)完成预算内及预算外工程量的情况,并与总体计划进行比较分析;
79
(9)承包人工程合同执行及监理方对合同管理的情况;(10)与相关部门协调情况;
(11)工程款支付情况和监理结论;
(12)施工班组及农民工工资支付情况
(13)其他相关情况。
监理评估报告:监理单位的监理评估报告须在工程验收时提供。
相关资料移交:工程验收时监理人必须提交本工程施工全过程的监理资料(资料必须全面、真 实,能反应工程整个施工全过程的相关情况),同时监督承包人向委托人提交完整的竣工图纸和资 料 8 份(包括扫描电子版)。
6. 开始监理和完成监理
6.1 开始监理
6.1.1 开始监理的条件: 执行通用合同条款 。
6.1.2 因委托人原因未能及时发出开始监理通知的,按照以下约定执行:合同签订之日 90 天后 起开始监理服务。
6.2 监理周期延误
由于非监理人责任造成监理服务期限延误的,延长监理服务期限的计算方法:/;增加监理 服务费用的计算方法:/。
由于监理人责任造成监理服务期限延误的,逾期竣工违约金的计算方法为:每延期竣工一天,监理人支付委托人合同价款的万分之二的违约金;工程延期 28 天以上的,每天按合同价款万分之五 向委托人支付违约金;延期竣工 56 天以上的,发包人有权解除合同,没收履约保证金,并追究连带 损失。
6.3 完成监理
6.3.2 提前完成监理,监理报酬是否调整:/。
8. 合同变更
8.1 变更情形
8.1.1 合同变更时,监理服务期限的调整方法:根据工程规模、监理范围的变化、政府的相关 要求调整;监理报酬的调整方法:监理工作报酬按照增加的监理工作所需要的监理人员和主要设施、设备等费用增加情况,按本合同中监理报酬清单相应价格进行计算。
80
监理范围和监理服务期限如未发生变化,监理服务费用在合同实施期间不予变更;监理范围明 显减少的,合同双方参照以上计算调整核减监理报酬;因工程提前完成导致监理服务期限缩短,且 在监理人已履行本合同规定义务的情况下,委托人不能以监理人提前完成监理而减少监理报酬。
8.2 合理化建议
8.2.2 监理人提出的合理化建议降低了工程投资、缩短了施工期限或者提高了工程经济效益 的,委托人给予监理人如下奖励:/。
9.合同价格与支付
9.1 合同价格
9.1.1 本合同为总价合同。合同价格是监理人按照合同约定完成签订之日起至缺陷责任期满并 移交止阶段监理服务所需的全部费用,应按投标文件格式中监理报酬清单的内容和格式填报。本项 目采用总价包干,中标价即为合同价。监理人在监理服务费用投标报价时已考虑了施工期间可能出 现的政策、施工环境、市场的变化等可能影响监理服务费用的因素,除不可抗力以外的其它风险。本项目监理服务费为合同签订之日起至缺陷责任期满并移交止,监理服务费不随监理服务期延长而 增加。因工程规模调整、概算调整、工程甩项等导致监理人的正常工作量减少时,按减少工作量的 比例从协议书约定的监理服务费中扣减相同比例的监理服务费;其他情况不调整。
监理人员服务费应填报各级监理人员的人月单价及为完成监理服务所需要的总人月数量。各类 监理人员的人月单价应包括监理人员履行监理服务时由于施工工艺的连续性导致不可避免的加班费 用,在上述情况发生时,委托人将不考虑另行支付监理人员的加班费用。
本项目监理人采用现场测量手段进行平行检测和需要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工程质量检测机构进 行的平行检测,相应费用均含在合同价格之中。
除本合同第 8 条约定的变更情形外,本监理合同的监理服务费用在合同实施期间一律不予调整。
9.2 预付款
9.2.1 预付款的额度:/。支付方式及抵扣方式:/。
9.3 中期支付
9.3.1 监理人应在各支付周期末向委托人提交由总监理工程师签署的按委托人批准格式填写 的监理服务费付款申请单一式 4 份,该付款申请单包括以下栏目,监理人应逐项填写清楚:(1) 本次应向监理人支付的(结算的)监理服务费用 ;
(2) 本次应支付的监理服务变更费用;
81
(3) 根据合同规定,本次应结算的其他款项;
(4) 本次应扣回的预付款;
(5) 根据合同规定,本次应扣除的其他款项。
9.3.2 委托人不按期支付而向监理人支付逾期付款违约金的计算办法: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 款利率向监理人支付利息。
9.3.3 中期支付涉及政府投资资金的,支付规定如下:根据工程形象进度,按施工已完成合格 工程量乘以中标折算费率为监理进度款,甲方每季度支付当季监理进度款的 70%;工程竣工验收合 格并办理完工程审计后,甲方向乙方付至按工程审定价格确定的最终合同价格的 97%监理费,余款 待工程缺陷责任期满后支付。
本项目中标折算费率=监理合同价/施工合同价*100%(即:例如某项目监理中标合同价为 330 万元,该项目施工总合同价为 100000 万元,则该监理费折算费率为 330/100000×100%=0.33%)。
注:如中标人采用“银行保函或保证保险等方式”提交等额余款,则在结算完成后招标人应付 至最终结算价款的 100%。
9.3.4 支付方法
。支付方式为:银行转帐
支付时间为:根据监理投标文件中监理费用支付估算表,经双方协商确定的付款计划支付。
9.3.5 委托人对监理人要求支付的款项中的任何部分有异议的 ,应在收到监理人提交的书面支 付申请 7 日内发出书面通知说明理由,但不得借此延误对监理人其他应得款项的支付。
9.4 费用结算
9.4.1 合同工作完成后 28 日内,监理人应向委托人提交一式 3 份监理费用结算申请,并提供相 关证明材料。
9.4.2 委托人不按期支付而向监理人支付逾期付款违约金的计算办法: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 款利率向监理人支付利息。
9.4.3.施工过程中每季度按施工单位已完工程量×折算中标费率进行监理费的结算。
注:例如本项目监理中标合同价为 330 万元,该项目施工及设备采购安装总合同价为 100000 万 元,则该监理费折算费率为 330/100000×100%=0.33%
9.4.4.上述结算单价应包含所投服务的所有材料、劳务、利润、税金、政策性文件规定及合同 包含的所有风险、责任、义务等一切应有费用。
9.5 暂列金
本合同的暂列金是:/ 元。暂列金应按委托人的书面指示全部或部分地使用,或根 本不予动用。暂列金主要用于监理范围和监理服务期变更产生的费用支付及其他不可预见情况发生 的费用。
82
10. 不可抗力
10.1 不可抗力的确认
10.1.1 不可抗力的其他情形:/。
11. 违约
11.1 监理人违约
11.1.3 违约的具体情形和处理
(1)监理人接到开始监理通知后没有按时进场,每延迟一日承担监理服务费总额 1 %的违约 金。
(2)总监理工程师每月驻工地现场工作时间不少于 22 日,每天在岗工作时间不得少于 8 小 时,否则将给予监理人处 500 元/日的违约金;其他主要监理人员每月驻工地现场工作时间不少于 22 日/人,(按照监理人员进场计划进行考勤),否则将给予监理人处 200 元/人/日的违约金。主 要监理人员必须到委托人处进行签到考勤,不签到视为不到岗。每月累计超过 6 人次,委托人有权 约谈企业法定代表人并有权直接解除监理合同,合同解除自《解除合同通知书》到达乙方时生效,解除合同造成的一切损失由乙方自行承担。
监理人相关人员或其雇员不遵守合同规定或不能胜任工作的,委托人有权要求更换相关人员,乙方不更换的按该岗位缺岗认定,该行为视为乙方违约,将给予监理人处 1000 元/人/日的违约金,每月累计超过 3 人次的将给予监理人处 1000 元/人/日的违约金,每月累计超过 6 人次委托人有权 约谈企业法定代表人并有权直接解除监理合同,合同解除自《解除合同通知书》到达乙方时生效,解除合同造成的一切损失由乙方自行承担。
委托人和主管部门对现场进行检查时,总监不在岗,将给予监理人处 1000 元/次的违约金。每 周未按时召开监理例会或总监未主持会议的,将给予监理人处 1000 元/次的违约金。委托人有权根 据施工现场的监理人情况,要求监理人增加专业人员,监理人必须接受,否则委托人有权终止合同。总监和其他主要监理人员采用签到考勤。
(3)承诺的仪器和设备应根据工程建设需要和委托人要求进场,拖延到位的,将给予监理人处 1000 元/日/项的违约金。
(4)监理人应及时做好工程施工过程各种监理信息的收集、整理和归档,并保证现场记录、检 查等资料的完整和真实。应编制《监理日志》,并向委托人提交监理月报、监理专题报告、监理工 作报告和监理工作总结报告,监理人未及时向委托人提交上述资料的,将给予监理人处 1000 元/ 次的违约金。
(5)在建设过程中,监理人必须按投标时承诺配备的人员及时到位,配备专业人员,未经委托 人同意,监理人不得更换或者减少上述人员,否则,视同监理人违约,委托人有权中止履行合同。
83
根据现场施工情况,保证监理人员每天到场数量,委托人有权根据监理现场人员到位情况,要求监 理人增加专业人员,否则视同监理人违约,委托人有权中止履行合同。
(6)人员变更违约责任详见本节 4.4.1 项。
12. 争议的解决
委托人和监理人在履行合同中发生争议的,可以友好协商解决。合同当事人友好协商解决不成 的,选择下列(2)方式解决:
(1)向 合肥 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
(2)向 工程所在地 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13. 其他
13.1 监理人在监理服务过程中需满足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的相关规定。
13.2 质量管理:
监理人需根据设计文件、现场实际情况和依据有关规范、规程,有针对性的编制监理大纲、监 理规划及监理实施细则,对工程施工实施全过程有效监控。
施工过程中重要节点必须按照现行的验收标准及相关规范进行监理旁站和过程验收,总监到场 核查签字确认,并保留相应的影像资料。
本工程实行实体样板引路,监理人必须对实体样板施工进行监督管理,并经总监签字确认后方 可开始工程施工;若未按照要求实行实体样板引路而开始施工,将给予监理人处 1000 元/处的违约 金。
委托人发现承包人施工的工序未经验收或经验收不合格未返工,监理人未制止的,视为监理人 违约,将给予监理人处 1000 元/处的违约金;类似情况发生 2 次及以上,或者因监理人自身问题以 及管理问题造成监理下的工程受到质检部门两次通报和严重警告仍未及时纠正或改进的,委托人有 权单方终止合同,监理人不得有异议。
工程质量的报验工作由监理人督促施工单位完成。由于监理人员失职,造成工程管理失控出现 质量和安全问题的,监理人要承担连带责任。对于质量缺陷,监理人未督促施工单位按照缺陷处理 程序修复的,对一般质量缺陷,将给予监理人处 500 元/处的违约金;对较大质量缺陷,将给予监理 人处 1000 元/处的违约金;对严重质量缺陷,将给予监理人处 2000 元/处的违约金;缺陷处理需保 留处理前后的影像资料、处理方案、承包人的责任人等,汇总成册备查。
工程监理人在工程验收移交后应安排专人负责质保期内的质量维修的相关工作,做好统计需维 修的数量、维修进展及维修结果等、负责督促并监督承包人及时、保质、保量完成质保期维修。保 修期内连续发生多次质量投诉问题并造成恶劣影响的,视为监理人违约,将给予监理人处 2000 元/
84
次的违约金。
工程验收时监理人必须提交本工程施工全过程的监理资料,同时监督承包人向委托人提交完整 的竣工图纸和资料 8 份(包括扫描电子版)。
13.3 安全、文明施工:
监理人负责监理区域的安全监理,配备专职安全监理,制定相应的施工安全监理措施,并承担 由于监理措施不力造成的经济损失和责任。监督施工单位按照施工组织设计的安全技术措施和专项 施工方案组织施工,及时制止违规施工作业。不定期巡视检查施工过程中的危险性较大工程作业情 况。监理人委派的安全监理工程师需负责核实塔吊维保人员的证件、监督维修保养过程、对维保过 程进行旁站并拍照存档;对脚手架、模板支撑、临边防护、临时用电等安全设施,监理人员对照施 工组织设计和专项施工方案及相应的标准规范进行全面检查,对存在问题要求施工单位限期整改并 保存整改前后的照片;并检查安全生产费用的使用情况,督促施工单位进行安全自查工作,并对施 工单位自查情况进行抽查,参加委托人组织的安全生产专项检查。危险性较大作业的专项施工方案(深基坑、高支模等),监理人必须进行审核、并经总监理工程师签字确认;施工过程必须进行旁 站、验收、并经总监验收方可进行下道工序作业,并留存总监到场检查验收的影像资料,以备核查。
若检查发现危险性较大作业的专项施工方案未经总监签字、施工过程未经总监验收的,视为监 理人违约,将给予监理人处 10000 元/处的违约金。总监每月组织不少于一次项目工地质量安全大检 查,每少一次,将给予监理人处 5000 元/次的违约金;需留存检查记录,检查照片(带日期),整改 回复和整改前后的照片。
13.4 进度管理:
根据委托人要求督促施工单位按时提交开工申请,并签发开工令;依据合同工期要求,确定项 目总工期目标,制定分阶段控制目标,以此核查施工单位人、机、料、法、环等资源配置情况,督 促施工单位进行合理的工序搭接,确保阶段性目标的实现和及时纠偏,从而保证项目总目标实现。
对项目实施过程中出现的非施工单位可预见或控制的工期影响,督促施工单位及时办理工期签 证。对项目实施过程中施工单位造成的工期延误,及时下达责令整改通知书,并承担相应的违约金 处罚。监理人未督促施工单位未在规定时间内完成节点计划,将给予监理人处 5000-20000 元/次的 违约金,并督促承包人采取措施进行进度纠偏,如累计出现 3 次(含 3 次)以上关键节点未在规定 时间内完成而影响工程总进度目标实现的,委托人可解除合同。
13.5 造价管理:
监理人必须对施工图纸进行全面的审查、复核,并督促设计院进行修改、完善;监理人对施工 工程中的设计变更进行造价审核。
监理人必须在每月 20 日前将施工单位提交已完成工程量的报告及支付工程进度款申请表审核 完毕并上报到委托人。杜绝施工单位预报和超报,监理人审核完毕后报跟踪审计单位核定。同时将 监理月报(含安全专项)上报到委托人,否则停付当月监理服务费。
对施工单位的劳务分包合同、专业分包合同和材料及成品半成品采购合同进行造册登记,确保 85
委托人支付的工程款及时付至民工、分包人和供应商。督促施工单位对专业分包合同和成品半成品 采购合同中的人工费予以明确和按期支付;对施工单位的工程款使用情况进行监督管理,确保专款 专用;监理人委派劳资专员监督、检查、收集并核实施工单位劳资专管员统计的每天现场施工班组 数量、各班组人数、姓名;监督、检查、收集并核实农民工工资卡的办理、工资表造册并签字确认、工资发放、工资表发放的公示照片、联系方式等汇总成册存档,提交委托人。
如因监理人监管不力,发生实际有拖欠民工工资的,在一周内未妥善处理的,委托人将给予监 理人处 10000 元的违约金。因拖欠民工工资等问题造成群体性上访事件并造成恶劣影响的,监理人 未能提供农民工工资管理相关资料的,委托人将给予监理人处 20000 元的违约金。监理工程师必须 对委托人负责,现场办理签证必须及时、准确、合理、实事求是,涉及工程量增减,必须会同委托 人现场代表及时进行测量和计量并签证备案。决算审查时,如发现签证有较大偏差的,对监理人进 行处违约金或报公共资源交易监督管理部门处理。
13.6 监理人督促承包人自觉接受委托人制定的质量安全检查制度、第三方巡查制度、工程质量 检测制度、违约金处罚制度、质量安全形象标准化管理制度等所有管理制度,自愿同意并接受委托 人相关违约金支付规定。
因现场存在问题被委托人及相关部门责令改正,逾期未按规定整改的,将给予监理人处 5000 元 /次的违约金;存在较大质量安全等问题的,将给予监理人处 10000 元/次的违约金。在质量、安全 文明施工、进度、造价、文明创建、扬尘治理、民工工资、渣土运输 、环境保护、廉政建设等方面 存在问题被投诉的,给委托人造成不良影响的,将给予监理人处 10000 元/次的违约金。
13.7 其他违约责任
(1)按照规范要求需旁站的部位,委托人或质监站到场 15 分钟内未见到监理人员,视同监理 未进行旁站,除承担该部位质量问题的监理责任外,将给予监理人处 2000 元/次的违约金。
(2)因监理人未按程序工作造成承包人拿不到工程款,监理人负责连带责任,并停付当月监理 服务费。
(3)监理人应对由于施工单位原因造成的进度滞后问题采取有效、迅速的处理措施,否则委托 人在对施工单位由于工程进度问题进行违约处理的同时,将给予监理人处 1000~20000 元/次的违约 金。
(4)监理人必须强化施工现场的安全管理监督工作。安全文明施工管理是监理日常工作。若被 上级有关部门通报批评,媒体曝光,将给予监理人处 10000 元/次的违约金。
(5)监理人应对施工现场出现的安全文明施工问题采取有效、迅速的处理措施,否则委托人在 对施工单位由于安全文明问题进行违约处理的同时,将给予监理人处 10000 元/次的违约金。
(6)内业资料不完善,伪造资料报告或伪造检验结论的,视情节轻重,予以通报批评,将给予 监理人处 2000~20000 元/次违约金。
(7)监理人应对施工单位农民工资发放、资金监管、扬尘防污染措施等进行监管,否则将给予 监理人处 2000~20000 元/次违约金。
86
(8)监理单位必须对工程设计变更、签证、决算审计持严谨、负责的态度,决算审核中单项工 程费(A-B)/B>30%时(其中:A 指监理单位审定施工单位送审的单项工程报价,B 指审定后的单 项工程报价)将给予监理人处 10000 元/处的违约金。
(9)监理人必须做好其监理部职工宿舍及施工单位民工宿舍安置检查工作。监理人严格监督管 理施工单位落实外来务工人员实名登记制度、“三车”专项整治工作、劳务公司管理,监理人未予 以监督落实而造成负面影响的将给予监理人处 5000/次的违约金。
13.8 监理人员在责任期内的人身保险和人身伤害由监理人承担,委托人概不负责。
13.9 授予中标通知书和签订合同前,招标人有权对中标候选人进行约谈,约谈包括诚信承诺、履约承诺以及原件核查等内容,并根据约谈结果决定是否授予中标通知书和签订合同。
87
第三节 附件
附件一
本合同监理服务内容:
(一)设计方面
1.核查并签发施工图,发现问题向委托人反映,重大问题向委托人做专题报告。2.主持或与委托人联合主持设计技术交底会议,编写会议纪要。
3.协助委托人会同设计人对重大技术问题和优化设计进行专题讨论。4.审核承包人对施工图的意见和建议,协助委托人会同设计人进行研究。5.其他相关业务。
(二)采购方面
1.协助委托人进行采购招标。
2.审批承包人采购的材料和工程设备的供货人及品种、规格、数量和供货时间等。加强对各类 砂石、土工等原材料进场质量监管,确保符合质量标准。
3.对在制造过程中的监造设备进行质量、进度、付款监督控制。
4.审核监造设备制造过程中的试验与检验大纲和方案。
5.参加监造设备制造过程的试验与检验。
6.协助委托人对进场的永久工程设备进行质量检验与到货验收。
7.其他相关业务。
(三)施工方面
1.协助委托人进行工程施工招标和签订工程施工合同。
2.全面管理工程施工合同,审查承包人选择的分包单位,并报委托人批准。
3.督促委托人按工程施工合同的约定,落实必须提供的施工条件;检查承包人的开工准备工作。4.审核按工程施工合同文件约定应由承包人提交的设计文件。
5.审查承包人提交的施工组织设计、施工进度计划、施工措施计划;审核工艺试验成果等。
6.进度控制。协助委托人编制控制性总进度计划,审批承包人编制的进度计划;检查实施情况,督促承包人采取措施,实现合同工期目标。当实施进度发生较大偏差时,要求承包人调整进度计划;向委托人提出调整控制性进度计划的建议意见。
7.施工质量控制。审查承包人的质量保证体系和措施;审查承包人的实验室条件;依据工程施 工合同文件、设计文件、技术标准,对施工全过程进行检查,对重要部位、关键工序进行旁站监理;按照有关规定,对承包人进场的工程设备、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中间产品进行跟踪检测和平行 88
检测,复核承包人自评的工程质量等级;审核承包人提出的工程质量缺陷处理方案,参与调查质量 事故。
8.资金控制。协助委托人编制付款计划;审查承包人提交的资金流计划;核定承包人完成的工 程量,审核承包人提交的支付申请,签发付款凭证;受理索赔申请,提出处理建议意见;处理工程 变更。
9.施工安全控制。审查承包人提出的安全技术措施、专项施工方案,并检查实施情况;检查防 洪度汛措施落实情况;参与安全事故调查。
10.协调施工合同各方之间的关系。
11.按有关规定参加工程验收,负责完成监理资料的汇总、整理,协助委托人检查承包人的合同 执行情况;做好验收的各项准备工作或者配合工作,提供工程监理资料,提交监理工作报告。
12.档案管理。做好施工现场的监理记录与信息反馈,做好监理文档管理工作,合同期限届满时 按照档案管理要求整理、归档并移交委托人。
13.监督承包人执行保修期工作计划,检查和验收尾工项目,对已移交工程中出现的质量缺陷等 调查原因并提出处理意见。
14.按照委托人签订的工程保险合同,做好施工现场工程保险合同的管理。协助委托人向保险公 司及时提供一切必要的材料和证据。
15.其他相关工作。
(四)水土保持监理方面
1、负责对水土保持设计方案和措施进行审查。
2、审查施工图设计时,须对涉及水土保持的内容进行审核,对不符合规定和技术要求的提出修 改建议。
3、审查施工组织设计时,须对施工单位在施工过程中的水土保持措施、方案进行审核,提出审 查修改意见。
4、加强对施工现场的检查,监督水土保持措施落实,发现存在问题的,及时分析问题,提出处 理意见并组织实施。
(五)环境保护监理方面
1.审查施工单位、专项环保措施承包单位提交的环境保护工作实施计划,复核与环境影响评价 文件及其批复的一致性,提出审核意见。
2.对照环境保护有关批复文件,若因工程变更引起环境保护措施发生重大变动,及时报送相关 部门。
3.监督落实建设期各项环境保护措(设)施,检查环保设施运行情况,确保满足环境保护“三 同时”制度要求;针对环保措施落实不到位,环保设施未正常运行等情况,环境监理单位须及时向 实施单位签发监理通知单,并对整改结果进行复核,必要时做出处罚决定,有关材料及时报送相关
89
部门备案或批准。
4.收集、统计各类污染物产生与排放数据,按有关要求报送相关部门。
5.配合环境主管部门和有关监管部门等开展现场监督检查工作。
6.组织开展环境保护宣传、教育与培训等工作。
7.协助相关部门开展环境问题投诉事件调查与处理。
8.按有关要求向相关部门报送环境监理工作计划与成果(如环境监理月度报告、季度报告、年 度报告、总结报告、专题报告等)。
9.对各施工区台账数据进行整理统计,每月向相关部门报送上月相应施工段污染物排放台账数 据。
10.配合开展工程竣工环境保护验收有关工作。
(六)检测咨询审计方面
积极配合检测、咨询、审计等单位开展相关工作,提供详实资料,做好解释说明,提供优质服 务。
(七)缺陷责任期监理工作
1.应监督承包人按计划完成尾工项目,协助发包人验收尾工项目,并按合同约定办理付款签证。2.应监督承包人对已完工程项目中所存在的施工质量缺陷进行修复。在承包人未能执行监理机 构的指示或未能在合理时间内完成修复工作时,监理机构可建议发包人雇佣他人完成施工质量 缺陷修复工作,按合同约定确定责任及费用的分担。
3.审核承包人提交的缺陷责任终止申请,满足合同约定条件的,提请发包人签发缺陷责任期终 止证书。
(八)其他管理方面
1.协助委托人编制工程执行预算、总进度计划、质量检测方案、安全生产措施方案、度汛应急 预案。
2.协助委托人办理工程开工报告、工程质量与安全监督手续。
3.组织工程项目划分和工程质量评定办法的制订与核备。
4.协助委托人督促设计人图纸供应。
5.负责工程质量核备,受委托主持分部工程、单位工程验收、组织工程外观质量评定,协助委 托人组织竣工验收。
6.协助委托人办理合同工程完工证书、工程竣工证书;监督、检查工程保修情况,协助委托人 办理工程质量保修责任终止证书。积极配合检测、咨询、审计等单位开展相关工作,提供详实资料,做好解释说明,提供优质服务。
90
附件二:合同协议书(格式)
合同协议书
(委托人名称,以下简称“委托人”)为实施(项目名 称)(标段名称),已接受(监理人名称,以下简称“监理人”)对该项目监理投标。委托人和监理人共同达成如下协议。
1. 本协议书与下列文件一起构成合同文件:
(1)中标通知书;
(2)投标函及投标函附录;
(3)专用合同条款;
(4)通用合同条款;
(5)委托人要求;
(6)监理报酬清单;
(7)监理大纲;
(8)其他合同文件。
2. 上述合同文件互相补充和解释。如果合同文件之间存在矛盾或不一致之处,以上述文件的排 列顺序在先者为准。
3. 签约合同价:人民币(大写)(¥)。
4. 总监理工程师:。
5. 监理工作质量符合的标准和要求:。
6. 监理人承诺按合同约定承担工程的监理工作。
7. 委托人承诺按合同约定的条件、时间和方式向监理人支付合同价款。
8. 监理人计划开始监理日期:,实际日期按照委托人在开始监理通知中载明的 开始监理日期为准。监理服务期限为 天。
份。9. 本合同协议书一式 份,合同双方各执
10. 合同未尽事宜,双方另行签订补充协议。补充协议是合同的组成部分。
委托人:(盖单位章)
法定代表人或其委托代理人:(签字)
监理人:(盖单位章)
法定代表人或其委托代理人:(签字)
年 月 日 年 月 日
91
附件三:履约保证金(格式)
如采用保函,格式如下:
履约保证金
(委托人名称):
鉴于(委托人名称,以下简称“委托人”)接受(监理人名称,以下称“监理人”)于 年 月
日参加(项目名称)(标段名称)监理招标项目的投标。我方愿意无条
件地、不可撤销地就监理人履行与你方订立的合同,向你方提供担保。
1. 担保金额人民币(大写)(¥)。
2. 担保有效期自委托人与监理人签订的合同生效之日起至委托人签发竣工验收证书之日起 28
日后失效。(本条内容经发包人同意后可修改为:“担保有效期自(生效日期)之日起生
效,至(失效日期)之日失效。”)
3. 在本担保有效期内,如果监理人不履行合同约定的义务或其履行不符合合同的约定,我方在
收到你方以书面形式提出的在担保金额内的赔偿要求后,在 7 日内无条件支付。
4. 委托人和监理人变更合同时,无论我方是否收到该变更,我方承担本担保规定的义务不变。
担保人名称 :(盖单位章)
法定代表人或其委托代理人:(签字)
地 址:
邮政编码:
电 话:
年 月 日
92
附件四:安全生产责任书
安全生产责任书
监理合同名称:
监理合同编号:
发 包 人:
监 理 人:
为进一步落实参建单位的安全生产主体责任,加强项目安全生产管理工作,有效保障从业人员 人身安全和职业健康,根据《安全生产法》、国务院《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水利部《水 利工程建设安全生产管理规定》和安徽省《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制订本安全 生产责任书。
一、目标与要求
1.强化监理人员的安全监理主体责任,确保本项目安全生产工作规范有序开展。
2.严格兑现投标文件中有关安全生产方面的承诺。
3.事故控制目标:不发生死亡事故及重伤事故。
二、监理单位安全生产责任
1.认真贯彻落实“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的方针,严格遵守安全生产法律法规、规 程规范,切实履行安全生产监理责任。对未办理建设安全生产监督手续的不得下达开工令。
2.建立项目监理安全生产规章制度,认真编制和执行监理大纲、监理规划和监理细则中有关安 全生产的措施;加强监理人员安全生产教育培训。
3.建立健全项目安全生产责任制,对施工现场的安全生产进行日常的监督管理,监督落实施工 单位在招标文件中明确提出的安全技术要求,及时向建设单位、安全监督机构等有关部门报告安全 生产状况。
4.编制的项目监理规划应当包含安全监理方案,明确安全监理范围、内容、基本程序、主要措 施、重大危险源和危险性较大的单项工程清单。对达到和超过一定规模的危险性较大的单项工程应 编制监理实施细则,明确安全监理的工作方法、具体措施和控制要点。
5.严格审核施工单位安全生产保证体系、安全生产责任制、各项规章制度和安全监管机构建立 及人员配备情况。认真审查施工组织设计中的安全技术措施或者专项施工方案、施工单位应急救援 预案,并签署审查意见。
6.对危险作业和危险性较大的单项工程施工的加强巡视和旁站检查,及时纠正施工单位在安全 生产中的违法、违规行为,对存在安全隐患的要及时下达隐患整改通知书,并督促施工单位整改到 位。
7.严格审核安全施工措施费用计划和使用情况,督促施工单位保证安全生产投入。加强对施工 单位从业人员安全生产教育培训、安全生产措施落实、施工现场安全隐患排查治理情况进行检查,督促整改并做好记录。
93
8.督促施工单位建立风险分级管控和隐患排查治理双重预防机制。发现重大事故隐患,现场人 员应当立即向本单位负责人报告;情况紧急时,可以直接向有关机构报告,并采取必要的应急措施,要求施工单位暂时停止施工,防止事故发生;发生事故的,应当配合有关部门、单位做好应急救援 和现场保护工作,协助对安全事故的调查处理,严格落实 “四不放过”处理原则。
三、本责任书一式三份,委托人与监理人各存一份,报送安全生产监督机构一份。
四、本责任书自签订监理合同起执行,至所监理范围内全部合同工程完工验收结束止。
委托人(盖章):监理人(盖章):
法定代表人:法定代表人:
(或委托代理人)(或委托代理人)
年 月 日
年 月 日
94
附件五:总监理工程师质量终身责任承诺
总监理工程师质量终身责任承诺
致: ______________ (招标人名称)
本人作为拟委任的总监理工程师,承担相关质量终身责任,现郑重承诺如下:
一、严格执行工程监理规范;
二、严格按工程进度及监理工作情况配备人员,并确保所有人员到岗履职;
三、严格依照法律、法规以及有关技术标准、设计文件和监理合同对工程实施监理;四、发现施工过程有违法违规和违反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的行为,应签发监理通知书,要 求 施工单位整改,并认真对整改的结果进行复查,情况严重时,应签发工程停工令,并及时报 告建设单 位。施工单位拒不整改或不停工的,应及时向有关主管部门报送监理报告;
五、严格依法依规履行相关工程质量检查、验收及调查、处理事故等监理责任;
六、履行其他法律法规规定的职责。
总监理工程师:(签字
日期: _____年____月____ 日
95
法定代表人授权书
(格式)
兹授权我单位(姓名)担任 监理项目负责
人,对该工程项目的监理工作实施组织管理,依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及标准规范履行职
责,并依法对设计使用年限内的工程质量承担相应终身责任。
本授权书自授权之日起生效。
被授权人基本情况 | |||
姓 名 | 身份证号 | ||
执业资格 | 执业证号 | ||
职 称 | 专 业 | ||
被授权人签字: |
授 权 单 位 ( 盖 章 ) :
法定代表人(签字):
授 权 日 期 :年 月 日
96
附件六. 预付款保函
预付款担保函
(委托人名称):
根据(监理人名称,以下简称“监理人”)与(委托人名称,以下简称“委
托人”) 于 年 月 日签订的 合同协议书,监理人按约
定的金额向委托人提交一份预付款担保,即有权得到委托人支付相等金额的预付款。我方愿意就
你方提供给监理人的预付款提供担保。
1、担保金额人民币(大写)元(¥)。
2、担保有效期自预付款支付给监理人起生效,至委托人签发的监理服务费付款证书说明预付
款已完全扣清止。
3、在本担保有效期内,因监理人违反合同约定的义务而要求收回预付款时,我方在收到你方
的书面通知后,无条件地在7天内予以支付。但本担保的担保金额,在任何时候不应超过预付款金
额减去委托人按合同约定在向监理人签发的监理服务费付款证书中已扣回的金额。
担保人:(盖单位章)
法定代表人或其委托代理人:(签字)
地 址:
邮政编码:
电 话:
传 真:
年 月 日
注:委托代理人应附授权委托书
97
一、监理要求
1.项目概况
第五章 委托人要求
合肥市再生水利用配置工程(一期)包括蔡田铺再生水利用配置工程、望塘再生水利用配置 工程、长岗再生水利用配置工程,本次工程在庐阳区、蜀山区、经开北区新建 DN200-DN800 再生 水管道、配套建设取水设施及智慧管控系统。(具体内容以批准的施工图为准)
2.监理范围及内容
(1)招标范围:合肥市再生水利用配置工程(一期)施工图范围内施工准备阶段、施工阶段、缺陷责任期阶段所有工程建设监理服务,包括但不限于:工程安全质量、进度、投资控制,合同、信息管理,组织协调,水土保持、外电和环境保护等监理。
(2)监理服务期:自监理合同签订之日起至项目缺陷责任期结束止。
3.监理依据
(1)国家和国务院水行政主管部门有关工程建设的法律、法规及规章;(2)工程建设标准强制性条文(水利工程部分);
(3)《水利工程建设项目施工监理规范》(SL 288);
(4)《安徽省中小型水利工程施工监理导则》(DB34/T2025);(5)安徽省水行政主管部门有关规范性文件;
(6)池州市水行政主管部门有关规范性文件。
(7)合同条款约定的其他监理依据。
合同条款中列明的监理依据均以最新版本为准。
4.监理人员和试验检测仪器设备要求:见第二章投标人须知 1.4.1
5.其他要求
(1)工程质量监理及检查验收标准、招标人的项目实施目标、拟采用的具体项目控制手段:本工程以工程施工设计图纸、图纸会审记录、设计变更通知书、技术联系单、各类试验报告、产 品合格证书等有关资料和合同规定的条款为依据,按国家颁布的工程施工验收规范及监理大纲进 行监理、检查、验收。
(2)中标人须提供正常监理服务以外其他的相关服务,包括但不限于配合招标人办理报建、报批、报审、施工招标过程的技术服务、施工图纸复核、施工合同的拟定、洽谈以及施工许可证 申请办理、工程现场前期的准备工作、设计协调、竣工验收、工程结算初审、工程备案以及工期 控制等全过程服务。
98
二、适用规范标准
(一)通用施工监理规范
执行《水利工程施工监理规范》。
(二)专用施工监理规范
招标人根据工程的实际情况,在《水利工程施工监理规范》的基础上编制的相关规范、管理 办法、制度等。
(三)施工技术规范
施工技术规范包括以下内容:
1.本工程施工标段招标文件中的技术规范;
2.所有与工程施工有关的国家现行的水利建设标准、规范、规程及相关文件。
(四) 国家、行业、项目所在地适用本工程的其他规范、标准或规程。
三、成果文件要求
满足《水利工程施工监理规范》等的规定。
四、委托人财产清单
(一)委托人提供的设备、设施
1.委托人不为监理人提供现场办公用房及必要的办公条件。
2.因监理工作所需要的设备及设施由监理人自行配备,所需费用已包含在监理服务费报价清 单中,委托人不再另行计量与支付。
(二)委托人提供的资料
1.施工场地及毗邻区域内的供水、排水、供电、供气、供热、通信、广播电视等地下管线资 料,气象和水文观测资料,相邻建筑物和构筑物、地下工程的有关资料,以及其他与建设工程有 关的原始资料
2.定位放线的基准点、基准线和基准标高
3.委托人取得的有关审批、核准和备案材料
4.勘察文件、设计文件等资料
5.技术标准、规范
6.工程承包合同及其他相关合同
7.其他资料
(三)委托人财产使用要求及退还要求
1.委托人财产(若有)使用要求:自觉爱护相关设施,保证财产安全。
2.委托人财产(若有)退还要求:使用结束后完好退还,如有损坏应进行修复
99
五、委托人提供的便利条件
项目监理期间,施工现场的临时道路供监理人无偿使用,委托人不为监理人提供生活、交通、网络及通信等设备设施,也不提供协助人员,监理人应自行解决。
六、监理人需要自备的工作条件
1.监理人自备的工作手册:本项目监理期间,监理人所需要用到的规范(程)、标准、图集 等,由监理人自行配备。
2.监理人自备的办公设备:本项目监理期间,监理人所需要用到的办公设备,由监理人自行 配备,包括但不限于以下办公设备:计算机、软件、投影、打印机、复印机、照相机等。
3.监理人自备的交通工具:本项目监理期间,监理人所需要用到的交通工具,由监理人自行 配备,须满足项目所需。
4.监理人自备的现场办公设施:本项目监理期间,监理人为满足办公需要所使用的各类现场 办公设施,由监理人自行配备,包括但不限于以下各类办公设施:办公桌椅、文件夹(柜)等。
5.监理人自备的安全设施:本项目监理期间,监理人应自备各类安全设施,保证自身安全,包括但不限于以下安全设施:安全帽、安全鞋、手电筒等。
6.监理人自备的试验检测仪器、设备、工具:本项目监理监理期间,监理人为满足监理工作 需要而使用的常用试验检测测量仪器、设备、工具等,由监理人自行配备。
7.监理人自备的试验用房、样品用房:本项目监理期间,监理人为满足监理工作需要配备的 办公用房、生活用房、试验用房、样品用房,由监理人自行配备。
上述由监理人自行配备的工作手册、办公设备、交通工具、现场办公设施、安全设施、试验 检测仪器及工具设备、各类生活办公用房所需的费用已包含在监理人服务费报价清单中,委托人 不再另行计量与支付。
七、投标报价要求
1.本次招标采用总价承包。监理服务费投标总价包含了监理人为完成本合同约定全部监理服 务所需的监理人员费、监理办公设施费、监理交通设施费、监理生活设施费、平行检测费等全部 费用,并考虑了应承担的风险。
2.监理人员费用包括企业管理费、利润、税费和履行监理合同义务的人员报酬、人员保险(含 人身意外伤害险和第三者责任险)等一切费用。
3.监理办公设施费、监理交通设施费、监理生活设施费,包括监理设施折旧费及燃料消耗、维护等使用费,包括企业管理费、利润、税金和履行监理合同义务的监理设施使用发生的一切费 用。
4.本项目监理人采用现场测量手段进行平行检测和需要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工程质量检测机 构进行的平行检测,相应费用均含在投标报价之中。
100
5.工程迎接各项检查所需费用均包含在投标报价内,不单独列项。八、委托人的其他要求
无。
101
第六章 投标文件格式
102
合肥市再生水利用配置工程(一期)监理招标
投 标 文 件
(商务及技术文件)
投标人:
年 月 日
103
目录
一、投标函及投标函附录(不含报价)
二、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适用于无委托代理人的情况)
二、授权委托书(适用于有委托代理人的情况)
三、联合体协议书
四、投标保证金
五、投标保证金退还声明
六、资格审查资料
七、监理大纲
八、其他资料
104
一、投标函及投标函附录
(一)投标函(不含报价)
合肥市水务环境建设投资有限公司:
1.我方已仔细研究了合肥市再生水利用配置工程(一期)监理项目招标文件的全部内容,愿 意以报价文件投标函的投标总报价,监理服务期限:响应招标文件要求,按合同约定完成监理工 作。
2. 我方的商务及技术文件包括下列内容:
(1)投标函及投标函附录;
(2)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或授权委托书;
(3)联合体协议书(如有);
(4)投标保证金;
(5)资格审查资料;
(6)监理大纲;
(7)其他资料;
投标文件的上述组成部分如存在内容不一致的,以投标函为准。
3.我方承诺在招标文件规定的投标有效期内不撤销投标文件。
4. 随同本投标函递交投标保证金一份,且承诺投标保证金转出账户真实有效 5.如我方中标,我方承诺:
(1)在收到中标通知书后,在中标通知书规定的期限内与你方签订合同;(2)在签订合同时不向你方提出附加条件;
(3)按照招标文件要求提交履约保证金;
(4)在合同约定的期限内完成合同规定的全部义务。
(5)在你方和我方进行合同谈判之前,我方将按照投标文件中填报人员及招标文件提出 的最低要求填报派驻本标段的其他管理和技术人员及主要机械设备,经你方审批后作为 派驻本标段的项目监理机构主要人员和主要设备且不进行更换。我方承诺除非招标文件 另有约定,我方派驻本标段的项目总监及项目监理机构主要人员均为我单位在职人员(不含外聘人员、返聘人员、临时聘用人员)。如我方拟派驻的人员和设备不满足合同 附件要求,你方有权取消我方中标资格;
6.我方在此声明,所递交的投标文件及有关资料内容完整、真实和准确,符合资格审查条件
105
(信誉最低要求),且不存在第二章“投标人须知”第 1.4.3 项和第 1.4.4 项规定的任何一种情形。
7.我方在此声明,如我单位中标,中标后将提供符合招标文件“资格审查条件(其他主要人 员最低要求)”的服务团队人员。合同签订前招标人核查,若不符合招标文件要求或提供虚假材 料,招标人有权要求我方调整更换至满足要求为止,招标人也有权不与我方签订合同。
投 标 人:(盖单位章)法定代表人:(签字)
地 址:
网 址:
电 话:
传 真:
邮政编码:
投标人基本账户开户名:
账号:开户行:
年 月 日
106
(二)投标函附录
序号 | 条款名称 | 合同条款号 | 约定内容 | 备注 |
1 | 总监理工程师 | 1.1.2.5 | 姓名: | |
2 | 监理服务期限 | 1.1.4.3 | 响应招标文件 | |
3 | 合同价款确定方式 | 9.1.1 | 响应招标文件 | |
…… | …… | …… | …… | |
…… | …… | …… | …… |
投 标 人:(盖单位章)
法定代表人:(签字)
年 月 日
107
二、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
投标人名称:
姓名:性别:年龄:职务:
系(投标人名称)的法定代表人。
特此证明。
附: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扫描件。
投标人:(盖单位章)
年 月 日
108
二、授权委托书
本人(姓名)系(投标人名称)的法定代表人,现委
托(姓名)为我方代理人。代理人根据授权,以我方名义签署、澄清确认、递交、
撤回、修改监理招标项目投标文件、签订合同和处理有关事宜,其法律后果由我方承担。
委托期限:自本委托书签署之日起至投标有效期期满。
代理人无转委托权。
附:法定代表人、委托代理人身份证扫描件及委托代理人社保证明材料。
投 标 人:(盖单位章)
法定代表人:(签字)
身份证号码(代理人):
年 月 日
109
三、联合体协议书
(所有成员单位名称)自愿组成(联合体名称)联合体,共同参 加合肥市再生水利用配置工程(一期)监理项目投标。现就联合体投标事宜订立如下协议。1.(某成员单位名称)为(联合体名称)牵头人。
2. 联合体各成员授权牵头人代表联合体参加投标活动,签署文件,提交和接收相关的资料、信息及指示,进行合同谈判活动,负责合同实施阶段的组织和协调工作,以及处理与本招标项目 有关的一切事宜。
3. 联合体牵头人在本项目中签署的一切文件和处理的一切事宜,联合体各成员均予以承认。联合体各成员将严格按照招标文件、投标文件和合同的要求全面履行义务,并向招标人承担连带 责任。
4. 联合体各成员单位内部的职责分工如下:。
5. 本协议书自所有成员单位法定代表人签字并盖单位章之日起生效,合同履行完毕后自动失 效。
6. 本协议书一式 份,联合体成员和招标人各执一份。
联合体牵头人名称:(盖单位章)法定代表人:(签字)
联合体成员名称:(盖单位章)法定代表人:(签字)
年 月 日
110
四、投标保证金
如采用前附表中第一类形式的投标担保,投标人应在此提供银行回单的扫描件、基本账户开 户许可证扫描件(或基本存款账户编号)。
如采用前附表中第二类形式的银行保函,投标人应在此提供基本账户开户许可证扫描件,同 时将银行保函扫描件提供在投标文件中,格式见投标保函示范文本。
如采用前附表中第二类形式的担保机构担保或保证保险,担保机构担保或保证保险扫描件提 供在投标文件中,格式见投标保函示范文本。
如采用前附表中第三类电子保函形式,系统自动抓取电子保函信息,投标文件无需提供。
投标保函示范文本
编号:
致:受益人(招标人)名称
开立人获得通知,(投标人)于 年 月 日参加编号为 2023BFFBZ00817 的 合肥市再生水利用配置工程(一期)监理 投标(即“基础交易”)。
一、开立人理解根据招标条件,投标人必须提交一份投标保函(以下简称“本保函”),以 担保投标人诚信履行其在上述基础交易中承担的投标人义务。鉴此,应申请人要求,开立人在此 同意向受益人出具此投标保函,本保函担保金额为人民币(大写)元(¥)。
二、开立人在投标人发生以下情形时承担保证担保责任:
(1)投标人在投标有效期内撤销投标文件;
(2)投标人在中标后无正当理由不与招标人订立合同;
(3)投标人在签订合同时向招标人提出附加条件;
(4)投标人不按照招标文件要求提交履约保证金;
(5)发生招标文件明确规定可以不予退还投标保证金的其他情形。
三、本保函为不可撤销、不可转让的见索即付独立保函。本保函有效期自开立之日起至投标 有效期届满之日止。
四、开立人承诺,在收到受益人发来的书面付款通知后的七日内无条件支付,前述书面付款 通知即为付款要求之单据,且应满足以下要求:
(1)付款通知到达的日期在本保函的有效期内;
(2)载明要求支付的金额;
(3)载明申请人违反招投标文件规定的义务内容和具体条款;
(4)声明不存在招标文件规定或我国法律规定免除申请人或我方支付责任的情形;111
(5)书面付款通知应在本保函有效期内到达的地址是:。
受益人发出的书面付款通知应由其法定代表人(负责人)或授权代理人签字并加盖公章。
五、本保函项下的权利不得转让,不得设定担保。受益人未经开立人书面同意转让本保函或
其项下任何权利,对开立人不发生法律效力。
六、本保函项下的基础交易不成立、不生效、无效、被撤销、被解除,不影响本保函的独立
有效。
七、本保函项下的义务和责任均在保函有效期到期后自动消灭。
八、本保函适用的法律为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因本保函产生的纠纷案件,由受益人所在地
人民法院管辖。
九、本保函自我方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表签字并加盖公章之日起生效。
开立人:(公章)
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表):(签字)
地 址:
邮政编码:
电 话:
传 真:
开立时间:年 月 日
注:1.允许投标人实际开具的银行保函或担保机构或保证保险机构出具的担保的格式与本文
件提供的格式有所不同,但不得更改本文件提供的银行保函或担保格式中的实质性内容。
2.投标人开具的银行保函(或担保机构担保或保证保险)必须具有明确有效的查询途径(网
址链接及查询方式)。
112
五、投标保证金退还声明
(如采用银行转账或银行电汇)
招标项目名称:合肥市再生水利用配置工程(一期)监理
招标项目编号:2023BFFBZ00817
投标保证金金额:
我单位投标保证金到期后请汇至如下账号:
收款单位:
开 户 行:
银行账号:
电 话:
地 址:
投标人盖章:
备注:
1. 此表仅用于中标单位办理招标代理服务费清算时使用,投标文件中无需提供。中标单位办理
招标代理服务费清算时,须携带此表至六楼结算室(635 室)办理投标保证金退还手续。
2.投标保证金只退还至投标人账户。因收款单位与投标人名称不一致(分公司或子公司代收投标
保证金,视同名称不一致)造成的投标保证金无法退还或迟延退还,招标人或招标代理机构概不
负责。
113
六、资格审查资料
6.1 基本情况表
投标人名称 | ||||||||
注册地址 | 邮政编码 | |||||||
联系方式 | 联系人 | 电 话 | ||||||
传 真 | 网 址 | |||||||
法定代表人 | 姓名 | 技术职称 | 电话 | |||||
技术负责人 | 姓名 | 技术职称 | 电话 | |||||
企业监理资质证书 | 类型:等级:证书号: | |||||||
营业执照号 | 员工总人数: | |||||||
注册资本 | 其 中 | 高级职称人员 | ||||||
成立日期 | 中级职称人员 | |||||||
基本账户开户银行 | 技术人员数量 | |||||||
基本账户银行账号 | 各类注册人员 | |||||||
经营范围 | ||||||||
投标人关联企业情 况(包括但不限于与 投标人法定代表人 为同一人或者存在 控股、管理关系的不 同单位) | ||||||||
备注 |
注:应附营业执照和组织机构代码证的扫描件(按照“三证合一”或“五证合一”登记制度
进行登记的,可仅提供营业执照扫描件)、投标人监理资质证书等材料的扫描件。
114
6.2 近年财务状况表
/
115
6.3 近年完成的类似项目情况表
近 5 年(2018 年 1 月 1 日以来),以完工验收时间为准
项目名称 | |
项目所在地 | |
委托人名称 | |
委托人地址 | |
委托人电话 | |
合同价格 | |
监理服务期限 | |
监理内容 | |
总监理工程师 | |
项目描述 | |
备注 | □资格审查用业绩 |
注:投标人应附全国水利建设市场监管服务平台(https://rcpu.cwun.org/)或安徽省水利建设市场
信用信息平台(http://61.190.26.79:5000/)网页截图。网页截图应能够证明项目详细信息包括对时
间年限以及对类似项目指标的要求,如上述业绩证明材料不能体现评审要点 (工程内容、监理费
等),投标文件中同时提供业绩合同甲方(或业主)出具的证明材料予以明确说明。。
116
6.4 拟委任的监理人员汇总表
序号 | 本项目任职 | 姓名 | 职 称 | 专 业 | 执业或职业资格证明 | 备注 | ||
证书名称 | 级别 | 证号 | ||||||
117
6.5 监理人员简历表
姓 名 | 年龄 | 执业资格证书(或上岗 证书)名称 | ||||||
职 称 | 学历 | 拟在本项目任职 | ||||||
工作年限 | 从事监理工作年限 | |||||||
毕业学校 | 年毕业于 学校 专业 | |||||||
主要工作经历 | ||||||||
时 间 | 参加过的类似项目 | 担任职务 | 委托人及联系电话 | |||||
注:总监理工程师应附身份证正反面、学历证、职称证、监理工程师执业证书和社保缴费证明扫
描件,其他监理人员应附身份证、学历证、职称证、有关证书和社保缴费证明扫描件;管理过的
项目业绩(如要求)须附全国水利建设市场监管服务平台(https://rcpu.cwun.org/)或安徽省水利
建设市场信用信息平台(http://61.190.26.79:5000/)网页截图。网页截图应能够证明其所在项目担
任岗位以及对类似项目指标的要求,如上述业绩证明材料不能体现评审要点 (工程内容、监理费
等),投标文件中同时提供业绩合同甲方(或业主)出具的证明材料予以明确说明。。
118
6.6 拟投入本项目的监理设备表
合肥市水务环境建设投资有限公司:
我方承诺:在本项目服务过程中,须按照国家、地方、行业相关规范标准,配备相关仪器设备,并
根据项目实际需要和招标人要求,增加仪器设备,所有费用包含在合同价中,不增加相关费用,如实际
与承诺不符,你方可终止合同并报监管部门处理,造成的损失由我方承担。
投 标 人:(盖单位章)
119
七、监理大纲
监理大纲应包括(但不限于)下列内容:
一、监理工程概况;
二、监理范围、监理内容;
三、监理依据、监理工作目标;
四、监理机构设置(框图)、岗位职责;
五、监理工作程序、方法和制度;
六、拟投入的监理人员、试验检测仪器等设备;
七、质量、进度、造价、安全、环保监理措施;
八、合同、信息管理方案;
九、组织协调内容及措施;
十、监理工作重点、难点分析;
十一、对本项目工程建设的合理化建议。
120
附表:
监理人员进场计划(格式)
姓 名 | 拟担任职务 | 时 间 | 备 注 |
121
八、其他资料 投标人对照评标办法要求,自行提供其他相关资料。
(一)投标人近年类似业绩
项目名称 | |
项目所在地 | |
委托人名称 | |
委托人地址 | |
委托人电话 | |
合同价格 | |
监理服务期限 | |
监理内容 | |
总监理工程师 | |
项目描述 | |
备注 | □评分用业绩 |
注:投标人应根据招标文件要求在本表后附相关证明材料。
122
(二)总监理工程师近年类似业绩
项目名称 | |
项目所在地 | |
委托人名称 | |
委托人地址 | |
委托人电话 | |
合同价格 | |
监理服务期限 | |
监理内容 | |
总监理工程师 | |
项目描述 | |
备注 | □评分用业绩 |
注:投标人应根据招标文件要求在本表后附相关证明材料。
123
(三)......
如:工程获奖网页截图、信用等级网页截图等。
124
第六章 投标文件格式
125
合肥市再生水利用配置工程(一期)监理招标项目
投 标 文 件
(报价文件)
投标人:
年 月 日
126
合肥市水利水电工程建设监理招标文件示范文本—服务类 20211108 版(网招)
127
合肥市水利水电工程建设监理招标文件示范文本—服务类 20211108 版(网招)
投标函
合肥市水务环境建设投资有限公司:
1.我方已仔细研究了合肥市再生水利用配置工程(一期)监理项目招标文件的全部内容,愿意以人民币(大写)(¥)的投标总报价(含税),监理服 务期限:响应招标文件要求,按合同约定完成监理工作。
2. 我方的报价文件包括下列内容:
(1)投标函;
(2)监理报酬清单;
投标文件的上述组成部分如存在内容不一致的,以投标函为准。
3.我方承诺在招标文件规定的投标有效期内不撤销投标文件。
4.如我方中标,我方承诺:
(1)在收到中标通知书后,在中标通知书规定的期限内与你方签订合同;(2)在签订合同时不向你方提出附加条件;
(3)按照招标文件要求提交履约保证金;
(4)在合同约定的期限内完成合同规定的全部义务。
5.我方在此声明,所递交的投标文件及有关资料内容完整、真实和准确。
6./(其他补充说明)。
投 标 人:(盖单位章)法定代表人:(签字)
地 址:
网 址:
电 话:
传 真:
邮政编码:
年 月 日
128
返回顶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