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省市场局2023年特种设备生产、充装、检验、检测评审机构招标项目(三次)履约验收公告
金额
-
项目地址
辽宁省
发布时间
2023/12/13
公告摘要
公告正文
省市场局2023年特种设备生产、充装、检验、检测评审机构招标项目(三次) 验收结果公告
公告日期: 2023年12月13日
一、合同编号: JH23-210000-14717-013-01
二、合同名称: 13包:气瓶及瓶阀制造
三、项目编号: JH23-210000-14717
四、项目名称: 省市场局2023年特种设备生产、充装、检验、检测评审机构招标项目(三次)
五、合同主体
采购人(甲方): 辽宁省市场监督管理局机关
地 址: 沈阳市皇姑区崇山中路55号
联系方式: 13840223605
供应商(乙方): 大连锅炉压力容器检验检测研究院有限公司
地 址: 辽宁省大连保税区洞庭路1号自贸大厦503、509
联系方式: 1347851498
六、合同主要信息
履约内容: 气瓶及瓶阀制造
履约要求: 1、鉴定评审依据:特种设备鉴定评审工作应当在规定的任务时间内,严格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特种设备安全技术规范(《特种设备生产和充装单位许可规则》)及相关标准开展工作,并符合采购人行政审批的相关要求。
2、鉴定评审项目:鉴定评审项目见第一章采购公告,鉴定评审项目及依据见本章附件。
(1)投标人应结合自身鉴定评审能力,按照国家要求时限完成鉴定评审工作,未能满足完成时限要求者不能应标。
(2)成交人应在规定时间内完成鉴定评审任务,如成交后因成交人自身原因导致鉴定评审任务延期完成,一切后果由成交人承担。
3、任务开展依据:应当在规定的任务时间内,严格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特种设备安全技术规范(《特种设备生产和充装单位许可规则》)及相关标准开展工作,并符合采购人行政审批的相关要求。成交签订合同后,采购人设专人负责鉴定评审管理工作,传达相关工作要求;鉴定评审机构应任命鉴定评审技术负责人,相关负责人应符合国家有关规定条件。
4、鉴定评审机构对其任用的鉴定评审人员负责,相关人员应符合国家有关要求,不得在分包类别相同的评审机构中兼职。
5、鉴定评审机构要按照采购人要求做好鉴定评审档案的保管、处置工作。
6、鉴定评审机构由于虚假、错误鉴定评审结论而给被鉴定评审单位造成损失的,或者给社会带来不良影响的,鉴定评审机构应当负责赔偿,并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7、鉴定评审机构不得将鉴定评审任务外包或分包给其他检测机构鉴定评审,一经发现,立即取消成交资格,并追究其法律责任。
履约期限: 按照甲方要求执行
履约地点: 按照甲方要求执行
七、验收日期: 2023年12月06日
八、验收组成员(应当邀请服务对象参与):
王剑峰、张颖、刘刚
九、验收意见: 验收通过
十、其他补充事宜:
公告日期: 2023年12月13日
一、合同编号: JH23-210000-14717-013-01
二、合同名称: 13包:气瓶及瓶阀制造
三、项目编号: JH23-210000-14717
四、项目名称: 省市场局2023年特种设备生产、充装、检验、检测评审机构招标项目(三次)
五、合同主体
采购人(甲方): 辽宁省市场监督管理局机关
地 址: 沈阳市皇姑区崇山中路55号
联系方式: 13840223605
供应商(乙方): 大连锅炉压力容器检验检测研究院有限公司
地 址: 辽宁省大连保税区洞庭路1号自贸大厦503、509
联系方式: 1347851498
六、合同主要信息
履约内容: 气瓶及瓶阀制造
履约要求: 1、鉴定评审依据:特种设备鉴定评审工作应当在规定的任务时间内,严格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特种设备安全技术规范(《特种设备生产和充装单位许可规则》)及相关标准开展工作,并符合采购人行政审批的相关要求。
2、鉴定评审项目:鉴定评审项目见第一章采购公告,鉴定评审项目及依据见本章附件。
(1)投标人应结合自身鉴定评审能力,按照国家要求时限完成鉴定评审工作,未能满足完成时限要求者不能应标。
(2)成交人应在规定时间内完成鉴定评审任务,如成交后因成交人自身原因导致鉴定评审任务延期完成,一切后果由成交人承担。
3、任务开展依据:应当在规定的任务时间内,严格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特种设备安全技术规范(《特种设备生产和充装单位许可规则》)及相关标准开展工作,并符合采购人行政审批的相关要求。成交签订合同后,采购人设专人负责鉴定评审管理工作,传达相关工作要求;鉴定评审机构应任命鉴定评审技术负责人,相关负责人应符合国家有关规定条件。
4、鉴定评审机构对其任用的鉴定评审人员负责,相关人员应符合国家有关要求,不得在分包类别相同的评审机构中兼职。
5、鉴定评审机构要按照采购人要求做好鉴定评审档案的保管、处置工作。
6、鉴定评审机构由于虚假、错误鉴定评审结论而给被鉴定评审单位造成损失的,或者给社会带来不良影响的,鉴定评审机构应当负责赔偿,并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7、鉴定评审机构不得将鉴定评审任务外包或分包给其他检测机构鉴定评审,一经发现,立即取消成交资格,并追究其法律责任。
履约期限: 按照甲方要求执行
履约地点: 按照甲方要求执行
七、验收日期: 2023年12月06日
八、验收组成员(应当邀请服务对象参与):
王剑峰、张颖、刘刚
九、验收意见: 验收通过
十、其他补充事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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