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摘要
项目编号[3500]zxfz[gk]2020045-1
预算金额53.8万元
招标公司福建省公安厅
招标联系人-
中标联系人江先生
公告正文
福建省公安厅警务云三期项目(3)

福建省政府采购合同

编制说明

1签订合同应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

2签订合同时,采购人与中标人应结合招标文件第五章规定填列相应内容。招标文件第五章已有规定的,双方均不得对规定进行变更或调整;招标文件第五章未作规定的,双方可通过友好协商进行约定。

甲方:福建省公安厅

乙方北京海鑫高科指纹技术有限公司

根据招标编号为[3500]ZXFZ[GK]2020045-1福建省公安厅警务云三期项目(3)项目(以下简称:“本项目”)的招标结果,乙方为中标人。现经甲乙双方友好协商,就以下事项达成一致并签订本合同:

1、下列合同文件是构成本合同不可分割的部分:

1.1合同条款;

1.2招标文件、乙方的投标文件;

1.3其他文件或材料:□无。□

2、合同标的


服务类
品目号 品目编号及品目名称 采购标的 服务范围 服务要求 服务时间 服务标准 金额
(元)
1-1 C02010302 行业应用软件开发服务 刑事案件物证保全管理系统 物证清单提交等,具体详见投标文件 主要对物证管理核心业务的处理,包括物证清单提交、物证清单受理、库存物证管理(对出库、重新入库的管理)、物证信息查询、物证维护等具体详见投标文件 1 通过省数办竣工验收 538000

3、合同总金额

3.1合同总金额为人民币大写:伍拾叁万捌仟元整(¥538000.0000)

4、合同标的交付时间、地点和条件

4.1交付时间:中标人应在合同签订后12个月内完成项目交付,交付使用以项目通过合同验收时间为准

4.2交付地点:福建省公安厅指定地点

4.3交付条件: 初验收、合同验收、竣工验收全部合格后

5、合同标的应符合招标文件、乙方投标文件的规定或约定,具体如下:

管理系统包含:物证管理核心业务的处理,包括物证清单提交、物证清单受理、库存物证管理(对出库、重新入库管理)、物证信息查询、物证维护等(详见招标文件及乙方投标文件)。

6、验收

6.1验收应按照招标文件、乙方投标文件的规定或约定进行,具体如下:

6.1验收应按照招标文件、乙方投标文件的规定或约定进行,具体如下: 6.1.1初验收。乙方完成合同约定的建设内容后,向甲方提出项目初验申请。项目初验主要检查合同建设内容完整性及系统功能符合性,依据是合同及相关附件的内容和要求。通过初验收后,乙方将系统移交甲方。 6.1.2试运行。①系统移交甲方投入为期3个月联网试运行,试运行无误后进入合同验收阶段。②在试运行期间,如发现系统质量问题,系统某一项指标不能满足技术规范要求时,乙方必须在24小时内响应并排除故障。 ③如果系统相关技术指标不达标或者整体性测试未达到要求,且乙方无法在15个日历日内完成整改达标的,甲方确认后有权解除合同,乙方根据合同进行赔偿。 6.1.3第三方测试。本项系统必须通过甲方选定的具备资质的第三方测试机构的系统测试,测试费用由乙方承担;乙方必须配合甲方选定的具备资质的第三方安全测评机构对系统进行安全测评,并根据第三方安全测评结果对系统进行修改直至符合安全要求。 6.1.4合同验收(厅内验收)。系统试运行期满且整体运行正常稳定,系统建设整体符合项目可研报告、招标文件、乙方投标文件、合同及公安部相关技术标准要求。同时,乙方须在试运行期满前通过测试服务中标公司对该项目的第三方整体测评和安全等保等级测评。满足上述条件后,乙方提出合同验收申请,该验收由甲方按公安部及福建省公安厅金盾工程验收标准,组织有关部门一同进行合同验收。乙方应积极配合验收工作,并负责在验收时将系统的全部有关技术文件、资料及安装、测试报告、试运行报告、总结报告等文档装订成册交付甲方。若没有通过合同验收,乙方应在15个日历日内完成整改和优化,并再次书面提出验收申请,直至通过该验收为止,由此造成合同验收(厅内验收)延迟的,违约责任参照合同有关条款执行。 6.1.5省数办竣工验收。项目完成合同验收(厅内验收)后,乙方须完成福建省数办竣工验收所需的相关准备工作,并通过福建省数办竣工验收。

6.2本项目是否邀请其他投标人参与验收:

不邀请

7、合同款项的支付应按照招标文件的规定进行,具体如下:

支付期次 支付比例(%) 支付期次说明
1 60 采购人在本项目通过初验后15个工作日内支付中标价的60%
2 40 在通过项目合同验收后15个工作日内向中标人支付中标价的40%

8、履约保证金

有,具体如下:8.1履约保证金百分比:10%。乙方必须于合同签订前3日内向甲方提供合同总价10%的支票或履约担保书,合同签订后30个日历日内向甲方提交合同总价10%的银行履约保函,甲方在收到乙方提交的银行履约保函后无息退还支票或履约担保书。

9、合同有效期

合同签订之日起至项目免费质保期结束,双方已全部按照合同约定履行完毕。

10、违约责任

10.1因乙方原因造成招标合同无法按时签订的,视为乙方违约,应向甲方支付合同总价5%作为违约金,且甲方有权没收乙方投标保证金。如对甲方造成的损失的,乙方还需另行支付相应的赔偿,如招标费用等。违约金不足以赔偿甲方损失的,应由乙方补齐。 10.2在签订招标合同之后,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将视为乙方违约,乙方除应根据实际情况返还甲方已支付的全部价款外,还应按合同总价5%向甲方支付违约金,且甲方有权向乙方进一步提出追索和索赔的权利,如违约金不足以赔偿甲方损失的,应由乙方补齐: ①乙方提供的产品实际情况与投标文件响应不符,或未按合同规定的质量要求交货的,甲方有权拒收,由此造成的直接损失和间接损失由乙方赔偿; ②乙方提供的产品不是原装正品或来源渠道不合法、不合规,不能享受原厂或原厂认可的售后维修机构售后服务的; ③乙方逾期交货(包括整修、返工、补交或由需方提出更改、乙方承诺,但未在承诺的工期内完成等)的,每逾期一天,按合同总价的万分之五偿付违约金;逾期超过30天,甲方有权解除合同。但因甲方场地问题导致乙方逾期交货的,乙方不负违约责任; ④乙方不能交货或不能完成合同的(不可抗力因素造成的除外),甲方有权解除合同; ⑤乙方因在免费质保期内出现违反质保服务约定的,每出现一次,乙方应当按合同总价5%向甲方支付违约金; ⑥乙方未能按合同规定履行其它义务的; ⑦在签订招标合同之后,乙方要求解除合同的。 10.3乙方违反保密约定或保密承诺的,乙方应当按合同总价5%向甲方支付违约金;多次违反或发生泄密事件的,甲方有权解除合同,并追究乙方及相关人员的法律责任,由此造成的直接损失和间接损失全部由乙方赔偿。 10.4因乙方原因发生重大质量事故,除依约承担赔偿责任外,还将按有关质量管理办法规定执行。同时,甲方有权保留更换乙方的权利,并报相关行政主管部门处罚。 10.5在明确违约责任后,乙方在接到书面通知书起七天内支付违约金、赔偿金等。 10.6甲方逾期付款的(有正当拒付理由的除外)应按照逾期金额的万分之五支付逾期付款违约金。但逾期付款违约金总额不得超过逾期付款的金额。 10.7由于政府管制等不可抗力因素而造成的暂时性关闭等影响网络正常经营或合同目的暂时无法实现,导致甲方损失的,乙方均得以免责。

11、知识产权

11.1乙方提供的采购标的应符合国家知识产权法律、法规的规定且非假冒伪劣品;乙方还应保证甲方不受到第三方关于侵犯知识产权及专利权、商标权或工业设计权等知识产权方面的指控,任何第三方如果提出此方面指控均与甲方无关,乙方应与第三方交涉,并承担可能发生的一切法律责任、费用和后果;若甲方因此而遭致损失,则乙方应赔偿该损失。

11.2若乙方提供的采购标的不符合国家知识产权法律、法规的规定或被有关主管机关认定为假冒伪劣品,则乙方中标资格将被取消;甲方还将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进行处理,具体如下:若甲方因此而遭致损失,则乙方应赔偿该损失。

12、解决争议的方法

12.1甲、乙双方协商解决。

12.2若协商解决不成,则通过下列途径之一解决:

提交仲裁委员会仲裁,具体如下: 。
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具体如下: 本合同履行过程中所发生的争议,双方友好协商解决,若协商解决不成,双方同意提交甲方所在地有管辖权的法院提起诉讼解决。

13、不可抗力

13.1因不可抗力造成违约的,遭受不可抗力一方应及时向对方通报不能履行或不能完全履行的理由,并在随后取得有关主管机关证明后的15日内向另一方提供不可抗力发生及持续期间的充分证据。基于以上行为,允许遭受不可抗力一方延期履行、部分履行或不履行合同,并根据情况可部分或全部免于承担违约责任。

13.2本合同中的不可抗力指不能预见、不能避免、不能克服的客观情况,包括但不限于:自然灾害如地震、台风、洪水、火灾及政府行为、法律规定或其适用的变化或其他任何无法预见、避免或控制的事件。

14、合同条款

14.1免费质量保证期:合同验收合格之日起三年。 14.2项目实施要求 14.2.1项目服务团队:乙方应严格落实投标文件承诺,组建专门研发团队以完成本合同约定的系统建设及推广应用工作,研发团队应同时满足一下条件:(1)研发团队成员在本项目服务期内应专职处理本项目研发和实施工作;(2)常驻甲方地开发和实施人员在项目建设期接受甲方日常管理。(3)未经甲方同意,乙方不得擅自调换项目服务团队成员,若因特殊原因,乙方须提前7日以书面形式告知甲方,在征得甲方甲方同意后,可调换具备同等专业水准或以上人员加入。 14.2.2项目建设周期内,乙方须定期向甲方书面提交详细项目实施进展报告。 14.3系统对接要求 乙方应按照招标文件《第五章 招标内容与要求》“3.18系统对接”章节要实现系统对接。 14.3.1应用系统应与PKI/PMI系统、人像认证系统、全国公安机关现场勘验信息系统、福建省实验室信息管理系统、福建省涉案人员信息管理系统、福建公安刑事技术综合应用系统、福建公安警综平台、新一代智慧警综平台、福建省执法办案平台、公安信息系统应用日志安全审计平台等系统、平台进行对接,相关费用由乙方承担;乙方需免费提供第三方系统承建商对接接口协议和程序,不得向第三方收取接口改造费用。 14.3.2应用系统应支持龙芯、兆芯、鲲鹏等芯片的国产终端安全顺畅使用,其涉及的浏览器、外接控件等应用运行环境应通过新一代警综平台和国产化生态的兼容性验证,确保终端适配。系统(含移动警务APP)在开发过程中应按照云架构,将应用系统前端展示和后端服务进行解耦,支持一套业务应用服务在不同终端(PC端、移动警务端)上运行使用,同时根据不同业务功能,将后端服务注册对接至新一代智慧警综平台的服务总线。 14.4系统安全要求 14.4.1系统设计和开发须按照“福建公安警务云三期”项目建设中有关安可改造的技术要求进行系统安全建设,如未符合安可技术要求,乙方必须按要求进行改造,由此产生安可改造相关费用由乙方承担。 14.4.2乙方应按规范做好软件的身份鉴别、访问控制、信息保护、恶意代码防护、数据完整性、保密性等相关安全要求配合甲方开展对系统开展等级保护备案、测评等相关工作,确保系统通过等级保护测评。 14.5培训:乙方应在系统上线前,在用户现场为操作人员、系统管理员提供系统管理、系统维护、系统操作等方面的培训;乙方提供培训计划(包括培训课程、时间表、培训教材、师资等),由甲方确认后实施;现场培训时间以满足用户熟练使用产品为前提,培训费用由乙方承担。 14.6售后服务:免费质保期期内,乙方至少派驻1名现场服务技术人员驻场免费提供技术和质保服务,质保服务包括但不限于:系统检测、跟踪、监控、优化、更新等技术服务;系统人员和组织结构的变更调整;日常巡检;日常运行的数据备份,优化、恢复;软件、控件升级;及时免费提供标准接口;系统问题BUG的处理;7×24 电话受理服务请求或解决技术问题,系统故障要能够及时响应和解决,紧急问题应在2小时内响应,6小时内解决,一般问题应在4小时内响应,12小时内解决;每年向甲方报送年度维护情况报告。 免费质保期后应当提供技术支持热线,随时接受用户服务请求;根据需要及时派专业工程师到达现场解决问题。乙方需提供运维保障体系设计方案。 14.7保密要求:在项目建设和运维过程中,乙方应当应严格遵循《福建省公安厅机关聘用、雇佣人员保密管理规定》《福建省公安厅信息化合作单位人员安全管理实施细则》等规定要求开展工作,并签订《福建省公安厅信息化合作单位安全承诺书》及《个人保密承诺书》。未经甲方同意,乙方不得向第三方提供本项目中任何系统数据。如违反本规定,甲方有权解除合同,并追究乙方法律责任。

15、其他约定

15.1合同文件与本合同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15.2本合同未尽事宜,双方可另行补充。

15.3本合同自签订之日起生效。

15.4本合同纸质文件一式 份。合同电子文本通过政府采购网上公开信息系统自动备案。合同纸质文本需与备案电子文本一致,以备案电子文本为准,具有同等效力。

15.5其他:□无。□

甲方: 福建省公安厅 乙方: 北京海鑫高科指纹技术有限公司
住所: 福建省福州市鼓楼区华林路12号 住所: 北京市丰台区南四环西路186号四区4号楼2层
单位负责人: 单位负责人: 张建荣
委托代理人:
委托代理人:
李钢
联系方法: 江先生0591-87094312 联系方法: 18612829019
开户银行: 开户银行: 北京银行中关村海淀园支行
账号: 账号: 20000018128300021630551

签订地点:

签订日期:2020年12月2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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