招标
融腾航天产业园项目EPC工程总承包
金额
42000万元
项目地址
江苏省
发布时间
2023/05/10
公告摘要
项目编号-
预算金额42000万元
招标公司无锡市融腾产业智造基地有限公司
招标联系人-
招标代理机构江苏江南梁鸿建设咨询有限公司
代理联系人刘傲0510-88220651
标书截止时间2023/05/15
投标截止时间2023/06/12
公告正文
招标公告 | ||||||||||||||||||||||||||||||||||||||||
(采用资格后审方式) | ||||||||||||||||||||||||||||||||||||||||
融腾航天产业园项目(项目名称)EPC工程总承包 标段招标公告 | ||||||||||||||||||||||||||||||||||||||||
1.招标条件 | ||||||||||||||||||||||||||||||||||||||||
本招标项目融腾航天产业园项目 (项目名称)已由无锡梁溪区行政审批局 (项目审批、核准或备案机关名称)以江苏省投资项目备案证 梁行审投备[2023]65号 (批文名称及编号)批准建设,项目业主为无锡市融腾产业智造基地有限公司 ,建设资金来自自筹 (资金来源),项目出资比例为国有资金:0.0%、其他国有:100.0%、私有资金:0.0%、外国政府及组织投资:0.0%、境外私人投资:0.0%,招标人为 无锡市融腾产业智造基地有限公司 ,招标代理机构为江苏江南梁鸿建设咨询有限公司 。项目已具备招标条件,现对该项目进行公开招标。本项目为网上电子投标。 | ||||||||||||||||||||||||||||||||||||||||
2.项目概况与招标范围 | ||||||||||||||||||||||||||||||||||||||||
2.1项目概况: | ||||||||||||||||||||||||||||||||||||||||
2.1.1建设地点:梁溪区芦中路与扬江路交叉口西北侧 | ||||||||||||||||||||||||||||||||||||||||
2.1.2建设规模:该项目新增用地面积约21458平方米,总建筑面积约6.5万平方米,其中地上建筑面积约5.4万平方米,地下建筑面积约1.1万平方米。新建1栋科研设计用房及配套设施等,计划打造集办公、研发、制造为一体的多功能创新园区。 | ||||||||||||||||||||||||||||||||||||||||
2.1.3合同估算价:42000.0 万元 | ||||||||||||||||||||||||||||||||||||||||
2.1.4工期要求:总工期要求270 日历天。 | ||||||||||||||||||||||||||||||||||||||||
设计开工日期:2023年06月20日 08:00,施工开工日期:2023年07月19日 08:00, | ||||||||||||||||||||||||||||||||||||||||
工程竣工日期:2024年03月15日 17:00 | ||||||||||||||||||||||||||||||||||||||||
2.1.5其他:联合体要求:(1)联合体牵头人单位必须具备建筑工程(2015 新标准)三级(含)以上施工资质及有效的安全生产许可证;(2)提交联合体各成员单位共同签订的联合体投标协议书。联合体投标时应签订联合体协议,协议中须明确联合体牵头人;(3)联合体各成员单位应当具备与联合体协议中约定的分工相适应的资质条件;(4)联合体各方签订联合体投标协议书后,不得再以自己的名义单独或者以其他联合体成员的名义申请本工程的投标;(5)联合体最多只能由两家单位组成;(6)投标保证金由联合体牵头单位缴纳。注:联合体单位下载招标文件的时候,牵头人单位挑选到本标段信息后,再插上成员单位 CA 锁,并选择添加成员单位,再下载招标文件。否则在中标后续阶段(如中标通知书,合同签订等环节)将无法显示成员单位名称(如有疑问,可咨询新点软件公司)。 | ||||||||||||||||||||||||||||||||||||||||
2.1.6质量标准:(1)设计要求的质量标准:满足并符合国家、地方及行业相关现行设计规范要求,符合相应阶段设计深度要求,做好图纸报批、综合协调等各项工作,配合组织专家论证,并确保各类审图及时顺利通过。 (2)施工要求的质量标准:符合国家验收合格标准。 (3)物资采购要求的质量标准:工程所有物资(设备、材料等)采购质量需符合现行国家标准及行业标准要求,合格率达到100%。 | ||||||||||||||||||||||||||||||||||||||||
2.2招标范围: 本工程采用设计、采购、施工一体化工程总承包模式(EPC),为交钥匙工程,包括本工程设计(方案设计、初步设计、施工图设计,施工全过程的施工指导及技术咨询、现场服务、设计变更及项目验收等相关设计配合服务等)、工程施工、设备购置并安装、直至竣工验收合格以及保修期缺陷责任期内的保修、移交、备案等工程总承包项目的全部工作。 | ||||||||||||||||||||||||||||||||||||||||
3.投标人资格要求 | ||||||||||||||||||||||||||||||||||||||||
3.1本次招标要求投标人应满足以下要求: | ||||||||||||||||||||||||||||||||||||||||
资质条件: | ||||||||||||||||||||||||||||||||||||||||
(1) | ||||||||||||||||||||||||||||||||||||||||
(2)(A)设计资质要求:[工程设计综合资质甲级]或[建筑行业设计甲级资质]或[建筑行业(建筑工程)设计甲级资质];(B)施工资质要求:具备[建筑工程(2015新标准)三级](含)以上资质,须具备安全生产条件,提供有效的安全生产许可证。并且在人员、设备、资金等方面具备相应的工程总承包能力。 | ||||||||||||||||||||||||||||||||||||||||
3.2投标人拟派总承包项目经理应当具有与招标项目规模标准和要求相适应的工程建设类注册执业资格(注册建筑师、勘察设计注册工程师、注册建造师、注册监理工程师)或者具备工程建设类高级专业技术职称(适用于未实施注册执业资格的),且必须满足下列条件: | ||||||||||||||||||||||||||||||||||||||||
(1)总承包项目经理不得同时在两个或者两个以上单位受聘或者执业。 | ||||||||||||||||||||||||||||||||||||||||
(2)总承包项目经理不得同时在两个或者两个以上工程项目上任职。 | ||||||||||||||||||||||||||||||||||||||||
3.3 投标人及拟派总承包项目经理应具备其他要求: | ||||||||||||||||||||||||||||||||||||||||
1、企业应当具备下列资质条件: | ||||||||||||||||||||||||||||||||||||||||
(A)设计资质要求:[工程设计综合资质甲级]或[建筑行业设计甲级资质]或[建筑行业(建筑工程)设计甲级资质] | ||||||||||||||||||||||||||||||||||||||||
(B)施工资质要求:具备[建筑工程(2015新标准)三级](含)以上资质,须具备安全生产条件,提供有效的安全生产许可证。并且在人员、设备、资金等方面具备相应的工程总承包能力。 投标人在投标文件递交截止时间当日,本次招标中需要的建筑业企业资质动态监管结果不处于不合格状态。 | ||||||||||||||||||||||||||||||||||||||||
2、财务要求:2019 至2021 年财务会计报表(如投标人成立时间不足要求的年份,则提供自成立以来的财务会计报表) | ||||||||||||||||||||||||||||||||||||||||
3、□企业应当具有以下类似工程业绩之一:工程总承包业绩,设计业绩,施工业绩 | ||||||||||||||||||||||||||||||||||||||||
(A)工程总承包业绩要求:投标人近三年来承担过单项合同金额≥24000万元的房屋建筑工程总承包业绩。(总承包业绩单项合同金额以中标通知书或者直接发包证明或者工程总承包合同中的金额为准。业绩有效期以竣工验收证明的日期至本工程发布招标公告首日计算。业绩证明材料需提供工程中标通知书(或者直接发包证明)、合同、竣工验收证明(竣工验收证明材料上至少应加盖建设单位、设计单位、监理单位和施工单位四方公章(非项目章、科室章),否则不予采信),以上材料缺一不可,提供材料所示工程名称、各相关单位信息和项目负责人信息等需前后一致,能证明为同一工程,且时间顺序符合建设工程实际。如人员信息前后不一致,则须提供相关人员变更证明资料。上述证明材料均以无锡市公共资源交易网上诚信库信息 V7.0 为准。) | ||||||||||||||||||||||||||||||||||||||||
(B)设计业绩要求:投标人近三年来承担过投资额≥24000万元的房屋建筑工程设计业绩。(设计业绩投资额以设计合同所载的金额为准。业绩有效期以设计合同签订时间至本工程发布招标公告首日计算。业绩证明材料需提供中标通知书(或发包人出具的加盖单位公章的直接发包证明)、设计合同,二者缺一不可;上述证明材料均以无锡市公共资源交易网上诚信库信息 V7.0 为准。) | ||||||||||||||||||||||||||||||||||||||||
(C)施工业绩要求:投标人近三年来承担过单项合同金额≥24000万元的房屋建筑工程施工业绩。(施工业绩单项合同金额以中标通知书或者直接发包证明或者施工合同中的金额为准。业绩有效期以竣工验收证明的日期至本工程发布招标公告首日计算。业绩证明材料需提供工程中标通知书(或发包人出具的加盖单位公章的直接发包证明)、合同、竣工验收证明(竣工验收证明材料上至少应加盖建设单位、设计单位、监理单位和施工单位四方公章(非项目章、科室章),否则不予采信),以上材料缺一不可,提供材料所示工程名称、各相关单位信息和项目负责人信息等需前后一致,能证明为同一工程,且时间顺序符合建设工程实际。如人员信息前后不一致,则须提供相关人员变更证明资料。上述证明材料均以无锡市公共资源交易网上诚信库信息 V7.0 为准。) | ||||||||||||||||||||||||||||||||||||||||
4、工程总承包项目经理应当具备下列资格条件之一: | ||||||||||||||||||||||||||||||||||||||||
(A)注册建筑师、勘察设计注册工程师、注册建造师、注册监理工程师; | ||||||||||||||||||||||||||||||||||||||||
(B)工程建设类高级专业技术职称(适用于未实施注册执业资格的); | ||||||||||||||||||||||||||||||||||||||||
5、工程总承包项目经理应当承担过以下类似工程业绩之一:工程总承包业绩,设计业绩,施工业绩 | ||||||||||||||||||||||||||||||||||||||||
(A)工程总承包业绩要求:近三年来以工程总承包项目经理身份承担过单项合同金额≥15000万元的房屋建筑工程总承包业绩(总承包业绩单项合同金额以中标通知书或者直接发包证明或者工程总承包合同中的金额为准。业绩有效期以竣工验收证明的日期至本工程发布招标公告首日计算。业绩证明材料需提供工程中标通知书(或发包人出具的加盖单位公章的直接发包证明)、合同、竣工验收证明(竣工验收证明材料上至少应加盖建设单位、设计单位、监理单位和施工单位四方公章(非项目章、科室章),否则不予采信),以上材料缺一不可,提供材料所示工程名称、各相关单位信息和项目负责人信息等需前后一致,能证明为同一工程,且时间顺序符合建设工程实际。如人员信息前后不一致,则须提供相关人员变更证明资料。上述证明材料均以无锡市公共资源交易网上诚信库信息 V7.0 为准。) | ||||||||||||||||||||||||||||||||||||||||
(B)设计业绩要求:近三年来以设计负责人身份承担过投资额≥15000万元的设计业绩。(设计业绩投资额以设计合同所载的金额为准。业绩有效期以设计合同签订时间至本工程发布招标公告首日计算。业绩证明材料需提供中标通知书(或发包人出具的加盖单位公章的直接发包证明)、设计合同,二者缺一不可。上述证明材料均以无锡市公共资源交易网上诚信库信息 V7.0 为准。) | ||||||||||||||||||||||||||||||||||||||||
(C)施工业绩要求:近三年来以施工项目经理身份承担过单项合同金额≥15000万元的房屋建筑工程施工业绩。(施工业绩单项合同金额以中标通知书或者直接发包证明或者施工合同中的金额为准;业绩有效期以竣工验收证明的日期至本工程发布招标公告首日计算;业绩证明材料需提供工程中标通知书(或发包人出具的加盖单位公章的直接发包证明)、合同、竣工验收证明(竣工验收证明材料上至少应加盖建设单位、设计单位、监理单位和施工单位四方公章(非项目章、科室章),否则不予采信),以上材料缺一不可,提供材料所示工程名称、各相关单位信息和项目负责人信息等需前后一致,能证明为同一工程,且时间顺序符合建设工程实际。如人员信息前后不一致,则须提供相关人员变更证明资料。上述证明材料均以无锡市公共资源交易网上诚信库信息 V7.0 为准。) | ||||||||||||||||||||||||||||||||||||||||
6、项目管理机构:由招标人根据《建设项目工程总承包管理规范》GB/T50358-2017予以明确。 | ||||||||||||||||||||||||||||||||||||||||
7、其他要求:(1)工程总承包项目经理应具备下列资质条件之一:一级注册结构工程师或一级注册建造师(建筑工程)或一级注册建筑师或工程建设类高级专业技术职称;(2)若工程总承包项目经理为一级注册建造师(建筑工程),须具备有效的安全生产考核合格证书(B 证),并在本单位注册满三个月。拟委派的工程总承包项目经理可以兼任施工负责人或设计负责人(仅可兼任其中一个)。(3)拟派设计负责人:具备一级注册建筑师或一级注册结构工程师或工程建设类高级(含)以上专业技术职称。(4)拟派施工负责人:具备一级注册建造师(建筑工程)执业资格及有效的安全生产考核合格证书(B证)。(5)设计负责人、施工负责人不得是同一人。(6)工程总承包项目经理、设计负责人、施工负责人须提供企业为其缴纳的2023年2月~2023年4月的社保缴费证明(如投标人成立时间迟于要求开始的时间,则时间要求为投标人成立时间至截止时间)。(7)必须满足下列条件:a、工程总承包项目经理、设计负责人及施工项目负责人不得同时在两个或者两个以上单位受聘或者执业。b、工程总承包项目经理、施工项目负责人不得同时在两个或者两个以上工程项目担任工程总承包项目经理或施工项目负责人。 | ||||||||||||||||||||||||||||||||||||||||
工程总承包项目经理承担过类似工程; ☐ 投标人承担过类似工程;类似工程认定标准: ☑ 自2021年05月10日以来,企业和拟派项目负责人没有因串通投标、弄虚作假、以他人名义投标、骗取中标、转包、违法分包等违法行为受到建设等有关部门行政处罚的; ☑ 自2022年05月10日以来,企业没有无正当理由放弃中标资格(不含项目负责人多投多中后放弃)、不与招标人订立合同、拒不提供履约担保情形的; ☑ 自2023年02月10日以来,企业没有因拖欠工人工资被招标项目所在地省、市、县(市、区)建设行政主管部门通报批评的; ☐ 自1900年01月01日以来,投标人或者拟派项目负责人在招标人之前的工程中没有履约评价不合格的,履约评价不合格的名单如下: | ||||||||||||||||||||||||||||||||||||||||
3.4投标人不得有招标文件第二章投标人须知第1.4.3项规定的情形。 | ||||||||||||||||||||||||||||||||||||||||
3.5 本次招标☐不接受联合体投标 ☑接受联合体投标。采用联合体投标的,应满足招标文件第二章投标人须知第1.4.2项的规定。 | ||||||||||||||||||||||||||||||||||||||||
4.招标文件的获取 | ||||||||||||||||||||||||||||||||||||||||
4.1 凡有意参加投标者,请于2023年05月10日 10:00 时至2023年05月15日 23:59 时在无锡市建设工程网上招投标系统V7.0下载招标文件,平台和工具软件使用费120 元,售后不退。 | ||||||||||||||||||||||||||||||||||||||||
4.2 本项目不办理招标文件的邮寄。 | ||||||||||||||||||||||||||||||||||||||||
5.投标文件的递交 | ||||||||||||||||||||||||||||||||||||||||
5.1 投标文件递交的截止时间(投标截止时间,下同)为2023年06月12日 9时30 分,地点为无锡市建设工程网上招投标系统V7.0 ,投标文件递交的具体要求详见招标文件规定。 | ||||||||||||||||||||||||||||||||||||||||
5.2 逾期送达或者未送达指定地点的投标文件,招标人不予受理。 | ||||||||||||||||||||||||||||||||||||||||
6.评标方法 | ||||||||||||||||||||||||||||||||||||||||
本次招标采用评定分离方式,具体评标方法和定标方法详见招标文件 | ||||||||||||||||||||||||||||||||||||||||
7.发布公告的媒介 | ||||||||||||||||||||||||||||||||||||||||
本次招标公告同时在交易中心、无锡市公共资源交易网、江苏省建设工程招标网上发布。 | ||||||||||||||||||||||||||||||||||||||||
8.联系方式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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