赛湖现代渔业产业园长江水生生物文化基地项目地块(以下简称“本地块”)位于江西省九江市瑞昌市赛湖农场,东至规划红线、南至规划红线、西至南湖光伏电站、北至规划红线,地块中心点坐标为E115.71754°,N29.69568°,地块总面积19735.09m2(约29.6亩)。
本地块历史沿革如下。2009年以前,本地块为赛湖农场农科所居民住宅用地、林地和坑塘水面,未从事过工业生产活动,2009年在农科所居民住宅用地上建设了赛湖农场生猪标准化养殖场,该养殖场2024年4月已基本拆除,林地和坑塘水面无变化,地块于2024年被瑞昌市自然资源局收储。
根据瑞昌市自然资源局出具的《赛湖现代渔业产业园长江水生生物文化基地项目地块规划图》可知,该地块规划为文化设施用地。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壤污染防治法》等相关文件要求“地块用途变更为住宅、公共管理与公共服务用地的,需要对本地块进行土壤污染状况调查”。为此,共九江市国营赛湖农场委托江西海德环保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我单位”)承担本地块土壤污染状况调查工作。
接受委托后,我单位在国家和我省有关环境保护的法律、法规、政策、标准和项目有关文件资料的基础上,开展本地块的土壤污染状况调查。调查过程简述如下:
(1)污染识别:通过对该地块生产工艺、生产历史、污染物的排放和处理方式等相关资料分析及现场踏勘和人员访谈,初步确认该地块部分区域土壤存在疑似污染可能性,主要污染途径为本地块及周边历史生产活动中的污染物通过大气、地下水、人类活动等途径迁移,对地块内土壤及地下水环境造成污染,应开展第二阶段土壤污染状况调查。
根据《建设用地土壤污染风险管控和修复监测技术导则》(HJ 25.2-2019),结合地块及周边地块原辅材料、生产工艺、产品等分析,本项目土壤和底泥检测因子确定为《建设用地土壤污染风险管控标准(试行)》(DB36/1282-2020)标准中的45个基本项目+{pH、石油烃(C10-C40)、氨氮};本项目地下水检测因子确定为:《地下水质量标准》(GB/T14848-2017)表1中除总α、β放射性外的基础37项+{石油烃(C10-C40)};本项目地表水检测因子确定为:《地表水环境质量标准》(GB3838-2002)表1中除水温外的基本23项。
(2)采样分析
①土壤监测点:按照《江西省建设用地土壤污染风险管控和修复文件编制指南(暂行)》(赣环土壤〔2022〕1号)进行疑似污染区域与非疑似污染区识别,疑似污染区域采用“系统布点法+判断布点法”相结合的方式,按40×40m进行网格划分,布设10个柱状样点(S1-S10),在地块四周边界外各布设3个土壤对照点BS1~BS12。
②地下水环境监测:在地块内按照三角形布点原则布设3口地下水监测井(GW1~GW3),其中GW1、GW3分别和土壤点位S1、S7共点,在地块地下水上游桂家咀设置一个地下水对照点(BGW),共采集地下水样品4个。
③地表水环境监测:考虑到地块红线范围内存在坑塘水面,按照40×40m在地块坑塘水面内布设三个地表水监测点位(SW1~SW3),以表征场地地表水环境质量现状情况,共采集地表水样品3个。
④底泥环境监测:考虑到地块红线范围内存在坑塘水面,按照40×40m在地块坑塘水面内布设三个底泥监测点位(DN1~DN3),以表征地块坑塘水面下底泥环境质量现状情况,共采集底泥样品3个。
(3)检测分析结论
①本次调查中,地块内各监测点土壤中重金属、挥发性有机物、半挥发性有机物及石油烃(C10-C40)均符合《建设用地土壤污染风险管控标准(试行)》(DB36/1282-2020)中第二类用地筛选值要求。
对比对照点结果地块特征因子中pH、氨氮、石油烃(C10-C40)等因子场内检出和场外清洁对照点的浓度无较大差别,说明地块受周边企业生产活动影响较小,对照点检测结果均符合《建设用地土壤污染风险管控标准(试行)》(DB36/1282-2020)中第二类用地筛选值要求。
②本次调查中,地块内地下水样品的检测因子均符合《地下水质量标准》(GB/T14848-2017)中的Ⅳ类水质标准要求;其中石油烃(C10-C40)满足《上海市建设用地地下水污染风险管控筛选值补充指标》中第二类用地筛选值要求。
③本次调查中,地块内地表水样品的检测因子均符合《地表水环境质量标准》(GB3838-2002)中的Ⅳ类水质标准要求。
④本次调查中,地块内各监测点底泥中重金属、挥发性有机物、半挥发性有机物及石油烃(C10-C40)均符合《建设用地土壤污染风险管控标准(试行)》(DB36/1282-2020)中第二类用地筛选值要求。
(4)调查结论与建议
在本次地块调查中,土壤、地下水、地表水、底泥样品中相关污染物含量均未超过相应的二类用地筛选值标准,本地块为非污染地块,无需开展下一步的详细调查,可以作为二类用地开发利用。从严格环保要求角度,对该地块的后续开发利用过程中提出建议如下:
①加大本地块的环境监管力度,严禁堆放外来废弃物、渣土、外来的建筑与施工垃圾以及生活垃圾,切断一切可能导致本地块污染的潜在途径。
②开发利用过程中需制定详实可行的工程实施方案,并严格按照实施方案及各项规章制度进行文明施工,杜绝因为后续开发利用对地块土壤及地下水造成污染。
③鉴于建设用地土壤污染状况调查的不确定性,后续开发利用期间,如发现土壤、地下水等异常情况,应立即停止施工,及时向生态环境主管部门报告并采取污染防治措施。
④本次调查结果是基于地块现有条件和现有评价标准,按现行技术导则做出的专业判断;未来条件发生变化时,应对现有调查结果进行评估,必要时需重新开展地块土壤污染状况调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