详见清单。
质量标准和保证
9.1 质量标准
(1)本合同下交付的货物符合招标文件第四章“技术规格、参数与要求”所述的标准。如果没有提及适用标准,则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有关机构发布的最新版本的标准。
(2)采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定计量单位。
(3)我公司所出售的货物符合国家有关安全、环保、卫生之规定。
9.2 保证
(1)我公司保证所供货物是全新的、未使用过的,并完全符合合同规定的质量、规格和性能的要求。我公司保证其货物在正确安装、正常使用和保养条件下,在其使用寿命期内具有满意的性能,或者没有因我公司的行为或疏忽而产生的缺陷。在货物最终交付验收后不少于【政府采购合同专用条款】规定或我公司承诺(两者以较长的为准)的质量保证期内,本保证保持有效。
(2)在质量保证期内所发现的缺陷,甲方应尽快以书面形式通知我公司。
(3)我公司收到通知后在【政府采购合同专用条款】规定的响应时间内以合理的速度免费维修或更换有缺陷的货物或部件。
(4)在质量保证期内,如果货物的质量或规格与合同不符,或证实货物是有缺陷的,包括潜在的缺陷或使用不符合要求的材料等,甲方可以根据本合同第15.1条规定以书面形式向我公司提出补救措施或索赔。
(5)我公司在约定的时间内未能弥补缺陷,甲方可采取必要的补救措施,但其风险和费用将由我公司承担,甲方根据合同规定对我公司行使的其他权利不受影响。
验收标准
1、项目验收国家有强制性规定的,按国家规定执行,验收费用由我公司承担,验收报告作为申请付款的凭证之一。
2、验收的标准和依据:包括本采购项目的招标文件、我公司的投标文件、政府采购合同和有关国家标准与行业规范;
3、按照《关于进一步规范政府采购项目履约验收工作管理的通知》(长财采购[2016]6 号)的规定,本项目采用一般程序验收;在验收实施过程中,允许对产品进行使用性测试,及破损性实验。测试过程中因产品质量问题造成的损失由我公司承担,并返工直至合格,有关返工、再行验收,以及给采购人造成的损失等费用由我公司承担。
4、如验收不合格,我公司须更换合格货物、辅材或重新进行安装与调试,直至验收合格。如两次验收不合格,采购人有权终止与我公司签订的政府采购合同,另行选择供应商承担本采购项目的供货和相关服务。我公司承担因验收不合格而返工造成的自身的一切损失和因此给采购人造成的一切损失。
5、如验收过程中发生纠纷,将委托国家质量技术监督管理部门或其认定的机构进行检测鉴定。如为我公司原因,一切费用由我公司承担。否则,由采购人承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