招标
乐山金属回收公司185.35吨废旧资产转让(2024年第一批)招标公告
金额
-
项目地址
四川省
发布时间
2024/04/03
公告摘要
公告正文
乐山金属回收公司185.35吨废旧资产转让(2024年第一批) |
标的名称 | 乐山金属回收公司185.35吨废旧资产转让(2024年第一批)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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项目编码 | DSCQ20249C8B1194077-2 | 挂牌公告期 | 自公告之日起5个工作日 | ||
挂牌起始日期 | 2024-04-03 | 挂牌截止日期 | 2024-04-10 |
一、标的基本信息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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标的信息 | 1、本次转让标的为堆放于棉竹镇樊山口场地和冠英镇进港大道的约185.35吨废旧资产,主要包括:废钢、空调、轮胎、电力变压器、汽车油箱、废铁等,共设12个标的,具体详见附件《乐山金属回收公司废旧资产转让明细表(2024年第一批)》。 2、本次转让标的在堆放地点已进行了标记,未标记的资产不属于本次转让范围,标的品质、数量具体以现场移交的实物为准。 3、本次标的转让起价为单价,最终成交价款以转运时在堆场实际过磅称重的数量据实结算。 4、该项目采取动态报价方式,限时报价期为公告期,延时报价期开始时间为公告截止日当日17:00。意向受让方在公告期内报名成功即可参与报价,延时报价期为120秒。 5、标的查看联系电话:15892827420。 | ||||||||||||||||||||||||||||||||||||||||||||||||||||||||
二、资产处置方简况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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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 交易条件与受让方资格条件 | |||||||||||||||||||||||||||||||||||||||||||||||||||||||||
交易条件 | 转让底价 | 详见子资产公告 | |||||||||||||||||||||||||||||||||||||||||||||||||||||||
价款支付方式 | 一次性 | ||||||||||||||||||||||||||||||||||||||||||||||||||||||||
与交易相关其他条件 | 一、转、受双方应于成交次日起3个工作日内签订《交易合同》。 二、交易价款及履约保证金由交易双方自行场外结算。因本次转让标的为称重据实结算,成交后按照以下方式支付交易价款: 1、受让方应于《交易合同》签订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将首期预付款(按成交单价×挂牌数量计算)和履约保证金一次性支付至转让方指定账户。 2.受让方付清首期预付款和履约保证金后方可进场开展转运工作。进场后,当已移交的标的物的金额等于首期预付款时,受让方应向转让方重新支付预付款2万元后方可继续转运,以此类推,直至标的物全部转运完毕。 3.若受让方预付款超过实际结算金额的,多余预付款在受让方转运完毕标的后转让方原渠道无息退还受让方。 三、受让方违反上述一、二条情形的视为违约,转让方有权解除交易合同,受让方已交纳的交易保证金、预付款及履约保证金不予退还,由西南联合产权交易所乐山分所扣除受让方应支付的交易服务费后,交易保证金余额转入转让方指定账户,受让方给转让方造成其他损失的,受让方还应赔偿转让方损失。 四、成交后,交易服务费按成交单价×挂牌数量计算,实际移交标的的多少不影响交易服务费的支付。西南联合产权交易所乐山分所在受让方报名时交纳的交易保证金中直接扣除交易服务费,若有余额,剩余部分在收到转、受双方签订的《交易合同》后按原渠道无息退还。 | ||||||||||||||||||||||||||||||||||||||||||||||||||||||||
受让方资格条件 | 受让方资格条件 | 一、 在中国境内依法设立、登记、存续并能够独立承担民事义务的企业法人、个体工商户或其他组织,且须符合工商行政管理登记条件; 二、 意向受让方需符合国家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三、 本项目不接受联合体报名。 | |||||||||||||||||||||||||||||||||||||||||||||||||||||||
报名提交材料 | 根据公告要求,在公告期内提供相应报名材料 | ||||||||||||||||||||||||||||||||||||||||||||||||||||||||
重大事项及其他披露内容 | 一、 本次评估报告:不公开也不备查。 二、 本次标的按现状整体转让,具体以标的移交时的状况为准,标的不存在抵押、担保和租赁。标的按现场实物状态进行交接,转让方对标的物所作出的说明仅作为参考,不作为转让方对标的品质和数量的任何担保,也不作为标的现状的法律依据。 三、 本次转让标的以“吨”为计量单位进行称重和计价,最终成交价款为成交单价×实际称重数量(净重)。 四、 本次转让标的系废旧物资,不具备原物资使用性能。成交后,受让方必须合法、合理、谨慎进行处置,不得用于原生产用途;在使用前应进行全面评估,确保使用的废旧材料不发生安全、环保、质量事故,由此产生的任何安全责任均由受让方自行承担,与转让方无关。 五、 意向受让方报名前应自行到现场查证标的物,确认无误后与转让方现场签订《标的现场查看确认书》并在报名时提交。 六、 转让方已对标的资料进行了全面如实的披露,并不表明能够对标的所有瑕疵,特别是隐蔽的瑕疵进行了全部揭示,意向受让方在受让前应自行或聘请专家对标的及标的相关资料进行全面勘察、鉴定,并充分了解标的可能存在的风险和瑕疵,成交后,受让方不能以此为由拒不按时足额支付成交价款、不进行资产交接。现场勘察的一切费用由受让方自理,并承担在查证现场发生的事故责任及财产损失。 七、 成交后,受让方在标的物移交过程中产生的一切费用及责任均由受让方自行承担,包括但不限于标的物的拆除费、装卸费、搬迁费、运输费用等,以及给转让方或任意第三方造成的人身或财产损失等。同时要保证转让方其它建筑物或资产不受损坏,在转运工作过程中不发生安全事故。 八、 受让方与转让方签署《交易合同》并支付首期预付款和履约保证金后5日内,转让方在标的存放现场将标的按现状移交与受让方。标的移交后受让方即可组织人员、设备进场开展标的拆除、切割、转运等工作,标的移交后财产毁损、灭失等风险和责任均由受让方自行承担。 九、 标的移交后,受让方须自行寻找场地堆放标的,涉及运输条件及其他限制运输的一切因素,均由受让方自行与相关部门或相关方协调解决,在转运过程中如造成道路损坏的,由受让方自行修复并承担全部费用。 十、 受让方签署《交易合同》,支付完首期预付款及履约保证金后方可进场开展转运工作,标的移交后财产毁损、灭失等风险和责任均由受让方自行承担。 十一、 受让方应当在标的移交完毕次日起10日内完成全部标的的转运工作。如遇不可抗力因素或非受让方原因耽误工期,期限可顺延,具体由受让方和转让方协商确定。 十二、 若因受让方原因导致在标的移交完毕次日起10日内未完成转运工作,转让方有权收回剩余标的并自行处置,受让方无权要求退还其交纳的预付款和履约保证金,转让方有权采取必要措施代为清场并处置,所发生的费用及转让方的损失由转让方在履约保证金中直接予以扣除,不足部分由受让方补足,由此造成受让方所有的损失,转让方不承担任何责任。 十三、 如因转让方原因不能按约定移交标的,导致受让方不能进场开展转运工作的,受让方不承担工期延误责任,由转让方与受让方自行协商解决,西南联交所乐山分所不承担任何责任,已收取的交易服务费不予退还。 十四、 其他事项详见《交易合同》(样本)。 十五、 本次交易涉及的其它税、费由转、受双方按照国家规定各自承担。 十六、 本项目公告及附件的内容,均为本次交易的文件组成部分。 | ||||||||||||||||||||||||||||||||||||||||||||||||||||||||
保证金条款 | 交纳金额 | 详见子资产公告 | |||||||||||||||||||||||||||||||||||||||||||||||||||||||
交纳截止时间 | 2024-04-10 16:00:00 | ||||||||||||||||||||||||||||||||||||||||||||||||||||||||
交纳注意事项 | 交纳资金以到达指定账户为准,交纳方式:转帐支票、电汇、网银等。 | ||||||||||||||||||||||||||||||||||||||||||||||||||||||||
保证金处置方式 | 一、确认受让方后保证金处置 意向受让方经本所确认为受让方后,交纳的交易保证金首先冲抵其应向本所支付的服务费用;若有余额,剩余部分西南联合产权交易所乐山分所在收到转、受双方签订的《交易合同》后原渠道无息退还。其他意向受让方交纳的交易保证金全额、原渠道、无息退还。 二、交易保证金不予退还的情形: 1.意向受让方或受让方提供虚假、失实材料造成转让方或交易所损失的; 2.意向受让方或受让方通过参与交易获取转让方或交易相关方的商业机密,侵害转让方或交易相关方合法权益的; 3.意向受让方或受让方违反法律法规或交易所交易规则,采取不正当竞争行为,影响公平交易的; 4.意向受让方被确认投资资格后,单方退出交易,拒绝参加后续竞买程序的; 5.意向受让方被确认为受让方后,明确表示放弃受让或拒绝签署成交文件的; 6.意向受让方或受让方违反法律法规或相关规定给转让方或本所造成损失的; 7.意向受让方经本所确认为受让方后,受让方未按约定时限签署《交易合同》; 8.交易合同签订后,受让方未按约定支付交易价款和履约保证金; 9.意向受让方或受让方违反其在参与交易过程中做出的承诺的; 10.交易涉及主体资格审查、反垄断审查等情形时,因意向受让方自身原因而无法获得政府相关部门批准的; 11.其他依据交易所交易规则或法律规定不予退还保证金的情形。 三、意向受让方或受让方有上述行为之一的,经转让方书面告知,本所依据本公告在交易保证金中扣除受让方和转让方应支付的服务费用;若有余额,将余额划转至转让方的指定账户。 四、保证金的处置,不影响守约方有权依据相关法律法规追究违约方责任。 | ||||||||||||||||||||||||||||||||||||||||||||||||||||||||
披露附件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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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挂牌信息 | |||||||||||||||||||||||||||||||||||||||||||||||||||||||||
挂牌公告期 | 自公告之日起 5个工作日 | ||||||||||||||||||||||||||||||||||||||||||||||||||||||||
无合格意向受让方 | 不变更挂牌条件,按照5个工作日为一个周期延长,直到征集到意向受让方 | ||||||||||||||||||||||||||||||||||||||||||||||||||||||||
有合格意向受让方 | 动态报价 | ||||||||||||||||||||||||||||||||||||||||||||||||||||||||
五、在挂资产明细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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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联系方式 | |||||||||||||||||||||||||||||||||||||||||||||||||||||||||
交易机构 | 项目咨询联系人 | 朱先生 | 项目咨询联系电话 | 0833-2441345 | |||||||||||||||||||||||||||||||||||||||||||||||||||||
项目报名联系人 | 周女士 | 项目报名联系电话 | 028-86123311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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