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标
安全文明施工材料采购中标公告
金额
25万元
项目地址
湖南省
发布时间
2023/02/23
公告摘要
公告正文
一、采购项目信息
1、采购项目名称:安全文明施工材料采购
2、采购项目编号:4099(II)-M-D-RQ-0020
3、采购方式:询比采购
二、开定标日期
1、招标公告发布日期:2023-02-22 10:19:38
2、开标日期:2023-02-22 12:00:00
三、中标情况明细:
序号 | 中标供应商 | |
1 | 湖南裕汇贸易有限责任公司 | 250000 元 |
四、项目联系人以及联系方式
1. 联系人:丁邦柱
2. 联系电话:
五、投诉与质疑
投标供应商如对此公告有异议的,请于此公告发布之日起七个工作日内,以书面形式向采购人提出质疑。
纪检监督电话:0731-84567430
监督邮箱: 84567430@qq.com
招标单位:中机国际工程设计研究院有限责任公司
2023年02月22日
相关附件
- 《安全文明施工材料采购合同 (2).doc》《安全文明施工材料采购合同 (2).doc》
编号:
采购合同
需方:中机国际工程设计研究院有限责任公司
供方:湖南裕汇贸易有限责任公司
经需、供双方友好协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及相关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就长岭分公司单身宿舍安全隐患治理及
宜居改造项目设计采购施工(EPC)总承包项目购买安全文明施工材料一批订立本合同,以便共同遵守。
一、产品的名称、规格型号、数量、价格及交付时间:
序号 | 产品名称 | 规格型号 | 单位 | 数量 | 单价 | 总价(元,含税) | 交付时间 |
1 | 智能语音提示牌 | PVC材质 | 块 | 26 | 18 | 468 | |
2 | 安全警示标识 | PVC材质 | 块 | 54 | 15 | 810 | |
3 | 停/送电牌 | PVC材质 | 块 | 50 | 8 | 400 | |
4 | 透明文件夹 | 个 | 200 | 2 | 400 | ||
5 | 安全警示镜 | 块 | 10 | 18 | 180 | ||
6 | 夜间警示灯 | 个 | 20 | 108 | 2160 | ||
7 | 绝缘钩 | 塑料 | 个 | 200 | 6.5 | 1300 | |
8 | 对讲机 | 套 | 10 | 150 | 1500 | ||
9 | 反光条 | 卷 | 342 | 1 | 342 | ||
10 | 特殊工种帽贴 | 张 | 500 | 3 | 1500 | ||
11 | 喊话器 | 台 | 10 | 50 | 500 | ||
12 | 安全警示带 | 30米/50米 | 卷 | 500 | 10 | 5000 | |
13 | 脚手架保护 | 塑料 | 个 | 1000 | 1.8 | 1800 | |
14 | 材料堆放标志牌支架 | 不锈钢材质 | 个 | 100 | 58 | 5800 | |
15 | 材料分类标识 | 贴纸 | 个 | 200 | 50 | 10000 | |
16 | 施工作业零容忍 | 贴纸 | 张 | 50 | 5.8 | 290 | |
17 | 自检标签 | 贴纸 | 张 | 3000 | 15 | 45000 | |
18 | 人员入场证 | PVC材质 | 张 | 600 | 5 | 3000 | |
19 | 急救药品一批 | 批 | 8 | 596 | 4768 | ||
20 | 应急担架 | 钢制 | 副 | 1 | 88 | 88 | |
21 | 安全横幅 | 布 | 副 | 5 | 126 | 630 | |
22 | 标准化标识牌 | PVC材质 | 个 | 90 | 500 | 45000 | |
23 | 曝光公示栏 | 个 | 5 | 508 | 2540 | ||
24 | 袖标 | 个 | 100 | 1 | 100 | ||
25 | 名字帽贴 | 张 | 201 | 1.5 | 301.5 | ||
26 | 禁止停车牌 | 块 | 5 | 158 | 790 | ||
27 | 吸烟区 | 块 | 2 | 158 | 316 | ||
28 | 茶水区 | 块 | 2 | 1.5 | 3 | ||
29 | 特种作业人员贴纸 | 张 | 105 | 1.5 | 157.5 | ||
30 | 中机logo帽贴 | 572 | 8 | 4576 | |||
31 | 安全施工围挡 | 3000*2000 | 张 | 800 | 88 | 70400 | |
32 | 管理人员工作服 | 165-185 | 套 | 150 | 200 | 30000 | |
33 | 床上用品 | 1.2m | 套 | 65 | 152 | 9880 | |
合计人民币金额(大写) 贰拾伍万元整整(小写):¥ 250000 元 | |||||||
二、合同价格
产品总价为人民币(大写):贰拾伍万元整,价款为含税价,税率13%。
总价中包括:产品金额、包装费、运输费、运输保险费、装卸费、安装及相关材料费、技术图纸和资料费、现场技术服务指导费、调试费、软件费、检验费、培训费及税金等所有费用。
本合同总价在合同执行期间不得做任何变更与调整。
供方充分了解并承诺:本合同项下的设备和技术服务是完全为本工程定制的。本工程业主为建设方,甲方的项目资金来源于建设方,因此本工程存在因业主原因付款延迟或不足额支付的风险(包括但不限于业主暂停、业主违约以及业主破产等)。乙方同意接受本合同每一笔价款支付的前提条件之一为:业主就本合同项下货物向甲方实际支付到账后,甲方向乙方进行相应支付。因业主原因对本项目款项支付延迟或不足额支付的,乙方无条件同意甲方延迟本合同价款的支付。
三、合同生效
本合同经双方签字盖章后生效。
四、付款方式
合同生效后预付15%,收货验收合格后付82%,剩余3%作为质保金在质保期满1年且无未解决的质量问题时结清,每次付款前,供方须提供付款申请报告,并向需方开具等额增值税专用发票。
五、产品包装、交付与验收
1.交货地点:湖南省岳阳市云溪区中石化长岭分公司四化村长岭分公司单身宿舍安全隐患治理及宜居改造工程项目。
2.交货时间:合同生效后7日内交付(或见本合同第一条)
3.交货方式:送货上门,由供方负责办理运输和保险,并承担相关费用。货物交付前的运输及装卸过程中货物所产生的灭失、损毁风险等由供方承担。
4.供方负责将货物运至交货地点,并于到货前72小时将到货名称、型号、数量、外形尺寸、单重、产品质量合格证、产品说明书、产品安装说明书、产品试验或检验报告、产品原产地证明书、装箱单、木质包装证明及注意事项等以书面形式通知需方。
5.产品包装应符合国家标准以及合同要求,以保证产品在运输过程中不受损伤,由于包装不当造成产品在运输过程中有任何损坏或丢失,由供方负责。
6.产品由供方负责送到施工现场,由供方负责运输、卸货。供方需承担运费、保险费、装卸费、保管费等相关费用。
7.产品到达现场,需、供双方均须在场,并在确认包装的完好性后,由双方共同验收。若发现产品与合同规定的品牌、规格、型号、数量、新旧程度等不符、或有损坏,供方负责更换、补齐或收回。供方应按需方安排的时间派人到现场参与对货物的清点验收,并签字确认。如供方不能按时到达,需方有权开箱检验,并对型号、规格、数量、新旧程度不符和损坏等做出记录,供方应认可并负责解决。以上所产生费用由供方全部承担。
六、安装调试
1.供方负责产品的安装及调试,直至产品正常运行,在此之后需方应组织最终验收,如产品不能通过最终验收,供方应无条件退货,并退还需方全部货款。
2.供方应自带用以安装和调试过程中所需的各种工具、仪器仪表及易损件。
3.供方须严格遵守国家和地方有关安全生产和劳动保护方面的法律法规及规章制度,保证其工作人员具有从事相关工作的职业资格,并为其购买相应的保险。
七、产品质量保证与售后服务
1.供方应严格按照国家有关标准、规定以及合同要求进行制造和检验,材料及零部件均应为全新未用过的,且符合本合同附件技术协议及相关国家标准的要求,以确保产品质量。
2.质量保证期为1年,从总承包工程竣工验收合格并取得验收合格证书之日起计算。
在质保期内,供方接到需方或使用方报修后,8小时内做出反应,24小时内赶到现场,并尽快维修完毕。如供方迟延履行保修义务的,每迟延1天,供方须支付合同总额1‰的违约金,违约金需方有权从质保金中扣除,若质保金扣除后仍不足以弥补需方损失,供方仍需就不足部分向需方承担相应的损失赔偿责任,同时需方有权自行或委托第三方解决,所需费用由供方承担。
在质保期内,由于产品本身质量问题导致的故障,维修所需全部费用(包括其零配件)由供方承担。供方不能按照合同要求履行保修义务的,需方可自行或委托第三方维修,所需全部费用从质保金内扣除,不足部分由供方承担。
在产品安装及质保期内,如因不当安装或产品质量原因造成需方或使用方损失的,供方需承担相应的损失赔偿责任。
质保期满后,合同产品出现质量问题,供方也应及时予以维修,并只收取成本费。
3.供方负责免费为需方培训操作及维修人员,包括:基本原理、操作使用和维修保养。
4.供方应在技术协议中明确售后服务内容、响应时间、范围、方式、收费标准等。
八、知识产权
供方保证对其依据本合同向需方所交付的产品拥有合法的所有权、知识产权及其它权益,保证不侵犯任何第三方合法的所有权、知识产权及其它任何权益。否则,由此产生的一切责任由供方承担,并保证不使需方受到任何损害。
九、联络
双方联系地址及联系人员约定如下,若有变动应及时书面通知对方,若无变动则按如下地址发送的函件,视为收悉。
需方联系人:李吉平,联系电话:18569037204,邮箱地址:454673839@qq.com;
供方联系人:阳青,联系电话:15616517528,邮件地址:1148198816@qq.com。
十、违约责任
1.供方不能按期交货,除不可抗力因素外,供方应向需方支付延期违约金,每日按合同总价的1‰金额计算。但如由此引起工期延误,导致使用方索赔,供方需承担相应责任并赔偿相应损失。如供方逾期交货超过30日,需方有权单方解除合同,供方仍需承担相应责任并赔偿相应损失。
2.供方每次收款前,应向需方出具和提供相应金额且符合税务要求的合法发票,否则甲方有权暂停支付合同价款且不承担违约责任。
3.如供方提供虚假发票的,供方必须承担如下责任:
需方已支付合同价款的,供方应在需方通知的时间内更换真实、合法、有效发票,供方逾期更换的,每逾期一天由供方按该发票金额万分之五计算支付违约金。同时每发生一次,由供方按该虚假发票金额的10%且每次不低于2000元向需方支付违约金。给需方造成损失的,供方还应赔偿由此产生的一切损失(包括税务机关认定该发票虚假不同意需方进入成本费用,致使需方多支付的税费、滞纳金及罚款等)。前述违约金及损失,需方可以直接在应付供方的合同价款中抵扣;不足抵扣的部分,供方应在需方通知后7日补足,逾期按每日万分之五计算支付滞纳金。
4.如供方产品本身质量问题导致需方或使用方损失的,按第九条中的规定执行。
5.双方必须严格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的有关违约责任规定。
十一、不可抗力
不可抗力是指合同生效后,发生不能预见并且对其发生和后果不能克服和避免的事件。一方因不可抗力不能履行合同或不能完全履行合同的,根据不可抗力的影响,可以部分或全部地免除责任。由于不可抗力原因致使合同无法履行时,无法履行合同义务的一方应以合理方式立即将不能履行合同的事实通知另一方,并在不可抗力事件发生后7日内向对方提交事件发生地政府主管部门出具的证明,以证实不可抗力的存在;如因一方怠于通知而造成另一方损失或损失扩大的,则怠于通知的一方应负相应的赔偿责任。一方迟延履行后发生不可抗力的,则不免除责任。
十二、合同的解除和变更
1.当合同一方要求变更或解除合同时,在新协议未达成前,原合同仍然有效。要求变更的一方应及时书面通知对方,对方在接到书面通知15日内给与答复,逾期未答复则视为同意。
2.如供方未经需方同意,要求变更或解除合同,处以双倍退回预付款的惩罚,并退回全部需方已付款项,所造成的损失由供方负责。
十三、合同纠纷的解决
1.需、供双方若发生合同纠纷,应本着互谅互让、互相尊重、和平友好的原则协商解决。如协商不成,交由需方所在地人民法院诉讼解决。
十四、其他
1.本合同一式肆份,双方各执贰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经双方签字盖章后生效。
2.本合同如有变更,须由需、供双方书面签订变更协议,与本合同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3.本合同项下双方相互提供的文件、资料,双方除为履行合同的目的外,均不得泄漏给与“合同标的”工程无关的第三方。
4.未经需方书面同意,供方不得将本合同项下的权利或义务转包或转让给任何第三方。
5.本合同有效期从合同生效之日起到合同所规定的全部义务履行完毕且所有款项结清之日止。
6.未尽事宜,双方友好协商解决。
供方(合同专用章) | 需方(合同专用章) |
单位名称:湖南裕汇贸易有限责任公司 | 单位名称:中机国际工程设计研究院有限责任公司 |
单位地址:中国(湖南)自由贸易试验区岳阳片区云港路通关服务中心325室 | 单位地址:长沙市雨花区韶山中路18号 |
电 话:8829995 | 电 话:0731-85383359 |
传 真: | 传 真: |
开 户 行:中国光大银行有限公司岳阳青年路支行 | 开 户 行: 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长沙芙蓉支行 |
账 号:5495 0188 0000 5968 9 | 账 号:43001539061050002926 |
纳 税 号:91430600MA4T3YTUX2 | 纳 税 号:914300004448853216 |
法定代表人: | 法定代表人: |
委托代理人: | 委托代理人: |
日 期: 年 月 日 | 日 期: 年 月 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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