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标
重庆市社会安全事件应急联动指挥系统丰都建设项目运维服务投诉处理决定书
金额
-
项目地址
重庆市
发布时间
2024/03/07
公告摘要
项目编号fdx23c00013
预算金额-
招标公司丰都县公安局
招标联系人李晓飞
招标代理机构丰都县公共资源交易中心
代理联系人-
中标联系人-
公告正文
重庆市社会安全事件应急联动指挥系统丰都建设项目运维服务投诉处理决定书
丰财采购〔2024〕1号
根据《政府采购信息发布管理办法》(财政部令第101号)的相关规定,现本机关对“重庆市社会安全事件应急联动指挥系统丰都建设项目运维服务”(项目号:FDX23C00013)作出的投诉处理决定公告如下:
一、项目编号:FDX23C00013采购时间:2024年02月04日
二、项目名称:重庆市社会安全事件应急联动指挥系统丰都建设项目运维服务
三、相关当事人
投诉人:重庆巨联电子科技有限公司
地 址:重庆市九龙坡区科创路65号2-11-5
被投诉人1:丰都县公安局
通讯地址:重庆市丰都县三合街道平都大道东段60号
被投诉人2:丰都县公共资源交易中心
通讯地址:丰都县公共资源交易中心
四、基本情况
   投诉人于2024年1月9日向被投诉人就重庆市社会安全事件应急联动指挥系统丰都建设项目运维服务采购项目(编号:FDX23C00013)提出质疑,投诉人称被投诉人就质疑事项没有在法定期限内作出答复,于2024年2月2日向我局提出投诉。根据《政府采购质疑和投诉办法》第二十一条第(四)项规定,我局依法于2024年2月2日予以受理。
投诉人称:
投诉人于2024年1月9日向丰都县公安局(采购人)提出质疑,质疑事项为:见附件(质疑函)丰都县公安局(采购人),就质疑事项没有在法定期限内作出答复。投诉事项1:评分标准商务部分招标文件。事实依据:第四篇资格审查及评标办法,商务部分规定。1、在运维人员配置要求中,已对人员作出了具体要求,包括项目经理(1人)、外场-驻场支持工程师(6人)、环境-驻场支持工程师(1人)、网络系统-驻场支持工程师(1人)、系统-驻场支持工程师(2人),对每一个岗位都明确了工作职责。但是在评分标准部分,对人员的证书提出了新的要求,有非常多的证书要求,且证书的数量也不能与正文中的人员数量一一对应,这是明显的不合理设置,存在一定的倾向性;而且在人员要求中,加入了非常多的限制性条件。2、在运维人员配置要求中,并没有技术负责人这一岗位。但是在评标标准中,对技术负责人要求取得数项证书。这一凭空捏造的岗位,前后文不仅对不上,也具有非常强的倾向性。3、采购人的评分标准中关于运维团队和人员要求基本是一字不差的从重庆市铜梁区应指工程2023-2025年运行维护服务项目和重庆市公安局北碚区分局信息化集约购买服务项目招录文件中挪用过来,且中标人均为中电智安科技有限公司,本项目也是为中电智安科技有限公司量身定制。4、投标人要求的信息安全服务资质认证证书和资质,经查询,中电智安科技有限公司全部满足和具备。5、投标人具备信息化建设及数字化能力评价证书得2分。经查询,该资质并不是国家相关部门颁发的证书,且招标文件并未要求颁发单位。
投诉人请求:
请求对我公司提出的质疑函进行正式回复,并将评分标准中商务部分资质进行修改。
被投诉人称:
2024年1月9日重庆巨联电子科技有限公司对重庆市社会安全事件应急联动指挥系统丰都建设项目运维服务(编号:FDX23C00013)招标文件提出了质疑,并在县公安局415办公室提交了质疑函。我局工作人员当场对质疑函中的内容进行了详细的阅览,发现质疑函要素不全包括:
(一)质疑函中未提供法定代表人授权委托书。
(二)质疑供应商代表无法提供身份证明(未携带身份证等有效证件),并表明自己不是该公司员工,只是代为送达。
(三)质疑供应商代表只提供了一份质疑函。
我局工作人员发现质疑函要素不全后,已将质疑函退还并当场告知质疑供应商代表需要补充的资料(县公安局有多名工作人员在场),要求该公司要按照《政府采购质疑和投诉办法》(财政部令第94号)及相关法律法规完善资料后将质疑函(原件一式三份)送达或邮递至县公安局或者丰都县公共资源交易中心。质疑供应商代表也当场表示,回去后会向公司反映此情况。截止本项目开标之日,我局再未接收到该公司的质疑函。
经审查查明:
重庆市社会安全事件应急联动指挥系统丰都建设项目运维服务采购项目(编号:FDX23C00013)采购人为丰都县公安局,采购代理机构为丰都县公共资源交易中心。
该项目招标文件首次公告时间:2023年12月22日,公告期限:2023年12月22日至2023年12月29日;第一次采购更正公告时间为2024年1月3日;第二次采购更正公告时间为2024年1月18日。
该项目招标文件第五篇《投标人须知》第八条1.4投标人提出质疑应当提交质疑函和必要的证明材料,质疑函应当包括下列内容:……1.4.8法定代表人授权委托书原件、法定代表人身份证复印件和其授权代表的身份证复印件(供应商为自然人的提供自然人身份证复印件);1.5供应商为自然人的,质疑函应当由本人签字;供应商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质疑函应当由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或者其授权代表签字或者盖章,并加盖公章。……3.3质疑人应将质疑函(原件一式三份)送达或邮递至采购人或者丰都县公共资源交易中心,不符合要求的质疑函恕不接收。接收质疑的联系电话、联系方式等见第一篇。
核实投诉人是否按规定向丰都县公安局提交该政府采购项目《质疑函》及有关材料。我局行政执法人员对丰都县公安局警务保障室副主任秦中文进行调查,秦中文陈述:其是丰都县公安局重庆市社会安全事件应急联动指挥系统丰都建设项目运维服务项目的负责人,质疑函投递具体时间记不清了,大概1月中旬,当时来的人名字我记不起了,递交时我查看质疑书,质疑书只有一份,与招标文件要求质疑时应当提供三份不符,同时查看发现质疑书中没有法人授权托书,我问投递人是否该公司人员,来人回答,他不是公司人员,具体情况他不清楚,我要求他本人提供身份证,他回答他没有带身份证,我对他说你的质疑书不符合相关要求,要求他们按规定进行质疑,还可以向交易中心进行质疑,他本人回答,他回去给公司的人说。同时也没有注意质疑书中是否提供了法人身份证明书,该质疑书由投递人拿走后,该公司没有再次投递质疑书。秦中文的陈述经过,在我局行政执法人员对丰都县公安局警务保障室辅警代兴杰等人的调查中得到证实。
我局行政执法人员对投诉人的授权代表王峰调查,王峰陈述:质疑书不是我亲自送达。我们是委托的第三方人员李晓飞(我公司之前的临聘人员,现在有联系方式)送达的,就该项目没有向李晓飞出具授权委托手续。李晓飞说:“他去了丰都县公安局,到了秦中文办公室递交质疑书,秦中文看了几分钟后说,你是否是授权委托人,他说不是,他只是帮忙带过来交的。秦中文问,他是否带身份证,他说没带。秦中文告知他,让他转达公司,让负责该质疑的法人授权委托人过来。他问秦中文,质疑书是拿走还是放这里,秦中文说,放这里嘛”。我知道该项目招标文件中对质疑的相关要求,我们制作了两份质疑书,并加盖了公章。质疑书送达到投诉到我们财政部门中途,没有就质疑情况与公安局进行联系。我多次通知李晓飞前来配合丰都县财政局的调查,但他不愿来接受调查。我没有其他证据可以证明该项目质疑函送达采购人。
2024年2月29日,我局向投诉人送达《丰都县财政局政府采购投诉协助调查取证通知书》(丰财采购〔2024〕1-5号),通知如下:“一、请你公司通知李晓飞于收到本通知书之日起3工作日内持本人身份证原件,到我局接收调查取证。二、请你公司于收到本通知书之日起3工作日内,向我局提供能证明已按规定向丰都县公安局提交该政府采购项目《质疑函》及有关材料的其他证据材料。如你公司未按期限通知李晓飞前来我局接收调查,或你公司虽已通知但李晓飞未在通知期限内到我局接收调查,或你公司未按期限提供证据,我局将依法作出政府采购投诉处理决定,由此造成不利法律后果由你公司承担。”在通知期限内,李晓飞未到我局接收调查,投诉人也未提供能证明已按规定向丰都县公安局提交该政府采购项目《质疑函》及有关材料的其他证据材料。
上述事实,有政府采购招标文件、被投诉人的投诉书、质疑函、政府采购项目质疑函回复、丰都县财政局询问笔录《丰都县财政局政府采购投诉协助调查取证通知书》(丰财采购〔2024〕1-5号)、送达回证等证据材料。
我局认为:根据《政府采购质疑和投诉办法》第十九条第二款“投诉人提起投诉应当符合下列条件:(一)提起投诉前已依法进行质疑;……”之规定,我局首先应审查投诉人在提起投诉前已依法进行质疑。经调查核实投诉人曾委托他人,就案涉项目到丰都县公安局提交《质疑函》。丰都县公安局工作人员当场发现《质疑函》存在质疑书只有一份,与招标文件要求质疑时应当提供三份不符等要素不全后,将《质疑函》退还并当场告知需要补充的资料后,将《质疑函》(原件一式三份)送达或邮递至丰都县公安局或者丰都县公共资源交易中心,提交《质疑函》的人将《质疑函》拿回。丰都县公安局工作人员的行为,符合该项目招标文件第五篇《投标人须知》第八条第3.3条“质疑人应将质疑函(原件一式三份)送达或邮递至采购人或者丰都县公共资源交易中心,不符合要求的质疑函恕不接收”之规定,并无不当。
同时,虽投诉人的授权代表王峰在接受调查时陈述:质疑书是委托的第三方人员李晓飞送达的,李晓飞向其陈述事实与丰都县公安局工作人员陈述不一致,但表示李晓飞不愿来接受调查,且经我局书面通知投诉人通知李晓飞到我局接收调查取证。在通知规定期限内,李晓飞未到我局接收调查,投诉人也未提供能证明已按规定向丰都县公安局提交该政府采购项目《质疑函》及有关材料的其他证据材料,应当由投诉人承担不利的法律后果,即视为未按招标文件要求提交《质疑函》。
投诉人未按招标文件要求提交《质疑函》,导致在提起投诉前未依法进行质疑程序。根据《政府采购质疑和投诉办法》第十九条第二款“投诉人提起投诉应当符合下列条件:(一)提起投诉前已依法进行质疑;……”之规定,投诉人提起投诉不符合受理条件。我局根据《政府采购质疑和投诉办法》第二十九条“投诉处理过程中,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财政部门应当驳回投诉:(一)受理后发现投诉不符合法定受理条件;……”之规定,其投诉应当被驳回。
五、处理依据及结果
根据《政府采购质疑和投诉办法》第十九条第二款、第二十九条第一项之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驳回投诉人重庆巨联电子科技有限公司的投诉。
六、其他补充事宜
七、附件
政府采购投诉处理决定书-丰都县公安局.docx
丰都县财政局
2024年3月7日
政府采购投诉处理决定书-丰都县公安局.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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