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车用0#柴油:符合GB 19147-2016《车用柴油》 标准。
2、车用92#汽油:符合GB 17930-2016《车用汽油》标准。
3、车用95#汽油:符合GB17930-2016《车用汽油》标准。
若合同期内,遇国家行业标准发生变化,即依照新标准执行。
两年预算总金额4600000.00元。 乙方开展的所有油品促销优惠活动和政策,甲方均可无条件享受。即:定点加油价格(每升)=(加油站当日政府指导价-加油站当日优惠金额)×【1-让利金额(优惠率)】。
采购人的车辆到定点加油站现场加油。
4.1 .1乙方首先在甲方确定的银行设立结算账户。甲方根据用油量按月转入预付金(若预付金余额少于5万元时,乙方应及时通知甲方,甲方根据实际情况转入预付金)。依据甲方提供的车牌号码办理加油卡。预付金在合同期满抵减甲方应付油费应付款;有剩余的,乙方应在合同到期日双方核对无误后返还。预付金不计利息。
4.1.2定点加油站在公务车加油前,应请持卡人出示专用的IC加油卡,查验卡的真伪(发现假卡要及时予以没收并通知发卡部门),核对车号与卡上注明的车号是否一致,严格执行一车一卡对号加油规定。加油员不得以任何理由向持卡人支付现金或其他物品,刷卡加油完毕后请持卡人在加油站加油登记本上签名。
4.1.3月末由油站提供甲方公车加油流水清单与甲方加油登记记核实升数、金额,按优惠比例核减优惠金额后,开出税务发票。
4.1 .4甲方在中国石化销售股份有限公司湖南长沙石油分公司开户并办理一套加油卡,公对公转帐支付油款至乙方账户后,将钱充入主卡对副卡进行分配后,持卡人持副卡圈存后加油。
1. 乙方所经销油品必须全部从国家正规炼油厂、国有石油公司采购,定期将燃油送检或接受产品质量监督检验。
2. 乙方油品必须符合国家标准化管理委员会公布的GB 19147-2016《车用柴油》、GB 17930-2016《车用汽油》标准的要求,必须符合国家行业生产及经营标准,各项技术指标必须完全符合国家有关质量检测、环保标准及产品出厂标准。
3. 提供政府部门指定的检验机构出具的油品检验报告。
4. 甲方有权对乙方所供应油品不定期不限次抽检。若经相关部门鉴定确立存在问题时(以国家或者地方政府指定检测部门抽检油站油品检验结果为基准),鉴定费用由乙方支付,并由乙方承担责任,赔偿损失。
1.甲方按照招标文件要求及投标文件承诺,结合用户体验乙方所属加油站点进行验收,实行动态管理。
2.验收过程中产生纠纷的,现场提出并协商解决。如协商不成,双方应立即将有争议的油品检验样封存送交加油地质检部门或有相应资质的第三方检测单位,检验结果为最终结果,双方都应接受,但乙方向送检机构人员行贿或有利害关系的除外。检验费由提出质量异议一方预付,如检验结果为油品质量、数量存在问题,检验费由乙方担,如油品质量、数量不存在问题,检验费由甲方承担。
1、甲方的权利和义务
1.1在合同期内,甲方有权对乙方履约情况进行检查、监督,乙方应全力配合。
1.2采购单位不得在定点加油单位以外进行用油的采购(公务远距离出行半途补充加油除外)。采购单位应当维护定点加油单位的合法权益,不得提出不合理要求。
1.3甲方可自主选择乙方所属范围内的任意加油站加油,也可要求定点加油站加油。
1.4乙方应根据用油量按月往甲方转账,往加油卡打入预付金。乙方根据甲方提供的车牌号码办理加油卡副卡。
2、乙方的权利和义务
2.1乙方加油枪应定期由计量部门鉴定,有合格的0#柴油枪、92#汽油枪、95#汽油枪检定证书,保证供油数量准确。
2.2乙方中标的自有站点必须具有稳定、符合国家油质(必须同时满足0#柴油、92#汽油、95#汽油)标准的燃油供应,所属的经营场所设施条件及防火安全符合国家加油站管理标准,具备24小时为机动车加油服务的能力并具备停电应急保障的能力。
2.3乙方中标的自有站点必须有摄像头全程监控和监控录像(包含油枪、刷卡结账处),可调监控不得少于90天。具备电子记账系统,系统可获取作业用车加油数据(包括加油卡编号、加油单位、加油车牌号码、加油地点、加油时间、加油量、加油油品)。具备与电子记账系统相匹配的油卡管理系统,实行一车一卡,专卡专用(限车号、限油站、限每天加油次数、限每天加油金额、限每次加油量、限油品)。
2.4乙方须妥善保存燃油采购的相关资料,包括高清电视监控的视频资料(至少保存三个月以上),并积极配合有关部门的监督检查。加油员必须对加油车辆进行车牌号、卡号核对,保证专卡专车使用。油价以定点加油结算价格为计算标准,不得存在开票价与实际价格不一致情况。
2.5乙方应将所辖长沙县内全部加油站全部确定为本次采购定点加油站,须成立长沙县公安局用车定点加油服务团队,明确职责分工,加强组织领导,配备满足服务需求的队伍。须指定专人负责加油信息维护,做好加油卡信息管理工作,建立加油电子档案(包括加油卡编号、加油单位、加油车牌号码、加油地点、加油时间、加油量、加油油品、折扣金额)。提供的服务团队人员及加油站信息必须明确,便于主管部门、用油单位与其进行联络。服务期内,如服务团队人员及加油站信息发生变化的,供应商需在30日内向长沙县公安局提交正式书面报告。
2.6乙方应配合采购人对本单位作业车辆加油进行管理、监督、考核。积极制定配套工作措施,每周报送加油数据情况。
2.7乙方加油站在甲方公务车加油前,应请持卡人出示专用的IC加油卡,查验卡的真伪(发现假卡要及时予以没收并通知发卡部门),核对车号与卡上注明的车号是否一致,严格执行一车一卡对号加油规定。加油员不得以任何理由向持卡人支付现金或其他物品,刷卡加油完毕后请持卡人在加油站加油登记本上签名。月末由油站提供采购单位公车加油流水清单与采购单位加油登记记核实升数、金额,按优惠比例核减优惠金额后,开出税务发票。
2.8加油定点单位应当优先保证采购单位的用油。加油站一个月内或者长期出现无法提供一般用油型号的,需提前告知。
7.3乙方被投诉或不配合有关部门监督检查,经查实的,报相关部门处理。
7.4乙方在定点期间内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取消定点单位资格:
7.4.1不按投标文件承诺及合同规定的条款提供服务,被有效投诉累计达二次(含)的;
7.4.2不执行对车号加油,不按实结算,刷卡支付现金或其他物品累计达二次(含)的;
7.4.3未按要求保存相关资料,不配合有关部门监督检查,被查处通报累计达二(含)次;
7.4.4因违规被相关行政管理部门责令停业整顿的;
7.4.5釆用不正当竞争手段,被有关部门查处的;
7.4.6因油品质量或其他问题发生重大事故,被有关部门裁定承担主要责任的;
7.4.7其他违反法律、法规的情形。
7.5、定点单位因违规被取消定点资格,将被列入不良行为记录名单。
1、不可抗力
1.1不可抗力是指合同双方不可预见、不可避免、不可克服的自然灾害和社会事件。
1.2任何一方对由于不可抗力造成的部分或全部不能履行合同不承担违约责任。但迟延履行后发生不可抗力的,不能免除责任。
1.3遇有不可抗力的一方,应在三日内将事件的情况以书面形式通知另一方,并在事件发生后十日内,向另一方提交合同不能履行或部分不能履行或需要延期履行理由的报告。
1.4免责事由:因加油站停业整顿、工程安全改造以及油品资源供应紧张等原因,导致油品无法及时供应的,乙方应当提前48小时通知甲方,由双方协商变更加油地点或暂缓履行合同,甲乙方可免除违约责任。
2、合同变更与解除
2.1在合同履行过程中,甲、乙双方可就合同履行的时间、地点和方式等协商进行变更。协商一致后,双方应签订书面的补充协议。
2.2在不改变合同其他条款的前提下,甲方有权在合同价款百分之十的范围内追加与合同标的相同的货物或服务,并就此与乙方签订补充合同,乙方不得拒绝。
2.3除双方签署书面协议,并成为合同不可分割的一部分外,本合同条件不得有任何变更。
3、合同中止
3.1同在履行过程中,因釆购计划调整,甲方可以要求中止履行,待计划确定后继续履行;
3.2合同履行过程中因投标人就采购过程或结果提起投诉的,甲方认为有必要或财政部门责令中止的,应当中止合同的履行。
4、合同终止
4.1合同因有效期限届满而终止;
4.2乙方未能依照本合同约定条件履行合同,已构成根本性违约的,甲方有权终止本合同,并追究乙方的违约责任。
4.3如果乙方丧失履约能力或被宣告破产,甲方可在任何时候以书面形式通知乙方终止合同而不给乙方补偿。
4.4如果乙方在履行合同过程中有不正当竞争行为,甲方有权解除合同,并按《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规定由有关部门追究其法律责任。
4.5如果合同的履行将损害国家利益或社会公共利益,甲方有权终止合同的履行,给乙方造成损失的予以相应补偿。
5、合同转让和分包
5.1乙方不得以任何形式将合同转包。
5.2乙方未在投标文件中说明,不得将合同的非主体、非关键性工作分包给他人。
5.3根据政府采购支持中小企业发展政策规定,经甲方同意,获得政府釆购合同的大型企业可依法向中小企业分包。
12.其他条款
(1)乙方应当组织专业技术人员及货物提供货物生产、运输、交付、培训、质保等合同义务,并做好安全培训及教育工作,合同履行期间,如发生事故造成甲方或乙方或其他方人身、财产损失的,由乙方自行承担全部责任。
(2)若由于乙方未履行合同约定的对甲方加油卡、加油车辆进行谨慎辨认辨别的义务,导致甲方损失的,由乙方承担全部赔偿责任。
(3)合同履行期间,一方不履行合同或履行合同不符合约定或违反本合同项下承诺、保证的,均视为违约行为,守约方有权解除合同,违约方除根据合同约定或法律规定承担违约责任外,还应当赔偿守约方因维护自身合法权益所支出的包括但不限于法院诉讼费、保全费、评估鉴定费、律师费、保函费等合理费用。
(4)本合同壹式六份,甲方执五份,乙方执一份,具有同等的法律效力,共同遵守,如出现违约现象,经双方友好协商来解决。
(5)合同载明的地址系接收文件、函告、通知、法律文件以及法律文书(包括但不限于判决书、裁定书、开庭通知、举证通知等)的合法途径,一方向上述地址送达,专人送达的,签收之日为送达日,邮寄送达的,邮寄三日后即视为送达(非通知方原因导致的拒收、拒签、退件、第三方代收均视为送达);一方地址发生变更时,应当及时通知对方,否则不发生地址变更的法律后果。
(以下无正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