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政府采购合同
编制说明
1、签订合同应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
2、签订合同时,采购人与中标人应结合招标文件第五章规定填列相应内容。招标文件第五章已有规定的,双方均不得对规定进行变更或调整;招标文件第五章未作规定的,双方可通过友好协商进行约定。
甲方:厦门市鼓浪屿文化旅游发展中心
乙方:厦门市开环保洁工程有限公司
根据招标编号为[350203]ZS[GK]2020004的文旅中心园区卫生保洁服务采购项目(以下简称:“本项目”)的招标结果,乙方为中标人。现经甲乙双方友好协商,就以下事项达成一致并签订本合同:
1、下列合同文件是构成本合同不可分割的部分:
1.1合同条款;
1.2招标文件、乙方的投标文件;
1.3其他文件或材料:无。
2、合同标的
包号 | 品目号 | 品目编号 | 品目名称 | 商品名称 | 数量 | 计量 单位 |
产地 类型 |
单价 | 金额 | 品牌 | 型号技术 指标等 |
产品属性 | ||||
1 | 1-1 | C160101 | 清扫服务 | 日光岩片区清扫服务 | 3 | 年 | 国内 | 1110000 | 3330000 | 开环保洁 | 符合招标文件要求 | 无 | ||||
合计: | 3330000.0000 |
3、合同总金额
3.1合同总金额为人民币大写:叁佰叁拾叁万元整(¥3330000.0000)。
4、合同标的交付时间、地点和条件
4.1交付时间:服务期为合同签订后 1095天;
4.2交付地点:福建省厦门市思明区鼓浪屿采购人指定地点;
4.3交付条件:经采购人验收合格后。
5、合同标的应符合招标文件、乙方投标文件的规定或约定,具体如下:
文旅中心园区卫生保洁服务合同包1 日光岩片区包括日光岩和琴园。日光岩占地面积2.3523万平方米,琴园占地面积3.0436万平方米。目前园中的绿化养护及保洁面积约为5.3959 万平方米,公厕5座 。
6、验收
6.1验收应按照招标文件、乙方投标文件的规定或约定进行,具体如下:
做好日光岩片区(含琴园)片区日常清扫,重大节假日等的加强清扫服务。根据全国5A景区建设标准等规范性文件实施,配合文旅中心、市容考评中心等上级单位的检查等。。
6.2本项目是否邀请其他投标人参与验收:
不邀请。
7、合同款项的支付应按照招标文件的规定进行,具体如下:
支付期次 | 支付比例(%) | 支付期次说明 |
1 | 2.7778 | 经采购人验收考核后,按采购合同约定每月支付 |
2 | 2.7778 | 经采购人验收考核后,按采购合同约定每月支付 |
3 | 2.7778 | 经采购人验收考核后,按采购合同约定每月支付 |
4 | 2.7778 | 经采购人验收考核后,按采购合同约定每月支付 |
5 | 2.7778 | 经采购人验收考核后,按采购合同约定每月支付 |
6 | 2.7778 | 经采购人验收考核后,按采购合同约定每月支付 |
7 | 2.7778 | 经采购人验收考核后,按采购合同约定每月支付 |
8 | 2.7778 | 经采购人验收考核后,按采购合同约定每月支付 |
9 | 2.7778 | 经采购人验收考核后,按采购合同约定每月支付 |
10 | 2.7778 | 经采购人验收考核后,按采购合同约定每月支付 |
11 | 2.7778 | 经采购人验收考核后,按采购合同约定每月支付 |
12 | 2.7778 | 经采购人验收考核后,按采购合同约定每月支付 |
13 | 2.7778 | 经采购人验收考核后,按采购合同约定每月支付 |
14 | 2.7778 | 经采购人验收考核后,按采购合同约定每月支付 |
15 | 2.7778 | 经采购人验收考核后,按采购合同约定每月支付 |
16 | 2.7778 | 经采购人验收考核后,按采购合同约定每月支付 |
17 | 2.7778 | 经采购人验收考核后,按采购合同约定每月支付 |
18 | 2.7778 | 经采购人验收考核后,按采购合同约定每月支付 |
19 | 2.7778 | 经采购人验收考核后,按采购合同约定每月支付 |
20 | 2.7778 | 经采购人验收考核后,按采购合同约定每月支付 |
21 | 2.7778 | 经采购人验收考核后,按采购合同约定每月支付 |
22 | 2.7778 | 经采购人验收考核后,按采购合同约定每月支付 |
23 | 2.7778 | 经采购人验收考核后,按采购合同约定每月支付 |
24 | 2.7778 | 经采购人验收考核后,按采购合同约定每月支付 |
25 | 2.7778 | 经采购人验收考核后,按采购合同约定每月支付 |
26 | 2.7778 | 经采购人验收考核后,按采购合同约定每月支付 |
27 | 2.7778 | 经采购人验收考核后,按采购合同约定每月支付 |
28 | 2.7778 | 经采购人验收考核后,按采购合同约定每月支付 |
29 | 2.7778 | 经采购人验收考核后,按采购合同约定每月支付 |
30 | 2.7778 | 经采购人验收考核后,按采购合同约定每月支付 |
31 | 2.7778 | 经采购人验收考核后,按采购合同约定每月支付 |
32 | 2.7778 | 经采购人验收考核后,按采购合同约定每月支付 |
33 | 2.7778 | 经采购人验收考核后,按采购合同约定每月支付 |
34 | 2.7778 | 经采购人验收考核后,按采购合同约定每月支付 |
35 | 2.7778 | 经采购人验收考核后,按采购合同约定每月支付 |
36 | 2.777 | 经采购人验收考核后,按采购合同约定每月支付 |
8、履约保证金
无。
9、合同有效期
服务总承包期限为3年,合同一年一签,一年为12个月承包期,服务期自 2020 年 05 月 01 日起至 2021年 04月 30 日止。。
10、违约责任
第二十一条 乙方违反本合同第十九条第三款的约定,乙方隐瞒不报,及导致发生重大质量事故和安全事故的,依据情节严重程度,甲方在取得行政主管部门的同意后,有权临时接管乙方承包的项目,并取消承包合同,由此造成的损失由乙方承担。 第二十二条 乙方违反本合同第十九条第十一款的规定,由于乙方自身的原因,乙方未能保持原有资信等级,本合同即自动废除,乙方应赔偿甲方由此产生的经济损失。 第二十三条 乙方违反本合同第十九条第十四款的规定,将承包的合同转包或肢解分包给他人,甲方有权取消合同,乙方应赔偿甲方由此产生的经济损失。 第二十四条 甲乙双方任何一方无法律依据提前终止合同的,造成对方经济损失的,违约方应给予经济赔偿 。
11、知识产权
11.1乙方提供的采购标的应符合国家知识产权法律、法规的规定且非假冒伪劣品;乙方还应保证甲方不受到第三方关于侵犯知识产权及专利权、商标权或工业设计权等知识产权方面的指控,任何第三方如果提出此方面指控均与甲方无关,乙方应与第三方交涉,并承担可能发生的一切法律责任、费用和后果;若甲方因此而遭致损失,则乙方应赔偿该损失。
11.2若乙方提供的采购标的不符合国家知识产权法律、法规的规定或被有关主管机关认定为假冒伪劣品,则乙方中标资格将被取消;甲方还将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进行处理,具体如下:。
12、解决争议的方法
12.1甲、乙双方协商解决。
12.2若协商解决不成,则通过下列途径之一解决:
提交仲裁委员会仲裁,具体如下:提请厦门市仲裁委员会裁决(当事人双方没有达成书面仲裁协议的,可以向人民法院起诉)。
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具体如下:。
13、不可抗力
13.1因不可抗力造成违约的,遭受不可抗力一方应及时向对方通报不能履行或不能完全履行的理由,并在随后取得有关主管机关证明后的15日内向另一方提供不可抗力发生及持续期间的充分证据。基于以上行为,允许遭受不可抗力一方延期履行、部分履行或不履行合同,并根据情况可部分或全部免于承担违约责任。
13.2本合同中的不可抗力指不能预见、不能避免、不能克服的客观情况,包括但不限于:自然灾害如地震、台风、洪水、火灾及政府行为、法律规定或其适用的变化或其他任何无法预见、避免或控制的事件。
14、合同条款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本合同当事人 委托方(以下简称甲方): 组织名称:厦门市鼓浪屿文化旅游发展中心 法定代表人:邓辉强 地址;鼓浪屿晃岩路62号 联系电话:_____________________ 受委托方(以下简称乙方): 企业名称:厦门市开环保洁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 汪志永 注册地址: 厦门市思明区万寿路清洁楼二楼 联系电话: 0592-5086507 为推行园内卫生保洁、公厕管理市场化运作,甲乙双方根据2020年4月17日文旅中心园区卫生保洁服务采购{采购编号:[350203]ZS[GK]2020004}采购结果和采购文件的要求,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城市生活垃圾管理办法》、《厦门经济特区生活垃圾分类管理办法》、《旅游厕所质量等级的划分与评定》等有关法律、法规和《福建省环境卫生作业服务监管办法》,甲乙双方格守公平、公正、诚信的原则,友好协商,签订本合同。 第二条 合同文件的组成 本合同所附下列文件是构成本合同不可分割的部分: 1、环境卫生作业服务项目采购文件{采购编号:[350203]ZS[GK]2020004}以及相关的澄清、补充文件等; 2、乙方的投标文件及其澄清、补充说明文件等; 3、中标通知书。 第三条 承包范围 1、作业项目:文旅中心园区卫生保洁服务合同包1 2、作业范围: 日光岩片区包括日光岩和琴园。日光岩占地面积2.3523万平方米,琴园占地面积3.0436万平方米。目前园中的绿化养护及保洁面积约为5.3959 万平方米,公厕5座。 第二章 承包事项 第二章第四条 园区内的公用部分(雕像、建筑物屋顶(天台)、建筑群基础承重结构部位,石门、石柱、石埕、石阶、石拦和石径、外墙面等)、公共环境(所有公共场所的卫生,园区内的道路、(寺庙)广场、亭台、栏杆、花台(池)及园林小品保洁)、其他设施(园区各类标识牌保洁、园区路灯、垃圾存放点、垃圾桶、各个景观的房屋建筑物公用部位等设施保洁)、园区内设施的日常保洁、消杀;垃圾的分类、收集、清运等环境卫生管理等任务。 第五条 清除的垃圾及时分类、清理、运送至指定的场所。 第六条 突发事件及恶劣天气后的及时清理。 第七条 各种重大活动、重要节假日、各类检查的及时保洁。 第八条 配合做好市、区两级市容环卫管理部门及国家、省、市相关部门的检查评比工作。 第九条 积极协助市、区市容环卫管理部门对发现违反市容环境卫生行为的个人和单位进行制止、规劝、举报及协助行政执法部门的取证。 第十条 园区内公共厕所的管理、日常清洗保洁、消杀等任务。 第三章 承包作业服务要求 第十一条 相关作业要求 1、作业时间:各园区保洁人员上班时间不得少于园区开放时间。 2、作业方法:可采用高压冲洗机冲洗,但不适于采用高压冲洗的区域应当采用人工清理。 3、作业规范: 一是园区内公共厕所的保洁,需做到干净、整洁、无异味的基本要求,比对旅游公厕的等级评定细则和5A景区建设对于公厕的要求,严格日常工作要求,完善公厕管理制度,做好日常工作台账。 二是地面垃圾的清理,可用高压清洗机冲洗或用小铲刀清刮或清扫,彻底去除残迹,保持洁净,使其恢复本色; 三是对在地面上的顽固污点进行清擦,要求用去污剂、脱色剂等专用清洗剂和清水去除污迹,保持表面洁净; 四是要把清理下来的垃圾及时清运,不得造成二次污染; 五是清除过程中不得造成路面、建筑物、构筑物及其他设施的损坏。 4、作业频率:作业时间内巡回保洁。 第十二条 作业质量标准:乙方必须对园区内卫生整洁负全责,做到规范管理,设施维护保养,清扫保洁及消杀制度落实,做到定人、定岗、定责,做到日污染日清,及时有效地控制污染。 第十三条 保洁承包单位应遵守业主相关规章制度及管理规定,做到文明服务,有序工作。在保洁时间内,因保洁人员的不文明及不遵守规章制度行为导致的游客投诉问题,应由承包单位承担所有责任。 1、公厕服务要求 1.1、公厕开放时间为每天5:30--21:30,若有特殊需要时按业主要求延长保洁时间。 1.2、规范管理,公厕卫生管理制度及保洁人员职责需上墙,做好设施维护保养,清扫保洁及消杀制度落实,做到定人、定岗、定责。公厕消杀应做到至少每天1次,并做好记录以备总结及检查。 1.3、厕所内外做到常冲洗,勤保洁,达到“四无四净”要求,即无尿碱、无蜘蛛网、无臭味、无蝇蛆、地面净、墙壁净、便池蹲坑净、厕所周边净(厕外3米内范围)。 1.4、厕内干净、整洁。厕内(含管理间、工具间)地面、门框、墙壁、隔墙、灯具、洗手盆(池)镜台干净、整洁,无乱刻画、无尘垢。 1.5、蹲位、尿槽、倒粪点“用后即冲”无尿碱、无粪迹、无堵塞,若堵塞应由承包方负责及时疏通。 1.6、蓄水池、拖把池内无水垢、无青苔。 1.7、厕内基本无蚊蝇(苍蝇不超过3只)。 1.8、贮粪池有密封盖,粪便不溢满。 1.9、公厕设置规范、齐全、整洁、投诉电话于明显位置上墙。 1.10、女厕每个蹲位必须设置污纸桶。 1.11、清洁用具应自行配备,工具齐全,使用有效。 1.12、厕周无乱堆放、无“三乱”现象,无乱悬挂物、保持厕所容貌整齐。 1.13、保持厕内地面干燥无积水,做好防滑措施,在醒目位置设置提示牌。 1.14、安全防火,禁止在公厕内使用电炉和高耗电电器,禁止违法乱纪活动。 1.15、厕周环境整洁,无污染、无污水溢流、无堵塞、进出粪口干净。 1.16、公厕主体、内外立面及所有附属设施不得以任何理由挪作他用或租借他人。 1.17、公厕内外墙体、排污管路、设施设备、供电供水及导厕牌等设施应巡查管理到位。发现损坏、遗失等情况及时上报指定的责任部门。 1.18、遇有停电停水等,应先查明原因。如需暂时关闭公厕的,应征得指定的责任部门同意并张贴告示后方可暂时关闭,一旦恢复供水、供电应立即开放。 1.19、每座公厕应配一名专职的保洁人员,公厕保洁员应统一着装,佩戴胸卡上岗,并要求能熟练听、说普通话和游客正常交流,态度良好。 1.20、需做好公厕保洁人员的培训考核记录,聘用培训合格的人员上岗。 2、园区公共环境卫生服务要求 2.1、公厕开放时间为每天5:30--21:30,若有特殊需要时按业主要求延长保洁时间。 2.2、规范管理,设施维护保养,清扫保洁及消杀制度落实,做到定人、定岗、定责。公共环境卫生消杀应做到至少每周1次,并做好记录。 2.3、园区内的公用部分(沙滩、滩涂、礁石、雕像、建筑物屋顶(天台)、建筑群基础承重结构部位,石门、石柱、石埕、石阶、石拦和石径、外墙面等)、公共环境(所有公共场所的卫生,园区内的道路、广场;亭台、栏杆、花台(池)及园林小品保洁)、其他设施(园区各类标识牌、园区路灯、垃圾存放点、垃圾桶、各个景观的房屋建筑物公用部位等设施保洁)、园区内设施的日常保洁、消杀;垃圾的分类、收集、清运等环境卫生管理任务。 2.4、沙滩、地面无垃圾、无堆积,干净、无大块污迹,无积水,每日清扫二次,每小时循环保洁4次,每周冲洗2次。如遇暴雨、台风等突发情况,应及时进行清扫,保证地面干净、无积水,并做好记录。。 2.5、垃圾及工具按规定摆放。 2.6、外围道路、路旁绿地、绿化隔离带、行道树穴内应无积存垃圾和人畜粪便,无垃圾杂物,50米不超过3个烟蒂,循环清扫。外围道路及围墙外公共部分应做好“门前三包”卫生责任。 2.7、路灯、指示牌清洁干净,无尘积、污垢、无明显污迹、无乱张贴、无蜘蛛网、无过时破损标语,手摸不黑,每周至少清洗一次。 2.8、垃圾桶、果皮箱倾倒清洗,干净无异味,无蚊绳滋生。每日清扫,做好垃圾清运后的清扫工作。每星期冲洗地面、内外立面用药水消毒,并做好记录。 2.9、公共建筑物、外围座椅干净,无垃圾,无水迹、无飞尘,每天清洁一次。 2.10、照明设施无积尘,每周擦抹一次。 2.11、排水沟清扫,疏通,无垃圾、杂物,排水畅通,循环清扫,定期疏通。 2.12、保洁时间内地面垃圾落地2分钟内要捡起,卫生死角每天清扫一次,定时循环清扫。 2.13、园区内建筑物外墙应无明显污迹,无乱张贴、过时破损标语。雕塑、栏杆无明显污迹。 2.14、园区亭台、栏杆及园林小品等应无明显污迹,无乱张贴、过时破损标语。 2.15、道路雨水篦(雨水沟)应无垃圾、无淤积。 2.16、园区雕像边的水域应无垃圾及漂浮物. 2.17、保洁员应统一着装,佩戴胸卡上岗,并要求能熟练听、说普通话和游客正常交流,态度良好。 3、园区内的绿化带、草坪、山体 3.1、道路两侧(含地面)树木等乱涂写、乱张贴现象清除率应达100%,达到无乱张贴、无乱涂写、无污渍的“三无”标准。 3.2、新出现“三乱”污染一经发现,应立即清除,清除率应达100%,做到有专人管理、有巡查、有落实的“三有”措施。 3.3、花圃、绿化带无垃圾、无堆积、无瓜果皮壳、枯叶、饮料盒、纸屑、碎石等杂物清理干净,每日清扫2次,每小时循环保洁1次,每周冲洗1次。 3.4、园区山体(崖壁)需保证无垃圾、无瓜果皮壳、枯叶、饮料盒、纸屑、碎石等杂物,清理过程需安全操作,若高空清理无法做到,需及时报相关管理部门,共同解决,不可拖沓。 4、园区内所有的垃圾清理、运送 4.1 严格按《厦门经济特区生活垃圾分类管理办法》执行各种垃圾收集及分类。 4.2、园区果皮箱应外观整洁、每天定时清洗、按时清淘。 4.3、运送园区内须自行配备专用垃圾车,手推保洁三轮车的垃圾车,垃圾车应整外体干净洁,无缺损,封闭性好要及时保养,性能好、外观整洁。垃圾车应放置在指定位置。 4.4、园区垃圾包括旅游垃圾、垃圾桶内垃圾及园区地面垃圾、绿化带垃圾、草坪垃圾、道路垃圾、屋面杂草、枯枝落叶等。垃圾收集作业完成后,应及时清理场地,将垃圾收集容器复位,车走地净。 4.5、垃圾收集作业完成后,不得自行填埋或者焚烧。需每天定时清理、运送。垃圾运载过程中,不得造成二次污染。 4.6、垃圾运送过程中不得造成路面、建筑物、构筑物及其他设施的损坏。 4.7、垃圾需做到日产日清,收集的垃圾不得滞留至隔日,清除率应达100%,做到有专人管理、有巡查、运送。 5、清除工作必须按上述作业规范执行。 6、发现游客故意污染者,乙方有责任制止或规劝,对不听规劝,造成严重污染的,要立即报告厦门110,厦门市城市行政综合执法局,厦门市市政园林局,厦门市、区市容环境卫生管理处等相关部门。 7、乙方在承包开始时二周内必须投入大量人力物力对景区进行地毯式清理,确保在1-2个月内有明显治理效果。然后再配合日常保洁,见一处清理一处,确保突击整治与长效管理有机结合,保质保量完成目标工作任务。 第十四条 人员、设备投入要求(指乙方投入的作业人员、设备应按照招标要求规定的数量) 1、乙方须按招标要求投入人员,投入人员数达不到核定人数的90%的,甲方将按乙方实际用工人数比例拨付承包经费;若乙方一年内连续三个月或满五个月投入人员达不到核定人数的90%的,甲方有权解除承包合同。作业人员应经环境卫生专业培训后方可上岗作业。 2、乙方所使用的(工具名称)和(设备名称)等,由乙方自行负责,乙方应做到安全使用工具设备,统一放置管理。 3、现对设备工具及耗材做统一明确:根据招标文件,由乙方自行配备工具、设备、耗材,以乙方投标文件内罗列工具清单为准。 耗材包括:洗洁精、洗衣粉、洁厕剂、洗手液、消毒水、厕纸、垃圾袋等。 第四章 服务承包期限 第十五条 服务总承包期限为3年,合同一年一签,一年为12个月承包期,服务期自 2020 年 05 月 01 日起至 2021年 04月 30 日止。 第五章 承包经费 第十六条 本合同总承包金额为 111.00 万元,按承包期平均,每月承包金额 8.9725 万元(已扣除突击费)。 园区 中标价 年突击费 (3%/年) 每年承包费 (万元) 每月承包费 (万元) 日光岩 111.00万元 111.00×0.03 =3.33万元 111.00-3.33 =107.67 107.67÷12 =8.9725 本次承包经费包含应急经费,应急经费为各种重大活动、重大节日及突发事件等临时突击任务、重点保障所发生的费用,按中标价的 3 %计算,为 3.33 万元。此经费预留在采购人处,待实际发生时按年一次性拨付。 第十七条 承包总金额实行包干制,包干内容包括员工工资、劳保、社保、医保、工伤保险、风险金、福利奖金、税费、人身意外保险及各种补贴,各种突击性劳动及日常加班费,各种材料费,各种工具、设备维修费及折旧费、行政管理费等,以及合理利润。承包金不包括每月实际产生的水、电费。 第六章 双方权利义务 第十八条 甲方权利义务 1、在承包期内,甲方必须在次月的 10 日前,将上月承包经费划拨至乙方指定帐户(遇法定公休节假日顺延)。若无按时按额划拨,应交 2 %的滞纳金。 2、甲方及其上级行政主管部门和专业管理部门有权组织对乙方作业质量、文明、安全作业情况进行的定期检查考评,有权查阅、复制承包项目的有关文件和资料以及进入现场开展检查,但不得干扰乙方的正常作业。甲方应将每月检查考评情况以书面形式通知乙方。检查考评结果作为每月发放给乙方承包费用的依据。 3、因乙方经营管理不善,发生重大质量或发生生产安全事故,或乙方擅自停业歇业,发生劳资纠纷、严重影响社会公共利益,或乙方作业过程造成重大环境污染,或其他重大、紧急可能危急公共安全行为的,甲方有权指派他人临时接管乙方的承包项目,并决定临时中止或解除本承包协议。乙方必须赔偿因自己的责任所造成的经济损失。事故处理后是否恢复履行合同另议。 4、甲方有权协同劳动监察部门对乙方用工情况进行检查,有权要求乙方按招标要求保障作业人员的薪资、保险及福利待遇。甲方不承担任何由于乙方未办理员工劳动关系由此而产生的纠纷等责任。 5、遇重大活动或检查突击任务需要时,甲方应及时通知乙方做好重点保洁保障工作。 6、甲方应积极协助乙方解决在承包期内出现的相关问题。 第十九条 乙方权利义务 1、乙方必须依照本合同规定的作业形式、作业质量标准及行业有关作业规范、作业质量标准,按时、保质、保量完成所承包作业项目范围、承包事项的工作。 2、乙方及其雇用的员工应严格遵守国家的法律、法规和相关规定,如果乙方及其所雇用的工人违反法律、法规和相关规定,所造成的后果由其自行负责,与甲方无关。 3、乙方必须根据国家、省、地方和行政主管部门颁布的各项作业规范、安全规范、质量标准,建立自身的运营管理机制和质量检查机制、实行自查自纠,并定期向专业管理部门通报执行合同情况;若出现严重的质量问题或安全事故,在采取措施补救的同时,应及时(当日)市、区两级专业管理部门报告;若出现紧急事故,应在5小时内报告市行政主管部门。 4、乙方必须按国家的劳动法律法规规定与企业员工确立合法的劳资关系,签订用工劳务合同,为企业员工办理养老、医疗等基本社会保险,并为作业人员办理有关工伤、人身意外保险手续。乙方与工人签订的用工劳务合同及工伤、人身意外保险手续应送甲方备案。若员工发生事故,必须按有关规定处理,一切经济损失和各项费用由乙方自理。 5、乙方须按时支付作业人员工资,作业人员最低工资标准每人每月不得厦门市最低工资标准。乙方不得以压低用工人员工资或加大用工人员工作量以提高企业利润。 6、乙方接收甲方的劳动合同期未满的保洁人员,须按条款4、条款5的规定执行。 7、乙方有义务参加甲方通知的相关作业会议,通报作业情况,完善作业措施,提高作业水平。 8、乙方必须自觉接受甲方及其各级行政主管部门和管理部门及劳动监察部门的管理、监督和检查,根据需要提供相关的检查文件和资料,以及作必要的解释和说明,乙方不得阻扰检查人员的检查工作。如遇突发事件或重大活动的突击任务,乙方须无条件服从甲方的安排。若不服从安排,甲方可将其作为不良记录上报环卫作业资信等级审查机构,一年中如不服从安排达三次以上的,甲方将有权解除合同。 9、乙方必须对企业员工进行道德教育和工作培训。教育职工严格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及环卫作业操作规程。作业人员应经市容环卫专业培训后方可上岗作业。 10、乙方在签订合同后5日内必须将合同一份送市市容环卫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11、乙方应不断提高企业管理水平和作业能力,提高企业运营管理实力,保持、提高环卫作业资信等级,并按时向环卫作业资信等级审查机构办理年检。 12、承包期满后,在同等条件下,在乙方无不良作业记录的情况下,通过公开招标,乙方有相应的优先权。 13、乙方有权对甲方人员在检查考评乙方作业质量过程中的违规行为向市市容行政主管部门或市市容环卫专业管理部门举报。 14、未经甲方同意,乙方不得擅自将所承包的合同转包给他人,或肢解分包给他人。 第七章 质量考评 第二十条 承包期内,根据以下《园区考核制度》,甲方组织考评人员负责对乙方承包范围内的作业质量进行日常考评,并结合行政主管部门的随机考评、媒体曝光、群众投诉情况综合计算考评分数。 根据市容考评机制,市容考评办每月轮流抽查各片区,根据公园(风景点)市容综合管理考评成绩的分值和甲方月考评的分值共同作为评定依据。 第八章 违约责任 第二十一条 乙方违反本合同第十九条第三款的约定,乙方隐瞒不报,及导致发生重大质量事故和安全事故的,依据情节严重程度,甲方在取得行政主管部门的同意后,有权临时接管乙方承包的项目,并取消承包合同,由此造成的损失由乙方承担。 第二十二条 乙方违反本合同第十九条第十一款的规定,由于乙方自身的原因,乙方未能保持原有资信等级,本合同即自动废除,乙方应赔偿甲方由此产生的经济损失。 第二十三条 乙方违反本合同第十九条第十四款的规定,将承包的合同转包或肢解分包给他人,甲方有权取消合同,乙方应赔偿甲方由此产生的经济损失。 第二十四条 甲乙双方任何一方无法律依据提前终止合同的,造成对方经济损失的,违约方应给予经济赔偿。 第九章 奖罚 第二十五条 根据《园区考核制度》结合《园区卫生保洁合同书》由甲方业务考评科进行日巡查和细查,并结合市区考评、媒体曝光、群众投诉情况计算考评结果。 1、1、每月评定满分为100分(100%)。月考评成绩在95分(含95)以上为优秀,奖励当月承包经费的5%;成绩在95分以下---90分(含90分)的为合格,不奖不罚;成绩在90分---85分(含85分)的,扣罚当月承包费的5%;成绩在85分(不含85分)以下的,扣罚当月承包经费的10%。(具体考评成绩附后) 2、中标人在承包期内连续两个月或一年内有3次考评成绩在80分(不含)以下的,以及在重大活动期间因管理不到位造成重大影响的,甲方将有权解除合同且没收履约保函中的保证金,合同解除后,甲方将重新组织招标。 3、投标人承包期内实际使用人数达不到核定人数的,按实际使用人数比例拨付承包经费。 4、若市级市容考评的考评分值达到优秀,可在当月评分考核中另加3分;达不到优秀,扣3分。 第十章 合同的中断与终止 第二十六条 由于政策的变化和其它甲乙双方之外的原因使合同不能继续履行,视为合同中断。合同中断后,乙方应妥善做好承包项目的移交工作,按甲方的要求做好善后清理工作。甲方应为乙方撤离现场提供必要的条件,同时向政府申请赔偿乙方因合同中断所造成的直接经济损失。 第十一章 附则 第二十七条 双方约定自本合同生效之日起7天内,根据甲方委托承包事项,办理接管验收手续。 第二十八条 双方可对本合同的条款进行补充,以书面形式签订补充协议,补充协议与合同具有相同等效力。 第二十九条 本合同之附件均为合同有效组成部分。本合同及其附件和补充协议中未规定的事宜,均遵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执行。本项目的招标文件及中标人的投标文件均作为本合同的附件。 第三十条 本合同正本连同附件20页,一式伍份,甲方执叁份,乙方执贰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第三十一条 本合同执行期间,如遇不可抗力,致使合同无法履行时,双方应按有关法律规定及时协商处理。 第三十二条 本合同在履行中如发生争议,双方应协商解决,协商不成时,提请厦门市仲裁委员会裁决(当事人双方没有达成书面仲裁协议的,可以向人民法院起诉)。 第三十三条 合同期满,本合同自然终止,双方如续订合同,乙方应在该合同期满 30 天前向甲方提出书面意见。 第三十四条 本合同自签订之日起生效。
15、其他约定
15.1合同文件与本合同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15.2本合同未尽事宜,双方可另行补充。
15.3本合同自签订之日起生效。
15.4本合同纸质文件一式五份。合同电子文本通过政府采购网上公开信息系统自动备案。合同纸质文本需与备案电子文本一致,以备案电子文本为准,具有同等效力。
15.5其他:无 。
甲方: | 厦门市鼓浪屿文化旅游发展中心 | 乙方: | 厦门市开环保洁工程有限公司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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单位负责人: | 单位负责人: | 汪志永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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