招标
食品安全检测项目采购竞争性谈判公告
金额
15万元
项目地址
-
发布时间
2023/11/20
公告摘要
项目编号2023-jk05-f3097
预算金额15万元
招标公司-
招标联系人-
招标代理机构中恒达(北京)咨询有限公司
代理联系人宫丽敏
标书截止时间2023/11/22
投标截止时间2023/11/27
公告正文


食品安全检测项目采购竞争性谈判公告
(招标编号:2023-JK05-F3097)
项目所在地区:吉林省,长春市,市辖区
一、招标条件
本食品安全检测项目采购已由项目审批/核准/备案机关批准,项目资金来源为自筹资金
15万元,招标人为物资集中采购单位。本项目已具备招标条件,现招标方式为其它方式。
二、项目概况和招标范围
规模:食品安全检测
范围:本招标项目划分为1个标段,本次招标为其中的:
(001)食品安全检测项目采购;
三、投标人资格要求
(001食品安全检测项目采购)的投标人资格能力要求: (一)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政
府采购法》第二十二条资格条件:
1.具有独立承担民事责任的能力;
2.具有良好的商业信誉和健全的财务会计制度;
3.具有履行合同所必需的设备和专业技术能力;
4.有依法缴纳税收和社会保障资金的良好记录;
5.参加政府采购活动前3年内,在经营活动中没有重大违法记录;
6.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二)国有企业;事业单位;军队单位;成立3年以上的非外资独资企业或控股企业。
(三)单位负责人为同一人或存在直接控股或管理关系的不同供应商,不得同时参加同一包
的采购活动。生产场经营地址或注册登记地址为同一地址的不同生产型企业,股东和管理人
员(法定代表人、董事或监事)之间存在近亲属或相互占股等关联关系的不同非国有销售型
企业,也不得同时参加同一包的采购活动。近亲属指夫妻、直系血亲、三代以内旁系血亲或
近姻亲关系。
(四)未被中国政府采购网(www.ccgp.gov.cn)列入政府采购严重违法失信行为记录名单,
未在军队采购网(www.plap.mil.cn)军队采购暂停名单处罚范围内或军队采购失信名单禁
入处罚期和处罚范围内,以及未被“信用中国”(www.creditchina.gov.cn)列入严重失信


主体名单或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www.gsxt.gov.cn)列入严重违法失信名单(处罚
期内)。
(五)本项目特定资格:投标人应具有有效期内的卫生许可证。
(六)报价企业应当具备服务履约的能力,在履约环节不得转包和违法分包,一经发现存在
转包和违法分包行为,转包和违法分包的相关企业均将受到相关处罚。
(七)供应商必须在提交报价文件截止时间前,通过军队采购网(www.plap.mil.cn)供应
商管理信息系统完成注册,未完成的不得参加采购活动。;
本项目不允许联合体投标。
四、招标文件的获取
获取时间:从2023年11月20日09时00分到2023年11月22日16时00分
获取方式:网上发送。报价供应商采取发送电子邮件方式提交报名材料,邮件主题:项
目名称+项目编号+公司名称;邮件内容:列明公司名称、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表人姓名及联
系方式;邮件附件:需采用A4纸幅面,将报名材料加盖企业鲜章,按顺序制作成1个PDF
格式文件,文件名称与主题一致,复印件扫描无效。报名材料审核通过后,采购机构联系人
向供应商邮箱发送谈判文件电子版审核未通过的,采购机构联系人以邮件形式回复审核情
况,供应商可在谈判文件申领时间内重新提交材料。采购机构或代理机构邮箱:
41618008@qq.com。
五、投标文件的递交
递交截止时间:2023年11月27日14时30分
递交方式:长春市西安大路龙腾文理新时代3号楼1009室纸质文件递交
六、开标时间及地点
开标时间:2023年11月27日14时30分
开标地点:长春市西安大路龙腾文理新时代3号楼1009室
七、其他
食品安全检测项目采购竞争性谈判公告
我部就以下项目进行国内竞争性谈判采购,采购资金已全部落实,欢迎符合条件的供应商参
加谈判。
一、项目名称:食品安全检测项目采购
二、项目编号:2023-JK05-F3097
三、项目概况:


序号服务名称采购数量计量单位交付(实施)时间
最高限价(元)交付地点备注
1现场评估与指导1项2023.12 76000 甲方指定
2食材餐具抽检化验1项2023.12 66000 甲方指定
3食品安全员培训1项2023.12 8000 甲方指定
说明:报价供应商应当对所投包内所有服务内容进行唯一报价,否则视为无效报价。
1.本项目是否接受联合体谈判:否;
2.项目预算:15万元;
3.最高限价:15万元;
4.本项目确定1家供应商成交。
四、报价供应商资格条件
(一)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二十二条资格条件:
1.具有独立承担民事责任的能力;
2.具有良好的商业信誉和健全的财务会计制度;
3.具有履行合同所必需的设备和专业技术能力;
4.有依法缴纳税收和社会保障资金的良好记录;
5.参加政府采购活动前3年内,在经营活动中没有重大违法记录;
6.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二)国有企业;事业单位;军队单位;成立3年以上的非外资独资企业或控股企业。
(三)单位负责人为同一人或存在直接控股或管理关系的不同供应商,不得同时参加同一包
的采购活动。生产场经营地址或注册登记地址为同一地址的不同生产型企业,股东和管理人
员(法定代表人、董事或监事)之间存在近亲属或相互占股等关联关系的不同非国有销售型
企业,也不得同时参加同一包的采购活动。近亲属指夫妻、直系血亲、三代以内旁系血亲或
近姻亲关系。
(四)未被中国政府采购网(www.ccgp.gov.cn)列入政府采购严重违法失信行为记录名单,
未在军队采购网(www.plap.mil.cn)军队采购暂停名单处罚范围内或军队采购失信名单禁
入处罚期和处罚范围内,以及未被“信用中国”(www.creditchina.gov.cn)列入严重失信
主体名单或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www.gsxt.gov.cn)列入严重违法失信名单(处罚
期内)。
(五)本项目特定资格:投标人应具有有效期内的卫生许可证。
(六)报价企业应当具备服务履约的能力,在履约环节不得转包和违法分包,一经发现存在


转包和违法分包行为,转包和违法分包的相关企业均将受到相关处罚。
(七)供应商必须在提交报价文件截止时间前,通过军队采购网(www. plap.mil.cn)供应
商管理信息系统完成注册,未完成的不得参加采购活动。
五、谈判文件申领时间、地点、方式
(一)申领时间:2023年11月20日至11月22日,每日上午09:00至11:00,下午13:00
至16:00。
(二)申领地点:长春市西安大路龙腾文理新时代3号楼1009室。
(三)申领谈判文件时需提供以下材料:
1.营业执照或事业单位法人证书复印件加盖公章(军队单位不需要提供);
2.法定代表人资格证明书原件;
3.法定代表人授权书原件,授权代表身份证和授权代表在报价前4个月内(不含报价当月)
连续3个月由报价供应商缴纳社保证明材料的复印件;
4.非外资独资企业或控股企业的书面声明(事业单位、军队单位不需要提供);
5.报价供应商主要股东或出资人信息;
6.未被列入本公告第四条第(四)项明确的违法失信名单的承诺书;
7.卫生许可证。
(四)申领方式
网上发送。报价供应商采取发送电子邮件方式提交报名材料,邮件主题:项目名称+项目编
号+公司名称;邮件内容:列明公司名称、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表人姓名及联系方式;邮件
附件:需采用A4纸幅面,将报名材料加盖企业鲜章,按顺序制作成1个PDF格式文件,文
件名称与主题一致,复印件扫描无效。报名材料审核通过后,采购机构联系人向供应商邮箱
发送谈判文件电子版审核未通过的,采购机构联系人以邮件形式回复审核情况,供应商可
在谈判文件申领时间内重新提交材料。采购机构或代理机构邮箱:41618008@qq.com。
线下发送。报价供应商携带材料赴报名现场,经审查合格后领取谈判文件。
(五)谈判文件售价:200元/份,售后不退。
六、报价开始和截止时间及地点、方式
(一)报价开始时间:2023年11月27日14时00分。
(二)报价截止时间:2023年11月27日14时30分。
(三)报价地点:长春市西安大路龙腾文理新时代3号楼1009室。
(四)报价方式由报价供应商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表现场提交报价文件,不接受邮寄等其


他方式。
七、谈判时间、地点
(一)谈判时间:2023年11月27日14时30分。
(二)谈判地点:长春市西安大路龙腾文理新时代3号楼1009室。
八、本购项目相关信息在《中国政府采购网》《中国招标投标公共服务平台》上发布。
十一、采购代理机构联系方式
联系人:宫丽敏
办公电话:15764323211
移动电话:15764323211
地址:长春市西安大路龙腾文理新时代3号楼1009室。
十二、监督部门联系方式
项目监督人:于女士
移动电话:18504417726
十三、纪检部门联系方式
纪检监督人:杨先生
移动电话:15337729031
采购机构:中恒达(北京)咨询有限公司
2023年11月20日
八、监督部门
本招标项目的监督部门为物资集中采购单位。
九、联系方式
招标人:物资集中采购单位
地 址:长春市
联系人:于女士
电 话:18504417726
电子邮件:41618008@qq.com
招标代理机构:中恒达(北京)咨询有限公司


地 址: 长春市西安大路龙腾文理新时代3号楼1009室
联系人: 宫丽敏
电 话: 15764323211
电子邮件: 41618008@qq.com
招标人或其招标代理机构主要负责人(项目负责人): S 签名)
招标人或其招标代理机构:
(盖章)

返回顶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