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标
航空轮胎大科学中心项目二期监理
房屋建筑工程监理航空轮胎大科学中心勘察设计预算审核竣工图审核在线审批监管平台基苯安全控制结算审核建设工程监理建设工程施工监理监理工作提供外部条件构配件材料设备复试工程资料办公用房工地住房规划设计生产工艺设计工程设计优化工地例会钢结构安装土建工程外墙脚手架拆除清表软基处理土方工程基坑支护地基与基础主体结构工程砌体工程屋面工程门窗工程幕墙防水工程墙体工程装修装饰工程二次精装修栏杆楼地面工程散水台阶室外场地围墙进度款审核变更签证造价审核设计施工勘察管理设计管理规划道路及小区道路路口接驳市政供电市政给排水景观园林绿化红线外接驳建筑装修交付使用的各项配套工程电梯智能化燃气空调通风发电机房厨房抗震支架装配式结构安装综合管线标识系统地面处理交通划线人防工程地坪漆有线电视油烟风管通信消防性能化论证电气临时供电永久供电泛光照明临时供水永久供水弱电网络网架结构安装防火门防火卷帘充电桩设计图纸评审方案设计投资控制信息管理项目管理项目监理进行各承包人有关条款跟踪管理技术经济方案专项勘察管理专项报告各类管理文件设置预控要点专项审查交通评估环境影响评价的审查结构超限审查论证深基坑审查建筑节能审查监理需建立各专业图纸台帐BIM技术模型创建深化管线综合场地布置模拟材料设备工程量统计应用成果BIM模型可视化交底实时更新维护准确反映施工BIM实施计划实时调整BIM工作安全文明施工智慧工地BIM应用协助委托人组织专家认证施工图设计气象用电用水水土保持市政接驳识别与管理控制桩校核保护措施平面控制网高程控制网临时水准点控制测量测量放线施工组织设计征地拆迁施工测量技术交底作业指导书监理规划检查施工承包人工程质量费用控制监督管理工程材料合同协调管理安全技术措施专项施工施工进度计划协助审批各单项工程开工报告现场准备勘察清障方案土方回填混凝土灌注桩浇筑预制桩接桩地下连续墙土钉墙后浇带结构混凝土防水混凝土浇筑卷材防水层细部构造处理钢筋预应力张拉索膜安装旁站监理工人工资土石方建筑垃圾运输余泥渣土出泥运输车隐蔽工程验收整改移交考核评价改变重大施工方案驻场监理第三方质量安全评估服务地下室底板结构结构板浇筑外墙工程施工安装
金额
-
项目地址
广东省
发布时间
2022/09/17
公告摘要
公告正文
航空轮胎大科学中心项目二期监理
航空轮胎大科学中心项目二期监理
公告简要
- 项目名称:航空轮胎大科学中心项目二期监理
- 项目编号:JG2022-15796
- 本项目采用资格审查方式:资格后审
- 项目所在区域:广东省广州市黄埔区
- 投标登记时间:2022年9月17日 0时0分~2022年10月10日 10时0分
- 投标登记方式:网上登记
- 是否允许联合体投标登记:否
- 保证金金额(万元):5
- 最高投标限价(万元):734.80032
- 投标人资格条件:3.1 本次招标要求投标人须具备相应资质,具备相应业绩。 3.1.1投标人须具备工程监理综合资质或房屋建筑工程监理甲级或以上资质。香港企业参加投标的,须在广东省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备案且备案的业务范围满足本项目招标文件要求。[注:依据《广东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印发香港工程建设咨询企业和专业人士在粤港澳大湾区内地城市开业执业试点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粤建规范[2020]1号)确定]。 工程监理企业资质证书有效期按《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办公厅关于建设工程企业资质延续有关事项的通知》(建办市函〔2020〕334号)、《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办公厅关于做好建筑业“证照分离”改革衔接有关工作的通知》(建办市〔2021〕30号)、《广东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建设工程企业资质延续有关事项的通知》(粤建许函〔2020〕298号)和《广州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关于建设工程企业资质有效期顺延的通知》(穗建审批〔2020〕295号)执行。 3.1.2投标人自2019年1月 1 日至今完成过质量合格的类似工程监理业绩(类似工程是指第3.1.1点所述资质方能承接的房屋建筑工程)。需同时提供中标通知书或免招标的相关证明、施工监理合同、竣工验收报告或竣工验收证明。时间以竣工验收时间为准。 3.2总监理工程师:拟任本项目总监理工程师应具有建设部2006年4月1日后颁发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注册监理工程师注册执业证书,且其注册专业为房屋建筑工程专业,注册执业单位为本公司,并具有本科或以上的学历;或已在广东省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备案且备案的业务范围相当于注册监理工程师的香港专业人士[香港专业人士的备案业务范围依据《广东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印发香港工程建设咨询企业和专业人士在粤港澳大湾区内地城市开业执业试点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粤建规范[2020]1号)确定]。 3.3 本次招标不接受联合体投标。 3.4 投标人应具有独立法人资格,持有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核发的法人营业执照,按国家法律经营。 3.5投标登记前,投标人须在广州市住建行业信用管理平台建立了企业信用档案及拟担任本工程总监理工程师须是本企业信用档案中的在册人员(以广州市住建行业信用管理平台查询信息为准)。 3.6投标人出具按照招标文件要求的格式签署盖章的《投标申请人声明》(格式见招标文件第六章)。 3.7本项目不接受被列入我区不良记录名单(处罚有效期内)的单位或个人(指总监理工程师)投标,不良记录具体名单以资格审查时广州市黄埔区人民政府、广州开发区管委会网站的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局网页“建筑活动不良行为记录”栏目(网址: http://www.hp.gov.cn/gzjg/qzfgwhgzbm/qzfhcxjsj10/jzhdblxwjl/)公布名单为准。若资格审查时网址有变化,以最新网址为准。 注:1、未在招标公告第三条单列的投标人资格要求条件,不作为资审不合格的依据。 2、依据《广东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印发香港工程建设咨询企业和专业人士在粤港澳大湾区内地城市开业执业试点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粤建规范〔2020〕1号,详见链接:http://zfcxjst.gd.gov.cn/xxgk/wjtz/content/post_3137220.html),自2021年1月1日起,经备案且备案的业务范围满足招标文件要求的香港企业及香港专业人士参与本次投标的,应按招标文件要求提供满足评审的相关证明文件。
- 投标人拟担任本工程项目负责人要求:总监理工程师:拟任本项目总监理工程师应具有建设部2006年4月1日后颁发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注册监理工程师注册执业证书,且其注册专业为房屋建筑工程专业,注册执业单位为本公司,并具有本科或以上的学历;或已在广东省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备案且备案的业务范围相当于注册监理工程师的香港专业人士[香港专业人士的备案业务范围依据《广东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印发香港工程建设咨询企业和专业人士在粤港澳大湾区内地城市开业执业试点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粤建规范[2020]1号)确定]。
- 使用企业库数据源: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企业库
- 开标时间:2022年10月10日 10时0分 - 2022年10月10日 12时0分
- 开标地点:第2开标室(黄埔交易部)
- 投标文件递交时间:2022年9月17日 0时0分 - 2022年10月10日 10时0分
- 递交电子光盘备用(投标)时间:2022年10月10日 9时30分 - 2022年10月10日 10时0分
- 递交电子光盘备用(投标)地点:第2开标室(黄埔交易部)
- 自助签到日程安排:/
- 招标人:广州智埔科技有限公司
- 招标代理:广州市南悦工程顾问有限公司
- 联系人:冯工
- 代理联系人:董工
- 联系方式:020-32030333
- 代理联系方式:020-87576487
- 招标监督机构:广州开发区行政审批局/广州开发区建设工程招标投标管理办公室
- 监督电话:82118560/82112206
- 备注:以上为招标公告简要描述,招标公告详细信息请查看“招标公告”附件,具体时间及场地安排可能会因项目的补充、澄清、暂停等情况发生变更,请各投标人密切留意广州公共资源交易中心网站中公布的本项目日程安排。
- 1.监理招标公告(盖章版).pdf1.监理招标公告(盖章版).pdf
- 广东省企业投资项目备案证(项目代码:2205-440112-04-01-593969).pdf广东省企业投资项目备案证(项目代码:2205-440112-04-01-593969).pdf
- 广东省投资项目代码.pdf广东省投资项目代码.pdf
- 2.监理招标文件(航空轮胎大科学中心项目二期监理)2022-9-15.docx2.监理招标文件(航空轮胎大科学中心项目二期监理)2022-9-15.docx
- 1.监理招标公告(航空轮胎大科学中心项目二期监理)(上网版)2022-9-15.docx1.监理招标公告(航空轮胎大科学中心项目二期监理)(上网版)2022-9-15.docx
- 3.建设工程监理合同(航空轮胎大科学中心项目二期监理)2022-9-15.doc3.建设工程监理合同(航空轮胎大科学中心项目二期监理)2022-9-15.doc
- 招标计划 - 详情页.pdf招标计划 - 详情页.pdf
- 2.监理招标文件-封面(盖章版).pdf2.监理招标文件-封面(盖章版).pdf
- 电子签名委托书.pdf电子签名委托书.pdf
- 招标人声明.pdf招标人声明.pdf
- 招标人授权代表证明书.pdf招标人授权代表证明书.pdf
- 资金证明.pdf资金证明.pdf
- 招标申请函.pdf招标申请函.pdf
- SL202205250015-20220916150011.GZZB
附件:
航空轮胎大科学中心项目二期监理
招标公告
招标人:广州智埔科技有限公司
招标代理机构:广州市南悦工程顾问有限公司
日期:2022年9月
航空轮胎大科学中心项目二期监理招标公告
1.招标条件
本招标项目航空轮胎大科学中心项目二期(项目名称)已由广州市黄埔区发展和
改革局(项目审批、核准或备案机关名称)以广东省企业投资项目备案证(项目代码:
2205-440112-04-01-593969)批准建设,项目业主为广州智埔科技有限公司,建设资
金来自自筹资金(资金来源),出资比例为100%,招标人为广州智埔科技有限公
司。项目已具备招标条件,现对该项目的监理进行公开招标。
2.项目概况与招标范围
2.1招标项目概况
2.1.1招标项目名称:航空轮胎大科学中心项目二期监理
2.1.2工程建设地点:项目拟选址地块位于广州市黄埔区中新广州知识城永龙大
道东、花莞高速南(永龙隧道口),大科学装置启动区内。
2.1.3工程建设规模:航空轮胎大科学中心项目二期用地面积58112m,总建
筑面积约183430.61m,计容建筑面积约203364.09m,其中地上计容建筑面积约
196395.65m,地下计容建筑面积约6968.44m。
2.1.4工程投资额:项目总投资约165572.00万元,其中土建投资165572.00万
元。
2.1.5若本项目因国土、规划、建筑主管部门等原因,调整建设规模或终止实施
中标人只能就已经完成且通过业主确认的工作量申请补偿,其他内容均不得索赔,中
标人不得有异议。
2.2招标范围
2.2.1监理标段划分:本项目分为1个标段。
2.2.2监理范围:监理内容包括但不限于以下内容:本项目全部工程的勘察设计
阶段、施工准备阶段、施工阶段、验收阶段、竣工结算阶段、移交阶段、保修阶段的
质量、投资、进度、安全控制:监督、管理建设工程合同的履行,以及协调和工程建
设有关各方的工作关系,预算审核、结算审核(含进度款审核、变更签证造价审核)
竣工图审核及其它完成本工程竣工所需的全部工程等全过程监理工作。全部工程包括
但不限于本项目设计施工总承包(EPC)合同涉及的所有工程内容,委托人单独进行
监理发包的内容除外。具体按合同条款约定。
2.2.3监理服务期限
施工准备阶段:从中标通知书发出之日起至工程开工为止
施工阶段监理服务期:从业主下达开工令或开工报告审批之日起至施工项目全部
完工并办理竣工验收、竣工结算、备案管理为止;
缺陷责任期阶段监理服务期:从工程竣工验收合格、备案管理完成之日起2年。
竣工结算期:从结算送审到终审。
2.2.4监理服务最高投标限价:7348003.20元
3.投标人资格要求
3.1本次招标要求投标人须具备相应资质,具备相应业绩
3.1.1投标人须具备工程监理综合资质或房屋建筑工程监理甲级或以上资质。香
港企业参加投标的,须在广东省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备案且备案的业务范围满足
本项目招标文件要求。[注:依据《广东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印发香港工程建设
咨询企业和专业人士在粤港澳大湾区内地城市开业执业试点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粤建规范[2020]1号)确定】。
工程监理企业资质证书有效期按《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办公厅关于建设工程企业资
质延续有关事项的通知》(建办市函(2020)334号)、《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办公厅
关于做好建筑业“证照分离”改革衔接有关工作的通知》(建办市(2021)30号)、
《广东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建设工程企业资质延续有关事项的通知》(粤建许函
(2020)298号)和《广州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关于建设工程企业资质有效期顺延的
通知(穗建审批(2020)295号)执行。
3.1.2投标人自2019年1月1日至今完成过质量合格的类似工程监理业绩(类
似工程是指第3.1.1点所述资质方能承接的房屋建筑工程)。需同时提供中标通知书
或免招标的相关证明、施工监理合同、竣工验收报告或竣工验收证明。时间以竣工验
收时间为准。
3.2总监理工程师:拟任本项目总监理工程师应具有建设部2006年4月1日后颁
发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注册监理工程师注册执业证书,且其注册专业为房屋建筑工程专
业,注册执业单位为本公司,并具有本科或以上的学历;或已在广东省住房和城乡建
设主管部门备案且备案的业务范围相当于注册监理工程师的香港专业人士香港专业
人士的备案业务范围依据《广东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印发香港工程建设咨询企业
和专业人士在粤港澳大湾区内地城市开业执业试点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粤建规范
[2020]1号)确定]。
3.3本次招标不接受联合体投标。
3.4投标人应具有独立法人资格,持有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核发的法人营业执照
按国家法律经营。
3.5投标登记前,投标人须在广州市住建行业信用管理平台建立了企业信用档案
及拟担任本工程总监理工程师须是本企业信用档案中的在册人员(以广州市住建行业
信用管理平台查询信息为准)。
3.6投标人出具按照招标文件要求的格式签署盖章的《投标申请人声明》(格式
见招标文件第六章)。
3.7本项目不接受被列入我区不良记录名单(处罚有效期内)的单位或个人(指
总监理工程师)投标,不良记录具体名单以资格审查时广州市黄埔区人民政府、广州
开发区管委会网站的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局网页“建筑活动不良行为记录”栏目(网址:
http://www.hp.gov.cn/gzjg/qzfgwhgzbm/qzfhcxjsj10/jzhdblxwj1/)公布名单为
准。若资格审查时网址有变化,以最新网址为准。
注:1、未在招标公告第三条单列的投标人资格要求条件,不作为资审不合格的依
据。
2、依据《广东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印发香港工程建设咨询企业和专业人士在
粤港澳大湾区内地城市开业执业试点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粤建规范(20201号,
详见链接:http://zfcxjst.gd.gov.cn/xxgk/wjtz/content/post_3137220.html),
自2021年1月1日起,经备案且备案的业务范围满足招标文件要求的香港企业及香
港专业人士参与本次投标的,应按招标文件要求提供满足评审的相关证明文件。
4.招标文件的获取
4.1凡有意参加投标者,请于年月日00时00分至年月日10时00
分(北京时间,下同),登录广州公共资源交易中心网(网址:http://www.gzggzy.cn)
下载电子招标文件。
4.2本项目采用资格后审方式。
注:(1)电子招投标操作流程详见广州公共资源交易中心网站发布的最新版操
作指引。
(2)从招标公告发布之日起开始计算备标时间
5.发布招标公告、递交投标文件时间、开标时间
5.1发布招标公告时间(含本日):年月日00时00分至年月日10
时00分。
注:发布招标公告的时间为招标公告发出之日起至递交投标文件截止时间止。
5.2递交投标文件时间:年月日00时00分至年月日10时00分。
投标人通过广州公共资源交易中心网站(网址:http:/www.gzggzy.cn/)交易平台
递交电子投标文件。投标人应在递交投标文件截止时间前,登录广州公共资源交易中
心网站交易平台网站办理网上投标登记手续。按照交易平台关于全流程电子化项目的
相关指南进行操作。详见:广州公共资源交易中心网站首货-服务指南。
5.3投标文件递交的截止时间(投标截止时间,下同为年月日10时
00分,投标人应在截止时间前通过广州公共资源交易中心数字交易平台(网址:
http://www.gzggzy.cn)递交电子投标文件。
5.4递交备用投标文件电子光盘时间为:年月日9时30分至年月日
10时00分;地点:广州公共资源交易中心黄埔交易部广州黄埔区水西路32号四楼
(汇丽国际D栋写字楼四楼)指定开标室,可在广州公共资源交易中心网站进行查
询。(电子光盘需按规定封装。投标人在将数据刻录到光盘之后,投标前自行检查文
件是否可以读取)。
5.5逾期送达的投标文件,电子招标投标交易平台将予以拒收。逾期未上传成功
的电子投标文件,招标人拒绝接收。逾期或未在指定地点递交投标文件光盘的,招标
人拒绝接收其投标文件光盘
5.6开标时间:年月日10时00分。地点:广州公共资源交易中心黄埔交
易部[广州黄埔区水西路32号四楼(汇丽国际D栋写字楼四楼)指定开标室,可在
广州公共资源交易中心网站进行查询
5.7本项目各项投标活动具体可通过广州公共资源交易中心网站查询具体的时间
和场地安排。
6.发布公告的媒介
本次招标公告同时在广州公共资源交易中心网(网址:http:/www.gzggzy.cn)
广东省招标投标监管网(网址:http://zbtb.gd.gov.cn/)和中国招标投标公共服务
平台(网址:http://www.cebpubservice.com/)发布,本公告的修改、补充,在广
州公共资源交易中心网站上发布。本公告在各媒体发布的文本如有不同之处,以在广
州公共资源交易网发布的文本为准
7.联系方式
招标人:广州智埔科技有限公司
地址:广州市黄埔区(中新广州知识城)腾飞二街2号自编号创意楼H座414
联系人:冯工电话:020-32030333
招标代理机构:广州市南悦工程顾问有限公司
地址:广州市天河区天润路467号之六2楼-5楼(部位:3楼自编302-16
单元)
联系人:董工电话:020-87576487
异议受理部门:广州智埔科技有限公司
址:广州市黄埔区(中新广州知识城)腾飞二街2号自编号创意楼H座414
地
联系人:冯工电话:020-32030333
招标监督机构:广州开发区行政审批局/广州开发区建设工程招标投标管理办公室
地址:广州开发区香雪三路3号政务服务中心
监管电话:82118560/82112206
招标大:广州智埔科技有限公司
招标代理机构市南悦工程顾问有限公司
日期年月日
项目代码:2205-440112-04-01-593969
广东省企业投资项目备案证
申报企业名称:广州智埔科技有限公司经济类型:国有控股
广州市黄埔区九龙镇中新知识城永龙大道东,花莞高速
建设地点:南(永龙隧道口大科学装置启动区内(广州经济技术
项目名称:航空轮胎大科学中心项目二期
开发区)
建设类别:基建口技改口其他建设性质:新建口扩建口改建口迁建口其他
建设规模及内容:
项目打造集科研、生产、住宿等为一体的科学中心,建设内容主要包括丙类厂房,配套倒班楼+食堂,行政办公(专家工作站)等。
项目用地面积58112平方米,总建筑面积211432平方米,其中地上建筑面积166018平方米(其中丙类厂房135792平方米,配套倒班
楼+食堂26303平方米,行政办公(专家工作站)1305平方米,架空层2618平方米),地下建筑面积45414平方米
项目总投资:165572.00万元(折合万美元)项目资本金:49672.00万元
其中:土建投资:165572.00万元
万美元
设备及技术投资0.00万元;进口设备用汇:0.00
计划开工时间:2022年08月2月计划竣工时恩区发宏
备案
黄埔和改革局
备料期:
年118
X
备注:
提示:1.备案证明文件仅代表备案机关确认收到建设单位项目备案信息的证明,不具备行政许可效力
2备案有效期为两年。项目两年内未开工建设宜未办理延期的,备案证自动失效。项自在备案证有效期内开工建设的,备
案证长期有效
广东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监制
查询网址:https://gd.tzxm.gov.cn
仅供办理政务服务事项时使用
广东省投资项目代码
项目代码:2205440112-04-01-593969
广东
审核备类型:备案广东省投资项目在线审批监管平台
项目类型:基本建设项目
行业类型:工程和技术研究和试验发展【M7320】
广州市黄埔区九龙镇中新知识城永龙大道东,花
建设地点:
莞高速南(永龙隧道口)大科学装置启动区内
项目单位:广州智埔科技有限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101MA9Y3H0QXF
口爱投资项目在线审批监管平台
广东省投资项目在线审批监管平台
守信承诺
省投资项目在线审批监管平台东省投资项
本欠受项目申请单位委托,办理投资项目登记(申请项目代码)手续,本人及项目申
请单位已了解有关法律法规及产业政策,确认拟建项目符合法律法规、产业政策等要求,
不属于禁止建设范围。本人及项目申请单位承诺:遵循诚信和规范原则,依法履行投资项
目信息告知义务,保证所填报的投资项目信息真实、完整、准确,并对填报的项目信息内
容和提交资料的真实性、合法性、准确性、完整性负责。
项目单位应当通过在线平台如实、及时报送项目开工建设、建设进度、竣工等建设实
施基本信息。项目单位应项目开途箭,目单位应当登陆在线平台报备项目开平基苯信
息。项目开工后项项目单位应当按年度在线报备项目建设动态进度基本信息。项目竣工验
收后目单位应当在线报备项目竣工基本信息。广东
说明:
1.、通过平台首页赋码进度查询功能,输入国执号和验证码,可查询项目赋码进度,也可以通过扫描以上二维码查询赋码进
度;
2.赋码机关将于1个工作日内完成赋码,赋码结果将通过短信告知;
4附页为参建单位列表
航空轮胎大科学中心项目二期监理招标公告日期:2022年9月招标代理机构:广州市南悦工程顾问有限公司招标人:广州智埔科技有限公司招标公告航空轮胎大科学中心项目二期监理
2.1.2工程建设地点:项目拟选址地块位于广州市黄埔区中新广州知识城永龙大道东、花莞高速南(永龙隧道口),大科学装置启动区内。2.1.1招标项目名称:航空轮胎大科学中心项目二期监理2.1招标项目概况2.项目概况与招标范围本招标项目航空轮胎大科学中心项目二期(项目名称)已由广州市黄埔区发展和改革局(项目审批、核准或备案机关名称)以广东省企业投资项目备案证(项目代码:2205-440112-04-01-593969)批准建设,项目业主为广州智埔科技有限公司,建设资金来自自筹资金(资金来源),出资比例为100%,招标人为广州智埔科技有限公司。项目已具备招标条件,现对该项目的监理进行公开招标。1.招标条件
2.2.2监理范围:监理内容包括但不限于以下内容:本项目全部工程的勘察设计阶段、施工准备阶段、施工阶段、验收阶段、竣工结算阶段、移交阶段、保修阶段的质量、投资、进度、安全控制;监督、管理建设工程合同的履行,以及协调和工程建设有关各方的工作关系,预算审核、结算审核(含进度款审核、变更签证造价审核)、竣工图审核及其它完成本工程竣工所需的全部工程等全过程监理工作。全部工程包括但不限于本项目设计施工总承包(EPC)合同涉及的所有工程内容,委托人单独进行监理发包的内容除外。具体按合同条款约定。2.2.1监理标段划分:本项目分为1个标段。2.2招标范围2.1.5若本项目因国土、规划、建筑主管部门等原因,调整建设规模或终止实施,中标人只能就已经完成且通过业主确认的工作量申请补偿,其他内容均不得索赔,中标人不得有异议。2.1.4工程投资额:项目总投资约165572.00万元,其中土建投资165572.00万元。2.1.3工程建设规模:航空轮胎大科学中心项目二期用地面积58112㎡,总建筑面积约183430.61㎡,计容建筑面积约203364.09㎡,其中地上计容建筑面积约196395.65㎡,地下计容建筑面积约6968.44㎡。
2.2.4监理服务最高投标限价:7348003.20元。竣工结算期:从结算送审到终审。缺陷责任期阶段监理服务期:从工程竣工验收合格、备案管理完成之日起2年。施工阶段监理服务期:从业主下达开工令或开工报告审批之日起至施工项目全部完工并办理竣工验收、竣工结算、备案管理为止;施工准备阶段:从中标通知书发出之日起至工程开工为止;2.2.3监理服务期限
3.2总监理工程师:拟任本项目总监理工程师应具有建设部2006年4月1日后颁发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注册监理工程师注册执业证书,且其注册专业为房屋建筑工程专业,注册执业单位为本公司,并具有本科或以上的学历;或已在广东省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备案且备案的业务范围相当于注册监理工程师的香港专业人士[香港专业人士的备案业务范围依据《广东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印发香港工程建设咨询企业和专业人士在粤港澳大湾区内地城市开业执业试点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粤建规范[2020]1号)确定]。3.1.2投标人自2019年1月1日至今完成过质量合格的类似工程监理业绩(类似工程是指第3.1.1点所述资质方能承接的房屋建筑工程)。需同时提供中标通知书或免招标的相关证明、施工监理合同、竣工验收报告或竣工验收证明。时间以竣工验收时间为准。工程监理企业资质证书有效期按《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办公厅关于建设工程企业资质延续有关事项的通知》(建办市函〔2020〕334号)、《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办公厅关于做好建筑业“证照分离”改革衔接有关工作的通知》(建办市〔2021〕30号)、《广东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建设工程企业资质延续有关事项的通知》(粤建许函〔2020〕298号)和《广州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关于建设工程企业资质有效期顺延的通知》(穗建审批〔2020〕295号)执行。3.1.1投标人须具备工程监理综合资质或房屋建筑工程监理甲级或以上资质。香港企业参加投标的,须在广东省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备案且备案的业务范围满足本项目招标文件要求。[注:依据《广东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印发香港工程建设咨询企业和专业人士在粤港澳大湾区内地城市开业执业试点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粤建规范[2020]1号)确定]。3.1本次招标要求投标人须具备相应资质,具备相应业绩。3.投标人资格要求
注:1、未在招标公告第三条单列的投标人资格要求条件,不作为资审不合格的依据。3.7本项目不接受被列入我区不良记录名单(处罚有效期内)的单位或个人(指总监理工程师)投标,不良记录具体名单以资格审查时广州市黄埔区人民政府、广州开发区管委会网站的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局网页“建筑活动不良行为记录”栏目(网址:http://www.hp.gov.cn/gzjg/qzfgwhgzbm/qzfhcxjsj10/jzhdblxwjl/)公布名单为准。若资格审查时网址有变化,以最新网址为准。3.6投标人出具按照招标文件要求的格式签署盖章的《投标申请人声明》(格式见招标文件第六章)。3.5投标登记前,投标人须在广州市住建行业信用管理平台建立了企业信用档案及拟担任本工程总监理工程师须是本企业信用档案中的在册人员(以广州市住建行业信用管理平台查询信息为准)。3.4投标人应具有独立法人资格,持有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核发的法人营业执照,按国家法律经营。3.3本次招标不接受联合体投标。
(2)从招标公告发布之日起开始计算备标时间。注:(1)电子招投标操作流程详见广州公共资源交易中心网站发布的最新版操作指引。4.2本项目采用资格后审方式。4.1凡有意参加投标者,请于2022年9月17日00时00分至2022年10月10日10时00分(北京时间,下同),登录广州公共资源交易中心网(网址:http://www.gzggzy.cn)下载电子招标文件。招标文件的获取2、依据《广东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印发香港工程建设咨询企业和专业人士在粤港澳大湾区内地城市开业执业试点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粤建规范〔2020〕1号,详见链接:http://zfcxjst.gd.gov.cn/xxgk/wjtz/content/post_3137220.html),自2021年1月1日起,经备案且备案的业务范围满足招标文件要求的香港企业及香港专业人士参与本次投标的,应按招标文件要求提供满足评审的相关证明文件。
5.4递交备用投标文件电子光盘时间为:2022年10月10日9时30分至2022年10月10日10时00分;地点:广州公共资源交易中心黄埔交易部[广州黄埔区水西路32号四楼(汇丽国际D栋写字楼四楼)]指定开标室,可在广州公共资源交易中心网站进行查询。(电子光盘需按规定封装。投标人在将数据刻录到光盘之后,投标前自行检查文件是否可以读取)。5.3投标文件递交的截止时间(投标截止时间,下同)为2022年10月10日10时00分,投标人应在截止时间前通过广州公共资源交易中心数字交易平台(网址:http://www.gzggzy.cn)递交电子投标文件。5.2递交投标文件时间:2022年9月17日00时00分至2022年10月10日10时00分。投标人通过广州公共资源交易中心网站(网址:http://www.gzggzy.cn/)交易平台递交电子投标文件。投标人应在递交投标文件截止时间前,登录广州公共资源交易中心网站交易平台网站办理网上投标登记手续。按照交易平台关于全流程电子化项目的相关指南进行操作。详见:广州公共资源交易中心网站首页-服务指南。注:发布招标公告的时间为招标公告发出之日起至递交投标文件截止时间止。5.1发布招标公告时间(含本日):2022年9月17日00时00分至2022年10月10日10时00分。5.发布招标公告、递交投标文件时间、开标时间
7.联系方式本次招标公告同时在广州公共资源交易中心网(网址:http://www.gzggzy.cn)、广东省招标投标监管网(网址:http://zbtb.gd.gov.cn/)和中国招标投标公共服务平台(网址:http://www.cebpubservice.com/)发布,本公告的修改、补充,在广州公共资源交易中心网站上发布。本公告在各媒体发布的文本如有不同之处,以在广州公共资源交易网发布的文本为准。6.发布公告的媒介5.7本项目各项投标活动具体可通过广州公共资源交易中心网站查询具体的时间和场地安排。5.6开标时间:2022年10月10日10时00分。地点:广州公共资源交易中心黄埔交易部[广州黄埔区水西路32号四楼(汇丽国际D栋写字楼四楼)]指定开标室,可在广州公共资源交易中心网站进行查询。5.5逾期送达的投标文件,电子招标投标交易平台将予以拒收。逾期未上传成功的电子投标文件,招标人拒绝接收。逾期或未在指定地点递交投标文件光盘的,招标人拒绝接收其投标文件光盘。
联系人:董工电话:020-87576487地址:广州市天河区天润路467号之六2楼-5楼(部位:3楼自编302-16单元)招标代理机构:广州市南悦工程顾问有限公司联系人:冯工电话:020-32030333地址:广州市黄埔区(中新广州知识城)腾飞二街2号自编号创意楼H座414招标人:广州智埔科技有限公司
监管电话:82118560/82112206地址:广州开发区香雪三路3号政务服务中心招标监督机构:广州开发区行政审批局/广州开发区建设工程招标投标管理办公室联系人:冯工电话:020-32030333地址:广州市黄埔区(中新广州知识城)腾飞二街2号自编号创意楼H座414异议受理部门:广州智埔科技有限公司
日期:2022年9月16日招标代理机构:广州市南悦工程顾问有限公司招标人:广州智埔科技有限公司
乙方(监理人):甲方(委托人):项目名称:建设工程监理合同合同编号:
(1)工程名称:航空轮胎大科学中心项目二期监理。一、监理工程概况及监理目标(以下称委托人)与(以下称监理人)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及其他有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地方性法规和规章,遵循平等、自愿、公平和诚实信用的原则,双方就工程委托监理事宜协商一致,订立本合同。第一部分协议书签订地点:广州市黄埔区合同签订日期:年月日
6.1监理服务期限从中标通知书发出之日起至完成所有与本项目所有工程相关的监理工作内容后终止(包括但不限于施工准备阶段、施工阶段监理服务期、缺陷责任期、保修期及竣工结算期)。(6)进度目标:(5)监理范围:包括航空轮胎大科学中心项目二期项目所有工程。本项目全部工程的勘察设计阶段、施工准备阶段、施工阶段、验收阶段、竣工结算阶段、移交阶段、保修阶段的质量、投资、进度、安全控制;监督、管理建设工程合同的履行,以及协调和工程建设有关各方的工作关系,预算审核、结算审核(含进度款审核、变更签证造价审核)、竣工图审核等全过程监理工作。全部工程包括但不限于本项目设计施工总承包(EPC)合同涉及的所有工程内容,委托人单独进行监理发包的内容除外。(4)工程总投资:。(3)工程规模:航空轮胎大科学中心项目二期用地面积58112㎡,总建筑面积约183430.61㎡,计容建筑面积约203364.09㎡,其中地上计容建筑面积约196395.65㎡,地下计容建筑面积约6968.44㎡。(2)工程地点:永龙大道以东、花莞高速以南(永龙隧道口),大科学装置启动区内。
二、本协议书中的有关词语含义与本合同《专用条款》、《标准条款》中赋予它们的定义相同。(10)工程投资控制目标:工程造价控制在经委托人审批的工程概算中的建筑安装工程费总造价范围内。(9)环境管理目标:严格执行《广州市建设工程现场文明施工管理办法》(穗建质[2008]937号)、《关于进一步加强我区建设工地文明施工管理的通知》(穗萝环建〔2011〕116号)、《关于进一步规范建设工程施工现场围蔽的通知》(穗建质[2008]1008号)、广州市建委《关于印发广州市建设工程施工围蔽管理提升实施技术要求和标准图集的通知》(穗建质【2014】1335号)、《关于完善广州市建设工程施工围蔽管理提升实施技术要求和标准图集的通知》(穗建质[2016]1085号)、《广州市建设工程绿色施工围蔽指导图集(V2.0版)》(穗建质〔2020〕1号)、《关于进一步落实我区市政建设项目施工围蔽提升工作的通知》(穗埔建[2019]123号)及其他相关规定。(8)职业健康安全管理目标:杜绝发生一般事故等级以上(含一般事故)的事故,确保工伤责任事故死亡人数为零。(7)质量目标:符合现行有效的《建筑工程施工质量验收统一标准》、工程施工质量验收规范等国家、地方、行业的规定,确保全部工程一次竣工验收合格。6.2施工阶段监理服务期:开工日期暂定为2022年9月30日,施工工期暂定为884日历天,具体以委托人书面通知为准。本项目施工工期为暂定工期,监理人不得以施工工期延长为由要求任何费用补偿或赔偿,监理人必须严格按照约定完全履行监理义务。委托人有权视实际情况分期分标段实施或安排工程进展,监理人应积极配合。整体完工时间应满足项目总进度计划要求并符合委托人的协调要求。
(5)本合同附件;(4)本合同专用条款;(3)中标通知书;(2)本协议书;(1)双方在履行过程中签订的书面补充协议、会议纪要等;三、下列文件应被认为是组成本合同的一部分,并互为补充和解释,如各文件存在冲突之处,以如下排列次序在前者优先适用:
四、本合同自委托人、监理人双方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权代理人)签字并加盖法人公章之日起生效,至本合同工程质量保修期满且本合同工程竣工结算经委托人或其授权单位审定满60日,并且双方的责任、义务履行完毕时终止。通过上述顺序解释仍无法明确的事项,由委托人与监理人协商解决;如协商不成,由委托人按照公平合理和有利于本合同工程建设的原则作出决定,监理人应无条件执行。(9)组成本合同的其他文件。(8)本合同工程监理投标文件(含投标文件澄清等,属本条前述各项内容的除外);(7)本合同工程监理招标文件,含招标文件补充文件、澄清文件、答疑文件等,属本条第(2)、(4)、(5)、(6)项内容的除外,;(6)本合同标准条款;
六、委托人有独立决定最终实施方案的权利,如果委托人决定调整实施方案的,监理人应予以配合,不视为委托人违约,不得以此为由要求任何赔偿或补偿。监理服务费结算方式详见本合同专用条款第三十九条,最终监理费结算以委托人审定结算价为准;如遇审计部门等发现本合同结算价款存在超付情形,委托人有权要求监理人在一定时限内返还该部分款项。监理费计费基数(建筑安装工程费)暂定万元。本合同监理服务费总额(含税价)暂定为:¥元(其中不含税价:¥元)。人民币大写:(其中不含税价大写:)。五、监理服务费的计取本合同工程总监理工程师姓名:。职务(职称):。
签订地点:广东省广州市黄埔区签约时间:年月日(本页无正文,为合同签署页)八、本合同正本一式两份,委托人、监理人各执一份;副本七份,委托人执四份,监理人执三份。合同正、副本具有同等效力,但当合同正本与副本的表述不一致时,以合同正本为准。七、项目开工日期需待委托人完善用地手续后,以委托人书面通知的时间为准。但委托人最终未能完善项目用地手续的,本合同自动解除。
委托人: | 监理人: | |||
单位地址: | 单位地址: | |||
法定代表人: | 法定代表人: | |||
委托代理人: | 委托代理人: | |||
电 话: | 电 话: | |||
传 真: | 传 真: | |||
税 号: | 税 号: | |||
开户银行: | 开户银行: | |||
账 号: | 账 号: | |||
邮政编码: | 邮政编码: |
(3)“监理人”是指承担监理业务和监理责任的一方以及其合法继承人。(2)“委托人”是指承担直接投资责任和委托监理业务的一方以及其合法继承人。(1)“工程”是指委托人委托实施监理的工程。第一条下列名词和用语,除上下文另有规定外,有如下含义:词语定义、适用范围和法规第二部分标准条款
(9)“工程监理的额外工作”是指正常工作和附加工作以外,根据第三十八条规定监理人必须完成的工作,或非监理人自己的原因而暂停或终止监理业务,其善后工作及恢复监理业务的工作。(8)“工程监理的附加工作”是指:①委托人委托监理范围以外,通过双方书面协议另外增加的工作内容;②由于委托人或承包人原因,使监理工作受到阻碍或延误,导致工作量或工作持续时间大量增加的工作。(7)“工程监理的正常工作”是指双方在专用条款中约定,委托人委托的监理工作范围和内容。(6)“承包人”是指除监理人以外,与委托人就工程建设有关事宜签订合同的当事人。(5)“总监理工程师”是指经委托人同意,监理人派到监理机构全面履行本合同的全权负责人。(4)“监理机构”是指监理人派驻本合同工程现场实施监理业务的组织。
第四条监理人按合同约定派出监理工作需要的监理机构及监理人员,向委托人报送委派的总监理工程师及其监理机构主要成员名单、监理规划,完成监理合同专用条款中约定的监理工程范围内的监理业务,监理团队人员进场前需经委托人面试。在履行合同义务期间,应按合同约定定期向委托人书面报告监理工作。监理人义务第三条本合同文件使用汉语语言文字书写、解释和说明。如专用条款约定使用两种以上(含两种)语言文字时,汉语应为解释和说明本合同的标准语言文字。第二条建设工程施工监理合同适用的法律是指国家的法律、行政法规,以及专用条款中议定的部门规章或工程所在地的地方法规、地方规章。(11)“月”是指根据公历从一个月份中任何一日开始到下一个月相应日期的前一日的时间段。(10)“日”是指任何一日零时至第二日零时的时间段。
第九条委托人应当负责工程建设的所有外部关系的协调,为监理工作提供外部条件。根据需要,如将部分或全部协调工作委托监理人承担,则应在专用条款中明确委托的工作和相应的报酬。第八条委托人在监理人开展监理业务之前应向监理人支付预付款。委托人义务第七条在合同期内或合同终止后,未征得有关方同意,不得泄露与本合同工程、本合同业务有关的保密资料。第六条监理人使用委托人提供的设施和物品属委托人的财产。在监理工作完成或中止时,应将其设施和剩余的物品按合同约定的时间和方式移交给委托人。第五条监理人在履行本合同的义务期间,应认真、勤奋地工作,为委托人提供与其水平相适应的咨询意见,公正维护各方面的合法权益。
(1)与本合同工程合作的原材料、构配件、设备等生产厂家名录。第十四条委托人应在不影响监理人开展监理工作的时间内提供如下资料:第十三条委托人应当将授予监理人的监理权利,以及监理人主要成员的职能分工、监理权限及时书面通知已选定的承包合同的承包人,并在与第三人签订的合同中予以明确。第十二条委托人应当授权一名熟悉工程情况、能在规定时间内做出决定的常驻代表(在专用条款中约定),负责与监理人联系。更换常驻代表,要提前通知监理人。第十一条委托人应当在专用条款约定的时间内就监理人书面提交并要求做出决定的一切事宜作出书面决定。第十条委托人应当在双方约定的时间内免费向监理人提供与工程有关的为监理工作所需要的工程资料。
(1)选择工程总承包人的建议权。第十七条监理人在委托人委托的工程范围内,享有以下权利:监理人权利第十六条根据情况需要,如果双方约定,由委托人免费向监理人提供其他人员,应在监理合同专用条款中予以明确。第十五条委托人应免费向监理人提供办公用房、监理人员工地住房及合同专用条款约定的设施。(2)提供与本合同工程有关的协作单位、配合单位的名录。
(7)征得委托人同意,监理人有权发布开工令、停工令、复工令,但应当事先向委托人报告。如在紧急情况下未能事先报告时,则应在24小时内向委托人做出书面报告。(6)主持工程建设有关协作单位的组织协调,重要协调事项应当事先向委托人报告。(5)审批工程施工组织设计和技术方案,按照保质量、保工期和降低成本的原则,向承包人提出建议,并向委托人提出书面报告。(4)对工程设计中的技术问题,按照安全和优化的原则,向委托人提出建议;如果拟提出的建议可能会提高工程造价,或延长工期,应当事先征得委托人的同意。当发现工程设计不符合国家颁布的建设工程质量标准或设计合同约定的质量标准时,监理人应当书面报告委托人并要求设计人更正。(3)对工程建设有关事项包括工程规模、设计标准、规划设计、生产工艺设计和使用功能要求,向委托人的建议权。(2)选择工程分包人的认可权。
委托人权利第十九条在委托的工程范围内,委托人或承包人对对方的任何意见和要求(包括索赔要求),均必须首先向监理机构提出,由监理机构研究处置意见,再同双方协商确定。当委托人和承包人发生争议时,监理机构应根据自己的职能,以独立的身份判断,公正地进行调解。当双方的争议由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调解或仲裁机关仲裁时,监理人应当提供作证的事实材料。第十八条监理人在委托人授权下,可对任何承包人合同规定的义务提出变更。如果变更内容会影响了工程费用或质量或进度的,则这种变更须经委托人事先批准。在紧急情况下未能事先报委托人批准时,监理人所做的变更也应在24小时内尽快通知委托人。在监理过程中如发现承包人人员工作不力或不服从管理和监督的,项目监理机构可要求承包人调换有关人员。(10)在工程施工合同约定的工程价格范围内,工程款支付的审核和签认权,以及工程结算的复核确认权与否决权。未经总监理工程师签字确认,委托人有权不支付工程款。(9)工程施工进度的检查、监督权,以及工程实际竣工日期提前或超过工程施工合同规定的竣工期限的签认权。(8)工程上使用的材料和施工质量的检验权。对于不符合设计要求和合同约定及国家质量标准的材料、构配件、设备,有权通知承包人停止使用;对于不符合规范和质量标准的工序、分部分项工程和不安全施工作业,有权通知承包人停工整改、返工。承包人得到项目监理机构复工令后才能复工。
监理人责任第二十四条当委托人发现监理人员不按监理合同履行监理职责,或与承包人串通给委托人或工程造成损失的,委托人有权要求监理人更换监理人员或终止合同,并要求监理人就委托人受到的一切损失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或连带赔偿责任。第二十三条委托人有权要求监理人提交监理工作月报及监理业务范围内的专项报告。第二十二条监理人调换总监理工程师须事先经委托人同意。第二十一条委托人有对工程规模、设计标准、规划设计、生产工艺设计和设计使用功能要求的认定权,以及对工程设计变更的审批权。第二十条委托人有选定工程总承包人、分包人,以及与其订立合同的权利。
第二十九条委托人应当履行本合同约定的义务,如有违反则应当承担违约责任,赔偿给监理人造成的经济损失。委托人责任第二十八条监理人向委托人提出赔偿要求不能成立时,监理人应当补偿由于该索赔所导致委托人的各种费用支出。第二十七条监理人对承包人违反合同规定的质量要求和完工(交图、交货)时限,在认真履行监理职责的前提下不承担责任。因不可抗力导致施工监理合同不能全部或部分履行,监理人不承担责任。但对违反第五条规定引起的与之有关的事宜,向委托人承担赔偿责任。第二十六条监理人在责任期内,应当履行约定的义务,如果因监理人过失而造成了委托人的经济损失,应当向委托人赔偿。第二十五条监理人的责任期即本施工监理合同有效期。
变更或解除合同的通知或协议必须采取书面形式,协议未达成之前,原合同仍然有效。第三十四条当事人一方要求变更或解除合同时,应当在42日前通知对方,因解除合同使一方遭受损失的,除依法可以免除责任的外,应由责任方负责赔偿。第三十三条监理人向委托人办理完竣工验收及竣工决算或工程移交手续,承包人和委托人已签订工程保修责任书,监理人收到监理报酬尾款,本合同即终止。保修期间的责任,双方在专用条款中约定。第三十二条在本合同签订后,实际情况发生变化,使得监理人不能全部或部分执行监理业务时,监理人应当立即通知委托人。该监理业务的完成时间应予延长。当恢复执行监理业务时,应当增加不超过42日的时间用于恢复执行监理业务,并按双方约定的数量支付监理报酬。第三十一条由于委托人或承包人的原因使监理工作受到阻碍或延误,以致发生了附加工作或延长了持续时间,则监理人应当将此情况与可能产生的影响及时通知委托人。完成监理业务的时间相应延长,并得到附加工作的报酬。合同生效、变更与终止
第三十九条正常的监理工作、附加工作和额外工作的报酬,按照监理合同专用条款中第三十九条的方法计算,并按约定的时间和数额支付。监理报酬第三十八条合同协议的终止并不影响各方应有的权利和应当承担的责任。第三十七条当委托人认为监理人无正当理由而又未履行监理义务时,可向监理人发出指明其未履行义务的通知。若委托人发出通知后21日内没有收到答复,可在第一个通知发出后35日内发出终止委托监理合同的通知,合同即行终止。监理人承担违约责任。第三十六条监理人由于非自己的原因而暂停或终止执行监理业务,其善后工作以及恢复执行监理业务的工作,应当视为额外工作,有权得到额外的报酬。第三十五条监理人在应当获得监理报酬之日起30日内仍未收到支付单据,而委托人又未对监理人提出任何书面解释时,或根据第三十三条及第三十四条已暂停执行监理业务时限超过六个月的,监理人可向委托人发出终止合同的通知,发出通知后14日内仍未得到委托人答复,可进一步发出终止合同的通知,如果第二份通知发出后42日内仍未得到委托人答复,可终止合同或自行暂停或继续暂停执行全部或部分监理业务。
第四十四条在监理业务范围内,如需聘用专家咨询或协助,由监理人聘用的,其费用由监理人承担;由委托人聘用的,其费用由委托人承担。第四十三条委托的建设工程监理所必要的监理人员出外考察、材料设备复试,其费用支出经委托人同意的,在预算范围内向委托人实报实销。其他第四十二条如果委托人对监理人提交的支付通知中报酬或部分报酬项目提出异议,应当在收到支付通知书48小时内向监理人发出表示异议的通知,但委托人不得拖延其他无异议报酬项目的支付。第四十一条支付监理报酬所采取的货币币种、汇率由合同专用条款约定。第四十条如果委托人在规定的支付期限内未支付监理报酬,按照监理合同专用条款中第三十九条约定。
争议的解决第四十八条监理人对于由其编制的所有文件拥有版权,委托人仅有权为本合同工程使用或复制此类文件。第四十七条监理人在监理过程中,不得泄露委托人申明的秘密,监理人亦不得泄露设计人、承包人等提供并申明的秘密。监理人不得参与可能与合同规定的与委托人的利益相冲突的任何活动。第四十六条监理人驻地项目监理机构及其职员不得接受监理工程项目承包人的任何报酬或者经济利益。第四十五条监理人在监理工作过程中提出的合理化建议,使委托人得到了经济效益,委托人应按专用条款中的约定给予经济奖励。
(2)委托人(1)“本合同工程”指委托人委托监理人监理的工程。第一条词语定义(本部分条款的编号与标准条款的编号相对应,是根据本合同工程的实际情况对标准条款中相对应条款进行修改、补充或否定,其适用顺序优先于标准条款。本部分条款未阐明的内容,则按标准条款的有关约定执行)第三部分专用条款第四十九条因违反或终止合同而引起的对对方损失和损害的赔偿,双方应当协商解决,如未能达成一致,可提交主管部门协调,如仍未能达成一致时,根据双方约定提交仲裁机关仲裁,或向项目所在地人民法院起诉。
(15)“工地例会”指在工程实施过程中针对工程质量、造价、进度、合同管理等事宜定期召开的,由建设有关单位参加的会议。(14)“监理实施细则”指根据监理规划,由专业监理工程师编写,并经总监理工程师批准,针对工程项目中某一专业或某一方面监理工作的操作性文件。(13)“监理规划”指在总监理工程师的主持下编制、经监理人技术负责人批准,用来指导项目监理机构全面开展监理工作的指导性文件。(12)“总监理工程师代表”指经监理人法定代表人同意,由总监理工程师书面授权,代表总监理工程师行使其部分职责和权力的项目监理机构中的监理工程师。总监理工程师代表的姓名及联系方式、职责和权力应当在书面授权文件中予以明确。2)“合法继承人”除指合法继承委托人权利义务的主体外,还包含工程竣工验收合格后,委托人依据规定,将工程移交给其承接使用的产权管理单位。在继承生效后,合法继承人享有委托人在本合同中的一切权利及承担相应的义务。1)“委托人”在本合同中特指。
1、《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及其他相关法律;(一)适用法规第二条本合同适用的法律法规及监理依据(18)“通知”指合同中所提及的各方之间传达意思表示的方式,包括但不限于申请、报告、同意、答复、批准、指令、证书、决定,等等。除本合同专用条款有特别约定外,只有采用书面形式的通知才有效。(17)“节点工期”指在经委托人和总监理工程师批准的施工组织设计或者工程工期网络计划中载明的承包人按总日历天数(包括法定节假日)计算完成某一阶段或某一工序的期限。按工期网络计划的一般线路和关键线路分为一般节点工期和关键节点工期。(16)“旁站”指在关键部位或关键工序施工过程中,由监理人员在现场进行的监督活动。
经委托人审查认可的本工程正式的工程地质勘察报告、施工图纸、说明以及会审记录、有关工程洽商的技术、施工洽商记录、设计修改和变更文件;委托人和承包人签订的合同及补充协议或备忘录;本委托监理合同;(二)监理依据3、广东省及广州市有关工程建设管理方面的规定和办法。2、《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及其它有关的法规、条例、规章;
9、经委托人审批认可,由监理人编制的监理规划。委托人制定的有关本合同工程建设的管理制度;委托人发出的有关本合同工程建设的指令;《建设工程监理规范》(GB50319—2013)国家和广州地区现行的设计规范(规程)、建筑工程质量检验评定标准、施工和验收规范;省、市现行的有关工程预结算定额和文件;
(2)钢结构工程(如有)。(1)土建工程:拆除工程(如有)、清表、软基处理工程、土方工程、基坑支护、地基与基础工程,主体结构,砌体工程,屋面工程,门窗工程,幕墙、防水工程墙体工程,装修装饰工程(含二次精装修),栏杆工程,楼地面工程(含散水、台阶等)及室外场地、围墙等。专业包含但不限于:包括所有工程。负责本项目全部工程的勘察设计阶段、施工准备阶段、施工阶段、验收阶段、竣工结算阶段、保修阶段的质量、移交阶段、投资、进度、安全控制;监督、管理建设工程合同的履行,以及协调和工程建设有关各方的工作关系,预算审核、结算审核(含进度款审核、变更签证造价审核)、竣工图审核等全过程监理工作。全部工程包括但不限于本项目设计施工总承包(EPC)合同涉及的所有工程内容,委托人单独进行监理发包的内容除外。(一)监理范围第四条监理范围、监理工作内容及监理机构
1、项目勘察管理及设计管理工作内容具体工作包括但不限于:(6)道路(含规划道路及小区道路、路口接驳等)、市政供电、市政给排水、景观、园林绿化等工程(含红线外接驳)。(5)建筑装修工程、精装修工程及交付使用的各项配套工程。(4)专业工程(基坑支护、供电、电梯、智能化、幕墙、燃气、空调通风、发电机房、厨房、抗震支架、装配式、综合管线、标识系统、地面处理、交通划线、人防工程、防水工程、地坪漆、有线电视、油烟风管、通信等)。(3)设备安装工程:消防工程、电气工程(含红线外接驳)(临时供电、永久供电等)、泛光照明工程、给排水工程(含红线外接驳)(含临时供水、永久供水等),弱电工程(含智能化、网络等),通风空调设备安装工程、电梯采购与安装、人防工程、防火门及防火卷帘、充电桩等。
(6)参与各阶段设计图纸评审或专题会议,提出相关优化意见,总监理工程师应组织人员做好图纸会审记录并提交给委托人。跟踪方案设计评审意见的落实及修改情况,并跟进设计工作进度。审核设计变更的技术、经济合理性、设计质量和深度,发布变更指令,对重大设计变更要有详细报告,包括涉及的费用变更、技术问题、承包人方案的变化和工期影响等,必要时开展价值工程研究解决。(5)根据使用功能需求条件,要求设计单位按时提交合格的设计成果,检查并控制设计单位的设计进度,检查设计的功能性是否满足使用要求。施工准备阶段,检查和计算施工图中尺寸标注错误,审查方案、选材及做法的合理性和各专业之间是否存在矛盾,各项设计指标是否符合国家强制性规定等内容。(4)对本工程勘察设计全过程的勘察、设计质量和进度、投资控制、合同、信息管理等进行全过程管理,制定设计管理工作各项制度,明确勘察、设计管理的工作目标、管理模式、管理方法等,使工程项目建设达到预期的质量、工期和经济目标。审查勘察、设计进度计划,若与阶段目标相违背,应采取纠偏措施。(3)定期(每周)组织召开工程例会或各项专题会,汇报项目总体进展,及时研究解决存在问题。(2)协调各项目各层面、各相关单位、各项工作关系,协调项目外部关系。(1)建立工程监理(含项目管理)组织机构,制订项目监理总体控制目标,及各阶段目标。
(12)对重要的需求、设计调整及相关的专题会议、协调会议应做好完备的台帐管理,做到易查看、可追溯。(11)进行各承包人有关条款跟踪管理,处理各承包人合同条款中有关的索赔与反索赔事宜,处理合同纠纷,为仲裁或诉讼提供正确的全面的维护委托人正当权益的法律凭证。(10)对项目全过程进行投资控制管理。负责组织设计施工总承包单位进行工程设计优化、技术经济方案比选并进行投资控制建议,使其符合限额设计要求。(9)组织周/月进度例会及专项勘察、设计例会,按时向委托人报送勘察、设计管理简报和管理专项报告。定期进行设计阶段管理小结,定期向委托人报告勘察、设计进展情况,设计中存在的问题及整改措施以及上个周期的整改措施落实情况。参与重大、疑难技术问题的处理。审查组织设计单位对保证工程质量是否有可靠的技术和组织措施。(8)负责编写设计阶段各类管理文件、设置预控要点,制定有关设计管理工作制度及工作标准,编写设计管理规划等,并采用各项设计管理控制措施以保证设计管理工作的顺利实施。(7)协助委托人组织专项审查,包括但不限于:交通评估的审查、环境影响评价的审查、结构超限审查论证、消防性能化论证、深基坑审查、建筑节能审查等。
(18)监理需建立各专业图纸台帐、变更台帐、每月15日更新提交业主设计部门。(17)督促并检查设计施工总承包单位运用BIM技术完成相关工作(包括各专业模型创建及深化、管线综合、场地布置模拟、材料设备工程量统计等)并收集相关应用成果;督促设计施工总承包单位在项目不同阶段基于各BIM模型进行可视化交底、施工;监督设计施工总承包单位对BIM模型进行实时更新与维护,准确反映施工实际情况;根据项目实际进度等情况,制定BIM实施计划并实时调整,为项目部署BIM工作和制定BIM工作决策向委托人提供建议和参考。监督设计施工总承包单位在安全文明施工和智慧工地充分应用BIM技术。协助委托人对BIM应用成果进行验收;督促勘察设计施工总承包按要求提交模型、资料等,并负责归档。(16)项目监理人员应参加由委托人组织的设计技术交底会,总监理工程师应组织人员编写设计技术交底会议纪要并提交给委托人。(15)在设计交底前,总监理工程师应组织监理人员熟悉设计文件,并对图纸中存在的问题通过委托人向设计单位提出书面意见和建议。(14)协助委托人组织专家认证、施工图设计各阶段与设计单位的联络和协调工作,确保项目设计按批准的建设规模、功能、标准和工期顺利实施。(13)监理人应积极配合委托人的工作,落实委托人对设计提出的意见。并以国家相关标准结合委托人的意见为依据,从规范性、可实施性出发,从工程学的角度对设计单位提出意见与建议,敦促设计单位做好工程的设计工作。
(2)工程项目开工前,总监理工程师应审查承包人现场项目管理机构的质量管理体系、环境管理体系和安全管理体系,对工程项目施工质量予以确认。对质量管理体系、环境管理体系和安全管理体系应审核以下内容:(1)工程项目开工前,总监理工程师应组织专业监理工程师审查承包人报送的施工组织设计(方案)报审表,提出审查意见,并经总监理工程师审核、签认后报委托人。3、施工准备阶段的监理工作(包括但不限于以下内容)(2)根据各项目建设内容编制报建报批工作计划,督促审核设计施工总承包单位及时办理项目前期及工程建设期间的各项报批报建手续(包括但不限于:办理土地、规划、城市轨道交通、建设、环保、人防、消防、航空、气象、用电、用水、路口、水土保持、市政接驳等)。(1)对各项目建设需要开展的相关专题研究以及需要办理的相关手续进行梳理,根据总体工作计划要求进行报批报建工作策划。2、报建报批管理
2)分包单位的业绩,尤其是类似工程施工的经验;1)分包单位的营业执照、企业资质等级证书、特殊行业施工许可证、国外(境外)企业在国内承包工程许可证;(3)分包工程开工前,专业监理工程师应审查承包人报送的分包单位资格报审表和分包单位有关资质资料,符合有关规定后,由总监理工程师予以签认。对分包单位资格应审核包括但不限于以下内容:3)质量管理体系、环境管理体系和安全管理体系的持续改进措施。2)质量管理体系、环境管理体系和安全管理体系各过程的识别与管理;1)质量管理体系、环境管理体系和安全管理体系的组织及职责;
3)复核控制桩的校核成果、控制桩的保护措施以及平面控制网、高程控制网和临时水准点的测量成果。2)审核承包人提交的控制测量方案;1)检查承包人专职测量人员的岗位证书及测量设备检定证书;(4)专业监理工程师应按以下要求对承包人报送的测量放线控制方案成果及保护措施进行检查,符合要求时,专业监理工程师对承包人报送的施工测量资料予以签认:4)专职管理人员和特种作业人员的资格证、上岗证。3)拟分包工程的内容和范围;
5)进场道路及水、电、通讯等已满足开工要求;4)承包人现场管理人员已到位,机具、施工人员已进场,主要工程材料已落实;3)施工组织设计已获总监理工程师批准;2)征地拆迁工作能满足工程进度的需要;1)施工许可证已获政府主管部门批准;(5)专业监理工程师应审查承包人报送的工程开工报审表及相关资料,具备以下开工条件时,由总监理工程师签发,并报委托人:
4)承包人介绍施工准备情况;3)委托人介绍工程开工准备情况;2)委托人根据委托监理合同宣布对总监理工程师的授权;1)委托人、承包人和监理人分别介绍各自驻现场的组织机构、人员及其分工;(6)工程项目开工前,监理人员应参加由委托人主持召开的第一次工地会议。工地会议应包括以下主要内容:6)施工测量、技术交底、作业指导书等各项技术准备工作是否已经完成。
1)监理规划的编制应针对项目的实际情况,明确项目监理机构的工作目标,确定具体的监理工作制度、程序、方法和措施,并应具有可操作性。(7)制定监理规划第一次工地会议纪要应由项目监理机构负责起草,并经与会各方代表会签。7)研究确定各方在施工过程中参加工地例会的主要人员,召开工地例会的周期、地点及主要议题。6)总监理工程师介绍监理规划的主要内容;5)委托人和总监理工程师对施工准备情况提出意见和要求;
——与建设工程项目有关的标准、设计文件、技术资料;——建设工程的相关法律、法规及项目审批文件;c.编制监理规划应依据:b.监理规划应由总监理工程师主持、专业监理工程师参加编制;a.监理规划应在签订委托监理合同及收到设计文件后开始编制,完成后必须经监理人技术负责人审核批准,并应在召开第一次工地会议前报送委托人;2)监理规划编制的程序与依据应符合下列规定:
c.监理工作内容;b.监理工作范围;a.工程项目概况;3)监理规划应包括以下主要内容:——委托人制定的有关本合同工程建设的管理制度。——监理大纲、委托监理合同文件以及与建设工程项目相关的合同文件。
i.监理工作程序;h.项目监理机构的人员岗位职责;g.项目监理机构的人员配备计划;f.项目监理机构的组织形式;e.监理工作依据;d.监理工作目标;
1)项目监理机构应编制监理实施细则。监理实施细则应符合监理规划的要求,并应结合工程项目的专业特点,做到详细具体、具有可操作性。(8)制定监理实施细则4)在监理工作实施过程中,如实际情况或条件发生重大变化而需要调整监理规划时,应由总监理工程师组织专业监理工程师研究修改,按原报审程序经过批准后报委托人。l.监理设施。k.监理工作制度;j.监理工作方法及措施;
——与专业工程相关的标准、设计文件和技术资料;——已批准的监理规划;c编制监理实施细则的依据:b.监理实施细则应由专业监理工程师编制;a.监理实施细则应召开第一次工地会议前编制完成,并必须经总监理工程师批准;2)监理实施细则的编制程序与依据应符合下列规定:
b.监理工作的流程;a.专业工程的特点;3)监理实施细则应包括下列主要内容:——委托人制定的有关本合同工程建设的管理制度。——本合同工程的设计、施工、安装招投标文件及合同。——施工组织设计。
4、施工阶段的监理工作(包括但不限于以下内容)(10)工程项目开工前,总监理工程师应组织测量专业的监理人员对委托人提供的勘察单位的地形测量资料进行审查,使用自备仪器按一定比例随机抽点复核地形图的准确性,并就地形图的可靠性、真实性和存在的问题等向委托人提交书面意见和建议。(9)对合同管理实施控制工作程序化、规范化,建立定期和不定期的协商会办制度,根据合同文件的约定及委托人要求的图纸批准程序、工程变更程序、承包人索赔程序、承包人的账单审查程序、进度付款账单的审查批准程序、工程问题的请示报告程序等制定相关表格。4)在监理工作实施过程中,监理实施细则应根据实际情况进行补充、修改和完善。d.监理工作的方法及措施。c.监理工作的控制要点及目标值;
1、建设工程监理一般规定:(二)监理人监理工作内容除上述工作范围外,监理人还须按委托人的要求提前进场参与开工前期的准备和筹划工作,协助委托人制定工程管理办法、各参建方职责及有关事务性工作等。检查和记录工程质量缺陷,对缺陷原因进行调查分析并确定责任归属,审核修复方案,监督修复过程并验收,审核修复费用。5、保修阶段的监理工作(包括但不限于以下内容)施工过程的质量、进度、费用控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工程材料设备、合同、信息等方面的协调管理。
(2)制定监理规划及监理实施细则并在第一次工地会议7天前报委托人审定。(1)审查承包人报送的施工组织设计(方案),重点审查其中的质量安全技术措施、专项施工方案与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的符合性;审核施工分包人等其他承包人的资质条件。2、负责施工准备阶段的监理工作,包括但不限于以下内容:(3)监理人除应按《建设工程监理规范》(GB50319-2013)履行监理职责外,还应符合国家现行的有关强制性标准、规范的规定。(2)监理人应公正、独立、自主地开展监理工作,维护委托人的合法权益。(1)实行总监理工程师负责制。
(2)检查施工承包人工程质量、安全生产管理制度及组织机构和人员资格;(1)参加由委托人主持的第一次工地会议;主持监理例会并根据工程需要主持或参加专题会议;3、施工阶段的监理工作,包括但不限于以下内容:(5)审查承包人及委托人提供的材料和设备清单及其所列的规格与质量。(4)审查由承包人编制,并经承包人的技术部门审批盖章的施工组织设计、施工方案及施工进度计划,并督促检查实施;协助审批各单项工程开工报告,参与技术交底和施工图纸的会审。(3)负责协调承包人进场前的现场准备和制定勘察清障方案,为承包人进场制定前期准备方案并组织实施。
(8)根据承包人报送的隐蔽工程报验申请表和自检结果进行现场检查,符合要求予以签认验收。(7)总监理工程师应安排监理人员对施工过程进行巡视和检查。对基础工程中土方回填,混凝土灌注桩浇筑,预制桩接桩、地下连续墙、土钉墙、后浇带及其他结构混凝土、防水混凝土浇筑,卷材防水层细部构造处理,钢结构安装和主体结构工程中梁柱节点钢筋隐蔽过程,混凝土浇筑,预应力张拉,装配式结构安装,钢结构安装,网架结构安装,索膜安装等,应安排监理员进行旁站,做好旁站监理记录和监理日记,保存旁站监理原始资料。旁站监理人员应当认真履行职责,对需要实施旁站监理的关键部位、关键工序在施工现场跟班监督,及时发现和处理旁站监理过程中出现的问题,发现工程质量、施工安全存在事故隐患的,责令施工企业进行整改并报委托人。(6)对用于本工程的主要材料(含二次进场)、设备等进行检查,检验,对未经监理人员验收或验收不合格的工程材料、构配件、设备等,监理人员应拒绝签认,并应签发监理工程师通知单,书面通知承包人限期将不合格的工程材料、构配件、设备撤出现场。(5)督促承包人严格按进度计划实施,检查承包人填报的旬、月、季等报表,提出监理意见,控制工程进度。在施工过程中,当承包人对已批准的施工组织设计进行调整、补充或变动时,应经专业监理工程师审查,并应由总监理工程师签认。发现施工单位进度落后的,应督促施工单位采取有效措施,防止工期延误事件发生。进度仍落后的,应书面要求施工单位增加人、材、机投入及加强组织管理。(4)督促承包人严格执行合同和严格按照国家技术规范、标准、地方建筑安装规程、设计图纸文件的要求进行施工,并检查其实施情况;核查施工过程中的主要部位、环节以及隐蔽工程的施工验收签证;严格控制工程质量及安全,发现工程质量、安全问题,立即责令相关单位整改,并通知委托人。(3)检查施工承包人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的配备情况;
2)实施监理过程中,发现施工单位有违反文明施工管理规定的,应当要求施工单位整改;施工单位拒不整改的,应当要求施工单位暂停施工,并向委托人报告。1)审核施工单位拟定的施工组织设计文件(方案),督促施工单位落实安全文明施工管理措施,审核确认施工单位文明施工措施费用使用情况。(12)根据《广州市建设工程文明施工管理规定》(广州市人民政府令第158号)的规定,监理人在对本工程实施监理的时候,应当履行下列管理责任:(11)审查施工承包人提交的工程变更申请,并报委托人审核、批准;协调处理施工进度调整、费用索赔、合同争议等事项;(10)对工程发生质量、安全事故按相关规定保护好现场并及时处理,向委托人提交有关工程质量、安全事故的书面报告,并应将完整的事故处理记录整理归档。(9)审查施工承包人提交的采用新材料、新工艺、新技术、新设备的论证材料及相关验收标准。
④审核确认工程完工及施工单位结清工人工资的情况,配合施工单位办理工人工资支付专用账户撤销手续。③实施监理过程中,发现施工单位违反上述规定,存在拖欠工人工资、工人工资支付信息与实名制登记的用工信息严重不符、约定的工程进度款中的工人工资款比例低于参照比例下限、工资支付专用账户发生异常情况等,应当要求施工单位立即整改并及时向委托人报告;如发现施工单位转包或者违法分包造成拖欠工人工资的,须立即上报委托人及工程行政管理部门严肃处理。②审核施工单位报送的工人考勤、工资结算和支付等管理台账。如工人工资支付账户内资金少于应付支付工人工资的,监理单位应督促施工单位及时补足,确保工人工资按时足额支付。①督促施工单位落实实名制、工人工资分账管理制度及总承包单位代发分包单位工人工资等制度,如施工单位未按规定执行的,应当要求施工单位整改;施工单位拒不整改的,须立即向委托人及工程行政管理部门报告。(13)根据《广州市建筑施工实名制管理办法》、《广州市建设领域工人工资支付分账管理实施细则》和《广州市根治拖欠农民工工资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关于广州市建设领域工程项目全面实施农民工工资总包代发制度的通知》规定,监理单位在对本工程实施监理的时候,应当履行下列管理责任:3)施工单位违反文明施工管理规定拒不整改或者不停止施工的,及时向工程行政管理部门报告。
(4)根据施工总承包合同、各专业工程合同,审核施工单位上报的各种造价报表及技术经济签证(其中涉及经济部分的签证需委托人共同签认方有效),控制建造成本。(3)依据施工合同有关条款、施工图,对工程项目造价目标进行风险分析,并应制定防范性对策上报委托人。(2)复核当期验收合格的工程量,按施工合同的约定审核承包人提交的工程量清单和工程款支付申请表并报委托人。(1)监理人应每日统计承包人实际完成的工程量,并记录于监理日志中。5、工程造价控制工作,包括但不限于以下工作:4、监理人应严格按广州市及黄埔区有关施工现场余泥渣土排放、建筑垃圾运输管理、市容卫生、文明施工管理规定的标准和要求,加强对承包人的监督和检查。监理人必须对施工承包人的土石方专业工程分包合同、建筑垃圾运输合同进行备案和跟踪管理。检查发现问题,应立即发出监理通知予以制止。监理人还必须审查余泥渣土、建筑垃圾运输单位的资质,发现问题立即予以制止,并同时向委托人、建设主管部门、余泥渣土排放主管部门及城管部门一并报告。监理人对每台出泥运输车应当现场做好出泥登记和双方签名确认,以供城市管理部门和建设主管部门随时抽查。
(2)参加由委托人组织的竣工验收。对验收中提出的整改问题,督促承包人进行整改。工程质量符合要求,会同参加验收的各方签署竣工验收报告。(1)依据有关法律、法规、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设计文件及施工合同,对承包人报送的竣工资料进行审查,并对工程质量进行竣工预验收。对存在的问题,应及时要求承包人整改。8、工程收尾阶段,包括竣工收尾、验收、整改、移交、结算、考核评价等方面的监理工作,包括但不限于以下内容:7、按监理规范向委托人提交监理月报,内容包括但不限于本月施工进度、质量、安全情况,工程计量及支付情况,工程变更、签证及索赔情况,监理对工程进度、质量、安全、造价的管理情况等。6、按广州市和黄埔区及委托人关于工程变更、签证管理的相关规定,从造价、项目的功能要求、质量和工期等方面对工程变更、签证进行审核,并督促相关单位按经审定的变更、签证实施。(5)根据施工总承包合同、各专业工程合同的规定,对工程质量和数量进行核实,签发工程进度审核意见,通知委托人拨付工程款。工程竣工后,审查工程结算价款。
10、在整个监理服务期内,定期组织、主持现场工程协调会议,负责协调各承包人的配合穿插施工安排。9、督促承包人在工程保修期内对工程进行保修,对委托人提出的工程质量缺陷进行检查和记录,对承包人进行修复的工程质量进行验收,合格后予以签认。对工程质量缺陷原因进行调查分析并确定责任归属,对非承包人原因造成的工程质量缺陷,监理人员应核实修复工程的费用和签署工程款支付证书,并报委托人。(6)按黄埔区及委托人有关规定组织编制及办理建设项目工程结算。工程完工经验收通过后45天内督促承包人提交工程结算文件,并在收到承包人结算资料后30日内,根据相关合同约定完成审核并提交委托人。前述督促或审核时间期限与承包合同约定不一的,以时间较短者为准。(5)组织或协助委托人、承包人和产权管理单位对项目进行移交。(4)负责对项目实施过程中形成的声像材料按广州市黄埔区档案局《关于加强声像档案管理工作的通知》(穗萝档【2010】7号)有关规定进行归档整理后,移交委托人。(3)根据有关文件规定,督促检查承包人完成各阶段及全套竣工图的工作和整理各种必须归档的资料,办理工程竣工档案备案手续。
3、监理人派驻到项目所在地履行监理服务的监理人员,必须常驻现场,每天保证8小时在岗,施工期间保证24小时有人在工地。2、监理人必须在委托人发出进场通知后,按委托人具体的要求进场,并立即开始履行本合同约定的服务。监理人必须按照其投标文件和监理规划的承诺,足额、按时派驻监理人员(见附件3),并且本合同履行期间,监理人不得派驻本项目的监理人员参与委托人作为业主的其他建设项目。1、本项目监理机构配备情况见附件3附表,监理人必须按该附表在施工现场建立项目监理机构。项目监理机构在完成委托监理合同约定的监理工作后可撤离施工现场。(三)项目监理机构12、其他为完成本工程建设所需要的监理工作。11、检查本工程采用主要设备及关键材料是否符合设计文件或标书所规定的厂家、型号、规格、数量以及质量标准,视乎需要并经委托人同意可对生产厂家进行考察,所发生的差旅费用由该责任方负担。
(3)涉嫌犯罪的;(2)有违法行为不能履行职责的;(1)严重过失行为的;6、监理人应及时更换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监理人员:5、监理人在施工监理全过程中有需要时,必须按委托人要求派驻至少1名注册造价工程师提供驻场服务,并按委托人要求建立施工阶段工程预算台账,具体要求和模式另定。4、监理人应对其驻地监理人员的人身安全承担责任。
8、进场至竣工验收期间,现场需配备不少于1名安全专监。7、派驻本项目的监理人员均应持证、并经委托人面试通过后上岗。监理驻场人员工作时间每天两次在委托人项目部指纹打卡考勤,由委托人考核,并作为监理费请款的依据。外出需向委托人项目经理请假,否则以缺岗处理。不得安排非工程专业毕业生或工程实习生,监理部所有人员应已有2年以上的监理或工程相关的工作经验。(7)法定或约定的其他情形。(6)不遵守委托人的管理或不配合委托人的监督的;(5)严重违反职业道德的;(4)不能胜任岗位职责的;
(三)委托人委托监理人承担本合同工程范围内的协调管理工作,包括工程施工的进场、设计、退场、质量、进度及其他相关工作。(二)监理人必须在收到图纸、勘察资料等技术文件后14日内向委托人提供针对本合同工程特点、重点、难点的《监理规划》、相应的《监理实施细则》,经委托人审核批准后执行。如委托人要求监理人对《监理规划》等进行调整,监理人必须在3日内完成调整并报委托人审批。(一)监理人在本合同履行期内必须接受委托人有关项目管理机构职权规定的约束,监理人应对提供给本项目服务的人员经常进行检查、指导、管理及后方支持,对他们完成的服务承担责任。第五条监理人应履行的义务包括但不限于:10、人员配置同时应满足各阶段专业监理工作需要,满足现场工程进度需要。9、根据项目进度需要,监理工作人员须长驻工地,确保对项目实时管控(现场应有夜间驻场值班人员,合理调整作息时间,确保夜间施工作业需要旁站时有监理人员进行旁站)。
第九条委托人根据需要有权指令监理人协调外部关系,委托人对此无需支付任何报酬。(八)监理人应在监理服务期内,自行办理派驻到项目所在地人员人身和自备财产的有关保险。如果监理人不办理上述保险,则应对有关风险及后果自负其责。委托人对任何到工地的监理方雇员的意外或伤亡,皆不负任何法律上的赔偿责任,监理方须保障委托人免负任何有关的索偿、要求、诉讼、成本、费用和支出。(七)对于委托人及承包人书面提交并要求作出决定的事宜,监理人应在3日内作出书面答复,对影响施工现场进度或紧急的事项应在24小时内作出具有明确处理意见的书面答复。(六)监理人必须不折不扣地履行其工作职责,不得推托或耽误,不能有不履行或不完全履行职务的行为,否则,必须承担相应的违约责任。(五)在任何情况下(包括合同另有约定的情况),凡涉及工程变更、工程量增减、议价、造价调整、索赔、处理事故、改变工期、改变技术标准、改变重大施工方案、隐蔽工程验收、竣工验收等及一切有关费用的问题,均需与委托人共同商定,报委托人批准。(四)监理工程师在本合同工程中,对工程质量、安全、投资与进度进行控制,办理合同约定的各项手续。监理工程师在办理各种手续时,不得扣压和延误。
2、一般违约责任。监理人按本合同约定应当承担一般违约责任时,每一次必须向委托人支付违约金1万元。1、书面警告。监理人未履行或未适当履行义务或不执行委托人(含主管人员)的指令时,委托人有权向监理人发出书面警告,每一次书面警告,监理人必须向委托人支付违约金5000元。监理人必须在书面警告限定的时间内履行义务,否则应承担1次一般违约责任(与前述书面警告违约责任可累加适用)。(一)监理人违反本合同的约定,应当按约定向委托人承担相应的违约责任,当监理人履约责任条款之间、违约责任条款之间存在交叉或相互矛盾之处时,按两者之间对监理人要求较高的标准执行。承担违约责任方式可由委托人视情况自由选择、累加适用、无前置限制,包括但不限于:通用条款第二十六条监理人的违约责任修改为:第十六条在监理服务期间,委托人不免费向监理人提供工作人员和服务人员。第十五条双方同意不执行标准条款第十五条,委托人可协调施工承包单位为监理人提供必要的办公用房。对监理人自备设施不给予经济补偿。
8、当监理人无正当理由不履行或没有充分履行其相关承诺及监理义务时,除应承担前述约定的违约责任外,委托人还可给予其通报批评、作不良记录及报相关主管部门处理等处罚措施。7、每三次书面警告则另行追加一次一般违约责任;每三次一般违约责任则另行追加一次严重违约责任;每三次严重违约或工期滞后20天以上的,委托人有权要求监理人的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权代表人驻场办公,直至其监理工作满足委托人要求后方可离场。6、赔偿损失。因监理人违约或工作失误或故意或严重渎职给委托人造成损失的,监理人应向委托人赔偿其因此受到的损失,具体包括但不限于直接损失、间接损失、名誉损失和调查费、差旅费、律师费、保全费、评估费、鉴定费、诉讼费等维权费用。5、解除合同。委托人向监理人发出解除合同的通知后,本合同即解除,监理人支付合同监理费约定总价10%的违约金,并必须在3日内停止全部工作,5日内配合委托人完成现场工作和有关资料的移交,并于完成交接工作当日内完成离场。监理人应保证所移交的资料齐全完整、真实、有效,监理人无经委托人同意的特殊原因未在规定期限内完成移交和离场,或所移交的资料不符合约定的,委托人有权直接处理其留在现场的材料、设备和其他物件,处理费用由监理人承担,委托人无需承担任何法律责任。如果引致委托人工期延误和其他方面的损失,委托人将要求监理人承担赔偿责任。委托人在发出解除合同的通知后,即可委托新的监理人承接该工程,监理人不得影响或阻碍新的监理人办理进场手续和相关工作。4、部分解除合同。委托人向监理人发出部分解除合同的通知后,本合同部分解除即生效,监理人支付解除合同部分监理费10%的违约金,并必须在3日内停止被解除部分的工作,5日内配合委托人完成现场工作和有关资料的移交,所交接资料必须完整、真实、有效。监理人无经委托人同意的特殊原因未在规定期限内完成移交和撤出,或交接资料不符合约定的,委托人有权视情况全部解除合同、直接处理其留在现场的材料、设备和其他物件,处理费用由监理人承担,委托人无需承担任何法律责任。如果引致委托人工期延误及其他方面的损失,委托人有权要求监理人赔偿其因此受到的一切损失。委托人在发出部分解除合同的通知后,即可委托新的监理人承接该部分工程,监理人不得影响或阻碍新的监理人办理进场手续和相关工作。3、严重违约责任。监理人按本合同约定应当承担严重违约责任时,每一次必须向委托人支付违约金2万元。
2、监理人必须严格按照合同附件3及投标书与承诺投入足额的驻场监理人员,且配备相应专业资质标准的驻场监理工程师不少于合同附件2中要求的人数。若在实际施工过程中,驻场监理人员团队少于合同附件2要求的人数,则监理人应自行增派相应专业的监理人员驻场并经委托人书面确认,且不得另行增加费用,调换监理人员必须提出书面报告并附上替代人员的所有证明资料,替代人员的资历不低于被调替代人员的资历,经委托人审核书面同意后才能调换,但监理人仍需按下表承担对应减半违约责任(被调换监理人员因突遇事故或重大疾病不能胜任工作除外)。委托人要求监理人更换个别监理人员时,监理人在接到委托人通知后三天内安排更换到位,否则,监理人应按下表的约定承担违约责任。1、在委托人书面通知监理人进场后3日内,监理人的主要监理人员(指投标书承诺的监理机构所配备的项目总监、专业监理工程师及同等级别以上的监理人员)未能足额到位,或到位后又离开,造成该岗位空缺。委托人一旦发现,有权要求监理人做出书面解释并保证人员限期到位,同时监理人每岗位承担一般违约责任1次;如果监理人拒不配合,未在委托人提出限期改正的期限内进行整改的,监理人应每岗位承担严重违约责任1次,直至解除合同,并要求监理人承担由此造成的委托人损失。(三)监理人未按投标书及承诺建立组织架构、派驻监理人员和投入设备,监理人必须按委托人要求限期整改,并承担相应违约责任。派驻监理人员需提供身份证复印件(原件核对)以及其属监理人单位员工的社保证明原件,报委托人审核、备案。具体约定为:2、监理人不遵守委托人所制订的各项制度、规定的,由监理人按所触犯制度、规定的有关规定承担违约责任。所触犯制度、规定没有明确规定的,由委托人参照前款的约定处理。1、监理人承诺主动支持委托人的工作,对委托人的指令和书面通知,若无正当理由又未提前报告、得到认可,而公开或变相拒不执行的,第一次按一般违约处理;第二次以后,每违反一次按一次严重违约处理;同时,监理人还要承担由此造成的一切经济损失。(二)监理组织管理方面的违约责任:
序号 | 违约项目 | 违约金计算标准(元/人·次) |
1 | 监理人自行调换或未按照委托人要求及时更换项目总监。 | 本合同监理报酬总额的2% |
2 | 监理人自行调换或未按照委托人要求及时更换项目总工或总监代表。 | 本合同监理报酬总额的1% |
3 | 监理人自行调换或未按照委托人要求及时更换专业监理工程师。 | 本合同监理报酬总额的0.5% |
4 | 监理人自行调换或未按照委托人要求及时更换造价工程师。 | 本合同监理报酬总额的0.5% |
5 | 经委托人审核书面同意后调换监理人员。 | 监理人按1至4项对应调换人员承担减半违约金。 |
8、委托人可要求监理人更换不能胜任本职工作的项目监理机构人员。每发生一次监理人拒不更换的,监理人必须承担1次一般违约责任;如监理人收到委托人通知超过7日仍未更换的,则监理人承担严重违约责任1次。7、在委托人、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组织的现场检查中,总监理工程师累计不在现场的次数每年应不超过两次,专业监理工程师累计不在现场的次数每年应少于2次,否则构成违约。每发生一次违约,监理人承担1次一般违约责任。每发生二次违约,监理人承担严重违约责任1次。6、委托人要求项目总监、项目总监代表等主要监理人员必须参加的会议,项目总监、项目总监代表等主要监理人员必须到会。未经委托人同意不到会或不按期到会的,应向委托人说明理由,拒不说明理由的,监理人应当承担1次一般违约责任。5、委托人可以对驻场监理人员进行考勤,未经委托人批准,项目总监或总监代表每月驻场低于22天的,监理人必须承担每岗位1次一般违约责任;如其他监理人员每月请假日数累计超过6日,且请假总人数全月累计超过监理人数的10%,监理人必须承担1次一般违约责任。4、其他监理人员需离开施工现场3日以上需报委托人批准,在其请假离开的时间段内应书面委托其他驻场监理代表全权代表其行使相应职权,否则构成违约,每违约一次,委托人将要求监理人承担1次一般违约责任。3、项目总监、项目总监代表若需离开施工现场需报委托人批准,在其请假离开的时间段内应书面委托其他驻场监理工程师(需具有相应资质和能力)全权代表其行使职权,否则构成违约;每违约一次,委托人将要求监理人承担1次一般违约责任。
4、监理人在编制项目实施细则中,应按监理规范列明需监理人旁站的工序,并应得到委托人的批准。工程施工过程中,需要监理人进行旁站监督的,监理人没有到场,或者到场后没有进行有效监督,或发现质量问题后没有及时处理或没有向委托人报告,委托人有权给予书面警告并限期改正,监理人拒不限期改正的,应承担1次一般违约责任。3、对于承包人每次进场材料,监理人不进行检查和登记;对已进场的材料,监理人不按有关规定及时进行抽查、送检的,每发生一次,监理人承担1次一般违约责任。如由此出现不合格材料使用于工程上并造成质量缺陷,监理人必须承担严重违约责任1次。2、承包人未按承诺投入机械、设备、材料等,监理人对此不进行有效检查、督促、处理,不向委托人报告,被委托人发现后,委托人有权给予书面警告并限期改正,监理人拒不限期改正的,应承担1次一般违约责任。1、监理人在自己职责范围内应当作出决定的事项故意拖延或者不作出明确的处理意见,委托人发出书面警告后,监理人在整改期限内仍不加以改正的,委托人有权要求监理人承担一般违约责任1次,造成损失的监理人应对全部损失承担赔偿责任。(四)履行监理职责方面的违约责任:9、检测仪器及设备等在监理责任期间,不能保持良好运作性能的,监理人应及时更换,否则,委托人按每件每日扣除1000元监理费。
10、监理人未履行本合同约定的文明施工管理责任的,委托人可发出书面警告要求其限期改正,监理人拒不限期改正的,每发生一次,监理人承担一次一般违约责任。9、对承包人提交的施工方案、设计变更以及施工图、深化设计图等技术文件,监理人对其中明显不符合现场实际、或者不符合招投标文件、或者会引起委托人投资增加或工期延误的部分,未进行认真审核、优化就给予同意的,除必须限期改正外,每发生一次,监理人必须承担1次一般违约责任;造成损失在1万元以上(含)或具备其他严重情节的,委托人可视情况要求监理人承担严重违约责任。同时,对前述技术文件,监理人应当在3日内予以批复,须转报委托人审批的应在3日内出具审核意见报委托人,逾期批复、或逾期出具审核意见、或逾期报委托人的,除必须限期改正外,每发生一次,监理人必须承担一般违约责任1次;延误3天以上(含)或具备其他严重情节的,委托人可视情况要求监理人承担严重违约责任。承包人提交给监理人审核的资料或文件存在错误须承包人改正的,监理人应将所有错误一次性要求承包人改正;如要求承包人反复修改的,委托人有权给予书面警告并限期改正;监理人拒不限期改正的,每发生一次,应承担1次一般违约责任。8、对于承包人提交的现场签证资料,监理人未有准确、真实的现场原始记录或不进行现场复核就给予签认,经委托人检查,发现签认的文件有误的,除立即改正外,监理人承担一般违约责任1次;对签证错误有可能给委托人造成直接经济损失10万元(含10万元)以上的,按严重违约1次处理;对于现场签证(含工程数量、单价等)未经过监理人注册造价工程师审核、或经过注册造价工程师审核但未在规定时间内报送委托人,除必须立即改正外,每累计出现2次,监理人必须承担一般违约责任1次。7、由于监理人应当预见而未能及时预见,或已经预见但未及时向委托人报告,或未及时提出有效的整改措施,或未及时向承包人发出整改通知并积极督促承包人实施整改而对整个工程的按期完工不能起到有效监管作用,致使工程施工的关键工期比计划滞后3日以上(含3日)的,监理人必须承担一般违约责任1次;出现关键工期滞后5天以上(含5天)的,监理人必须承担严重违约责任1次;出现关键线路工期滞后10天以上(含10天)的,委托人有权部分或全部解除合同。6、监理人怠于履行工程质量控制监理工作,导致工程质量事故造成损失超过50万元的,每发生一次,监理人承担严重违约责任1次。工程出现其他质量问题或缺陷造成损失超过50万元以下的,监理人负有责任的,每发生一次,监理人承担一般违约责任1次。工程发生重大质量、安全事故,监理人负有责任的,委托人有权视情况的严重程度要求监理人承担违约责任,直至部分或全部解除合同。5、监理人对承包人的施工质量应每月定期或不定期组织大检查并作出报告给委托人。承包人的施工质量经监理人检验为合格,但经委托人或工程质量监督机构抽查,发现质量有不合格或未按设计要求和有关规范进行施工的,监理人应承担一般违约1次,情节严重的承担严重违约责任1次,同时,承包人和监理人应赔偿委托人的经济损失。
16、监理人因在施工过程中发出错误指令、越权审批设计变更及其他因监理人自身失误或失职原因导致本合同工程在投资、工期、质量等方面给委托人造成损失的,委托人将要求监理人进行赔偿。具体约定为:15、本项目实施过程中,若发生重大安全责任事故,经核实监理单人负有管理责任的,每发生一次,监理人应向委托人支付人民币贰拾万元违约金。该违约金由委托人在支付给监理人的当月监理费用中扣除,违约金按实际发生计算,不足部分由监理人另行支付。14、监理人应设立专职安全管理人员,督促承包人建立安全生产保障体系,并要求各施工标段设立专职安全员,将安全责任制度落实到人。监理人应每月定期或不定期组织安全文明施工大检查,并将检查结果向委托人报告。承包人没有做好安全文明施工措施,没有按有关规定做到安全生产,或存在安全隐患,监理人未及时发现、不督促承包人进行整改,不作及时处理,不及时向委托人报告,被委托人发现后,委托人有权给予书面警告并限期改正,监理人拒不限期改正的,应承担1次一般违约责任。由此而发生安全生产事故,或被上级主管部门通报批评、被新闻媒体曝光的,监理人应承担严重违约责任1次;情节严重的,委托人有权部分或全部解除合同。13、监理人同时发生本合同专用条款第26条(四)款8、9、11、12项约定的违约行为的,视同监理人和承包人串通作假,委托人有权单方解除合同、要求监理人承担损失赔偿责任。12、对于承包人提交的请款报告,监理人不按实际完成的工作量进行审核,或不按本合同要求签署拨款意见,被审查发现后,必须限期改正,如因监理人审核工作量的原因导致金额超过经过委托人复核的实际应付金额5%以上的,监理人必须承担一般违约责任1次;超过10%的,应承担严重违约责任1次。若由此给委托人造成超额付款在50万元以上(含50万元)的,监理人除必须承担相应的经济赔偿外,委托人将视情况部分或全部解除合同。11、监理人应当按时对承包人的申请计量事项予以审批,并对申请计量事项的真实性、准确性负责。监理人派驻的专业工程师应对承包人提交的计量报表认真审核并予以确认,监理人对不合格工程同意计量,以及计量数量严重不实、资料不齐全同意计量的,除必须立即改正外,监理人应当承担一般违约责任1次;不符合约定确认的计量达到3次以上(含)或具备其他严重情节的,应承担严重违约责任1次;给委托人造成损失的,应当赔偿损失。
19、监理人根据合同约定对承包人提交的工程结算书(结算资料)进行审核,如最终由委托人或其授权单位审定的结算金额较由监理人审定的结算金额的差值大于正负5%,则由监理人按下列计算方法向委托人支付违约金:18、对于承包人不按时提交工程结算文件,监理人不按合同约定采取有效措施的,监理人应承担1次一般违约责任。监理人应在收到施工单位报送的结算书及必要的支持材料后30日内根据相关合同约定完成审核并提交委托人。否则,每拖延一天,支付2000元违约金,以此累计。17、对于工程施工过程中出现的工程变更,如当月由委托人确定的工程变更的总价较监理人审定的总价存在正负10%以上的情况累计出现2宗以上(含2宗),监理人应当承担1次一般违约责任。(3)因监理人责任造成质量事故,需要返工的,监理人应承担1次严重违约责任并双倍扣减该部分的监理报酬,同时监理人应赔偿委托人的实际损失;情节严重的,委托人有权单方面解除合同,并有权要求监理人赔偿委托人由此遭受的经济损失。(2)因监理人责任导致工期延误,其中分段工期延误日数占该段总工期的30%时,则委托人有权扣除该分段工程监理报酬的60%;分段工期延误日数达到该段总工期的50%时,则委托人有权单方解除本合同。因监理人责任导致工程竣工拖延的,依据拖延的日数,监理人应每日按2000元向委托人支付违约金。由于监理人责任导致工期延误,致使委托人要承担赔偿第三方责任的,监理人必须承担赔偿委托人由此遭受的实际损失。(1)因监理人原因造成工程投资增加的,委托人将根据工程投资的增加额与原计划投资额的比例,按相应比例双倍扣减监理报酬;若增加工程投资比例超过原计划投资额的20%时,委托人有权单方解除本合同,按相应比例双倍扣减监理报酬,并要求监理人赔偿委托人由此遭受的全部损失。
1、监理人必须加强对监理人员职业操守、廉政建设的培训和教育,本项目监理人员利用职业身份“吃、拿、卡、要”或有其他违反职业操守及廉政建设相关规定的,一经查实,监理人应立即清退该监理人员,并承担1次严重违约;情节严重的,委托人有权部分或全部解除合同并有权向有关部门反映情况,同时将上述违反职业道德的行为通过新闻媒体公诸于众,情节严重者移交司法机关追究法律责任。(五)其他方面的违约责任:C-当期项目监理合同报酬总额。B-委托人或其授权单位审定的当期项目工程结算金额;其中:A-监理人审定的当期项目工程结算金额;违约金=[ㄧ(A-B)/Bㄧ—5%]×C
(七)当月发生的违约处罚,委托人均有权在当月监理费用中扣除。(六)委托人以书面形式作出的违约处理决定一经送达监理人立即生效。监理人拒收违约处理文件的,视为违约处理决定送达。监理人如有足够证据证明不应由其承担违约责任的,应在收到违约处理决定后3天内以书面形式向委托人提出异议并附上有关证据;委托人在收到监理人的异议后15天内审核完毕且作出书面决定并通知监理人。5、监理人应严格遵守委托人制定的建设工程第三方质量安全评估服务相关管理办法,配合完成第三方质量安全评估工作。根据每次评估结果,经评估确定为一般违约情况的,监理人应按合同约定承担一次一般违约责任;经评估确定为严重违约情况的,监理人应按合同约定承担一次严重违约责任。4、除上述约定之外,监理人有违反合同约定的其他义务的,均构成违约,委托人有权视具体情况给予书面警告并限期改正,监理人拒不限期改正的,应承担1次一般违约责任;情节严重的,应承担1次严重违约责任。3、监理单位不执行委托人有关规定的,须按委托人有关规定承担违约责任。2、工程监理资料收集不齐、管理混乱的,监理人承担一般违约责任;缺损原始记录的,每份文件扣减1000元监理费。
本合同的修改(包括服务范围的修改),只能以双方书面同意的方式进行。第三十四条双方一致同意不适用本合同标准条款第34条的约定,本合同未经双方协商一致,不得变更或解除。委托人根据本合同的约定单方面部分或全部解除本合同的,自委托人书面通知监理人时起部分或全部解除本合同即生效。第三十三条双方一致同意不适用本合同标准条款第33条的约定,本合同的有效期一直至本合同工程保修期间届满且竣工结算完成并同时双方的责任、义务履行完毕时才终止。本合同工程保修期间,监理人仍须承担监理责任。第三十二条双方一致同意不适用本合同标准条款第32条的约定,在实际情况发生变化,使得监理人不能全部或部分执行监理业务时,监理人应当立即通知委托人,该监理业务的完成时间应予延长。当恢复执行监理业务时,监理人应当立即恢复执行监理业务,监理人的报酬不变,监理人不得以此为由要求增加监理费用或提出补偿要求。第三十一条双方一致同意不适用本合同标准条款第31条的约定,由于委托人或承包人的原因使监理工作受到阻碍或延误,则监理人应当将此情况与可能产生的影响及时通知委托人,完成监理业务的时间相应延长,监理人的报酬不变,监理人不得以此为由要求增加监理费用或提出补偿要求。第二十七条双方一致同意不适用本合同标准条款第27条的约定,承包人对质量和工期的违约,如监理人存在过错的,应按本合同专用条款相关约定承担违约责任。
1、本合同监理服务费总额(含税价)暂定为:¥元(其中不含税价:¥元)。人民币大写:(其中不含税价大写:)。(一)监理服务费的计取第三十九条双方一致同意不适用本合同标准条款第39、40条的约定,监理报酬的计算方法、支付时间与金额按本条以下约定执行:第三十七条双方一致同意不适用本合同标准条款第37条的约定,当监理人无正当理由而又未履行监理义务时,按本合同专用条款第26条的约定处理。第三十六条双方一致同意不适用本合同标准条款第36条的约定。第三十五条双方一致同意不适用本合同标准条款第35条的约定。
中标下浮率计算(小数点后保留2位):本项目工程复杂程度调整系数为0.92、专业调整系数为1.0、高程调整系数为1.0等调整系数固定不变。本工程监理费以经委托人最终审定的建筑安装工程费结算价为计费基数,按《建设工程监理与相关服务收费标准》(发改价格[2007]670号文)规定计算的施工监理收费基价并结合下列各调整系数后下浮40.00%,再执行中标下浮率%计算。监理服务费的结算方式:最终监理费结算以委托人审定结算价为准;如遇审计部门等发现本合同结算价款存在超付情形,委托人有权要求监理人返还该部分款项。监理费计费基数(建筑安装工程费)暂定万元。
5、在本合同约定的监理范围内,当工程量增加、或设计变更或设计规模变化时,监理人工作的变化均应视为包含在本合同约定的监理工作内,委托人不再另行支付费用。4、委托人有独立决定本项目最终实施方案的权利,如果委托人决定进行实施方案调整的,监理人应予以配合,不视为委托人违约,不得以此为理由向委托人提出赔偿或补偿的要求。(2)监理服务费=监理服务费基准价×(1-40.00%)×(1-中标下浮率)。3、在本合同约定的监理范围内,监理人不得以任何理由要求附加工作和额外工作的监理报酬。(1)监理服务费基准价=施工监理收费基价×工程复杂程度调整系数(0.92)×专业调整系数(1.0)×高程调整系数(1.0)。计算公式如下:(最高投标限价-中标价)/最高投标限价=中标下浮率
11、如在工程实施期间,因任何原因造成本合同工程中间停工而导致监理人必须二次或多次进出场,监理报酬总额将不会因此而有所调整,相关费用亦已经包含在本合同监理报酬中。10、如在工程实施期间,因国家政策变化、政府对本合同工程的计划调整或不可抗力等非委托人原因造成本合同工程停建的,则监理人必须接受终止服务并积极配合委托人做好善后工作,按已实际完成的监理服务内容和本合同的相关约定结清监理报酬。9、在本合同约定的监理范围内,非因监理人原因造成工程延期,致使监理服务期出现延长,监理人的责任期也应相应延长,不因监理服务期的延长而调整本合同监理酬金,委托人无需支付补偿。8、在合同履行期间,如遇国家的税率政策调整,合同不含税价格不因国家税率变化而变化,合同含税价格按国家的税率政策进行调整。7、本工程监理费用已包含监理人履行本项目合同项下所有义务所需所有成本费用,包括但不限于完成全部监理工作所需的工作人员工资、监造费、住宿费、加班费、驻现场人员津贴福利、差旅费、考察费、交通费、办公桌椅、固定电话报装及资讯费用、工伤保险、后勤保障、电话机、饮水机、复印机、空调、文件复印/国内外电话费、传真邮递费、办公用水、电费等服务过程中发生的一切费用及监理人的管理费、利润、规费等费用。6、除非双方另有约定,本合同约定的服务期间,各种费率和费用不因物价变动而给予弥补或调整。
账号:2、委托人将监理费支付至以下账户后,视为完成相应的付款义务:具体的支付方式如下(各区域或单体具体划分及其对应建筑面积以《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为准):1、本项目进度监理服务费根据各区域或单体实际工程节点支付,计算方式:支付单体单价=中标价/暂定总建筑面积,支付单体单价=元/平方米。付款单价只作为计算付款金额的依据,最终结算价以合同约定结算方式计算。(二)监理报酬的支付
付费类型 | 付费次序 | 付费额(元) | 付费时间 | |
首期监理费 | / | 当期项目监理合同价的10% | 监理合同签订且总监理工程师签发本项目总承包工程开工令后20个工作日内,且监理人提供经委托人审批的监理规划、监理实施细则,项目监理人员组织机构经委托人审核备案,每期项目施工实施前支付。 | |
第一次付费 | 支付单体单价*对应(单体/区域)建筑面积的5%。(累计支付至对应(单体/区域)工程监理费的15%) | 各区域或单体地下室底板结构工程全部完成并经委托人审核无误后20个工作日内。 | ||
各区域或单体付费 | 第二次付费 | 本项目10层及以上单体和10层以内的单体付费按其中一种办法支付:1、本项目10层及以上的单体(含10层)按①、②节点对应分两次支付。2、本项目10层以内的单体达到节点②后,一次支付①、②节点对应付费额之和。 | 支付单体单价*对应(单体/区域)建筑面积的10%。(累计支付至对应(单体/区域)工程监理费的25%) | 各区域或单体主体结构的50%完成(以最迟完成的±0.00以上达到或超过1/2单栋总楼层数结构板浇筑完成为准)并经委托人审核无误后20个工作日内。 |
各区域或单体付费 | 第二次付费 | 本项目10层及以上单体和10层以内的单体付费按其中一种办法支付:1、本项目10层及以上的单体(含10层)按①、②节点对应分两次支付。2、本项目10层以内的单体达到节点②后,一次支付①、②节点对应付费额之和。 | 支付单体单价*对应(单体/区域)建筑面积的10%。(累计支付至对应(单体/区域)工程监理费的35%) | 各区域或单体主体结构全部封顶完成并经委托人审核无误后20个工作日内。 |
各区域或单体付费 | 第三次付费 | 支付单体单价*对应(单体/区域)建筑面积的15%。(累计支付至对应(单体/区域)工程监理费的50%) | 各区域或单体外墙工程完成且外墙脚手架拆除完成,并经委托人审核无误后20个工作日内。 | |
各区域或单体付费 | 第四次付费 | 支付单体单价*对应(单体/区域)建筑面积的15%。(累计支付至对应(单体/区域)工程监理费的65%) | 各区域或单体工程装饰装修工程完成后,并经委托人审核无误后20个工作日内。 | |
各区域或单体付费 | 第五次付费 | 支付单体单价*对应(单体/区域)建筑面积的15%。(累计支付至对应(单体/区域)工程监理费的80%) | 各区域或单体工程各专项验收及竣工验收通过,并经委托人审核无误后20个工作日内。 | |
各区域或单体付费 | 第六次付费 | 付至支付单体单价*对应(单体/区域)建筑面积的15%。(累计支付至对应(单体/区域)工程监理费的95%) | 各区域或单体工程竣工档案备案完成、提交工程结算审核报告,并经委托人审核无误后20个工作日内。 | |
结算 | 按照本项目实际结算情况付费 | 付至审定后的结算价的97%。 | 整体项目工程施工结算经委托人审定后20个工作日内。 | |
结算 | 按照本项目实际结算情况付费 | 付至审定后的结算价的100%。 | 工程保修期满(本工程竣工验收通过2年),并经委托人审核无误后20个工作日内。 |
开票信息如下:3、本合同所有费用由“(建设单位名称)”支付,监理人应在每次请款时提供抬头为“(建设单位名称)”的合法有效的等额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及提交请款资料,并保证其所开具的发票的合法性、有效性、真实性,否则由此产生的一切法律责任由监理人承担。监理人因收取费用所需缴纳的所有税费,由监理人自行承担。监理人未按要求进行请款或所提交的发票不符要求的,委托人有权暂停付款,因此而导致付款时间延误的责任由监理人承担。发票在传递至委托人之前,发生丢失、毁损等情况,监理人重新提供发票且自行负担相关费用。税号:开户行:户名:
单位名称 | |
税号 | |
地址 | |
电话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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银行账号 |
(一)施工阶段的造价投资控制:监理人必须安排至少1名注册造价工程师提供服务,并要求建立施工阶段工程预算台账,具体要求和模式另定。第五十条补充条款第四十九条因履行本合同发生或与本合同有关的争议,双方当事人应友好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向工程所在地人民法院起诉,但诉讼不影响委托人同其他监理人另行签订监理合同。第四十三条双方一致同意不适用本合同标准条款第43条的约定,委托的建设工程监理所必要的监理人员出外考察、材料设备复试、监造,其费用支出由监理人自行承担。第四十二条双方一致同意不适用本合同标准条款第42条的约定,监理人申请委托人付款的,应按委托人及广州开发区、黄埔区规定办理请款手续。第四十一条委托人与监理人双方同意用人民币支付本合同涉及的相关款项。
(七)项目监理人员就本项目受到委托人及建设主管部门表彰的,每人次可抵扣监理人严重违约责任1次;(六)监理人认真履行安全文明施工管理责任,得到委托人及建设主管部门书面表彰的,可抵扣监理人严重违约责任1次;取得市安全文明样板工地的,可抵扣监理人严重违约责任2次(如本工程有工地创优市优指标硬性要求的除外)。(五)由于监理人提出合理化建议,优化技术方案,被委托人采纳并实施,节约投资10万元以上(含)的,可抵扣监理人一般违约责任1次;节约投资30万元以上(含)的,可抵扣监理人一般违约责任2次;节约投资50万元以上(含)的,可抵扣监理人严重违约责任1次;节约投资100万元以上(含)的,可抵扣监理人严重违约责任2次。(四)由于监理人采取有效监管措施,致使工程施工的关键工期比计划提前5日以上(含5日)的,可抵扣监理人一般违约责任1次;关键工期提前10天以上(含10天)的,可抵扣监理人严重违约责任1次;关键线路工期提前20天以上(含20天)的,可抵扣监理人严重违约责任2次。(三)在保修期内,监理人应每三个月对工程进行一次巡视、检查(要到委托人处签到),并向委托人提交书面检查报告,发现有质量缺陷的,要及时通知委托人,会同委托人组织承包人维修,按施工保修书的条款界定责任归属。在保修期内,委托人要求监理人到达现场的,监理人必须在接到委托人通知后2天内到达现场,履行监理职责。如监理人在保修期内不履行监理职责的,委托人有权不支付余款。(二)在施工招标阶段或工程开工前,总监理工程师应组织测量专业的监理人员对委托人提供的勘察单位的地形测量资料进行审查,使用自备仪器按一定比例随机抽点复核地形图的准确性,并就地形图的可靠性、真实性和存在的问题等向委托人提交书面意见和建议。
(十三)对隐蔽工程的隐蔽过程、下道工序施工完成后难以检查的重点部位,按规定需进行旁站不进行旁站监理的,每次扣减2000元监理费。(十二)现场监理工程师应使用自备仪器独立测量、复核承包单位报送的控制桩的校核成果、控制桩的保护措施以及平面控制网、高程控制网和临时水准点的测量成果,保证测量精度。如果测量精度存在错误,监理人在复核过程中未能发现的,监理人应承担由此引起的相应的经济损失。(十一)施工过程中监理人应对施工图纸的错误及时提出意见,并根据现场的实际施工情况,每月向委托人上报施工图纸的存在问题修改的情况。未尽监理职责,对施工图纸出现重大错误未发现或未提出意见的,监理人承担一次严重违约责任。(十)施工阶段的合同管理:监理人必须参与工程建设过程及工程变更的合同管理。(九)如本合同需缴纳合同印花税,监理人需在有关税务部门规定期限及结清本合同费用前,代缴按规定属委托人缴纳的部分,代缴后委托人按代缴金额实报实销。(八)监理人抵扣的违约处罚,可按照合同相应条款,在实际已发生的违约处罚金内返还。如项目完工后,实际可抵扣的监理人违约责任多于实际处罚的违约责任,原则上不予经济奖励,委托方视情况给予通报表扬。
附件1:工程建设项目廉政责任书(十八)本合同监理服务内容严禁转包、分包、转委托,否则委托人有权单方通知监理人解除本合同,不予支付监理费用,并要求赔偿委托人的全部损失。(十七)补充条款中涉及的扣减监理费用及违约金,委托人均有权在当月支付的监理费用中扣除。(十六)总监理工程师不得兼任其他项目的总监,如需兼任,必须经委托人书面同意,否则,监理人须向委托人支付违约金10万元,并应立即取消新兼任工作。(十五)制订安全生产、文明施工管理办法,监督检查工程的文明施工及安全防护措施,若发生安全事故时,督促承包人迅速采取措施,减少事故对工程的影响,事后配合有关部门查明事故原因,恢复施工生产。(十四)利用监理职权谋取任何不正当利益,每发现一次扣减5000元监理费。
工程项目名称:监理。工程建设项目廉政责任书附件1:附件4:投标报价表附件3:项目监理机构及驻场监理人员附件2:项目监理人员投入一览表
(一)应严格遵守国家关于市场准入、项目招标投标、工程建设、施工安装和市场活动等有关法律、法规、相关政策,以及廉政建设的各项规定。第一条甲、乙双方的责任为加强工程建设中的廉政建设,规范工程建设项目的各项活动,防止发生各种谋取不正当利益的违法违纪行为,保护国家、集体和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根据国家有关工程建设的法律法规和廉政建设责任制规定,特订立本廉政责任书。监理人(乙方):。委托人(甲方):。工程项目地址:
(一)不准向监理人和相关单位索要或接受回扣、礼金、有价证券、贵重物品和好处费、感谢费等。委托人的领导和从事本建设工程项目的工作人员,在工程建设的事前、事中、事后应遵守以下规定:第二条委托人的责任(四)发现对方在业务活动中有违规、违纪、违法行为的,应及时提醒对方,情节严重的,应向其上级主管部门或纪检监察、司法等有关机关举报。(三)业务活动必须坚持公开、公平、公正、诚信、透明的原则(除法律法规另有规定者外),不得为获取不正当的利益,损害国家、集体和对方利益,不得违反工程建设管理、施工安装和监理的规章制度。(二)严格执行建设工程项目承发包合同文件,自觉按合同办事。
应与委托人保持正常的业务交往,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和程序开展业务工作,严格执行工程建设和监理的有关方针、政策,尤其是有关建筑施工安装和监理的强制性标准和规范,并遵守以下规定:第三条监理人的责任(五)不准向监理人介绍或为配偶、子女、亲属参与同委托人项目工程合同有关的设备、材料、工程分包、劳务等经济活动。不得以任何理由向监理人和相关单位推荐分包单位。(四)不准参加有可能影响公正执行公务的监理人及相关单位的宴请、健身、娱乐等活动。(三)不准要求、暗示或接受监理人和相关单位为个人装修住房、婚丧嫁娶、配偶子女的工作安排以及出国(境)、旅游等提供方便。(二)不准在监理人和相关单位报销任何应由委托人或个人支付的费用。
(一)委托人工作人员有违反本廉政责任书第一、第二条责任行为的,按照管理权限,依据有关法律法规和规定给予党纪、政纪处分或组织处理;涉嫌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给监理人单位造成经济损失的,应予以赔偿。第四条违约责任(四)不准以任何理由为委托人、相关单位或个人组织有可能影响公正执行公务的宴请、健身、娱乐等活动。(三)不准接受或暗示为委托人、相关单位或个人装修住房、婚丧嫁娶、配偶子女的工作安排以及出国(境)、旅游等提供方便。(二)不准以任何理由为委托人和相关单位报销应由对方或个人支付的费用。(一)不准以任何理由向委托人、相关单位及其工作人员索要、接受或赠送礼金、有价证券、贵重物品及回扣、好处费、感谢费等。
签约时间:年月日第七条本廉政责任书一式九份,委托人执五份,监理人执四份。第六条本廉政责任书的有效期与施工监理合同的有效期相同。第五条本廉政责任书作为工程监理合同的附件,与工程监理合同具有同等法律效力。经双方签署后立即生效。(二)监理人工作人员有违反本廉政责任书第一、三条责任行为的,按照管理权限,依据有关法律法规和规定给予党纪、政纪处分或组织处理;涉嫌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给委托人单位造成经济损失的,应予以赔偿。
委托人: | 监理人: | |||
单位地址: | 单位地址: | |||
法定代表人: | 法定代表人: | |||
委托代理人: | 委托代理人: | |||
电 话: | 电 话: | |||
传 真: | 传 真: | |||
税 号: | 税 号: | |||
开户银行: | 开户银行: | |||
账 号: | 账 号: | |||
邮政编码: | 邮政编码: |
附件4:投标报价表附件3:项目监理机构及驻场监理人员附件2:项目监理人员投入一览表签订地点:广东省广州市黄埔区
职务 | 姓名 | 职称 | 执业或职业资格证明 | 已承担完工工 程 情 况 | |||||
职务 | 姓名 | 职称 | 证书名称 | 级别 | 证号 | 专业 | 原服务单位 | 项目数 | 主要项目名称 |
2022/8/1招标计划-详情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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项目名称 | 用标人名称 | 主要招标内容 | 预信发包(万元) | ||||||||
航空治大料学中心项目二期数章设计量工总承包(ER) | 广州城科技有限公司 | 的58112平力设计、施工总承包 | 128545 | 州公共资交易中心网站具体发布的时间为 | 州公共资交易中心网站具体发布的时间为 | ||||||
大科学中心 | 限公司 | 航空北验大科学中心项目5112平方建筑积约211432平方示文为准 | 180 | 广州公共资质B中心问范典体发的时间为准 | 广州公共资质B中心问范典体发的时间为准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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航空轮胎大科学中心项目二期监理
招标文件
招标人:广州智埔科技有限公司
招标代理机构:广州市南悦工程顾问有限公司
日期:2022年9月
电子签名委托书
委托人(招标人):广州智埔科技有限公司
被委托人(招标代理单位):广州市南悦工程顾问有限公司
组织机构代码:91440106743552885C,电话:020-87576487。
兹委托上列被委托人担任委托人的代理人,代理完成航空轮
胎大科学中心项目二期监理项目招标文件及相关资料的电子文
件备案活动。被委托人代理权限如下:
1)代理委托人提交招标项目的招标文件及相关资料的电子
文件,委托人确认:被委托人提交的上述电子文件已经委托人审
核和认可,因此产生的权利义务归委托人承担。
2)被委托人报送上述电子文件过程中代理委托人实施电子
签名,其代理签名的行为对委托人产生法律效力,因此产生的权
利义务由委托人承担。
技
特此委托
招标单位:州智埔科技有限公司
2022年9月16日
广州智埔禾
招标人声明
广州开发区行政审批局/广州开发区建设工程招标投标管理
办公室:
我单位就航空轮胎大科学中心项目二期监理项目进行
公开招标,现就有关事项作出如下声明:
一、本项目已具备法定招标条件。
二、本次招标内容与政府有关部门的文件相符。
三、招标公告和招标文件均依法编制,无违法内容[其中
企业资信评分项总得分具有同等竞争力的潜在投标人不少于3
名]。
我单位承诺,如上述声明与事实不符,由我单位承担由
此导致的一切法律责任,并自愿接受监督部门或机构的查处
和公开通报。
技有限
桶
广州智埔科技有限公司
2022年9月16日
招标人授权代表证明书
我单位负责建设的航空轮胎大科学中心项目二期监理,
现进行公开招标。兹授权钟浩明同志作为航空轮胎大科学
中心项目二期监理整个招标过程中负责确认、联系招标联系
事宜的专职人员。
特此证明!
招标单位:广州智埔科技有限公司
2022年9月16日
资金证明
广州开发区行政审批局/广州开发区建设工程招标投标管理办公室:
广州公共资源交易中心:
根据广东省企业投资项目备案证(项目代码:
2205-440112-04-01-593969)批准,航空轮胎大科学中心项目二期监理
已具备招标条件,该工程的资金来源为自筹资金,项目实施的资金已
按规定落实到位,请准予办理相关招标手续。
特此证明!
招标单位:广州智埔科技有限公司
2022年9月16日
招标申请函
广州开发区行政审批局/广州开发区建设工程招标投标管理办公室:
广州公共资源交易中心:
根据广东省企业投资项目备案证(项目代码:
2205-440112-04-01-593969)批准,我单位拟准备对建设项目:航空
轮胎大科学中心项目二期监理招标,目前已具备招标条件,该项目为
自筹资金,资金已经到位,我单位为了尽快开展航空轮胎大科学中心
项目二期监理招标工作。现特向贵中心申请办理监理招标有关手续,
同时委托广州市南悦工程顾问有限公司负责该项目的招标代理工作。
招标单位:广州智埔科技有限公司
2022年9月16日
联系我们
上海总部:上海市浦东新区纳贤路800号科海大楼2层
无锡分公司:无锡市中国传感网国际创新园F11栋2楼
邮 箱:bd@datauseful.co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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