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单一来源采购公示 | |||||||
采购公示名称: | 中国电信股份有限公司宜昌分公司与宜昌璟华擎信息服务有限公司电子平台服务协议 | 采购公示编号: | HBDYLYCGGS2019030818 | ||||
采购公示开始时间: | 2019-03-08 13:34:45 | 采购公示结束时间: | 2019-03-11 13:34:51 | 终止: | 否 |
采购公示正文 | |||||||||||||||||||||||||||||||||||||||||||||||||||||||
中国电信股份有限公司宜昌分公司 与宜昌璟华擎信息服务有限公司 电子平台服务协议
甲方:中国电信股份有限公司宜昌分公司 (以下简称甲方) 地址:中国(湖北)自贸区宜昌片区发展大道43号 负责人:郑军 乙方:宜昌璟华擎信息服务有限公司 (以下简称乙方) 地址:宜昌市西陵区环城东路1号 法定代表人:李育彤
经双方友好协商一致,甲乙双方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本着“友好合作、平等互惠、优势互补”的原则,现就甲方租用乙方平台销售各类电信业务、产品有关事项达成本协议,具体如下: 第一条 合作事项 1.1本合同合作内容是指乙方通过互联网、移动互联网、APP等电子平台为甲方业务销售提供服务,及相关运营支撑服务。 1.2本合同中在乙方平台及相关渠道网点销售的产品为甲方指定业务套餐、无线宽带、号卡预开户等业务(下称“电信业务”)。 1.3乙方应按照甲方服务规范及业务规程对网络销售渠道网点进行日常管理,对外出具甲方收费或业务凭证,同时甲方对乙方代理服务进行日常管理及考核。 1.4为保证服务质量,乙方向甲方缴纳1000元保证金作为本合同的履约保证金,保证金不计利息,并接受甲方业务上的统一管理与考核。甲方对乙方的日常管理考核违约处罚罚金可直接在保证金中扣除,乙方应在7日内补齐保证金;当合同终止时,保证金也可作为结算资金抵扣。 1.5乙方自主向甲方受理系统关联的翼支付账户预存一定额度款项,预存款在受理业务时系统根据应缴话费额度自动扣减,余额不足时系统自动拦截无法受理业务。 第二条 合同范围、有效期及奖励佣金 2.1乙方平台所销售电信业务产品的地域范围为:宜昌(含九县)。 2.2本协议期限为2019年3月20日至2020年3月19日,自双方签字盖章之日起生效。 2.3代理佣金的发放按照甲方2019年社会代理渠道佣金政策标准执行。同时甲方保持根据市场情况或业务发展需要对佣金政策进行调整或改动的权利。如遇甲方佣金政策更改,则佣金发放以更改后的新标准执行。乙方与甲方共同策划、参与的促销活动或者甲方在全市统一开展的促销活动而制定的业务佣金,其佣金标准严格按照相关活动规定执行,不与以上佣金政策重复计算。 2.4乙方按甲方统一安排组织的厅店促销活动和厅店外的促销宣传活动,甲方检查完成情况并达到要求的,甲方按约定给予乙方渠道支撑费用。 2.5结算佣金时乙方必须提供正规合法税务发票,若乙方为一般纳税人的,须提供税率为6%的增值税专用发票,若乙方为小规模纳税人的,须提供税率为3%的增值税专用发票,所支付的税金由乙方承担。 2.6代理佣金核发期限同本协议有效期,协议终止,佣金即同日终止核算。若乙方在协议期内关闭门店,则视为协议提取终止,甲方从乙方关闭门店的次月起停止支付乙方佣金。 佣金结算账户信息: 户名:宜昌市璟华擎信息服务有限公司 开户行: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宜昌江海路支行 账号:42250143300800000405 第三条 双方权利与义务 3.1甲方的权利与义务 3.1.1甲方负责制定协议区域内的电信业务资费标准及乙方对用户宣传的相关营销政策。 3.1.2 甲方负责定期或不定期根据营销政策和业务发展需求制定电信业务营销宣传脚本, 甲方对乙方互联网网络销售渠道网点营业人员进行电信业务知识、操作和服务标准的培训。 3.1.3甲方负责制定业务受理流程、资金及业务稽核流程、业务单式、发票管控要求及业务、服务处理流程等,按月对乙方代理业务进行检查,并将检查结果作为业务代理考核和结算的依据。 3.1.4甲方负责乙方当日、当月乙方代收资金回收统计、各项业务稽核工作和业务指导资料、票据等的发放工作,同时负责为其电信业务开展提供日常支撑,包括电信业务咨询等。甲方拥有通过乙方平台或渠道网点销售电信业务行为所涉及和产生的所有客户、业务资料的所有权。 3.1.5 若乙方未经用户同意,不得私自办理电信业务,套取服务费,甲方将不予结算,并有权对乙方进行违约处罚。 3.1.6甲方有权对乙方出现的违规行为进行违约处罚,并直接从甲方支付给乙方的服务费或佣金或乙方保证金中扣除。 3.1.7甲方有权根据上级的通知和业务发展的需要调整服务费标准。若甲方对服务费标准进行调整,甲方以服务费调整通知单的形式书面通知乙方,双方按照调整后的服务费标准继续履行合同。 3.1.8甲方有权向乙方提出保证电信服务质量的各项整改意见,对于拒不整改或虽经整改但不能持续有效保证服务质量的,甲方有权终止本协议。 3.1.9甲方有权对乙方的运营支撑行为及代理业务开展情况进行监督和检查,甲方根据代理考核办法的相关规定有权对乙方出现的违规行为进行违约处罚,甲方有权对检查和稽核中存在的问题进行通告,要求乙方在限定时间内整改,若乙方未在限定时间内整改,则甲方有权终止合同。 3.2乙方的权利与义务 3.2.1 定期获得甲方支付的代理佣金。 3.2.2乙方必须严格执行国家安全生产的法律、法规,自觉维护中国电信的形象和信誉,严格执行甲方的营销服务标准和服务规范,为用户提供优质服务,认真客观地向用户做好业务介绍,不作误导用户、影响甲方形象的虚假承诺,否则甲方有权解除合同并追究乙方相关责任。 3.2.3乙方必须同时签署《诚信经营承诺书》(详见附件二),做到守法经营、诚实守信,否则甲方有权解除合同并追究乙方相关责任。 3.2.4乙方应服从甲方在经营业务上的指导和管理,执行甲方制定的业务资费标准和管理规定。乙方不得利用甲方的名义做任何有损甲方企业形象及利益的行为,以及其他违规违法行为,否则甲方有权解除协议并追究乙方相关责任。 3.2.5乙方应积极地配合甲方开展与业务销售相关的宣传活动,宣传口径要与甲方保持一致;未经甲方书面同意,乙方不得自行进行电信业务宣传;乙方进行业务促销须事先征得甲方书面同意。 3.2.6 乙方应严格按照甲方制定的《基础业务控制点》(详见附件三)做好受理、稽核等各项管理工作。 3.2.7 乙方承担本方用于销售电信业务所需的计算机、打印机、传真机、复印机、联网设备的购置,以及除专用发票外的耗材费用。 3.2.8 乙方不得对票据、受理回执的内容做任何修改和变动,保证数据的完整性。 3.2.9 乙方不得将代理甲方业务获取的甲方用户信息向任何单位、部门和个人泄露;否则,乙方承担所引起的一切责任。 3.2.10 乙方销售渠道网点按本协议约定周期将所有营业款按照甲方规定全额划入甲方指定收入专用账户。乙方按月将受理业务资料及票据移交给甲方指定部门。 3.2.11乙方必须按照甲方的管理规定加强工号、密码的管理,严禁泄露,专人专用,定期更改密码,防止被他人窃取造成损失。 3.2.12实名制工作要求 (1)乙方应严格按照实名制要求,所有电子渠道订单在预选号卡环节须要求用户上传身份证原件正反面扫描件/照片,并提示用户填写与身份证上记载一致的姓名、证件号和地址,连接国政通核验身份信息。 (2)号卡生产前,乙方须确认用户录入的身份信息与国政通是否一致;用户录入的身份信息与上传的身份证扫描件/照片信息是否一致;国政通中用户的身份证头像与用户上传的身份证上的头像是否一致,用户的身份证是否过期。如用户同时上传手持证件照片,须增加对手持的身份证与上传的身份证扫描件/照片是否一致、是否为本人所持等环节的审核。以上信息均审核通过后方可生产发货。 (3)乙方自行配送号卡的,应当严格遵守下述要求,并承担全部责任,包括但不限于负责解决、赔偿全部损失,甲方并有权从保证金中扣罚相应金额、终止原合同及本补充协议;乙方委托物流公司配送号卡的,应当在物流公司的协议中明确约定下述事项,并就物流公司及其快递人员的行为承担如前所述的全部责任: 1、所有号卡在配送时须严格要求配送人员目视查验入网登记的身份证原件,确认与入网人信息及入网人身份证复印件一致,并收取入网人身份证复印件及入网人签字的业务登记单。用户委托他人签收的,应当同时查验入网人及代收人的身份证原件,并回收入网人及代收人身份证复印件,同时须要求代收人在业务登记单上签字。如用户拒绝出示身份原件、身份证复印件或拒绝签字,配送人员不得将号卡产品交付给用户。 2、如在发货前用户已上传手持证件照片且审核通过,配送时须目视查验入网人身份证原件,可不收取身份证复印件,但需要收取入网人签字的业务登记单。委托他人签收的,须核验入网人身份证原件、代收人身份证原件,收取代收人身份证复印件以及代收人签字的业务登记单。 3、如号卡为通过O2O协同等方式发展,或在前面预选号卡、校验等环节未进行上传身份证照片、联接国政通核验等工作,须在配送环节通过二代身份识别设备对用户身份证进行校验,校验通过用户方可使用号卡。 4、保证严格按照上述要求100%回收业务登记单、身份证复印件,并保证入网订单中的身份信息与回收身份信息100%一致。 (4)乙方对在提供服务过程中登记或知悉的用户信息、留存的用户资料负有完全的保密义务,不得泄露、篡改或者毁损,不得出售或者非法向他人提供,不得用于提供电信服务之外的任何其他目的。若有违规行为,将报送公安机关依法进行查处。 (5)电信号卡严禁二次分销,包括但不限于未经甲方同意发展下级代理、将电信号卡提供给用户以外的其他第三方等行为,乙方一旦出现售卖“黑卡”或二次分销违规行为,责任将由乙方完全承担,甲方有权取消乙方代理资格、终止原合同及本补充合同,并扣罚保证金,同时上报通信管理局,纳入黑名单;乙方一旦被纳入黑名单,甲方及中国电信下属各企业将依法终止与乙方之间关于委托乙方办理电话入网手续的其他协议,且不再委托乙方办理电话入网手续,并由通信管理局移交工商行政管理机构通过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进行公示。 (6)乙方不得自行留档回收的客户所有资料,应按号卡归属甲方分开打包,每个用户的所有资料完整的一一对应装订在一起,按照50份一包,每月2次固定时间,多包封箱提交至中国电信宜昌分公司。每次送回的用户资料,以邮件方式告知甲方客服中心业务负责人,由甲方客服中心将核查结果及时反馈乙方,如有异常及时核对。 (7)乙方应定期清理和整顿销售网页,在销售网页及网站主页首页显著位置展示代理商统一标识,不得未经甲方事先书面同意擅自发展下级代理。否则,甲方有权取消乙方代理资格、终止原合同及补充合同,并要求乙方赔偿全部损失。 3.2.13未经中国电信同意,代理商不得擅自委托他人办理电信业务。 3.2.14乙方为从事代理业务而投入的从业人员的素质和技能应符合上岗标准,相关用工管理应符合国家法律法规的要求。乙方不得以甲方的名义履行用工管理职责。乙方与其签订劳动协议,由乙方发放工资、办理社会保险、履行劳动保护和福利待遇等。因劳动关系引起的纠纷,由乙方独立承担所有法律责任。因乙方员工自身原因与第三人发生的纠纷由乙方负责并处理,与甲方无关,乙方并承担由此给甲方造成的损失(包括但不限于赔偿费、诉讼费、律师费等)。 3.2.15乙方应负责对乙方人员进行安全生产的培训和管理。若乙方人员在工作过程中发生安全事故,乙方应当负责解决,并承担全部责任。如因此导致甲方对外承担责任或遭受损失的,乙方应予以赔偿 第四条 卡板、号码资源及票据管理 4.1 甲方负责向乙方免费提供卡板及号码资源,乙方负责卡板及号码的库存管理。与甲方做好卡板及号码的交接手续,乙方定期配合甲方对卡板及号码库存数据的核查。 4.2 甲方负责提供乙方卡板及号码资源的调拨,保障资源的可用性。 4.3 乙方负责卡板及号码资源库存预警的管理,当库存不足40%时及时向甲方提出资源调拨需求,甲方在5个工作日内将资源调拨到位。 4.4号码等级按照公司相关规定执行,根据相关码号管理规定和业务发展需要按一定比例配比靓号资源。 4.5甲方负责向乙方免费提供收费凭证、受理回执单等,乙方负责票据保管,并负责协助甲方进行有关凭证的稽核。 4.6 乙方要建立票据领取管理制度,按甲方规定保存和上缴。 4.7 甲方有权对乙方的票据使用进行监管。 第五条 结算约定 5.1 结算 5.1.1 交易款结算 5.1.1.1 交易款定义:乙方代甲方向用户收取的电信费用。 5.1.1.2交易款结算周期:按月结算。 5.1.1.3 如乙方未按甲方要求及时结算的,甲方有权终止协议并按违约责任条款追究乙方责任。 5.1.1.4乙方配合甲方按协议账期对账,如发现账款不符,乙方协助处理至账款相符。 5.1.2 平台服务费结算 5.1.2.1 平台服务费按月结算。 5.1.2.2 平台服务费结算标准按照甲、乙双方协定的标准进行结算,如遇标准和商品变动,甲方以书面通知的形式通知乙方。 5.1.2.3 每月8日前甲方向乙方发放结算通知,乙方收到结算通知后于5个工作日内回复确认,并向甲方提供平台服务费结算的发票。 5.1.2.4 甲方接到发票确认无问题后3个工作日内发起结算报账流程,如票据有问题则返乙方重新提供。 5.1.3 促销费用结算 5.1.3.1 阶段性促销费用标准需甲乙双方明确并一致同意,乙方向甲方提供参与活动的用户清单(清单包括时间、发展渠道、机型、号码、受理工号等信息),甲方负责审核乙方提供的数据清单,以甲方受理业务竣工报表及在网有效用户量为准。 5.1.3.2 促销补贴根据促销活动期内完成情况据实结算。 5.2 本合同价为含税价。乙方根据甲方要求开具相应金额、符合国家规定的“增值税专用发票”。乙方向甲方开具的发票,乙方应派专人或使用挂号信件或特快专递方式在发票开具后[30]日内送达甲方,送达日期以甲方签收日期为准;逾期送达的,每逾期一日,乙方应按逾期送达发票金额的万分之三支付违约金,若因逾期送达造成甲方无法抵扣的,乙方还应赔偿甲方由此遭受的损失,金额相当于逾期送达发票可抵扣金额。 当甲方要求乙方提供增值税专用发票时,如乙方提供的增值税专用发票不符合法律法规要求或本合同约定,或不能通过税务认证的,甲方有权拒收或于发现问题后退回,乙方应及时更换,如因此导致未能在上述条款约定时限内送达增值税专用发票的,乙方应当按照上述条款约定承担逾期送达的违约责任。 5.3 各项业务量的统计及确认,以甲方受理业务竣工报表及满足在网条件的有效用户量为准。 5.4 甲方按月对乙方运营过程中的业务受理情况及服务质量进行考核,考核的费用在甲方支付给乙方的服务费或乙方保证金中扣除。违约考核办法见附件一,如遇甲方统一调整检查和考核办法,甲方将以书面通知的形式告知乙方。 5.5 合作终止后,依据发展实际情况,双方应于合作终止20个工作日内结清债权债务,包括但不限于合作服务费、号卡与终端等。 5.6 凡是有资金进入甲方省公司电子渠道运营中心账户的代理商平台及订单,需结算代收费用的,其订单信息必须纳入中心ESMP系统管理。 5.7支付方式 银行转账 甲方:中国电信股份有限公司宜昌分公司 税务登记号: 91420500760671069B 开户名称:中国电信股份有限公司宜昌分公司 开户银行: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宜昌云集支行 账号: 42201332001050061989 乙方: 宜昌璟华擎信息服务有限公司 税务登记号: 91420500MA4955JN2H _________ 开户名称:_宜昌璟华擎信息服务有限公司 _____ 开户银行: 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宜昌江海路支行 账号: 42250143300800000405 第六条 保密责任 本合同书涉及到双方共同利益,甲乙双方有责任对本合同中各项条款、双方商业秘密及企业和用户信息进行保密。 6.1本协议保密信息,是指任何一方对于在本协议签订及履行过程中了解或接触到的对方商业秘密和其他信息(下合称保密信息),包括但不限于客户资料、客户通信数据、双方协议、往来信函、技术数据或资料、商业信息、财务信息等。 6.2一方应采取必要措施,严格管理对方的保密信息。除非已征得对方的事先书面同意或该保密信息已由对方公开,否则不得向任何第三方透露;非因履行本协议之需要,也不得向其所属人员透露上述保密信息,也不得将上述保密信息用于与本协议履行无关的领域。 6.3除为履行本协议需要外,未经对方书面同意,任何一方不得擅自使用、删改、复制对方的商标、标志或擅自使用对方的保密信息。 6.4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计算机信息系统安全保护条例》以及其他相关法律法规规定,甲方因工作关系向乙方提供设备、平台、网络,乙方不得利用甲方提供的设备、平台和网络系统进行违法犯罪活动. 6.5乙方应对所有来自甲方的信息严格保密,执行有效的安全措施和操作规程。 6.6乙方需指定专人对所使用的信息进行管理。 6.7从甲方获取的信息资源乙方不得用于双方合作以外的商业用途或者牟取私利。 6.8乙方同意并承诺:对此数据予以严格保密,并保证该数据的安全,若因乙方原因造成的数据泄密,由乙方承担相应责任。 6 .9乙方违反上述规定,甲方有权终止合作并追究乙方法律责任。 6.10本条规定的保密责任(客户资料保密除外),在本协议终止后10年内仍然有效。关于客户资料的保密责任,在本协议终止后长期有效。(详见附件五) 第七条 权利归属及侵权处理 7.1本合同项目成果的全部权利,包括但不限于知识产权,归甲方所有。 7.2乙方为完成委托事项而使用他人作品/肖像的,应保证原作者/著作权人/肖像权人对乙方与甲方约定的设计制作成果无任何异议;同时,乙方应向甲方出示与原作者/著作权人/肖像权人签订的作品和/或肖像许可使用合同或其他许可使用证明。 7.3乙方保证依本合同为甲方提供的服务及服务成果符合国家相关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不存在任何权利瑕疵。如果有人提出法律或行政程序(合称“侵权指控”),声称甲方违反了国家相关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或侵犯了其知识产权、其他人身及财产权利的,乙方应当负责解决侵权指控,返还甲方已支付款项及按照同期中国人民银行贷款利率计付利息,并赔偿甲方就此所承担的一切损失和费用,包括但不限于上述侵权指控中所产生的诉讼费用、合理的律师费用、调查费用、罚金、和解金额或生效法律文书中规定的赔偿金额。侵权指控调查处理期间,甲方有权中止合作,甲方有权暂停一切经济事项的支出,待侵权指控调查处理结束后另行商定继续合作及结算事宜。 第八条 违约责任 8.1乙方销售电信业务过程中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甲方根据行为的严重程度有权选择采取要求乙方在规定的时间内纠正、赔偿损失、终止合作解除协议等部分或全部措施,具体以甲方发出的书面通知为准: 8.1.1乙方不遵守甲方的资费标准和资费政策,或违背甲方规定的服务标准和市场宣传要求。 8.1.2乙方与甲方及甲方的其他代理商进行恶意竞争,造成市场秩序混乱或严重影响甲方与其他代理商的形象及利益。 8.1.3乙方已发生或有明显迹象表明其人事状况、财务状况和/或经营状况发生重大变化,已经或有可能不能继续正常履行其在本协议项下各项义务的。 8.1.4未经甲方许可将平台及运营支撑服务转让给第三方或授权其他单位或个人经营的。 8.1.5违反甲方有关业务管理规定,进行虚假宣传或欺诈活动,给甲方造成名誉损害或经济损失的。 8.1.6因乙方原因引发的客户投诉到省、市级监管部门、消费者协会、社会媒体累计2次,或投诉到国家通信主管部门、消费者协会、社会媒体1次,且理由成立的。 8.1.7乙方恶意诱导或欺骗客户离网后重新入网,套取合作服务费,或擅自向客户做违规承诺造成甲方承担相应法律责任的。 8.1.8乙方恶意擅自改变业务受理对象范围和要求,超越或滥用权限办理业务的。 8.1.9未经甲方书面许可,进行转代理的(包括部分转让、以承包等方式变相转让等)。 8.1.10乙方恶意违反协议目的在网上专营店以外的其他场合擅自使用“中国电信”等与甲方有关的标识或称谓的。 8.1.11擅自中止或终止履行本协议的。 8.1.12乙方解散、注销、破产或被吊销营业执照等。 8.1.13协议到期,乙方须在协议期满之日起30日内与甲方结清所有款项,如未能在30日内结清,乙方须按未结清款项的双倍进行赔偿。 8.2一方在履行本协议过程中,如果因其实施行为发生侵犯他人权利的情形而引起索赔或诉讼,则行为方应承担全部责任,并赔偿另一方免于承担由此造成的一切损害和损失,包括但不限于上述侵权指控所产生的诉讼费用、合理的律师费用、调查费用、和解金额或生效法律文书中规定的赔偿金额。如发生另一方先行赔付之情形,就上述发生的各项费用及赔偿额,先行赔付方有权在货款/应付合作服务费/平台费及/或履约保证金中予以扣除,不足部分,责任方应在收到先行赔付方书面通知后十日内,将要求之款项付清,并承担因此造成的先行赔付方的其他一切损失。上述条款所指情形,包括但不限于: 8.2.1一方违反保密义务的,或者侵犯他人商业秘密、通信秘密或个人隐私等民事权益。 8.2.2未经对方书面同意,一方违反本协议约定的或终止履行本协议的。 8.2.3一方及其工作人员在履行本协议过程中,实施的其他侵犯他人权利的行为。 8.3除第8.1条约定外,一方履行协议过程中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另一方有权要求其纠正,如在合理时间内仍未纠正的,守约方可以提前解除本协议并要求乙方赔偿损失。 8.3.1一方解散、注销、破产或被吊销营业执照等。 8.3.2协议未到期擅自中止协议的。 8.3.3违反本协议有关约定。 8.3.4违反法律法规及有关业务管理规定,给对方、客户或第三方带来形象、名誉损失或经济损失的。 8.3.5因一方产品、服务质量问题引起的客户有理由投诉,如投诉到省、市级监管部门、消费者协会、社会媒体2次或投诉到国家通信监管部门、消费者协会、社会媒体1次的。 8.3.6双方约定确定的其他事宜。 8.4乙方在发展用户的同时,需保证用户质量,用户质量差主要体现在当月入网的用户在当月或次月离网,在网时间短,甲方通过月度离网率对乙方进行考核。 月度离网率=当月离网用户数/上月新发展用户数,当月离网用户指上月新发展用户在当月离网的用户,包括停机、拆机等用户。 对于离网率高于35%(含),取消下月营销支撑。 8.5乙方不得出现违规操作,违规操作指利用中国电信的业务规则、平台漏洞等套取利益,主要包括养卡、套佣和恶意欠费等。 8.6 乙方未能按本合同约定按期提供本项目下任一项成果的,每逾期[1]日,乙方须向甲方支付本项目报酬总额[0.5]%的违约金。如乙方应支付的各项违约金数额累计达到本项目报酬总额的[5]%时,甲方有权终止本合同,乙方仍应向甲方支付相应违约金,退还甲方已支付款项及按照同期中国人民银行贷款利率计付利息,并赔偿甲方的相应损失。 8.7乙方违反本合同约定,活动成果未满足甲方要求,由乙方负责根据甲方要求更正和修改,因此造成的所有损失和费用的增加由乙方负责。因此造成逾期交付的,乙方并应按照本合同第8.2条约定承担违约责任。如甲方提出更正或修改要求后[3]日内,乙方仍未满足甲方要求,则甲方有权终止本合同并不再支付本项目佣金;同时,乙方应退还甲方已支付款项及按照同期中国人民银行贷款利率计付利息,并赔偿甲方的相应损失。 8.8乙方未履行或未完全履行本协议项下的条款均构成违约,乙方应赔偿因此而给甲方造成的一切损失,包括但不限于甲方因调查违约行为而支付的合理费用。如双方同意继续合作,乙方仍应赔偿甲方的损失。 第九条 通知 甲方与乙方因履行本协议或与本协议有关的一切通知都必须按照本协议中的地址,以书面信函形式或甲方与乙方确认的传真或类似的通讯方式进行。采用信函方式的应使用挂号信或者具有良好信誉的特快专递送达。如使用传真或类似的通讯方式,通知日期即为通讯发出日期,如使用挂号信件或特快专递,通知日期即为邮件寄出日期并以邮戳为准。甲方通讯方式: 名称:中国电信股份有限公司宜昌分公司 地址:湖北省宜昌市西陵区云集街道夷陵路97号 联系人:朱勇 电话:18908602123 第十条 免责条款 10.1 本协议所称不可抗力,是指地震、台风、水灾、火灾、战争等,也包括国家法律、法规以及中央及地方相关政策的变更以及其它本协议各方不能预见,并且对其发生和后果不能防止或不能避免且不可克服的客观情况。 10.2 本协议任何一方因不可抗力不能履行或不能完全履行本协议的义务时,应在不可抗力发生之日起的二十四小时内通知本协议的其它方,并在不可抗力发生之日起的十日内向其它方提供由有关部门出具的不可抗力证明。 10.3 因不可抗力不能履行协议的,根据不可抗力的影响,受影响方部分或全部免除责任,但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迟延履行协议后发生不可抗力的,不能免除责任。 10.4 按照不可抗力对协议的影响程度,由双方协商确定是否变更或解除协议。 第十一条 法律适用及争议解决 11.1 本协议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 11.2 所有因本协议引起的或与本协议有关的任何争议将通过双方友好协商解决。如果双方不能通过友好协商解决争议,则任何一方均可向甲方住所地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起诉。 11.3 诉讼进行过程中,双方将继续履行本协议未涉诉讼的其它部分。 第十二条 其他 12.1本协议一式四份,双方各执两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12.2协议期满前15天,双方同意延长协议期限的,应签订补充协议或重新续签协议;双方未签订补充协议或续签协议的,本协议期满即行终止。本协议终止后,双方应交清相关财物、手续。 12.3 本协议执行过程中,本协议未尽事宜由甲乙双方另行签订补充协议,所有补充协议以及有关文件经甲、乙双方签字盖章后即成为本协议不可分割的有效组成部分。 12.4 本协议附件是协议的组成部分,与正文具有同等法律效力。协议附件与正文约定不一致的,以正文为准。 12.5 本协议的终止,不得损害或影响双方根据本协议应有的义务、责任、权利和利益的履行和享有。本协议有关质量、知识产权、违约责任、保密条款、公共利益保护等规定不因协议期满而失效。 第十三条 附件 附件一:《代理业务检查考核办法》 附件二:《诚信经营承诺书》 附件三:《基础业务控制点》 附件四:《用户信息保护承诺书》 附件五:《保密承诺书》 附件六:《信息安全保障责任书》
(以下无正文)
甲方: 授权签约人/负责人签字: (盖章): 签字日期:__年__月__日
乙方: 授权签约人/负责人签字: (盖章): 签字日期: __年_ 月 _日
附件一: 基础代理服务考核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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