招标
迁安市财政局政府采购投诉处理决定书
金额
-
项目地址
河北省
发布时间
2023/02/14
公告摘要
公告正文
一、项目编号:Z1302832202352001
二、项目名称: 迁安市公安局二维码、楼、单元、户室牌换(安)装项目三、相关当事人
投诉人:合肥皖韵包装制品有限公司
法人代表:皮振淑
公司地址:合肥市庐阳区工投兴庐产业园6栋D区8楼
联系电话:15256090309
授权代表:叶春阳
联系电话:18405512112
被投诉人1:河北广信工程管理有限公司
联系人:韩志华
联系电话:0315-7277606
被投诉人2:迁安市公安局
联系人:贺警官
联系电话:0315-6697315
三、基本情况
迁安市公安局二维码门、楼、单元、户室牌换(安)装项目于2022年9月23日发布招标公告,9月26日进行招标 。2022年9月30日合肥皖韵包装制品有限公司向河北广信工程管理有限公司、迁安市公安局提出质疑,10月9日河北广信工程管理有限公司、迁安市公安局对质疑请求做出答复。合肥皖韵包装制品有限公司因对质疑答复不满,于2022年10月18日向本机关提起投诉,本机关正式受理。因疫情防控原因,本投诉处理时间相应延后。
四、投诉事项
投诉事项1: 本次《招标文件》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二十二条规定,《招标文件》第二部分:打分表中存在严重倾向性条款。
投诉事项2:投标产品具有有关部门出具的有CMA、CNAS、交通GJC标志反光膜检测报告,检测报告至少包含光度性能(逆反射系数)、色度性能(表面色)、抗冲击性能、耐弯曲性能、附着性能、收缩性能等相关内容符合GB/T18833-2012《道路交通反光膜》标准,得10分,没有不得分。与3003型合金铝材的评分要求相比,此项同为投标产品的主材检测,然而两者之间的分值比例分配明显不合理。
五、处理依据及结果
投诉事项缺乏事实依据,投诉事项不成立。根据《政府采购质疑和投诉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财政部令第94号)第二十九条第二款之规定,驳回投诉。
六、处理文件编号
迁财采投〔2023〕1号
七、其他补充事宜
二、项目名称: 迁安市公安局二维码、楼、单元、户室牌换(安)装项目三、相关当事人
投诉人:合肥皖韵包装制品有限公司
法人代表:皮振淑
公司地址:合肥市庐阳区工投兴庐产业园6栋D区8楼
联系电话:15256090309
授权代表:叶春阳
联系电话:18405512112
被投诉人1:河北广信工程管理有限公司
联系人:韩志华
联系电话:0315-7277606
被投诉人2:迁安市公安局
联系人:贺警官
联系电话:0315-6697315
三、基本情况
迁安市公安局二维码门、楼、单元、户室牌换(安)装项目于2022年9月23日发布招标公告,9月26日进行招标 。2022年9月30日合肥皖韵包装制品有限公司向河北广信工程管理有限公司、迁安市公安局提出质疑,10月9日河北广信工程管理有限公司、迁安市公安局对质疑请求做出答复。合肥皖韵包装制品有限公司因对质疑答复不满,于2022年10月18日向本机关提起投诉,本机关正式受理。因疫情防控原因,本投诉处理时间相应延后。
四、投诉事项
投诉事项1: 本次《招标文件》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二十二条规定,《招标文件》第二部分:打分表中存在严重倾向性条款。
投诉事项2:投标产品具有有关部门出具的有CMA、CNAS、交通GJC标志反光膜检测报告,检测报告至少包含光度性能(逆反射系数)、色度性能(表面色)、抗冲击性能、耐弯曲性能、附着性能、收缩性能等相关内容符合GB/T18833-2012《道路交通反光膜》标准,得10分,没有不得分。与3003型合金铝材的评分要求相比,此项同为投标产品的主材检测,然而两者之间的分值比例分配明显不合理。
五、处理依据及结果
投诉事项缺乏事实依据,投诉事项不成立。根据《政府采购质疑和投诉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财政部令第94号)第二十九条第二款之规定,驳回投诉。
六、处理文件编号
迁财采投〔2023〕1号
七、其他补充事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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