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标
长沙市天心区园林绿化维护中心2020-2021年生产物资和景观亮化器材采购项目合同公告
金额
165万元
项目地址
湖南省
发布时间
2020/07/21
公告摘要
项目编号txcg-2020042900772
预算金额165万元
招标联系人-
中标公司湖南中迈实业有限公司165万元
中标联系人-
公告正文
货物类合同预览
货物类项目政府采购合同协议书

政府采购合同编号:TXCG-GK-202004290077-1

采购人(全称):  长沙市天心区园林绿化维护中心  (甲方)

中标(成交)供应商(全称):  湖南中迈实业有限公司  (乙方)

  为了保护甲、乙双方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双方签订本合同协议书。采购人与中标(成交)供应商应当根据合同的约定依法履行合同义务。政府采购合同的履行、违约责任和解决争议的方法等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

1.项目管理信息
(1)采购方式:  公开招标  
(2)项目名称:  2020-2021年生产物资和景观亮化器材采购项目   
(3)采购计划编号: TXCG-202004290077   

2.合同标的及金额
序号 标的名称 政府采购品目 型号规格 数量单位 数量 折扣率(%)
1 2020-2021年生产物资及景观亮化器材采购项目 其他不另分类的物品 生产物资及景观亮化器材 1 89
 合计金额小写: 1650000
合计金额大写:壹佰陆拾伍万元整

合同标的及金额明细:

详见附件

3.履行期限及地点和方式
3.1 履行期限:

服务期限:自合同签订之日起一年(在服务期内因政策等原因造成项目无法实施的,本项目合同将自动解除)。


3.2 履行地点:长沙市天心区园林绿化维护中心指定地点(芙蓉路-新姚路以西、绕城高速以北天心区范围)
3.3 履行方式:(合同的履行方式主要包括运输方式、交货方式等):

交货时间:零星货物接到通知后当天交货;批量货物3日内交货或按采购人要求时间内交货。

交货方式:中标人负责免费将货物送到采购人指定供货地点全过程的贮存、运输和装卸,并承担相关费用。


4.结算方式
4.1 资金支付方式:
按实结算
付款人:长沙市天心区园林绿化维护中心(通过国库集中支付)
付款方式:中标人提供与实际供货类别相符合的发票,在经采购人审核确认无误后,按季度据实结算,拨付时间为下季度初10日内。

4.2 收款账户: 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长沙远大路支行(湖南中迈实业有限公司:43050179483600000016)

5.合同履约验收方式及要求:甲方在收到乙方交付的货物(服务)后按如下方式进行验收
5.1 验收程序
采用 简易程序验收
5.2 质量要求

1、质量保证:中标人保证货物的质量。符合国家质量检测标准。
2、中标人负责将货物送到采购人指定供货地点全过程的贮存、运输和装卸,并承担相关费用。
3、中标人必须确保货物的完整性。对于招标文件没有列出,而对货物的正常使用必不可少的且应属于货物需求配带的物品,中标人有责任给予补充。
4、中标人为其提供的投标货物提供质保期保障。
5、协议服务期限内中标人不得以任何理由将中标的货物进行转配送,否则采购人有权终止本合同的实施并冻结货款。

5.3 验收要求和验收标准

1、生产物资及景观亮化器材的验收标准:
1.1货物运抵采购人指定地点后,由采购人对到货产品的名称、数量、型号、外观质量、随机备品备件、技术资料等进行检查,要求中标人提供验收方案,与采购人协商后确定。要求中标人在验收前向买方提供汇集成册的全套技术文件及资料、具有法律效力的质量保证、保修维护文件,以及安装、验收报告等文档。
1.2验收地点:采购人指定的地点。
1.3严格按照国家及行业相关标准进行验收。对未达到技术要求的不合格产品,一律拒收;并可终止合同执行。
1.4因中标人所提供的产品出现质量问题而引起纠纷,则由具有资质的相关质检机构进行检测,由此而发生的费用由中标人负责。
2、中标人供货完成后,由采购人组织有关人员进行验收,采购人根据相关货物的品种、规格等情况,对各品种相关货物的数量进行清点,对各品种相关货物的质量进行抽样检查。验收合格的,以验收当天为完成供货日期,并办理签收手续;不合格的,由中标人按要求进行整改,以整改完成并通过验收的最终日期作为最终交货日期。如果中标人有三次无正当理由或者采购均逾期不供货或者未按要求供应合规格货物的,采购人有权取消其供货资格。
3、根据长沙市财政局相关文件的规定进行验收。产品验收国家有强制性规定的,按国家规定执行,验收费用由中标人承担,验收报告作为申请付款的凭证之一。
4、本项目中的所有产品由采购人按照国家相关标准和本章技术要求进行验收。采购人按照招标文件中的技术要求及投标文件中中标产品的规格型号对产品进行验收。在验收过程中,若发生任何不符合本项目采购要求的,中标人应及时免费更换,使之达到采购要求,由此产生的一切费用均由中标人承担;采购人保留追究其法律责任的权利。5、验收过程中产生纠纷的,由相关产品质量监督部门进行检测,如为采购人原因造成的,由采购人承担检测费用;否则,由中标人承担。6、产品验收不合格的,由中标人免费无条件更换直至合格,有关更换再行验收,以及给采购人造成的损失等费用由中标人承担。连续两次产品验收不合格的,采购人可终止合同,另行按规定选择其他供应商采购,由此带来的一切损失由中标人承担。

6.甲乙双方的权利与义务

(1)乙方保证对其出售的货物享有合法的权利。
(2)乙方保证在其出售的货物上不存在任何未曾向甲方透露的担保物权,如抵押权、质押权、留置权等。
(3)如甲方使用该货物构成上述侵权的,则由乙方承担全部责任。
(4)甲方使用乙方提供的货物对第三人构成侵权的,应当由乙方承担全部法律责任,给甲方造成损害的,乙方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5)甲方委托乙方开发的产品,甲方享有知识产权,未经甲方许可不得转让任何第三人。
(6)甲、乙双方在采购和履行合同过程中所获悉的对方属于保密的内容,双方均有保密义务。

7.违约责任

1、质量瑕疵的补救措施和索赔

(1)如果乙方提供的产品不符合质量标准或存在产品质量缺陷,而甲方在合同的其他条款规定的检验、安装、调试、验收和质量保证期内,根据法定质量检测部门出具的检验证书向乙方提出了索赔,乙方应按照甲方同意的下列一种或几种方式结合起来解决索赔事宜:

①乙方同意退货并将货款退还给甲方,由此发生的一切费用和损失由乙方承担。

②根据货物的质量状况以及甲方所遭受的损失,经过甲乙双方商定降低货物的价格。

③乙方应在接到甲方通知后七日内负责采用符合合同规定的规格、质量和性能要求的新零件、部件和设备来更换有缺陷的部分或修补缺陷部分,其费用由乙方负担。同时,乙方应在约定的质量保证期基础上相应延长修补和更换件的质量保证期。

(2)如果在甲方发出索赔通知后十日内乙方未作答复,上述索赔应视为已被乙方接受。如果乙方未能在甲方发出索赔通知后十日内或甲方同意延长的期限内,按照上述规定的任何一种方法采取补救措施,甲方有权从应付货款中扣除索赔金额或者没收质量保证金,如不足以弥补甲方损失的,甲方有权进一步要求乙方赔偿。

2、迟延交货的违约责任

(1)乙方应按照本合同规定的时间、地点交货和提供服务。在履行合同过程中,如果乙方遇到可能妨碍按时交货和提供服务的情形时,应及时以书面形式将迟延的事实、可能迟延的期限和理由通知甲方。甲方在收到乙方通知后,应尽快对情况进行评价,并确定是否同意迟延交货时间或延期提供服务。

(2)如果乙方迟延交货,甲方有权终止全部或部分合同,并依其认为适当的条件和方法购买与未交货物类似的货物,乙方应对购买类似货物所超出的那部分费用负责。但是,乙方应继续执行合同中未终止的部分。

3、每延迟一个工作日交货,采购人将扣除中标人合同总金额的百分之一作为违约金,最长延迟交货日期不能超过5个工作日(自然灾害等特殊原因除外),否则采购人将视中标人违约自动放弃成交资格,因此所照成的损失由中标人全部承担。

8.解决争议的方法
首先通过双方协商解决,协商解决不成,则通过以下途径之一解决纠纷:
提请仲裁

9.组成合同的文件
合同由以下文件构成,如下述文件之间有任何抵触、矛盾或歧义,应按以下顺序解释:
(1)在采购或合同履行过程中乙方作出的承诺以及双方协商达成的变更或补充协议
(2)中标或成交通知书
(3) 响应文件
(4)政府采购合同格式条款及其附件
(5)专用合同条款(如果有)
(6)通用合同条款(如果有)
(7)标准、规范及有关技术文件,图纸,已标价工程量清单或预算书(如果有)
(8)其他合同文件。

10.合同生效
本合同自 双方签字盖章后 生效

11.其他条款

供货要求:

1、中标人按费用包干的形式,按时按质按量完成本项目。中标人不得将本项目转包他人,否则,取消中标资格,由中标人承担违约责任。本项目采用费用包干的方式,中标人应按采购人要求按时按质量完成本项目供货及相应服务。

2、服务期限内,中标人应承担所需全部服务人员的保险、安全等全部责任。中标人应当委派1 名熟悉情况、能迅速作出决定的负责人,与采购人保持联系,如更换负责人时要提前通知采购人。

3、当采购人需要进行生产物资及景观亮化器材采购时,采购人将所需清单通知中标人,中标人在收到通知后1小时内给予回复。在供货前,中标人应根据项目的实际情况或采购人的要求制定采购单清单:包括 (品种、规格、数量、要求)、初步估算所需费用、约定供货时间等。采购清单经采购人和中标人双方书面签字后,中标人方可进行供货。在特殊情况下,中标人可征得采购人口头同意后进行供货,但项目数量必须由采购人指定的人员签字确认。

4、在供货时,中标人须按照与采购人签字确认的采购单各项内容要求进行供货,具体要求如下:

①对所供应货物的质量负责。如发现有质量问题,采购人有权要求中标人将该部分货物更换成符合要求的货物。采购人给予两次更换机会,每次更换须在两天内完成。如中标人拒绝更换或经两次更换机会后仍未能将有问题的货物全部更换为合格的,则采购人拒绝收货和拒绝支付该部分货物的货款。如因供应相关货物的质量问题而引发安全事故的,由中标人负全责,采购人有权追究其相应的法律责任。

②在约定供货时间内,将供应的货物运抵采购人指定地点,并在到货后通知采购人检查和清点。中标人必须注意交通安全以及保护货物不损坏,如因中标人原因而出现的一切安全问题(如交通事故等),由中标人自行负责,由此所引起的一切涉及法律责任由中标人承担,一切责任与采购人无关。

③接受采购人或相关职能部门的监督、管理,遵守各项制度、规定。


注:政府采购合同的双方当事人不得擅自变更、中止或者终止合同。
政府采购合同继续履行将损害国家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的,双方当事人应当变更、中止或者终止合同。有过错的一方应当承担赔偿责任,双方都有过错的,各自承担相应的责任。
甲方(公章): 中国长沙市政府招标采购人(甲方)盖章处 乙方(公章): 中国长沙市政府招标供应商(乙方)盖章处
地址: 长沙市天心区桂花坪街道办事处二楼 地址: 马王堆街道万家丽北路三段439号浏阳河畔家园5栋2402房
法定代理人: 李政煌 法定代理人: 李苏云
委托代理人: 蔡干 委托代理人: 李苏云
电话: 0731-85555007 电话: 0731-85050282
传真: 0731-85555007 传真: 0731-85050282

附件列表
  1. 2020-2021年生产物资及景观亮化器材采购项目--合同清单 (1).docx


附件下载请到网址:http://changs.ccgp-hunan.gov.cn/gp/html/2/placard/municipal/after/contract/194399.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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