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标
华录智达科技有限公司增资项目
金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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项目地址
辽宁省
发布时间
2018/10/08
公告摘要
公告正文
华录智达科技有限公司增资项目点击量:329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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项目名称 | 华录智达科技有限公司增资项目 | 项目编号 | G62018BJ1000105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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融资方所在地区 | 辽宁省大连市 | 融资方所属行业 | 软件和信息技术服务业 | |
信息披露起始日期 | 2018-10-08 | 信息披露期满日期 | 2018-12-03 | |
拟募集资金金额 | 择优确定 | |||
拟募集资金对应持股比例或股份数 | 40.48% | |||
专业服务机构 | 项目机构名称: | 联系人: / 联系电话: | |||
交易机构 | 项目负责人:田琳 / 联系电话:010-66295502 | 部门负责人:刘雪 / 联系电话:66295675 |
- 项目基本情况
- 融资方情况
- 投资方资格条件与增资条件
- 遴选方案
一、承诺书
- 本融资方拟实施增资,并通过北京产权交易所发布增资信息,择优选定投资方, 依照公开、公平、公正、诚实信用的原则作如下承诺:点击查看承诺全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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融资方承诺
我方拟实施增资,并通过北京产权交易所发布增资信息,择优选定投资方, 依照公开、公平、公正、诚实信用的原则作如下承诺:
1、本次增资是我方的真实意愿表示,涉及产权权属清晰;我方增资已履行了有 效的内部决策等相应程序,并获得相应批准;
2、增资公告及附件材料内容真实、完整、合法、有效,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 重大遗漏;
3、我方在增资过程中,自愿遵守法律法规规定及北京产权交易所的相关规定,按照有关程序及要求等履行我方义务;
我方保证遵守以上承诺,如违反上述承诺或有其他违法、违规行为,给增资活动相关方造成损失的,我方愿意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及 经济赔偿责任。
二、项目基本情况
项目编号 | G62018BJ1000105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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项目名称 | 华录智达科技有限公司增资项目 | |||
融资方所在地区 | 辽宁省大连市 | 融资方所属行业 | 软件和信息技术服务业 | |
涉及非公开协议增资情况 | ||||
拟募集资金金额 | 择优确定 | |||
拟募集资金对应持股比例或股份数 | 40.48% | |||
拟征集投资方数量 | 1个 | |||
增资后企业股权结构 | 增资方持股40.48%,原股东合计持股59.52%。 | |||
增资方案主要内容 | ||||
增资达成或终止的条件 | 增资达成条件:产生的投资方须符合本项目投资方资格条件并接受增资条件,且增资价格不低于经备案的评估结果。 | |||
信息发布期满的安排 | 1.未产生符合条件的意向投资方,则: 按照 5个工作日为一个周期延长公告时间直至产生符合条件的意向投资方; 2.产生了符合条件的意向投资方,但未满足拟募集资金金额、对应持股比例(股份数)或拟征集投资方数量等要求的,则: 按照 5个工作日为一个周期延长公告时间直至征集到的拟募集资金金额、对应持股比例(股份数)及符合条件的意向投资方数量满足本项目公告要求。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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募集资金用途 | 用于公司扩大业务所需资金。 |
三、融资方基本情况
名称 | 华录智达科技有限公司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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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本情况 | 住所 | 辽宁省大连高新技术产业园区黄浦路717号华录大厦14层 | ||
法定代表人 | 张世强 | |||
成立日期 | 2002-03-21 | |||
注册资本 | 5000万元(人民币) | |||
实收资本 | 5000万元(人民币) | |||
股东个数 | 4 | |||
经营范围 | 新材料技术推广服务;软件技术开发及销售;计算机及辅助设备、办公设备、汽车零配件、通信终端设备、电工机械专用设备、电子工业专用设备技术开发及销售;(以上涉及行政许可的,凭许可证经营)安全技术防范设施设计施工、信息系统集成服务(凭资质证经营);信息技术咨询服务;建筑智能化工程设计、施工(以建筑业企业资质证书核定的工程承包范围为准,并凭资质证经营);货物进出口、技术进出口(法律、行政法规禁止的项目除外;法律、法规限制的项目取得许可后方可经营)。 |
企业股权结构 | 股东名称(前十位) | 出资比例(%)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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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易华录信息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 65 | |||
张世强 | 17.2 | |||
大连智达未来科技合伙企业(有限合伙) | 10.7405 | |||
深圳市锐明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 7.0595 |
主要财务指标(单位:万元) | 近三年年度审计报告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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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年度 | 资产总计 | 负债总计 | 所有者权益 | |
24006.38 | 12427.89 | 11578.49 | ||
营业收入 | 净利润 | |||
6587.4 | 1323.68 | |||
2016年度 | 资产总计 | 负债总计 | 所有者权益 | |
22997.09 | 12742.28 | 10254.81 | ||
营业收入 | 净利润 | |||
12704.03 | 1503.37 | |||
2015年度 | 资产总计 | 负债总计 | 所有者权益 | |
11228.15 | 2930.92 | 8297.23 | ||
营业收入 | 净利润 | |||
8106.4 | 1137.65 | |||
最近一期财务数据 | ||||
2018-08-31 | 资产总计 | 负债总计 | 所有者权益 | |
24813.21 | 12560.55 | 12252.66 | ||
营业收入 | 净利润 | |||
4400.03 | 674.17 |
增资行为的决策及批准情况 | 融资方决策文件类型 | 股东会决议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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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资监管机构 | 国务院国资委监管 | |||
国家出资企业或主管部门名称 | 中国华录集团有限公司 | |||
批准单位名称 | 北京易华录信息技术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 |||
批准文件类型 | 董事会决议 | |||
其他披露事项 | 1、本次增资价格须不低于经备案的评估结果,本次增资募集资金超出注册资本的其余部分计入融资方资本公积。 |
四、投资方资格条件与增资条件
投资方资格条件 | 1、意向投资方须为中国境内依法注册并有效存续的企业法人,实收资本不低于人民币5亿元(以2017年度审计报告为准)。 2、符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规定的其他条件。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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增资条件 | 1、本项目公告期即为尽职调查期,意向投资方提供其营业执照并签署由融资方提供的《保密承诺函》后,可以查阅融资方置放于北京产权交易所的相关资料。 2、意向投资方应在公告信息发布截止日北京时间17:00前交纳拟投资总额20%的交易保证金到北交所指定账户(以到账时间为准),逾期未交纳保证金的,视为其放弃投资资格。 3、意向投资方须在融资方股东会确定为投资方后5个工作日内与融资方及其原股东签署《增资协议》。除保证金外的剩余增资款按照《增资协议》的约定支付至融资方指定账户,增资协议生效后3个工作日内北交所出具增资凭证,增资凭证出具后5个工作日内,北交所将保证金划转至融资方指定账户。融资方按照增资协议的约定办理工商变更登记。 4、意向投资方须就以下内容提供书面承诺: (1)承诺具备良好的商业信誉,无不良经营记录,在经营期间内未因违法违规行为受到重大行政处罚。 (2)意向投资方递交投资申请并交纳保证金,即视为已完成对本项目的全部尽职调查,并已详细阅读且完全认可本项目所涉及的全部披露内容,并依据该等内容以其独立判断决定自愿全部接受公告之内容。 (3)本次增资以货币形式出资,所支付的全部增资款项须为自有合法来源资金,且此等款项不存在被政府有关部门或任何第三方给予处罚、收缴、追索等法律风险。 (4)承诺配合融资方对意向投资方进行的尽职调查。 (5)同意本次增资公告中关于保证金处置的条款。 (6)承诺融资方增资后的董事会、监事、经营管理层均由原股东与投资方共同组建,按照公司章程的议事规则进行决策;“三重一大”事项范围及其决策程序由融资方及其原股东、投资方共同确定。 5、本次增资不接受联合体投资,不接受委托(含隐名委托)方式增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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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证金设置 | 保证金金额或比例 | 意向投资方拟投资总额的20% | ||
交纳时间 | 本公告截止日17:00前交纳 | |||
保证金处置方式 | 1、保证金扣除情形: (1)意向投资方交纳保证金后单方撤回投资申请的; (2)本增资项目挂牌公告期满,产生2家或2家以上合格意向投资方时,意向投资方未参加后续择优程序的; (3)在被确定为投资方后未按约定时限与融资方及其原股东签署《增资协议》或未按约定时限支付增资款的; (4)其他违反增资公告内容或承诺事项的情形的。 2、意向投资方成为投资方的,其交纳的交易保证金在签署《增资协议》后用以抵作相应金额的增资款;未被确认为投资方,且不涉及保证金扣除情形的,其保证金将在确认其未成为投资方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原路径全额无息退还。 |
五、遴选方案
遴选方式 | 竞争性谈判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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遴选方案主要内容 | 意向投资方按时足额交纳交易保证金且经融资方确认具备投资资格后,成为合格意向投资方;信息披露期满,当产生2家或2家以上合格意向投资方时,融资方将通过竞争性谈判的方式确定投资方。本项目竞争性谈判需通过包括但不限于以下各方面因素对意向投资方进行择优: (1)投资报价; (2)意向投资方或其实际控制人的资产规模、盈利情况(提供近三年年度审计报告); (3)意向投资方或其关联方在全国范围内具备交通运输行业运营经验的优先; (4)意向投资方为交通运输行业中国有企业或其下属全资及控股企业的优先; (5)意向投资方认同融资方的企业文化、战略发展和经营理念,能够与融资方原股东及经营管理团队建立良好的沟通协作关系; (6)意向投资方具备较强市场开拓能力及融资方所在地政府协调能力的优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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