招标
政府采购投诉及监督检查处理决定书(甘肃省戒毒管理局视频会议系统升级改造项目)
金额
129.3万元
项目地址
甘肃省
发布时间
2024/11/14
公告摘要
项目编号2024zfcg01678
预算金额129.3万元
招标联系人-
标书截止时间-
投标截止时间-
公告正文



甘财采处(2024)77号
根据《政府采购信息发布管理办法》(财政部令第101号)的相关规定,现将我机关对“甘肃省戒毒管理局视频会议系统升级改造项目”(项目编号:2024zfcg01678)的处理决定公告如下:
项目名称:甘肃省戒毒管理局视频会议系统升级改造项目
项目编号:2024zfcg01678 项目预算:129.3万元
投诉人:甘肃四季晨昌信息技术有限公司
地址:甘肃省兰州市城关区甘南路1号黄楼商厦1728室
被投诉人1:甘肃省戒毒管理局
地址:甘肃省兰州市安宁区北滨河西路453号
被投诉人2:甘肃中远天成项目管理咨询有限公司
地址:甘肃省兰州市城关区天水北路828号良志.兰州之窗1号楼1103至1106室
我机关依法对2024年10月9日收到的甘肃四季晨昌信息技术有限公司对“甘肃省戒毒管理局视频会议系统升级改造项目”采购文件的投诉予以受理。投诉处理过程中,我机关一并对该项目进行了监督检查。
一、核查情况
投诉事项1:招标文件“品目1 会议管理平台”第1条“采用国产自主的处理芯片、操作系统和数据库软件,独立硬件部署,提供国家认证认可的第三方机构出具的检测检验报告,加盖厂商公章”、“品目2 多点控制单元MCU”第1条“采用国产自主嵌入式操作系统及国产自主处理芯片,提供国家认证认可的第三方机构出具的检测检验报告,加盖厂商公章”、“品目3 高清视频会议终端”第1条“采用国产自主的操作系统及编解码处理芯片”技术参数要求,均提到“国产自主操作系统”,“自主”是指设备生产厂商自主研发、应用的操作系统,目前国内视频会议厂商使用“国产自主操作系统”的有且仅有一个,具有指向性,质疑答复列举的其余设备采用的操作系统并非“自主”操作系统。
经核查,根据招标文件、被投诉人提供的相关材料、投诉人提供的现有材料、专家论证意见等,投诉所涉技术参数要求均提到“国产自主操作系统”,但“自主”字眼有歧义,无法明确“国产自主操作系统”系产品生产厂商自行研发还是国内其他厂商自主开发,存在采购需求不明确的情形;若“国产自主操作系统”等同于设备生产厂家自主开发的操作系统,则根据被投诉人提供的相关材料,无法证明有三个品牌满足前述技术参数所涉“国产自主操作系统”要求,具有指向性;若“国产自主操作系统”不等同于设备生产厂家自主开发的操作系统,操作系统仅作为“会议管理平台”、“多点控制单元MCU”、“高清视频会议终端”的组成部分,非设备本身,则根据被投诉人提供的相关材料,证明有三个品牌满足前述技术参数所涉“国产自主操作系统”要求,不具有指向性。故投诉人关于若“国产自主操作系统”等同于设备生产厂家自主开发的操作系统,则投诉所涉参数要求具有指向性的投诉理由成立;其余投诉理由不成立。另“品目1 会议管理平台”第1条“提供国家认证认可的第三方机构出具的检测检验报告”、“品目2 多点控制单元MCU”第1条“提供国家认证认可的第三方机构出具的检测检验报告”技术参数要求,并非国家强制标准检测项目,将前述参数要求的佐证材料仅限定为检测报告,存在增加供应商投标成本、未给予供应商准备检测报告必要时间的问题,属于以不合理条件对供应商实行差别待遇或者歧视待遇的情形。
投诉事项2:更正后的招标文件“品目2 多点控制单元MCU”第7条“全编全解模式下,单台MCU物理硬件支持不少于15个4K@30fps媒体端口/30个1080P@60fps媒体端口/60个1080P@30fps媒体端口/120个720P@30fps媒体端口,本次项目配置不少于15个1080P@30fps全编全解媒体端口”技术参数要求,具有指向性。
经核查,根据招标文件、被投诉人提供的相关材料、投诉人提供的现有材料、专家论证意见等,证明有三个品牌满足更正后的招标文件“品目2 多点控制单元MCU”第◆7条技术参数要求,前述参数要求不具有指向性。故投诉事项2不成立。
投诉事项3:更正后的招标文件“品目3 高清视频会议终端”第7条“支持≥4路高清视频输入接口、≥3路高清视频输出接口,支持≥7路音频输入接口、>5路音频输出接口,至少具备卡依头、RCA等音频接口”技术参数要求,具有指向性。
经核查,根据招标文件、被投诉人提供的相关材料、投诉人提供的现有材料、专家论证意见等,证明有三个品牌满足更正后的招标文件“品目3 高清视频会议终端”第7条技术参数要求,前述参数要求不具有指向性,故投诉事项3不成立。但招标文件应明确“卡侬头、RCA”接口的输入或输出类型及数量。
二、处理决定
综上所述,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十三条、第五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七十一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二款、《政府采购质疑和投诉办法》第二十九条第(二)项、第三十一条第(一)项之规定,作出如下处理决定:
1、投诉事项1部分成立,结合我机关处理投诉事项1、3时发现的问题,责令采购人修改采购文件后重新开展采购活动。
2、责令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就招标文件编制违法违规的问题限期改正。
3、驳回其余投诉事项。
三、权利告知
如对此处理决定不服,可以在60天内依法向甘肃省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6个月内向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甘肃省财政厅
2024年11月1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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