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摘要
项目编号yzlbs2024-c7-031-gxqt-1
预算金额12.74万元
招标公司百色水文中心
招标联系人唐海宾0776-2849695
招标代理机构云之龙咨询集团有限公司
代理联系人吴蕾0776-2871181
中标公司广西鸿安建设有限公司12.61万元
中标联系人-
公告正文
云之龙咨询集团有限公司关于百色水文中心2024年中央财政水利救灾资金项目(防灾救 灾第八批)土建工程(重)(YZLBS2024-C7-031-GXQT-1)成交结果公告 云之龙咨询集团有限公司关于百色水文中心2024年中央财政 水利救灾资金项目(防灾救灾第八批)土建工程(重)(YZ LBS2024-C7-031-GXQT-1)成交结果公告 一、项目编号:YZLBS2024-C7-031-GXQT-1 二、项目名称:百色水文中心2024年中央财政水利救灾资金项目(防灾救灾第八批) 土建工程(重) 三、成交信息: 成交供应商名称:广西鸿安建设有限公司 成交供应商地址:广西壮族自治区百色市右江区龙景街道七塘社区冻忍一组综合楼 5楼 成交金额:人民币壹拾贰万陆仟壹佰捌拾元伍角贰分(¥126180.52) 成交供应商综合评审得分:86.00分 四、主要标的信息:
序 号名称施工范围施 工 工 期项 目 经 理执业 证书 信息
1百色水文中心2024年中央财政水 利救灾资金项目(防灾救灾第八 批)土建工程(重)水文站观测码头、挡土墙、水尺、水 准点修复等(具体详见图纸及工程量 清单)60 日 历罗 龙 华水利 水电
工程 桂24 5181 9002 11
五、磋商小组名单: 韦秀暖、杨程棋、陈易祥(采购人评委) 六、代理服务收费标准及金额: 代理服务费收费标准:本项目采购代理服务费按竞争性磋商文件供应商须知第34.2款规定的 “工程类”标准采用差额定率累进计费方式计算(当项目招标代理服务费不足人民币3000元 的,按人民币3000元计算),由成交供应商在领取成交通知书前,一次性向采购代理机构支 付。 代理服务费收费金额:人民币叁仟元整(¥3000.00元) 七、公告期限: 自本公告发布之日起1个工作日。 八、其他补充事宜: 公告媒体:中国招标投标公共服务平台(www.cebpubservice.com) 九、凡对本次公告内容提出询问,请按以下方式联系。 1、采购人信息: 名称:百色水文中心 地址:百色市右江区龙翔路16号 联系方式:0776-2849695 2、采购代理机构信息: 名称:云之龙咨询集团有限公司 地址:广西百色市右江区迎龙路70号百色建通时代广场(竹洲大桥旁)二号楼A座二十层 联系方式:0776-2871181 3、项目联系方式: 项目联系人:吴蕾 电话:0776-2871181 十、附件: 1、竞争性磋商文件 云之龙咨询集团有限公司 2024年10月9日 竞争性磋商文件 项目名称:百色水文中心 2024 年中央财政水利救灾资金项目(防灾 救灾第八批)土建工程(重) 项目编号:YZLBS2024-C7-031-GXQT-1 采购人:百色水文中心 采购代理机构:云之龙咨询集团有限公司 2024 年 9 月 目录 第一章竞争性磋商公告 ........................................... 3 第二章供应商须知 ............................................... 6 第三章采购需求 ................................................ 21 第四章评审程序、评审方法和评审标准 ............................ 23 第五章工程量清单、招标控制价及图纸(另册) .................... 30 第六章响应文件格式 ............................................ 34 第七章合同文本 ................................................ 65 第一章竞争性磋商公告 项目概况 百色水文中心 2024 年中央财政水利救灾资金项目(防灾救灾第八批)土建工程(重)项目的潜在供 应商应在百色市右江区百色建通时代广场二号楼 A 座二十层云之龙咨询集团有限公司获取竞争性磋商文 件,并于 2024 年 10 月 9 日 9:30(北京时间)前提交响应文件。 一、项目基本情况 项目编号:YZLBS2024-C7-031-GXQT-1 项目名称:百色水文中心 2024 年中央财政水利救灾资金项目(防灾救灾第八批)土建工程(重)采购方式:竞争性磋商 预算总金额(元):127400.00 元 采购需求: 标项名称:百色水文中心 2024 年中央财政水利救灾资金项目(防灾救灾第八批)土建工程(重)数量:详见施工图纸 预算金额(元): 127400.00 元 简要规格描述或项目基本概况介绍、用途:水文站观测码头、挡土墙、水尺、水准点修复等(具体 详见图纸及工程量清单) 最高限价:127000.00 元 合同履约期限:60 天 本标项(否)接受联合体投标 备注:/ 二、供应商的资格条件: 1.满足《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二十二条规定; 2.落实政府采购政策需满足的资格要求:/ 3.本项目的特定资格要求:(1)供应商具备水利水电工程施工总承包叁级或以上资质,并在人员、设备、资金等方面具备相应的施工能力。 (3)拟派的项目经理必须具备水利水电专业注册建造师二级(或二级以上)资格,具备有效的安全 生产考核合格证书(B 类),本项目不接受有在建、已中标未开工或已列为其他项目中标候选人第一名 的建造师作为项目经理。 三、获取采购文件 时间:2024 年 9 月 24 日至 2024 年 9 月 30 日,每天上午 08:00 至 12:00,下午 15:00 至 18:00(北 京时间,法定节假日除外) 3 地点(网址):百色市右江区百色建通时代广场二号楼 A 座二十层云之龙咨询集团有限公司 方式:供应商须按照公告规定的时间、地点及售价现场购买或邮购竞争性磋商文件。邮购竞争性磋 商文件的,每本另加邮费人民币 50 元,且必须于竞争性磋商文件的获取时间截止前将竞争性磋商文件价 款及邮费汇到采购代理机构指定账户,须提供项目名称、项目编号、单位名称、收件人姓名、收件人联 系方式及收件地址等,未按本公告要求提供的,不予办理邮寄手续;因此造成供应商无法按时获取竞争 性磋商文件的,责任由供应商承担。依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增值税发票开具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 务总局公告 2017 年第 16 号的规定,供应商在索取发票时,请提供纳税人识别号或统一社会信用代码。开户银行:中信银行南宁东葛支行;开户名称:云之龙咨询集团有限公司百色分公司;银行账号:8113001014400158230;电子邮箱:gxyunlongbs@163.com。 售价(元):300 四、响应文件提交 截止时间:2024 年 10 月 9 日 9:30(北京时间) 地点:百色市右江区百色建通时代广场二号楼 A 座二十层云之龙咨询集团有限公司 五、响应文件开启 开启时间:2024 年 10 月 9 日 9:30(北京时间) 地点:百色市右江区百色建通时代广场二号楼 A 座二十层云之龙咨询集团有限公司 六、公告期限 自本公告发布之日起 3 个工作日。 七、其他补充事宜 1.磋商保证金:磋商保证金人民币 1000.00 元。 磋商保证金的交纳方式:银行转账、支票、汇票、本票或者银行、保险机构出具的保函,禁止采用 现钞方式。采用银行转账方式的,在首次响应文件提交截止时间前交至采购代理机构指定账户并且到账【开户行:中信银行南宁东葛支行、开户名称:云之龙咨询集团有限公司百色分公司、账号:8113001014300074515】;采用支票、汇票、本票或者保函等方式的,在响应文件提交截止时间前,供应 商必须提交单独密封的支票、汇票、本票或者保函原件。否则视为无效磋商保证金。 2.网上查询地址:中国招标投标公共服务平台(http://www.cebpubservice.com/) 八、凡对本次采购提出询问,请按以下方式联系。 1.采购人信息 名称:百色水文中心 地址:百色市右江区龙翔路 16 号 项目联系人:唐海宾 项目联系方式:0776-2849695 4 2.采购代理机构信息 名称:云之龙咨询集团有限公司 地址:百色市右江区百色建通时代广场二号楼 A 座二十层 项目联系人(询问):李清靖、吴蕾、廖明 项目联系方式(询问):0776-2871181 云之龙咨询集团有限公司 2024 年 9 月 24 日 5 第二章供应商须知 供应商须知前附表
条款号内容
3 供应商的资格条件:详见竞争性磋商公告
5.1 是否接受联合体竞标:详见竞争性磋商公告
6.2 是否允许分包:☑不允许
12.1.1 资格证明文件 1. 供应商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提供其营业执照等证明文件(如营业执照或者事业单位法人 证书或者执业许可证或资质证书等),供应商为自然人的提供其身份证复印件;(必须提供,否则响应文件按无效响应处理) 2.供应商依法缴纳税收的相关材料(供应商 2024 年 4 月至 2024 年 9 月中任意一个月的依法 缴纳税收的凭据复印件;依法免税的,必须提供相应文件证明其依法免税。从成立之日起到 响应文件提交截止时间止不足要求月数的,只需提供从成立之日起的依法缴纳税收相应证明 文件);(必须提供,否则响应文件按无效响应处理) 3. 供应商依法缴纳社会保障资金的相关材料<供应商供应商 2024 年 4 月至 2024 年 9 月中任 意一个月的依法缴纳社会保障资金的缴费凭证(专用收据或者社会保险缴纳清单)复印件;依法不需要缴纳社会保障资金的,必须提供相应文件证明不需要缴纳社会保障资金。从成立 之日起到响应文件提交截止时间止不足要求月数的只需提供从成立之日起的依法缴纳社会保 障资金的相应证明文件>;(必须提供,否则响应文件按无效响应处理) 4.供应商直接控股、管理关系信息表(格式后附);(必须提供,否则响应文件按无效响应 处理) 5. 竞标声明(格式后附);(必须提供,否则响应文件按无效响应处理) 6. 有效的企业资质证书复印件;(必须提供,否则响应文件按无效处理) 7. 有效的安全生产许可证复印件;(必须提供,否则响应文件按无效处理) 8. 拟投入项目经理有效的资格证书复印件;(必须提供,否则响应文件按无效处理)9. 拟投入项目经理有效安全生产考核合格证书复印件;(必须提供,否则响应文件按无效 处理) 10.除竞争性磋商文件规定必须提供以外,供应商认为需要提供的其他证明材料; 注: 1.以上标明“必须提供”的材料属于复印件的,必须加盖供应商公章,否则响应文件按 无效响应处理。 2.竞标声明必须由法定代表人在规定签章处签字并加盖供应商公章,否则响应文件按无 效响应处理。 3.供应商直接控股、管理关系信息表必须由法定代表人或委托代理人在规定签章处签字 并加盖供应商公章,否则响应文件按无效响应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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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1.2 报价文件 1.竞标函及竞标函附录(格式后附);(必须提供,否则响应文件按无效处理)2.竞标报价表(格式后附);(必须提供,否则响应文件按无效处理) 3.已标价工程量清单;(必须提供,否则响应文件按无效响应处理) 4.供应商认为需要提供的有关资料。 注:以上标明“必须提供”的材料属于复印件的,必须加盖供应商公章,否则响应文件 按无效响应处理。
12.1.3 商务技术文件 1.无串通竞标行为的承诺函(格式后附);(必须提供,否则响应文件按无效响应处理)2.磋商保证金提交凭证;(如要求提交则必须提供,否则响应文件按无效响应处理)3.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书及法定代表人有效身份证正反面复印件(格式后附);(除自然人 竞标外必须提供,否则响应文件按无效响应处理) 4.法定代表人授权委托书及委托代理人有效身份证正反面复印件(格式后附);(委托时必 须提供,否则响应文件按无效响应处理) 5.施工组织设计(格式自拟)(必须提供,否则响应文件按无效响应处理) 6.项目管理机构配备情况表及主要人员简历表(格式后附);(必须提供,否则响应文件按 无效处理) 7.供应商认为需要提供的有关资料。 注: 1.法定代表人授权委托书必须由法定代表人及委托代理人签字,并加盖供应商公章,否 则响应文件按无效响应处理。 2.以上标明“必须提供”的材料属于复印件的,必须加盖供应商公章,否则响应文件按 无效响应处理。 3.以上材料未附格式的,由供应商自行拟定。
12.2 响应文件电子版。供应商在递交响应文件时,同时递交响应文件电子版。 1.响应文件电子版内容:与纸质响应文件全部内容一致。 2.响应文件电子版形式:可编辑的 word 文档格式 1 份和已签字盖章的响应文件正本的扫描件(PDF 格式)1 份。 3.响应文件电子版密封方式:响应文件电子版光盘(或者 U 盘)与纸质版响应文件一并装入 响应文件袋中。
15.2 竞标报价应当包含满足本次竞标全部工程的所有费用。 ☑竞标报价包含验收费用 工程质量要求:达到国家施工验收规范合格标准要求。
16.2 竞标有效期:自首次响应文件提交截止之日起 120 日。
17.1 本项目收取磋商保证金,具体规定如下: 磋商保证金金额:详见竞争性磋商公告 磋商保证金的交纳方式:详见竞争性磋商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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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关要求: 1.磋商保证金采用银行转账交纳方式的,在响应文件提交截止时间前交至采购代理机构指定 账户并且到账,供应商应将银行转账底单的复印件作为磋商保证金提交凭证,放置于报价商 务技术文件中,否则响应文件按无效响应处理。 2.磋商保证金采用支票、汇票、本票或者金融、担保机构出具的保函交纳方式的,供应商应 将支票、汇票、本票或者金融、担保机构出具的保函的复印件作为磋商保证金提交凭证,放 置于报价商务技术文件中,否则响应文件按无效处理。供应商必须于递交竞标文件时将支票、汇票、本票或者金融、担保机构出具的保函原件提交给采购人或者采购代理机构,由采购人 或者采购代理机构向供应商出具回执,并妥善保管。 3.供应商为联合体的,可以由联合体中的一方或者多方共同交纳磋商保证金,其交纳的保证 金对联合体各方均具有约束力。 备注: 1.磋商保证金在响应文件提交截止时间后提交的,或者不按规定交纳方式交纳的,或者未足 额交纳的(包含保函额度不足的),视为无效磋商保证金。 2.供应商采用现钞方式或者从个人账户(自然人竞标除外)转出的磋商保证金,视为无效磋 商保证金。 3.支票、汇票或者本票出现无效或者背书情形的,视为无效磋商保证金。 4.保函有效期低于竞标有效期的,视为无效磋商保证金。 5.采用金融、担保机构出具保函的,必须为无条件保函,否则视为无效磋商保证金。
18.2 响应文件份数:正本一份、副本五份。
20.1 首次响应文件提交起止时间:详见竞争性磋商公告。 首次响应文件提交截止时间:详见竞争性磋商公告。 首次响应文件提交地点:详见竞争性磋商公告。 供应商应当在首次响应文件提交截止时间前,将响应文件密封送达首次响应文件提交地点。 在首次响应文件提交截止时间后送达的响应文件为无效文件,采购代理机构应当拒收。供应商法定代表人(负责人或自然人)提交响应文件的,须提供身份证原件与法定代表人(负 责人或自然人)身份证明书原件(格式后附);供应商委托代理人提交响应文件的,须提供 身份证原件和法定代表人(负责人或自然人)授权委托书原件。对于材料不全或无效的,采 购代理机构应当拒收。
24.1 磋商小组的人数:3 人。
24.3 首次响应文件的开启:在磋商小组的见证下由代理机构工作人员开启首次响应文件。
25.1.1 采购人或者采购代理机构在资格审查结束前,对供应商进行信用查询。 查询渠道:“信用中国”网站(www.creditchina.gov.cn)。 信用查询截止时点:资格审查结束前。 查询记录和证据留存方式:在查询网站中直接打印查询记录,打印材料作为评审资料保存。信用信息使用规则:对在“信用中国”网站(www.creditchina.gov.cn)被列入失信被执行人、重大税收违法失信主体、政府采购严重违法失信行为记录名单及其他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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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政府采购法》第二十二条规定条件的供应商,资格审查不通过,不得参与采购活动。两个 以上的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组成一个联合体,以一个供应商的身份共同参加采购活动 的,应当对所有联合体成员进行信用记录查询,联合体成员存在不良信用记录的,视同联合 体存在不良信用记录。
25.2.1 商务条款评审中允许负偏离的条款数为 0 项。 技术需求评审中允许负偏离的条款数为 0 项。
26.1 磋商的顺序: ☑ 按照提交首次响应文件的顺序,如出现某供应商不能按时参加磋商的情形,则该供应商的 磋商次序往后延,具体由磋商小组确定。
26.2 可能实质性变动的内容: 采购需求中的技术、服务要求以及合同草案条款。
29.1 签订合同携带的证明材料: 委托代理人负责签订合同的,须携带授权委托书及委托代理人身份证原件等其他资格证件。法定代表人负责签订合同的,须携带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原件及身份证原件等其他证明材料。合同签订时间:自成交通知书发出之日起 25 日内。
30 履约保证金:无
31.2 接收质疑函方式:以书面形式 质疑联系部门及联系方式:云之龙咨询集团有限公司百色分公司招标部,联系电话:0776-2871181/0776-2802736,通讯地址:百色市右江区百色建通时代广场二号楼 A 座二十 层云之龙咨询集团有限公司
34.1 采购代理费:本项目采购代理服务费按本须知第 34.2 款规定的“工程类”标准采用差额定率 累进计费方式计算(当项目招标代理服务费不足人民币 3000 元的,按人民币 3000 元计算),由成交供应商在领取成交通知书前,一次性向采购代理机构支付。
1.本磋商文件中描述供应商的“公章”是指根据我国对公章的管理规定,用供应商法定主体 行为名称制作的印章,除本磋商文件有特殊规定外,供应商的财务章、部门章、分公司章、工会章、合同章、竞标/投标专用章、业务专用章及银行的转账章、现金收讫章、现金付讫章 等其他形式印章均不能代替公章。 2.供应商为其他组织或者自然人时,本磋商文件规定的法定代表人指负责人或者自然人。本 磋商文件所称负责人是指参加竞标的其他组织营业执照上的负责人,本磋商文件所称自然人 指参与竞标的自然人本人。 3.本磋商文件中描述供应商的“签字”是指供应商的法定代表人或者委托代理人亲自在文件 规定签署处亲笔写上个人的名字的行为,私章、签字章、印鉴、影印等其他形式均不能代替 亲笔签字。 4.自然人竞标的,磋商文件规定盖公章处由自然人摁手指指印。 5.本磋商文件所称的“以上”“以下”“以内”“届满”,包括本数;所称的“不满”“超 过”“以外”,不包括本数。
9 供应商须知正文 一、总则 1.适用范围 1.1 本项目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供应商、磋商小组的相关行为均受《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 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政府采购竞争性磋商采购方式管理暂行办法》《财政部 关于政府采购竞争性磋商采购方式管理暂行办法有关问题的补充通知》及本项目本级和上级财政部门政 府采购有关规定的约束和保护。 1.2 本竞争性磋商文件适用于本项目的所有采购程序和环节(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2.定义 2.1“采购人”是指依法进行采购的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团体组织。 2.2“采购代理机构”是指云之龙咨询集团有限公司。 2.3“供应商”是指向采购人提供货物、工程或者服务的法人、其他组织或者自然人。 2.4“工程”是指除货物和服务以外的其他采购对象。 2.5“竞标”是指供应商按照本项目竞争性磋商公告规定的方式获取竞争性磋商文件、提交响应文件 并希望获得标的的行为。 2.6“书面形式”是指合同书、信件和数据电文(包括电报、电传、传真、电子数据交换和电子邮件)等可以有形地表现所载内容的形式。 2.7“响应文件”是指:供应商根据本磋商文件要求,编制包含资格证明、报价商务技术等所有内容 的文件。 2.8“实质性要求”是指磋商文件中已经指明不满足则响应文件按无效响应处理的条款,或者不能负 偏离的条款,或者采购需求中带“▲”的条款。 2.9“正偏离”,是指响应文件对磋商文件“采购需求”中有关条款作出的响应优于条款要求并有利 于采购人的情形。 2.10“负偏离”,是指响应文件对磋商文件“采购需求”中有关条款作出的响应不满足条款要求,导致采购人要求不能得到满足的情形。 2.11“允许负偏离的条款”是指采购需求中的不属于“实质性要求”的条款。 2.12“首次报价”是指供应商提交的首次响应文件中的报价。 2.13“评审价”是指供应商提交的最后报价并经修正和政策功能价格扣除后的价格。 3.供应商的资格条件 供应商的资格条件详见“供应商须知前附表”。 4.竞标费用 供应商应承担参与本次采购活动有关的所有费用,包括但不限于获取磋商文件、勘查现场、编制和 提交响应文件、参加磋商与应答、签订合同等,不论竞标结果如何,均应自行承担。5.联合体竞标 5.联合体竞标 10 5.1 本项目是否接受联合体竞标,详见“供应商须知前附表”。5.2 如接受联合体竞标,联合体竞标要求详见“供应商须知前附表”。 6.转包与分包 6.1 本项目不允许转包。 6.2 本项目是否允许分包详见“供应商须知前附表”,本项目不允许违法分包。允许分包的非主 体、非关键性工作,根据法律法规规定承担该工作需要行政许可的,如该工作由供应商自行承担,供应 商应具备相应的行政许可,如供应商不具备相应的行政许可必须采用分包的方式,但分包供应商应具备 相应行政许可。 6.3 供应商根据磋商文件的规定和采购项目的实际情况,拟在成交后将成交项目的非主体、非关键 性工作分包的,应当在响应文件中载明分包承担主体,分包承担主体应当具备相应资质条件且不得再次 分包。 7.特别说明 7.1 如果本磋商文件要求提供供应商或制造商的资格、信誉、荣誉、业绩与企业认证等材料的,资 格、信誉、荣誉、业绩与企业认证等必须为供应商或者制造商所拥有或自身获得。 7.2 供应商应仔细阅读磋商文件的所有内容,按照磋商文件的要求提交响应文件,并对所提供的全 部资料的真实性承担法律责任。 7.3 供应商在竞标活动中提供任何疑似虚假材料,将报监管部门查处;签订合同后发现的,成交供 应商须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规定赔偿采购人,且民事赔偿并不免除违法供应商的 行政与刑事责任。 7.4 在采购活动中,采购人员及相关人员与供应商有下列利害关系之一的,应当回避: (1)参加采购活动前 3 年内与供应商存在劳动关系; (2)参加采购活动前 3 年内担任供应商的董事、监事; (3)参加采购活动前 3 年内是供应商的控股股东或者实际控制人; (4)与供应商的法定代表人或者负责人有夫妻、直系血亲、三代以内旁系血亲或者近姻亲关系;(5)与供应商有其他可能影响采购活动公平、公正进行的关系。 供应商认为采购人员及相关人员与其他供应商有利害关系的,可以向采购人或者采购代理机构书面 提出回避申请,并说明理由。采购人或者采购代理机构应当及时询问被申请回避人员,有利害关系的被 申请回避人员应当回避。 7.5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视为供应商相互串通竞标,响应文件将被视为无效:(1)不同供应商的响应文件由同一单位或者个人编制; (2)不同供应商委托同一单位或者个人办理竞标事宜; (3)不同的供应商的响应文件载明的项目管理员为同一个人; (4)不同供应商的响应文件异常一致或者报价呈规律性差异; (5)不同供应商的响应文件相互混装; (6)不同供应商的磋商保证金从同一单位或者个人账户转出。 11 7.6 供应商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恶意串通行为,将报监督部门: (1)供应商直接或者间接从采购人或者采购代理机构处获得其他供应商的相关信息并修改其响应文 件; (2)供应商按照采购人或者采购代理机构的授意撤换、修改响应文件; (3)供应商之间协商报价、技术方案等响应文件或者响应文件的实质性内容; (4)属于同一集团、协会、商会等组织成员的供应商按照该组织要求协同参加采购活动;(5)供应商之间事先约定一致抬高或者压低报价,或者在采购活动中事先约定轮流以高价位或者低 价位成交,或者事先约定由某一特定供应商成交,然后再参加竞标; (6)供应商之间商定部分供应商放弃参加采购活动或者放弃成交; (7)供应商与采购人或者采购代理机构之间、供应商相互之间,为谋求特定供应商成交或者排斥其 他供应商的其他串通行为。 二、磋商文件 8.磋商文件的构成 (1)竞争性磋商公告; (2)供应商须知; (3)采购需求; (4)评审程序、评审方法和评审标准; (5)响应文件格式; (6)合同文本。 9.供应商的询问 供应商应认真阅读竞争性磋商文件的采购需求,如供应商对竞争性磋商文件有疑问的,如要求采购 人作出澄清或修改的,供应商尽可能在提交首次响应文件截止之日前,以书面形式向采购人、采购代理 机构提出。 10.磋商文件的澄清和修改 提交首次响应文件截止之日前,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或者磋商小组可以对已发出的磋商文件进行 必要的澄清或者修改,澄清或者修改的内容作为磋商文件的组成部分。澄清或者修改的内容可能影响响 应文件编制的,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或者磋商小组在提交首次响应文件截止之日 3 个工作日前,以书 面形式通知所有获取磋商文件的供应商,不足 3 个工作日的,应当顺延提交首次响应文件截止之日。 三、响应文件的编制 11.响应文件的编制原则 供应商必须按照磋商文件的要求编制响应文件,并对其提交的响应文件的真实性、合法性承担法律 责任。响应文件必须对磋商文件作出实质性响应。 12 12.响应文件的组成 12.1 响应文件由资格证明文件、报价商务技术文件两部分组成。 12.1.1 资格证明文件:详见须知前附表 12.1.2 报价商务技术文件:详见须知前附表 12.2 响应文件电子版:详见须知前附表 13.计量单位 磋商文件已有明确规定的,使用磋商文件规定的计量单位;磋商文件没有规定的,应采用中华人民 共和国法定计量单位,货币种类为人民币,否则视同未响应。 14.竞标的风险 供应商没有按照磋商文件要求提供全部资料,或者供应商没有对磋商文件在各方面作出实质性响应 可能导致其响应无效,是供应商应当考虑的风险。 15.竞标报价 15.1 竞标报价应按磋商文件第五章“工程量清单及图纸”的要求及第六章“响应文件格式”填写相 应表格。 15.2 竞标报价的内容见“供应商须知前附表”。 15.3 本项目的增值税计税方法见“供应商须知前附表”。 15.4 竞标报价要求 15.4.1 供应商的竞标报价应符合以下要求,否则响应文件按无效处理: (1)供应商必须就“采购需求”中所竞标的每个分标的全部内容分别作完整唯一总价 报价,不得存在漏项报价; (2)供应商必须就所竞标的分标的单项内容作唯一报价。 15.4.2 竞标报价(包含首次报价、最后报价)超过所竞标分标规定的采购预算金额或者最高限价的,其响应文件将按无效处理。 15.4.3 竞标报价(包含首次报价、最后报价)超过分项采购预算金额或者最高限价的(如有要求),其响应文件将按无效处理。 15.4.4 供应商在提交响应文件截止时间前修改竞标函中的竞标总报价,应同时修改响应文件“已标 价工程量清单”中的相应报价。此修改须符合本须知正文第 20 条、第 21 条的有关要求。 16.竞标有效期 16.1 竞标有效期是指为保证采购人有足够的时间在提交响应文件后完成评审、确定成交供应商、合 同签订等工作而要求供应商提交的响应文件在一定时间内保持有效的期限。 16.2 竞标有效期应由供应商按“供应商须知前附表”规定的期限作出响应。 16.3 供应商的响应文件在竞标有效期内均保持有效。 17.磋商保证金 17.1 供应商须按“供应商须知前附表”的规定提交磋商保证金。 13 17.2 磋商保证金的退还 未成交供应商的磋商保证金自成交通知书发出之日起 5 个工作日内退还;成交供应商的磋商保证金自签 订合同之日起 5 个工作日内退还。 17.3 磋商保证金不计息。 17.4 供应商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磋商保证金将不予退还: (1)供应商在提交响应文件截止时间后撤回响应文件的; (2)未按规定提交履约保证金的; (3)供应商在响应文件中提供虚假材料的; (4)除因不可抗力或者磋商文件认可的情形以外,成交供应商不与采购人签订合同的;(5)供应商与采购人、其他供应商或者采购代理机构恶意串通的; (6)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18.响应文件编制的要求 18.1 供应商应按本磋商文件规定的格式和顺序编制、装订响应文件并标注页码,响应文件内容不完 整、编排混乱导致响应文件被误读、漏读或者查找不到相关内容的,由此引发的后果由供应商承担。 18.2 响应文件应按资格证明文件、报价商务技术文件分别编制,资格证明文件、报价商务技术文件 按顺序装订成册。响应文件正本一份,副本份数详见“供应商须知前附表”,响应文件的封面应注明“正 本”、“副本”字样,提供响应文件正、副本数量不足的将按无效响应处理。由于响应文件装订松散而 造成的丢失或者其他情况导致的不利后果由供应商自行承担。 18.3 响应文件的正本应打印或者用不褪色的墨水填写,响应文件正本除本“供应商须知”中规定的 可提供复印件外均须提供原件,副本可为正本签字、盖章后的复印件,当副本和正本不一致时,以正本 为准。 18.4 响应文件须由供应商在规定位置盖公章并签字(具体以供应商须知前附表或响应文件格式规定 为准),否则其响应文件按无效响应处理。骑缝盖公章不视为在规定位置盖章。 18.5 响应文件中标注的供应商名称应与营业执照(事业单位法人证书、执业许可证、自然人身份证)及公章一致,否则其响应文件按无效响应处理。 18.6 响应文件应尽量避免涂改、行间插字或者删除。如果出现上述情况,改动之处应由供应商的法 定代表人或者其委托代理人签字或者加盖公章。响应文件因涂改、行间插字或者删除导致字迹潦草或者 表达不清所引起的后果由供应商承担。 19.响应文件的密封和标记 19.1 响应文件正、副本全部装入一个或者多个包封袋/箱(响应文件的补充、修改可另行单独递交)中并加以密封,封口处必须加盖供应商公章或者法定代表人签字或者委托代理人签字,以示密封(密封 要求达到不泄露供应商响应文件实质性内容为合格)。 19.2 响应文件外层包装封面上应标记“项目名称、项目编号、供应商名称、所竞分标、响应文件提 交截止时间前不得启封”字样。 20.响应文件的提交 14 20.1 供应商必须在“供应商须知前附表”规定的时间和地点提交响应文件。 20.2 采购代理机构工作人员收到响应文件后,应当如实记载响应文件的密封情况。 20.3 在响应文件提交截止时间后送达的或者未按照磋商文件要求密封的响应文件为无效文件,采购 人或者采购代理机构应当拒收。 21.首次响应文件的补充、修改与撤回 供应商在响应文件提交截止时间前,可以对所提交的响应文件进行补充、修改或者撤回,并书面通 知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补充、修改的内容作为响应文件的组成部分。补充、修改的内容与响应文件 不一致的,以补充、修改的内容为准。 22.首次响应文件的退回 在响应文件提交截止时间止提交响应文件的供应商不足 3 家时,应当由供应商法定代表人或者委托 代理人签字领回响应文件(响应文件采用邮寄方式提交的,以到付的方式寄回至原地址),除此之外采 购人和采购代理机构对已提交的响应文件概不退回。 23.截止时间后的撤回 供应商在响应文件提交截止时间后向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书面申请撤回响应文件的,将根据本须 知正文 17.4 的规定不予退还其磋商保证金。 四、评审及磋商 24.磋商小组成立及响应文件的开启 24.1 磋商小组由采购人代表和评审专家共 3 人以上单数组成,具体人数见“供应商须知前附表”,其中评审专家人数不得少于磋商小组成员总数的 2/3。采购人代表不得以评审专家身份参加本部门或本 单位采购项目的评审。采购代理机构人员不得参加本机构代理的采购项目的评审。达到公开招标数额标 准的货物或者服务采购项目,或者达到公开招标规模标准的采购工程,经批准采用竞争性磋商方式采购 的,磋商小组由 5 人以上单数组成。 24.2 评审专家应当从政府采购评审专家库内相关专业的专家名单中随机抽取。市场竞争不充分的科 研项目,以及需要扶持的科技成果转化项目,以及情况特殊、通过随机方式难以确定合适的评审专家的 项目,经主管预算单位同意,可以自行选定评审专家。技术复杂、专业性强的采购项目,评审专家中应 当包含 1 名法律专家。 24.3 响应文件的开启:具体详见“供应商须知前附表”。 25.响应文件评审程序 25.1 资格审查 25.1.1 响应文件开启后,由磋商小组依法对供应商的资格证明文件进行审查,详见第四章“评审程 序、评审方法和评审标准”第 4 条“资格审查”,其中信用查询详见“供应商须知前附表”。25.1.2 通过资格审查的合格供应商不足 3 家的,不得进入符合性审查环节,采购人或采购代理机构 15 应当重新开展采购活动。 25.2 符合性审查 25.2.1 由磋商小组通过资格审查的合格供应商的响应文件的竞标报价、商务、技术等实质性要求进 行符合性审查,以确定其是否满足竞争性磋商文件的实质性要求。详见第四章“评审程序、评审方法和 评审标准”第 5 条“符合性审查”,其中商务条款评审和技术需求评审中允许负偏离的条款数详见“供 应商须知前附表”。 25.2.2 磋商小组在对响应文件进行符合性审查时,可以要求供应商对响应文件中含义不明确、同类 问题表述不一致或者有明显文字和计算错误的内容等作出必要的澄清、说明或者更正。供应商的澄清、说明或者更正不得超出响应文件的范围或者改变响应文件的实质性内容。 25.2.3 磋商小组要求供应商澄清、说明或者更正响应文件应当以书面形式作出。供应商的澄清、说 明或者更正应当以书面形式按照磋商小组的要求作出明确的澄清、说明或者更正,未按磋商小组的要求 作出明确澄清、说明或者更正的供应商的响应文件将按照有利于采购人的原则由磋商小组进行判定。供 应商的澄清、说明或者更正应当由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权代表签字或者加盖公章。由授权代表签字的,应 当附法定代表人授权书(若委托代理人为响应文件中承诺的授权委托代理人的,无须出示法定代表人授 权委托书)。供应商为自然人的,应当由本人签字并附身份证明。 25.2.4 首次响应文件中报价出现前后不一致的,按照下列规定修正: (1)响应文件中报价表内容与响应文件中相应内容不一致的,以报价表为准;(2)大写金额和小写金额不一致的,以大写金额为准; (3)单价金额小数点或者百分比有明显错位的,以报价表的总价为准,并修改单价;(4)总价金额与按单价汇总金额不一致的,以单价金额计算结果为准。 同时出现两种以上不一致的,按照以上(1)-(4)规定的顺序逐条进行修正。修正后的报价经供应 商确认后产生约束力,供应商不确认的,其响应文件按无效响应处理。 25.2.5 磋商小组成员应当按照客观、公正、审慎的原则,根据第四章“评审程序、评审方法和评审 标准”进行独立评审。磋商小组对响应文件进行评审,未实质性响应竞争性磋商文件的响应文件按无效 响应处理,由磋商小组告知提交响应文件的供应商。 25.2.6 通过符合性审查的合格供应商不足 3 家的,不得进入磋商环节,采购人或采购代理机构应当 重新开展采购活动。 26.磋商 26.1 磋商小组按照“供应商须知前附表”确定的顺序,集中与单一供应商分别进行磋商,并给予所 有参加磋商的供应商平等的磋商机会。供应商应当在采购人或采购代理机构发出磋商通知后 30 分钟内到 达磋商地点,否则视同放弃参加磋商权利,其响应文件按无效响应处理。 26.2 在磋商过程中,磋商小组可以根据磋商文件和磋商情况实质性变动采购需求中的技术、服务要 求以及合同草案条款,但不得变动磋商文件中的其他内容。实质性变动的内容,须经采购人代表确认。可能实质性变动的内容详见“供应商须知前附表”。 26.3 对竞争性磋商文件作出的实质性变动是竞争性磋商文件的有效组成部分,由磋商小组及时以书 16 面形式同时通知所有参加磋商的供应商。 26.4 供应商应当按照竞争性磋商文件的变动情况和磋商小组的要求重新提交响应文件,并由其法定 代表人或授权代表签字或者加盖公章。由授权代表签字的,应当附法定代表人授权书(若委托代理人为 响应文件中承诺的授权委托代理人的,无须出示法定代表人授权委托书)。供应商为自然人的,应当由 本人签字并附身份证明。参加磋商的供应商未在规定时间内重新提交响应文件的,视同退出磋商。26.5 磋商中,磋商的任何一方不得透露与磋商有关的其他供应商的技术资料、价格和其他信息。 26.6 采购代理机构对磋商过程和重要磋商内容进行记录,磋商双方应在记录上签字确认。 26.7 磋商过程中重新提交的响应文件,供应商可以在开启前补充、修改。 27.最后报价 27.1 竞争性磋商文件能够详细列明采购标的的技术、服务要求的,磋商结束后,由磋商小组要求所 有继续参加磋商的供应商在规定时间内密封提交最后报价,提交最后报价的供应商不得少于 3 家。 竞争性磋商文件不能详细列明采购标的的技术、服务要求,需经磋商由供应商提供最后设计方案或 解决方案的,磋商结束后,由磋商小组按照少数服从多数的原则投票推荐 3 家以上供应商的设计方案或 者解决方案,并要求其在规定时间内密封提交最后报价。 27.2 最后报价是供应商响应文件的有效组成部分。符合《政府采购竞争性磋商采购方式管理暂行办 法》(财库〔2014〕214 号)第三条第四项“市场竞争不充分的科研项目,以及需要扶持的科技成果转 化项目”和本须知正文第 26.8 条情形的,提交最后报价的供应商可以为 2 家。 27.3 已经提交响应文件的供应商,在提交最后报价之前,可以根据磋商情况退出磋商,退出磋商的 供应商的响应文件按无效响应处理。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将退还退出磋商的供应商的保证金。27.4 供应商未在规定时间内提交最后报价的,视同退出磋商。 27.5 磋商小组收齐某一分标最后报价后统一开启。 27.6 响应文件最后报价出现前后不一致的,按照本正文第 25.2.4 条的规定修正。 27.7 修正后的报价出现下列情形的,按无效响应处理: (1)供应商不确认的; (2)经供应商确认修正后的竞标报价(包含首次报价、最后报价)超过所竞标分标规定的采购预算 金额或者最高限价的(如本项目公布了最高限价); (3)经供应商确认修正后的竞标报价(包含首次报价、最后报价)超过分项采购预算金额或者最高 限价的(如本项目公布了最高限价)。 27.8 经供应商确认修正后的最后报价作为评审及签订合同的依据。 27.9 最后报价结束后,磋商小组不得再与供应商进行任何形式的商谈。 28.比较与评价 28.1 评审方法:综合评分法。 28.2 经磋商确定最终采购需求和提交最后报价的供应商后,由磋商小组采用综合评分法对提交最 后报价的供应商的响应文件和最后报价进行综合评分。详见第四章“评审程序、评审方法和评审标 17 准”。 28.3 评审时,磋商小组各成员应当独立对每个有效的响应文件进行评价、打分,然后汇总每个供 应商每项评分因素的得分。 (1)磋商小组按照竞争性磋商文件中规定的评审标准计算各供应商的报价得分。项目评审过程中,不得去掉最后报价中的最高报价和最低报价。 (2)各供应商的得分为磋商小组所有成员的有效评分的算术平均数。 28.4 由磋商小组根据综合评分情况,按照评审得分由高到低顺序推荐 3 名以上成交候选供应商,并 编写评审报告。符合本须知正文第 27.2 条情形的,可以推荐 2 家成交候选供应商。评审得分相同的,按 照最后报价由低到高的顺序推荐。评审得分且最后报价相同的,按照技术指标优劣顺序推荐。 28.5 评审报告应当由磋商小组全体人员签字认可。磋商小组成员对评审报告有异议的,磋商小组按 照少数服从多数的原则推荐成交候选供应商,采购程序继续进行。对评审报告有异议的磋商小组成员,应当在报告上签署不同意见并说明理由,由磋商小组书面记录相关情况。磋商小组成员拒绝在报告上签 字又不书面说明其不同意见和理由的,视为同意评审报告。 29.确定成交供应商及结果公告 29.1 采购代理机构应当在评审结束后 2 个工作日内将评审报告送采购人确认。采购人应当在收到评 审报告后 2 个工作日内,从评审报告提出的成交候选供应商中,按照排序由高到低的原则确定成交供应 商,也可以书面授权磋商小组直接确定成交供应商。采购人逾期未确定成交供应商且不提出异议的,视 为确定评审报告提出的排序第一的供应商为成交供应商。 29.2 采购代理机构应当在成交供应商确定后 2 个工作日内,在指定的媒体上公告成交结果,同时向 成交供应商发出成交通知书。采购人或采购代理机构发出成交通知书前,应当对成交供应商信用进行查 询,对列入失信被执行人、重大税收违法失信主体、采购严重违法失信行为记录名单及其他不符合《中 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二十二条规定条件的供应商,取消其成交资格,并确定排名第二的成交候 选人为成交供应商。排名第二的成交候选人因上述规定的同样原因被取消成交资格的,采购人可以确定 排名第三的成交候选人为成交供应商,以此类推。以上信息查询记录及相关证据与竞争性磋商文件一并 保存。 29.3 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认为供应商对采购过程、成交结果提出的质疑成立且影响或者可能影响 成交结果的,合格供应商符合法定数量时,可以从合格的成交候选人中另行确定成交供应商的,应当依 法另行确定成交供应商;否则应当重新开展采购活动。 29.4 排名第一的成交候选人放弃成交、因不可抗力提出不能履行合同,采购人可以确定排名第二的 成交候选人为成交供应商。排名第二的成交候选人因前款规定的同样原因不能签订合同的,采购人可以 确定排名第三的成交候选人为成交供应商,以此类推。 30.履约保证金:具体详见“供应商须知前附表”。 31.签订合同 31.1 成交供应商在收到成交通知书后,应当在签订合同时向采购人出示相关证明材料,具体内容详 见“供应商须知前附表”,经采购人核验合格后方可签订合同。 18 31.2 签订合同时间:按成交通知书规定的时间与采购人签订采购合同。 31.3 成交供应商拒绝与采购人签订合同的,采购人可以按照评审报告推荐的成交候选人名单排序, 确定下一候选人为成交供应商,也可以重新开展采购活动。拒绝签订采购合同的成交供应商不得参加对 该合同项重新开展的采购活动。 32.采购合同公告 无 33.适用法律 本项目适用于《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政府采购 竞争性磋商采购方式管理暂行办法》《财政部关于政府采购竞争性磋商采购方式管理暂行办法有关问题 的补充通知》及本项目本级和上级财政部门政府采购有关规定。 34.其它内容 34.1 代理服务收费标准及缴费账户详见“供应商须知前附表”。 34.2 代理服务费收费计算标准: 费率 货物招标 服务招标 工程招标 中标金额 100 万元以下 1.5% 1.5% 1.0% 100~500 万元 1.1% 0.8% 0.7% 500~1000 万元 0.8% 0.45% 0.55% 1000~5000 万元 0.5% 0.25% 0.35% 5000 万元~1 亿元 0.25% 0.1% 0.2% 1~5 亿元 0.05% 0.05% 0.05% 5~10 亿元 0.035% 0.035% 0.035% 10~50 亿元 0.008% 0.008% 0.008% 50~100 亿元 0.006% 0.006% 0.006% 100 亿以上 0.004% 0.004% 0.004% 注:采购代理服务费按差额定率累进法计算。 34.3 采购代理机构的银行账户: 账户名称:云之龙咨询集团有限公司百色分公司 开户银行:中信银行南宁东葛支行 银行账号:8113001014400158230 35.询问、质疑和投诉 35.1 供应商对采购活动事项有疑问的,可以向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提出询问,采购人或者采购代 理机构应当在 3 个工作日内对供应商依法提出的询问作出答复。 35.2 供应商认为竞争性磋商文件、采购过程或成交结果使自己的合法权益受到损害的,应当在知道 或者应知其权益受到损害之日起七个工作日内,以书面形式向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提出质疑,接收质 疑函的方式、联系部门、联系电话和通讯地址等信息详见“供应商须知前附表”。具体质疑起算时间如 下: (1)对可以质疑的竞争性磋商文件提出质疑的,为收到竞争性磋商文件之日或竞争性磋商公告期限 届满之日; 19 (2)对采购过程提出质疑的,为各采购程序环节结束之日;(3)对成交结果提出质疑的,为成交结果公告期限届满之日。 供应商对采购人或采购代理机构的质疑答复不满意或者采购人或采购代理机构未在规定时间内作出 答复的,可以在答复期满后十五个工作日内向同级采购监管部门投诉。 35.3 供应商提出的询问或者质疑超出采购人对采购代理机构委托授权范围的,采购代理机构应当告 知供应商向采购人提出。采购评审专家应当配合采购人或者采购代理机构答复供应商的询问和质疑。 35.4 质疑、投诉应当采用书面形式,质疑函、投诉书均应明确阐述竞争性磋商文件、采购过程或成 交结果中使自己合法权益受到损害的实质性内容,提供相关事实、法律依据和证据及其来源或线索,便 于有关单位调查、答复和处理。 供应商提出质疑应当提交质疑函和必要的证明材料,针对同一采购程序环节的质疑必须在法定质疑 期内一次性提出。质疑函应当包括下列内容: (1)供应商的姓名或者名称、地址、邮编、联系人及联系电话; (2)质疑项目的名称、编号; (3)具体、明确的质疑事项和与质疑事项相关的请求; (4)事实依据; (5)必要的法律依据; (6)提出质疑的日期。 供应商为自然人的,应当由本人签字;供应商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应当由法定代表人、主要负 责人,或者其委托代理人签字或者盖章,并加盖公章。 35.5 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认为供应商质疑不成立,或者成立但未对成交结果构成影响的,继续开 展采购活动;认为供应商质疑成立且影响或者可能影响成交结果的,按照下列情况处理: (1)对竞争性磋商文件提出的质疑,依法通过澄清或者修改可以继续开展采购活动的,澄清或者修 改竞争性磋商文件后继续开展采购活动;否则应当在修改竞争性磋商文件后重新开展采购活动。 (2)对采购过程、成交结果提出的质疑,合格供应商符合法定数量时,可以从合格的成交候选人中 另行确定成交供应商的,应当依法另行确定成交供应商;否则应当重新开展采购活动。 质疑答复导致成交结果改变的,采购人或者采购代理机构应当将有关情况书面报告本级财政部门。 35.6 投诉的权利。质疑供应商对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的答复不满意,或者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 未在规定时间内作出答复的,可以在答复期满后 15 个工作日内向采购人提起投诉。 20 第三章采购需求 说明: “实质性要求”是指采购需求中带“▲”的条款或者不能负偏离的条款或者已经指明不满足按响 应文件按无效处理的条款。 2.供应商必须自行为其竞标产品侵犯他人的知识产权或者专利成果的行为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采购预算:
序号标的名称数量及 单位所属 行业技术要求
1 百色水文中心 2024 年中央财 政水利救灾资 金项目(防灾 救灾第八批)土建工程(重)1 项建筑 业1、计划开工时间:2024 年 9 月。 2、包含内容:水文站观测码头、挡土墙、水尺、水准点修复 等,具体内容详见附件:工程量清单、招标控制价、图纸包 含的内容。 3、现场自然条件:满足施工要求。 4、现场施工条件:符合施工要求。 5、承包方式:包工包料、综合单价。 6、质量要求:符合国家现行工程施工质量验收规范合格标准。
一、商务要求
计划工期60 天
建设地点百色市采购单位指定地点
合同签订时间自成交通知书发出之日起 25 日内
付款条件1、预付款支付比例:合同总金额的 30%(含安全文明措施费 50%)。 2、工程完工验收合格,工程款支付至结算总价的 100%(含已支付的),同 时承包人按工程价款结算总额 3%的费用转到发包人指定的账户(开户名称:百 色水文中心;开户银行:农行百色向阳支行;银行账号:20605701040000921)作为质量保证金。待工程质量缺陷责任期(12 个月)满后返还(无利息)。
二、与实现项目目标相关的其他要求
(一)供应商的履约能力要求
管理体系要求无要求
业绩要求无要求
(二)验收标准
符合现行国家相关标准、行业标准、地方标准或者其他标准、规范
(三)其他要求
21
1、供应商必须于响应文件中提供施工组织设计(格式自拟); 2、供应商必须于响应文件中提供项目管理机构配备情况表及主要人员简历表(格式后附);供应商应 当在表后附所有管理人员的身份证、职称证、执业或职业资格证书复印件并加盖供应商公章。
附件 1: 百色水文中心 2024 年中央财政水利救灾资金项目(防灾救灾第八批)施工地点
序号所属中心站项目修复内容(设施)
1 百色水文中心站头塘水文站水位台引桥瓷砖脱落,进行修复。
2 那满水位站水位台引桥出现裂缝,进行修复。
3 西林水文中心站古障水位站重新修复水准点 2 处。
4 猫街水文站重新修复水准点 1 处。
5 凌云水文中心站伶站水文站重新修复观测水尺 1 把。
6 玉洪水位站重新修复断面观测码头 1 处、观测水尺 1 把。
7 田东水文中心站凤梧水文站重新修复水准点 1 处。
8 田东水文站重新修复断面观测码头 1 处。
9 东达水位站重新修复进水口塌方 1 处。
10 田林水文中心站田林水文站修复水位台进水口挡板、盖板等。
11 利周水文站重新修复水准点 1 处。
12 洞弄水文站重新修复水准点 1 处。
13 渭密水文站重新修复水准点 1 处。
14 瓦村水文站修复水位视频监控线路(800 米)。
15 定安水文站修复测沙系统泥沙 OBS 线管 1 处。
16 那坡水文中心站百省水位站修复水尺 2 把。
17 百合水位站修复水尺 3 把。
18 那坡水文站修复围墙(挡土墙)长 7 米、水准点 1 处。
19 靖西水文中心站荣华水文站修复水尺 5 把。
20 靖西水文站修复水尺 1 把。
21 隆林水文中心站沙梨水文站修复水尺 4 把。
22 第四章评审程序、评审方法和评审标准 一、评审程序和评审方法 (一)磋商小组成立 1.磋商小组由采购人代表和评审专家共 3 人以上单数组成,具体人数见“供应商须知前附表”,其 中评审专家人数不得少于磋商小组成员总数的 2/3。采购人代表不得以评审专家身份参加本部门或本单 位采购项目的评审。采购代理机构人员不得参加本机构代理的采购项目的评审。达到公开招标数额标准 的货物或者服务采购项目,或者达到公开招标规模标准的采购工程,经批准采用竞争性磋商方式采购的,磋商小组由 5 人以上单数组成。 2.评审专家应当从政府采购评审专家库内相关专业的专家名单中随机抽取。市场竞争不充分的科研 项目,以及需要扶持的科技成果转化项目,以及情况特殊、通过随机方式难以确定合适的评审专家的项 目,经主管预算单位同意,可以自行选定评审专家。技术复杂、专业性强的采购项目,评审专家中应当 包含 1 名法律专家。 3.响应文件的开启:具体详见“供应商须知前附表”。 (二)响应文件评审程序 4.资格审查 4.1 响应文件开启后,磋商小组依法对供应商的资格证明文件进行审查。 4.2 资格审查标准为本竞争性磋商文件中载明对供应商资格要求的条件。资格审查采用合格制,凡 符合竞争性磋商文件规定的供应商资格要求的响应文件均通过资格审查。 4.3 供应商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资格审查不通过,其响应文件按无效响应处理: (1)未按竞争性磋商文件规定的方式获取本竞争性磋商文件的供应商; (2)不具备竞争性磋商文件中规定的资格要求的;(注:其中信用查询规则见“供应商须知前附表”)(3)响应文件未提供任一项“供应商须知前附表”资格证明文件规定的“必须提供”的文件资料的;(4)响应文件提供的资格证明文件出现任一项不符合“供应商须知前附表”资格证明文件规定的“必 须提供”的文件资料要求或者无效的。 4.4 通过资格审查的合格供应商不足 3 家的,不得进入符合性审查环节,采购人或采购代理机构应 当重新开展采购活动。 5.符合性审查 5.1 由磋商小组对通过资格审查的合格供应商的响应文件的竞标报价、商务、技术等实质性要求进 行符合性审查,以确定其是否满足竞争性磋商文件的实质性要求。 5.2 磋商小组在对响应文件进行符合性审查时,可以要求供应商对响应文件中含义不明确、同类问 题表述不一致或者有明显文字和计算错误的内容等作出必要的澄清、说明或者更正。供应商的澄清、说 明或者更正不得超出响应文件的范围或者改变响应文件的实质性内容。 5.3 磋商小组要求供应商澄清、说明或者更正响应文件应当以书面形式作出。供应商的澄清、说明 23 或者更正应当以书面形式按照磋商小组的要求作出明确的澄清、说明或者更正,未按磋商小组的要求作 出明确澄清、说明或者更正的供应商的响应文件将按照有利于采购人的原则由磋商小组进行判定。供应 商的澄清、说明或者更正应当由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权代表签字或者加盖公章。由授权代表签字的,应当 附法定代表人授权书(若委托代理人为响应文件中承诺的授权委托代理人的,无须出示法定代表人授权委 托书)。供应商为自然人的,应当由本人签字并附身份证明。 5.4 首次响应文件报价出现前后不一致的,按照下列规定修正: (1)响应文件中报价表内容与响应文件中相应内容不一致的,以报价表为准;(2)大写金额和小写金额不一致的,以大写金额为准; (3)单价金额小数点或者百分比有明显错位的,以报价表的总价为准,并修改单价;(4)总价金额与按单价汇总金额不一致的,以单价金额计算结果为准。 同时出现两种以上不一致的,按照以上(1)-(4)规定的顺序逐条进行修正。修正后的报价经供应 商确认后产生约束力,供应商不确认的,其响应文件按无效响应处理。 5.5 商务技术报价评审 在评审时,如发现下列情形之一的,将被视为响应文件无效处理: (1)商务技术评审 1)提供响应文件正、副本数量不足的; 2)响应文件未按竞争性磋商文件要求签署、盖章的; 3)委托代理人未能出具有效身份证明或出具的身份证明与授权委托书中的信息不符的; 4)提交的磋商保证金无效的或未按照竞争性磋商文件的规定提交磋商保证金的; 5)响应文件未提供任一项“供应商须知前附表”第 12.2 条规定的“必须提供”或者“委托时必须 提供”的文件资料的;响应文件提供的报价商务技术文件出现任一项不符合“供应商须知前附表”第 12.2 条规定的“必须提供”或者“委托时必须提供”的文件资料要求或者无效的。 6)商务条款中标“▲”的条款发生负偏离的或允许负偏离的条款数超过“供应商须知前附表”规定 项数的或标明实质性的要求发生负偏离的; 7)未对竞标有效期作出响应或响应文件承诺的竞标有效期不满足竞争性磋商文件要求的;8)响应文件的实质性内容未使用中文表述、使用计量单位不符合竞争性磋商文件要求的;9)响应文件中的文件资料因填写不齐全或者内容虚假或者出现其他情形而导致被磋商小组认定无效 的; 10)响应文件含有采购人不能接受的附加条件的; 11)属于“供应商须知正文”第 7.7 条和第 7.9 条(2)的情形的; 12)明显不满足竞争性磋商文件要求的技术规格、安全、质量标准,或者与竞争性磋商文件中标“▲”的技术需求或标明实质性的要求发生负偏离的; 13)技术需求允许负偏离的条款数超过“供应商须知前附表”规定项数的; 14)虚假竞标,或者出现其他情形而导致被磋商小组认定无效的; 15)竞标技术方案不明确,竞争性磋商文件未允许但响应文件中存在一个或一个以上备选(替代)竞标方案的; 24 16)未响应竞争性磋商文件实质性要求的; 17)法律、法规和竞争性磋商文件规定的其他无效情形。 (2)报价评审 1)响应文件未提供“供应商须知前附表”第 12.2 条规定中的“竞标报价表”的; 2)未采用人民币报价或者未按照竞争性磋商文件标明的币种报价的; 3)供应商未就所竞标分标进行报价或存在漏项报价;供应商未就所竞标分标的单项内容作唯一报价;供应商未就所竞标分标的全部内容作唯一总价报价;供应商响应文件中存在有选择、有条件报价的(竞 争性磋商文件允许有备选方案或其他约定的除外); 4)竞标报价(包含首次报价、最后报价)超过所竞标分标规定的采购预算金额或者最高限价的(如 本项目公布了最高限价);竞标报价(包含首次报价、最后报价)超过竞争性磋商文件分项采购预算金 额或者最高限价的(如本项目公布了最高限价); 5)修正后的报价,供应商不确认的;或经供应商确认修正后的竞标报价(包含首次报价、最后报价)超过所竞标分标规定的采购预算金额或者最高限价的(如本项目公布了最高限价);或经供应商确认修 正后竞标报价(包含首次报价、最后报价)超过竞争性磋商文件分项采购预算金额或者最高限价的(如 本项目公布了最高限价)。 5.6 磋商小组对响应文件进行评审,未实质性响应竞争性磋商文件的响应文件按无效处理,由磋商 小组告知有关供应商。磋商小组从符合竞争性磋商文件规定的相应资格条件的供应商名单中确定不少于 3 家的供应商参加磋商。 5.7 通过符合性审查的合格供应商不足 3 家的,不得进入磋商环节,采购人或采购代理机构应当重 新开展采购活动。 (三)磋商 6.磋商小组按照“供应商须知前附表”确定的顺序,集中与单一供应商分别进行磋商,并给予所有 参加磋商的供应商平等的磋商机会。符合磋商资格的供应商应当在接到磋商通知后规定时间内参加磋商,未在规定时间内参加磋商的视同放弃参加磋商权利,其响应文件按无效响应处理。 7.在磋商过程中,磋商小组可以根据磋商文件和磋商情况实质性变动采购需求中的技术、服务要求 以及合同草案条款,但不得变动磋商文件中的其他内容。实质性变动的内容,须经采购人代表确认。可 能实质性变动的内容详见“供应商须知前附表”。 8.对竞争性磋商文件作出的实质性变动是竞争性磋商文件的有效组成部分,由磋商小组及时以书面 形式同时通知所有参加磋商的供应商。 9.供应商应当按照竞争性磋商文件的变动情况和磋商小组的要求重新提交响应文件,并由其法定代 表人或授权代表签字或者加盖公章。由授权代表签字的,应当附法定代表人授权书(若委托代理人为响 应文件中承诺的授权委托代理人的,无须出示法定代表人授权委托书)。供应商为自然人的,应当由本 人签字并附身份证明。参加磋商的供应商未在规定时间内重新提交响应文件的,视同退出磋商。10.磋商中,磋商的任何一方不得透露与磋商有关的其他供应商的技术资料、价格和其他信息。 11.采购代理机构对磋商过程和重要磋商内容进行记录,磋商双方在记录上签字确认。 12.磋商过程中重新提交的响应文件,供应商可以在开启前补充、修改。 25 13.根据《财政部关于政府采购竞争性磋商采购方式管理暂行办法有关问题的补充通知》(财库〔2015〕124 号)的规定,采用竞争性磋商采购方式采购的政府购买服务项目(含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项目),在采购过程中符合要求的供应商(社会资本)只有 2 家的,竞争性磋商采购活动可以继续进行。采购过 程中符合要求的供应商(社会资本)只有 1 家的,采购人(项目实施机构)或者采购代理机构应当终止 竞争性磋商采购活动,发布项目终止公告并说明原因,重新开展采购活动。 14.对磋商过程提交的响应文件进行有效性、完整性和响应程度审查,通过审查的合格供应商不足 3 家的,除本章第 13 条的情形外,采购人或采购代理机构应当重新开展采购活动。 (四)最后报价 15.竞争性磋商文件能够详细列明采购标的的技术、服务要求的,磋商结束后,由磋商小组要求所有 继续参加磋商的供应商在规定时间内密封提交最后报价,提交最后报价的供应商不得少于 3 家。 竞争性磋商文件不能详细列明采购标的的技术、服务要求,需经磋商由供应商提供最后设计方案或 解决方案的,磋商结束后,由磋商小组按照少数服从多数的原则投票推荐 3 家以上供应商的设计方案或 者解决方案,并要求其在规定时间内密封提交最后报价。 16.最后报价是供应商响应文件的有效组成部分。符合《政府采购竞争性磋商采购方式管理暂行办法》(财库〔2014〕214 号)第三条第四项“市场竞争不充分的科研项目,以及需要扶持的科技成果转化项 目”和本章第 13 条情形的,提交最后报价的供应商可以为 2 家。 17.已经提交响应文件的供应商,在提交最后报价之前,可以根据磋商情况退出磋商,退出磋商的供 应商的响应文件按无效响应处理。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将退还退出磋商的供应商的保证金。18.供应商未在规定时间内提交最后报价的,视同退出磋商。 19.磋商小组收齐某一分标最后报价后统一开启,磋商小组对最后报价进行有效性、完整性和响应程 度的审查。 20.响应文件最后报价出现前后不一致的,按照本章第 5.4 条的规定修正。 21.修正后的报价出现下列情形的,按无效响应处理: (1)供应商不确认的; (2)经供应商确认修正后的竞标报价(包含首次报价、最后报价)超过所竞标分标规定的采购预算 金额或者最高限价的(如本项目公布了最高限价); (3)经供应商确认修正后的竞标报价(包含首次报价、最后报价)超过分项采购预算金额或者最高 限价的(如本项目公布了最高限价)。 22.经供应商确认修正后的最后报价作为评审及签订合同的依据。 23.最后报价结束后,磋商小组不得再与供应商进行任何形式的商谈。 (五)比较与评价 24.评审方法:综合评分法。 25.经磋商确定最终采购需求和提交最后报价的供应商后,由磋商小组采用综合评分法对提交最后报 价的供应商的响应文件和最后报价进行综合评分。 26.评审时,磋商小组各成员应当独立对每个有效响应的文件进行评价、打分,然后汇总每个供应商 每项评分因素的得分。 26 (1)磋商小组按照竞争性磋商文件中规定的评审标准计算各供应商的报价得分。项目评审过程中,不得去掉最后报价中的最高报价和最低报价。 (2)各供应商的得分为磋商小组所有成员的有效评分的算术平均数。 27.评审价为供应商的最后报价进行政策性扣除后的价格,评审价只是作为评审时使用。最终成交供 应商的成交金额等于最后报价(如有修正,以确认修正后的最后报价为准)。 二、评审标准 评审依据:磋商小组将以磋商响应文件为评审依据,对供应商的报价、技术、商务等方面内容按百 分制打分。(计分方法按四舍五入取至百分位)
序号评审因素评审因素具体内容
1 价格分 (30 分)1.以进入比较与评价环节的最低的评审价为基准价,基准价得分为 30 分。 2.价格分计算公式: 报价得分=(基准价/某供应商的评审价)×30 分
2、技术分(满分56 分)(1)总体施工 组织布置及规 划(满分 9 分)一档(9 分)评审标准:对项目总体认识清晰,表述清晰、完整,措 施具体高效;施工规划科学合理,符合规范要求。 二档(6 分)评审标准:对项目总体有一定的认识,能表述清楚,措 施具体有效,施工规划合理。 三档(3 分)评审标准:对项目认识稍有不足,表述不够清楚,措施 基本符合,施工规划基本合理。 四档(0 分)评审标准:提供的总体施工组织布置及规划不合理、不 可行、不切实际与本项目无关得 0 分。
(2)主要工程 项目的施工方 案、方法与技 术措施(满分 9 分)一档(9 分)评审标准:施工方案、方法科学合理,充分可行且高效,技术控制措施科学、合理、可行。 二档(6 分)评审标准:施工方案、方法合理,可行有效,技术控制 措施合理。 三档(3 分)评审标准:施工方案、方法基本合理,技术控制措施能 符合基本要求。 四档(0 分)评审标准:提供的主要工程项目的施工方案、方法与技 术措施不合理、不可行、不切实际与本项目无关得 0 分。
(3)工期保证 体系及保证措 施(满分 9 分)一档(9 分)评审标准:工期安排科学合理,保证体系完善,保证控 制措施有力高效,进度违约责任承诺具体。 二档(6 分)评审标准:工期安排合理,保证体系可行有效,保证措 施可行,进度违约责任承诺具体。 三档(3 分)评审标准:工期安排不够紧凑,保证体系、保证措施稍 有不足,无工期具体承诺。 四档(0 分)评审标准:提供的工期保证体系及保证措施不合理、不 可行、不切实际与本项目无关得 0 分。
27
(4)工程质量 管理体系及保 证措施(满分 9 分)一档(9 分)评审标准:质量控制体系健全,质量检测机构完善,针 对项目实际提出先进、可行、具体、高效的保证措施。 二档(6 分)评审标准:质量控制体系健全,质量检测机构合理,针 对项目实际提出有效的保证措施。 三档(3 分)评审标准:质量控制体系合理,质量检测机构基本满足 要求,针对项目实际提出的保证措施稍有不足或无具体保证措施。 四档(0 分)评审标准:提供的工程质量管理体系及保证措施不合理、不可行、不切实际与本项目无关得 0 分。
(5)安全生产 管理体系及文 明施工保证措 施(满分 6 分)一档(6 分)评审标准:施工安全保证体系健全,安全事故控制得力,针对项目实际提出先进、可行、具体、高效的保证措施承诺,完全满足竞 争性磋商文件的安全生产管理要求。 二档(3 分)评审标准:施工安全保证体系健全,针对项目实际提出 比较可行、具体、有效的保证措施,基本满足竞争性磋商文件的。 三档(0 分)评审标准:提供的安全生产管理体系及文明施工保证措 施不合理、不可行、不切实际与本项目无关得 0 分。
(6)环境保 护、保持体系 及保证措施 (满分 4 分)一档(4 分)评审标准:针对项目实际情况,体系完善,环保措施详细、科学合理、措施高效,采用规范正确。 二档(2 分)评审标准:针对项目实际情况,体系合理,环保措施有效,采用规范正确。 三档(0 分)评审标准:提供的环境保护、保持体系及保证措施不合 理、不可行、不切实际与本项目无关得 0 分。
(7)工程施工 的重点和难点 及保证措施 (满分 6 分)一档(6 分):针对本工程的特点,阐述本工程的重点和难点,解决 重点和难点问题的方法科学合理,可行,并能对高效控制工程造价投资有 科学可行的建议。 二档(3 分):针对本工程的特点,阐述本工程的重点和难点,解决 重点和难点问题的方法合理,可行,措施有效。 三档(0 分)评审标准:提供的工程施工的重点和难点及保证措施不 合理、不可行、不切实际与本项目无关得 0 分。
(8)项目风险 预测与防范,事故应急预案(满分 4 分)一档(4 分)评审标准:针对项目实际提出科学合理、详细高效的风 险预测与防范,事故应急预案。 二档(2 分)评审标准:针对项目实际提出合理、有效的风险预测与 防范,事故应急预案。 三档(0 分)评审标准:提供的项目风险预测与防范,事故应急预案 不合理、不可行、不切实际与本项目无关得 0 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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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商务分(满分 14 分)(1)项目经理 任职资格与业 绩(满分 6 分)(1)项目经理职称:水利水电或相关专业初级职称的得 2 分;水利 水电或相关专业中级及以上职称的得 3 分。(响应文件中请提供相关证明 材料加盖单位公章,不提供不得分) (2)项目经理业绩: 2020 年 1 月 1 日至今具有的类似工程项目中担 任项目经理的施工管理经验,每个得 1 分,满分 3 分。(响应文件中请提 供相关证明材料加盖单位公章,不提供不得分)
(2)业绩(满 分 8 分)2020 年 1 月 1 日以来至竞标截止日期止,供应商有类似项目业绩的,每项业绩计 4 分,满分 8 分(须提供相应业绩合同或成交通知书复印件,否则不计分)
总得分=1+2+3
三、成交候选人推荐原则 28.由磋商小组根据综合评分情况,按照评审得分由高到低顺序推荐 3 名以上成交候选供应商,并编 写评审报告。符合本章第 16 条情形的,可以推荐 2 家成交候选供应商。评审得分相同的,按照最后报价(不计算价格折扣)由低到高的顺序推荐。评审得分且最后报价(不计算价格折扣)相同的,按照技术 指标优劣顺序推荐(按技术得分由高到低排序,技术得分相同的按照技术需求偏离分由高到低排序)。评审得分、最后报价(不计算价格折扣)、技术得分、技术需求偏离分均相同的,由磋商小组随机抽取 推荐。 29 第五章工程量清单、招标控制价及图纸(另册) 30 1. 工程量清单说明 (1)工程量清单应与磋商文件中的供应商须知、通用合同条款、专用合同条款、技术标准和要求(合同技术条款)、图纸及《水利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规范》(GB50501-2007)等一起阅读和理解。 (2)工程量清单仅是供应商竞标报价的共同基础。除另有约定外,工程量清单中的工程量是根据 招标设计图纸按《水利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规范》(GB50501-2007)计算规则计算的用于竞标报价的估 算工程量,不作为最终结算工程量。最终结算工程量是承包人实际完成并符合技术标准和要求(合同技 术条款)和《水利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规范》(GB50501-2007)计算规则等规定,按施工图纸计算的 有效工程量。 (3)工程量清单中各项目的工作内容和要求应符合相关技术标准和要求(合同技术条款)以及《水 利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规范》(GB50501-2007)的规定。 (4)工程价款的支付遵循合同条款的约定。 2.招标控制价编制说明 2.1 招标控制价编制依据 (1)广西水利厅、发改委、财政厅以桂水基<2007>38 号文联合发布的《广西壮族自治区水利水电工 程设计概(预)算编制规定》、《广西水利水电建筑工程预算定额》、《广西水利水电设备安装工程预算 定额》和《广西水利水电工程机械台时费定额》。 (2)广西水利厅以桂水基<2004>46 号文发布的《关于在我区水利水电建设工程实行建筑意外伤害保 险制度的通知》。 (3)《水利厅关于营业税改征增值税后广西水利水电工程计价依据调整的通知》桂水基<2016>16 号。 (4)水利厅办公室转发水利部办公厅关于印发《水利工程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计价依据调整办法》的通知水办基<2016>31 号。 (5)《自治区水利厅关于调整水利工程增值税计算标准的通知》(桂水建设<2019>4 号)。(6)《广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降低社会保险费率》(桂人社规<2019>9 号)。 (7)工程材料预算价格水平按《百色建设工程造价信息》百色市 2024 年第 6 期建筑材料价格。 3.竞标报价说明 3.1 工程量清单报价表组成 工程量清单报价表由以下表格组成: 1.竞标总价。 2.工程项目总价表。 3.分类分项工程量清单计价表。 31 4.措施项目清单计价表。 5.其它项目清单计价表。 6.零星工作(计日工)项目计价表。 7.工程单价汇总表。 8.工程单价费(税)率汇总表。 9.供应商生产电、风、水、砂石基础单价汇总表。 10.供应商生产混凝土配合比材料费表。 11.采购人供应材料价格汇总表(若采购人提供)。 12.供应商自行采购主要材料预算价格汇总表。 13.采购人提供施工机械台时(班)费汇总表(若采购人提供)。14.供应商自备施工机械台时(班)费汇总表。 15.总价项目分类分项工程分解表。 16.工程单价计算表。 17 人工费单价汇总表。 3.2 工程量清单报价表填写规定 1.除磋商文件另有规定外,供应商应按工程量清单填报价格,项目编码、项目名称、计量单位、工 程量、主要技术条款码、备注必须与工程量清单一致,供应商不得对工程量清单项目进行增减调整。工 程量清单中列明的所有需要填写的单价和合价, 供应商均应填写;未填写的单价和合价,视为已包括在 工程量清单的其它单价和合价中。 2.工程量清单中的工程单价是完成工程量清单中一个质量合格的规定计量单位项目所需的所有费 用。供应商应根据规定的工程单价组成内容,按磋商文件和《水利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规范》(GB50501)2007)附录 A 和附录 B 中的“主要工作内容”确定工程单价。除另有规定外,对有效工程量以外的超挖、超填工程量,施工附加量,加工、运输损耗量等,所消耗的人工、材料和机械费用,均应摊入相应有效 工程量的工程单价内。 3.竞标金额(价格)均应以人民币(元)表示。 4.竞标总价应按工程项目总价表合计金额填写。 5.工程项目总价表中一级项目名称按磋商文件工程项目总价表中的相应名称填写,并按分类分项工 程量清单计价表中相应项目合计金额填写。 6.分类分项工程量清单计价表中的序号、项目编码、项目名称、计量单位、工程数量和合同技术条 款章节号,按磋商文件分类分项工程量清单计价表中的相应内容填写,并填写相应项目的单价和合价。 7.措施项目清单计价表中的序号、项目名称按磋商文件措施项目清单计价表中的相应内容填写,并 填写相应措施项目的金额和合计金额。 8.其它项目清单计价表中的序号、项目名称、金额,按磋商文件其它项目清单计价表中的相应内容 填写。 9.计日工项目计价表的序号、人工、材料、机械的名称、型号规格以及计量单位,按磋商文件计日 工项目计价表中的相应内容填写,并填写相应项目单价。 32 10.辅助表格填写: (1)工程单价汇总表,按工程单价计算表中的相应内容、价格(费率)填写。 (2)工程单价费(税)率汇总表,按工程单价计算表中的相应内容、费(税)率填写。 (3)供应商生产电、风、水、砂石基础单价汇总表,按基础单价分析计算成果的相应内容、价格填 写,并附相应基础单价的分析计算书。 (4)供应商生产混凝土配合比材料费表,按表中工程部位、混凝土强度等级(附抗渗、抗冻等级)、水泥强度等级、级配、水灰比、相应材料用量和单价填写,填写的单价必须与工程单价计算表中采用的 相应混凝土材料单价一致并符合相关规范的规定。 (5)采购人供应材料价格汇总表,按采购人供应的材料名称、型号规格、计量单位和供应价填写,并填写经分析计算后的相应材料预算价格,填写的预算价格必须与工程单价计算表中采用的相应材料预 算价格一致并符合相关规范的规定(若采购人提供)。 (6)供应商自行采购主要材料预算价格汇总表,按表中的序号、材料名称、型号规格、计量单位 和预算价填写,填写的预算价必须与工程单价计算表中采用的相应材料预算价格一致并符合相关规范的 规定。 (7)采购人提供施工机械台时(班)费汇总表,按采购人提供的机械名称、型号规格和采购人收 取的台时(班)折旧费填写;供应商填写的台时(班)费用合计金额必须与工程单价计算表中相应的施 工机械台时(班)费单价一致并符合相关规范的规定(若采购人提供)。 (8)供应商自备施工机械台时(班)费汇总表,按表中的序号、机械名称、型号规格、一类费用 和二类费用填写,填写的台时(班)费合计金额必须与工程单价计算表中相应的施工机械台时(班)费 单价一致并符合相关规范的规定。 (9)供应商应参照分类分项工程量清单计价表格式编制总价项目分类分项工程分解表, 每个总价 项目分类分项工程一份。 (10)工程单价计算表,按表中的施工方法、序号、名称、型号规格、计量单位、数量、单价、合 价填写,填写的人工、材料和机械等基础价格,必须与人工费价汇总表、基础材料单价汇总表、主要材 料预算价格汇总表及施工机械台时(班)费汇总表中的单价相一致并符合相关规范的规定,填写的各项 费(税)率必须与工程单价费(税)率汇总表中的费(税)率相一致。 (11)人工费单价汇总表应按人工费单价计算表的内容、价格填写,并附相应的人工费单价计算表。 4. 图纸(另册) 33 第六章响应文件格式 (响应文件外层包装封面格式) 响应文件 项目名称: 项目编号: 所竞分标(如有则填写,无分标时填写“无”或留空): 供应商名称: 首次响应文件提交截止时间前不得启封 年月日 34 (响应文件封面格式) 响应文件(封面) 项目编号: 项目名称: 所竞分标(如有则填写,无分标时填写“无”或留空):供应商名称: 年月日 35 一、资格证明文件格式 1.资格证明文件封面格式: 正本/副本 资格证明文件 项目名称: 项目编号: 所竞分标(如有则填写,无分标时填写“无”或留空): 供应商名称: 年月日 36 2.资格证明文件目录 根据竞争性磋商文件规定及供应商提供的材料自行编写目录(部 分格式后附)。 37 竞标声明 致:云之龙咨询集团有限公司: 我方(供应商名称)系中华人民共和国合法供应商,经营地址。 我方愿意参加贵方组织的(项目名称)项目的竞标,为便于贵方公正、择优地确定成交供应商及其 竞标产品和服务,我方就本次竞标有关事项郑重声明如下: 1.我方向贵方提交的所有响应文件、资料都是准确的和真实的。 2.我方不是采购人的附属机构;不是为本次采购项目提供整体设计、规范编制或者项目管理、监理、检测等服务的供应商;在获知本项目采购信息后,与采购人聘请的为此项目提供咨询服务的公司及其附 属机构没有任何联系。 3.在此,我方宣布同意如下: (1)将按竞争性磋商文件的约定履行合同责任和义务; (2)已详细审查全部竞争性磋商文件,包括补遗文件(如有);(3)同意提供按照贵方可能要求的与磋商有关的一切数据或资料;(4)响应竞争性磋商文件规定的竞标有效期。 4.我方承诺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二十二条规定:(1)具有独立承担民事责任的能力; (2)具有良好的商业信誉和健全的财务会计制度; (3)具有履行合同所必需的设备和专业技术能力; (4)有依法缴纳税收和社会保障资金的良好记录; (5)参加采购活动前三年内,在经营活动中没有重大违法记录;(6)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5.我方在此声明,我方及由本人担任法定代表人的其他机构在参加本项目的采购活动前三年内,在 经营活动中没有重大违法记录(重大违法记录是指供应商因违法经营受到刑事处罚或者责令停产停业、吊销许可证或者执照、较大数额罚款等行政处罚),未被列入失信被执行人、重大税收违法失信主体、政府采购严重违法失信行为记录名单,完全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二十二条规定的供应 商资格条件,我方对此声明负全部法律责任。 6.我方就对本次响应文件进行注明如下:(两项内容中必须选择一项) □我方本次响应文件内容中未涉及商业秘密; □我方本次响应文件涉及商业秘密的内容有:; 7.与本磋商有关的一切正式往来信函请寄:邮政编号: 电话/传真:电子函件: 开户银行:账号: 8.以上事项如有虚假或隐瞒,我方愿意承担一切后果,并不再寻求任何旨在减轻或免除法律责任的 辩解。 特此承诺。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或自然人)(签字): 供应商(盖公章): 年月日 38 供应商直接控股、管理关系信息表 供应商直接控股股东信息表
序号直接控股股东名称出资比例身份证号码或统一社会信用代码备注
1
2
3
……
注: 1.直接控股股东:是指其出资额占有限责任公司资本总额百分之五十以上或者其持有的股份占股份 有限公司股份总额百分之五十以上的股东;出资额或者持有股份的比例虽然不足百分之五十,但依其出 资额或者持有的股份所享有的表决权已足以对股东会、股东大会的决议产生重大影响的股东。 2.本表所指的控股关系仅限于直接控股关系,不包括间接的控股关系。公司实际控制人与公司之间 的关系不属于本表所指的直接控股关系。 3.供应商不存在直接控股股东的,则填“无”。 法定代表人或委托代理人签字: 供应商(盖公章): 年月日 39 供应商直接管理关系信息表
序号直接管理关系单位名称统一社会信用代码备注
1
2
3
……
注: 1.管理关系:是指不具有出资持股关系的其他单位之间存在的管理与被管理关系,如一些上下级关 系的事业单位和团体组织。 2.本表所指的管理关系仅限于直接管理关系,不包括间接的管理关系。 3.供应商不存在直接管理关系的,则填“无”。 法定代表人或委托代理人签字: 供应商(盖公章): 年月日 40 二、报价文件格式 1.报价文件封面格式 正本/副本 报价文件 项目名称: 项目编号: 所竞分标(如有则填写,无分标时填写“无”或留空): 供应商名称: 年月日 41 2.报价文件目录 根据竞争性磋商文件规定及供应商提供的材料自行编写目录(部 分格式后附)。 42 竞标函及竞标函附录 (一)竞标函 (采购人名称): 1.我方已仔细研究了(项目名称、项目编号)磋商文件的全部内容,愿意 以人民币(大写)元(¥ )的竞标总报价,工期日历天,按合同约定 实施和完成承包工程,修补工程中的任何缺陷,工程质量达到。 2.我方承认竞标函附录是我方竞标函的组成部分。 3.如我方成交: (1)我方承诺在收到成交通知书后,在成交通知书规定的期限内与你方签订合同。 (2)在签订合同时不向你方提出附加条件。 (3)我方承诺按照磋商文件规定向你方递交履约担保。 (4)我方承诺在合同约定的期限内完成并移交全部合同工程。 4.在合同协议书正式签署生效之前,本竞标函连同你方的成交通知书将构成我们双方之间共同遵 守的文件,对双方具有约束力。 5. (其他补充说明)。 法定代表人或者委托代理人(签字): 供应商(公章): 日期:年月日 43 (二)竞标函附录
序号条款名称合同条款号约定内容备注
1 项目经理1.1.2.4 姓名: 身份证号码: 职称: 注册执业资格:
2 专职安全员1.1.2.4 姓名: 身份证号码: 水行政主管部门颁发的安全生 产考核合格证书号码:
3 工期1.1.4.3 天数:日历天
4 缺陷责任期(工程质量 保修期)1.1.4.5
5 分包4.3 □不允许; □允许,分包工程项目:
6 价格调整的差额计算16.1 分包金额限额
.. .. ..
.. .. ..
法定代表人或者委托代理人(签字): 供应商(公章): 日期:年月日 44 竞标报价表 项目名称:项目编号: 分标(如有): 供应商名称: 单位:元
序 号标的名称数量及单位总价备注
1 1 项
合计金额(人民币)大写:(¥)
注: 1. 供应商的报价表必须加盖供应商公章并由法定代表人或者委托代理人签字,否则其 响应文件按无效处理。 2. 报价一经涂改,应在涂改处加盖供应商公章或者由法定代表人或者授权委托人签 字,否则其响应文件按无效处理。 3.如为联合体竞标,“供应商名称”处必须列明联合体各方名称,标注联合体牵头人 名称,否则其响应文件按无效处理。 4. 如为联合体竞标,盖章处须加盖联合体牵头人公章,否则其响应文件按无效处理。5.如有多分标,分别列明各分标的报价表,否则其响应文件按无效处理。 法定代表人或者委托代理人(签字): 供应商(公章): 日期:年月日 45 已标价工程量清单 已标价工程量清单应按第五章“工程量清单、招标控制价及图纸”中的相关表格及竞标报价说明填 写。构成合同文件的已标价工程量清单包括第五章“工程量清单、招标控制价及图纸”有关工程量清 单、竞标报价以及其他说明的内容。 46 三、商务技术文件格式 1.商务技术文件封面格式 正本/副本 商务技术文件 项目名称: 项目编号: 所竞分标(如有则填写,无分标时填写“无”或留空): 供应商名称: 年月日 47 2.商务技术文件目录 根据竞争性磋商文件规定及供应商提供的材料自行编写目录(部 分格式后附)。 48 无串通竞标行为的承诺函 一、我方承诺无下列相互串通竞标的情形: 1.不同供应商的响应文件由同一单位或者个人编制; 2.不同供应商委托同一单位或者个人办理竞标事宜; 3.不同供应商的响应文件载明的项目管理员为同一个人;4.不同供应商的响应文件异常一致或者竞标报价呈规律性差异;5.不同供应商的响应文件相互混装; 6.不同供应商的磋商保证金从同一单位或者个人账户转出。 二、我方承诺无下列恶意串通的情形: 1.供应商直接或者间接从采购人或者采购代理机构处获得其他供应商的相关信息并修 改其响应文件; 2.供应商按照采购人或者采购代理机构的授意撤换、修改响应文件; 3.供应商之间协商报价、技术方案等响应文件的实质性内容; 4.属于同一集团、协会、商会等组织成员的供应商按照该组织要求协同参加政府采购 活动; 5.供应商之间事先约定一致抬高或者压低竞标报价,或者在竞争性磋商项目中事先约 定轮流以高价位或者低价位成交,或者事先约定由某一特定供应商成交,然后再参加竞标;6.供应商之间商定部分供应商放弃参加政府采购活动或者放弃成交; 7.供应商与采购人或者采购代理机构之间、供应商相互之间,为谋求特定供应商成交或 者排斥其他供应商的其他串通行为。 以上情形一经核查属实,我方愿意承担一切后果,并不再寻求任何旨在减轻或者免除 法律责任的辩解。 供应商(盖公章): 年月日 49 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书 供应商名称: 地址: 成立时间:年月日 经营期限: 姓名:性别: 年龄:职务: 身份证号码: 系(供应商名称)的法定代表人。 特此证明。 附件:法定代表人有效身份证正反面复印件 供应商(盖公章): 年月日 注:1.自然人竞标的无需提供,联合体竞标的只需牵头人出具。 2.供应商为其他组织或自然人时,本竞争性磋商文件规定的法定代表人指负责人或自然人。本竞争 性磋商文件所称负责人是指参加竞标的其他组织营业执照上的负责人,本竞争性磋商文件所称自然人指 参与竞标的自然人本人。 50 法定代表人授权委托书 (如有委托时) 致:(采购人名称): 我(姓名)系(供应商名称)的(□法定代表人/□负责人/□自然人本人),现授权(姓名)以我 方的名义参加项目的竞标活动,并代表我方全权办理针对上述项目的所有采购程序和环节的具体事务和 签署相关文件。 我方对委托代理人的签字事项负全部责任。 本授权书自签署之日起生效,在撤销授权的书面通知以前,本授权书一直有效。委托代理人在授权 书有效期内签署的所有文件不因授权的撤销而失效。 委托代理人无转委托权,特此委托。 附: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书及委托代理人有效身份证正反面复印件 委托代理人(签字):法定代表人(签字): 委托代理人身份证号码: 供应商(盖公章): 年月日 注: 1.法定代表人和委托代理人必须在授权委托书上亲笔签名,不得使用印章、签名章或其他电子制版 签名代替; 2.供应商为其他组织或自然人时,本竞争性磋商文件规定的法定代表人指负责人或自然人。本竞争 性磋商文件所称负责人是指参加竞标的其他组织营业执照上的负责人,本竞争性磋商文件所称自然人指 参与竞标的自然人本人。 51 施工组织设计 1. 供应商编制施工组织设计时,采用文字并结合图表形式说明工程的施工组织、施工方法、技术组 织措施,同时应对关键工序、复杂环节重点提出相应技术措施,如冬雨季施工技术、减少噪音、降低环 境污染、地下管线及其它地上地下设施的保护加固措施等。施工组织设计还应结合工程特点提出切实可 行的工程质量、工程进度、安全生产、防汛度汛、文明施工、水土保持、环境保护管理方案。 施工组织设计应附的文字说明如下(不限于,仅供参考): (1)施工方案与技术措施; (2)质量管理体系与措施; (3)安全管理体系与措施; (4)环境保护管理体系与措施; (5)工程进度计划与措施; (6)资源配备计划; 2. 施工组织设计除采用文字表述外宜附下列图表,图表及格式要求附后。 (7)拟投入本合同工程的主要施工设备表; (8)拟投入本合同工程的试验和检测仪器设备表; (9)拟投入本合同工程的劳动力计划表; (10)拟投入本合同工程的材料进场计划表; (11)计划开工日期、完工日期和施工进度网络图(或横递图);(12)平面图; (13)临时用地表。 3. 本节对施工组织设计的编制要求仅供供应商参考,不作为评审时响应无效的直接因素。 52 附件一:拟投入本合同的主要施工设备表 拟投入本合同的主要施工设备表
序 号施工机械 名称型号 规格数量制造年 份额定功率(KW)或生产 能力现在何处进场时间退场时间用于施工 部位
53 附件二:拟投入本合同工程的试验和检测仪器设备表 拟投入本合同工程的试验和检测仪器设备表
序号仪器设备名称型号规格数量国别产地制造年份己使用 台时数用途备注
54 附件三:拟投入本合同工程的劳动力计划表 拟投入本合同工程的劳动力计划表 工种 合计 人数 时间 人数 人工工日数 月 月 月 年 月 月 月 ..... 总计 55 附件四:拟投入本合同工程的材料进场计划表 拟投入本合同工程的材料进场计划表
名称规格计量单 位数量备注
总量
56 附件五:计划开工日期、完工日期和施工进度网络图(或横道图) 计划开工日期、完工日期和施工进度网络图(或横道图) 供应商应递交施工进度网络图或施工进度表,说明按磋商文件要求的计划工期进行施工的各个关键 日期。 施工进度表可采用网络图(或横道图)表示。 57 附件六:施工总平面图 施工总平面图 供应商应递交一份施工总平面图,绘出现场临时设施布置图及表并附文字说明,说明临时设施、加 工车间、现场办公、设备及仓储、供电、供水、卫生、生活、道路、消防等设施的情况和布置。 其他平面图由供应商根据需要制作。 58 附件七:临时用地表 临时用地表
用途面积(m 2)位置需用时间
59 拟分包项目情况表 分标(如有): \
序 号拟分包项目名 称、范围及理由拟选分包人备注
拟选分包人名称注册地点企业资质有关业绩拟分包金额
1
2
3
1
2
3
备注:1.若无分包计划,则供应商应在本表填写“无”。 2.本表所列分包仅限于承包人自行施工范围内的非主体、非关键工程。 法定代表人或者委托代理人(签字或者签章): 供应商(盖章): 日期:年月日 60 项目管理机构配备情况表及主要人员简历表 (一)项目管理机构配备情况表 分标(如有):
岗位姓名身份 证号职称执业或职业资格承担完工、在建工程情况
证书名称级别证号专业完工/在建主要项目 名称
1.项目 经理
2.技术 负责人 (项目 总工)
3.施工 员
4.安全 员
5. 质量 员
6.材料 员
一旦我单位成交,将实行项目经理负责制,我方保证并配备上述项目管理机构。上述填报内容真实,若不 真实,愿按有关规定接受处理。项目管理班子机构设置、职责分工等情况另附资料说明。
备注: 1.本表所列岗位的所有管理人员的情况均应如实填写。可按以上格式扩展为多页填写。 2.供应商应当在本表后附所有管理人员的身份证、职称证、执业或职业资格证书、近 1 个月(2024 年 3 或 4 或 5 月份)在现任职单位依法缴纳社会保险的证明材料的复印件并加 盖供应商公章。 法定代表人或者委托代理人签 字 : 供 应 商 ( 公 章 ) :日期 : 61 (二)拟投入的主要人员简历表 项目经理简历表
姓名性别年龄
岗位项目经理职称学历
从业开始 时间职称获得时间毕业时间
担任项目 经理年限身份证号 码
证书名称注册专业级别证书编号注册时间注册单位注册有效期
安全生产 考核合格 证书B 类
在建和已完工程项目情况
项目 1 项目 2 项目 3 项目 4 ……
项目名称
建设单位
建设规模
开工日期
竣工日期
人员角色
在建或已完
工程质量
受奖情况
备注: 1.项目数可以根据需要增加。 2.本表后附项目经理的安全生产考核合格证(B 类)、本表所列证书复印件并加盖供应商公章。 62 项目技术负责人(项目总工)简历表
姓名性别年龄
岗位项目技术负责人(项目 总工)职称学历
从业开始 时间职称获得时间毕业时间
担任……年 限身份证号 码
证书名称注册专业级别证书编号注册时间注册单位注册有效期
在建和已完工程项目情况
项目 1 项目 2 项目 3 项目 4 ……
项目名称
建设单位
建设规模
开工日期
竣工日期
人员角色
在建或已完
工程质量
受奖情况
备注: 1.项目数可以根据需要增加。 2.本表后附项目技术负责人(项目总工)的本表所列证书复印件并加盖供应商公章。 63 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简历表
姓名性别年龄
岗位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职称学历
从业开始 时间职称获得时间毕业时间
担任……年限身份证号 码
证书名称注册专业级别证书编号注册时间注册单位注册有效期
安全生产 考核合格 证书C 类
在建和已完工程项目情况
项目 1 项目 2 项目 3 项目 4 ……
项目名称
建设单位
建设规模
开工日期
竣工日期
人员角色
在建或已完
工程质量
受奖情况
备注: 1.供应商可以根据项目情况增减表格内容,项目数可以根据需要增加。 2.本表后附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的安全生产考核合格证(C 类)、本表所列证书复印件并加盖供 应商公章。 64 第七章合同文本 65 水利工程施工合同 66 第一节通用合同条款 1. 一般约定 1.1 词语定义 通用合同条款、专用合同条款中的下列词语应具有本款所赋予的含义。 1.1.1 合同 1.1.1.1 合同文件(或称合同):指合同协议书、成交通知书、竞标函及竞标函附录、专用合同条款、 通用合同条款、技术标准和要求、图纸、已标价工程量清单,以及其他合同文件。 1.1.1.2 合同协议书:指第 1.5 款所指的合同协议书。 1.1.1.3 成交通知书:指发包人通知承包人中标的函件。 1.1.1. 4 竞标函:指构成合同文件组成部分的由承包人填写并签署的竞标函。 1.1. 1.5 竞标函附录:指附在竞标函后构成合同文件的竞标函附录。 1.1.1.6 技术标准和要求:指构成合同文件组成部分的名为技术标准和要求(合同技术条款)的文件, 包括合同双方当事人约定对其所做的修改或补充。 1.1.1.7 图纸:指列入合同的招标图纸、投标图纸和发包人按合同约定向承包人提供的施工图纸和其 他图纸(包括配套说明和有关资料)。列入合同的招标图纸已成为合同文件的一部分,具有合同效力, 主要用于在履行合同过程中作为衡量变更的依据,但不能直接用于施工。经发包人确认进入合同的投标 图纸亦成为合同文件的一部分,用于在履行合同中检验承包人是否按其投标时承诺的条件进行施工的依 据,亦不能直接用于施工。 1.1.1.8 已标价工程量清单:指构成合同文件组成部分的由承包人按照规定的格式和要求填写并标明 价格的工程量清单。 1.1.1.9 其他合同文件:指经合同双方当事人确认构成合同文件的其他文件。 1.1.2 合同当事人和人员。 1.1.2.1 合同当事人:指发包人和(或)承包人。 1.1.2.2 发包人:指专用合同条款中指明并与承包人在合同协议书中签字的当事人。 1.1.2.3 承包人:指专用合同条款中指明并与发包人在合同协议书中签字的当事人。 1.1.2.4 承包人项目经理:指承包人派驻施工场地的全权负责人。 1.1.2.5 分包人:指专用合同条款中指明的,从承包人处分包合同中某一部分工程, 并与其签订分包 合同的分包人。 1.1.2.6 监理人:指在专用合同条款中指明的,受发包人委托对合同履行实施管理的法人或其他组 织。 1.1.2.7 总监理工程师(总监):指由监理人委派常驻施工场地对合同履行实施管理的全权负责人。1.1.3 工程和设备 67 1.1.3.1 工程:指永久工程和(或)临时工程。 1.1.3.2 永久工程:指按合同约定建造并移交给发包人的工程,包括工程设备。 1.1.3.3 临时工程:指为完成合同约定的永久工程所修建的各类临时性工程,不包括施工设备。1.1.3.4 单位工程:指专用合同条款中指明特定范围的永久工程。 1.1.3.5 工程设备:指构成或计划构成永久工程一部分的机电设备、金属结构设备、仪器装置及其他 类似的设备和装置。 1.1.3.6 施工设备:指为完成合同约定的各项工作所需的设备、器具和其他物品,不包括临时工程和 材料。 1.1.3.7 临时设施:指为完成合同约定的各项工作所服务的临时性生产和生活设施。 1.1.3.8 承包人设备:指承包人自带的施工设备。 1.1.3.9 施工场地(或称工地、现场):指用于合同工程施工的场所,以及在合同中指定作为施工场 地组成部分的其他场所,包括永久占地和临时占地。 1.1.3.10 永久占地:指发包人为建设本合同工程永久征用的场地。 1.1.3.11 临时占地:指发包人为建设本合同工程临时征用,并应在完工后须按合同要求退还的场地。 1.1.4 日期 1.1.4. 1 开工通知:指监理人按第 11. 1 款通知承包人开工的函件。 1.1.4.2 开工日期:指监理人按第 11. 1 款发出的开工通知中写明的开工日期。 1.1.4.3 工期:指承包人在竞标函中承诺的完成合同工程所需的期限,包括按第 11.3 款、第 11. 4 款 和第 11. 6 款约定所作的变更。 1.1.4.4 竣工日期:即合同工程完工日期,指第 1.1. 4. 3 目约定工期届满时的日期。实际完工时间 以合同工程完工证书中写明的日期为准。 1.1.4.5 缺陷责任期:即工程质量保修期,指履行第 19. 2 款约定的缺陷责任的期限, 包括根据第 19. 3 款约定所作的延长,具体期限由专用合同条款约定。 1.1.4.6 基准日期:指投标截止时间前 28 天的日期。 1.1.4.7 天:除特别指明外,指日历天。合同中按天计算时间的,开始当天不计入, 从次日开始计算。 期限最后一天的截止时间为当天 24:00o 1.1.5 合同价格和费用 1.1.5.1 签约合同价:指签定合同时合同协议书中写明的,包括了暂列金额、暂估价的合同总金额。1.1.5.2 合同价格:指承包人按合同约定完成了包括缺陷责任期内的全部承包工作后,发包人应付给 承包人的金额,包括在履行合同过程中按合同约定进行的变更和调整。 1.1.5.3 费用:指为履行合同所发生的或将要发生的所有合理开支,包括管理费和应分摊的其他费用, 但不包括利润。 1.1.5.4 暂列金额:指已标价工程量清单中所列的暂列金额,用于在签订协议书时尚未确定或不可预 见变更的施工及其所需材料、工程设备、服务等的金额,包括以计日工方式支付的金额。 1. 1.5.5 暂估价:指发包人在工程量清单中给定的用于支付必然发生但暂时不能确定价格的材料、设 68 备以及专业工程的金额。 1.1.5. 6 计日工:指对零星工作采取的一种计价方式,按合同中的计日工子目及其单价计价付款。 1.1.5.7 质量保证金(或称保留金):指按第 17.4.1 项约定用于保证在缺陷责任期内履行缺陷修复义 务的金额。 1.1.6 其他 1.1.6.1 书面形式:指合同文件、信函、电报、传真等可以有形地表现所载内容的形式。 1.2 语言文字 除专用术语外,合同使用的语言文字为中文。必要时专用术语应附有中文注释。 1.3 法律 适用于合同的法律包括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以及工程所在地的地方法规、 自治条例、单行条例和地方政府规章。 1.4 合同文件的优先顺序 组成合同的各项文件应互相解释,互为说明。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解释合同文件的优先顺 序如下:合同协议书;成交通知书; (3) 竞标函及竞标函附录; (4) 专用合同条款; (5) 通用合同条款; (6) 技术标准和要求; (7) 图纸; (8) 已标价工程量清单; (9) 其他合同文件。 1.5 合同协议书 承包人按成交通知书规定的时间与发包人签订合同协议书。除法律另有规定或合同另有约定外,发 包人和承包人的法定代表人或其委托代理人在合同协议书上签字并盖单位电子公章后,合同生效。 69 1.6 图纸和承包人文件 1.6.1 图纸的提供 发包人应按技术标准和要求(合同技术条款)约定的期限和数量将施工图纸以及其它图纸(包括配 套说明和有关资料)提供给承包人。由于发包人未按时提供图纸造成工期延误的,按第 11. 3 款的约定办 理。 1.6.2 承包人提供的文件 承包人提供的文件应按技术标准和要求(合同技术条款)约定的期限和数量提供给监理人。监理人 应按技术标准和要求(合同技术条款)约定的期限批复承包人。 1.6.3 图纸的修改 设计人需要对已发给承包人的施工图纸进行修改时,监理人应在技术标准和要求(合同技术条款) 约定的期限内签发施工图纸的修改图给承包人。承包人应按技术标准和要求(合同技术条款)的约定编 制一份承包人实施计划提交监理人批准后执行。 1.6.4 图纸的错误 承包人发现发包人提供的图纸存在明显错误或疏忽,应及时通知监理人。 1.6.5 图纸和承包人文件的保管 监理人和承包人均应在施工场地各保存一套完整的包含第 1. 6. 1 项、第 1.6.2 项、第1.6. 3 项约定内 容的图纸和承包人文件。 1.7 联络 1.7.1 与合同有关的通知、批准、证明、证书、指示、要求、请求、同意、意见、确定和决定等,均应采用书面形式。 1.7.2 第 1.7.1 项中的通知、批准、证明、证书、指示、要求、请求、同意、意见、确定和决定等来 往函件,均应在合同约定的期限内送达指定地点和接收人,并办理签收手续。来往函件的送达期限在技 术标准和要求(合同技术条款)中约定,送达地点在专用合同条款中约定。 1.7.3 来往函件均应按合同约定的期限及时发出和答复,不得无故扣压和拖延,亦不得拒收。否则,由此造成的后果由责任方负责。 1.8 转让 除合同另有约定外,未经对方当事人同意,一方当事人不得将合同权利全部或部分转让给第三人, 也不得全部或部分转移合同义务。 70 1.9 严禁贿赂 合同双方当事人不得以贿赂或变相贿赂的方式,谋取不当利益或损害对方权益。因贿赂造成对方损 失的,行为人应赔偿损失,并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1.10 化石、文物 1.10. 1 在施工场地发掘的所有文物、古迹以及具有地质研究或考古价值的其他遗迹、化石、钱币或 物品属于国家所有。一旦发现上述文物,承包人应采取有效合理的保护措施, 防止任何人员移动或损坏 上述物品,并立即报告当地文物行政部门,同时通知监理人。发包人、监理人和承包人应按文物行政部 门要求采取妥善保护措施,由此导致费用增加和(或)工期延误由发包人承担。 1.10.2 承包人发现文物后不及时报告或隐瞒不报,致使文物丢失或损坏的,应赔偿损失,并承担相 应的法律责任。 1.11 专利技术 1.11.1 承包人在使用任何材料、承包人设备、工程设备或采用施工工艺时,因侵犯专利权或其他知 识产权所引起的责任,由承包人承担,但由于遵照发包人提供的设计或技术标准和要求引起的除外。1.11.2 承包人在响应文件中采用专利技术的,专利技术的使用费包含在投标报价内。 1.11.3 承包人的技术秘密和声明需要保密的资料和信息,发包人和监理人不得为合同以外的目的泄 露给他人。 1.11.4 合同实施过程中,发包人要求承包人采用专利技术的,发包人应办理相应的使用手续,承包 人应按发包人约定的条件使用,并承担使用专利技术的相关试验工作。所需的费用由发包人承担。 1.12 图纸和文件的保密 1.12.1 发包人提供的图纸和文件,未经发包人同意,承包人不得为合同以外的目的泄露给他人或公 开发表与引用。 1.12.2 承包人提供的文件,未经承包人同意,发包人和监理人不得为合同以外的目的泄露给他人或 公开发表与引用。 2.发包人义务 2.1 遵守法律 发包人在履行合同过程中应遵守法律,并保证承包人免于承担因发包人违反法律而引起的任何责 71 任。 2.2 发出开工通知 发包人应委托监理人按第 H. 1 款的约定向承包人发出开工通知。 2.3 提供施工场地 2.3.1 发包人应在合同双方签定合同协议书后的 14 天内,将本合同工程的施工场地范围图提交给承 包人。发包人提供的施工用地范围图应标明用地范围内永久占地与临时占地的范围和界限,以及指明提 供给承包人用于施工场地布置的范围和界限及其有关资料。 2.3.2 发包人提供的施工用地范围在专用合同条款中约定。 2.3.3 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发包人应按技术标准和要求(合同技术条款)的约定,向承包人 提供施工场地内的工程地质图纸和报告,以及地下障碍物图纸等施工场地有关资料,并保证资料的真实、 准确、完整。 2.4 协助承包人办理证件和批件 发包人应协助承包人办理法律规定的有关施工证件和批件。 2.5 组织设计交底 发包人应根据合同进度计划,组织设计单位向承包人进行设计交底。 2.6 支付合同价款 发包人应按合同约定向承包人及时支付合同价款。 2.7 组织竣工验收(组织法人验收) 发包人应按合同约定及时组织法人验收。 2.8 其它义务 其它义务在专用合同条款中补充约定。 72 3.监理人 3.1 监理人的职责和权利 3.1.1 监理人受发包人的委托,享有合同约定的权力。监理人的权力范围在专用合同条款中约定。当 监理人认为出现了危及生命、工程或毗邻财产等安全的紧急事件时,在不免除合同约定的承包人责任的 情况下,监理人可以指示承包人实施为消除或减少这种危险所必须进行的工作,即使没有发包人的事先 批准,承包人也应立即遵照执行。监理人应按第 15 条的约定增加相应的费用,并通知承包人。3.1.2 监理人发出的任何指示应视为已得到发包人的批准,但监理人无权免除或变更合同约定的发包 人和承包人的权利、义务和责任。 3.1.3 合同约定应由承包人承担的义务和责任,不因监理人对承包人提交文件的审查或批准,对工程、 材料和设备的检查和检验,以及为实施监理作出的指示等职务行为而减轻或解除。 3.2 总监理工程师 发包人应在发出开工通知前将总监理工程师的任命通知承包人。总监理工程师更换时, 应在调离 14 天前通知承包人。总监理工程师短期离开施工场地的,应委派代表代行其职责,并通知承包人。 3.3 监理人员 3.3.1 总监理工程师可以授权其他监理人员负责执行其指派的一项或多项监理工作。总监理工程师应 将被授权监理人员的姓名及其授权范围通知承包人。被授权的监理人员在授权范围内发出的指示视为已 得到总监理工程师的同意,与总监理工程师发出的指示具有同等效力。总监理工程师撤销某项授权时, 应将撤销授权的决定及时通知承包人。 3.3.2 监理人员对承包人的任何工作、工程或其采用的材料和工程设备未在约定的或合理的期限内提 出否定意见的,视为已获批准,但不影响监理人在以后拒绝该项工作、工程、材料或工程设备的权利。 3.3.3 承包人对总监理工程师授权的监理人员发出的指示有疑问的,可向总监理工程师提出书面异 议,总监理工程师应在 48 小时内对该指示予以确认、更改或撤销。 3.3.4 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总监理工程师不应将第 3. 5 款约定应由总监理工程师作出确定 的权力授权或委托给其他监理人员。 3.4 监理人的指示 3.4.1 监理人应按第 3. 1 款的约定向承包人发出指示,监理人的指示应盖有监理人授权的施工场地机 构章,并由总监理工程师或总监理工程师按第 3. 3. 1 项约定授权的监理人员签字。 3.4.2 承包人收到监理人按第 3. 4.1 项作出的指示后应遵照执行。指示构成变更的,应按第 15 条处理。 73 3.4.3 在紧急情况下,总监理工程师或被授权的监理人员可以当场签发临时书面指示,承包人应遵照 执行。承包人应在收到上述临时书面指示后 24 小时内,向监理人发出书面确认函。监理人在收到书面 确认函后 24 小时内未予答复的,该书面确认函应被视为监理人的正式指示。 3.4.4 除合同另有约定外,承包人只从总监理工程师或按第 3. 3. 1 项被授权的监理人员处取得指示。 3.4.5 由于监理人未能按合同约定发出指示、指示延误或指示错误而导致承包人费用增加和(或)工 期延误的,由发包人承担赔偿责任。 3.5 商定或确定 3.5.1 合同约定总监理工程师应按照本款对任何事项进行商定或确定时,总监理工程师应与合同当事 人协商,尽量达成一致。不能达成一致的,总监理工程师应认真研究后审慎确定。 3.5.2 总监理工程师应将商定或确定的事项通知合同当事人,并附详细依据。对总监理工程师的确定 有异议的,构成争议,按照第 24 条的约定处理。在争议解决前,双方应暂按总监理工程师的确定执行,按照第 24 条的约定对总监理工程师的确定作出修改的,按修改后的结果执行。 4.承包人 4.1 承包人的一般义务 4.1.1 遵守法律 承包人在履行合同过程中应遵守法律,并保证发包人免于承担因承包人违反法律而引起的任何责任。 4.1.2 依法纳税 承包人应按有关法律规定纳税,应缴纳的税金包括在合同价格内。 4.1.3 完成各项承包工作 承包人应按合同约定以及监理人根据第 3.4 款作出的指示,实施、完成全部工程,并修补工程中的 任何缺陷。除第 5. 2 款、第 6. 2 款另有约定外,承包人应提供为完成合同工作所需的劳务、材料、施工 设备、工程设备和其它物品,并按合同约定负责临时设施的设计、建造、运行、维护、管理和拆除。 4.1.4 对施工作业和施工方法的完备性负责 承包人应按合同约定的工作内容和施工进度要求,编制施工组织设计和施工措施计划,并对所有施 工作业和施工方法的完备性和安全可靠性负责。 4.1.5 保证工程施工和人员的安全 承包人应按第 9. 2 款约定采取施工安全措施,确保工程及其人员、材料、设备和设施的安全,防止 因工程施工造成的人身伤害和财产损失。 4.1.6 负责施工场地及其周边环境与生态的保护工作 承包人应按照第 9.4 款约定负责施工场地及其周边环境与生态的保护工作。 74 4. 1. 7 避免施工对公众与他人的利益造成损害 承包人在进行合同约定的各项工作时,不得侵害发包人与他人使用公用道路、水源、市政管网等公 共设施的权利,避免对邻近的公共设施产生干扰。承包人占用或使用他人的施工场地,影响他人作业或 生活的,应承担相应责任。 4. 1.8 为他人提供方便 承包人应按监理人的指示为他人在施工场地或附近实施与工程有关的其他各项工作提供可能的条 件。除合同另有约定外,提供有关条件的内容和可能发生的费用,由监理人按第 3. 5 款商定或确定。 4.1.9 工程的维护和照管 除合同另有约定外,合同工程完工证书颁发前,承包人应负责照管和维护工程。合同工程完工证书 颁发时尚有部分未完工程的,承包人还应负责该未完工程的照管和维护工作,直至完工后移交给发包人 为止。 4.1.10 其它义务 其它义务在专用合同条款中补充约定。 4.2 履约担保 承包人应保证其履约担保在发包人颁发合同工程完工证书前一直有效。发包人应在合同工程完工证 书颁发后 28 天内将履约担保退还给承包人。 4.3 分包 4.3.1 承包人不得将其承包的全部工程转包给第三人,或将其承包的全部工程肢解后以分包的名义转 包给第三人。 4.3.2 承包人不得将工程主体、关键性工作分包给第三人。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未经发包人 同意,承包人不得将工程的其他部分或工作分包给第三人。 4.3.3 分包人的资格能力应与其分包工程的标准和规模相适应。 4.3.4 按竞标函附录约定分包工程的,承包人应向发包人和监理人提交分包合同副本。 4.3.5 承包人应与分包人就分包工程向发包人承担连带责任。 4.3.6 分包分为工程分包和劳务作业分包。工程分包应遵循合同约定或者经发包人书面认可。禁止承 包人将本合同工程进行违法分包。分包人应具备与分包工程规模和标准相适应的资质和业绩,在人力、 设备、资金等方面具有承担分包工程施工的能力。分包人应自行完成所承包的任务。 4.3.7 在合同实施过程中,如承包人无力在合同规定的期限内完成合同中的应急防汛、抢险等危及 公共安全和工程安全的项目,发包人可对该应急防汛、抢险等项目的部分工程指定分包人。因非承包人 原因形成指定分包条件的,发包人的指定分包不得增加承包人的额外费用;因承包人原因形成指定分包 条件的,承包人应承担指定分包所增加的费用。由指定分包人造成的与其分包工作有关的一切索赔、诉 讼和损失赔偿由指定分包人直接对发包人负责,承包人不对此承担责任。 75 4.3.8 承包人和发包人应当签订分包合同,并履行合同约定的义务。分包合同必须遵循承包合同的各 项原则,满足相应条款的要求。发包人可以对分包合同实施情况进行监督检查。承包人应将分包合同副 本提交发包人和监理人。 4.3.9 除第 4. 3. 7 项规定的指定分包外,承包人对其分包项目的实施以及分包人的行为向发包人负全 部责任。承包人应对分包项目的工程进度、质量、安全、计量和验收等实施监督和管理。 4.3.10 分包人应按专用合同条款的约定设立项目管理机构组织管理分包工程的施工活动。 4.4 联合体 4.4.1 联合体各方应共同与发包人签订合同协议书。联合体各方应为履行合同承担连带责任。4.4.2 联合体协议经发包人确认后作为合同附件。在履行合同过程中,未经发包人同意,不得修改联 合体协议。 4.4.3 联合体牵头人负责与发包人和监理人联系,并接受指示,负责组织联合体各成员全面履行合同。 4.5 承包人项目经理 4.5.1 承包人应按合同约定指派项目经理,并在约定的期限内到职。承包人更换项目经理应事先征得 发包人同意,并应在更换 14 天前通知发包人和监理人。承包人项目经理短期离开施工场地,应事先征 得监理人同意,并委派代表代行其职责。 4.5.2 承包人项目经理应按合同约定以及监理人按第 3. 4 款作出的指示,负责组织合同工程的实施。在情况紧急且无法与监理人取得联系时,可采取保证工程和人员生命财产安全的紧急措施,并在采取措 施后 24 小时内向监理人提交书面报告。 4.5.3 承包人为履行合同发出的一切函件均应盖有承包人授权的施工场地管理机构章,并由承包人项 目经理或其授权代表签字。 4.5.4 承包人项目经理可以授权其下属人员履行其某项职责,但事先应将这些人员的姓名和授权范围 通知监理人。 4.6 承包人人员的管理 4.6.1 承包人应在接到开工通知后 28 天内,向监理人提交承包人在施工场地的管理机构以及人员安 排的报告,其内容应包括管理机构的设置、各主要岗位的技术和管理人员名单及其资格,以及各工种技 术工人的安排状况。承包人应向监理人提交施工场地人员变动情况的报告。 4.6.2 为完成合同约定的各项工作,承包人应向施工场地派遣或雇佣足够数量的下列人员:具有相应资格的专业技工和合格的普工; (2) 具有相应施工经验的技术人员; (3) 具有相应岗位资格的各级管理人员。 76 4.6.3 承包人安排在施工场地的主要管理人员和技术骨干应相对稳定。承包人更换主要管理人员和技 术骨干时,应取得监理人的同意。 4. 6.4 特殊岗位的工作人员均应持有相应的资格证明,监理人有权随时检查。监理人认为有必要时,可进行现场考核。 4.7 撤换承包人项目经理和其他人员 承包人应对其项目经理和其他人员进行有效管理。监理人要求撤换不能胜任本职工作、行为不端或 玩忽职守的承包人项目经理和其他人员的,承包人应予以撤换。 4.8 保障承包人人员的合法权益 4.8.1 承包人应与其雇佣的人员签订劳动合同,并按时发放工资。 4.8.2 承包人应按劳动法的规定安排工作时间,保证其雇佣人员享有休息和休假的权利。因工程施工 的特殊需要占用休假日或延长工作时间的,应不超过法律规定的限度,并按法律规定给予补休或付酬。 4.8.3 承包人应为其雇佣人员提供必要的食宿条件,以及符合环境保护和卫生要求的生活环境,在远 离城镇的施工场地,还应配备必要的伤病防治和急救的医务人员与医疗设施。 4. 8.4 承包人应按国家有关劳动保护的规定,采取有效的防止粉尘、降低噪声、控制有害气体和保障 高温、高寒、高空作业安全等劳动保护措施。其雇佣人员在施工中受到伤害的,承包人应立即采取有效 措施进行抢救和治疗。 4.8.5 承包人应按有关法律规定和合同约定,为其雇佣人员办理保险。 4.8.6 承包人应负责处理其雇佣人员因工伤亡事故的善后事宜。 4.9 工程价款应专款专用 发包人按合同约定支付给承包人的各项价款应专用于合同工程。 4.10 承包人现场查勘 4.10.1 发包人应将其持有的现场地质勘探资料、水文气象资料提供给承包人,并对其准确性负责。但承包人应对其阅读上述有关资料后所作出的解释和推断负责。 4.10.2 承包人应对施工场地和周围环境进行查勘,并收集有关地质、水文、气象条件、交通条件、风俗习惯以及其他为完成合同工作有关的当地资料。在全部合同工作中,应视为承包人已充分估计了应 承担的责任和风险。 77 4.11 不利物质条件 4.11.1 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不利的物质条件是指在施工中遭遇不可预见的外界障碍或自然 条件造成施工受阻。 4.11.2 承包人遇到不利物质条件时,应采取适应不利物质条件的合理措施继续施工, 并及时通知监理 人。承包人应有权根据第 23.1 款的约定,要求延长工期及增加费用。监理人收到此类要求后,应在分析 上述外界障碍或自然条件是否不可预见及不可预见程度的基础上,按照通用合同条款第 15 条的约定办 理。 5.材料和工程设备 5.1 承包人提供的材料和工程设备 5.1.1 除第 5.2 款约定由发包人提供的材料和工程设备外,承包人负责采购、运输和保管完成本合同 工作所需的材料和工程设备。承包人应对其采购的材料和工程设备负责。 5.1.2 承包人应按专用合同条款的约定,将各项材料和工程设备的供货人及品种、规格、数量和供货 时间等报送监理人审批。承包人应向监理人提交其负责提供的材料和工程设备的质量证明文件,并满足 合同约定的质量标准。 5.1.3 对承包人提供的材料和工程设备,承包人应会同监理人进行检验和交货验收,查验材料合格证明 和产品合格证书,并按合同约定和监理人指示,进行材料的抽样检验和工程设备的检验测试,检验和测 试结果应提交监理人,所需费用由承包人承担。 5.2 发包人提供的材料和工程设备 5.2.1 发包人提供的材料和工程设备,应在专用合同条款中写明材料和工程设备的名称、规格、数量、价格、交货方式、交货地点和计划交货日期等。 5.2.2 承包人应根据合同进度计划的安排,向监理人报送要求发包人交货的日期计划。发包人应按照 监理人与合同双方当事人商定的交货日期,向承包人提交材料和工程设备。 5.2.3 发包人应在材料和工程设备到货 7 天前通知承包人,承包人应会同监理人在约定的时间内,赴 交货地点共同进行验收。发包人提供的材料和工程设备运至交货地点验收后,由承包人负责接收、卸货、 运输和保管。 5. 2.4 发包人要求向承包人提前交货的,承包人不得拒绝,但发包人应承担承包人由此增加的费用。5.2.5 承包人要求更改交货日期或地点的,应事先报请监理人批准。由于承包人要求更改交货时间或 地点所增加的费用和(或)工期延误由承包人承担。 5.2.6 发包人提供的材料和工程设备的规格、数量或质量不符合合同要求,或由于发包人原因发生交 78 货日期延误及交货地点变更等情况的,发包人应承担由此增加的费用和(或)工期延误,并向承包人支 付合理利润。 5.3 材料和工程设备专用于合同工程 5.3.1 运入施工场地的材料、工程设备,包括备品备件、安装专用工器具与随机资料,必须专用于合 同工程,未经监理人同意,承包人不得运出施工场地或挪作他用。 5.3.2 随同工程设备运入施工场地的备品备件、专用工器具与随机资料,应由承包人会同监理人按供 货人的装箱单清点后共同封存,未经监理人同意不得启用。承包人因合同工作需要使用上述物品时,应 向监理人提出申请。 5.4 禁止使用不合格的材料和工程设备 5.4.1 监理人有权拒绝承包人提供的不合格材料或工程设备,并要求承包人立即进行更换。监理人应 在更换后再次进行检查和检验,由此增加的费用和(或)工期延误由承包人承担。 5.4.2 监理人发现承包人使用了不合格的材料和工程设备,应即时发出指示要求承包人立即改正,并 禁止在工程中继续使用不合格的材料和工程设备。 5.4.3 发包人提供的材料或工程设备不符合合同要求的,承包人有权拒绝,并可要求发包人更换,由 此增加的费用和(或)工期延误由发包人承担。 6.施工设备和临时设施 6.1 承包人提供的施工设备和临时设施 6.1.1 承包人应按合同进度计划的要求,及时配置施工设备和修建临时设施。进入施工场地的承包人 设备需经监理人核查后才能投入使用。承包人更换合同约定的承包人设备的,应报监理人批准。6.1.2 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承包人应自行承担修建临时设施的费用,需要临时占地的,应由 发包人办理申请手续并承担相应费用。 6.2 发包人提供的施工设备和临时设施 发包人提供的施工设备或临时设施在专用合同条款中约定。 6.3 要求承包人增加或更换施工设备 承包人使用的施工设备不能满足合同进度计划和(或)质量要求时,监理人有权要求承包人增加或 更换施工设备,承包人应及时增加或更换,由此增加的费用和(或)工期延误由承包人承担。 79 6.4 施工设备和临时设施专用于合同工程 6.4.1 除合同另有约定外,运入施工场地的所有施工设备以及在施工场地建设的临时设施应专用于合 同工程。未经监理人同意,不得将上述施工设备和临时设施中的任何部分运出施工场地或挪作他用。 6.4.2 经监理人同意,承包人可根据合同进度计划撤走闲置的施工设备。 7.交通运输 7.1 道路通行权和场外设施 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承包人应根据合同工程的施工需要,负责办理取得出入施工场地的专 用和临时道路的通行权,以及取得为工程建设所需修建场外设施的权利,并承担相关费用。发包人应协 助承包人办理上述手续。 7.2 场内施工道路 7.2.1 除本合同约定由发包人提供的部分道路和交通设施外,承包人应负责修建、维修、养护和管 理其施工所需的全部临时道路和交通设施(包括合同约定由发包人提供的部分道路和交通设施维修、养 护和管理),并承担相应费用。 7.2.2 承包人修建的临时道路和交通设施,应免费提供发包人、监理人,以及与本合同有关的其他 承包人使用。 7.3 场外交通 7.3.1 承包人车辆外出行驶所需的场外公共道路的通行费、养路费和税款等由承包人承担。 7.3.2 承包人应遵守有关交通法规,严格按照道路和桥梁的限制荷重安全行驶,并服从交通管理部门 的检查和监督。 7.4 超大件和超重件的运输 由承包人负责运输的超大件或超重件,应由承包人负责向交通管理部门办理申请手续, 发包人给予 协助。运输超大件或超重件所需的道路和桥梁临时加固改造费用和其他有关费用,由承包人承担,但专 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除外。 80 7.5 道路和桥梁的损坏责任 因承包人运输造成施工场地内外公共道路和桥梁损坏的,由承包人承担修复损坏的全部费用和可能 引起的赔偿。 7.6 水路和航空运输 本条上述各款的内容适用于水路运输和航空运输,其中“道路” 一词的涵义包括河道、航线、船 闸、机场、码头、堤防以及水路或航空运输中其他相似结构物;“车辆” 一词的涵义包括船舶和飞机等。 8.测量放线 8.1 施工控制网 8.1.1 除专用条款另有约定外,施工控制网由承包人负责测设,发包人应在本合同协议书签订后的 14 天内,向承包人提供测量基准点、基准线和水准点及其相关资料。承包人应在收到上述资料后的 28 天内,将施测的施工控制网资料提交监理人审批。监理人应在收到报批件后的 14 天内批复承包人。 8.1.2 承包人应负责管理施工控制网点。施工控制网点丢失或损坏的,承包人应及时修复。承包人应 承担施工控制网点的管理与修复费用,并在工程竣工后将施工控制网点移交发包人。 8.2 施工测量 8.2.1 承包人应负责施工过程中的全部施工测量放线工作,并配置合格的人员、仪器、设备和其他 物品。 8.2.2 监理人可以指示承包人进行抽样复测,当复测中发现错误或出现超过合同约定的误差时,承包 人应按监理人指示进行修正或补测,并承担相应的复测费用。 8.3 基准资料错误的责任 发包人应对其提供的测量基准点、基准线和水准点及其书面资料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负责。发包人提供上述基准资料错误导致承包人测量放线工作的返工或造成工程损失的,发包人应当承担由此 增加的费用和(或)工期延误,并向承包人支付合理利润。承包人发现发包人提供的上述基准资料存在 明显错误或疏忽的,应及时通知监理人。 81 8.4 监理人使用施工控制网 监理人需要使用施工控制网的,承包人应提供必要的协助,发包人不再为此支付费用。 8.5 补充地质勘探 在合同实施期间,监理人可以指示承包人进行必要的补充地质勘探和提供有关资料; 承包人为本合 同永久工程施工的需要进行补充地质勘探时,须经监理人批准,并应向监理人提交有关资料,上述补充 勘探的费用由发包人承担。承包人为其临时工程所需进行的补充地质勘探,其费用由承包人承担。 9.施工安全、治安保卫和环境保护 9.1 发包人的施工安全责任 9.1.1 发包人应按合同约定履行安全职责,发包人委托监理人根据国家有关安全的法律、法规、强制 性标准以及部门规章,对承包人的安全责任履行情况进行监督和检查。监理人的监督检查不减轻承包人 应负的安全责任。 9.1.2 发包人应对其现场机构雇佣的全部人员的工伤事故承担责任,但由于承包人原因造成发包人人 员工伤的,应由承包人承担责任。 9. 1. 3 发包人应负责赔偿以下各种情况造成的第三者人身伤亡和财产损失:(1) 工程或工程的任何部分对土地的占用所造成的第三者财产损失; (2) 由于发包人原因在施工场地及其毗邻地带造成的第三者人身伤亡和财产损失。 9.1.4 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发包人负责向承包人提供施工现场及施工可能影响的毗邻区域内 供水、排水、供电、供气、供热、通信、广播电视等地下管线资料,气象和水文观测资料,拟建工程可 能影响的相邻建筑物地下工程的有关资料,并保证有关资料的真实、准确、完整,满足有关技术规程的 要求。 9.1.5 发包人按照已标价工程量清单所列金额和合同约定的计量支付规定,支付安全作业环境及安全 施工措施所需费用。 9.1.6 发包人负责组织工程参建单位编制保证安全生产的措施方案。工程开工前,就落实安全生产 的措施进行全面系统的布置,进一步明确承包人的安全生产责任。 9.1.7 发包人负责在拆除工程和爆破工程施工 14 天前向有关部门或机构报送相关备案资料。 9.2 承包人的施工安全责任 9.2.1 承包人应按合同约定履行安全职责,执行监理人有关安全工作的指示。承包人应按技术标准和 要求(合同技术条款)约定的内容和期限,以及监理人的指示,编制施工安全技术措施提交监理人审批。 82 监理人应技术标准和要求(合同技术条款)约定的期限内批复承包人。 9.2.2 承包人应加强施工作业安全管理,特别应加强易燃、易爆材料、火工器材、有毒与腐蚀性材料 和其他危险品的管理,以及对爆破作业和地下工程施工等危险作业的管理。 9.2.3 承包人应严格按照国家安全标准制定施工安全操作规程,配备必要的安全生产和劳动保护设 施,加强对承包人人员的安全教育,并发放安全工作手册和劳动保护用具。 9. 2.4 承包人应按监理人的指示制定应对灾害的紧急预案,报送监理人审批。承包人还应按预案做好 安全检查,配置必要的救助物资和器材,切实保护好有关人员的人身和财产安全。 9.2.5 合同约定的安全作业环境及安全施工措施所需费用应遵守有关规定,并包括在相关工作的合同 价格中。因采取合同未约定的安全作业环境及安全施工措施增加的费用,由监理人按第 3. 5 款商定或确 定。 9.2.6 承包人应对其履行合同所雇佣的全部人员,包括分包人人员的工伤事故承担责任,但由于发包 人原因造成承包人人员工伤事故的,应由发包人承担责任。 9.2.7 由于承包人原因在施工场地内及其毗邻地带造成的第三者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由承包人负责 赔偿。 9.2.8 承包人已标价工程量清单应包含工程安全作业环境及安全施工措施所需费用。 9.2.9 承包人应建立健全安全生产责任制度和安全生产教育培训制度,制定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操 作规程,保证本单位建立和完善安全生产条件所需资金的投入,对本工程进行定期和专项安全检查,并 做好安全检查记录。 9. 2. 10 承包人应设立安全生产管理机构,施工现场应有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 9. 2.11 承包人应负责对特种作业人员进行专门的安全作业培训,并保证特种作业人员持证上岗。 9. 2. 12 承包人应在施工组织设计中编制安全技术措施和施工现场临时用电方案。对专用合同条款约 定的工程,应编制专项施工方案报监理人批准。对专用合同条款约定的专项施工方案,还应组织专家进 行论证、审查,其中专家 1/2 人员应经发包人同意。 9. 2. 13 承包人在使用施工起重机构和整体提升脚手架、模板等自升式架设设施前, 应组织有关单位 进行验收。 9.3 治安保卫 9.3.1 除合同另有约定外,发包人应与当地公安部门协商,在现场建立治安管理机构或联防组织,统 一管理施工场地的治安保卫事项,履行合同工程的治安保卫职责。 9.3.2 发包人和承包人除应协助现场治安管理机构或联防组织维护施工场地的社会治安外,还应做好 包括生活区在内的各自管辖区的治安保卫工作。 9.3.3 除合同另有约定外,发包人和承包人应在工程开工后,共同编制施工场地治安管理计划,并制 定应对突发治安事件的紧急预案。在工程施工过程中,发生暴乱、爆炸等恐怖事件,以及群殴、械斗等 群体性突发治安事件的,发包人和承包人应立即向当地政府报告。发包人和承包人应积极协助当地有关 部门采取措施平息事态,防止事态扩大,尽量减少财产损失和避免人员伤亡。 83 9.4 环境保护 9.4.1 承包人在施工过程中,应遵守有关环境保护的法律,履行合同约定的环境保护义务,并对违反 法律和合同约定义务所造成的环境破坏、人身伤害和财产损失负责。 9.4.2 承包人应按合同约定的环保工作内容,编制施工环保措施计划,报送监理人审批。 9.4.3 承包人应按照批准的施工环保措施计划有序地堆放和处理施工废弃物,避免对环境造成破坏。因承包人任意堆放或弃置施工废弃物造成妨碍公共交通、影响城镇居民生活、降低河流行洪能力、危及 居民安全、破坏周边环境,或者影响其他承包人施工等后果的,承包人应承担责任。 9.4.4 承包人应按合同约定采取有效措施,对施工开挖的边坡及时进行支护,维护排水设施,并进 行水土保护,避免因施工造成的地质灾害。 9.4.5 承包人应按国家饮用水管理标准定期对饮用水源进行监测,防止施工活动污染饮用水源。9.4.6 承包人应按合同约定,加强对噪声、粉尘、废气、废水和废油的控制,努力降低噪声,控制粉 尘和废气浓度,做好废水和废油的治理和排放。 9.5 事故处理 9.5.1 发包人负责组织参建单位制定本工程的质量与安全事故应急预案,建立质量与安全事故应急处 置指挥部。 9.5.2 承包人应对施工现场易发生重大事故的部位、环节的进行监控,配备救援器材、设备,并定期 组织演练。 9.5.3 工程开工前,承包人应根据本工程特点制定施工现场施工质量与安全事故应急预案,并报发包 人备案。 9.5.4 施工过程中发生事故时,发包人、承包人应立即启动应急预案。9.5.5 事故调查处理由发包人按相关规定履行手续,承包人应配合。 9.6 水土保持 9.6.1 发包人应及时向承包人提供水土保持方案。 9.6.2 承包人在施工过程中,应遵守有关水土保持的法律法规和规章,履行合同约定的水土保持义务,并对其违反法律和合同约定义务所造成的水土流失灾害、人身伤害和财产损失负责。 9.6.3 承包人的水土保持措施计划,应满足技术标准和要求(合同技术条款)约定的要求。 9.7 文明工地 9.7.1 发包人应按专用合同条款的约定,负责建立创建文明建设工地的组织机构,制定创建文明建设 工地的规划和办法。 84 9.7.2 承包人应按创建文明建设工地的规划和办法,履行职责,承担相应责任。所需费用应含在已标 价工程量清单中。 9.8 防汛度汛 9.8.1 发包人负责组织工程参建单位编制本工程的度汛方案和措施。 9.8.2 承包人应根据发包人编制的本工程度汛方案和措施,制定相应的度汛方案,报发包人批准后实 施。 10.进度计划 10.1 合同进度计划 承包人应按技术标准和要求(合同技术条款)约定的内容和期限以及监理人的指示, 编制详细的施 工总进度计划及其说明提交监理人审批。监理人应在技术标准和要求(合同技术条款)约定的期限内批 复承包人,否则该进度计划视为已得到批准。经监理人批准的施工进度计划称为合同进度计划,是控制 合同工程进度的依据。承包人还应根据合同进度计划,编制更为详细的分阶段或单位工程或分部工程进 度计划,报监理人审批。 10.2 合同进度计划的修订 不论何种原因造成工程的实际进度与第 10. 1 款的合同进度计划不符时,承包人均应在14 天内向监 理人提交修订合同进度计划的申请报告,并附有关措施和相关资料,报监理人审批;监理人应在收到申 请报告后的 14 天内批复。当监理人认为需要修订合同进度计划时,承包人应按监理人的指示,在 14 天 内向监理人提交修订的合同进度计划,并附调整计划的相关资料,提交监理人审批。监理人应在收到进 度计划后的 14 天内批复。 不论何种原因造成施工进度延迟,承包人均应按监理人的指示,采取有效措施赶上进度。承包人应 在向监理人提交修订合同进度计划的同时,编制一份赶工措施报告提交监理人审批。由于发包人原因造 成施工进度延迟,应按第 11. 3 款的约定办理;由于承包人原因造成施工进度延迟,应按第 11. 5 款的约 定办理。 10.3 单位工程进度计划 监理人认为有必要时,承包人应按监理人指示的内容和期限,并根据合同进度计划的进度控制要求,编制单位工程进度计划,提交监理人审批。 85 10.4 提交资金流估算表 承包人应在按第 10. 1 款约定向监理人提交施工总进度计划的同时,按下表约定的格式,向监理人提 交按月的资金流估算表。估算表应包括承包人计划可从发包人处得到的全部款额,以供发包人参考。此 后,当监理人提出要求时,承包人应在监理人指定的期限内提交修订的资金流估算表。 资金流估算表(参考格式)金额单位:
工程预付款完成工作量付款保留金扣留材料款扣除预付款扣还其他应收款累计应收款
11. 开工和竣工(完工) 11.1 开工 11.1.1 监理人应在开工日期 7 天前向承包人发出开工通知。监理人在发出开工通知前应获得发包人 同意。工期自监理人发出的开工通知中载明的开工日期起计算。承包人应在开工日期后尽快施工。 11.1.2 承包人应按第 10. 1 款约定的合同进度计划,向监理人提交工程开工报审表, 经监理人审批后 执行。开工报审表应详细说明按合同进度计划正常施工所需的施工道路、临时设施、材料设备、施工人 员等施工组织措施的落实情况以及工程的进度安排。 11.1.3 若发包人未能按合同约定向承包人提供开工的必要条件,承包人有权要求延长工期。监理人 应在收到承包人的书面要求后,按第 3. 5 款的约定,与合同双方商定或确定增加的费用和延长的工期。 11.1.4 承包人在接到开工通知后 14 天内未按进度计划要求及时进场组织施工,监理人可通知承包人 在接到通知后 7 天内提交一份说明其进场延误的书面报告,报送监理人。书面报告应说明不能及时进场 的原因和补救措施,由此增加的费用和工期延误责任由承包人承担。 11.2 竣工(完工) 承包人应在第 1.1. 4. 3 目约定的期限内完成合同工程。合同工程实际完工时间在合同工程完工证书 中明确(以完工验收鉴定书或竣工验收鉴定书标明的验收日期为准,没有标明验收日期的则以印发鉴定 书的日期为准)。 11.3 发包人的工期延误 在履行合同过程中,由于发包人的下列原因造成工期延误的,承包人有权要求发包人延长工期和 86 (或)增加费用,并支付合理利润。需要修订合同进度计划的,按照第 10. 2 款的约定办理。 (1) 增加合同工作内容; (2) 改变合同中任何一项工作的质量要求或其他特性; (3) 发包人迟延提供材料、工程设备或变更交货地点的; (4) 因发包人原因导致的暂停施工; (5) 提供图纸延误; (6) 未按合同约定及时支付预付款、进度款; (7) 发包人造成工期延误的其他原因。 11.4 异常恶劣的气候条件 11.4.1 当工程所在地发生危及施工安全的异常恶劣气候时,发包人和承包人应按本合同通用合同条 款第 12 条的约定,及时采取暂停施工或部分暂停施工措施。异常恶劣气候条件解除后,承包人应及时安 排复工。 11.4.2 异常恶劣气候条件造成的工期延误和工程损坏,应由发包人与承包人参照本合同通用合同条 款第 21. 3 款的约定共同协商处理。 11.4.3 本合同工程界定异常恶劣气候条件的范围在专用合同条款中约定。 11.5 承包人工期延误 由于承包人原因,未能按合同进度计划完成工作,或监理人认为承包人施工进度不能满足合同工期 要求的,承包人应采取措施加快进度,并承担加快进度所增加的费用。由于承包人原因造成工期延误, 承包人应支付逾期竣工违约金。逾期竣工违约金的计算方法在专用合同条款中约定。承包人支付逾期竣 工违约金,不免除承包人完成工程及修补缺陷的义务。 11.6 工期提前 发包人要求承包人提前完工,或承包人提出提前完工的建议能够给发包人带来效益的,应由监理 人与承包人共同协商采取加快工程进度的措施和修订合同进度计划。发包人应承担承包人由此增加的费 用,并向承包人支付专用合同条款约定的相应奖金。 发包人要求提前完工的,双方协商一致后应签订提前完工协议,协议内容包括: (1) 提前的时间和修订后的进度计划。 (2) 承包人的赶工措施。发包人为赶工提供的条件。赶工费用(包括利润和奖金) 87 12.暂停施工 12.1 承包人暂停施工的责任 因下列暂停施工增加的费用和(或)工期延误由承包人承担:承包人违约引起的暂停施工;由于承包人原因为工程合理施工和安全保障所必需的暂停施工;承包人擅自暂停施工;承包人其他原因引起的暂停施工;专用合同条款约定由承包人承担的其他暂停施工。 12.2 发包人暂停施工的责任 由于发包人原因引起的暂停施工造成工期延误的,承包人有权要求发包人延长工期和(或)增加 费用,并支付合理利润。属于下列任何一种情况引起的暂停施工,均为发包人的责任: 由于发包人违约引起的暂停施工。由于不可抗力的自然或社会因素引起的暂停施工。专用合同条款中约定的其它由于发包人原因引起的暂停施工。 12.3 监理人暂停施工指示 12.3.1 监理人认为有必要时,可向承包人作出暂停施工的指示,承包人应按监理人指示暂停施工。 不论由于何种原因引起的暂停施工,暂停施工期间承包人应负责妥善保护工程并提供安全保障。 12.3.2 由于发包人的原因发生暂停施工的紧急情况,且监理人未及时下达暂停施工指示的,承包人 可先暂停施工,并及时向监理人提出暂停施工的书面请求。监理人应在接到书面请求后的 24 小时内予以 答复,逾期未答复的,视为同意承包人的暂停施工请求。 12.4 暂停施工后的复工 12.4.1 暂停施工后,监理人应与发包人和承包人协商,采取有效措施积极消除暂停施工的影响。当 工程具备复工条件时,监理人应立即向承包人发出复工通知。承包人收到复工通知后,应在监理人指定 的期限内复工。 12.4.2 承包人无故拖延和拒绝复工的,由此增加的费用和工期延误由承包人承担;因发包人原因无 法按时复工的,承包人有权要求发包人延长工期和(或)增加费用,并支付合理利润。 88 12.5 暂停施工持续 56 天以上 12.5.1 监理人发出暂停施工指示后 56 天内未向承包人发出复工通知,除了该项停工属于第 12.1 款的 情况外,承包人可向监理人提交书面通知,要求监理人在收到书面通知后28 天内准许已暂停施工的工 程或其中一部分工程继续施工。如监理人逾期不予批准,则承包人可以通知监理人,将工程受影响的部 分视为按第 15.1 (1)项的可取消工作。如暂停施工影响到整个工程,可视为发包人违约,应按第 22. 2 款的约定办理。 12.5.2 由于承包人责任引起的暂停施工,如承包人在收到监理人暂停施工指示后 56 天内不认真采取 有效的复工措施,造成工期延误,可视为承包人违约,应按第 22.1 款的约定办理。 13.工程质量 13.1 工程质量要求 13.1. 1 工程质量验收按合同约定验收标准执行。 13.1.2 因承包人原因造成工程质量达不到合同约定验收标准的,监理人有权要求承包人返工直至符 合合同要求为止,由此造成的费用增加和(或)工期延误由承包人承担。 13.1.3 因发包人原因造成工程质量达不到合同约定验收标准的,发包人应承担由于承包人返工造成 的费用增加和(或)工期延误,并支付承包人合理利润。 13.2 承包人的质量管理 13.2.1 承包人应在施工场地设置专门的质量检查机构,配备专职质量检查人员,建立完善的质量检 查制度。承包人应按技术标准和要求(合同技术条款)约定的内容和期限, 编制工程质量保证措施文件, 包括质量检查机构的组织和岗位责任、质量检查人员的组成、质量检查程序和实施细则等,提交监理人 监批。监理人应在技术标准和要求(合同技术条款)约定期限内批复承包人。 13.2. 2 承包人应加强对施工人员的质量教育和技术培训,定期考核施工人员的劳动技能,严格执 行规范和操作规程。 13.3 承包人的质量检查 承包人应按合同约定对材料、工程设备以及工程的所有部位及其施工工艺进行全过程的质量检查和 检验,并作详细记录,编制工程质量报表,报送监理人审查。 89 13.4 监理人的质量检查 监理人有权对工程的所有部位及其施工工艺、材料和工程设备进行检查和检验。承包人应为监理人 的检查和检验提供方便,包括监理人到施工场地,或制造、加工地点,或合同约定的其他地方进行察看 和查阅施工原始记录。承包人还应按监理人指示,进行施工场地取样试验、工程复核测量和设备性能检 测,提供试验样品、提交试验报告和测量成果以及监理人要求进行的其他工作。监理人的检查和检验,不免除承包人按合同约定应负的责任。 13.5 工程隐蔽部位覆盖前的检查 13.5. 1 通知监理人检查 经承包人自检确认的工程隐蔽部位具备覆盖条件后,承包人应通知监理人在约定的期限内检查。承包人的通知应附有自检记录和必要的检查资料。监理人应按时到场检查。经监理人检查确认质量符合 隐蔽要求,并在检查记录上签字后,承包人才能进行覆盖。监理人检查确认质量不合格的,承包人应在 监理人指示的时间内修整返工后,由监理人重新检查。 13.5.2 监理人未到场检查 监理人未按第 13.5.1 项约定的时间进行检查的,除监理人另有指示外,承包人可自行完成覆盖工作,并作相应记录报送监理人,监理人应签字确认。监理人事后对检查记录有疑问的,可按第 13.5.3 项的约 定重新检查。 13.5.3 监理人重新检查 承包人按第 13. 5. 1 项或第 13. 5. 2 项覆盖工程隐蔽部位后,监理人对质量有疑问的,可要求承包人 对已覆盖的部位进行钻孔探测或揭开重新检验,承包人应遵照执行,并在检验后重新覆盖恢复原状。经 检验证明工程质量符合合同要求的,由发包人承担由此增加的费用和(或)工期延误,并支付承包人合 理利润;经检验证明工程质量不符合合同要求的,由此增加的费用和(或)工期延误由承包人承担。 13.5.4 承包人私自覆盖 承包人未通知监理人到场检查,私自将工程隐蔽部位覆盖的,监理人有权指示承包人钻孔探测或揭 开检查,由此增加的费用和(或)工期延误由承包人承担。 13.6 清除不合格工程 13.6.1 承包人使用不合格材料、工程设备,或采用不适当的施工工艺,或施工不当,造成工程不合 格的,监理人可以随时发出指示,要求承包人立即采取措施进行补救,直至达到合同要求的质量标准,由此增加的费用和(或)工期延误由承包人承担。 13.6.2 由于发包人提供的材料或工程设备不合格造成的工程不合格,需要承包人采取措施补救的,发包人应承担由此增加的费用和(或)工期延误,并支付承包人合理利润。 90 13.7 质量评定 13.7.1 发包人应组织承包人进行工程项目划分,并确定单位工程、主要分部工程、重要隐蔽单元工 程和关键部位单元工程。 13.7.2 工程实施过程中,单位工程、主要分部工程、重要隐蔽单元工程和关键部位单元工程的项目 划分需要调整时,承包人应报发包人确认。 13.7.3 承包人应在单元(工序)工程质量自评合格后,报监理人核定质量等级并签证认可。 13.7.4 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承包人应在重要隐蔽单元工程和关键部位单元工程质量自评合 格后以及监理人抽检后,由监理人组织承包人等单位组成的联合小组,共同检查核定其质量等级并填写 签证表。发包人按有关规定完成质量结论报工程质量监督机构核备手续。 13.7.5 承包人应在分部工程质量自评合格后,报监理人复核和发包人认定。发包人负责按有关规定 完成分部工程质量结论报工程质量监督机构核备(核定)手续。 13.7.6 承包人应在单位工程质量自评合格后,报监理人复核和发包人认定。发包人负责按有关规定 完成单位工程质量结论报工程质量监督机构核定手续。 13.7.7 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工程质量等级分为合格和优良,应分别达到约定的标准。 13.8 质量事故处理 13.8.1 发生质量事故时,承包人应及时向发包人和监理人报告。 13.8.2 质量事故调查处理由发包人按相关规定履行手续,承包人应配合。 13.8.3 承包人应对质量缺陷进行备案。发包人委托监理人对质量缺陷备案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并履行 相关手续。 13.8.4 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工程竣工验收时,发包人负责向竣工验收委员会汇报并提交历 次质量缺陷处理的备案资料。 14 .试验和检验 14.1 材料、工程设备和工程的试验和检验 14.1.1 承包人应按合同约定进行材料、工程设备和工程的试验和检验,并为监理人对上述材料、工 程设备和工程的质量检查提供必要的试验资料和原始记录。按合同约定应由监理人与承包人共同进行试 验和检验的,由承包人负责提供必要的试验资料和原始记录。 14.1.2 监理人未按合同约定派员参加试验和检验的,除监理人另有指示外,承包人可自行试验和检 验,并应立即将试验和检验结果报送监理人,监理人应签字确认。 14.1.3 监理人对承包人的试验和检验结果有疑问的,或为查清承包人试验和检验成果的可靠性要求 承包人重新试验和检验的,可按合同约定由监理人与承包人共同进行。重新试验和检验的结果证明该项 91 材料、工程设备或工程的质量不符合合同要求的,由此增加的费用和(或)工期延误由承包人承担;重 新试验和检验结果证明该项材料、工程设备和工程符合合同要求,由发包人承担由此增加的费用和(或) 工期延误,并支付承包人合理利润。 14.1.4 承包人应按相关规定和标准对水泥、钢材等原材料与中间产品质量进行检验, 并报监理人复 核。 14.1.5 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水工金属结构、启闭机及机电产品进场后,监理人组织发包人 按合同进行交货检查和验收。安装前,承包人应检查产品是否有出厂合格证、设备安装说明书及有关技 术文件,对在运输和存放过程中发生的变形、受潮、损坏等问题应作好记录,并进行妥善处理。14.1.6 对专用合同条款约定的试块、试件及有关材料,监理人实行见证取样。见证取样资料由承包 人制备,记录应真实齐全,监理人、承包人等参与见证取样人员均应在相关文件上签字。 14.2 现场材料试验 14.2.1 承包人根据合同约定或监理人指示进行的现场材料试验,应由承包人提供试验场所、试验人 员、试验设备器材以及其他必要的试验条件。 14.2.2 监理人在必要时可以使用承包人的试验场所、试验设备器材以及其他试验条件,进行以工程 质量检查为目的的复核性材料试验,承包人应予以协助。 14.3 现场工艺试验 承包人应按合同约定或监理人指示进行现场工艺试验。对大型的现场工艺试验,监理人认为必要时, 应由承包人根据监理人提出的工艺试验要求,编制工艺试验措施计划,报送监理人审批。 15.变更 15.1 变更的范围和内容 在履行合同中发生以下情形之一,应按照本条规定进行变更。取消合同中任何一项工作,但被取消的工作不能转由发包人或其它人实施; (2) 改变合同中任何一项工作的质量或其它特性; (3) 改变合同工程的基线、标高、位置或尺寸; 改变合同中任何一项工作的施工时间或改变已批准的施工工艺或顺序;(4) (5) 为完成工程需要追加的额外工作; (6) 增加或减少专用合同条款中约定的关键项目工程量超过其工程总量的一定数量的百分比。上述第(1)~ (6)目的变更内容引起工程施工组织和进度计划发生实质性变动和影响其原定的价 格时,才予调整该项目的单价。第(6)目情形下单价调整方式在专用合同条款中约定。 92 15.2 变更权 在履行合同过程中,经发包人同意,监理人可按第 15. 3 款约定的变更程序向承包人作出变更指示, 承包人应遵照执行。没有监理人的变更指示,承包人不得擅自变更。 15.3 变更程序 15.3.1 变更的提出 (1) 在合同履行过程中,可能发生第 15.1 款约定情形的,监理人可向承包人发出变更意向书。变更 意向书应说明变更的具体内容和发包人对变更的时间要求,并附必要的图纸和相关资料。变更意向书应 要求承包人提交包括拟实施变更工作的计划、措施和竣工时间等内容的实施方案。发包人同意承包人根 据变更意向书要求提交的变更实施方案的,由监理人按第 15. 3. 3 项约定发出变更指示。 (2) 在合同履行过程中,发生第 15. 1 款约定情形的,监理人应按照第 15. 3. 3 项约定向承包人发出 变更指示。 (3) 承包人收到监理人按合同约定发出的图纸和文件,经检查认为其中存在第15. 1款约定情形的, 可向监理人提出书面变更建议。变更建议应阐明要求变更的依据,并附必要的图纸和说明。监理人收到 承包人书面建议后,应与发包人共同研究,确认存在变更的,应在收到承包人书面建议后的 14 天内作出 变更指示。经研究后不同意作为变更的,应由监理人书面答复承包人。 (4) 若承包人收到监理人的变更意向书后认为难以实施此项变更,应立即通知监理人, 说明原因并 附详细依据。监理人与承包人和发包人协商后确定撤销、改变或不改变原变更意向书。 15.3.2 变更估价 (1)除专用合同条款对期限另有约定外,承包人应在收到变更指示或变更意向书后的 14 天内,向监 理人提交变更报价书,报价内容应根据第 15. 4 款约定的估价原则,详细开列变更工作的价格组成及其依 据,并附必要的施工方法说明和有关图纸。 (2) 变更工作影响工期的,承包人应提出调整工期的具体细节。监理人认为有必要时, 可要求承包 人提交要求提前或延长工期的施工进度计划及相应施工措施等详细资料。 (3) 除专用合同条款对期限另有约定外,监理人收到承包人变更报价书后的 14 天内,根据第 15. 4 款约定的估价原则,按照第 3. 5 款商定或确定变更价格。 15.3.3 变更指示 (1) 变更指示只能由监理人发出。 (2) 变更指示应说明变更的目的、范围、变更内容以及变更的工程量及其进度和技术要求,并附有 关图纸和文件。承包人收到变更指示后,应按变更指示进行变更工作。 93 15.4 变更的估价原则 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因变更引起的价格调整按照本款约定处理。 15.4.1 已标价工程量清单中有适用于变更工作的子目的,采用该子目的单价。 15.4.2 已标价工程量清单中无适用于变更工作的子目,但有类似子目的,可在合理范围内参照类似 子目的单价,由监理人按第 3. 5 款商定或确定变更工作的单价。 15.4.3 已标价工程量清单中无适用或类似子目的单价,可按照成本加利润的原则,由监理人按第 3.5 款商定或确定变更工作的单价。 15.5 承包人的合理化建议 15.5. 1 在履行合同过程中,承包人对发包人提供的图纸、技术要求以及其他方面提出的合理化建议,均应以书面形式提交监理人。合理化建议书的内容应包括建议工作的详细说明、进度计划和效益以 及与其他工作的协调等,并附必要的设计文件。监理人应与发包人协商是否采纳建议。建议被采纳 并构成变更的,应按第 15. 3. 3 项约定向承包人发出变更指示。 15.5.2 承包人提出的合理化建议降低了合同价格、缩短了工期或者提高了工程经济效益的,发包人 可按国家有关规定在专用合同条款中约定给予奖励。 15.6 暂列金额 暂列金额只能按照监理人的指示使用,并对合同价格进行相应调整。 15.7 计日工 15.7.1 发包人认为有必要时,由监理人通知承包人以计日工方式实施变更的零星工作。其价款按列 入已标价工程量清单中的计日工计价子目及其单价进行计算。 15.7.2 采用计日工计价的任何一项变更工作,应从暂列金额中支付,承包人应在该项变更的实施过 程中,每天提交以下报表和有关凭证报送监理人审批: (1) 工作名称、内容和数量; 投入该工作所有人员的姓名、工种、级别和耗用工时;(2) (3) 投入该工作的材料类别和数量; (4) 投入该工作的施工设备型号、台数和耗用台时; (5) 监理人要求提交的其他资料和凭证。 15.7.3 计日工由承包人汇总后,按第 17.3.2 项的约定列入进度付款申请单,由监理人复核并经发包 人同意后列入进度付款。 94 15.8 暂估价 15.8.1 发包人在工程量清单中给定暂估价的材料、工程设备和专业工程属于依法必须招标的范围并 达到规定的规模标准的,若承包人不具备承担暂估价项目的能力或具备承担暂估价项目的能力但明确不 参与投标的,由发包人和承包人组织招标;若承包人具备承担暂估价项目的能力且明确参与投标的,由 发包人组织招标。暂估价项目中标金额与工程量清单中所列金额差以及相应的税金等其他费用列入合同 价格。必须招标的暂估价项目招标组织形式、发包人和承包人组织招标时双方的权利义务关系在专用合 同条款中约定。 15.8.2 发包人在工程量清单中给定暂估价的材料和工程设备不属于依法必须招标的范围或未达到规 定的规模标准的,应由承包人按第 5.1 款的约定提供。经监理人确认的材料、工程设备的价格与工程量 清单中所列的暂估价的金额差以及相应的税金等其他费用列入合同价格。 15.8.3 发包人在工程量清单中给定暂估价的专业工程不属于依法必须招标的范围或未达到规定的规 模标准的,由监理人按照第 15.4 款进行估价,但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的除外。经估价的专业工程与工 程量清单中所列的暂估价的金额差以及相应的税金等其他费用列入合同价格。 16 .价格调整 16.1 物价波动引起的价格调整 由于物价波动原因引起合同价格需要调整的,其价格调整方式在专用合同条款中约定;除专用合同 条款另有约定外,因物价波动引起的价格调整按照本款约定处理。 16.1. 1 采用价格指数调整价格差额 16. 1. 1. 1 价格调整公式 因人工、材料和设备等价格波动影响合同价格时,根据竞标函附录中的价格指数和权重表约定的数 据,按以下公式计算差额并调整合同价格。 ∆P = P 0A +B 1×F F 01 t 1 + B 2×F F 02 t 2 + B 3×F F 03 t 3 ++ B n×F F 0 tn n −1 式中:△P -- 需调整的价格差额; P0 -- 第 17.3.3 项、第 17.5.2 项和第 17.6.2 项约定的付款证书中承包人应得到的已完成工程量的金额。此项金额应不包括价格调整、不计质量保证金的扣留和支付、预付款的支付和扣回。第 15 条约定的变更 及其他金额已按现行价格计价的,也不计在内; A -- 定值权重(即不调部分的权重); B1;B2;B3·····Bn -- 各可调因子的变值权重(即可调部分的权重)为各可调因子在竞标函投标总 95 报价中所占的比例; Ft1;Ft2;Ft3·····Ftn -- 各可调因子的现行价格指数,指第 17.3.3 项、第 17.5.2 项和第 17.6.2 项约定 的付款证书相关周期最后一天的前 42 天的各可调因子的价格指数; Fo1;Fo2; Fo3·····Fon -- 各可调因子的基本价格指数,指基准日期的各可调因子的价格指数。 以上价格调整公式中的各可调因子、定值和变值权重,以及基本价格指数及其来源在竞标函附录价 格指数和权重表中约定。价格指数应首先采用有关部门提供的价格指数,缺乏上述价格指数时,可采用 有关部门提供的价格代替。 16.1.1.2 暂时确定调整差额 在计算调整差额时得不到现行价格指数的,可暂用上一次价格指数计算,并在以后的付款中再按实 际价格指数进行调整。 16.1.1.3 权重的调整 按第 15. 1 款约定的变更导致原定合同中的权重不合理时,由监理人与承包人和发包人协商后进行调 整。 16.1.1.4 承包人工期延误后的价格调整 由于承包人原因未在约定的工期内竣工的,则对原约定竣工日期后继续施工的工程, 在使用第 16. 1. 1. 1 目价格调整公式时,应采用原约定竣工日期与实际竣工日期的两个价格指数中较低的一个作为现行 价格指数。 16.1. 2 采用造价信息调整价格差额 施工期内,因人工、材料、设备和机械台班价格波动影响合同价格时,人工、机械使用费按照国家 或省(自治区、直辖市)建设行政管理部门、行业建设管理部门或其授权的工程造价管理机构发布的人 工成本信息、机械台班单价或机械使用费系数进行调整;需要进行价格调整的材料,其单价和采购数应 由监理人复核,监理人确认需调整的材料单价及数量,作为调整工程合同价格差额的依据。 工程造价信息的来源以及价格调整的项目和系数在专用合同条款中约定。 16.2 法律变化引起的价格调整 在基准日后,因法律变化导致承包人在合同履行中所需要的工程费用发生除第 16. 1 款约定以外的增 减时,监理人应根据法律、国家或省、自治区、直辖市有关部门的规定,按第 3. 5 款商定或确定需调整 的合同价款。 96 17.计量与支付 17.1 计量 17.1. 1 计量单位 计量采用国家法定的计量单位。 17.1. 2 计量方法 结算工程量应按工程量清单中约定的方法计算。 17.1.3 计量周期 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单价子目已完成工程量按月计量,总价子目的计量周期按批准的支 付分解报告确定。 17.1.4 单价子目的计量 (1) 已标价工程量清单中的单价子目工程量为估算工程量。结算工程量是承包人实际完成的,并按 合同约定的计量方法进行计量的工程量。 (2) 承包人对已完成的工程进行计量,向监理人提交进度付款申请单、已完成工程量报表和有关计 量资料。 (3)监理人对承包人提交的工程量报表进行复核,以确定实际完成的工程量。对数量有异议的,可 要求承包人按第 8. 2 款约定进行共同复核和抽样复测。承包人应协助监理人进行复核并按监理人要求提 供补充计量资料。承包人未按监理人要求参加复核,监理人复核或修正的工程量视为承包人实际完成的 工程量。 (4) 监理人认为有必要时,可通知承包人共同进行联合测量、计量,承包人应遵照执行。(5) 承包人完成工程量清单中每个子目的工程量后,监理人应要求承包人派员共同对每个子目的历 次计量报表进行汇总,以核实最终结算工程量。监理人可要求承包人提供补充计量资料,以确定最后一 次进度付款的准确工程量。承包人未按监理人要求派员参加的,监理人最终核实的工程量视为承包人完 成该子目的准确工程量。 (6) 监理人应在收到承包人提交的工程量报表后的7天内进行复核,监理人未在约定时间内复核的,承包人提交的工程量报表中的工程量视为承包人实际完成的工程量,据此计算工程价款。 17.1.5 总价子目的计量 总价子目的分解和计量按照下述约定进行。 (1) 总价子目的计量和支付应以总价为基础,不因第 16.1 款中的因素而进行调整。承包人实际完成 的工程量,是进行工程目标管理和控制进度支付的依据。 (2) 承包人应按工程量清单的要求对总价子目进行分解,并在签订协议书后的 28 天内将各子目的 总价支付分解表提交监理人审批。分解表应标明其所属子目和分阶段需支付的金额。承包人应按批准的 各总价子目支付周期,对已完成的总价子目进行计量,确定分项的应付金额列入进度付款申请单中。 97 (3) 监理人对承包人提交的上述资料进行复核,以确定分阶段实际完成的工程量和工程形象目标。对其有异议的,可要求承包人按第 8. 2 款约定进行共同复核和抽样复测。 (4) 除按照第 15 条约定的变更外,总价子目的工程量是承包人用于结算的最终工程量。 17.2 预付款 17.2.1 预付款 预付款用于承包人为合同工程施工购置材料、工程设备、施工设备、修建临时设施以及组织施工队 伍进场等,分为工程预付款和工程材料预付款。预付款必须专用于合同工程。预付款的额度和预付办法 在专用合同条款中约定。 17.2.2 预付款保函(担保) (1) 承包人应在收到第一次工程预付款的同时向发包人提交工程预付款担保,担保金额应与第一次 工程预付款金额相同,工程预付款担保在第一次工程预付款被发包人扣回前一直有效。 (2) 工程材料预付款的担保在专用合同条款中约定。 (3) 预付款担保的担保金额可根据预付款扣回的金额相应递减。17.2.3 预付款的扣回与还清 预付款在进度付款中扣回,扣回与还清办法在专用合同条款中约定。在颁发合同工程完工证书前, 由于不可抗力或其它原因解除合同时,预付款尚未扣清的,尚未扣清的预付款余额应作为承包人的到期 应付款。 17.3 工程进度付款 17.3.1 付款周期 付款周期同计量周期。 17.3.2 进度付款申请单 承包人应在每个付款周期末,按监理人批准的格式和专用合同条款约定的份数,向监理人提交进度 付款申请单,并附相应的支持性证明文件。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进度付款申请单应包括下列内 容: (1) 截至本次付款周期末已实施工程的价款; (2) 根据第 15 条应增加和扣减的变更金额; (3) 根据第 23 条应增加和扣减的索赔金额; (4) 根据第 17. 2 款约定应支付的预付款和扣减的返还预付款;(5) 根据第 17.4. 1 项约定应扣减的质量保证金; (6) 根据合同应增加和扣减的其他金额。 17.3.3 进度付款证书和支付时间 (1) 监理人在收到承包人进度付款申请单以及相应的支持性证明文件后的 14 天内完成核查,提出 98 发包人到期应支付给承包人的金额以及相应的支持性材料,经发包人审查同意后,由监理人向承包人出 具经发包人签认的进度付款证书。监理人有权扣发承包人未能按照合同要求履行任何工作或义务的相应 金额。 (2) 发包人应在监理人收到进度付款申请单后的 28 天内,将进度应付款支付给承包人。发包人不 按期支付的,按专用合同条款的约定支付逾期付款违约金。 (3) 监理人出具进度付款证书,不应视为监理人已同意、批准或接受了承包人完成的该部分工作。(4) 进度付款涉及政府投资资金的,按照国库集中支付等国家相关规定和专用合同条款的约定办 理。 17.3.4 工程进度付款的修正 在对以往历次已签发的进度付款证书进行汇总和复核中发现错、漏或重复的,监理人有权予以修正, 承包人也有权提出修正申请。经双方复核同意的修正,应在本次进度付款中支付或扣除。 17.4 质量保证金 17.4.1 监理人应从第一个工程进度付款周期开始,在发包人的进度付款中,按专用合同条款约定扣 留质量保证金,直至扣留的工程质量保证金总额达到专用合同条款约定的金额或比例为止。质量保证金 的计算额度不包括预付款的支付与扣回金额。 17.4.2 竣工验收鉴定书签署后 14 天内,发包人将质量保证金总额的一半支付给承包人。在第 1.1. 4. 5 目约定的缺陷责任期(工程质量保修期)满时,发包人将在 30 个工作日内会同承包人按照合同约定的内 容核实承包人是否完成保修责任。如无异议,发包人应当在核实后将剩余的质量保证金支付给承包人。 17.4.3 在第 1.1.4.5 目约定的缺陷责任期满时,承包人没有完成缺陷责任的,发包人有权扣留与未履 行责任剩余工作所需金额相应的质量保证金余额,并有权根据第 19. 3 款约定要求延长缺陷责任期,直至 完成剩余工作为止。 17.5 竣工结算(完工结算) 17.5.1 竣工(完工)付款申请单 (1) 承包人应在合同工程完工证书颁发后 28 天内,按专用合同条款约定的份数向监理人提交完工 付款申请单,并提供相关证明材料。完工付款申请单应包括下列内容:完工结算合同总价、发包人已支 付承包人的工程价款、应扣留的质量保证金、应支付的完工付款金额。 (2) 监理人对完工付款申请单有异议的,有权要求承包人进行修正和提供补充资料。经监理人和承 包人协商后,由承包人向监理人提交修正后的完工付款申请单。 17.5.2 竣工(完工)付款证书及支付时间 (1) 监理人在收到承包人提交的完工付款申请单后的 14 天内完成核查,提出发包人到期应支付给 承包人的价款送发包人审核并抄送承包人。发包人应在收到后 14 天内审核完毕,由监理人向承包人出具 99 经发包人签认的完工付款证书。监理人未在约定时间内核查, 又未提出具体意见的,视为承包人提交的 完工付款申请单已经监理人核查同意。发包人未在约定时间内审核又未提出具体意见的,监理人提出发 包人到期应支付给承包人的价款视为已经发包人同意。 (2) 发包人应在监理人出具完工付款证书后的 14 天内,将应支付款支付给承包人。发包人不按期 支付的,按第 17.3.3 (2)目的约定,将逾期付款违约金支付给承包人。 (3) 承包人对发包人签认的完工付款证书有异议的,发包人可出具完工付款申请单中承包人已同意 部分的临时付款证书。存在争议的部分,按第 24 条的约定办理。 (4) 完工付款涉及政府投资资金的,按第 17.3.3 (4)目的约定办理。 17.6 最终结清 17.6.1 最终结清申请单 (1)工程质量保修责任终止证书签发后,承包人应按监理人批准的格式提交最终结清申请单。提交 最终结清申请单的份数在专用合同条款中约定。 (2) 发包人对最终结清申请单内容有异议的,有权要求承包人进行修正和提供补充资料,由承包人 向监理人提交修正后的最终结清申请单。 17.6.2 最终结清证书和支付时间 (1) 监理人收到承包人提交的最终结清申请单后的 14 天内,提出发包人应支付给承包人的价款送 发包人审核并抄送承包人。发包人应在收到后 14 天内审核完毕,由监理人向承包人出具经发包人签认的 最终结清证书。监理人未在约定时间内核查,又未提出具体意见的,视为承包人提交的最终结清申请已 经监理人核查同意;发包人未在约定时间内审核又未提出具体意见的,监理人提出应支付给承包人的价 款视为已经发包人同意。 (2) 发包人应在监理人出具最终结清证书后的 14 天内,将应支付款支付给承包人。发包人不按期 支付的,按第 17.3.3 (2)目的约定,将逾期付款违约金支付给承包人。 (3) 承包人对发包人签认的最终结清证书有异议的,按第 24 条的约定办理。 (4) 最终结清付款涉及政府投资资金的,按第 17.3.3 (4)目的约定办理。 17.7 竣工财务决算 发包人负责编制本工程项目竣工财务决算,承包人应按专用合同条款的约定提供竣工财务决算编制 所需的相关材料。 17.8 竣工审计 发包人负责完成本工程竣工审计手续,承包人应完成相关配合工作。 100 18.竣工验收(验收) 18.1 验收工作分类 本工程验收工作按主持单位分为法人验收和政府验收。法人验收和政府验收的类别在专用合同条款 中约定。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法人验收由发包人主持。承包人应完成法人验收和政府验收的配 合工作,所需费用应含在已标价工程量清单中。 18.2 分部工程验收 18.2.1 分部工程具备验收条件时,承包人应向发包人提交验收申请报告,发包人应在收到验收申请 报告之日起 10 个工作日内决定是否同意进行验收。 18.2.2 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监理人主持分部工程验收,承包人应派符合条件的代表参加验 收工作组。 18.2.3 分部工程验收通过后,发包人向承包人发送分部工程验收鉴定书。承包人应及时完成分部工 程验收鉴定书载明应由承包人处理的遗留问题。 18.3 单位工程验收 18.3.1 单位工程具备验收条件时,承包人应向发包人提交验收申请报告,发包人应在收到验收申请 报告之日起 10 个工作日内决定是否同意进行验收。 18.3.2 发包人主持单位工程验收,承包人应派符合条件的代表参加验收工作组。 18.3.3 单位工程验收通过后,发包人向承包人发送单位工程验收鉴定书。承包人应及时完成单位工 程验收鉴定书载明应由承包人处理的遗留问题。 18.3.4 需提前投入使用的单位工程在专用合同条款中明确。 18.4 合同工程完工验收 18.4.1 合同工程具备验收条件时,承包人应向发包人提交验收申请报告,发包人应在收到验收申请 报告之日起 20 个工作日内决定是否同意进行验收。 18.4.2 发包人主持合同工程完工验收,承包人应派项目经理参加验收工作组。 18.4.3 合同工程完工验收通过后,发包人向承包人发送合同工程完工验收鉴定书。承包人应及时完 成合同工程完工验收鉴定书载明应由承包人处理的遗留问题。 18.4.4 合同工程完工验收通过后,发包人与承包人应在 30 个工作日内组织专人负责工程交接,双方 交接负责人应在交接记录上签字。承包人应按验收鉴定书约定的时间及时移交工程及其档案资料。工程 101 移交时,承包人应向发包人递交工程质量保修书。在承包人递交了工程质量保修书、完成施工场地清理 以及提交有关资料后,发包人应 30 个工作日内向承包人颁发合同工程完工证书。 18.5 阶段验收 18.5.1 工程建设具备阶段验收条件时,发包人负责提出阶段验收申请报告。承包人应派代表参加阶 段验收,并作为被验收单位在验收鉴定书上签字。阶段验收的具体类别在专用合同条款中约定。18.5.2 承包人应及时完成阶段验收鉴定书载明应由承包人处理的遗留问题。 18.6 专项验收 18.6.1 发包人负责提出专项验收申请报告。承包人应按专项验收的相关规定参加专项验收。专项验 收的具体类别在专用合同条款中约定。 18.6.2 承包应及时完成专项验收成果性文件载明应由承包人处理的遗留问题。 18.7 竣工验收 18.7.1 申请竣工验收前,发包人组织竣工验收自查,承包人应派项目经理或技术负责人参加。18.7.2 竣工验收分为竣工技术预验收和竣工验收两个阶段,发包人应通知承包人派法定代表人或项 目经理参加技术预验收和竣工验收。 18.7.3 专用合同条款约定工程需要进行技术鉴定的,承包人应提交有关资料并完成配合工作。18.7.4 竣工验收需要进行质量检测的,所需费用由发包人承担,但因承包人原因造成质量不合格的 除外。 18.7.5 工程质量保修期满以及竣工验收遗留问题和尾工处理完成并通过验收后,发包人负责将处理 情况和验收成果报送竣工验收主持单位,申请领取工程竣工证书,并发送承包人。 18.8 施工期运行 18.8.1 施工期运行是指合同工程尚未全部完工,其中某单位工程或部分工程已完工, 需要投入施工 期运行的,经发包人按第 18. 2 款或第 18. 3 款的约定验收合格,证明能确保安全后,才能在施工期投入 运行。需要在施工期运行的单位工程或部分工程在专用合同条款中约定。 18.8.2 在施工期运行中发现工程或工程设备损坏或存在缺陷的,由承包人按第 19. 2 款约定进行修 复。 102 18.9 试运行 18.9.1 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承包人应按规定进行工程及工程设备试运行, 负责提供试运行 所需的人员、器材和必要的条件,并承担全部试运行费用。 18.9.2 由于承包人的原因导致试运行失败的,承包人应采取措施保证试运行合格, 并承担相应费用。由于发包人的原因导致试运行失败的,承包人应当采取措施保证试运行合格,发包人应承担由此产生的 费用,并支付承包人合理利润。 18.10 竣工(完工)清场 18.10.1 工程项目竣工(完工)清场的工作范围和内容在技术标准和要求(合同技术条款)中约定。18.10.2 承包未按监理人的要求恢复临时占地,或者场地清理未达到合同约定的,发包人有权委托其 它人恢复或清理,所发生的金额从拟支付给承包人的款项中扣除。 18.11 施工队伍的撤离 合同工程完工证书颁发后的 56 天内,除了经监理人同意需在缺陷责任期(工程质量保修期)内继续 工作和使用的人员、施工设备和临时工程外,其余的人员、施工设备和临时工程均应撤离施工场地或拆 除。除合同另有约定外,缺陷责任期(工程质量保修期)满时, 承包人的人员和施工设备应全部撤离施 工场地。 19.缺陷责任与保修责任 19.1 缺陷责任期(工程质量保修期)的起算时间 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缺陷责任期(工程质量保修期)从工程通过合同工程完工验收后开 始计算。在合同工程完工验收前,已经发包人提前验收的单位工程或部分工程, 若未投入使用,其缺陷 责任期(工程质量保修期)亦从工程通过合同工程完工验收后开始计算;若已投入使用,其缺陷责任期(工程质量保修期)从通过单位工程或部分工程投入使用验收后开始计算。缺陷责任期(工程质量保修 期)的期限在专用合同条款中约定。 19.2 缺陷责任 19.2. 1 承包人应在缺陷责任期内对已交付使用的工程承担缺陷责任。 19.2.2 缺陷责任期内,发包人对已接收使用的工程负责日常维护工作。发包人在使用过程中,发现 已接收的工程存在新的缺陷或已修复的缺陷部位或部件又遭损坏的,承包人应负责修复,直至检验合格 103 为止。 19.2.3 监理人和承包人应共同查清缺陷和(或)损坏的原因。经查明属承包人原因造成的,应由承 包人承担修复和查验的费用。经查验属发包人原因造成的,发包人应承担修复和查验的费用,并支付承 包人合理利润。 19.2.4 承包人不能在合理时间内修复缺陷的,发包人可自行修复或委托其他人修复, 所需费用和利 润的承担,按第 19. 2. 3 项约定办理。 19.4 进一步试验和试运行 任何一项缺陷或损坏修复后,经检查证明其影响了工程或工程设备的使用性能,承包人应重新进行 合同约定的试验和试运行,试验和试运行的全部费用应由责任方承担。 19.3 缺陷责任期的延长 由于承包人原因造成某项缺陷或损坏使某项工程或工程设备不能按原定目标使用而需要再次检查、检验和修复的,发包人有权要求承包人相应延长缺陷责任期,但缺陷责任期最长不超过 2 年。 19.5 承包人的进入权 缺陷责任期内承包人为缺陷修复工作需要,有权进入工程现场,但应遵守发包人的保安和保密规定。 19.6 缺陷责任期终止证书(工程质量保修责任终止证书) 合同工程完工验收后,发包人与承包人应办理工程交接手续,承包人应向发包人递交工程质量保修 书。 缺陷责任期(工程质量保修期)满后 30 个工作日内,发包人应向承包人颁发工程质量保修责任终止 证书,并退还剩余的质量保证金,但保修责任范围内的质量缺陷未处理完成的应除外。 19.7 保修责任 合同当事人根据有关法律规定,在专用合同条款中约定工程质量保修范围、期限和责任。保修期自 实际完工验收日期起计算。在全部工程竣工验收前,已经发包人提前验收的单位工程,其保修期的起算 日期相应提前。 104 20.保险 20.1 工程保险 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承包人应以发包人和承包人的共同名义向双方同意的保险人投保建筑 工程一切险、安装工程一切险。其具体的投保内容、保险金额、保险费率、保险期限等有关内容在专用 合同条款中约定。 20.2 人员工伤事故的保险 20.2.1 承包人员工伤事故的保险 承包人应依照有关法律规定参加工伤保险,为其履行合同所雇佣的全部人员,缴纳工伤保险费, 并要求其分包人也进行此项保险。 20.2.2 发包人员工伤事故的保险 发包人应依照有关法律规定参加工伤保险,为其现场机构雇佣的全部人员,缴纳工伤保险费,并要 求其监理人也进行此项保险。 20.3 人身意外伤害险 20.3.1 发包人应在整个施工期间为其现场机构雇用的全部人员,投保人身意外伤害险,缴纳保险费, 并要求其监理人也进行此项保险。 20.3.2 承包人应在整个施工期间为其现场机构雇用的全部人员,投保人身意外伤害险,缴纳保险费, 并要求其分包人也进行此项保险。 20.4 第三者责任险 20.4.1 第三者责任系指在保险期内,对因工程意外事故造成的、依法应由被保险人负责的工地上及 毗邻地区的第三者人身伤亡、疾病或财产损失(本工程除外),以及被保险人因此而支付的诉讼费用和 事先经保险人书面同意支付的其他费用等赔偿责任。 20.4.2 在缺陷责任期终止证书颁发前,承包人应以承包人和发包人的共同名义,投保第 20. 4.1 项约 定的第三者责任险,其保险费率、保险金额等有关内容在专用合同条款中约定。 20.5 其他保险 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承包人应为其施工设备、进场的材料和工程设备等办理保险。 105 20.6 对各项保险的一般要求 20. 6.1 保险凭证 承包人应在专用合同条款约定的期限内向发包人提交各项保险生效的证据和保险单副本,保险单必 须与专用合同条款约定的条件保持一致。 20.6.2 保险合同条款的变动 承包人需要变动保险合同条款时,应事先征得发包人同意,并通知监理人。保险人作出变动的,承 包人应在收到保险人通知后立即通知发包人和监理人。 20.6.3 持续保险 承包人应与保险人保持联系,使保险人能够随时了解工程实施中的变动,并确保按保险合同条款要 求持续保险。 20.6.4 保险金不足的补偿 保险金不足以补偿损失时,应由承包人和发包人各自负责补偿的范围和金额在专用合同条款中约 定。 20. 6.5 未按约定投保的补救 (1) 由于负有投保义务的一方当事人未按合同约定办理保险,或未能使保险持续有效的,另一方当 事人可代为办理,所需费用由对方当事人承担。 (2) 由于负有投保义务的一方当事人未按合同约定办理某项保险,导致受益人未能得到保险人的赔 偿,原应从该项保险得到的保险金应由负有投保义务的一方当事人支付。 20.6.6 报告义务 当保险事故发生时,投保人应按照保险单规定的条件和期限及时向保险人报告。 20.7 风险责任的转移 工程通过合同工程完工验收并移交给发包人后,原由承包人应承担的风险责任,以及保险的责任、权利和义务同时转移给发包人,但承包人在缺陷责任期(工程质量保修期)前造成损失和损坏情形除外。 21.不可抗力 21.1 不可抗力的确认 21.1.1 不可抗力是指承包人和发包人在订立合同时不可预见,在工程施工过程中不可避免发生并不 能克服的自然灾害和社会性突发事件,如地震、海啸、瘟疫、水灾、骚乱、暴动、战争和专用合同条款 约定的其他情形。 21.1.2 不可抗力发生后,发包人和承包人应及时认真统计所造成的损失,收集不可抗力造成损失的 106 证据。合同双方对是否属于不可抗力或其损失的意见不一致的,由监理人按第 3. 5 款商定或确定。发生 争议时,按第 24 条的约定办理。 21.2 不可抗力的通知 21.2.1 合同一方当事人遇到不可抗力事件,使其履行合同义务受到阻碍时,应立即通知合同另一方 当事人和监理人,书面说明不可抗力和受阻碍的详细情况,并提供必要的证明。 21.2.2 如不可抗力持续发生,合同一方当事人应及时向合同另一方当事人和监理人提交中间报告,说明不可抗力和履行合同受阻的情况,并于不可抗力事件结束后 28 天内提交最终报告及有关资料。 21.3 不可抗力后果及其处理 21.3.1 不可抗力造成损害的责任 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不可抗力导致的人员伤亡、财产损失、费用增加和(或)工期延误 等后果,由合同双方按以下原则承担: (1) 永久工程,包括已运至施工场地的材料和工程设备的损害,以及因工程损害造成的第三者人员 伤亡和财产损失由发包人承担; (2) 承包人设备的损坏由承包人承担; (3) 发包人和承包人各自承担其人员伤亡和其他财产损失及其相关费用; (4) 承包人的停工损失由承包人承担,但停工期间应监理人要求照管工程和清理、修复工程的金额 由发包人承担; (5) 不能按期竣工的,应合理延长工期,承包人不需支付逾期竣工违约金。发包人要求赶工的,承 包人应采取赶工措施,赶工费用由发包人承担。 21.3.2 延迟履行期间发生的不可抗力 合同一方当事人延迟履行,在延迟履行期间发生不可抗力的,不免除其责任。 21.3.3 避免和减少不可抗力损失 不可抗力发生后,发包人和承包人均应采取措施尽量避免和减少损失的扩大,任何一方没有采取 有效措施导致损失扩大的,应对扩大的损失承担责任。 21.3.4 因不可抗力解除合同 合同一方当事人因不可抗力不能履行合同的,应当及时通知对方解除合同。合同解除后,承包人应 按照第 22.2.5 项约定撤离施工场地。已经订货的材料、设备由订货方负责退货或解除订货合同,不能退 还的货款和因退货、解除订货合同发生的费用,由发包人承担, 因未及时退货造成的损失由责任方承担。合同解除后的付款,参照第 22. 2.4 项约定,由监理人按第 3. 5 款商定或确定。 107 22.违约 22.1 承包人违约 22.1.1 承包人违约的情形 在履行合同过程中发生的下列情况属承包人违约: (1) 承包人违反第 1.8 款或第 4. 3 款的约定,私自将合同的全部或部分权利转让给其他人,或私自 将合同的全部或部分义务转移给其他人; (2) 承包人违反第 5. 3 款或第 6. 4 款的约定,未经监理人批准,私自将已按合同约定进入施工场地 的施工设备、临时设施或材料撤离施工场地; (3) 承包人违反第 5. 4 款的约定使用了不合格材料或工程设备,工程质量达不到标准要求,又拒绝 清除不合格工程; (4) 承包人未能按合同进度计划及时完成合同约定的工作,已造成或预期造成工期延误;(5) 承包人在缺陷责任期(工程质量保修期)内,未能对合同工程完工验收鉴定书中所列的缺陷清 单的内容或缺陷责任期(工程质量保修期)内发生的缺陷进行修复,而又拒绝按监理人指示再进行修补;(6) 承包人无法继续履行或明确表示不履行或实质上已停止履行合同; (7) 承包人不按合同约定履行义务的其他情况。 22.1.2 对承包人违约的处理 (1) 承包人发生第 22.1.1 (6)目约定的违约情况时,发包人可通知承包人立即解除合同,并按有 关法律处理。 (2) 承包人发生除第 22. 1. 1 (6)目约定以外的其他违约情况时,监理人可向承包人发出整改通知,要求其在指定的期限内改正。承包人应承担其违约所引起的费用增加和(或)工期延误。 (3) 经检查证明承包人已采取了有效措施纠正违约行为,具备复工条件的,可由监理人签发复工通 知复工。 22.1.3 承包人违约解除合同 监理人发出整改通知 28 天后,承包人仍不纠正违约行为的,发包人可向承包人发出解除合同通知。合同解除后,发包人可派员进驻施工场地,另行组织人员或委托其他承包人施工。发包人因继续完成该 工程的需要,有权扣留使用承包人在现场的材料、设备和临时设施。但发包人的这一行动不免除承包人 应承担的违约责任,也不影响发包人根据合同约定享有的索赔权利。 22.1.4 合同解除后的估价、付款和结清 (1) 合同解除后,监理人按第 3. 5 款商定或确定承包人实际完成工作的价值,以及承包人已提供的 材料、施工设备、工程设备和临时工程等的价值。 (2) 合同解除后,发包人应暂停对承包人的一切付款,查清各项付款和已扣款金额, 包括承包人应 支付的违约金。 (3) 合同解除后,发包人应按第 23. 4 款的约定向承包人索赔由于解除合同给发包人造成的损失。 108 (4) 合同双方确认上述往来款项后,出具最终结清付款证书,结清全部合同款项。 (5) 发包人和承包人未能就解除合同后的结清达成一致而形成争议的,按第 24 条的约定办理。 22.1.5 协议利益的转让 因承包人违约解除合同的,发包人有权要求承包人将其为实施合同而签订的材料和设备的订货协议 或任何服务协议利益转让给发包人,并在解除合同后的 14 天内,依法办理转让手续。 22.1.6 紧急情况下无能力或不愿进行抢救 在工程实施期间或缺陷责任期内发生危及工程安全的事件,监理人通知承包人进行抢救,承包人声 明无能力或不愿立即执行的,发包人有权雇佣其他人员进行抢救。此类抢救按合同约定属于承包人义务 的,由此发生的金额和(或)工期延误由承包人承担。 22.2 发包人违约 22.2.1 发包人违约的情形 在履行合同过程中发生的下列情形,属发包人违约: (1)发包人未能按合同约定支付预付款或合同价款,或拖延、拒绝批准付款申请和支付凭证,导致 付款延误的; (2) 发包人原因造成停工的; (3) 监理人无正当理由没有在约定期限内发出复工指示,导致承包人无法复工的; (4) 发包人无法继续履行或明确表示不履行或实质上已停止履行合同的; (5) 发包人不履行合同约定其他义务的。 22.2.2 承包人有权暂停施工 发包人发生除第 22.2.1 (4)目以外的违约情况时,承包人可向发包人发出通知,要求发包人采取 有效措施纠正违约行为。发包人收到承包人通知后的 28 天内仍不履行合同义务,承包人有权暂停施工, 并通知监理人,发包人应承担由此增加的费用和(或)工期延误,并支付承包人合理利润。 22.2.3 发包人违约解除合同 (1) 发生第 22.2.1 (4)目的违约情况时,承包人可书面通知发包人解除合同。 (2) 承包人按 22. 2. 2 项暂停施工 28 天后,发包人仍不纠正违约行为的,承包人可向发包人发出解 除合同通知。但承包人的这一行动不免除发包人承担的违约责任,也不影响承包人根据合同约定享有的 索赔权利。 22.2.4 解除合同后的付款 因发包人违约解除合同的,发包人应在解除合同后 28 天内向承包人支付下列金额,承包人应在此期 限内及时向发包人提交要求支付下列金额的有关资料和凭证: (1) 合同解除日以前所完成工作的价款; (2) 承包人为该工程施工订购并已付款的材料、工程设备和其他物品的金额。发包人付还后,该材 料、工程设备和其他物品归发包人所有; 109 (3) 承包人为完成工程所发生的,而发包人未支付的金额; (4) 承包人撤离施工场地以及遣散承包人人员的金额; (5) 由于解除合同应赔偿的承包人损失; (6) 按合同约定在合同解除日前应支付给承包人的其他金额。 发包人应按本项约定支付上述金额并退还质量保证金和履约担保,但有权要求承包人支付应偿还给 发包人的各项金额。 22.2.5 解除合同后的承包人撤离 因发包人违约而解除合同后,承包人应妥善做好已竣工工程和已购材料、设备的保护和移交工作, 按发包人要求将承包人设备和人员撤出施工场地。承包人撤出施工场地应遵守第 18. 7. 1 项的约定,发 包人应为承包人撤出提供必要条件。 22.3 第三人造成的违约 在履行合同过程中,一方当事人因第三人的原因造成违约的,应当向对方当事人承担违约责任。一 方当事人和第三人之间的纠纷,依照法律规定或者按照约定解决。 23.索赔 23.1 承包人索赔的提出 根据合同约定,承包人认为有权得到追加付款和(或)延长工期的,应按以下程序向发包人提出索赔: (1) 承包人应在知道或应当知道索赔事件发生后 28 天内,向监理人递交索赔意向通知书,并说明 发生索赔事件的事由。承包人未在前述 28 天内发出索赔意向通知书的,丧失要求追加付款和(或)延长 工期的权利; (2) 承包人应在发出索赔意向通知书后 28 天内,向监理人正式递交索赔通知书。索赔通知书应详 细说明索赔理由以及要求追加的付款金额和(或)延长的工期,并附必要的记录和证明材料; (3) 索赔事件具有连续影响的,承包人应按合理时间间隔继续递交延续索赔通知,说明连续影响的 实际情况和记录,列出累计的追加付款金额和(或)工期延长天数; (4) 在索赔事件影响结束后的 28 天内,承包人应向监理人递交最终索赔通知书,说明最终要求索 赔的追加付款金额和延长的工期,并附必要的记录和证明材料。 23.2 承包人索赔处理程序 (1) 监理人收到承包人提交的索赔通知书后,应及时审查索赔通知书的内容、查验承包人的记录和 证明材料,必要时监理人可要求承包人提交全部原始记录副本。 (2) 监理人应按第 3. 5 款商定或确定追加的付款和(或)延长的工期,并在收到上述索赔通知书或 110 有关索赔的进一步证明材料后的 42 天内,将索赔处理结果答复承包人。 (3) 承包人接受索赔处理结果的,发包人应在作出索赔处理结果答复后 28 天内完成赔付。承包人 不接受索赔处理结果的,按第 24 条的约定办理。 23.3 承包人提出索赔的期限 22.3. 1 承包人按第 17. 5 款的约定接受了完工付款证书后,应被认为已无权再提出在合同工程完工 证书颁发前所发生的任何索赔。 23.3.2 承包人按第 17. 6 款的约定提交的最终结清申请单中,只限于提出合同工程完工证书颁发后发 生的索赔。提出索赔的期限自接受最终结清证书时终止。 23.4 发包人的索赔 23.4.1 发生索赔事件后,监理人应及时书面通知承包人,详细说明发包人有权得到的索赔金额和(或)延长缺陷责任期的细节和依据。发包人提出索赔的期限和要求与第 23.3 款的约定相同,延长缺陷责任期 的通知应在缺陷责任期届满前发出。 23.4.2 监理人按第 3. 5 款商定或确定发包人从承包人处得到赔付的金额和(或)缺陷责任期的延长 期。承包人应付给发包人的金额可从拟支付给承包人的合同价款中扣除, 或由承包人以其他方式支付给 发包人。 23. 4. 3 承包人对监理人按第 23.4. 1 项发出的索赔书面通知内容持异议时,应在收到书面通知后的 14 天内,将持有异议的书面报告及其证明材料提交监理人。监理人应在收到承包人书面报告后的 14 天 内,将异议的处理意见通知承包人,并按第 23.4.2 项的约定执行赔付。若承包人不接受监理人的索赔处 理意见,可按本合同第 24 条的规定办理。 24.争议的解决 24.1 争议的解决方式 发包人和承包人在履行合同中发生争议的,可以友好协商解决或者提请争议评审组评审。合同当事 人友好协商解决不成、不愿提请争议评审或者不接受争议评审组意见的,可在专用合同条款中约定下列 一种方式解决。 (1) 向约定的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 (2) 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111 24.2 友好解决 在提请争议评审、仲裁或者诉讼前,以及在争议评审、仲裁或诉讼过程中,发包人和承包人均可共 同努力友好协商解决争议。 24.3 争议评审 24.3.1 采用争议评审的,发包人和承包人应在开工日后的 28 天内或在争议发生后, 协商成立争议评 审组。争议评审组由有合同管理和工程实践经验的专家组成。 24.3.2 合同双方的争议,应首先由申请人向争议评审组提交一份详细的评审申请报告,并附必要的 文件、图纸和证明材料,申请人还应将上述报告的副本同时提交给被申请人和监理人。 24.3.3 被申请人在收到申请人评审申请报告副本后的 28 天内,向争议评审组提交一份答辩报告,并 附证明材料。被申请人应将答辩报告的副本同时提交给申请人和监理人。 24.3.4 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争议评审组在收到合同双方报告后的 14 天内,邀请双方代表 和有关人员举行调查会,向双方调查争议细节;必要时争议评审组可要求双方进一步提供补充材料。 24.3.5 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在调查会结束后的 14 天内,争议评审组应在不受任何干扰的情 况下进行独立、公正的评审,作出书面评审意见,并说明理由。在争议评审期间,争议双方暂按总监理 工程师的确定执行。 24.3.6 发包人和承包人接受评审意见的,由监理人根据评审意见拟定执行协议,经争议双方签字后 作为合同的补充文件,并遵照执行。 24.3.7 发包人或承包人不接受评审意见,并要求提交仲裁或提起诉讼的,应在收到评审意见后的 14 天内将仲裁或起诉意向书面通知另一方,并抄送监理人,但在仲裁或诉讼结束前应暂按总监理工程师的 确定执行。 24.4 仲裁 24.4.1 若合同双方商定直接向仲裁机构申请仲裁,应签订仲裁协议并约定仲裁机构。 24.4.2 若合同双方未能达成仲裁协议,则本合同的仲裁条款无效,任一方均有权向人民法院提起诉 讼。 112 第二节专用合同条款 1. 一般约定 1.1 词语定义 1.1.2 合同当事人和人员 1.1.2.2 发包人:百色水文中心。 1.1.2.3 承包人:(签约时填写)。 1.1.2.4 承包人项目负责人、技术负责人和专职安全员:(签约时填写)(项目负责人、技 术负责人和专职安全员的姓名、身份证号号码,项目负责人执业证书号码以及项目负责人和专职安全员 水行政主管部门颁发的安全生产考核合格证书号码)。 1.1.2.5 分包人:(签约时填写)。 1.1.2.6 监理人:(签约时填写)。 1.1.4 日期:(签约时填写)。 1.1.4.5 缺陷责任期(工程质量保修期):合同完工验收合格之日起一年。 1.4 合同文件的优先顺序 进入合同的各项文件及其优先顺序如下: (1) 合同协议书(包括补充协议、合同谈判备忘录); (2) 成交通知书; (3) 竞标函及竞标函附录; (4) 专用合同条款(含附加条款); (5) 通用合同条款; (6) 技术标准和要求(合同技术条款); (7) 已标价工程量清单; (8) 图纸; (9) 投标(响应)文件其他内容; (10) 其他合同文件。 1.7 联络 1.7.2 来往函件均应按技术标准和要求(合同技术条款)约定的期限送达发包人住所,最迟不得超过 113 文件确定后的第 5 天。 2. 发包人义务 2.3 提供施工场地 2.3.2 发包人提供的施工场地范围为:发包人施工范围内的永久用地的征地,临时用地由承包人负 责和承担。 2.3.3 发包人应在开工前 14 天内,向承包人提供与施工现场相关的工程地质和地下管线资料,对资 料的真实准确性负责。但发包人对承包人在使用上述资料时所作的分析、判断和推论不承担责任。发包 人负责协调处理施工场地周围地下管线和邻近建筑物、构筑物的保护工作,并协助解决对承包人施工有 干扰的外部条件。 2.8 其它义务 无 3. 监理人 3.1 监理人的职责和权力 3.1.1 监理人须根据发包人事先批准的权力范围行使权力,发包人批准的权力范围:按本工程委托 监理合同。 4. 承包人 4.1 承包人的一般义务 4.1.10 其他义务 (一)办理有关保险。 按照《建筑法》规定,必须在工程开工前,为参加本合同工程现场施工的所有作业人员及管理人员,包括参加工程建设的管理人员、监理人员、施工人员(含民工)办理工伤保险,并缴纳工伤保险费。保 险期限自投保之日(工程开工之日)起至工程竣工验收时止, 时间上涵盖施工全过程的任一时段。按照《建筑法》规定,鼓励为从事危险作业的职工办理意外伤害保险。 (二)执行广西壮族自治区解决企业拖欠工资问题联席会议关于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的有关规定,确 保农民工工资无拖欠。 114 依法与招用的农民工签订并履行劳动合同,建立职工名册,及时办理劳动用工备案。实行农民工工 资专用账户管理、银行代发农民工工资制度和农民工工资保证金制度。 (三)工程施工的义务和责任 (1) 承包人应负责施工场地内部的水、电等施工管、线路的铺、架设及其费用,并按供电部门规定 向供电部门(或发包人)交纳水、电费。发包人提供的接电点在签订合同时明确。另外,施工通讯及设 施由承包人负责并承担费用。 除民房外,承包人应按监理人的指示负责拆除、清理已征用土地上的杂物、灌木、树木、树根、(2) 杂草等。 (3) 承包人应充分理解有一些设施(如施工道路、桥梁)可能会有其它人和单位使用通行,在使用 过程中发生干扰时,应立即通知监理人并服从监理人的决定。 (4) 承包人应为监理人、发包人现场代表对施工现场的检查监督提供必要的配合,并对这种配合对 施工的影响应有充分的考虑。 (5) 工程竣工后,承包人应按监理人的指示清理施工现场直至监理人、发包人满意为止。 (6) 对上述(1) ~ (5)项工作,费用已包括在有关单价和总价中,发包人不再另行支付由此所 发生的一切费用。 (7) 经过公路、城市道路的施工车辆,必须按交警、城管、环保、环卫等部门规定执行。施工车辆 的营运手续办理、清洗等一切费用由承包人承担。由于车辆超载、带泥或洒漏造成的道路损坏、环境污 染等,其责任和费用均由承包人承担。 (8) 承包人必须文明、安全施工,在施工期间发生的一切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等责任事故和所发生 的一切费用概由承包人承担。 (9) 按照发包人的要求做好安全文明宣传、监督检查宣传等工作,相关费用由承包人承担。 (10)承包人应按约定时间和要求,完成以下工作:①按时提交施工组织设计、单位工程的施工方案。 ②每月 25 日向监理人提交当月工程进度报表及下月进度计划。 ③承包人自行负责施工安全保卫工作及夜间施工照明。 ④需承包人办理的有关施工场地交通、环卫和施工噪音降尘管理等手续:遵守有关部门对施工现 场交通、环卫和施工噪音降尘管理规定,如有发生,费用由承包人承担。 ⑤已完工程成品保护的特殊要求及费用承担:已完工工程未交付发包人之前,承包人按协议条款 约定负责已完成工程的成品保护工作,保护期间发生损坏,承包人自费予以修复。 ⑥承包人有义务对施工场地周围管线(含地上及地下)和邻近建筑物、构筑物(含文物保护建筑)、古树名木等进行探明并负责保护。 ⑦施工场地清洁卫生的要求:按城建卫生有关规定执行,由承包人负责,费用由承包人承担。⑧承包人承担施工场地、水电及运输通道的修建和维护、清场等费用。 (11) 双方约定承包人应做的其他工作: ①凡属于需要承包人交付给其他承包人的工作面以及与其他承包人交叉作业的工作面, 承包人必 115 须服从监理人的决定,按规定的完工日期完成并将清理好的工作面移交给发包人, 并取得监理人的同意。 ②工程完工后,承包人应按监理人的指示清理施工现场。并在工程完工后 3 个月内完成并提交工 程竣工资料和工程结算资料。承包人逾期提交,发包人将对承包人的拖延行为视为违约,并按 100 元/ 天计算违约金,违约金从承包人应得的工程款中扣除,但其最终的累计总金额与各项逾期完工违约金合 计不超过合同价格的 5%。 (12) 其他未尽事宜待签订施工合同时双方再协商。 (四)鼓励承包人根据工程建设实际,吸纳建档立卡贫困劳动力参加工程建设。 (五)执行自治区关于松材线虫病防控工作的有关规定,工程建设采用的模板、支撑及脚手架以钢 模板、钢支撑为主,不使用松木及其包装材料。木质模板及仿材尽量就地采购,避免长途转运。 4.3 分包 4.3.2 允许承包人分包的工程项目、工作内容与分包金额限额为:(1) 工程项目:不允许分包。 (2) 工作内容:\ 。 (3) 分包金额限额: \ 。 4.3.10 分包人项目管理机构的设立: \ 。 4.5 承包人项目经理 4.5.5(1)同一施工项目经理不能同时在两个及以上的工程项目上担任施工项目经理 (2)承包人应保证项目经理每月在工地现场的时间不少于 21 日,否则将按每人每天人民币 100 元的标准向发包人支付违约金,由有关行政监督部门处理后报请有关行政监督部门将结果记入市 场主体信用档案,公布不良行为记录。上述人员因其他事务需短期离开工地,应向发包人请假,经批 准后方可离开,离开期间应委托项目相关负责人负责其外出时的日常工作。 4.6 承包人人员的管理 4.6.5 承包人应保证项目总工(技术负责人)、专职安全员每月在工地现场的时间不少于 21 日,否则将按每人每天人民币 100 元的标准向发包人支付违约金。上述人员因其他事务需短期离开工地,应 向发包人请假,经批准后方可离开,离开期间应委托项目相关负责人负责其外出时的日常工作。 4.7 撤换承包人项目经理和其他人员 口 4.7.1 中标人根据投标(响应)文件的承诺,投入本项目的项目经理、技术负责人、质量管理员、 安全管理员等主要管理人员中标后不得更换(除因故去世、调离本单位外)。 116 ☑4.7.1 投入本项目的项目经理、质量管理员、专职管理员等主要管理人员中标后,经中标人申请、监理机构审核允许、采购人同意后方可变更为不低于同等条件的人员。 4.7.2 除非发包人要求或者批准,承包人擅自更换项目经理、项目副经理、技术负责人、专职安全 员的,将按每人每天人民币 200 元的标准向发包人支付违约金,由有关行政监督部门处理后报请有关 行政监督部门将结果记入市场主体信用档案,公布不良行为记录。 4.7.3 尽管承包人已按第 4.6.2 款的规定派遣了各类人员,但仍然不能满足合同工程的进度计划或质 量要求时,发包人有权要求承包人继续增派(/或更换)人员。承包人在接到通知 14 天内,增派(和/或 更换)的人员要到岗,否则,承包人应按每人每天人民币 200 元的标准向发包人支付违约金,直至按照 发包人的要求增派(和/或更换)的人员到岗为此。 4.11 不利物质条件 4.11.1 不利物质条件的范围:无。 5. 材料和工程设备 5.2 发包人提供的材料和工程设备 ☑5.2.1 发包人不提供材料和工程设备 口 5.2.1 发包人提供的材料和工程设备见下表: 发包人提供的材料表(参考格式)
序号材料名称材料规格数量交货地点交货方式计划交货日期备注
发包人提供的工程设备表(参考格式)
序号工程设备名称型号及规格数量交货地点交货方式计划交 货日期备注
6. 施工设备和临时设施 6.1 承包人提供的施工设备和临时设施 6.1.2 承包人自行承担修建临时设施的费用,需要临时占地的,由承包人办理相关申请手续,发包人 117 予以协助,发生的相关费用由承包人承担。 6.2 发包人提供的施工设备和临时设施 ☑(1)发包人不提供的的施工设备 (1)发包人提供的的施工设备见下表: 发包人提供的工程设备表(参考格式)
序号施工设备名称型号及规格数量设备状况移交地点计划移 交日期备注
注:设备状况栏内填写该设备的新旧程度、购进时间、已使用小时数和最近一次的大修时间。 (2)发包人提供的临时设施:无。 7. 交通运输 7.1 道路通行权和场外设施 道路通行权和场外设施的约定:由承包人负责。 8. 测量放线 8.1 施工控制网 8.1.1 施工控制网的约定:由承包人负责。 9. 施工安全、治安保卫和环境保护 9.2 承包人的施工安全责任 9.2. 8 安全施工措施所需费用在投标时不得做竞争调整。 9. 2. 12 下列工程应编制专项施工方案:制定施工安全措施。其中应组织专家论证和审查的专项施 工方案:无。 9.7 文明工地 9.7. 1 本合同文明工地的约定:无。 118 11. 开工和竣工(完工) 11.2 本工程主体工程完工时间为:年月日。 11.3 发包人的工期延误 11.4 异常恶劣的气候条件 11.4.3 本合同工程界定异常恶劣气候条件的范围为: (1) 日降雨量大于 100 mm 的雨日超过 3 天; (2) 风速大于 4 m/s 的 6 级以上台风灾害; (3) 日气温超过 40 ℃的高温大于 3 天; (4) 日气温低于 0 ℃的严寒大于 3 天。 (5) 造成工程损坏的冰雹和大雪灾害: (6) 6 级以上的地震; (7) 50 年一遇及以上的洪水; (8) 其他异常恶劣气候灾害。 11.5 承包人工期延误 (1)逾期完工违约金表(参考格式)
序号项目及其说明要求完工日期违约金(元/天)
全部工程采购文件约定的100
承包人如未能按上表各节点要求的完工日期前完工,逾期完工违约金按 100 元/ 天”计算。 (2) 全部逾期完工违约金的总限额不超过合同总价的 5%,发包人可从应向承包人支付的任何金额中 扣除此项违约金或以其他方式收回此款,此违约金的支付并不能解除承包人应完成工程的责任或合同规 定的其他责任。 11.6 工期提前 工期提前的资金约定:无。 119 12. 暂停施工 12.1 承包人暂停施工的责任 (5)承包人承担暂停施工责任的其它情形:工程质量不合格及承包人原因造成的其他情形。 12.2 发包人暂停施工的责任 (3) 发包人承担暂停施工责任的其它情形:因异常恶劣气候及发包人、监理人、承包人三方一致认 可的因素影响延误工期,工期顺延,但不另行增加费用。 13. 工程质量 13.7 质量评定 13.7.4 重要隐蔽单元工程和关键部位单元工程质量评定的约定:发包人、承包人、监理人和设计人 共同评定。 13.7.7 工程合格标准为:按国家相关标准规范;优良标准为:按现行有关规定执。达到优良的奖金 为:无。 13.8 质量事故处理 13.8.4 工程竣工验收时,监理人向竣工验收委员会汇报并提交历次质量缺陷处理的备案资料。 14 . 试验和检验 14.1 材料、工程设备和工程的试验和检验 14.1.5 水工金属结构、启闭机及机电产品进场后的交货检查和验收中,承包人负责查收设备规格及 数量,并保管设备,同时报监理单位报批。 14.1.6 本工程实行见证取样的试块、试件及有关材料:钢筋、水泥、砂、碎石、砼及砂浆试件等。 120 15. 变更 15.1 变更的范围和内容 □(6)增加或减少合同中关键项目的工程量超过其项目工程总量的 / %,关键项目:/,单价调整 方式:/。 ☑(6)本合同工程不因增加或减少合同工程量而调整合同单价。 15.4 变更的估价原则 15.4.3 已标价工程量清单中无适用或类似子目的单价,按照以下原则确定: ①有定额可套的,套用编制控制价所选定额计算,并乘以中标价下浮系数(中标价下浮系数为中标 价与控制价的比值),其中材料价格有信息价的按当地同期信息价,无信息的由发包人、承包人、监理 人市场询价确定。 ②无定额可套的,由发包人、承包人、监理人市场询价确定。 15.5 承包人的合理化建议 15.5. 2 承包人实现合理化建议的奖励金额为::在保证工程质量和进度的前提下,发包人鼓 励承包人提出合理合法建议,但本合同工程不设实现合理化建议奖金。 16 .价格调整 16.1 物价波动引起的价格调整 ☑本项目不因为物价波动原因引起合同价格变动而调整。 □本项目由于物价波动原因引起合同价格变动时,对其价格按下列方式进行调整。16.1. 1 物价波动引起的价格调整方式:\。 16. 1.2 调整价格的主要材料:\。 16.1.3 主要材料补差的计算方法:\。 16.1.4 采用造价信息调整价格差额: 工程造价信息的来源:\。 价格调整的项目和系数:\。 121 17. 计量与支付 17.2 预付款 17.2.1 预付款 (1)工程预付款的总金额为签约合同价的 30 %,(含安全文明措施费 50%)(2)工程材料预付款的额度和预付办法约定为:/。 17.2.2 预付款保函(担保) (2)工程材料预付款的担保约定为:/。 17.2.3 预付款的扣回与还清 (2)工程材料预付款的扣回与还清约定为:预付款作为进度款,不再扣回。。 17.3 工程进度付款 17.3.2 进度付款申请单 承包人提交进度付款申请单的份数:一式肆份。 17.3.3 进度付款证书和支付时间 (2)本款“专用合同条款的约定支付逾期付款违约金”为按中国人民银行规定的同期贷款利率计 算的逾期付款金额的利息。 17.3.5 工程进度付款的支付比例 在工程完工验收合格,工程款支付至结算总价的 100%(含已支付的),同时承包人按工程价款结算 总额 3%的费用转到发包人指定的账户(开户名称:百色水文中心;开户银行:农行百色向阳支行;银行 账号:20605701040000921)作为质量保证金。待工程质量缺陷责任期(一年)满后返还(无利息)。 17.4 质量保证金 □17.4.1.1 每个付款周期扣留的质量保证金为工程进度付款的 3%,扣留的质量保证金总额为工程价 款结算总额的 3% 。 ☑17.4.1.2 工程完工验收后,一次性扣留的质量保证金总额为工程价款结算总额的 3%。17.4.1.3 在工程项目完工前,已经缴纳履约保证金的,发包人不得同时扣留工程质量保证金。 17.5 竣工(完工)结算 17.5.1 竣工(完工)付款申请单 (1)承包人应提交竣工付款申请单份数:在签订施工承包合同时明确。 122 17.5.3 除按通用合同条款所说的内容外,增加以下内容:/。 17.6 最终结清 17.6.1 最终结清申请单 (1)承包人应提交最终结清申请单份数:一式四份。 17.7 竣工财务决算 承包人应为竣工财务决算编制提供的资料:/。 18. 竣工验收(验收) 18.1 验收工作分类 根据《水利工程建设项目验收管理规定》(水利部令第 30 号)和《水文设施工程验收规程》 (SL650-2014)的相关规定执行。 18.2 分部工程验收 18.2.2 本工程由发包人主持的分部工程验收为: \ ,其余由监理主持。 18.3 单位工程验收 18.3.4 提前投入使用的单位工程包括:/。 18.5 阶段验收 18.5.1 本合同工程阶段验收类别包括: / 。 18.6 专项验收 18.6.2 本合同工程专项验收类别包括: / 。 18.8 施工期运行 18.8.1 需要在施工期运行的单位工程或工程设备为:(签约时填写)。 123 18.9 试运行 18. 9.1 试运行的组织:承包人;费用承担:承包人。 19. 缺陷责任与保修责任 19.1 缺陷责任期(工程质量保修期)的起算时间 本工程缺陷责任期(工程质量保修)计算如下:起算日按通用条款 19.1 和 19.7 的约定,终止日按专 用条款 1.1.4.5 约定。 19.7 保修责任 本合同工程的保修期为:本工程缺陷责任期(工程质量保修)计算如下:起算日按通用条款 19.1 和 19.7 的约定,终止日按专用条款 1.1.4.5 约定。 保修范围:本工程实施项目。 保修责任:由承包人负责并承担相关的一切费用。 20. 保险 20.1 工程保险 建筑工程一切险和(或)安装工程一切险投保人:承包人; 投保内容: 鼓励为参加本合同工程现场施工所有作业人员及管理人员,包括参加工程建设的管理人员、监理人 员、施工人员(含民工)办理建筑意外伤害保险,支付保险费(意外伤害保险费由承包人承担);保险金额、保险费率和保险期限:。 20.4 第三者责任险 20.4.2 第三者责任险保险费率:由承包人自行投保;第三者责任险保险金额:由承包人自行投保。 20.5 其他保险 需要投保的其他内容:由承包人自行投保; 保险金额、保险费率和保险期限:由承包人自行投保;124 20.6 对各项保险的一般要求 20.6.1 保险凭证 承包人提交保险凭证的期限: / ; 保险条件:/ 。 20.6.4 保险金不足的补偿 承包人负责补偿的范围与金额:保险金额不足的补偿由承包人负责; 发包人负责补偿的范围与金额:由于本工程一切保险均有承包人负责投保,其费用均列入报价,故 发包人不承担保险金不足的补偿。 21. 不可抗力 21.1 不可抗力的确认 21.1.1 不可抗力是指承包人和发包人在订立合同时不可预见,在工程施工过程中不可避免发生并不 能克服的自然灾害和社会性突发事件,如地震、海啸、瘟疫、水灾、骚乱、暴动、战争和本合同专用合 同条款第 11. 4 款的约定。 24. 争议的解决 24.1 争议的解决方式 合同当事人友好协商解决不成、不愿提请争议评审或不接受争议评审组意见的,约定的合同争议解 决方式:向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申请调解;调解失败可向建设项目当地人民法院申请起诉。 25. 附加条款 25.1 对承包人的要求 1.因承包人的原因造成施工进度计划滞后,承包人均应按发包人和监理人的指示,采取有效措施赶 上进度。若施工进度仍然满足不了发包人的要求,视为承包人已经构成违约,发包人可通知承包人解除 合同。发包人可在发出通知 5 天后派员进驻工地直接监管工程, 使用承包人设备、临时工程和材料,另 行组织人员或委托其他承包人施工,但发包人的这一行为不免除承包人按合同规定应负的责任。 2.遵守国务院《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根据水利部、自治区和水利厅的有关质量管理规定,建 立健全质量管理机构,结合工程实际制定完善的可操作性强的质量管理制度,施工质量等级达到合同约 定等级。 125 3.按国家《中华人民共和国生产安全法》、《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自治区安全生产法规 和水利水电工程施工安全操作规程的规定建立健全安全管理机构和安全管理制度,采取安全施工保障措 施保障工程施工安全。 4.按有关施工规程规范及本磋商文件技术条款进行组织施工并实施施工过程和移交前工程保护措 施。 5.承包人违约有以下情况之一者,发包人有权采取合同规定的以下措施处理,并视情节轻重处予违 约金。 (1)未经发包人批准,施工期内承包人调走主要施工技术人员(包括建造师、专业工程师),经发 现不及时调回的,违约金额为履约保证金金额的 5% ~20% (视情节严重而定)。 (2)未经发包人批准,施工期内自行调走主要施工机械,经发现不及时调回的,违约金额为履约保 证金金额的 5% ~ 20% (视情节严重而定)。 (3)所有以上违约金额均在承包人的履约保证金(包括银行利息)及计量支付款内扣除,承包人 履约保证金被扣除后,由发包人从最后一次计量支付时扣相应金额补足履约保证金。 (4)承包人的人员机械进场必须按照合同书或根据工程实际调整经监理人和发包人确认的人员和 机械进场时间表进场,承包人不得拖延、调换或减少。主要机械的数量、型号和劳动力、材料的投入, 应与合同相符,若发包人或建设主管部门认为合同规定的进场机械、材料和劳动力不能满足施工进度要 求,有权指令承包人增加机械、材料和劳动力投入, 承包人不得拒绝。 (5)合同签订之日起 15 日内,承包人无法按合同规定进场全部人员和机械时,作为承包人违约,发包人可解除合同,没收其全部履约保证金,另行发包工程。 (6)合同履行过程中,承包人未按规定要求落实安全生产措施费用专款专用,挪用、扣减安全生 产措施费用,且不服从发包人或监理人的安全生产管理,发包人有权对违反安全生产相关规定的行为处 以罚款直至终止合同。 6.承包人生活设施及施工场地,应自费配备消防设备,防止火灾发生。 7.承包人使用的劳动力均应进行保险,否则不准安排工作,禁止使用童工。 8. 凡磋商文件的合同条件、技术规范、设计图纸没有明显提及或明显遗漏或明显错误的,应以国内 现行规范解释为依据,或以国内惯例解释处理。承包人发现后应及时向监理工程师报告,防止造成损失, 并不利用以上文件的含糊、遗漏、错误或缺点索取利益。 9. 承包人未能按时完成当月合同进度计划 70% 工程量的,发包人有权自行组织施工,以不超过竞 标报价的 2 倍单价扣减承包人的进度款,支付自行组织施工完成的工程款。也有权终止本合同并清退承 包人,承包人须在 10 天内离场,否则发包人将强行撤出所有施工设备,所造成的全部损失由承包人承 担。 10. 有关主管部门及发包人检查发现问题时,承包人应按要求整改。在规定时间内不进行整改或整 改无效的,发包人有权终止本施工合同并清退承包人。承包人须在 10 天内离场,否则发包人将强行撤 出所有施工设备,所造成的全部损失由承包人承担。 126 25.2 发包人所有付款(含预付款)均转入如下承包人单位基本账户(签订施工合同时标明),承 包人单位基本账户发生改变时,承包人应书面通知(法定代表人签字并加盖单位电子公章)发包人。 25.3 专用合同条款中未尽事宜,在签订施工合同时双方再商定。 127 第三节合同附件格式 附件一:合同协议书 合同协议书 (发包人名称,以下简称“发包人”)为实施(项目名称),已接受(承包人名称,以下 简称“承包人”)对该项目(项目名称)(标段名称)的投标,并确定其为中标人。发包人和承包 人共同达成如下协议。 1.本协议书与下列文件一起构成合同文件: (1)成交通知书; (2)竞标函及竞标函附录; (3)专用合同条款(含附加条款); (4)通用合同条款; (5)技术标准和要求(合同技术条款); (6)已标价工程量清单; (7)图纸; (8)其他合同文件。 2.上述文件互相补充和解释,如有不明确或不一致之处,以合同约定次序在先者为准。 3.签约合同价:人民币(大写)元(¥ )o 4.承包人项目经理:。 5.工程质量符合 标准。 6.承包人承诺按合同约定承担工程的实施、完成及缺陷修复。 7.发包人承诺按合同约定的条件、时间和方式向承包人支付合同价款。 8.承包人承诺执行监理人开工通知,计划工期为 60 天。 9.本合同本合同一式陆份,甲方肆份,乙方壹份,采购代理机构壹份。 10.合同未尽事宜,双方另行签订补充协议。补充协议是合同的组成部分。
甲方:百色水文中心(盖章) 年月日乙方:(盖章) 年月日
单位地址:百色市右江区龙翔路 16 号单位地址:
法定代表人或委托代理人:法定代表人或委托代理人:
联系人:龚然会联系人:
联系人电话:0776-2849695 联系人电话:
开户银行:农行百色向阳支行开户银行:
开户名称:百色水文中心开户名称:
账号:20605701040000921 账号:
信用代码:124500004985048708 信用代码:
邮政编码:533000 邮政编码:
128 廉政合同 为做好项目服务中的党风廉政建设,保证项目服务高效优质,保证项目资金的安全和 有效使用以及投资效益,百色水文中心(项目法人名称,以下简称“发包人”)就百色水 文中心2024年中央财政水利救灾资金项目(防灾救灾第八批)土建工程(重)项目与供应 商(供应商名称,以下简称“承包人”),特订立如下合同。 第一条发包人和承包人双方的权利和义务 (一)严格遵守党的政策和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及水利部的有关规定。 (二)严格执行百色水文中心2024年中央财政水利救灾资金项目(防灾救灾第八批)土建工程(重)合同文件,自觉按合同办事。 (三)双方的业务活动坚持公开、公正、诚信、透明的原则(除法律认定的商业秘密 和合同文件另有规定之外),不得损害国家和集体利益,不得违反项目运维合同的约定。(四)建立健全廉政制度,开展廉政教育,公布举报电话。 (五)发现对方在业务活动中有违反廉政规定的行为,有及时提醒对方纠正的权利和 义务。 (六)发现对方严重违反本合同义务条款的行为,有向其上级部门举报、建议给予处 理并要求告知处理结果的权利。 第二条发包人的义务 (1)发包人及其工作人员不得索要或接受承包人的礼金、有价证券和贵重物品,不得 让承包人报销任何应由发包人或发包人工作人员个人支付的费用等。 (2)发包人工作人员不得参加承包人安排的超标准宴请和娱乐活动;不得接受承包人 提供的通讯工具、交通工具和高档办公用品等。 (3)发包人及其工作人员不得要求或者接受承包人为其住房装修、婚丧嫁娶活动、配 偶子女的工作安排以及出国出境、旅游等提供方便等。 (4)发包人工作人员及其配偶、子女不得从事与发包人工作有关的材料设备供应、工 程分包、劳务等经济活动等。 (5)发包人及其工作人员不得以任何理由向承包人推荐分包单位或推销材料,不得要 求承包人购买合同规定外的材料和设备。 (6)发包人工作人员要秉公办事,不准营私舞弊,不准利用职权从事各种个人有偿中 介活动和安排个人施工队伍。 129 第三条承包人的义务 (1)承包人不得以任何理由向发包人及其工作人员行贿或馈赠礼金、有价证券、贵重 礼品。 (2)承包人不得以任何名义为发包人及其工作人员报销应由发包人单位或个人支付的 任何费用。 (3)承包人不得以任何理由安排发包人工作人员参加超标准宴请及娱乐活动。 (4)承包人不得为发包人单位和个人购置或提供通讯工具、交通工具和高档办公用品 等。 第四条违约责任 (一)发包人及其工作人员违反本合同第一、二条,按管理权限,依据有关规定给予 党纪、政纪处分或组织处理;涉嫌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给承包人造成经 济损失的,应予以赔偿。 (二)承包人及其工作人员违反本合同给发包人单位造成经济损失的,应予以赔偿。 第五条本合同有效期为发包人和承包人双方签署之日起至本工程完工验收后止。 第六条本合同作为百色水文中心2024年中央财政水利救灾资金项目(防灾救灾第八 批)土建工程(重)合同的附件,经双方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权的代理人签订并加盖单位章 后生效。 第七条本合同本合同一式陆份,甲方肆份,乙方壹份,采购代理机构壹份。
发包人(盖章):百色水文中心承包人(签字):
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权委托人: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权委托人:
联系人:联系人:
联系人电话:0776-2829676 联系人电话:
年月日年月日
130 安全生产合同 为在百色水文中心2024年中央财政水利救灾资金项目(防灾救灾第八批)土建工程(重)合同的实施过程中创造安全、高效的施工环境,切实搞好本项目的安全管理工作,本项目 发包人百色水文中心(发包人名称,以下简称“发包人”)与承包人(承包人 名称,以下简称“承包人”)特此签订安全生产合同: 1.发包人职责 (1)严格遵守国家有关安全生产的法律法规,认真执行工程承包合同中的有关安全要 求。 (2)按照“安全第一、预防为主”和坚持“管生产必须管安全”的原则进行安全生产 管理,做到生产与安全工作同时计划、布置、检查、总结。 (3)组织对承包人施工现场安全生产检查,监督承包人及时处理各种安全隐患。 2.承包人职责 (1)严格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等国 家有关安全生产的法律法规,认真执行工程承包合同中的有关安全要求。 (2)坚持“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的原则,加强安全生产宣传教育,增强全员安全生 产意识。施工人员必须熟悉和遵守本合同的各项规定,做到生产与安全工作同时计划、布 置、检查、总结。 (3)承包人在任何时候都应采取各种合理的预防措施,防止其员工发生任何违法、违 禁、暴力或妨碍治安的行为。 (4)参加运维施工的人员,必须接受安全技术教育,熟知和遵守本工种的各项安全技 术操作规程,对于从事电气、起重、建筑登高架设作业等特殊工种的人员,经过专业培训,获得《安全操作合格证》后,方准持证上岗。施工现场如出现特种作业无证操作现象时,施工方必须承担全部责任。 (5)对于易燃易爆的材料除应专门妥善保管之外,还应配备有足够的消防设施,所有 运维施工人员都应熟悉消防设备的性能和使用方法;承包人不得将任何种类的爆炸物给予、易货或以其他方式转让给任何其他人,或允许、容忍上述同样行为。 131 (6)承包人必须按照本工程项目特点,做好充分准备,预防本工程实施过程中有可能 发生的生产安全事故,如果发生安全事故,承包人承担全部责任。 3.违约责任 如因发包人或承包人违约造成安全事故,将依法追究责任人。 4.本合同由双方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权的代理人签订并加盖单位章后生效,全部工程完 工验收后失效。 5. 本合同本合同一式陆份,甲方肆份,乙方壹份,采购代理机构壹份。
发包人(盖章):百色水文中心承包人(签字):
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权委托人: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权委托人:
联系人:联系人:
联系人电话:0776-2829676 联系人电话:
年月日年月日
132 招标人或其招标代理机构主要负责人(项目负责人):(签名) 招标人或其招标代理机构:(盖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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