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摘要
项目编号[350200]hc[gk]2018028
预算金额124.66万元
招标联系人-
中标联系人-15960008656
公告正文
厦门市心脏中心检验科项目

福建省政府采购合同

编制说明

1签订合同应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

2签订合同时,采购人与中标人应结合招标文件第五章规定填列相应内容。招标文件第五章已有规定的,双方均不得对规定进行变更或调整;招标文件第五章未作规定的,双方可通过友好协商进行约定。

甲方:厦门大学附属心血管病医院

乙方福建铭成实验室装饰工程有限公司

根据招标编号为[350200]HC[GK]2018028厦门市心脏中心检验科项目项目(以下简称:“本项目”)的招标结果,乙方为中标人。现经甲乙双方友好协商,就以下事项达成一致并签订本合同:

1、下列合同文件是构成本合同不可分割的部分:

1.1合同条款;

1.2招标文件、乙方的投标文件;

1.3其他文件或材料:施工图纸、工程量清单等

2、合同标的

包号 品目号 品目名称 商品名称 数量 计量
单位
产地
类型
单价 金额 品牌 型号技术
指标等
1 1-1 其他医疗设备 其他医疗设备 1 国内 1246696 1246696 详见投标文件 详见投标文件
合计: 1246696.00

3、合同总金额

3.1合同总金额为人民币大写:壹佰贰拾肆万陆仟陆佰玖拾陆元整元(¥1246696.00)

4、合同标的交付时间、地点和条件

4.1交付时间:合同签订后120历日内完工并通过验收且交付使用

4.2交付地点:厦门市心脏中心工地

4.3交付条件:完成本项目招标要求所有内容,按国家相关法律法规验收后交付使用。

5、合同标的应符合招标文件、乙方投标文件的规定或约定,具体如下:

5.1本工程实行风险包干制,合同价已包含1%的风险包干费,风险范围包括以下内容:①因工程量清单有错、漏,导致工程预算不准确;②因市场变化、政策性调整导致人工、机械和材料价格变化的;③因天气、地形、地质等自然条件的变化,采取的临时措施。5.2本项目采用固定总价合同,凡出现风险包干范围内的内容时合同价不予调整,但出现非乙方原因造成的设计变更,且变更程序符合相关规定的项目,合同价款可进行调整。但甲方有权根据实际情况增加或减少施工量,甲方提出变更的子项按相应单价和实际施工量进行总价调整。5.3工程量清单错误超出约定风险范围时调整合同价格。允许调整合同价格的工程量偏差范围:工程量清单错误导致增加或者减少的合同价款超过签约合同价的1%时,就超过部分的合同价款可以调整合同价格,1%以内部分不予调整。乙方应当在收到中标通知书后28天向甲方提出工程量清单错误的核对申请;乙方没有在规定期限内提出核对申请的,视为工程量清单没有错误。若工程量有调整的,乙方应在收到中标通知书后28日内向厦门市财政审核中心报备。5.4乙方自行安装设立施工用水、电表(经监理工程师及甲方检查合格并符合有关规范要求),施工场地内水电管线由乙方根据施工需要自行解决。由土建总包单位提供临时水电源接驳点,每月按水表、电表实际用量按甲方与总包单位核定的用水、用电单价(含税金),每月自行缴交水电费。所产生的费用及安装调试期间的水电费由乙方承担,上述费用乙方已在合同总价中考虑,实行综合总价包干。5.5乙方在投标时已充分考虑设备安装时建筑施工图已确定的预留位置及预埋、预留孔洞位置,确保管道走向合理协调,实际施工中如发生管线冲突或预埋、预留孔洞不足问题,乙方应无条件配合甲方进行设计方案优化及改造实施工作。本项目乙方进场时,主体结构已完成验收同时全部砖墙砌体已完成,乙方已充分考虑整个施工期可能发生的金钢取孔费用,孔洞敲打及垃圾外运费用,此项费用包干使用不作调整。5.6乙方投标的设备(货物)为全新原厂原包装(未经使用和非展览会展示样品设备,外观无刮、碰痕迹,包括但不限于下列明显标记:名称、品牌型号、制造商标识、产地、出厂日期、出厂序列号等) 并通过合法渠道获得。保证货物包装符合防潮、防雨、防锈、防腐及防震要求,标识清晰无误,免费将货物安全、及时运至采购人指定地点。5.7乙方须对检验科的整体采购、安装调试,包括制作装配图复核、现场管线布局、材料加工、现场安装、工程计划、施工、技术性能及保修等负全责。此责任绝不因甲方对检验科材料或设计所作之审批而更改。5.8乙方提供的产品制造标准、安装标准及技术规范等必须符合国家相关标准或规范要求, 相关产品通过国家强制性产品认证。5.9本次采购产品必须是全新、原厂商原装、正规渠道产品, 涉及软件(若有)必须是合法的、正版无版权纠纷的产品, 乙方应保证甲方在使用产品时享有完整的原厂商售后服务, 在使用产品任何一部分时免受第三方提出侵犯其著作权、专 利权、商标权或设计权的纠纷

6、验收

6.1验收应按照招标文件、乙方投标文件的规定或约定进行,具体如下:

6.1.1乙方提供货物的制造标准、安装标准及技术规范等有关资料必须符合国家相应的有关标准、规范要求。6.1.2甲方根据招标文件、乙方的投标文件、合同、制造厂商的产品验收标准及中华人民共和国有关标准进行验收。6.1.3乙方应提供货物制造商的出厂检验报告、合格证书。6.1.4乙方不得虚报各项技术指标,中标产品若在验收过程中发现不能符合技术要求、招标文件及合同约定的,甲方有权退货并要求乙方退还所有的货款,及由乙方承担因此给甲方造成的经济损失。6.1.5乙方应向甲方提供完整的设备技术资料,甲方有权委托国内有资质的单位对设备性能、精度进行复核。6.1.6货物验收:货物运抵甲方处后由双方及监理单位对照采购清单及技术要求进行验收。6.1.7系统验收:乙方根据招标要求进行设备安装、调试、测试后,由甲方、监理、设计或政府相关部门进行使用性能方面的验收。6.1.8国家和相关国家标准,在安装调试完毕后对系统进行测试,并提交测试报告。性能指标经验收合格后(附验收报告),由监理及甲方签字确认。6.1.9方案验收:根据招标文件的要求及投标书的承诺制定的相应的验收方案,方案验收涵盖设备、施工规范、技术指标、文档材料等,并由甲方组织人员进行验收。6.1.10验收时乙方项目负责人必须参加。6.1.11验收过程所发生的一切费用由乙方承担。6.1.12工程验收时,乙方应派有经验和有能力的技术人员及施工人员配合。6.1.13工程验收由甲方组织相关职能部门进行,验收合格后乙方可向甲方办理移交手续。6.1.15乙方申报验收前要提供完整、准确的竣工图纸、有关资料及相应数据文件。6.1.16验收时乙方免费提供1套完整的技术资料,包括:明细表(装箱单)、出厂检验报告和合格证书、使用说明书、设备安装调试资料、操作手册、维修手册及合同中要求的其他文件资料

6.2本项目是否邀请其他投标人参与验收:

不邀请

7、合同款项的支付应按照招标文件的规定进行,具体如下:

支付期次 支付比例(%) 支付期次说明
1 30 甲方在合同生效并收到乙方提交的履约保函及合同金额30%的预付款保函后,支付合同总额的30%的备料款
2 30 台柜、中央纯水的材料和设备进场后付货款总额的30%的进度款
3 30 货物安装验收合格后支付合同总金额的30%的货款并退还预付款保函
4 5 经厦门市财政审核中心审核且资金到位后支付至本项目结算价的95%
5 5 本项目结算价的5%作为质保金,在质保期满一年后的7个工作日内给予一次性付清。

8、履约保证金

有,具体如下:合同签订后,乙方应向甲方提供合同总价10%的履约保函,该保函是不可撤销银行保函,有效期至工程完工、设备调试合格通过验收后180天 ,到期后甲方无息退还乙方。

9、合同有效期

合同有效期从签订之日至质保期满之日。

10、违约责任

10.1所有货物按厂家产品验收标准(符合国家或行业或地方标准)、招标文件、投标文件等有关部分内容进行验收。产品质量达到设计要求,按有关规定对须通过质检、计量部门检验的设备,其各项指标符合技术参数要求且须通过质检、计量部门的检验。若发现货物质量有问题,由乙方无条件免费更换。若发现未符合招标文件及合同相关条款要求,乙方立即进行整改,直至验收通过,验收过程中所有费用由乙方承担。10.2乙方应严格执行甲方所提供的施工工艺规范及相关规定(如施工设计图要求),乙方自行承担与项目有关的安全责任。施工过程中,若出现重大安全事故,依据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乙方需暂停施工,由此对工期造成延误,乙方应承担相关的违约责任。10.3工程现场施工完成后,乙方应在20个工作日内完成验收资料(甲方现场代表签单及监理签证)整理并报验,如因乙方原故超期,甲方将视延误时间,每天处以工程合同价5‰的违约金。乙方遇特殊情况不能按时报验的,应经甲方项目经理书面签字同意。10.4乙方未能按时到货的,每延迟一天应向甲方支付合同价款万分之三的违约金。逾期超过15天,甲方有权单方解除本合同,乙方除应退还甲方已支付的款项外,还应赔偿给甲方造成的损失。乙方未按合同约定逾期完工的,每拖延一天应按合同价款的万分之三支付违约金。若违约金不足以弥补甲方损失的,乙方应补足甲方全部损失。10.5因乙方原因工程质量达不到规定的质量等级,乙方应按合同约定承担违约金并承担建设单位由此产生的其他损失,并在甲方或监理方要求的时间内无条件返修,质量验收合格后方交付使用

11、知识产权

11.1乙方提供的采购标的应符合国家知识产权法律、法规的规定且非假冒伪劣品;乙方还应保证甲方不受到第三方关于侵犯知识产权及专利权、商标权或工业设计权等知识产权方面的指控,任何第三方如果提出此方面指控均与甲方无关,乙方应与第三方交涉,并承担可能发生的一切法律责任、费用和后果;若甲方因此而遭致损失,则乙方应赔偿该损失。

11.2若乙方提供的采购标的不符合国家知识产权法律、法规的规定或被有关主管机关认定为假冒伪劣品,则乙方中标资格将被取消;甲方还将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进行处理,具体如下:/

12、解决争议的方法

12.1甲、乙双方协商解决。

12.2若协商解决不成,则通过下列途径之一解决:

提交仲裁委员会仲裁,具体如下:。
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具体如下:向甲方所在地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13、不可抗力

13.1因不可抗力造成违约的,遭受不可抗力一方应及时向对方通报不能履行或不能完全履行的理由,并在随后取得有关主管机关证明后的15日内向另一方提供不可抗力发生及持续期间的充分证据。基于以上行为,允许遭受不可抗力一方延期履行、部分履行或不履行合同,并根据情况可部分或全部免于承担违约责任。

13.2本合同中的不可抗力指不能预见、不能避免、不能克服的客观情况,包括但不限于:自然灾害如地震、台风、洪水、火灾及政府行为、法律规定或其适用的变化或其他任何无法预见、避免或控制的事件。

14、合同条款

14.1施工要求 14.1.1乙方应能提供良好的技术支持和快速的应急响应和处理能力。 14.1.2乙方不得以任何形式将工程全部或部分转包给第三方。 14.1.3应进行图纸会审和技术交底,明确乙方与土建单位双方施工结合部位界限和衔接工序及各自的职责范畴,切实使得各衔接节点各自职责明确,工序合理,衔接节点包括但不限于:医气管路预埋、线路连接、开(恢复)孔洞、管线排列、等电位系统、防雷接地等要求。 14.1.4检验科设备安装和土建机电安装总承包施工及其它分包工程为不同的施工单位,施工过程中涉及到对多单位的配合,要求乙方需服从甲方和监理的统筹安排,对安装高度、打码位置、排列顺序等均需几方沟通协调和技术交底,要求乙方制定一套可行的施工配合方案提交总包施工单位确认并监理审核后实施,以确保工程质量和整体协调。 14.1.5乙方应严格按图施工,遇有变更时需经甲方书面同意后方可施工,变更部分的工程造价根据中标项目预算作相应增减。因乙方原因导致工程造价提高,乙方需承担工程造价增加部分的费用。 14.1.6在施工中接头和隐蔽工程部分,应严格按照规范程序和要求进行施工,隐蔽工程需经甲方和监理单位现场有关人员书面确认后方可施工,并作为结算和报验资料存档。 14.1.7乙方自购的用于本工程的材料设备应是合格产品且符合规范,在材料设备进场前应经甲方现场人员签字确认,否则甲方有权拒绝进场。 14.1.8因乙方原因导致工程工期延误(不可抗力因素除外),甲方将在结算款中直接扣除违约金。 14.1.9如乙方以实际施工中遇到《工程量清单综合单价报价表》中未体现的项目为由、停止施工而导致的工期延误,甲方将在结算款中直接扣除违约金。 14.1.10甲方现场管理人员一经发现工程质量不符合设 计要求、质量标准、违反安全施工规定的,或者工程资料报送不及时、不准确的,或者乙方不配合监理单位的,甲方将向乙方开具限期整改通知单,要求乙方返工整改,由此产生的费用由乙方承担,同时给予相应处罚。 14.1.11未经甲方同意,乙方在投标文件中承诺配备的项目管理班子人员不得更换。 14.1.12本检验科项目纳入主体施工单位的总承包管理,乙方应服从总承包管理单位的协调,包括但不限于总体进度协调、工序协调、各专业施工界面划分与管理、施工质量的检查和验收、施工安全和文明施工的检查落实、内业资料的收集和工程竣工资料的整理汇编与归档(直至整体工程竣工验收合格并通过综合备案)等。 14.1.13乙方施工过程中应做到工完场清(总包单位要求的建筑垃圾堆放点),以保证现场干净、整洁、有序。乙方不执行时,由总包单位负责清理干净,所发生费用由乙方承担。 14.2质量安全要求 14.2.1本工程质量标准应达到国家现行的验评标准中规定的合格等级。 14.2.2隐蔽工程应做好中间验收工作,验收时应有甲方及监理方的确认,验收不合格的隐蔽项目不能进行隐蔽和继续下一道工序施工。 14.2.3乙方应遵守工程建设安全生产有关管理规定,严格按安全标准组织施工,并随时接受行业安全检查人员依法实施的监督检查,采取必要的安全防护措施,消除事故隐患。由于乙方安全措施不力造成事故的责任和因此发生的费用,由乙方承担。 14.3乙方应提供良好的服务,在施工的各个阶段应事先安排好各项具体工作及甲方需要配合的工作。 14. 4质量保修 14.4.1合同质量保证期为本项目有关部门验收合格并移交使用方之日起计算,本项目免费保修期 肆 年。 14.4.2乙方提供整体项目 肆年 免费保修期及免费上门保修服务,终身维护服务。质保期内前3个月出现质量问题,乙方立即无条件更换货物。如因材料质量、制作、安装工艺等原因导致货物及其附属设施的毁损和灭失的,乙方尽快免费修复至完全合格并自行承担其损失,所需费用由乙方负责;造成财产损毁或人员伤亡的,乙方负全责。 14.4.3质量保证期间乙方应提供一切免费维修服务和免费更换零配件、耗材。质量保证期内,非甲方人为因素而出现的产品质量及安装问题,由乙方免费负责包修、包换或包退,并承担因此而产生的一切费用。 14.4.4保修期内:按合同条款提供免费服务,免费进行设备安全调试,非因操作不当造成要更换的零配件及货物由乙方负责包修、包换。在免费保修期内乙方提供免费上门维修服务,并进行终身维护。响应时间:在质量保证期内项目运行发生故障时乙方在接到采购方故障通知后立即响应,并在4小时内到达现场解决问题并恢复正常使用,并及时填写维修报告(包括故障原因、处理情况及采购人意见等)报采购人备案。若24小时内无法排除故障,乙方免费向采购方提供与该设备型号、规格及技术指标相一致的备品或更新的兼容设备以保证设备正常运行。在质量保证期内出现属设备质量问题,采购方则有权要求免费更换相应设备及与该设备相关的设备,更换的设备质量保证期从更换之日起相应顺延。质量保证期内乙方对设备进行不定期的巡查检修,且每年对设备进行免费校准一次,并出具校准报告。 14.7.5质量保证期结束后:乙方仍负责对本项目进行定期回访、维护,有问题及时处理,并有维修记录,同时负责终身免费维修及定期保养服务,只收取合理零配件成本费,不收维修费、差旅费。在接到采购人通知后立即响应,4个小时内到达现场解决问题

15、其他约定

15.1合同文件与本合同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15.2本合同未尽事宜,双方可另行补充。

15.3本合同自签订之日起生效。

15.4本合同纸质文件一式拾叁 份。合同电子文本通过政府采购网上公开信息系统自动备案。合同纸质文本需与备案电子文本一致,以备案电子文本为准,具有同等效力。

15.5其他:2、合同标的 2.1厦门市心脏中心检验科项目,合同内容为主要设备材料采购和安装:包括①实验室空调系统部分;②实验室纯水系统部分;③实验室试剂冷库部分;④实验室台柜部分。具体详见本项目招标文件、施工图纸、工程量清单及编制说明中所包含的全部内容。 2.2本项目为交钥匙工程,包括:设备的设计、制造、运输、供货、安装、施工、调试试运行、培训及售后服务;项目安装配套工程(包工、包料、包设 计优化、包工期、包质量、包安全、包文明施工。合同费用应包括招标文件所确定的招标采购范围内的全部内容,还应包括任何未明确标出的,但全套系统安装后保证正常安全运行所不可缺少的配件及附件的全部费用。以及为完成上述内容所必须的附属项目、临时项目、材料、劳务及所需的全部费用(包括但不限于:设备费、材料费、管线桥架费、施工安装费、机械使用费、总包管理配合费、水电费、成品保护费(移交医院前)、检测费、关税、增值税、运输保险、维修保护费、特殊工具费、售后服务费、工程竣工验收费用、培训费、管理费、利润、政策性文件规定及合同包含的所有风险、责任等)。 2.3、本工程质量标准应达到国家现行的验评标准中规定的合格等级(必须配合主体项目为获优良工程的创建与评审相关工作,并达到验收条件)。 工程量确认:乙方每月按要求向甲方或监理工程师提交当月已完成工程量的报表壹式肆份(另提供一份电子版)。报告需列明分项工程名称、数量、单价及下个月的用款计划,并按招投标文件规定计算。甲方或监理工程师必须在收到符合要求的报表后3天内审核确认。若甲方或监理工程师对乙方所报工程量有异议,乙方应协助甲方或监理工程师对已完工程量进行核实,并重新核报。若乙方拒绝协助甲方或监理工程师对已完工程量进行核实或不重新核报,则以甲方或监理工程师核实的工程量为依据,由此引起的后果由乙方自负

甲方: 厦门大学附属心血管病医院 乙方: 福建铭成实验室装饰工程有限公司
住所: 厦门市思明区湖滨南路205号 住所: 福州市金洲北路7号科技企业8号楼2层
单位负责人: 详见合同原件 单位负责人: 刘细琼
委托代理人:
详见合同原件
委托代理人:
详见合同原件
联系方法: 05922993098
联系方法: 15960008656
开户银行: 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厦门思明支行 开户银行: 中国光大银行福州湖东支行
账号: 35101552001059996888 账号: 3763 0188 0000 29978


签订地点:厦门

签订日期:2018年09月1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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