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进一步规范我院中药配方颗粒配送工作,提高配送效率,保障临床用药,根据国家药监局、国家中医药局、国家卫生健康委、国家医保局《关于结束中药配方颗粒试点工作的公告》、《四川省中药配方颗粒管理实施细则》等有关规定,结合我院实际,我院拟通过公开比选的方式遴选出中药配方颗粒供应企业2家,负责我院中药配方颗粒的配送工作,现邀请符合条件的供应企业参与。 一、比选项目基本情况: 项目名称:宣汉县中医院中药配方颗粒药品配送服务比选项目 采购期限:暂定3年(期间有其他新政策的按新政策执行) 二、比选原则: 1.坚持科学评价,质量优先,价格合理,公平公正,全程监管。 2.本项目采用综合评分法,综合得分最高的2家比选企业为本项目中选企业。 三、比选企业资质要求: 1.比选企业为具有独立承担民事责任能力的企业(提供合法有效的工商营业执照、税务登记证、组织机构代码证或三证合一(或多证合一)的营业执照等); 2.参与比选产品的生产企业必须依法取得《药品生产许可证》并具有相应生产认证范围,比选企业为经营企业的,还应取得《药品经营许可证》; 3.比选企业必须具备良好的企业业绩和社会信誉。具有依法缴纳税收和社会保障资金的良好记录; 4.参与比选产品应符合中药配方颗粒的国家药品标准,无国家药品标准的,应当符合四川省药品标准; 5.参与比选产品的生产企业应按要求对生产的中药配方颗粒品种进行品种备案,比选产品生产企业在省外的,比选产品还应向四川省药监局申请销售备案,取得销售备案号; 6.参加本次采购活动的产品应获得国家医保代码; 7.根据《关于在采购活动中查询及记录有关问题的通知》(财库〔2016〕125 号)的相关规定,比选企业在“中国政府采购网”、“信用中国”中被列入失信被执行人、重大税收违法案件当事人名单、采购严重违法失信行为记录名单的比选企业,不得参加本次采购活动; 8.本项目不接受联合体参与比选; 9.比选企业只允许提供唯一生产企业的产品参与比选,且截止本公告发布之日拟参与比选产品数量至少达到药品目录(见附件1)中品种数量的75%(即至少能供应药品目录中242个及以上药品品种)。 10.符合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四、报名时比选企业需提交以下资质材料: (1)参与比选产品生产企业《营业执照》、《药品生产许可证》复印件(盖鲜章),比选企业为经营企业的,还应提供《药品经营许可证》复印件(盖鲜章)。 (2)法定代表人授权委托书(注明项目名称、经办人姓名、电话、邮箱等)、法人身份证复印件、被授权人身份证复印件(盖鲜章)。(比选企业为经营企业的,还应提供生产企业销售委托证明材料) (3)确认回执(见附件2)。 (4)提供参与比选产品生产企业已在四川省药监局备案(品种备案或销售备案),且属于药品目录(附件1)中品种的目录。 五、比选方式: 在医院纪检部门监督下,医院中药配方颗粒评分小组根据各比选企业的比选文件,结合报价、质量、服务等方面进行评估打分,按综合得分高低确定中选企业。 六、报名时间和地点: 报名时间:2024年4月17日至2024年4月22日(法定节假日除外),每日上午8:30至12:00,下午2:00至 17:30。 报名地点: 宣汉县中医院药剂科(宣汉县蒲江街道西华大道700号)。 七、比选文件领取方式: 比选文件通过现场拷贝或电子邮件等方式获取。 八、比选时间和地点: 另行通知。 九、联系方式: 比选人:宣汉县中医院 比选人地址:宣汉县蒲江街道西华大道700号 邮编:636150 联系人:肖老师、郑老师 联系电话:0818-5223135
附件:1.药品目录 2.确认回执 宣汉县中医院 2024年4月17日 附件1
附件2 确认回执 宣汉县中医院: 我司已收到贵院发布的“宣汉县中医院中药配方颗粒药品配送服务比选公告”,我司承诺具备公告提出的相关条件,满足公告相关要求,并确认按照贵院要求参与比选活动。 特此确认。 单位名称: (盖单位章) 法定代表人:(签字)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