详见附件
服务期限:自合同签订之日起一年(在服务期内因政策等原因造成项目无法实施的,本项目合同将自动解除)。
交货时间:零星货物接到通知后当天交货;批量货物3日内交货或按采购人要求时间内交货。
交货方式:中标人负责免费将货物送到采购人指定供货地点全过程的贮存、运输和装卸,并承担相关费用。
1、质量瑕疵的补救措施和索赔
(1)如果乙方提供的产品不符合质量标准或存在产品质量缺陷,而甲方在合同的其他条款规定的检验、安装、调试、验收和质量保证期内,根据法定质量检测部门出具的检验证书向乙方提出了索赔,乙方应按照甲方同意的下列一种或几种方式结合起来解决索赔事宜:
①乙方同意退货并将货款退还给甲方,由此发生的一切费用和损失由乙方承担。
②根据货物的质量状况以及甲方所遭受的损失,经过甲乙双方商定降低货物的价格。
③乙方应在接到甲方通知后七日内负责采用符合合同规定的规格、质量和性能要求的新零件、部件和设备来更换有缺陷的部分或修补缺陷部分,其费用由乙方负担。同时,乙方应在约定的质量保证期基础上相应延长修补和更换件的质量保证期。
(2)如果在甲方发出索赔通知后十日内乙方未作答复,上述索赔应视为已被乙方接受。如果乙方未能在甲方发出索赔通知后十日内或甲方同意延长的期限内,按照上述规定的任何一种方法采取补救措施,甲方有权从应付货款中扣除索赔金额或者没收质量保证金,如不足以弥补甲方损失的,甲方有权进一步要求乙方赔偿。
2、迟延交货的违约责任
(1)乙方应按照本合同规定的时间、地点交货和提供服务。在履行合同过程中,如果乙方遇到可能妨碍按时交货和提供服务的情形时,应及时以书面形式将迟延的事实、可能迟延的期限和理由通知甲方。甲方在收到乙方通知后,应尽快对情况进行评价,并确定是否同意迟延交货时间或延期提供服务。
(2)如果乙方迟延交货,甲方有权终止全部或部分合同,并依其认为适当的条件和方法购买与未交货物类似的货物,乙方应对购买类似货物所超出的那部分费用负责。但是,乙方应继续执行合同中未终止的部分。
3、每延迟一个工作日交货,采购人将扣除中标人合同总金额的百分之一作为违约金,最长延迟交货日期不能超过5个工作日(自然灾害等特殊原因除外),否则采购人将视中标人违约自动放弃成交资格,因此所照成的损失由中标人全部承担。
供货要求:
1、中标人按费用包干的形式,按时按质按量完成本项目。中标人不得将本项目转包他人,否则,取消中标资格,由中标人承担违约责任。本项目采用费用包干的方式,中标人应按采购人要求按时按质量完成本项目供货及相应服务。
2、服务期限内,中标人应承担所需全部服务人员的保险、安全等全部责任。中标人应当委派1 名熟悉情况、能迅速作出决定的负责人,与采购人保持联系,如更换负责人时要提前通知采购人。
3、当采购人需要进行生产物资及景观亮化器材采购时,采购人将所需清单通知中标人,中标人在收到通知后1小时内给予回复。在供货前,中标人应根据项目的实际情况或采购人的要求制定采购单清单:包括 (品种、规格、数量、要求)、初步估算所需费用、约定供货时间等。采购清单经采购人和中标人双方书面签字后,中标人方可进行供货。在特殊情况下,中标人可征得采购人口头同意后进行供货,但项目数量必须由采购人指定的人员签字确认。
4、在供货时,中标人须按照与采购人签字确认的采购单各项内容要求进行供货,具体要求如下:
①对所供应货物的质量负责。如发现有质量问题,采购人有权要求中标人将该部分货物更换成符合要求的货物。采购人给予两次更换机会,每次更换须在两天内完成。如中标人拒绝更换或经两次更换机会后仍未能将有问题的货物全部更换为合格的,则采购人拒绝收货和拒绝支付该部分货物的货款。如因供应相关货物的质量问题而引发安全事故的,由中标人负全责,采购人有权追究其相应的法律责任。
②在约定供货时间内,将供应的货物运抵采购人指定地点,并在到货后通知采购人检查和清点。中标人必须注意交通安全以及保护货物不损坏,如因中标人原因而出现的一切安全问题(如交通事故等),由中标人自行负责,由此所引起的一切涉及法律责任由中标人承担,一切责任与采购人无关。
③接受采购人或相关职能部门的监督、管理,遵守各项制度、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