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明市政府采购合同
编制说明
1、签订合同应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
2、签订合同时,采购人与中标人应结合招标文件第五章规定填列相应内容。招标文件第五章已有规定的,双方均不得对规定进行变更或调整;招标文件第五章未作规定的,双方可通过友好协商进行约定。
甲方:中国共产党三明市委员会组织部
乙方:北京航星永志科技有限公司
根据招标编号为[350400]G[GK]2019017的中国共产党三明市委员会组织部智能库房管理信息系统集成及相关技术服务类采购项目项目(以下简称:“本项目”)的招标结果,乙方为中标人。现经甲乙双方友好协商,就以下事项达成一致并签订本合同:
1、下列合同文件是构成本合同不可分割的部分:
1.1合同条款;
1.2招标文件、乙方的投标文件;
1.3其他文件或材料:□无。□无
2、合同标的
包号 | 品目号 | 品目编号 | 品目名称 | 商品名称 | 数量 | 计量 单位 |
产地 类型 |
单价 | 金额 | 品牌 | 型号技术 指标等 |
产品属性 | ||||
1 | 1-1 | C020203 | 软件集成实施服务 | 智能库房集成及服务项目 | 1 | 项 | 国内 | 1356943 | 1356943 | 航星永志 | 详见标书 | 无 | ||||
合计: | 1356943.0000 |
3、合同总金额
3.1合同总金额为人民币大写:壹佰叁拾伍万陆仟玖佰肆拾叁元整(¥1356943.0000)。
4、合同标的交付时间、地点和条件
4.1交付时间:合同签订后 (120 ) 天内交货;
4.2交付地点:福建省三明市梅列区市委组织部;
4.3交付条件:按合同约定。
5、合同标的应符合招标文件、乙方投标文件的规定或约定,具体如下:
甲乙双方权利义务 (一)甲方权利义务 1.甲方拥有合同项下之《干部档案库房管理信息系统》的永久许可使用权; 2.《干部档案库房管理信息系统》版权归乙方所有,甲方不得以任何方式转让给第三方; 3.甲方应维护乙方的技术权益,有义务保护本系统的著作版权,尊重软件知识产权,抵制对软件的非法使用; 4.在施工现场为乙方提供合适的场地以存放施工材料和设备,并提供施工用水、电接入点; 5.甲方需安排项目责任人,负责实施现场全流程的检查与调试工作,协调工程作业督导,全程参与本项目,以确保工程顺利实施; 6.甲方有义务及时回复或签署乙方提供的工程施工图纸、工程施工技术要求、施工方案、施工综合进度计划等工作文件; 7.施工过程中,甲方有权根据需要对工程和施工设备进行相应的增减、调整和修改,具体程序及细节由甲乙双方协商,随时签订补充合同。 8.甲方应当按照合同约定向乙方支付合同价款。 (二)乙方权利义务 1.乙方要为甲方提供项目所有环节涉及到的技术资料,并且相关资料要以电子和纸质文档两种形式供甲方进行存档备份; 2.项目实施期间,乙方工作人员的生活、工作管理,以及由此引发的其他事宜,由乙方全权负责,与甲方无关。 3.乙方须制定完善的应急响应预案,以确保智能档案库房在意外情况下,不会出现重大事故; 4.乙方须提供智能档案库房平面设计图,对项目涉及的电路、线路、光纤进行标识; 5.因乙方原因对本次施工造成的设备、设施损坏、损毁的要恢复原状,并承担由此造成的全部损失和责任; 6.乙方不得将本合同项目的权利义务转让给第三方,不得将核心工程项目进行转包; 7.乙方保证提供的合同标的物的性能、质量和品质合格。 8.乙方需设定项目工作责任人,负责实施现场整个工作流程管理与协调工作,主动及时同甲方协商解决有关问题; 9.乙方需在甲方拓展应用系统时提供技术支持,积极配合第三方进行数据接口对接。由接口对接产生的接口费用需由甲方承担。 10.乙方负责提供合同中约定的相关工作文件模板。
6、验收
6.1验收应按照招标文件、乙方投标文件的规定或约定进行,具体如下:
项目验收 1.验收标准以合同约定为准; 2.库房装修改造符合相关建设要求,达到消防、建设等行业所规定的安全标准; 3.乙方应将合同中约定的硬件设备运至甲方指定现场,甲方应进行到货验收。在货到甲方指定地点后十个工作日内甲方未验收的,视为到货验收合格。 4.待合同约定工作完毕,系统安装联调完成,认为工程具备竣工验收条件后十个工作日内,乙方向甲方提交项目验收申请。在乙方提出项目验收申请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甲方负责人申请有关部门组织验收。 5.交付日期的认定:按甲方组织最后验收合格之日为交付日期; 6.经验收合格后,则甲方应于10日内正式接管。如若甲方未及时安排相关人员接管而导致已验收工程损坏,所造成经济损失由甲方负责; 7.本项目验收不符合合同要求的,甲方可要求乙方进行整改,直到验收合格。
6.2本项目是否邀请其他投标人参与验收:
不邀请。
7、合同款项的支付应按照招标文件的规定进行,具体如下:
支付期次 | 支付比例(%) | 支付期次说明 |
1 | 50 | 合同签订后预付中标供应商50%合同款,中标供应商提供相对应发票 |
2 | 45 | 验收合格后支付45%合同款,中标供应商提供相对应发票 |
3 | 5 | 剩余5%合同款,合同签订之日起一年后无质量问题时15个工作日内一次性付清 |
8、履约保证金
无。
9、合同有效期
合同有效期截止到所有合同内容履约完毕,对应款项支付完毕。
10、违约责任
违约责任 (一)交付违约 由于乙方原因致使项目实施未按本合同规定的时间交付,乙方应以如下方式向甲方支付逾期交货违约金: 1.每逾期交货一天,支付逾期交货部分合同软件价款的0.1%;不满一天按一天计算; 2.上述逾期违约金总值不超过合同总价的10%; 3.上述逾期违约金的支付不影响乙方交货义务的履行; 4.逾期交货超过100天的,甲方有权单方解除本合同,乙方应向甲方支付合同总价10%的违约金。违约金不足以弥补甲方的全部直接损失的,乙方还应予以赔偿。如甲方就此解除本合同,乙方在承担相应违约责任同时,应在甲方解除合同的书面通知送达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全额退还甲方已支付的款额。甲方应把已安装在现场合同软件介质和技术文件退还给乙方,对已安装的合同软件,甲方负责卸载退还给乙方,相关拆卸、卸载、运输和投保费用均由乙方负责。乙方应根据甲方的要求退还或销毁所有的基础性文件和原始资料。 5.如果项目实施进度由于甲方的原因推迟,则本合同履行相应顺延。双方应按顺延后的日期履行本合同,顺延日期按甲方书面通知的为准。 (二)付款违约 未经乙方同意或有法定理由,甲方逾期付款的,应以如下方式向乙方支付逾期违约金: 1.每逾期付款一天,支付应付未付款额的0.1%。不满一天按一天计算; 2.上述逾期违约金累计总值不超过合同总价的10%; 3.上述逾期违约金的支付不影响甲方付款义务的正常履行; 4.逾期付款超过100天的,乙方有权单方解除本合同。甲方应向乙方支付合同总价10%的违约金。甲方应把已安装在现场的合同设备和技术文件退还给乙方,甲方应承担相应的拆卸、运输和投保的费用。 (三)保密违约 1.合同任何一方违反保密约定,故意、过错或过失泄密的,除应立即采取措施停止泄密行为,减小泄密造成的损失外,还应向保密信息拥有方支付相当于合同总价10%的违约金。上述违约金不足以弥补保密信息拥有方所受损失的,泄密方还应予以赔偿。同时,保密信息拥有方还有权根据泄密造成损失的大小,单方解除本合同。 2.在项目实施过程中如因乙方造成国家秘密失泄的,要依法追究责任。 (四)其它条款违约 任何一方违反本合同所规定的义务,除本合同另有规定外,违约方应按合同总价10%的金额向对方支付违约金。 如发生违约事件,守约方要求违约方支付违约金时,应以书面方式通知违约方,内容包括违约事件、违约金、支付时间和方式等。违约方在收到上述通知后,应于3天内答复对方,并支付违约金。如双方不能就此达成一致意见,将按照本合同所规定的争议解决条款解决双方的纠纷,但任何一方不得采取非法手段或以损害本项目的方式实现违约金。
11、知识产权
11.1乙方提供的采购标的应符合国家知识产权法律、法规的规定且非假冒伪劣品;乙方还应保证甲方不受到第三方关于侵犯知识产权及专利权、商标权或工业设计权等知识产权方面的指控,任何第三方如果提出此方面指控均与甲方无关,乙方应与第三方交涉,并承担可能发生的一切法律责任、费用和后果;若甲方因此而遭致损失,则乙方应赔偿该损失。
11.2若乙方提供的采购标的不符合国家知识产权法律、法规的规定或被有关主管机关认定为假冒伪劣品,则乙方中标资格将被取消;甲方还将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进行处理,具体如下:乙方承诺对干部档案库房管理信息系统拥有完全的版权,并受中华人民共和国有关法律和法规的保护,保证甲方对该系统的使用不侵犯任何第三方的合法权益。
12、解决争议的方法
12.1甲、乙双方协商解决。
12.2若协商解决不成,则通过下列途径之一解决:
提交仲裁委员会仲裁,具体如下:如果甲乙双方在履行本合同过程中发生争议,双方应首先友好协商解决。如协商不成,提交当地仲裁委员会仲裁。
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具体如下:如对任何争议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除争议事项或争议事项所涉及的条款外,双方应继续履行本合同项下的其它义务。
13、不可抗力
13.1因不可抗力造成违约的,遭受不可抗力一方应及时向对方通报不能履行或不能完全履行的理由,并在随后取得有关主管机关证明后的15日内向另一方提供不可抗力发生及持续期间的充分证据。基于以上行为,允许遭受不可抗力一方延期履行、部分履行或不履行合同,并根据情况可部分或全部免于承担违约责任。
13.2本合同中的不可抗力指不能预见、不能避免、不能克服的客观情况,包括但不限于:自然灾害如地震、台风、洪水、火灾及政府行为、法律规定或其适用的变化或其他任何无法预见、避免或控制的事件。
14、合同条款
根据实际情况填写。招标文件第五章已有规定的,双方均不得对规定进行变更或调整;招标文件第五章未作规定的,双方可通过友好协商进行约定。
15、其他约定
15.1合同文件与本合同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15.2本合同未尽事宜,双方可另行补充。
15.3本合同自签订之日起生效。
15.4本合同纸质文件一式肆份,甲乙双方各执贰份。合同电子文本通过政府采购网上公开信息系统自动备案。合同纸质文本需与备案电子文本一致,以备案电子文本为准,具有同等效力。
15.5其他:□无。□安全保密 1. 双方应遵守国家法律法规,保守国家秘密、工作秘密和商业秘密。 2. 国家秘密是指关系国家的安全利益,依照法定程序确定,在一定时间内只限一定范围的人员知悉的事项;工作秘密是指国家工作部门或工作人员所拥有的、不能擅自公开的以机关、单位为主体的那一部分事项;商业秘密是指不为公众所熟悉、能为权利人带来经济利益,具有实用性并经权利人采取保密措施的技术信息和经营信息。 3. 乙方不得将甲方的档案资料以任何方式向外泄露,不得以任何方式(纸质、硬盘、磁盘、光盘、软盘等载体)将甲方信息资料带离甲方为乙方提供的工作现场,不得擅自将甲方信息资料的相关数据存在乙方设备上。 4. 甲乙双方需签订附件2《保密协议》,如乙方故意或者过失泄露秘密,除承担违约责任外,还应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5. 乙方应当加强对参与该项目的所有乙方工作人员的保密教育。项目结束后,应进行离岗安全保密教育,签订离岗保密承诺书。 6. 本合同所述保密义务在以下情况下不适用: (A)在一方披露时,已经是公众所知的信息(包括信息提供方公开发布、展示、出版、宣传或许可第三方公布、被他人泄密等),或者并非由于信息接受方或其关联公司、雇员、律师、会计师、承包商、顾问或者其他人员的过失而成为公众所知的信息; (B)有书面证据证明在披露时已经由信息接受方掌握的信息,而且信息并非直接或间接来自提供方; (C)有书面证据证明第三方已向信息接受方披露的信息,而该第三方并不负有保密义务,并且有权作出披露,且该第三方对这些信息在披露时对信息接受方无任何明确、暗含或暗示的保密义务; (D)按法律要求必需向相关政府机关、监管机构或媒介公开的保密信息,但前提是该接受方应迅速将需披露的信息书面通知提供方,且该等通知应尽可能在信息披露前做出,使其得以采取其认为必要的保护措施,包括向法院申请保护令。并且接受方应尽商业上合理的努力确保该等被披露的信息将受到有关机关的保密待遇。
甲方: | 中国共产党三明市委员会组织部 | 乙方: | 北京航星永志科技有限公司 |
住所: | 三明市梅列区新市北路市委大院内 | 住所: | 福建省福州市东街59号三山大厦8层816室 |
单位负责人: | 单位负责人: | 郝志军 | |
委托代理人: | 委托代理人: |
|
|
联系方法: | 8247652 |
联系方法: | 18020883695 |
开户银行: | 开户银行: | 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北京昌平支行 | |
账号: | 账号: | 11050181360000001900 |
签订地点:福建三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