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摘要
项目编号-
预算金额312万元
招标联系人-
中标联系人-
公告正文


                                                                                                                                 政府采购合同编号:CSCG-GK-202211210090-1
采购人(全称): 长沙市城市公共交通事务中心 (甲方)
中标(成交)供应商(全称): 厦门雅迅网络股份有限公司 (乙方)
  为了保护甲、乙双方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双方签订本合同协议书。采购人与中标(成交)供应商应当根据合同的约定依法履行合同义务。政府采购合同的履行、违约责任和解决争议的方法等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1.项目管理信息
(1)采购方式:  公开招标  
(2)项目名称:  长沙市出租车综合监管平台2023年-2024年运行服务外包(服务团队)   
(3)采购计划编号: CSCG-202211210090   
2.合同标的及金额
序号 标的名称 政府采购品目 型号规格 数量单位 数量 总价(元)
1 长沙市出租车综合监管平台2023年-2024年运行服务外包(服务团队) 软件运营服务 详见采购需求 1 3120000
 合计金额小写: 3120000 元
 合计金额大写:叁佰壹拾贰万元整

合同标的及金额明细:
服务名称
品目分类
计量单位
具体要求说明
单价
数量
小计
政策功能编码
备注
平台值守
人工费用

平台值守7*24小时有人值守,配备不少于16人,四班三倒
87000
24
2088000


设备维护与爱心失物查找人员
人工费用

出租车硬件设备维护,配备2人硬件维护。失物查找配备1人。
32000
24
768000


场地租金费用
场地费用

售后场地租用100平方
9000
24
216,000


办公费用
日常办公开支

日常开支(打印机、打纸张、笔、水电费用等)
2000
24
48,000


合计
3120000

3.履行期限及地点和方式
3.1 履行期限: 2023-03-03 —— 2025-03-02
3.2 履行地点:甲方指定地点
3.3 履行方式:(合同的履行方式主要包括运输方式、交货方式等): (合同的履行方式主要包括运输方式、交货方式等):
本项目采用包干方式,除本协议约定的费用外,甲方不再支付任何费用。
4.结算方式
4.1 资金支付方式:
第1次分期支付金额为624000元,所占总合同金额百分之20,说明:
第2次分期支付金额为624000元,所占总合同金额百分之20,说明:
第3次分期支付金额为624000元,所占总合同金额百分之20,说明:
第4次分期支付金额为624000元,所占总合同金额百分之20,说明:
第5次分期支付金额为624000元,所占总合同金额百分之20,说明:,该期为履约验收期
4.2 收款账户: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厦门莲前支行(厦门雅迅网络股份有限公司:40386001040002208)
4.3 对中小微企业及时支付的约定:自交付之日起30日内支付款项;另有约定的,付款期限最长不得超过60日。约定采取履行进度结算、定期结算等结算方式的,付款期限应当自双方确认结算金额之日起算。合同明确需检验或验收的,应明确检验或验收期间,约定交付后经检验或者验收合格作为支付条件的,付款期限应当自检验或者验收合格之日起算;采购人拖延检验或者验收的,付款期限自约定的检验或者验收期限届满之日起算。
5.合同履约验收方式及要求:甲方在收到乙方交付的货物(服务)后按如下方式进行验收
5.1 验收程序
采用 一般程序验收
5.2 质量要求 按照招标文件要求
5.3 验收要求和验收标准 5.3.1项目验收按照长沙市《关于加强政府采购合同履约验收工作管理的通知》规定的一般程序执行。
5.3.2如验收会议提出整改方案,乙方应无条件接受,提出可行的解决方案,积极改进,并签订承诺函交由甲方。如最终验收不合格,甲方有权拒绝支付合同余款。
5.3.3由甲方另行制定《长沙市出租车综合监管平台服务考核表》。甲方组织考核小组根据《长沙市出租车综合监管平台服务考核表》每6个月进行综合考核。对考核成绩分为四个等级:优秀:得分大于 95 分(含)的;良好:得分大于 85 分(含)且小于 95 分;合格:得分大于 75 分(含)且小于85 分;不合格:得分小于 75 分。
5.3.4甲方根据考核等级进行相应支付,每次当期项目款项为合同总金额的20%,并与考核等级计算支付:考核为优秀,支付当期项目款项100%;考核为良好,支付当期项目款项的95%;考核为合格,支付当期项目款项的85%;考核为不合格:暂不予支付费用,由乙方自行整改,整改期1个月,整改后经甲方验收合格,支付当期项目款项的75%;经整改仍不合格,甲方不予支付费用。
5.3.5评分标准(Ⅱ类)扣分将在评分标准(I类)评定等级的基础上再按1分扣减1万元费用。
6.甲乙双方的权利与义务 无
7.违约责任
7.1 对中小微企业未及时支付的违约责任约定:采购人不得以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变更,履行内部付款流程,或者在合同未作约定的情况下以等待竣工验收批复、决算审计等为由,拒绝或者迟延支付中小微企业款项。
7.2 如中标(成交)供应商系中小微企业,采购人存在迟延支付乙方合同款项的,应当承担付款逾期利息。双方对逾期利息的利率约定为年息0.05%(约定利率不得低于合同订立时1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未做约定的,按照每日利率万分之五的标准支付逾期利息。
7.3 甲方不得以行政区划调整、政府换届、机构或者职能调整以及相关责任人更替等为由违约毁约。因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需要改变政策承诺、合同约定的,应当依照法定权限和程序进行,并依法对乙方因此受到的损失予以补偿。
7.4.自本合同生效后,甲乙双方均应严格遵守本合同的约定。若任一方违约的,守约方可要求违约方赔偿由此所受的全部损失,包括但不限于由此向第三方支付的赔偿或补偿、诉讼费用、律师费、保全费、保全责任险费用、公证费、鉴定费、调查取证费,差旅费等。
7.5.本项目服务期,乙方及乙方员工发生严重违反协议义务的情形,经甲方书面函告,仍未按照甲方的要求整改的,甲方有权单方面解除本协议,且无需再支付剩余款项,乙方应向甲方承担本协议总金额10%的违约责任,违约金不足以弥补甲方损失的,不足部分由乙方承担。
8.解决争议的方法
首先通过双方协商解决,协商解决不成,则通过以下途径之一解决纠纷:
向项目所在地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9.组成合同的文件
合同由以下文件构成,如下述文件之间有任何抵触、矛盾或歧义,应按以下顺序解释:
(1)在采购或合同履行过程中乙方作出的承诺以及双方协商达成的变更或补充协议
(2)中标或成交通知书
(3) 响应文件
(4)政府采购合同格式条款及其附件
(5)专用合同条款(如果有)
(6)通用合同条款(如果有)
(7)标准、规范及有关技术文件,图纸,已标价工程量清单或预算书(如果有)
(8)其他合同文件。
10.合同生效
本合同自 双方签字盖章之日起 生效
11.其他条款 11.1本合同总价为不含税金额,合同税率为6%,合同期内,若遇国家税率调整,不含税金额不因国家税率变化而变化,增值税额按调整后的税率重新计算,并以发票开具时的税率为准。
11.2发票类型:增值税普通发票,乙方须在每次付款前提供相应合法的等额增值税普通发票,发票开具内容必须与本协议一致,否则甲方有权拒付相应款项。发票开具:信息技术服务*GPS信息费。甲方开票信息:长沙市城市公共交通事务中心,统一社会信用代码:12430100MBOL086424。
11.3付款方式
11.3.1付款人:长沙市城市公共交通事务中心(通过国库集中支付)
11.3.2付款方式:本项目分五次支付
11.3.3双方签订合同后,甲方在资金到达相应账户后5个工作日内支付合同金额的 20%,后每6个月考核验收一次,甲方按照考核验收结果计算需要支付的款项,在资金到达相应账户后5个工作日内支付当期项目款项。
11.4服务内容
11.4.1乙方各岗位人员要明确自身责任,并确实按照岗位职责要求进行工作,严格遵守各项规章制度、操作规程及安全保密规定,严禁超越职责范围的操作和违规操作。对于没有按照岗位职责要求进行工作,由于违规操作等造成损失的人员要进行相关处罚。乙方应根据投标文件,制定相关制度并交由甲方审核/备案,各项制度健全,资料整理成册。制度包含但不限于:
11.4.1.1公司管理规章制度;
11.4.1.2设备的运行、维护及管理制度;
11.4.1.3监控人员岗位职责及管理制度;
11.4.1.4设备维护人员岗位职责及管理制度;
11.4.1.5对内、对外培训制度(培训对象、培训内容、培训目的);
11.4.1.6保密制度等。
11.4.2 根据招标文件要求,乙方运营团队人员配置:
运维中心人员配备和责任划分
岗位
人数
客服坐席人员
16
爱心寻物窗口人员
1
设备维修员
1
设备工程师
1

根据项目运维需要,设立客服坐席人员、爱心寻物窗口人员、设备维修员、设备工程师等岗位。平台监控中心要求 7X24 小时有人值守,需配备不少于 16 人四班三倒,配备爱心寻物窗口1人,配备车载设备维修员1人,配备车载设备工程师1人。
11.4.3 乙方需配合甲方完成在文明创建期间的相关工作。
11.4.4 乙方对巡游出租车车载机通讯流量卡进行维护及管理,同时确保通讯流量卡的使用不会被用于违法违规的行为,对物联卡不得用于违法犯罪、互联网诈骗、传播不良信息、发送垃圾短信、拨打骚扰诈骗电话,不得从事损害社会安全和公共利益等违反国家有关信息安全管理规定的行为。乙方应对由管理不当造成信息安全事件及后果承担责任。甲方若因此被追责可向乙方追偿。
11.4.5 乙方具体运营工作内容,包括但不限于以下:
(1)运行服务外包团队应保证平台 7×24 小时有客服人员值守,具体完成以下工作:
a.接听座席电话,处置出租车行业(巡游出租和网约出租)各类情况。包括实时查车、轨迹查询、车辆终端故障查询及通知(巡游出租)、服务质量回访、失物查询、劫警、故障报警等。
b.熟练操作平台,为行业主管部门、出租车企业提供实时和历史的 GPS 位置查询、车辆历史轨迹查询、区域查找车辆、车辆状态查询、行业信息发布、接打电话、 照片调取、录音调取、视频调取、车辆超速查询、车辆越界查询、车辆终端故障查询及通知维修、非法聚集查询、营运数据查询统计等。
c.根据行业的需要,对出租车(巡游出租和网约出租)及驾驶员进行实时监管。 如疫情期间,配合主管部门进行 24 小时的视频实时抽查口罩佩戴情况等。
d.配合相关部门处理服务投诉、协助交通执法。
(二)根据主管部门要求,及时向全市在运巡游出租车车载终端下发各类重要信息及行车安全提示。包括极端天气、疫情防控、事故多发路段等安全提示信息。
(三)对重点区域(高铁站、火车站、机场等)进行运力阈值设置,自动下发运力调度信息。在节假日和重大活动期间增加专人进行监管,根据综治办提供的客流信息和现场通知,适时调整调度信息的发布,特别是极端天气造成高铁大面积晚点后,要确保所有乘客安全疏散。
(四)进行 24 小时实时监管出租车(巡游出租和网约出租)运营实况,对上路运营车辆进行实时统计研判,对车辆异常聚集或停运情况进行预警,配合主管部门做好维护行业稳定方面的工作。
(五)按主管部门要求,以不同时间维度(日、周、月)及节假日对全市出租车(巡游出租和网约出租)的营运数据进行统计,对数据进行综合分析,对驾驶员收入锐减等极端情况及时向主管部门和行业预警。
(六)定期对出租车(巡游出租)上的设备进行巡检,对有故障的设备及时通知驾驶员和出租车公司进行维修,确保车载设备的数据正常上传,并配合做好数据对接、系统升级等工作。
(七)经采购方同意后,协助完成以下工作: 配合交通执法部门查实出租车(巡游出租和网约出租)车辆实时运营位置、历史行车轨迹、营运里程及收费金额等案件查处辅证;协助公安部门侦破刑事、治安等相关案件; 协助行业主管部门和有需求的出租车(巡游出租和网约出租)企业及驾驶员调取车内、车外的视频音频资料; 配合相关部门进行油补审计、数据共享等工作。
(八)安排专人在黎托综合客运枢纽爱心寻物窗口值班,为市民提供线下失物查找服务,通过市民的描述进行系统车辆轨迹的分析,筛选符合条件的车辆,再让乘客联系出租车公司进行后续处理。对于外地来长赶时间的旅客,提供台账登记,远程协助乘客查找失物。
(九)将全市巡游出租车的油补数据实时、准确、有效地传送省油补监管平台,协助管理部门和巡游出租车企业完成国家油补发放的相关运营数据统计和复核工作。实时监测出无数据的车辆,及时通知驾驶员和出租车公司回维修服务点进行恢复,确保所有运营车辆的油补数据上传至省油补平台。
(十)运行服务外包团队应负责全市巡游出租车车载设备的维护,包括但不限于车载设备的安装、维修、固件升级及调试,确保巡游出租车车载设备数据稳定上传至平台。运行服务外包团队应自有或租赁符合工作开展的维修场地。
(十一)乙方应熟练使用出租车综合监管平台 ,在日常工作中若发现系统功能异常、网约车GPS数据传输中断等情况,应及时告知甲方和系统运维单位,并配合修复工作。积极配合平台迭代升级工作,提出相关优化建议等。
(十二)乙方应指派专人负责出租车综合监管平台的演示宣讲介绍工作。
11.4.6 在本项目服务期,乙方应负责巡游出租车车载终端空中升级、车载终端维修和维护工作。
11.4.7 在本项目结束后,乙方应将本项目期间内有关的全部资料,包括运营资料、工作台账等,移交给甲方,并配合完成下一轮运营工作交接。
11.4.8结算方式
11.4.8.1 资金支付方式:
该项目款项总计312万,分五次支付款项,签订合同后,首次支付合同总金额的20%。后每6个月考核验收一次,根据考核验收结果支付相应金额。
11.4.8.2 收款账户:
a:乙方专用收款开户行: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厦门莲前支行
b:乙方开户名称:厦门雅迅网络股份有限公司
c:开户帐号为:403860010400022084.
乙方更换收款账户信息的,应至少提前7个工作日书面通知甲方,否则由此造成的损失由乙方自行承担。
11.4.8.3约定采取履行进度结算、定期结算等结算方式的,付款期限应当自双方确认结算金额之日起算。合同明确需检验或验收的,应明确检验或验收期间,约定交付后经检验或者验收合格作为支付条件的,付款期限应当自检验或者验收合格之日起算:采购人拖延检验或者验收的,付款期限自约定的检验或者验收期限届满之日起算。
11.4.8.4对中小微企业未及时支付的违约责任约定:采购人不得以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变更,履行内部付款流程,或者在合同未作约定的情况下以等待竣工验收批复、决算审计等为由,拒绝或者迟延支付中小微企业款项。
11.4.8.5 如中标(成交)供应商系中小微企业,采购人存在迟延支付乙方合同款项的,应当承担付款逾期利息。双方对逾期利息的利率约定为年息0.05%(约定利率不得低干合同订立时1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未做约定的,按照每日利率万分之五的标准支付逾期利息。
11.4.9自本合同生效后,甲乙双方均应严格遵守本合同的约定。若任一方违约的,守约方可要求违约方赔偿由此所受的全部损失,包括但不限于由此向第三方支付的赔偿或补偿、诉讼费用、律师费、保全费、保全责任险费用、公证费、鉴定费、调查取证费,差旅费等。
11.4.10本项目服务期,乙方及乙方员工发生严重违反协议义务的情形,经甲方书面函告,仍未按照甲方的要求整改的,甲方有权单方面解除本协议,且无需再支付剩余款项,乙方应向甲方承担本协议总金额10%的违约责任,违约金不足以弥补甲方损失的,不足部分由乙方承担。
11.5 送达地址条款
11.5.1双方确认合同尾部联系信息为双方有效通讯信息,一方当事人变更名称、地址、联系号码或通信终端的,应当在变更后3日内及时书面通知对方当事人,对方实际收到变更通知前的送达仍为有效送达,电子送达与书面送达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11.5.2任何一方向对方所发出的信件,自信件交邮后的第3日视为送达;发出的微信/电子邮件,自前述电子文件内容发出之时即视为送达。
11.5.3本协议送达条款为独立条款,不受协议整体或其他条款的效力的影响。
11.6合同生效
本合同自双方签字盖章之日起生效
11.7合同份数、订立时间、订立地点
本合同一式肆份,甲方执贰份,乙方执贰份均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以下无正文)
注:政府采购合同的双方当事人不得擅自变更、中止或者终止合同。
  政府采购合同继续履行将损害国家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的,双方当事人应当变更、中止或者终止合同。有过错的一方应当承担赔偿责任,双方都有过错的,各自承担相应的责任。
甲方(公章): 中国长沙市政府招标采购人(甲方)盖章处 乙方(公章): 中国长沙市政府招标供应商(乙方)盖章处

地址: 长沙市岳麓区枫林一路367号 地址: 福建省厦门市思明区厦门火炬高新区软件园创新大厦C区303-E

法定代理人: 胡红哨 法定代理人: 黄朝阳

委托代理人: 胡岘 委托代理人: 张书华

电话: 0731-88884182 电话: 0592-2956837

传真: 0731-88853717 传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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