石城县控规调整论证报告A-6-1-2剩余地块第一阶段土壤污染状况调查报告公示: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壤污染防治法》中第五十九条第二款“用途变更为住宅、公共管理与公共服务用地的,变更前应当按照规定进行土壤污染状况调查”。本地块下一步拟变更为居住用地,为了保证该地块的安全利用,按照国家生态环境部及地方相关法律法规、环境管理要求,对该地块开展场地土壤污染状况调查工作。现将有关信息进行如下公示:
一、基本情况
石城县控规调整论证报告A-6-1-2剩余地块(以下称“本地块”)位于江西省赣州市石城县琴江镇樾龙台一期西侧,滨江路之北、清华大道之东、832乡道之南和规划二路之西,占地面积23722.94m2,约为35.58亩,地块中心地理坐标为东经116°21'1.14",北纬26°20'45.34"。通过资料收集、人员访谈可知,地块现使用权属石城县自然资源局,地块原使用权属琴江镇睦富村。地块现状为旱地、水田和坑塘水面,现场踏勘发现地块被植被和周边居民种植的农作物覆盖,且地块内有一荷塘和水坑。根据石城县自然资源局提供的规划条件通知书可知,该地块规划为居住用地,属于《建设用地土壤污染风险管控标准(试行)》(DB36/1282-2020)中的第一类用地。
二、调查方式
资料收集、现场踏勘、人员访谈、采样分析、报告编制等。具体工作内容和过程详见附件。
三、调查结论
基于地块第一阶段土地污染状况调查结果,可以得出以下结论:该地块内部区域及周围区域当前和历史上不存在确定的、可造成土壤污染的来源,地块周边和相邻区域未对地块环境质量造成明显不利的影响,该地块存在污染的可能性较小。根据《建设用地土壤污染状况调查技术导则》(HJ 25.1-2019)中的“若第一阶段调查确认地块内及周围区域当前和历史上均无可能的污染源,则认为地块的环境状况可以接受,调查活动可以结束”可知,本次调查地块无需开展第二、第三阶段土壤污染状况调查工作,可作为第一类建设用地开发利用。
四、信息公示时间
公示期为2024年9月11日-9月18日(7天)。欢迎社会各界进行监督,对公示项目如有异议,请在公示期间以传真、邮寄或电子邮件方式向我单位提出意见,并提出异议理由及相关证明材料。单位意见请加盖单位公章并注明联系方式,个人意见请注明姓名、身份证号码和联系方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