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标
沈阳抗美援朝烈士陵园改扩建工程-全过程造价咨询及结算初审中标候选人公示
金额
79万元
项目地址
辽宁省
发布时间
2024/06/26
公告摘要
公告正文
沈阳抗美援朝烈士陵园改扩建工程中标候选人公示 | |||||||||||
工程编号 | 210101TP002022204 | 工程名称 | 沈阳抗美援朝烈士陵园改扩建工程 | ||||||||
标段编号 | 210101TP002022204001006 | 标段名称 | 沈阳抗美援朝烈士陵园改扩建工程-全过程造价咨询及结算初审 | ||||||||
建设单位 | 沈阳市抗美援朝烈士陵园管理中心 | 填报单位 | 辽宁金建工程咨询有限公司 | ||||||||
工程类别 | 其他项目 | 招标方式 | 公开招标 | ||||||||
公示开始时间 | 2024年06月26日 | 公示结束时间 | 2024年07月01日 | ||||||||
项目所在区域 | 辽宁省·沈阳市·沈阳市 | 建设地点 | 沈阳市皇姑区金山路50号(沈阳市抗美援朝烈士陵园内) | ||||||||
拟中标单位信息 | |||||||||||
单位名称 | 项目负责人 | 注册资格 | 证书编号 | 投标报价 | 工程工期 | 质量要求 | 企业资质 | 评审得分 | |||
辽宁弘晟项目管理有限公司 | 高哲 | [注册造价工程师·土建] | 建[造]11212100001734 | 790000.000000元 | 488 | 合格 | 1、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注册、具有独立承担民事责任能力、持有合法有效的营业执照,在人员、设备、资金等方面具备相应的服务能力;2、具有为本项目提供造价咨询服务的能力,符合《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办公厅关于取消工程造价咨询企业资质审批加强事中事后监管的通知》建办标〔2021〕26号的相关规定; | 91.34 | |||
中标候选人情况 | |||||||||||
候选人排序 | 第一名 | 第二名 | 第三名 | ||||||||
单位名称 | 辽宁弘晟项目管理有限公司 | 同泽工程咨询有限公司 | 大连恒基建设科技(集团)有限公司 | ||||||||
项目负责人 | 高哲 | 刘艳 | 唐雪莲 | ||||||||
注册资格 | [注册造价工程师·土建] | [注册造价工程师·土建] | [注册造价工程师·土建] | ||||||||
证书编号 | 建[造]11212100001734 | 建[造]11172100001891 | 建[造]11222100005419 | ||||||||
投标报价 | 790000.000000元 | 925500.000000元 | 987700.000000元 | ||||||||
工程工期 | 488 | 488 | 488 | ||||||||
质量要求 | 合格 | 合格 | 合格 | ||||||||
企业资质 | 1、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注册、具有独立承担民事责任能力、持有合法有效的营业执照,在人员、设备、资金等方面具备相应的服务能力;2、具有为本项目提供造价咨询服务的能力,符合《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办公厅关于取消工程造价咨询企业资质审批加强事中事后监管的通知》建办标〔2021〕26号的相关规定; | 1、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注册、具有独立承担民事责任能力、持有合法有效的营业执照,在人员、设备、资金等方面具备相应的服务能力;2、具有为本项目提供造价咨询服务的能力,符合《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办公厅关于取消工程造价咨询企业资质审批加强事中事后监管的通知》建办标〔2021〕26号的相关规定; | 1、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注册、具有独立承担民事责任能力、持有合法有效的营业执照,在人员、设备、资金等方面具备相应的服务能力;2、具有为本项目提供造价咨询服务的能力,符合《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办公厅关于取消工程造价咨询企业资质审批加强事中事后监管的通知》建办标〔2021〕26号的相关规定; | ||||||||
评审得分 | 91.34 | 88.52 | 87.4 | ||||||||
企业业绩 | |||||||||||
投标人告知承诺函 | 辽宁弘晟项目管理有限公司 | 同泽工程咨询有限公司 | 大连恒基建设科技(集团)有限公司 | ||||||||
招标文件规定公示的其它内容 | |||||||||||
废标情况 | 废标单位 | 废标原因 | |||||||||
中天昊建设管理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 22.其他;中天昊建设管理集团股份有限公司:退休人员王伟未提供返聘合同,不符合招标文件要求,造成派驻现场人员不足五人。 | ||||||||||
建银工程咨询有限责任公司 | 22.其他;建银工程咨询有限责任公司:投标文件封面签字与法定代表人或授权委托人不符。 | ||||||||||
中和德汇工程技术有限公司 | 22.其他;中和德汇工程技术有限公司:投标函附录中项目负责人与二次刷卡项目负责人不一致。 | ||||||||||
报价修正 | 修正内容 | 报价修正情况 | |||||||||
异议投诉 |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第五十四条规定,投标人或其它利害关系人对该公示内容有异议的,应当在中标候选人公示期间向招标人提出。 招标人应当自收到异议之日起3日内作出书面答复,作出答复前,应当暂停招标投标活动。 对招标人答复仍持有异议的,应当在收到答复之日起十日内持招标人的答复及投诉书,向招标投标监督部门提出投诉。 网上异议投诉系统操作方式: 1.登录辽宁工程咨询招投标交易平台:http://www.lnzxzb.cn:8022/TPBidder 2.在【业务管理】模块找到【投诉异议】菜单 3.异议提出:选择【异议】模块后【新增异议】 4.投诉提出:选择【投诉】模块后【新增投诉】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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